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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落实城镇失业、无业居民晚婚晚育人员的奖励政策,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和《**市**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意见》,现就做好对城镇无业、失业人员晚婚晚育奖励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晚婚晚育奖励的对象为当年度符合晚婚和晚育条件的户籍地在本辖区的城镇无业、失业居民。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晚育是指已婚育龄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二、奖励标准
从**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妇和符合晚育条件的妇女,每人给予不少于20元的物质奖励。根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意见》的要求,实行晚婚晚育的应分别给予奖励,即晚婚奖励一次,晚育奖励一次。
四、奖励经费来源
城镇无业失业人员的奖励费由区财政负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到位。
五、加强领导,确保奖励到位
落实对城镇失业和无业居民的晚婚晚育奖励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各街道办事处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晚婚晚育奖励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落实好城镇失业无业居民的奖励。
各镇、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为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和*一方平安,特制定*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窝点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无证:指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照:指无工商营业执照)。
二、举报形式:电话、来信、来访、E-mail等。
三、要求: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要有明确的违法地点和违法情况,除举报人确实不愿意提供真实姓名外,应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以便在查实内容后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四、奖励办法
(一)举报内容确属于所规定范围内的,经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予以调查核实后,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举报的情况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给予现金奖励。
(二)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查清的违法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将举报分为三级,举报级别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认定。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公司:
为了加快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一线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2009年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奖励专业招生目录》。现将做好专业奖励实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推进本市中等职业教育更好更快的发展,创建和谐社会。
(二)围绕*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目标,鼓励本市优秀初中毕业生选择就读*城市发展急需、紧缺的专业,满足*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三)吸引家庭经济困难但综合素质较高的初中毕业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二、实施范围
(一)*经济发展急需、紧缺,产业、行业需求相对稳定并且以培养一线实际操作技能为主的专业。
川岛、**湾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各镇人民政府、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申报2005年度**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要求
申报的项目要符合《**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办法》和《**市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的项目应是2002年以来已通过科技成果评价(含鉴定、验收、评审、评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行业审定、有关部门确认等),并已经市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未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须在申报前补办登记手续)。
(二)申报项目的推广应用时间或其相关论著公开发表时间要1年以上。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且是我市第一完成单位。
二、申报条件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设部有关直属单位,国资委有关直属单位,有关大专院校:
为做好*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工作,根据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和今年的工作计划,特商请你们推荐本地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项目范围:
城乡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以及新能源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先进技术与产品;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基础性科技成果;与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相关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采用新技术、新成果完成的有较大示范作用的项目等。
二、推荐条件:
推荐项目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权属争议;具备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实现产业化或有产业化潜力,市场前景好,对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等特点;因多个单项科技成果关联性强联合申报的项目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做出整体性技术评审(评估、验收);完成单位必须具有国内的独立法人资格;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推荐上报,如第一完成单位放弃申报,在以书面形式作出说明的情况下可由第二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国家级、部级项目要求验收一年以上,并提供应用证明;自行研发技类项目要求经过部级或省级建设厅科技成果评估一年以上,并提供应用证明;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并由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标准规范类项目需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提供宣贯情况与证明;智能信息类项目需提供软件测试报告,应用6个月以上并提供应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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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效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全市人民的积极性、发明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发明”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效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加速科教兴绵和可继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建设。
第三条为维护科学技术奖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市科技效果再奖励。
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级税收征管经费实行奖励补助的通知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充分调动税务部门足额征缴市级收入的积极性,促进税务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切实增强市财政保障能力,市政府确定对市级税收征管经费实行奖励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补助的对象和条件
(一)奖励补助对象。组织和直接参与市级税收征管的税务部门。
(二)奖励条件。当年必须完成市政府年初分解下达并经人代会通过的市级收入预算任务,完不成任务的不享受奖励。对市地税局每年定额补助200万元。
二、奖励计算办法
征管经费奖励实行定额奖励补助与增收、超收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奖励补助。对完成任务的,负责煤炭开采、加工企业税收征管的县区税务部门,分别给予10万元经费奖励;对市级税务部门分别给予200万元经费奖励。
各州(地、市)、县(区、行委)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
为进一步巩固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成果,形成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动态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55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起提高全省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地方承担20%部分和我省自行提高标准部分,省与州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家庭奖励标准
将符合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主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6000元;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牧区少数民族牧民家庭奖励标准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发[]117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省农牧民独生子女家庭和牧区少数民族牧民放弃生育第三个子女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3]9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按国家近期政策提高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标准
按照《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623号)精神,国家标准由原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加上我省自行提高的每人每年200元,将全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每人每年1160元执行。
有关资格审核与确认程序、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3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3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厅发[]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村牧区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奖励标准
一般纳税人利废加工企业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利废企业,并且当月进行即征即奖。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各厂矿、中学:
为推进我县人口计生工作由“处罚多生”向“奖励少生”的利益导向机制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经**年4月29日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和放弃再生育指标人员给予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1、在大足县行政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由所在单位分别发给2.5元至5元的奖励金。
2、户籍为大足县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在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49周岁时,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各300元。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系单位职工,并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奖励金的,不再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3、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