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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工作组织推进体系
1、建立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其中,审核确认具备基本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可行的企业,准予纳入,可以申请享受宁政发[]73号文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条件尚未成熟的企业,暂不纳入储备库管理、不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2、完善入库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为入库企业提供动态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问题,加快企业融资进程。入库企业要按季度及时上报、补充相关资料,及时报告融资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书面分析,于首月十日内上报)。
3、形成多层次联动推进机制。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要尽快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资本市场融资工作计划。认真初审推荐入库企业,协调有关部门为本区域内入库企业提供各项政策服务与支持。
二、申请各项融资政策扶持的程序与相关要求
(一)关于申请纳入全市重点拟融资企业储备库
1、我市拟开展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资本市场融资活动的企业,应先向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申请,初审确认具备相关融资条件、融资方案基本可行后,由所在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请入库。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审核确认后通知申请单位和相关企业。
2、各区县、国家级开发区职能部门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转报企业入库申请时的主要报送材料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推动自主创新、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专利申请和扶持专利技术实施,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的通知》(县政发〔〕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专项资金来源:(一)县财政预算安排;(二)国家、省、市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根据县知识产权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县知识产权部门预算,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并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章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专利申请补助;
(二)专利实施资助;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工业招商引资奖励行为,建立健全工业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全区新型工业化,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奖励对象为引进工业项目落户的街镇场区和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引荐人、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工业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区外投资业主或经济组织在我区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且建成投产后在我区缴纳税收(在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手续)的工业项目。工业项目投资额是指投资业主或经济组织从年9月1日起,在我区投资工业项目形成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总值。
第四条由区人民政府对引进项目落户的街镇场区进行奖励;受奖励街镇场区对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街镇场区的奖励标准:各街镇场区每引进一个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按投资额给予0.5‰的奖励;每引进一个投资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至50亿元以下(不含50亿元)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在市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每引进一个投资额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工业项目,区人民政府在市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为项目引进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每引进一个投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项目引荐人或项目信息提供者0.2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项目跟踪洽谈部门和单位及有功人员0.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引进的工业项目投资业主或经济组织按照与区人民政府或街镇场区签订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完成项目全部投资并投产,且项目所在企业正式生产经营,在我区税务部门开出第一张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税票后,即启动本办法奖励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广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东省范围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第四条社会力量设奖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
为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以下简称"双创"),贯彻落实"双创"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活动的意见》(扬发[2004]38号)第三条规定,特制定本政策实施办法。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2000]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列支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赢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及以上的,可由企业申报纳税时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从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自行扣除。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
总则 ?
第一条 了为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总工室组织实施。?
项目的范围与来源
第四条 项目的范围?
(一)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
(二)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
关于请求解决__镇学校危房改造资金的请示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们__镇共有4.1万人口,目前有初中1所,小学4所,现有师生近5000人。由于2003年苏北里下河地区遭受严重的洪涝灾害,使我镇七、八十年代建造的教学用房受到损害,在一定程度上存有安全隐患,其中,镇中心小学原教学楼由于洪水浸泡,墙基松动,急需重新改建,面积1200平方米,约需资金80万元,另外三个村定点校有三幢教室需大修,面积800平方米,约需资金20多万元,该三校的学生食堂破旧,已不适应学校布局调整合并后师生增多的需求,急需改建,约需资金20万元,以上项目合计约需投入经费120万元。鉴于以上情况,我镇努力克服财政拮据的困难,通过各种渠道2004年已投入资金近100万元,目前尚有资金缺口60万元,现特具报告,恳请省厅领导给予解决。
以上请示,祈盼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经费申请报告
所谓“经费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资金申请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只审批经费申请报告。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决策咨询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是指为政府部门进行社会、经济问题决策所提供的已经取得或者能够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咨询研究报告。
第三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
(一)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纳应用,经过实践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二)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应用,对本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
(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虽未被政府部门采纳,但若干年来显示出其正确性,证明若被采纳应用确能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损失的。
第四条凡已经获得国家级或者本市其他市级奖励的研究成果,不再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按决策咨询研究报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理论创新程度,以及对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持续增长,根据《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关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培育工程的实施意见》相关精神,特设立区专利奖励,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专利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进行统筹安排,按照突出重点、确保实效的原则使用专利奖励专项资金,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专利奖励实行无偿奖励、择优支持以及重点奖励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奖励资金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专利奖励申请主体是本区范围内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权、国外发明专利权的自然人或法人。自2013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得到授权的专利,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由专利权人提出奖励申请。
第六条申请专利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奖励申请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权属无纠纷;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检索报告。
为在全市范围大力推进“工业技术创新、企业二次创业”工程,加速集聚重要产业,加快实施重大项目,加力培植重点企业,促进工业实现新跨越,特制定本政策实施办法。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投资可享受抵免税优惠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3号)、《江苏省计经委关于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苏计经技发[*]664号)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03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技术引进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申报资料及办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二、企业研发费用享受税前抵扣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上述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订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研究设备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办理程序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发[2006]107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