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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高校、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决定开展民办高校和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20*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内容
(一)办学方向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及安全稳定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决策机构和校长履行职责情况。
(二)办学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2011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管理,现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通过广泛开展对区2011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协议及定点单位)在服务期内执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服务承诺情况的检查,摸清和掌握协议及定点单位在服务期内履约情况,重点查找其在服务期内的产品(服务)价格、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促使协议及定点单位自觉增强诚信意识,完善内部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中标承诺内容,提高履约水平,更好地为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专项检查的内容和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区2011年度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协议定点项目)的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限内执行《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服务承诺的情况,包括以下五个类别:
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供货单位;办公家具协议供货单位;办公用纸协议供货单位;电器设备协议供货单位;公务印刷定点单位。
三、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成立区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联系人:。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机动车安检机构整体工作水平,规范安检机构检验行为,杜绝和防范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省质监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变更有关工作的通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14等。
二、监督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范围是全县通过资格许可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三、监督检点内容
1、资格许可部分
重点检查机构法律地位、检测工作公正性等方面内容。
摘要:检查报告的评定对于认证的整个过程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在对工厂3C认证检查报告进行评定时,要抓住评定的要点,对检查报告进行有效的审查,依照评定的最终结果,对3C认证检查报告进行有效的处理。本文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分析了在对工厂3C认证检查报告进行评定时的着眼点,希望能够帮助有关人员做好评定工作。
关键词:评定 要点 3C认证 检查报告
工厂3C认证检查报告评定能够有效地对所生产产品的质量进行控制。工厂3C认证检查资料评价是对工厂3C认证检查的实效性和有效性的核查,其评价的内容主要有管理性和技术性两个部分。
一、工厂3C认证检查报告评定的管理性
(一)检查所提供报告资料的格式。在查阅有关资料的格式时主要注重以下两个部分:首先是查看资料的格式是否为最新版本,这是由于在工厂检查中产生的各种记录,随着各方面因素的变化,记录的版本也在不定期的进行更新,这就需要在查阅资料格式时要首先看其版本是否为最新的;其次是查看在检查报告当中对于不同的产品有没有使用与其对应的特有格式;
(二)检查有关资料是否完整。这里主要是对检查人员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实,检查其是否能够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检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良好;
(三)评定检查、报告以及修改是否及时。评定的要点主要是查看相关检查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是否对工厂进行了检查,出现延期进行初审的情况下,是否提交了相关的申请;在完成检查后,有关的检查人员有没有在规定日期前提交本次检查的报告;对于要整改的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整改工作等;
(四)评定计划和收费的合理性以及计划的可操作性。例如在有些检查报告的计划中写到:“某日上午八点至十一点半,下午十三点至十七点”,这种计划十分笼统和泛泛。我们在制定计划时要在其中添加某个具体时间内的具体要求,通常我们以小时为单位。此外,还要对根据计划中产品,对其条款和名称等进行审查,检查其是否完整,有没有安排专业的人员对其中的专业条款进行检查,网络系统内的检查人员和天数与检查报告内的是否对应,人数、日数核算表和收费单中的费用是否吻合,在证书暂停时,是否已经收取了年金,在计算年金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安徽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突出检点,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药品GSP认证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使我市药品GSP监督检查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现就**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监督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模式,探索监管机制,努力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实行动态、持续、追踪监管,提高企业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企业严格按照GSP要求经营,淘汰不符合GSP要求的药品经营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净化我市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三、检查对象
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及效能建设明确的目标任务,对全市已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跟踪检查。
四、检查形式及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实施,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GMP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制修订兽药GMP检查验收管理规定;负责兽药GMP检查员队伍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兽药贸易中GMP互认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生产企业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药GMP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及跟踪检查工作。第二章申报与审查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及新建、改建、扩建和GMP改造兽药生产车间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指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新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须在筹建前向农业部提交筹建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兽药GMP要求设计和建设。第五条申请兽药GMP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填写《兽药GMP检查申请表》,并按以下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式三份:(一)新建企业和新增产品剂型的企业1.立项报告、项目批准文件及企业概况;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3.企业组织机构图(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等;5.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6.生产车间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度级别);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7.拟生产兽药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及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8.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及空气净化系统的验证情况;检验用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9.农业部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洁净室检测报告书(报告书有效期限6个月);10.兽药GMP管理文件和各种记录、凭证样张;11.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二)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除提供第五条的3至11项材料外,尚须提供以下材料:1.《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自查情况(包括企业(车间)概况、GMP实施情况等);3.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及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产品批准文件(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的复印件等);4.兽药GMP运行状况及生产、检验等各项记录(三个月以上)准备情况的报告。第六条申请企业将兽药GMP申报材料及申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初审和对申请企业的预检查,填写初审意见表。对通过预检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申请表及初审意见表一式两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未通过的,在完成预检查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第七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在收到申报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对通过技术审查的,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经技术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4个月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退审处理。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对经技术审查确定为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确定检查人选、现场检查方案,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第九条检查组成员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选派,必要时,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检查验收工作。检查组一般由3至7名检查员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指派。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监察机构可各选派1名工作人员以观察员身份参加检查组的有关活动,但不参加评议。第十条现场检查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首次会议应确认检查范围、检查路线、落实检查日程、宣布检查纪律和注意事项。申请企业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指派联系人负责向检查组介绍现场情况及答疑。第十一条检查组应当严格对照兽药GMP及《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以取证,并对申请企业(车间)有关人员进行技能操作、技术基础理论和有关兽药法规、兽药GMP基本要点的考试、考核。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各成员应当汇报各自的调查取证情况,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三条检查组成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填写缺陷项目表,作出“推荐”、“推迟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应明确存在的问题、具体的整改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申请企业实施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须经检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综合评定期间,非检查组成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末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召集,会议议题是向申请企业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整改意见。申请企业可就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发表意见,必要时检查组应将申请企业书面意见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十五条现场检查报告和缺陷项目表由检查组、申请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保存。第十六条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4天,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第十七条兽药GMP检查分为动态检查和静态检查。对新建企业(车间)和新增产品剂型的进行静态检查验收,对改建、扩建和进行GMP改造的企业(车间)进行动态检查验收。对兽药GMP动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尚须进行整改的,由申请企业提出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改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对兽药GMP静态检查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但存在一定缺陷须进行整改的,申请企业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30日内将整改方案分别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的,由农业部向申请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申请企业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出申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派遣兽药GMP检查组针对缺陷项目、整改意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第十九条对作出“不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由农业部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自发出通知书后的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缺陷项目表、评定标准原始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式2份上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第二十一条对作出“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企业提供的整改报告或整改方案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对作出“推迟推荐”综合评定结论的,农业部在收到检查组上报的材料和完成对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检查工作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公告,核发《兽药GMP合格证》。第二十二条《兽药GMP合格证》的发放范围分为企业、车间,状态分为静态、动态,静态和动态《兽药GMP合格证》的有效期分别为一年和五年。通过动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复验申请,并按原申报程序履行兽药GMP申报手续。通过静态检查验收的企业应当在《兽药GMP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动态检查申请,检点为兽药GMP运行状况、整改落实情况和各种记录等。第二十三条有效期内变更《兽药GMP合格证》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五章检查员管理第二十四条兽药GMP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二)熟悉兽药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三)具有医药、兽医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兽药管理、兽药监察或科研教学工作5年以上;(四)正确理解和掌握兽药GMP条款,准确运用兽药GMP检查标准;(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检查工作,无传染性疾病;(六)能服从安排,积极参加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第二十五条兽药GMP检查员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应当经农业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六条兽药GMP检查员必须遵守兽药GMP现场检查纪律,对不能遵守纪律,不能正常履行其职责的,一年内3次以上不能参加检查验收活动的,农业部将对其予以解聘。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摘要〕PDF文档具有跨媒体、跨平台、安全性等特点,适合作为查收查引报告的保存格式。本文以山东大学图书馆的查收查引报告为例,在分析了报告模板的格式特点的基础上,利用水晶报表实现了PDF格式报告的自动生成,并详细介绍了分报表的制作及合并、封面页报表的制作、附件页报表的制作这3个关键步骤。
〔关键词〕水晶报表;查收查引;自动生成;PDF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7.04.020
〔中图分类号〕G250.7;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0821(2017)04-0129-05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Automatical Generation of Database
Retrieving and Database Processing Reports Based on Crystal ReportsKan Honghai1Zhao Jie2
(1.Library,Shandong University at Weihai,Weihai 264209,China;
2.Library,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250100,China)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反馈××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外业核查意见的函》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督察核实工作中提出的意见要求,由州(市)、县级二调办及作业单位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自查整改,保证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二调办外业核查结果,有我省部分县区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地类认定不准确,错误率较高,导致建设用地增加数量较大,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存在建设用地扩大化倾向。部分县(区、市)存在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综合过大,将将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周边的耕地和林地等调查为建设用地;存在将森林公园的林地认定为建设用地等地类认定错误;个别地区将工业园区内或用围墙、栅栏或铁丝网包围或部分已推土,现状表现为荒草地、裸土地或耕地的地块认定为建设用地。
(二)存在耕地地类认定错误,存在将实际耕种的耕地错误认定为荒草地或裸土地等用地的现象。
(三)存在“批而未用”图斑认定错误和违反规定现场补充“批而未用”土地审批手续的现象。
(四)存在地方复核敷衍了事,未到实地进行复核拍照等现象。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反馈××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外业核查意见的函》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国家级督察核实工作中提出的意见要求,由州(市)、县级二调办及作业单位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自查整改,保证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国家二调办外业核查结果,有我省部分县区农村土地调查成果地类认定不准确,错误率较高,导致建设用地增加数量较大,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存在建设用地扩大化倾向。部分县(区、市)存在城镇及农村居民点综合过大,将将城镇和农村居民点周边的耕地和林地等调查为建设用地;存在将森林公园的林地认定为建设用地等地类认定错误;个别地区将工业园区内或用围墙、栅栏或铁丝网包围或部分已推土,现状表现为荒草地、裸土地或耕地的地块认定为建设用地。
(二)存在耕地地类认定错误,存在将实际耕种的耕地错误认定为荒草地或裸土地等用地的现象。
(三)存在“批而未用”图斑认定错误和违反规定现场补充 “批而未用”土地审批手续的现象。
(四)存在地方复核敷衍了事,未到实地进行复核拍照等现象。
摘要: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工作情况,从标准管理、原始记录、检验过程计算、检验报告、业务室管理和电子文件管理等几个方面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提出探讨,以供同行交流参考。
关键词:产品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文档
1 引言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技术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测,出据科学、公正、准确的检验报告[1]。检验机构的一系列管理措施都是围绕着这一中心而展开的。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委托检验、第三方仲裁检验、流通领域中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检验等[2]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先进都起到了很大作用。下面就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粗略地提出关于检验机构如何提高工作效率的一些看法,以供同行交流参考。
2 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
2.1 标准管理
标准是检验产品的技术依据。根据GB/T 27025 [3]的要求,检验机构要保证所使用的标准是现行有效的。如果检验依据使用错误,可能会导致检测结果错误,或检验结论判断错误,从而引发检测争议。要做到检测中所使用的标准现行有效就必须充分利用网络,通过标准信息网及时查阅并下载相关标准更新的信息。检测机构应设有专职或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负责使用标准的检索、更新并建立标准数据库及数据库的日常维护。标准数据库设有如下信息: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日期、实施日期、部门、以及作废、更新、替换信息等内容。检验机构内部建立局域网,实现内部联网,方便各部门人员及时查阅标准信息。为了保证数据库运行准确无误,应设置标准更改权限,规定只有标准化负责人员才有权对标准信息进行写入。其他人员只能查询和读取,不能随意更改。检验机构还应规定出具报告中引用的标准必须从标准数据库中调用。
2.2 原始记录格式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