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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督促政府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确定对全省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和住房保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目的
全面检查评估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和住房保障职责情况,查找和解决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优化职能配置,强化工作责任落实,提高行政效能。
二、检查评估对象与内容
检查评估的对象为省、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一)落实“三定”规定有关环境与水、土地、矿产资源保护及住房保障职责和责任情况,查找并研究解决履行职责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及职能配置盲区。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河道采砂管理、矿泉水和地热水管理等多部门负责事项职责分工的情况,是否存在职责不清、关系不顺等问题。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现行政管理中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街、镇、“一站式”服务大厅各窗口单位、区属担负行政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和管委会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违反规定、贻误工作、影响效能的情况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区监察审计局负责全区依法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并自觉接受监察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二)行政效能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指导区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管委会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考核行政机关效能建设及执行情况;
过去一年,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健全制度、创新方式,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提升监督水平,推动了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主动聚焦中心工作 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扶贫攻坚事关决胜全面小康社会,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11月下旬到12月上旬,常委会组织五级人大代表,对全市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集中视察。代表们深入扶贫项目专业合作社了解运行情况,实地查看扶贫点小聚居建设情况,走进贫困户家中开展走访调查。在集中视察的基础上,常委会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要在巩固成果的前提下,整合资源、精准施策,狠抓产业扶贫,壮大脱贫增收支柱,完善脱贫政策体系,汇聚脱贫强大合力。
凝聚发展共识,回应社会关切。常委会以问题为导向,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围绕扶贫攻坚、落实民族政策、促进城市核心区民办幼儿教育发展和全市校园足球发展等一系列民生问题,常委会主动强化监督,惠及民生。围绕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全市文化旅游业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煤化工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一系列问题,常委会主动聚焦中心工作,加快推动地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围绕推进司法公平正义,常委会组织对全市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一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听取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起公益诉讼点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完善监督方式 跟踪督办推动问题解决
连续跟踪问效,维护监督刚性。常委会连续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指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对存在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全面整改落实,切实维护人大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严肃性。
督促整改落实,筑牢生态屏障。常委会结合贯彻落实新《环保法》,通过跟踪督查,推动市政府制定出台《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全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全市环境承载力规划》,出台“四个一律不批”政策规定。对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促进了审议意见的落实。
督办工作中,常委会紧盯问题落实,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及时书面报告落实情况,要求承担监督任务的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常过问、常督促、常查看,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对办理中存在的实际难题,多方协调,帮助解决,促进审议意见更好地落实。通过跟踪督办,常委会基本上实现用“监督―落实―再监督―再落实”的方式解决问题,体现了人大监督刚性,凸显了人大监督权威。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公务员为民服务的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向行政机关咨询有关工作事项时,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自己的岗位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制度。
首办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要求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或者办理该项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业务机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处理并回复服务对象(包括告知该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公共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机构是指前款所称机关的内设机构。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约束的对象或者行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本机关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思想;接待或者接听咨询时,应当遵守规定的礼仪规范,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
*县为较好掌握领导干部和拟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廉政及履职效能情况,教育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促进领导干部考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作为的干部队伍,近日出台了《*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廉政履职效能考察暂行办法》,在全县全面推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廉政履职效能考察制度。
一是细化考察内容。《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廉政和履职效能考察的内容,突出了一个“细”字,将廉政考察和履职效能考察分为10项内容,这10项内容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和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服务高效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考核中监督干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
二是考察方法和步骤程序化。廉政和履职效能考察按认真自查、及时公示、民主测评、谈话考察、收信信息、征求意见、澄清事实、综合评价8个步骤进行。首先在各级党政机关民主推荐出拟提拔人选或后备干部人选后,由被推荐人填写《*县领导干部廉政和履职效能自评表》,对个人的廉政和履职效能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并在本机关单位公示,广泛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的监督。其次,发放《*县领导干部廉政和履职效能测评表》,对考察对象廉政和履职效能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拟提拔为正科级干部的满意率一般在80%以上,拟提拔为副科级干部的满意率一般应在70%以上,后备干部的满意率应在50%以上。再次采取收集信息和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考察,收集考察对象的廉政情况,重点考察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后,经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后,形成考察材料,并复函组织部门。考察别注重干部的廉政问题,对于发现问题的及时查处,对于诬告陷害的问题将予以澄清,还干部清白,并对诬告陷害他人者视情查处。
三是实行考察人员问责制。为保证廉政和履职效能考察的公正、公平,防止考察中的不正之风,《办法》要求考察人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全面、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廉政和履职效能情况,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对于不如实反映考察情况或通风报信及影响公正考察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干部考察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考察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可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检举、申诉,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
为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贯彻实施和市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的有效开展,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效能监察方案。
一、任务目标
对各责任单位在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清理整治工作中履行职责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其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根本上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以严肃的组织纪律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确保各类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效能监察对象
区、区、区、区、高区、县、工业园区及其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有关单位及其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正职和主管副职,任务所涉及单位负有专项职能的科级以上干部。
三、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目标任务是否分解,责任制是否建立等。
为全面、客观、公正考察考核我局中层干部近3年来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尽责情况,加强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为中层干部轮岗交流、竞争上岗和后备推荐提供决策分析依据,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如下考察考核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要、实绩为重的原则,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客观公正、全面准确考核评价中层干部工作实绩,充分发挥考察考核的激励、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任人唯贤的氛围、唯才是举的用人机制,引导中层干部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奋发向上,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工作、提升财政管理水平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考察考核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情况,重点掌握考察考核对象在工作期间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考察考核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作为下一步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及后备干部推荐的重要依据,真正做到看德才、重实绩、凭能力选拔任用干部。
三、组织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考察考核组,具体负责本次考察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长:州财政局纪检组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其行为和行政事项的效力、效率、效果以及工作规范、工作质量、社会效应等实施检查、调查、纠正、惩处并督促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结合、行政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行政管理效益与社会效应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监察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其行为和行政事项的效力、效率、效果以及工作规范、工作质量、社会效应等实施检查、调查、纠正、惩处并督促整改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