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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婚姻关系的建立到婚姻关系的存续直至其终止,物质财产在其中的重要性处于支配性地位,尽管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对物质财产的重视不便明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有聘礼(彩礼),有赠送衣物嫁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或者对夫妻双方财产的约定;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财产的分割是双方需要处理的最重要事项之一。因此可以说,财产制度是婚姻制度的核心。甚至有些时候的离婚,有时双方争执的核心问题,就是财产的分割。因此,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就成为各国婚姻法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当然也不例外。本文即欲探讨我国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并试图从中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首先明确本文探讨的范围。(1)、本文探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包括依法构成的事实婚姻)终止后的财产分割。不包括解除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和婚姻被撤销时的财产分割。(2)、财产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债务的分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或称特有财产。包括夫妻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和法律规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里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即一方的婚前财产除另有约定外,持续地属于该方个人财产,是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转化的修改。另一类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我国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
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分割指对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广义的财产分割不仅仅指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也包括对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债务的分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制度应当包括广义的夫妻财产的分割制度,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的规定,同时还包括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的规定,即婚姻法所有关于夫妻双方之间财产分配和影响财产分配事项的规定。这些有关财产分配的规定相互结合,形成一个系统化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关于财产的分割,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的含义基本上没有争议,关键是无形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收益,当然也应包括对知识产权的分割,其他的无形财产还有股权,债券,票据,保险等,这些也没有争议。还有人认为谋生技能也算是财产[1],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就未免有些牵强。谋生技能作为一种劳动能力,它依附于人身,并且很难用金钱衡量,用马克思劳动力价值的观点,劳动力是没有价值的[2],它只会在劳动中创造价值。所以,把谋生技能也作为财产进行分割,是对财产范围的不恰当的扩大。
很多人认为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仅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3],我认为不然。诚然,“离婚时,应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仅仅分割共同财产,因为即使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各自所有,仍然有家务补偿,分担子女抚养费等问题,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并不必然全属于个人,还有可能分出来给子女或者原来的配偶,不应否认,这也算是对个人财产的分割。所以,结论是,夫妻离婚时分割的不仅仅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还包括一部分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的清偿、子女抚养费的分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损害赔偿也是财产分割制度的内容,因为这些都涉及到各方最终所分得的财产的数量。我国婚姻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5条对夫妻债务的清偿进行了规定,确属个人债务的,由个人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连带清偿[5]。婚姻法第37条、第40条、第42条、第46条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家务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分别作了规定。限于篇幅,在此不一一分述。
总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具体规定,与人民法院处理夫妻财产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保证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原则——一起,构成了我国婚姻法的夫妻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制度。
有婚前协议,也一样有婚后协议,婚后协议主要内容会是怎么样的呢?为大家带来的是2016最新婚后财产协议书改变,欢迎参考。
甲方:XXX(以下称为甲方),性别: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XXX(以下称为乙方),性别: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
甲、乙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结婚。为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子乙抚养、老人赡养的处理及婚后义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一.财产
1.甲乙双方协议于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婚前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
(1).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房产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2).署名为甲方的XX牌XX型号汽车由甲方单独出资购买,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市区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在财产的分割上注明,两处住房,两人各一套。可事后男方反悔闹上了法庭。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昨天,从法院获悉,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按离婚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
市区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协议书上在财产的分割上注明,两处住房,两人各一套。可事后男方反悔闹上了法庭。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昨天,从法院获悉,一审法院已经做出判决:按离婚协议书执行,争议的那套楼房归女方。
案情再现
去年5月份,吴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他们来到婚姻登记处,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栏注明: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无其它不同意见;双方共有两套房产,其中市区一套归女方,另一套归男方。填写完后,女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名,并代男方签了名,然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各自按了手印,婚就这样离了。
男方申辩
事后,男方反悔了,不愿意给女方另一套楼房,因此,就拒绝给女方过户。为此,女方就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将那处房产确认归她所有。
对于拒绝给房的原因,男方在法庭上陈述了2条理由:一是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与双方之前商议的内容不一致;二是因自己的眼睛严重近视,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无法看清协议内容,协议的落款处也是由女方代签的,所以,这份离婚协议书应当无效,要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求。
法院审判
婚前我夫有房产一处,婚后出租每年得租金数万元,因近年房价大涨,他的房屋增值近百万元。现因感情破裂我们准备离婚,我主张,他婚前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属共同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他不同意。如诉之法院,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香艳
香艳朋友:
按《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仍归个人所有。对于婚后这些财产的增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要根据《婚姻法》第17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规定,分别情况予以确定:1?郾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作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郾对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婚后自然孳息,根据物权原理,孳息所得应归物的所有人或合法权利人,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自然的增值、出租而未通过劳动所取得的房屋租金,应认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3?郾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的取得始于婚前,财产的性质没有变,也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4?郾一方用婚前财产生产经营的负增值即亏损,依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应由其婚前财产所有人自行承担。
一方婚前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不是生产经营所得,应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你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法律不能支持。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中的负债现象、房产处分行为导致的夫妻财产争议事件越来越多。针对不同的问题,我们选择了几种常见情形来进行解答。
问:小张和小王是夫妻俩,婚后小张将其婚前个人房产赠与给了小王,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但由于婚后琐事繁多,双方就一直未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半年后,小张和小王感情破裂,双方欲离婚。此时,小王主张该房产属于自己,要求将其过户至自己名下,小张则主张撤销赠与行为,该房产属于自己。请问,该房产应该属于谁?
答:首先,该房产属于小张的婚前财产,小张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将其处分,可以将其赠与给他的妻子小王。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因此针对本案,由于该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房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房产所有权依然是小张,小张现主张撤销赠与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该案例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或者家庭成员之间涉及不动产的赠与时,除了要签订赠与协议外,还应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2016年,小牛和小丽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后购买登记在小牛名下的房产归小丽所有。但由于离婚后双方均忙于工作就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该房产一直登记在小牛名下。现由于小牛向其他人举债致使债权人将该房产进行了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小丽得知后主张该房产属于自己,法院无权查封该房产。请问小丽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首先,该房产是在小牛和小丽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在离婚时对该房产的权属进行约定。其次,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小牛和小丽签订财产分配协议后,如果将该房产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就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该房产产权就会变更至小丽名下。再次,针对本案的情形,双方对房屋的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未发生变更登记,小牛仍然是房屋的登产权人,故其他债权人要求对小牛名下的房产进行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小丽依据离婚协议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司法查封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该案也提示我们,一定要切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要经依法登记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问:小波和小凡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凡由于赌博向他人借款200万元。后二人协议离婚,现债主拿着借条向小波和小凡主张返还欠款。小波称二人已经离婚,对该欠款不知情拒绝偿还欠款。请问小波是否有权拒绝还款?
答:首先,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很显然,本案中的赌债并非合法的借贷关系,故不受法律保护。虽然债主可以出示有借条,但该借条实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小波可以拒绝偿还该欠款。债主和小凡还会因此受到法律的惩罚。
问:小文和小白是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文在小白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举债。后二人协议离婚。离婚后,债主找到小白,让其偿还欠款。请问小白是否有权拒绝偿还欠款?
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婚前财产的法定地位,将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婚前财产的定义及其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等问题并未作出确切的规定。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婚前财产定义及其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
一、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社会很大关注,该次解释重点在规范夫妻的财产关系,注重维护夫妻的个人权利。本文主要是就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浅要分析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权利归属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法发展方向逐渐从调整身份关系走向调整财产关系。判断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管理一方婚前财产的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劳动,只要有一方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反之,则为婚前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已婚者们要为婚姻提供日常的劳务,包括在劳动力市场工作和在家里工作。一方在家庭劳务、抚育子女等方面所做的贡献与另一方在经济上取得的收益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因此在判断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管理一方婚前财产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劳动。只要有一方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那么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反之,则为婚前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对配偶的婚前财产进行了管理,付出了劳动,则当然该婚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对自己婚前财产付出劳动,另一方对该类收益并没有作出直接的贡献,但一方在对自己财产管理过程中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包括精神上的支持、家务上的支持等体现着夫妻间的协力作用,则一般情况下,该类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具体判定
2001年5月,我与结婚不到两年的妻子田某到法院打离婚官司。当时为了使妻子田某同意离婚,我作出了让步,同意把婚后6万元存款判给田某,随后法院判决我们离婚。离婚后我与田某在一套房子里分室而居。2003年1月,我们又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田某提出再一次离婚,我表示同意,但要求对6万元存款进行分割。因为我认为:这6万元存款原本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已离过一次婚,但又复婚了,配偶及财产均是原来的,没有变化;而且我已下岗,今后生活可能会遇到困难,所以我应当得到6万元的一半。可田某说这笔存款是她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请问,这6万元存款究竟是属于她的婚前财产还是我们的共同财产?
黄守朋
黄守朋朋友:
你和田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分得的3万元存款让给了田某,并由法院在离婚判决书中作出明确说明,这样,这笔存款就全部归田某所有了。后来,虽然你与田某又复婚了,配偶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笔存款的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成为田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了。《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你们在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笔存款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以复婚为理由,想在离婚时分割或讨回这笔存款就没有法律依据,对方有权拒绝。
不过,你可以与田某协商,要求其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为《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田某不同意,你可以把自己已经下岗和目前的经济状况向法院陈述清楚,由法院判决田某给予你适当的经济帮助,比如判决田某从其存款中拿出5000元或1万元给你,作为对你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我和李某是同一村的村民,从小在一起长大,后来成了男女朋友。2002年,我们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生活居住在一起。由于结婚时我只有18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当时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8年才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前段时间,我和李某的感情出了问题,双方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我要求分割结婚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李某则认为打过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有。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邱序玲
邱序玲读者:
他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起算。
从你反映的请况来看,尽管你们是2008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你们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女方法定婚龄为20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的婚姻效力应始于2004年,而不是2008年。因此,你们在2004年后取得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父子同亡,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去年6月份的一天,我丈夫和我公公在给人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双双遇难。我丈夫是公公唯一的儿子,现在公公名下有存款16万元。在给丈夫和公公办理好丧事后,我和婆婆商量怎么处理公公留下来的存款。婆婆说我丈夫和公公同时死亡,我丈夫无继承权,公公留下来的财产应全部归她所有。请问她的说法正确吗?对于公公留下来的遗产我享有继承权吗?
1、复婚后,离婚时分割的财产会因复
婚而成为共同财产吗?
问:我在2006年与前夫离婚,离婚时协议:双方共有的一套按揭商品房归我。后来办理了复婚,现想要再次离婚,男方提出要分割原来共有的那套商品房。请问,那套房是共同财产吗?
答: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这所房子应该属于你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你的复婚而改变权属性质。所以,你丈夫现在提出再次分割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反悔有效吗?
问:今年7月,我和前妻因感情不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我婚前购买的一套小户型房产归她所有,并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证。现在,她催促我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我认为那房是我婚前财产,不应该在离婚协议中处理,因此想反悔。请问,我可以反悔吗?
答:我国婚姻法律、法规并未排除离婚时对个人财产处理。因此,只要你们的离婚协议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你们的离婚协议对你们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反悔无效。
3、同居期间共同经营的小店有我一份吗?
先“结婚”后领证,离婚财产咋分
我和李某是同一村的村民,从小在一起长大,后来成了男女朋友。2002年,我们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生活居住在一起。由于结婚时我只有18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当时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8年才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前段时间,我和李某的感情出了问题,双方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我要求分割结婚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李某则认为打过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有。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邱序玲
邱序玲读者:他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起算。
从你反映的请况来看,尽管你们是2008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你们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女方法定婚龄为20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的婚姻效力应始于2004年,而不是2008年。因此,你们在2004年后取得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父子同亡,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去年6月份的一天,我丈夫和我公公在给人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双双遇难。我丈夫是公公唯一的儿子,现在公公名下有存款16万元。在给丈夫和公公办理好丧事后,我和婆婆商量怎么处理公公留下来的存款。婆婆说我丈夫和公公同时死亡,我丈夫无继承权,公公留下来的财产应全部归她所有。请问她的说法正确吗?对于公公留下来的遗产我享有继承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