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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会议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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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上当代遗产的保护与实践

【摘要】本文试图提出当代遗产的概念,回顾了国际上关于当代遗产的现代遗产会议以及20世纪遗产的保护与实践,以期为我国当代遗产的保护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当代遗产;现代遗产;20世纪遗产;

1 当代遗产的概念界定

随着人们对遗产的认识的加深,遗产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在不断的得到扩展和深化,如从考古遗址、文物古迹、纪念物、建筑遗产、城市遗产到文化遗产、文化景观、工业遗产、遗产廊道、文化线路、无形遗产等。文化遗产在时间限制上逐渐变得宽松,年长日久的历史的积淀,已经不是衡量是否为遗产的唯一标准,时间上的松弛,为这两种遗产概念的类型争取了更为广泛的内涵。由此而衍生的被认知和认可的遗产,如往日里熟悉的街头的非文物建筑,此时有可能以全新的身份被人们所认可和接纳。历史的长河里流淌的古代遗产、近现代遗产、晚近遗产、20世纪遗产,共同组成了人类遗产的重要部分,不仅延续了历史,充实了遗产的内容,防止了人们所在年代里的记忆被忽略,更有助于处于当代的人们能更好的认知所在的城市,也是人们对遗产认知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当代”是个动态的、具有时间属性的即时词,不同历史时期的“当代”都代表着不同的时间段落。人们对于历史,常常会有盖棺定论的定式和说法,可对于当代所发生的事情,常常处于彼消此长的认识期,需要时间的沉淀才能对当代做出适宜的评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当代是混沌的、庞杂的,也是一个正在认识和实践的历史阶段。

当代遗产是指不足三十年,能够反映重大历史信息、重大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相关,或能反映城市规划及建设水平,以及在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中具有代表性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或建筑群、构筑物、景观、场所等地方。

2 当代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1)现代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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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中分组传送

分组传送网(PTN)的代表性技术主要有两种:由以太网发展而来的支持流量工程的运营商骨干桥接(PBB-TE)技术,以及由传送网和多协议标记交换(MPLS)技术发展而来的基于传送的多协议标记交换(MPLS-TP)技术。

PBB-TE源于运营商骨干桥接(PBB)技术。采用在内层的用户媒体访问控制(MAC)地址之外封装外层的运营商MAC的结构,取消MAC地址学习、生成树和泛洪等无连接特性的功能,使其具有面向连接的特性,并提高了网络可扩展性。

MPLS-TP是面向连接的分组交换技术,具有流量工程能力,能控制和使用网络资源。MPLS-TP的数据转发平面是因特网工程任务组(IETF)定义的MPLS的子集。MPLS-TP是既具备MPLS的特性又满足传送需求的技术。它具有可靠的保护机制、保障业务的服务质量(QoS)、具有扩展的运行维护管理(OAM)等特性。

从目前产业化的角度来看,MPLS-TP技术相比PBB-TE技术拥有更多的厂商和运营商支持,未来在网络上规模部署的可能性也更大[1-4]。

1PBB-TE技术

IEEE802.1QayPBB-TE技术的基础是IEEE802.1ah定义的运营商骨干桥接(PBB)技术,通常又称为MAC-in-MAC,是一种基于MAC堆栈的技术。用户MAC被封装在运营商MAC内,通过二次封装对用户流量进行隔离,增强了以太网的可扩展性和业务的安全性。PBB的关键是在MAC-in-MAC封装中引入了24比特的业务实例标签(I-TAG)标志业务。

PBB-TE可为以太网提供面向连接的转发模式,使服务提供商能够提供专用以太网链路,实现有保证的确定的性能。即PBB-TE能够在城域以太网上提供严格的QoS。PBB-TE的主要特征是关闭了MAC地址学习、广播、生成树协议、组播功能等传统以太网功能,从而避免广播包的泛滥。PBB-TE具有面向连接的特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或控制协议进行连接配置,并可以实现快速保护切换、OAM、QoS、流量工程等电信级传送网络功能。

PBB-TE技术采用IEEE802.1ag作为PBB-TE隧道维持的信令协议以持续地监视网络中的隧道状态。当主用隧道失效时会把业务自动转移到预先建立的备用电路上,增加了隧道必要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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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

【摘 要】探讨规范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量刑建议信息不完整问题,重点论证证据开示对规范量刑建议书的重要意义,提出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可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入手。

【关键词】量刑建议书 规范化 量

刑建议 证据开示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3)05C-

0135-02

201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量刑程序意见》),该法律文件的标志量刑建议从地方试点到全国试行。作为我国量刑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建议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在检察实务过程中,量刑建议书是具体量刑建议的载体,量刑建议书的规范化能够保证量刑建议的有效进行,更能够促进整个量刑程序的规范。

一、量刑建议的法理依据和量刑建议书的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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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成型,在国际社会,经历了一个从争议到基本达成共识的命名过程。这个过程昭示了这一框架性的综合概念在国际语境中的相对确定的内涵。所以界定其内涵,必须关注其起源。也只有引入历史的维度,才能理解人们在什么样的背景和语境中谈论它的。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国际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3)24-0070-02

1概念的由来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框架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的由来和该组织的两项工作有关,一项是世界遗产的保护,一项是世界版权的保护。就前者而言,1972年教科文组织第17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不能涵括非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而此类遗产则面临着更易受到破坏乃至消亡的严峻形势。为了完善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作为与物质性、遗址性、建筑性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概念被提了出来。这个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无形文化财(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ies)保护的前瞻性立法的影响。就后者而言,1952年,教科文组织召开的一次政府间会议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但该公约没有覆盖到民俗(folklore)所指称的范畴。“首创民俗一词的英国民俗学家汤姆斯认为,民俗是在普通人们中流传的传统信仰、传说及风俗,”而这些正是后来被称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们主要属于“非西方”的文化形态,因难以得到“西方”主导的国际版权法的保护,而遭受着严重的破坏包括被肆意掠夺和歪曲。到了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一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的影响下,教科文组织开始关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保护“民俗”。

在笔者看来,上述的两个源头并不是两条线索而是一条线索的两个起点。在教科文组织数十年的工作实践中,它们一直共同影响着概念的选择,定义和使用。在日本无形文化保护的影响下,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科文组织一开始就碰到了版权保护的难题,这使得保护工作在国际语境下是超越了日本经验的。事实上,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教科文组织即把民俗作“全面范围的民俗”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俗”的二元划分。并力图直接从司法保护入手来回应拉美和非洲国家的民俗保护诉求。但在这一领域,之所以难以获得一个积极的技术性成果,表面上看是民间文学艺术难以融入世界版权法体系,但其深层背景则充斥着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版权保护机制与前殖民地国家抵抗文化殖民和建构民族文化认同的强烈诉求之间的激烈冲突。劳里·杭柯指出,民俗传统的版权问题及其间产生的分歧确实主导着整个计划的方向,因为它不仅关涉着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在文化上的独特性和创造力,而且关涉着发达国家对传统民俗的经济开发,那往往是越过传统文化的本土语境,侵犯了传统文化所属社区和群体的利益,而在表现或再现上的曲解则轻诋了维系这一传统的群体,伤害了人们的文化认同和价值观。

2《示范条款》中的概念内涵

1982年,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专家会议,并通过了后来颁布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禁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破坏的国家法律示范条款》(简称《示范条款》)。从《示范条款》的名称就可以看出WIPO的主导作用,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思想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示范条款》使用了“Expressions of Folklore”这一术语,并将其定义为:指由传统艺术遗产的特有因素构成的、由××国的某居民团体所发展和保持的产品,尤其指下列内容:一是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二是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三是行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上述形式不论是否已固定在有形物上);四是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①民间艺术品,尤其是笔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拼图)、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毡、服装式样;②乐器;③建筑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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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版权侵权研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千名硕博士诉万方学位论文侵权的案例分析;数字图书馆条件下的版权保护问题及解决途径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案例发生背景、这一千名硕博士学位论文侵权案。被业界称为国内知识分子集体维权首案、多层授权下的学位论文、第一层授权是学生给学校的授权、授权是中信所对万方公司的授权、在中信所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资助情况下,向万方公司提供数据库建设费用、分清著作权的归属、建立健全数字出版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机制、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采用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借鉴学习国外的著作权保护方法等,具体请详见。

近年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学者郏成思等七人状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文丛》等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案、400学者诉超星数字图书馆侵权案等频频出现在媒体上。引起学界强烈关注。

笔者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影响较大的数字图书馆版权侵权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中选择了千名硕博士诉万方学位论文侵权案作为研究对象,因为这一案例是近年来声势最大,参与维权人数最多的一次。在国内发生的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尤其是学术论文的版权侵权问题方面具有代表性。

一、千名硕博士诉万方学位论文侵权的案例分析

1案例发生背景

2006年6月,某大学老师刘美丽完成了她的博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为《重组绵羊朊蛋白(OvPrP<’C>)的构象转化与Prion疾病发生机制的研究》,共12.5万字,是一篇专业性较强的学位论文。刘美丽从2003年到2006年,花了近三年时间完成这篇博士论文。毕业前夕,刘美丽与学校签订了《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以下简称《授权声明》)。随后,她的这篇博士论文出现在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开发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里,在国家图书馆和许多学校的内部局域网上。该数据库都能方便地在线浏览或下载。最终,刘美丽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万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在媒体和万方公司的网站上公开致歉,并向她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36800元。一审及二审都驳回了刘美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有一批人与刘美丽同时万方公司,包括491名硕博士,他们都以万方公司侵犯了其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万方诉至法庭。对其中的421起案件,法院判决万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论文,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博士论文以1800至2000元计算,每篇硕士论文1000至1200元;另有以刘美丽为代表的70名原告则被法院判败诉,因为他们都曾经和学校签署过类似的《授权声明》。

2008年10月,另一批482名硕博士将万方公司告上法庭。其中364名硕博士获法院支持胜诉,另118名硕博士因将论文的相关授权给了毕业院校而被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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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之下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文章编号:1008-4355(2013)03-0043-06

收稿日期:2013-04-03

>>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下的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探析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问题研究 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离职竞业禁止探究 竞业禁止规范与商业秘密保护研究 浅析“竞业禁止”对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作用 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禁止制度的完善初探 基于企业商业秘密视角下我国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 是竞业禁止还是商业秘密侵权? 浅析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试析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 论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企业档案中商业秘密的认定及保护 浅谈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调薪、增加奖金红利”的做法,实际上是将经济补偿从“竞业限制期限内”提前到“劳动合同期限内”,我国学者对此大多持否定态度。(参见: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666)德国所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要求雇主存在可保护的商业利益。关于经济补偿,德国《商法》第74条规定,雇主于竞业禁止期间,每年至少应支付受雇人依其原契约最后一次所应支付额之半数作为补偿金,否则该竞业禁止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5]。该法第74a、74b还对补偿的支付和计算做了详细规定[6]。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曾经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失效。”但出于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关系的考虑,最终删除了该项规定。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条原则性规定既没有明确经济补偿金与竞业禁止协议之间的效力关系,更没有界定切实可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竞业协议中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或者虽然约定,但用人单位实际上并未支付,以及约定或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这些情形都屡见不鲜。结果是,学术界和司法界不得不面临这样一个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否会对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产生影响?这一问题涉及到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的考量:合法性问题系未约定或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影响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合理性问题系约定或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是否会影响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为方便行文,下文统一用“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来指代合法性问题及合理性问题。

我国司法界在合法性问题及合理性问题上一直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存在“无效说”和“有效说”两种代表性观点的争论: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为代表的地方性解释文件认为,经济补偿金不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并赋予雇员事后约定的或法定的竞业补偿请求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20%~50%的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继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确定补偿数额,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与之相反,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为代表的地方性解释文件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没有约定补偿标准或者约定的补偿标准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的标准,劳动者请求补足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已通知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这些指导意见较为有效地应对了各地区复杂的诉讼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的空白,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司法实践对于案件判决结果缺乏统一的认识,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总的来说,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有效的判决主要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考虑,如在马跃顺与广州市金凯有限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纠纷一案中,法院就主张竞业禁止协议的效力应遵从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在该案中,法院一方面认为未约定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另一方面又以损失赔偿额难以确定最终判决用人单位败诉。 ;认定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的判决理由大多是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对等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如在奥润德体育(北京)有限公司与张坤等侵犯商业秘密及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中,法院就因为出资人协议及保密承诺并未明确约定在离职后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认定离职竞业禁止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终字第409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就合理性问题而言,在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 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以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远远低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的法定最低标准,最终认定“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第39页。 无独有偶,在南京天杰冷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朱琳竞业禁止纠纷一案中,法院也认为,“当竞业禁止条款同时符合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方面要求时,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竞业禁止合理性要求,主要包括对象合理、补偿合理、限制时间合理三个方面,如竞业禁止约定违反合理性的任何一个方面,则该约定对劳动者就不具有约束力。”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民四终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 在本文所筛选的30份竞业禁止协议之中,共有14份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或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从效力认定上来看,共有12份协议被认定为无效,仅2份协议被认定为有效。就合法性问题和合理性问题进行分类,涉及合法性问题的共有10份,涉及合理性问题的共有5份。在厦门精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谭邦春竞业禁止纠纷案中,法院以竞业禁止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金且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合理为由认定协议无效。 从判决数量上来看,“无效说”在司法界占据主导地位这与国内学者的研究结论相一致。(参见:朱军未约定经济补偿对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影响——基于离职竞业禁止案例的整理与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77-83) ,且多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约定或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而影响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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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东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大讨论等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发挥人大活动作用,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开展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治理环境、优化服务、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大讨论活动。活动旨在深刻领会发展民营经济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破除传统观念,让突出发展民营经济深入人心。在思想上要破除歧视的观念,克服重国企轻民企的观念,为民营经济拓展出一片广阔的发展空间。要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好“三察”(查)活动,搞好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为发展民营经济献计出力。在抓好机关学习讨论的同时,还通过“东昌区人大代表QQ群”发出通知,在区人大代表中开展“我为民营经济发展建言献策网络论坛”活动,征集金点子,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秀芬强调,机关干部要明确大讨论的意义、目的,入脑入心;要认真学习好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领会精神实质;要紧密联系民营经济发展实际,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树立“六种”风气。要联系人大工作实际以及人大如何为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发挥作用开展讨论;要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开展调查研究,同时,要求每位机关干部结合这次大讨论,撰写一篇有关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理论文章或调研文章,为民营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宋丽娟)

龙井市人大常委会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4月27日,龙井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的报告。这是常委会为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健康发展、推动中国朝鲜族民俗文化城建设而统筹安排的又一个重点审议专项议题。

龙井市是中国朝鲜族民俗文化的发祥地,具有鲜明的民族地域特色。近年来,龙井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全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出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其中朝鲜族农夫节被列入省级“非遗”名录第二批,朝鲜族背架舞、朝鲜族踩地神、烧月亮屋等被列入省级“非遗”名录第三批,数千游戏和朝鲜族传统民居建筑技艺被列入州级“非遗”名录第二批。

会议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龙井市打造中国朝鲜族民俗文化城具有重要意义。要发掘好、保护好、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龙井“非遗”资源,努力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转”,形成龙井特色,力争扩大州级、省级“非遗”保护名录,在打造国家级“非遗”保护名录上实现突破;同时,培养好、扶持好、帮助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健全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防止和避免出现断层断代、后继乏人问题。会议建议,一是加强领导,坚持政府主导,机关、社会参与工作的方式,积极推动龙井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二是加强宣传,特别是宣传龙井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打造中国朝鲜族民俗文化城的重要意义;三是加强资金投入,确保龙井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得到保护、培养及发展;四是加强申报工作,对龙井市挖掘出有历史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保护和申报计划,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该市打造中国朝鲜族民俗文化城重要作用。

(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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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方案

摘要目的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构建一套较为科学、实用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方案。方法通过文献回顾、问卷调查、半结构式访谈及专家会议,确定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方案的框架及具体内容。结果参会专家判断依据系数为0.910,熟悉程度系数为0.820,权威系数为0.865,构建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方案内容包括居家护理方案的目标和宗旨、居家护理服务团队、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及内容三部分。结论本研究构建的居家护理方案科学、合理、可靠,可为社区医疗机构开展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服务提供依据。

关键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老年人;2型糖尿病;居家护理方案;专家会议法

2型糖尿病现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命健康的第三大慢性病。老年糖尿病具有病程长、恢复慢、并发症多、致残率高等特点,因而患者的护理服务需求也随之增加。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9073养老方案中,居家养老占90%,因而居家护理是实现居家养老的重要手段。多项研究证明[1-4],对于老年糖尿病患者来说,居家护理可以缩短住院时间,降低患者再入院率,在提高患者生活质量的同时,还可降低医疗费用。但目前我国居家护理的内容缺乏针对性,多数停留于家政服务层面上,难以满足社区老年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需求。2011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随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在我国各地区逐步展开,其对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提高具有积极作用[5]。在新医改的背景下,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居家护理相融合,形成具有特色化、针对性的护理方案值得探索。因此,本研究通过专家会议法构建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方案,为社区开展糖尿病护理服务和为促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成立科研小组:科研小组由8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硕士生导师,5名硕士研究生,2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者。科研小组成员主要任务为确定研究主题、查阅及分析相关文献、设计访谈提纲、确定访谈对象及与会专家,准备专家会议的资料,对专家会议结果进行整理、分析。1.2初步拟定居家护理方案:本研究基于前期基线调查,了解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的主要居家护理需求及影响因素;采用文献分析法,检索国内外著名数据库(中国知网、万方、Pub-Med等)相关文献,并参考相关书籍和政策文件,整理出关于居家护理方案的框架及重要内容;采用目的抽样法,对7名社区医务人员和8名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进行半结构式访谈,访谈内容围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的内容展开,进而补充方案的相关内容。最后经过科研小组反复讨论,初步拟定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社区老年2型糖尿病患者居家护理方案初稿,包括居家护理方案构建目的、原则、居家护理服务团队、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居家护理服务内容以及居家护理服务效果评价指标6个部分。1.3专家会议法:专家会议法是指在规定的原则下遴选一定数量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组织专家会议,发挥专家集体的智能结构效应,对预测对象未来的发展趋势及状况做出判断的方法[6]。

2结果

2.1专家基本情况:10名专家中男3名,女7名;年龄37~59岁,平均(45±6.8)岁;工作年限10~36年,平均(19.7±8.3)年;博士1名,硕士1名,本科8名;高级职称3名,副高级职称5名,中级职称2名;从事护理教育2名,糖尿病专科护理2名,糖尿诊疗1名,全科医疗/慢病管理3名,社区护理与管理2名。2.2专家权威程度:专家权威程度用权威系数表示(Cr),由判断依据(Ca)和熟悉程度(Cs)决定,公式为Cr=(Ca+Cs)/2[10],经计算,本研究专家会议的判断依据系数为0.910,熟悉程度系数为0.820,权威系数为0.865,说明与会专家权威程度较高。2.3专家会议结果:会议历时60min,经专家反复讨论,居家护理服务方案的结构由居家护理服务目标和宗旨、居家护理服务团队及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及内容组成。专家认为方案中构建目的和原则过于宽泛,无法体现服务方案目的,建议删除,同时增加“居家护理服务宗旨和目标”的内容;经专家建议,居家护理服务团队成员中增加“糖尿病专科医生和专科护士”,删除“营养师及其他成员”的相关内容,最终居家护理团队由家庭医生、糖尿病专科医生、糖尿病专科护士、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组成;在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及内容中,针对服务流程,专家建议以护理程序为理论指导,简化“居家护理服务流程”(详见图1),保证服务实施的简便性及可操作性。对于服务内容,专家建议将居家护理评估表的内容进行精简和归类,分为基本资料评估、基础护理评估和专科护理评估3部分内容。经修改后的居家护理服务包由基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公共卫生服务包和居家护理个性化服务包组成,个性化服务包仅由基础护理服务包和专科护理服务包组成,且个性化服务包的内容与护理评估的内容相对应,基础护理服务包的项目包括压疮、皮肤、口腔、疼痛、排便、排尿、排痰、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安全预防9项护理服务,个性化服务包项目包括糖尿病足、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糖尿病肾病、糖尿病血糖管理及低血糖5项糖尿病专科护理服务。专家认为居家护理服务评价指标中应删除“生存质量、糖尿病相关知识评价等指标”,以“痊愈/显效/有效/无效”为指标针对性地评价每项护理措施即可,最终形成的居家护理方案包括居家护理方案的目标和宗旨、居家护理服务团队、居家护理服务流程及内容三部分。

3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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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性沟通在小儿骨科护理中应用效果观察

[摘要]目的 研究分析在小儿骨科患者的治疗中采用治疗性沟通进行护理干预的临床效果,为其临床应用和研究提供科学依据。方法 回顾性分析2010年3月―2013年3月期间,该院骨科收治的440例小儿患者的临床资料,根据患者入院治疗的不同时间,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式,将440例患者分为两组,观察组患者为单号入院者,共220例,临床期间给予治疗性沟通模式进行护理干预,对照组患者为双号入院患儿,共计220例,临床期间采用常规健康教育方式进行护理干预,比较两组患儿的干预效果。结果 经历时3个月的治疗和护理后,观察组和对照组的临床护理满意度分别为95.0%、80.0%,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关键词] 治疗性沟通;小儿骨科;护理干预;健康教育;护理效果

[中图分类号] R473.7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3(c)-0176-02

在经济文明不断进步以及医疗改革逐渐深化的过程中,患者和家属的健康意识和护理意识逐渐增强,对临床护理的要求逐渐提高。如何做好临床护理工作,保证患者的治疗效果逐渐成为医院的重要工作内容。整体护理模式强调“以患者为中心”[1],其中,治疗性沟通逐渐引起关注,当前,国内外护理界均认为治疗性沟通是最能够体现护士工作价值的护理行为之一。通常,小儿骨科患者的病程较长,对其进行治疗性沟通干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小儿患者由于其年龄原因,对于疼痛程度的耐受不强,语言沟通和理解能力较差,对做好护患沟通造成一定的障碍。该研究回顾性分析2010年3月―2013年3月期间,该院骨科收治的440例小儿患者的临床资料,旨在探究小儿骨科患者的治疗中,采用治疗性沟通进行护理干预的临床效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该组研究中所涉及的研究对象是,该院骨科收治的440例小儿患者,所有患儿入院后均给予严格的临床问诊、检查、辅助检查和诊断,所有患儿均符合WHO中规定的相关诊断标准[2];所有患儿均为四肢骨折,其中男性患者378例,女性患者66例;最大年龄13岁,最小年龄7岁,中位年龄为(10.14±2.02)岁;根据患儿入院治疗的不同时间(以单号、双号为标准),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式将其分为两组,经初步分析比较,两组患儿的一般情况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可以对两组患儿进行对比研究。

1.2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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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TRIPS框架中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问题

摘要::高昂的专利药品费用以及危及公共健康疾病的蔓延使得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一直是人们口中热议的话题。文章将从药品专利相关知识入手,介绍目前存在的争议,在此基础上提出作者自己的观点。最后借助相关国际条约的粗略解读为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TRIPS 药品专利 强制许可

严重流行性疾病所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掀起了诸多讨论,其中之一就是关于如何平衡专利持有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的相关问题。作为提高药品可获得性最为直接有效的方式,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这一问题的讨论不绝于耳。2001年《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宣言》及后续法律文件的陆续,表明WTO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同时也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危机解决的决心。

一、有关专利和强制许可的概述

专利权(Patent Right)是指发明人或权利受让者对特定的发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山实施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专利制度中最引人注意的就是专利权。专利权主要体现在时间性、地域性和排他性三个方面。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专利权应当纳入财产权的范围。

强制许可是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在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之情况下允许第三方专利的一种许可制度。我国《专利法》第49条规定“国家在出现经济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

二、 药品专利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

目前,对于处理药品专利和公共健康这两者关系存,目前学界中主要是存在着以下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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