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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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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论文

一、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户籍管理制度导致人户分离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石狮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彰显城乡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石狮市城郊及农村土地不断增值,农村人口受利益驱动,为获得征用土地补偿及相关福利,大量涌入石狮市谋求发展却不愿迁户口,所以他们的长期居留地和常住户口地往往不一致,即存在人户分离现象,这种人户分离现象进而导致大量的“空挂户”出现[2]。调查数据表明,石狮市近年来流动人口规模庞大,但户籍人口增长缓慢,从1988年建市至2012年增长不足8万人(图1),主要为户籍人口的自然增长所致。这就更说明了石狮市流动人口的总体落户水平不高,长期存在着人户分离现象,导致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石狮市城市管理体制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户籍管理制度影响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水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提高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既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社会成员无差别地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资源,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3]。新生代农民工由于其具有学历较高、收入较高等特点,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愿望越来越强烈,内容越来越多,层次也越来越高。但在石狮市,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由于户籍尚在农村,无法和城市居民享受同样的公共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表2),特别是在技术培训方面,最大差距达到34.1%,在电视录像厅、图书室、文艺活动以及免费或便宜的电影等方面的差距也都超过了10%,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有待进一步提高。另外,石狮市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虽然有很大改善,医疗普及率较高,但医疗设备差、卫生技术人员短缺。据统计,农村卫技人员仅仅相当于城市的12.8%;公路交通虽然实现村村通,但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交通运行不正常。由此可见,石狮市虽然城市化进程较快,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制约深刻影响了城乡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水平。

(三)户籍管理制度导致社会保障不到位

社会保障的根本原则就是社会公平,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无差别的所有社会成员效用最大化,即要无社会地位区别地保障各个社会人群的相关权益。据统计,在石狮市流动人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分别占流动人口总数的18%和16%,而新农合、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以户籍为基础,绝大部分流动人口不能参加这些保险。在教育方面,因大部分流动人口聚集在石狮市区,市区现有学校难以满足流动人口子女就近就读公办学校的需求,学校的班级规模和学生数量均严重超标,长期超负荷运转,这些问题都表明石狮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不到位。

二、城市化进程中石狮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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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户籍制度管理

小城镇问题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主要的研究成果是通过发展小城镇,用“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解决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然而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民工潮”的出现,“离土不离乡”的局限显得突出。近年来政府对城镇化日益重视,希望通过在小城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中国的城镇化。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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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管理

小城镇问题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主要的研究成果是通过发展小城镇,用“离土不离乡”的方式解决中国农村的剩余劳动力问题。然而在80年代中后期,随着“民工潮”的出现,“离土不离乡”的局限显得突出。近年来政府对城镇化日益重视,希望通过在小城镇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中国的城镇化。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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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106号)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的精神,根据我市户政管理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我市的户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再保留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2002年1月1日起,新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不再加注户口性质,在"户别"栏或其他栏目中不再打印户口性质标记,"户别"一栏一律按规定填写"家庭户"或"集体户"。原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已加盖或打印的,在日常户口管理工作中逐步予以更新。

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户口类别代码采用新的编码,原户口类别代码停止使用,进行人口信息数据转换。

二、省内户口迁移,不再具有户口性质的差别。各地不得再要求提供户口性质证明,也不得在户口迁移证件中加注户口性质。

三、省际户口迁移,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迁入我市的人口,在落户时取消其农业、非农业、自理粮或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

属本市迁往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口,在迁出时根据其目前所从事的职业,在迁移证件中加注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种植)、林业、畜牧业、渔业、狩猎等行业的人口,以农业户口性质迁移;从事工业、商业、服务、管理等行业的人口,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原国营农场、林场、经济作物种植场职工,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在校的大、中专(含技校)学生户口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移。未成年的小孩迁移,属随迁的,根据其随迁亲属的户口性质迁移,单独迁移的,根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迁移。具体的农业、非农业户口与职业划分参照见附件。

四、公安人口统计年报中有关"农业"、"非农业"人口统计,按附件所对应的职业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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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户籍制度框架内的人才档案管理

[摘要]2010年国务院将户籍制度改革列入当年九大重点改革任务,由于对计划经济体制改革还不彻底,人才档案管理还没有摆脱二元制户籍管理的束缚,造成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谈一些看法,谨供参考。

[关键词]二元户籍制度 人才 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4-0063-01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一直沿用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尽管户籍改革呼声此起彼伏,时至今日依旧没有进行彻底改革。2010年国务院将户籍制度改革列入当年九大重点改革任务,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协调推进城乡改革。深化土地管理、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据公安部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在2007年公安部承办的452件代表、委员建议、提案中,涉及户籍管理的97件,占总数的21.5%。对于许多代表、委员就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的建议、提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会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民政部等13个部门进行了户籍管理工作综合调研,形成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送审稿),正在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2007年送审,至今没有下文,看来户籍改革依旧阻力重重,何日破冰?还需耐心等待。

一、二元户籍制度框架内的人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人才服务中心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适应人才合理流动创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产物,它在人力资源配置从统包统配模式向发挥人才市场基础性作用模式的转换中逐步成长壮大的,开辟和发展了各项为人才服务的业务。实际工作中二元户籍制度框架内的人才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矛盾比较突出。2012年全国新增就业1266万人,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1%。2013年高校应届毕业生699万人。根据某知名社会调查机构的跟踪调查,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企业用人规模缩减,2013届毕业生求职难度增加,2013届高职高专毕业生签约率为35%,低于上届同期9个百分点;本科毕业生为38%,低于上届同期8个百分点;硕士毕业生为29%,低于上届同期7个百分点。调查表明,高职高专“有专业相关实习”的毕业生签约率为43%、本科为47%;硕士“有工作经历”的毕业生签约率为35%。

二是档案管理任务加重。人事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接受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对各类人事事务提供社会化服务的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档案管理是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近年来高校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档案管理工作任务越来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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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原则意见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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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137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昭政发〔*〕52号)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意见》的重要意义

户籍管理制度是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自*年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逐渐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政府《意见》的颁布实施,为我县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带动农村人口与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或中心城镇合理有序流动,推动城镇化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的重大意义,把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列入主要日程,确保《意见》顺利贯彻落实。

二、贯彻执行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公安、民政、司法、劳动社会保障、人事、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加强协作,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户籍审批及登记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统一规范的《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和《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认真受理申请落户的居民的《不需要领取低保承诺书》,出具《不需领取低保登记备案证明》;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鉴证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和《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申请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证书合法和有效性的认定;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申请赡养孤寡老人的司法公证工作。

(二)明确户籍制度改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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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我市所处地理位置、人口迁入的流向等情况,依照省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特提出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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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意见

为了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取消户口迁移中计划指标的限制,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城乡经济协调发展。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的户口管理政策,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市取消城乡分割的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及其他性质的户口类别,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统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

(二)坚持以经常居住地户口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原则。凡在经常居住地通过购买、赠予、继承、自建等途径获得房屋产权的公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手续。

(三)进一步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凡来我市工作的中级以上(包括中级)专门人才和具有中级以上(包括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内科技人才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四)积极吸纳大学毕业生来我市工作。对自愿来我市就业的大专(全日制国民教育序列)以上(包括大专)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将户口迁移到我市,也可以迁回原籍。如暂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内先落户后找工作。其人事关系由市、区县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管理,户口暂落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待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可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或居住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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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制度演变动力分析

一、理论分析出发点

(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及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称之为上层建筑。而在阶级社会中,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简称为政治上层建筑。户籍管理制度从其社会属性上来说,归根结底是我国目前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功能上来说,户籍管理制度最本质的功能只是承载人口统计及登记功能,而我国城乡二元性的户籍管理制度,是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这一大背景下、带有不同时期政策导向等时代印记的历史沿革下的现实产物。

(二)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

进入21世纪,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呼声日渐高涨。改革需要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到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总体上跃升到一个新台阶,但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收入差距持续拉大等现状下,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与生产力发展之间的矛盾表现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所要求的劳动力自由流动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催生下的一系列农民工的安置、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不平等问题之间的矛盾。

二、理论分析模型

根据上述观点,我国不同时期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应其承担的管理功能。建国至今的户籍管理制度一直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行政手段,对应国家特定阶段的经济基础及相应的政府政策导向,而不仅仅是人口登记管理的工具及手段。在此理论分析基础上,建立如下模型,对建国64年(1949~2013年)来不同阶段进行划分,分析不同阶段、不同社会经济形态下户籍管理制度的变革情况。

(一)建立理论分析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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