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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回顾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制定的背景,通过与原协议的比较,阐述了新版主协议在机制设计方面的创新之处,并分析了其对当前债券市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框架结构 风险管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展场外市场”的战略指导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达到相当规模,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2013 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树立了高效、安全的行为标准,推动债券回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版回购主协议》是债券市场标准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收了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的优点,又立足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购主协议》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回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的回购主协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市场成员对更加安全、高效的标准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制定工作,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地体现了延续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蓬勃发展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目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是债券回购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拓宽机构投资者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摘要:本文从法律视角对《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版)》的设立目标、原则进行了解析,重点对该协议的四大支柱条款在法律关系、适用条件及风险防范方面进行了解读和评价。
关键词: 《新版回购主协议》 核心条款 风险管理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于2013年1月21日公布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版)》(以下简称《新版债券回购主协议》)。这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事件,标志着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进展,为市场参与者管理债券回购业务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工具。本文基于参与回购主协议起草工作实践,对《新版回购主协议》的核心条款进行评析,厘清其基本起草思路与重要原则,以期为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提供帮助。
《新版回购主协议》文件架构的基本条款
(一)基本目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4年,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称为质押式回购)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以下称为买断式回购)并存的债券回购市场。
此次起草《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一个基本目标,是采用一个主协议的统一文本,同时适用于两类债券回购交易。这样既能节约交易与谈判成本,又能体现对债券回购交易的整体风险管理思路,从而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因此,《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基本起草思路是采用“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在主协议中以通用条款加上特别条款的“一拖二”形式,实现了对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类债券回购交易在法律文本方面的统一。此外,还设计了补充协议机制,允许市场参与者之间通过双边谈判选择和添加适合各自风险管理需求的个性化条款。
上述基本目标体现在《新版回购主协议》通用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根据该款约定,“本协议”是一个总括概念,指“交易双方关于债券回购交易的协议”,由四个部分构成:(1)通用条款;(2)适用的特别条款;(3)适用的补充协议(若有);(4)交易有效约定。其中,第1项和第2项(即通用条款与适用的特别条款)定义为“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帐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帐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版回购主协议》中质押券管理相关要求的解读,阐述了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条件下加强质押券管理的必要性,并配合《新版回购主协议》中的相关要求对中央结算公司质押券管理服务进行了简要介绍。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质押券管理 净风险敞口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与发展,质押券管理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今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推出,这是我国债券回购交易市场的重要制度创新,它对现有的回购业务提出了诸多重要规范和改进意见,其重点之一就是对质押券管理作了明确要求。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质押券管理的相关要求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和“买断式回购特别条款”中,对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和买断式回购下履约保障的盯市、替换、调整等进行了规定。
(一)质押式回购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一条“替换”中说明:“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经交易一方提出要求且另一方同意,正回购方可在约定数额及类别的不同于回购债券的其他债券(‘新回购债券’)上为逆回购方设定质押登记,以换取逆回购方在当日向正回购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回购债券上的质押登记(该日为‘替换日’)。新回购债券在替换日的市场公允价值应不少于解除质押登记的回购债券的市场公允价值。完成替换后,新回购债券应被视为回购债券。”即在回购交易存续期内,经双方协商,正回购方可质押新质押券,以换出原质押券,实现质押券替换。
“质押式回购特别条款”第二条“调整”中说明:“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条,则在一笔质押式回购的首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与到期结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根据估值方在估值日计算的估值结果,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的交易一方,可在估值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该日为‘通知日’)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向其设定或解除一定面额(‘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即:当正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正回购方可以通知逆回购方向其解除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的质押登记;当逆回购方的净风险敞口等于或超过最低转让金额时,逆回购方可以通知正回购方向其设定相应调整数量的回购债券等同品的质押登记。”
摘要:本文分析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实施对市场机构的业务开展、风险控制及管理成本等方面带来的影响,阐述了其在实施过程中将对市场机构内部管理带来的变化及应注意的问题,为理解和使用《新版回购主协议》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风险管理 影响
今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新版回购主协议引入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机制,采取了诸多制度创新,成为债券回购市场新的“中国标准”。该协议的,必将对债券回购业务风险管理乃至整个回购市场的长远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在此将新版回购主协议对业务层面带来的影响作以浅析。
对市场机构业务开展的影响
(一)签署《主协议》为市场准入要求,逾期未签则不能开展新交易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文本结构上分为《主协议》与《补充协议》两个部分。根据央行公告,签署《主协议》为市场准入要求,《主协议》后有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将不能叙做新的交易;《补充协议》则由市场成员结合业务实际自主决定是否签署。据了解,目前已有多家机构签署了新版《主协议》。
(二)《新版回购主协议》实现了协议文本的合二为一,简化了签署备案手续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形式上采用《主协议》(通用条款+两份特别条款)+两份《补充协议》的结构,其中,通用条款约定质押式、买断式等回购交易的共性内容,特别条款约定个性内容。新版回购主协议以一份主协议统辖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交易,在内容上包含了两类回购交易的规范条款,在形式上减少了文本数量,简化了签署备案手续,市场成员仅需签署一份主协议即可叙做两种回购交易,并为未来三方回购等创新交易品种适用主协议预留了空间。
[摘要] 回购协议市场丰富了我国货币市场的交易方式,改善了我国货币市场流动性不足的缺陷,同时也为参与者提供了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本文对回购协议及回购协议市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重点对美国回购协议市场进行了分析,阐明了其对我国回购市场发展的启示意义,并指出我国发展规范的回购协议市场的必要性。
[关键词] 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市场 宏观经济 调控
一、回购协议与回购协议市场
回购协议(Repurchase Agreements)也称再购回协议。它是由借贷双方鉴定协议,规定借款方通过向贷款方暂时售出一笔特定的金融资产而换取相应的即时可用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后按预定价格购回这笔金融资产的安排。其中的回购价格为售价另加利息,这样就在事实上偿付融资本息。回购协议从本质上看,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方式,那笔被借款方先售出后购回的金融资产即是融资抵押品或担保品。
回购协议市场(Repurchase Agreement Market)又称为证券购回协议市场,是指通过回购协议进行短期资金融通交易的场所,市场活动由回购与逆回购组成。回购协议市场从几个方面吸引投资者:首先,该市场为剩余资金的短期投资提供了现成的工具。实际上,大量的回购协议交易是一个晚上的时间进行的,称为隔夜回购。隔夜回购的利率通常比联邦基金的利率低,尽管利率很低,但对那些无法进邦基金市场的投资者来说,总比没有回报要好。其次,在剩余资金数量每日不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通过滚动隔夜回购的办法来有效地管理可能的剩余资金。
二、美国回购协议市场概述及借鉴意义
1.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简介
在美国,早在19世纪60~70年代证券交易商之间就开始出现了回购协议。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波士顿的一些国民银行间开始通过鉴定回购协议来相互调剂准备金余额。但作为一种规范化的货币市场工具,回购协议是在1924年由联邦储备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中首先推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
第三条 除签定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
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帐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
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
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帐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历时七年的雅虎与阿里巴巴(以下简称“阿里”)股权谈判终于水落石出。阿里将用71亿美元巨资回购雅虎持有的阿里20%股份。若交易最终完成,阿里将如释重负地换回第一大股东的地位,雅虎也将净赚40多亿美元。此项交易对于阿里而言,使管理层重新掌握了对公司的控制权,减少了雅虎对阿里未来干涉的不确定性危险,将更加有利于其战略的规划和经营策略的实施。而对于雅虎来说,赚来的资金将被雅虎用于回购自己的股份,让迷失的雅虎找到新的方向。不过,在这场长达七年的谈判结束之后,两家企业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七年 恩怨了结
5月21日,雅虎与阿里共同宣布双方就股票回购一事达成协议。阿里将花费71亿美元回购大约50%雅虎持有的股份,其中包括至少63亿美元现金和价值不超过8亿美元的新增阿里优先股。收回的这部分相当于阿里当前股权的20%,剩余部分可在阿里整体上市后再分步回购——这意味着雅虎在出售亚洲资产换取现金,进而自我救赎的道路终于迈出实质性步伐,也意味着阿里终于拿下控制权。
据了解,2005年杨致远掷10亿美元和雅虎中国资产,换取了阿里集团近40%股权。可好景不长,两家集团在“甜蜜期”后,矛盾与麻烦不断升级。
2009年,素有“硅谷女王”之称的巴茨代替杨致远出任雅虎CEO,自这个铁娘子上任后并没有让雅虎获得新的生机,同时还指责马云没有做好雅虎中国。2010年,雅虎拒绝了阿里的回购计划。到了2011年7月,阿里、雅虎和软银就支付宝问题达成协议。不过近年来,雅虎也是内忧外患,由于核心业务受挫,市值连续下降,雅虎三年前拒绝了微软高达475亿美元的收购,目前市值缩水至约180亿美元。雅虎的高管团队也并不稳定,仅CEO的位子就先后出现塞梅尔、杨致远、巴茨、莫斯,近期汤普森又因学历风波辞职,目前CEO是莱文索恩。
如今,股权回购终于得以实现。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一个双赢的结果。汉能投资董事长兼CEO陈宏表示,马云如愿,雅虎也取得丰厚回报,应算双赢。正望咨询总裁吕伯望认为,交易为其提供了一个平衡的分阶段退出方案,产生了超过10倍的优厚短期回报。
阿里 身背巨债
从协议中我们看到,在接下来的6个月内,阿里集团将动用63亿美元现金和不超过8亿美元的新增阿里集团优先股,回购雅虎手中持有阿里集团股份的一半。但阿里集团是否有如此多的现金来支撑回购呢?
甲方: 市房产管理中心
乙方: 市 公司
根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 政[ ] 号)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在乙方开发建设的 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协调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住房套数:
房屋座落: 号楼 单元 套。
摘 要:对赌协议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有关保障投资人固定收益的股权回购条款,有违反公司法制同股同权和金融法制企业间资金不得拆借之嫌疑,仍有效力瑕疵。目标企业破产或重整时,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控制股东回购股权有破产法上的障碍,此应值得投资方关注。
关键词:对赌协议;股权回购;重整;联营合同
1 引言
对赌协议,又称为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VAM),是股权投资领域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签订一系列金融性条款,目的在于避免对被投资企业现有价值争论不休,以实际运行绩效来调整企业估值、股权比例等,是一种衍生性的金融工具。在我国对赌协议中多约定盈利及上市对赌,未达盈利标准或上市目的,约定投资方可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一定价格回购,以保证投资方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而不承担投资风险。该条款是否会因兜底条款效力因是否构成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无效,以及是否会因目标公司陷于破产或重整而有破产法上实施的障碍,值得探讨。
2 对赌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的条款的效力
在对赌协议中,投资方要求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回购股权,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回购的兜底条款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无效说。该说认为对赌协议的固定价格回购股权条款有变相借贷的嫌疑。在有对赌第一案之称的海富投资案中,二审法院认为现金补偿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投资方不论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均能取得约定收益不承担风险,系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而无效。该案件中,虽然未直接涉及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进行评判,但根据判决逻辑,股权回购若具有兜底条款,保障投资方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担目标公司经营风险,系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金融法规,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赌协议非联营合同,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款非借款,具体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