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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一、为规范和加强导游证管理,依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导游证(含临时导游证)是证明持证人已经依法进行导游注册、能够从事导游活动的法定证件。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领取的导游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借和买卖。
三、导游证由国家旅游局规定样式规格(附件一)并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部门")颁发。
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省级旅游行政部门委托地市级旅游行政部门代为颁发导游证的,应当在作出委托决定的同时书面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四、导游证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TOUR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等级等项目,并在中部贴持证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照片,背面设置持证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语种、服务旅行社、发证机关(钢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三年等项目。
临时导游证正面用不易为公众看出的字体写有"临时"二字,无导游等级和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号码,背面增设工作单位项目,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其余同导游证。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护士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市卫生局关于统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咸政卫发[]39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区统一换发护士执业证书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1、《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2、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
二、换证时间及步骤
时间:年12月15日—年1月20日结束。
为进一步完善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发号)有关规定,就《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
根据《县失地农民就业与社会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发放对象为:具有本县农业常住户口,在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因县城城区规划、工业园区和国家及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等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家庭承包耕地全部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使用,被征地时按政策规定拥有或可以分配责任田且征地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村在籍人口。
二、《失地农民证明书》的办理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失地农民认定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县失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资源所、县农业局各一份);
2、申请认定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认定人员家庭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区县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矿务局、陕煤建司卫生处,局属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务院《护士条例》有关规定,按照《陕西省卫生厅关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陕卫医发[2008]392号)精神,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全市符合条件人员统一换发新版《护士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换发护士执业证书:
(一)《护士条例》施行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从未脱离护士岗位的人员;
(三)其它符合规定需要重新认定的人员。
二、换证时间及步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关于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第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5年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工作
(一)、申请对象
凡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可申请并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1)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2)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16号)文件的要求,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于2008年完成《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新版)的换发工作,省厅定于9月份办理我省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现将有关换发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持有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和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为本次换证对象。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特征是证书无有效期或证书上有效期不是20年。
二、换证受理时间
200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逾期将不再办理换证事宜。
三、换证程序
1.请各市国土资源局接到通知后,通过文件、网站和电话等形式及时将换证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有关的土地评估机构以及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省通信服务公司,各相关通信参建单位:
根据《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部31号令)的要求,其中涉及到通信建设许可项目6项,分别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机构资质等4类企业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等2类个人资格证书。为使从事通信建设的相关参建单位了解有关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许可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问题
信息产业部授权省通信管理局认定本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丙级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相应企业资质证书。因此将对原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工作。20**年1月10日前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不需对原证书(含临时证书)进行换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换证时间
原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按部31号令延续程序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目前,有部分企业资质证书未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换证申请,我局对此次超过有效期仍在使用的证书仍给予2次的换证机会,逾期未换证的企业,我局将宣布资质作废。具体换证安排详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某县房屋登记机构询问:有一处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是房屋所有权登记为男方所有。不久前,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并没有提到该房屋,现在男方来我处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我们查阅了原来的登记档案,当时登记机构并没有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否直接为男方更换证书,或是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由男方单方申请,登记为男方一方所有?
金绍达:在《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中,并没有更换房屋权属证书这一登记种类,房屋权属证书如果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并不是登记,只是根据原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重新发一本证书,所以并不改变登记簿的内容。按原建设部的相关规定,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也仍然是原来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因此,即使登记机构为之更换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权利归属与更换之前没有发生任何变化。
本例中申请人要求更换房屋所有权证,其本意是要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他一人所有。由于房屋是在婚后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虽然登记为男方所有,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即或双方将该房屋约定为一方所有,也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该项约定,办理权属登记后方能产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都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具有一致性。但从本例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文件来看,相关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离婚协议书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而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在申请登记时并没有提供房屋归男方一方所有的证明或双方的书面约定。现在双方虽然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依《物权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处房屋实际上仍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所以,登记簿的记载并未反映真实的权利状态。
本例中离婚协议上说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存在几种可能:
一是女方承认该房屋为男方一方所有,所以,在离婚协议上表示没有共同财产;二是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的,但该房屋不一定就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住所,或是女方不知道这一房屋是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三是申请人提交的离婚协议可能不真实。
现在申请人要求重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先办理更正登记,使登记簿的记载和实际的权利状态一致,然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2008年11月28日所发“关于对铜陵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关于适用〈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夫妻双方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对夫妻共有房产进行了约定处理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离婚双方到场共同申请”。因此,在本例中,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都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而不能仅凭离婚协议的内容由一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