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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主义环境哲学理论
1.1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马克思恩格斯环境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人类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为人类提供了物质基础,人类生产和生活的一切资料及生产活动的对象都是直接或者问接的来源于自然界的,人类活动都必须依赖自然界。在自然界为人类提供物质基础的同时,人类也发挥了其主观能动性、通过生产劳动作用于自然界,不断的改造和利用自然。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自然的时候,强调自然现象是有规律可循的,而且这种规律是不依人的意志而改变的,人类可以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并利用好它为人类服务,但是一旦违背了自然规律,就会遭受自然的报复。
1.2关于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的理论
环境意识在本质上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环境行为决定环境意识,环境意识对环境行为具有极大的反作用。马克思恩格斯的环境意识理论是建立在其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它揭示了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分析了环境恶化的危害,并试图找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对策;它坚持了自然环境对人的客观性和优先地位,认为人的能动性再大,都必须要接受自然环境的制约,人不能对客观的自然环境为所欲为[1],人要遵守自然环境规律。
1.3关于实践是联系人与环境的中介的理论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实践是指人能动的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活动,是人所特有的对象性活动,是人类的生存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实践是联系人与环境的中介。马克思曾指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是能被看作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正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人类才能作用于自然,不断改造和利用自然,使环境的改变与人的活动达成一致。人类通过生产劳动这一实践作用于环境,从环境中获取物质资料,从而满足人类的需要。
2.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
摘要:公民环境权利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同时也是环境保护的目的和手段。公民环境权利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理论关注,而且不少国家的法律做出积极回应。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很不利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应当确立公民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并且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公民环境权利应当两条进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利;环境保护;法律确认
公民的环境权利(或称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拥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通常包括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和请求权。它区别于:(1)公民、集体或国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国家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拥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3)私法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所有权、人身权和相邻权;(4)传统人权理论中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当今国际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作为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而受到广泛关注。本文试图说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制存在倚重行政环境权力而轻视公民环境权利的弊端;为实现我国环境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应当具体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利;法律确认进路应两路并行:与环境保护的公权力结合和与传统私权利融合。
1环境保护中公民环境权利问题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术考虑,并不必然在法律规则中既对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规定又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内容进行宣称。如我国《民法通则》(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该规则就并未对国家、集体和公民享有财产权及其内容进行表述。一般地,这样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理解上的困难,因为这样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条文中对所要保护的权利及其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些法律规则的背后,存在着一张清晰的权利谱系。然而在权利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律规则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则无疑会受到一定的影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正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我国从1978年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来,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资源法、环境保护专项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刑法、民法相关规定在内的庞大灼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并从“国家保护环境”出发,衍生出了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行政权力和义务。在我国实行的是各级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方式呈现出了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享有广泛的权力,宏观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制定环境保护的规划、目标和计划,制定环境保护的标准并监督执行,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跨区域的协调等。微观领域包括环境行政许可权,环境行政处罚权等等。政府通过行使环境权力,对环境违法主体科以相应义务,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此外,国家公权力还通过刑事手段介人环境保护,我国97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就是重要的体现。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对于国家的环境权力而言,我国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则显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权力介人环保领域,并没有明确以保护环境权利为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业化建设的发展”(第1条)。这里的“保护环境”和“保护环境权利”虽然密切相关但是并不相同,前者从实用主义出发,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而后者以价值目标为导向,事实上是环境保护的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国从宪法到具体的行政法规,没有专门对环境实体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对于公民环境实体权利的规定是“隐形规定”。对于程序性权利,除了受到环境侵害的诉权以外,我国《环境保护法》还规定有检举控告权,《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尽管有一些权利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并在实践中发挥着保护环境的作用,如所有权、人身权及相邻权等的正面规定,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因为其主旨并不是保护环境法益。传统民事权利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力不从心,尽管现代民法理论中的财产权、人格权及侵权理论都在发展,但它们离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产生大量噪声、震动和粉尘,严重影响了周边四户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户村民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不属民事审判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2公民环境权利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摘要:根据多年道路设计和施工的经验,浅谈了道路设计和建设中应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并提出了在设计中环境保护要考虑的问题和注意事项。
关键词:公路环境保护
随着西部开发战略的逐步实施,公路建设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飞速发展时期。环境保护成了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生存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总称。在公路建设中,我们只有保护建设环境的责任,不能也无权恣意消费。良好的生态和独特的资源是自然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也是最大的资本。发展生态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设计良好的公路能同时满足人、车、路环境及景观的要求,富有行车诱导性,将人、车、路、环境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不仅使公路本身形成一个行车迅速、舒适、清洁、安全的环境,还要创造一个沿线地区经济发展的绿色生态环境。公路的绿色文化全新概念,强调公路是景观、文化、旅游资源,与沿线风土、历史和时空相适应,与时代感相适应,与运动中人的感知和静态中人的观察相适应,与环境相适应。反映当地风土人情,在满足人民精神需求,增进人类健康,促进人和自然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价值,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改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改建公路仍将作为公路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不必要的重复改造,不但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浪费,也加大了不必要的土地浪费和自然环境的破坏,所以有必要从根源上进行探讨。
(一)公路建设必须着眼于高起点。过去由于资金短缺和对远景交通发展规划不足,公路等级和技术指标采用较低,不论是线型、纵面、横向宽度还是路面结构,都只能缓解短期之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公路运输对道路的技术标准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但公路建设的发展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和运输业的要求,在旧路改造中还存在着短期效应的现象。对公路发展缺乏预见性,往往采用低限指标,以致刚改造的公路通车不久,很快就不能满足运输的需要,不得不进行新的改建。所以公路改建必须要着眼于高起点,线型上要满足发展要求,红线范围满足拓宽要求,无论在断面上一次改造,还是分期改造,都应将环境保护与植被恢复措施考虑周到,并付诸实施。同时改造过程中要尽可能绕避村镇,靠村不进村,以保证道路畅通,减少干扰及污染,真正起到便民、利民的效果。
(二)废弃公路的合理处置。旧路改建必然要废弃一部分原有旧路,在本着尽量利用原有线位、提高路线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开辟部分新路是必要的,而处理好废弃的旧路也是必要的。对于改造成高等级的公路,废弃旧路可视其价值的多少作为辅道,否则应因地制宜进行旧路还田或者绿化,使土地得到有效的利用。这项工作应在公路改建中完成,旧路路堤可作为新路的取土场,或者平整周围地表的土方来源。废旧油皮及其他不适宜于还田绿化的废弃物,运走集中处理,以便有效地保护环境,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二、新建公路与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涵义
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学者阿诺德•考夫曼提出“参与式民主”概念后,该词被广泛使用于基层民主领域,如工作场所、社区管理的民主和校园学生运动等。上世纪九十年代,公众参与的概念开始传入中国,并逐步兴起。俞可平教授是较早就涉足公众参与研究的学者,他认为,公民参与又称公共参与、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公民生活的一切活动。就其涵义,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里,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与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2国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据此可认为是我国实行环保民主和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较详细的规定。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公众参与法律制度构建的重要过程和文件。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全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综合立法的空白,将为国家层面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提供有益探索和经验,开创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3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3.1逐步完善环境权的立法
公民环境权是环保领域的基本人权,是环境诉讼的根基,应当于《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修订宪法需要等待时机成熟。鉴于对确立环境权的迫切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专章,这样既满足了迫切需要,又在运行中为修订宪法进行实践,确保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适性。《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分为总则、环境信息的公开与获取、公众参与的范围和途径、公众参与的保障和促进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四十三条。《条例》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政府与公众参与相关的职责;环境公众参与的范围、内容、方式、渠道、途径和程序;公众环境责任和义务;明确违反公众参与规定的法律责任;加强环境教育与传播,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条例》的颁布是新常态下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现实需要和具体实践。
3.2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
一、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问题的紧迫性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是地球所有生物居住的家园,也是支持工业发展的基础。我国工业自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态势势不可挡,由于片面追求GDP,上了一大批高能耗、高物耗产业,虽然更加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却给环境和资源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引发了非常严峻的环境保护问题。目前,工业发展越来越受到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的制约,因此改革工业发展方式,寻求新的发展出路迫在眉睫。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如何将工业发展的不良影响降低到环境所能承受的范围内。解决工业发展中环境保护问题,既要工业发展规模和速度适中,同时也要升级工业结构,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设备与方式。要转变粗放式发展模式,开发新能源、清洁能源,节约资源,尽管中国在世界经济总量的排名已位居第二,但我国的工业增长方式仍然比较落后,环境对工业发展的制约较大,因此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问题的研究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
二、我国工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地域性差异较大,因此在发展工业的过程中也会遇到不同的环境问题,改革的重点也有所不同。由于国内市场没有严格设定产品的环境标准,企业和社会没有形成较强的环境保护意识,高耗能的传统产业如钢铁、煤炭、水泥等依赖的仍然是污染严重、效率低的过时技术。比如,矿产资源开采行业为了追逐短期利益,进行大规模破坏性开采,不仅开采率非常低而且严重破坏矿区环境。而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地方政府对于牺牲环境换取短期利益的企业行为视而不见,甚至有助长之风,这就使得环保行政执法难显成效。政府过多干预了环境和土地资源配置,特别是工业用地配置严重失控,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一时无法有效遏止。
三、应对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问题的策略
(一)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着力解决布局和结构问题。党的十指出要让市场经济体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该制度指的是政府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预先对进入市场的交易主体进行审查和许可。包括为节约资源限制进出口;有关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的要求。为了工业发展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国家可以依照环境容量、资源、地理因素等划分出开发区和保护区,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开发的地域,实行分区空间管治[3]。以节约资源和环境友好为出发点,通过小面积的国土实现产业集聚,能够大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尤其对资源密集型重化工业,例如石油化工、钢铁、水泥等产业而言更为有利。重化工产业是高能耗的行业,对能源的需求很大,生产时多为高温高压环境,排放的废物和副产品剩余热量和可继续利用的成分很多。只要把相近的工艺流程通过产业链的形式结合起来,让上游企业的废料成为下游企业的原料,上游企业也可以利用下游企业的废弃物,这样可以综合利用原料、副产品和废弃物,形成产业链,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破坏。
(二)明确界定产权,完善交易规则。环境保护和工业发展产生问题的根源在于外部不经济性,即环境市场价格无法全部反映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价值,企业一般不将环境利用的社会成本考虑在内,因此导致环境退化。我国工业发展主要依靠大量消耗生产要素和扩大生产规模外延式,因此要保持工业高速发展就必将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压力。工业高速增长给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外部不经济性再次增加了社会成本。目前我国部分地区正谋划论证生态补偿制度,该制度推行的难点在于难以对环境产品进行合理的估价,没有确定的补偿标准。目前我国正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计划通过市场机制对企业进行生态补偿,利用跨区域的排污权集中交易市场,让排污权流通起来,实现排污权的储存与借贷,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
(三)以健康文明的消费,引导企业采取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渐觉醒,与国外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引领消费者健康文明消费方式上所做的工作还很不足。为了促进消费者健康文明消费,引导企业进行环境友好式发展。一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让消费者和企业把环境保护理念根植于心。二是要通过价格调控、金融手段等矫正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消费,提倡绿色消费、健康消费和文明消费。随着消费者消费方式的转变,企业也会顺应市场需求修正发展战略,在生产产品的每个环节引入资源和环境影响,将对环境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企业生产产品的每个环节都会影响到环境,设计是产品的生命,因此要从设计出发考虑到环境因素,不用或减少采用高耗能、高污染的原料和工艺,多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原料和工艺,这样才可以研发和生产可循环的绿色清洁产品,保护环境和职工、用户的身体健康。
摘要:当今世界,贸易与环境问题逐步具体演变成为贸易体制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问题,如何实现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相互协调,使贸易环境措施既不影响环境保护又不妨碍贸易自由,一直以来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试着从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实质、协调途径方面对这一问题予以探讨。
关键词:国际贸易环境保护
一、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
为了经济发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贸易自由,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标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国际贸易,两者之间存在冲突。亚历山大O基斯说:”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中存在着两个对立的趋势:一方面是为了环境保护控制某些国际贸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为了自由贸易取消所有贸易障碍的愿望。”所以,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表现为下面两种具体的形式:
(一)国际贸易对环境保护的限制影响
当代世界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贸易自由,减少各种各样的贸易障碍,以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佳地利用世界资源。贸易自由化可以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贸易自由化要力求扫清各种贸易障碍。但贸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则会造成生态资源的过度开发,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的破坏。其主要表现是:
首先,发达国家利用大国优胜和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推行环境殖民主义,发展中国家出口以初级产品为主,这是建立在对其国内资源的高强度开发甚至掠夺性开发的基础上,是用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作高昂代价换来的,而发达国家却以低于实际资源价格的(即没有考虑环境资源价值)的市场价格购买初级产品。
其次,新一轮环境侵略将使环境安全面临新的威胁,长期以来,一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和危害环境的工业,设备,产品和有害废物,进行环境侵略(也称生态侵略,生态殖民)。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国家遭受环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民族风俗习惯和大家共同制定和遵守的村规民约有着非常天然的联系。他们没有真正的金山、银山,但是保住了实实在在的绿水青山。民族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法的功能和作用,已经成为守护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强制性规范。对水土的保持及气候的调节有着积极的作用。可以说,是西部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换取东部的经济发展和繁荣。在我国“封山育林,禁止砍伐”,当下已经成为国家的政策所导向的基本内容。从经济的、法理的层面讲,也应该享有适当的奖励和补贴,以解决他们温饱之忧,为自然生态的环境保护增添“助推器”。随着社会进程的高速发展,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共生共存、生态环境作为当今社会的关键词之一,在许多领域成为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因而也成为解决社会发展以及各领域问题的重要价值参考。本文拟以贵州省从江县岜沙苗寨、占里侗寨为视角,探讨民族习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作用及法理思考。
一、民族风俗习惯
分住在从江县城南6公里处月亮山麓天然林的5个寨子里,土地面积不足20平方公里,长期居住着村民400余户、2000余人。走进岜沙,随处可见茂密的森林。他们以稻作为主,狩猎为伴,尽管已经“无猎可捕”,但是,这里的男人仍然保留着标准的“背枪配饰”。这里箐黑林密,鸟道蚕丛,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千百年来极少有外人进入。“岜沙苗寨”面积不大,建于山梁坳口及面向都柳江一侧的半坡上。整个“岜沙苗寨”木楼古朴、简单,四周则为密林环绕、环境幽雅。“岜沙苗寨”全系苗族,衣着极为传统,发饰极为奇特。岜沙人头上蓄留的发髻象征着生长在山上的树木,身上穿的青布衣服象征着那美丽的树皮。岜沙人对树木特别崇拜,把树木当神祭拜。岜沙人普遍认为,“人来源于自然,归于自然;生不带来一根丝,死不带走一寸木。”他们从不滥伐树木,有时不得以为之,也是局限于生产生活所需,其余概受制约。至今保持着一二千年前古老的生产生活方式,着装依旧保持着强烈的原始色彩。岜沙人看待生死十分坦然,他们非常朴素的认为,人从生到死是生命的自然规律,让四季常青的树木延续人类的生命。在岜沙每出生一个孩子,家人都要为降临人间的小生命种上一棵树,并对这棵树进行料理保护,祈望这个孩子像这棵树一样健康成长。岜沙人的丧葬习俗是神奇的,岜沙人没有在生前就准备棺木的习惯,一个棺木,择地埋葬后,即在墓穴上同样种上一棵树,表示先人的生命与树同在,让生命在自然中继续延续。岜沙人把生命融于自然,融于村前寨后的每一棵大树,形成了岜沙独特的树葬风俗习惯,因此,在岜沙,只见古树参天,森林密布。禁止滥伐树木,很早就成为村规民约:只要发现有人盗伐树木,就要罚120斤米、120斤酒、120斤猪肉供全寨人吃,以示警告。村民们因生活所需,上山拾柴都自觉保护幼苗和树干。占里侗寨,位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城东北25公里,全村不足800人。是一个长时间保持人口低增长的侗族聚居村,这里古木参天,流水潺潺,景色迷人,民风淳朴。应该说,占里侗寨是一个深谙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村寨。在崇尚“多子多福”的中国,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多子多福”的观念更是根深蒂固。而占里人自觉格守着古老的盟誓,维护着朴素的生态意识和独特的生育观,数百年来人口几乎零增长。任凭外界如何变化,这里依旧道不拾遗,夜不闭户。对树木的崇拜也是占里人世代不变的信仰。神秘的树葬,更是一道独特的风俗习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社会的结构都是由单个的家庭以及通过血缘及地缘关系组成的村寨、乡镇所组成的,这些大大小小的居住及其生活、生产单位就是族群生存的社会环境。人们在这种环境中生活,自然要受到各种习俗及规则的制约和影响。“岜沙苗寨”与“占里侗寨”人们的生活方式,充分说明了从家庭—家族(家支)—村寨(族群)的演变及放大的过程。也就是为了维护从个人到家庭、家族、村寨直至一个民族的利益。个人的生存就像是整个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而风俗习惯确实又把个人利益同家庭、家族、村寨以及民族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因此,民族风俗习惯对于个人的制约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成为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类走向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
二、敬畏自然才能保护生态环境是民族习惯彰显智慧的体现
人类历史发展的过程告诉我们,人类的社会结构是由单个的家庭以及通过血缘及地缘关系组成的。大大小小的居住及其生活、生产单位就是族群生存的社会环境。英国著名的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指出:“在一切有组织的动作中,我们可以见到人类集团的结合是由于他们共同关联于有一定范围的环境,由于他们住在共同的居处,及由于他们进行着共同的事务。他们的行为上的协力性质是出于社会规律或习惯的结果。这些规则或有明文规定,或是制定自动运行的。一切规则、法律、习惯及规矩都明显是属于学习得来的。”[1]人类学家马林诺斯基在这里所说的“规则、法律、习惯及规矩”指的就是风俗与习惯法,通常讲,风俗是“自动运行”的,而习惯法是强制实行的,具备法的特征和功能。岜沙人认为:“人来源于自然,归于自然;生不带来一根丝,死不带走一寸木。”他们从不滥伐树木,有时不得以为之,也是局限于生产生活所需,其余概受制约。至今保持着一二千年前古老的生产生活方式,着装依旧保持着强烈的原始色彩。岜沙人的生活方式来源于他们对于大自然的敬畏心理及其人类共有的“万物有灵”的观念。而对于大自然的崇拜实际又始终贯穿了岜沙人的生活方式。更为神奇的是,岜沙人在观察世界与大自然时,不是远离世界和自然,在世界之外去观察世界,超越自然去观察自然。他们认为,他们天然就存在于世界与自然之中,只是其中的一分子。因而他们总是以人为尺度去观察、体会世界和自然,并将世界和自然拟人化。对那些一时不可解释的现象、超人及超自然的力量,进而成为他们心目中各种各样的神灵。由于岜沙人非常接受“万物有灵”的观念。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着装依旧保持着强烈的原始色彩。即便是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他们的生活方式,依然相当盛行,时刻反映了他们的生活逻辑与规律。其中以树木的崇拜最具有代表性。岜沙人头上蓄留的发髻象征着生长在山上的树木,身上穿的青布衣服象征着那美丽的树皮。就是对树木无限崇拜最为鲜活的例证。岜沙人对树木的崇拜,听说起来让人难以自信,从古到今,岜沙人从不滥伐树木,有时不得以为之,也是局限于生产生活所需,其余概受制约。尽管321国道已于60年代修通过境,可就是没有汽车到岜沙拉走过一根木材。岜沙人绝无仅有的砍树“行动”的例外,是发生在1976年,北京修建纪念堂,全国各族人民都踊跃投工献料。岜沙人怀着对无限敬重的心情,毅然决定将全寨一棵视为林中大神、直径1.2米的千年香樟树敬献给,用于修建纪念堂。尽管今天的岜沙人生活并不富裕,他们的生活水平仍然低于“贫困”线的标准。但是他们从不因生活所困,而砍伐树木。而占里人则流传有种种植树造林的传统,其中“嫁妆树”的习俗最为著名。即孩子出生之后,便为之栽种一百株衫树苗,作为儿女成家的嫁娶费用,甚至有的母亲还专门为女儿栽种“嫁妆树”,预备嫁娶费用。作为经济欠开发、欠发达、欠开放的贵州,无论是经济建设的规模,还是经济总量都是相对发展滞后的,但是,大家共识的贵州,是一个山青水秀的地方,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素有公园省之称。同时贵州也是一个森林覆盖率达42.53%的省份。森林覆盖率高于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根据贵州省林业厅2012年的统计,贵州省黔东南州的森林覆盖率达63.44%,大幅度的高于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而地处在岜沙苗寨、占里侗寨的黔东南州从江县的森林覆盖率达68.24%,同样也高于黔东南州森林覆盖率的平均水平,动植物资源非常丰富,贵州有70多种珍稀植物列入国家珍稀濒危保护目录,绝大部分珍稀植物在黔东南州都有生长分布。当然,从江县的森林覆盖率高的原因可能因历史、环境、地理、地貌、气候、经纬度等等因素的影响,但当地的少数民族的生活风俗习惯应该说是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三、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法的功能和作用
从法理学上讲,法律渊源一般可分为法的正式渊源和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习惯是否具有法的特征、法的功能、法的地位、法的作用,在学术界和实务界,是有不同看法的。从法的特征看,习惯显然不完全具备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但是,习惯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强制性,其规范作用、社会作用是明显的,通常讲,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是规范作用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人们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手段主要就是习惯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自觉地创建新的社会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日益多样化。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意思不清晰时,习惯就可以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来帮助人们找到解决法律问题的适当方法”[2]。岜沙人、占里人的习惯,在他们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非常贴切地体现了这一特征。1.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基本具有法的规范性即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他们对树木的崇拜和对大自然的敬畏,有在长期的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用文字的形式记录的村规民约。若有违反者,将受到处罚。2.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具有法的特征普遍性痕迹。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其表现的形式是多方面的,可以是法,也可以表现为政策、甚至风俗习惯等。在岜沙人、占里人的心灵世界里习惯时刻调整和维系着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其调整的深度和有效性甚至在一定范围内强于国家法。习惯根植于他们的内心,并且得到了很好的实施,社会秩序自然地维系与调整。3.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具有法的特征,以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村民与大自然之间的关系。村规民约设定,对树木的栽种和对擅自滥伐树木的惩罚,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措施,保证习惯得以完整的实现。以求达到保护环境,维系生态可持速发展的目的。不容讳言,尽管岜沙人、占里人对树木崇拜的风俗习惯具有法的某些特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承载着法的功能和作用,岜沙人、占里人对树木崇拜的风俗习惯,是人们约定俗成的,是当地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并且主要依靠口头传播和继承,与他们的祖先、与他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岜沙人、占里人的心目中,尽管从效力上而言,风俗习惯、村规民约没有神话传说和现行法律那样高效力,但在他们的实际生活中,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却远远不及风俗习惯、村规民约在他们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还包括当法律存在漏洞或者意思不清晰时,习惯就可以作为来帮助人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最适当方法。正如德国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所说:“什么使得一种风俗习惯能成为习惯法?不是原始上的可强制性以及长时间的规律行使,而是相关规定的社会伦理内容,是针对共同福祉的。”[3]但风俗习惯、村规民约毕竟不是习惯法,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这就客观上要求我们,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不能将习惯的积极合理的因素、因子视同政策和法律,更不能代替法律。当然,我们对岜沙人、占里人对树木崇拜的风俗习惯的认识和理解是非常肤浅的,也存在不断认识、挖掘、整理的过程。
四、岜沙人、占里人的风俗习惯已经成为守护
内容摘要随着大都市中心城区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旅游环境容量的趋向饱和,使得大都市郊区旅游逐步受到了旅游者的青睐和城市旅游规划部门的重视。本文以杭州市为例,在实际调查问卷的基础上探讨大都市中心城与郊区旅游的空间相互作用问题,以期能够对大都市郊区旅游的发展及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些有益参考。
引言
当前,城市快节奏生活造成的心理压力、都市中心城建筑森林的苍白、环境污染的危害使不少城市居民期望能短暂地逃离城市。1995年在对上海市民的调查中发现,期望周末双休日能外出旅游度假者占被调查人数92%,其中期望回归大自然,去野趣浓、环境幽静、空气清鲜的目的地占51。4%。收入水平的提高、对外交通条件的不断发送使都市居民的愿望逐渐转化为行动,节假日都市居民大规模的郊游活动直接刺激了郊区旅游行的开发。此外,每逢“五一”、“国庆”长假,大量外地游客拥入大都市中心城区,造成城市核心区的旅游接待、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等不堪重负,这也促进了城市旅游规划部门下决心对郊区旅游地进行开发。如杭州市就根据自身西部旅游资源特别丰富的特点(西部旅游资源约占杭城旅游资源总量的2/3)①,提出了“旅游西进”、“西湖西进”等开发西部旅游资源的一系列战略决策,以拓展城市旅游空间、促进城市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所以,有关大都市郊区旅游问题的研究成了目前一个十分有意义的研究方向。本文以杭州市为例,谈谈大都市中心城与郊区旅游的空间相互作用问题,旨在抛砖引玉,为当前方兴未艾的大都市郊区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提供些有益思路。
1大都市与大都市郊区的内涵
1.1大都市的内涵
大都市或称大都市区,是一个大的人口核心以及与这个核心具有高度的社会经济一体化倾向的邻接社区的组合。
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的发展模式与发展速度迅速变化。一方面城市工业和接掌技术高度发展,使人口、资金和技术以更快的速度向大城市及其周边地区集聚;另一方面,城乡之间交通高度发达,城市由长期的向心集聚向相对分散的郊区发展。城市高收入阶层从中心区外迁,随之工业、服务业也出现郊区化趋向,城市空间不断向外拓展,大城市边缘新城镇大量涌现。这种城市集聚和扩散的双向推动使大城市地域迅速扩张,从而形成以大城市为核心,与周边地区保持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城市化地区大都市区。可以说,大都市区的形成与发展是现代城市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21世纪世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
引言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了持续稳步增长的良好势头,但是受“重经济发展,轻生态环保”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经济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也日益严重。甚至有的农村地区已经出现了重度的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影响了农副产品质量,并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健康。因此,我们要充分利用先进的现代化的环境检测技术,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及时高效、科学系统的进行实时监控和预防治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建设,提高农村周边环境质量,为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营造一个优质的外部环境。
1.我国农村基本建设中存在的主要环保问题
1.1水资源的污染
据我国环境监测站的调研数据显示,我国大约有3亿多农村人口饮用水质量不达标,其中大约有9000多万人正饱受水污染问题的困扰。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大多是由于农村种植农作物时大量的使用化肥、生活污水长期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的。此外,不规范的大规模的畜牧业和家禽类养殖也是造成水资源污染的主要原因。
1.2土地资源的污染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但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遭到破坏。现阶段,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大多以分散的农户独立经营为主,对现有的土地采用的仍是传统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在实际生产中,没能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为前提,遵守生态环境规律,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走农业集约化的生产道路。农民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缺少化肥、农药和农业生产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农药和化肥配比方面仅仅凭借以往的种植经验,随意勾兑。这些落后的生产方式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污染问题。
1.3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污染
1当前生态环境的治理成效
“先行试点”措施的推行及产生的效应。在改革开放和“三农“建设的政策指导下,农村的发展要求也由原来只强调经济而转向经济、社会、生态等全面发展,人们开始关注生态环境的问题,并做出了一系列举措来改善生态环境,因此而产生一些积极的效应。治理农村生态环境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因地制宜进行不同程度的环境治理工程,并采取“先行试点”的措施。进行试点的范围涉及全国各个省市乡镇,试点项目也包罗万象,包括水环境整治试点、生态修复试点、地质环境保障工程试点等。试点后,各级组织试点地区。促进了一批高起点,高标准的形成,农村建设质量组织的高水平,更好地发挥辐射示范作用。实践证明,解决问题得抓住重点,国家两点论与重点论环境整治理论指导下,抓住重点地区进行整治能使得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很好的改善。此外,近些年来,我国在总结经验和教训之后,提出了这样的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思路,那就是“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也使得环境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举措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我国各级政府和组织采取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通过这些农村环保措施,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农村环境问题。
2.1加大政府对农村环保投资力度,推进环保产业形成我国针对农村生态环境的问题,除了对受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环保工作的重要性外,国家近年来还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农村的投资项目,主要表现在各级环保部门,农业部门推出了具体的植树造林项目和防护林工程;同时,各地陆续开展了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另外,政府部门在农村进行了改路工程,有效避免农村因路况问题引起的扬尘,机动车排放的大量烟尘有所减少,较为直接的改善了农村环境;国家通过三农资金扶持农村的能源优化,推行沼气等新型能源项目,减少传统的薪柴的植被破环和燃烧后的气体灰尘排放。所有的这些政府措施,积极推进了环保产业的形成。
2.2制定环保法律法规及建立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必须制定和健全环保法律法规和建立长效的监督机制。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0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此外,我国还颁布国家级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6部,与环境有关的资源法9部,环境保护行政法规29项,制定环境标准364项。加上地方颁布的各类法律法规基本,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农村环保问题上已有一些监管制度,可以促进农村环保的发展。
2.3加强农村发展规划针对我国农村发展缺少规划而破坏环境的特点,现阶段地方已加强了这方面的规划建设。在各级政府的发展规划上,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规划,强调农村发展布局,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了乡镇和农村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促进工业企业污水的统一检测和排放,加大对污水处理装置的建设,进行农村工业污染的综合治理;其次,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各地开始兴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站以及生活垃圾转运站,特别是在较为富裕的城镇开始安排环保工人,专门进行环保工作以及环保检查。再次,在发展的布局,开始了农村生态规划,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生态公园,采用现代清洁型的农村发展模式。这些措施都缓解和解决了农村的环境问题,有利于建设环保意义上的新农村。
作者:徐卫兵单位:安徽省太湖县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