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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和规范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工作,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现就市环保局负责审批及受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项目“三同时”和验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县环保相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与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实施建设项目联动监管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市环保局监管科职责市局监管科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2、环境监察支队职责市环境监察支队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市本级及金巢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
3、监测站职责环境监测站参与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审核,建立技术审核制度;项目单位未建设环保设施,监测站不得进行监测。
4、县局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并按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受理审批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
二“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环境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妥善地处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环境保护局查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生态遭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海洋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故等。
第五条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程度分为四级: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者为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含两万元)且对环境造成影响的。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分工
成立专项行动指挥部,杨恩利局长任指挥长,其他局领导任副指挥长,办公室、监管处、污控处、自然处、法宣处、综计处、减排办、监察室、监察支队、信息中心、监测中心站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支队,由副调研员杨国军兼任主任,监察支队支队长王军善任副主任,日常工作由监察支队负责。
(一)专项行动指挥部职责
1、审定我市各阶段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定期听取市局有关单位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汇报;
3、研究确定市级挂牌督查督办案件;
4、审定通过12369环保热线定期上报专项行动的各类报表;
1.1总则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摘 要 轻轨交通是一种中等运量的城市交通客运系统,近年来随着轻轨在我国各大城市相继建成,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势在必行。目前还没有关于轻轨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的规范指导,限制了该项制度的普遍实施和作用。本文在分析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特点的基础上,初步构建了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框架体系,包括验收程序、验收内容与范围、验收方法与验收指标体系,期望对实际验收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环境保护验收 框架体系 轻轨
轻轨交通是一种中等运量的城市交通客运系统,它的客运量在地铁和公共汽车之间。轻轨可分为两类:车型和轨道结构类似地铁,运量较地铁略小的轻轨交通称为准地铁;另一类是运量比公共汽车略大,在地面行驶,路权可以共用的新型有轨电车,它是在传统的有轨电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快速轨道交通系统,由于其造价低、无污染、乘坐舒适、建设周期较短而被许多国家的大、中城市所接受,近年来不断得到发展和推广[1]。我国目前已有轨道交通投入运营的城市已达5个(京、沪、穗、连、长春),未来几年内,将有超过20个城市计划修建20条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总里程达到850km。我国目前已批准深圳、南京、武汉、重庆、成都、青岛、大连以及哈尔滨等城市,启动各自的地铁与轻轨工程项目。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加强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为环境保护验收的实施提供了依据。基于环境影响后评价思想提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在竣工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制定的各项环境影响缓解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验收,从一定意义上讲,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也是后评价的一部分或者一种表现形式。这项措施是对现有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有力补充,使之形成从环境保护措施制定、实施到验收的完整过程,在逻辑上更为完善[2]。目前,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都已陆续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目前国内并没有指导轻轨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规范和方法,随着各城市轻轨项目的相继启动,迫切需要有针对性的技术文件支持以保证整个工作过程能严格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强制性环境标准以及各项环保政策的要求。为此,本文在北京城铁13号线和长春轻轨1号线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基础上,对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构建了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框架体系,希望能为有效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支持。
1 轻轨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特点和体系构成
与一般工业建设项目不同,轻轨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污染物排放,工程建设对沿线生态环境系统有着干扰和破坏,地表开挖面较大,建设过程中形成大量弃土弃渣,容易加剧区域水土流失,对环境产生直接影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第12条规定:“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按此规定轻轨工程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轻轨建设项目规模大,建设周期较长,工程的可变性和不确定性大,往往工程的实施内容(如线位)与项目的可研报告存在较大的出入,因此,在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会出现因工程的不确定性而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不充分,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不力或没有上环保措施的情况,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要特别注意这些问题。
1.1总则
1.1.1目的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迅速、有效地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性环境事故,全面控制和消除污染,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确保社会稳定和环境安全,特指定本预案。
1.1.2工作原则
1.1.2.1预防为主。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防范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意识;坚持不懈地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对我市各类污染源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1.2.2全面覆盖。对区域范围的污染源、水系河流、城镇居民点、水源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保护区,以及大气、水体、固废、危废、噪声、辐射等各环境要素全面覆盖,全面监控,以保证环境信息的完整性、连续性。
1.1.2.3突出重点。对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重点水域、重点区域内的污染源实施重点监控。
1.1.2.4公众参与。建立环境新闻机制,确定新闻发言人;建立环境公示、听证机制,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建立举报制度,健全“12369”投诉系统,确保公民的环保知情权、参与和监督权。
第一部分总则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同时,确保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的
(一)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有备无患;
(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必要时作出安全评价。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县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有效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发生重大环境事件时,各有关部门能够协调行动,密切配合,高效、有序地开展各项应急救援工作,促进全县经济健康、稳定、有续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酒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污染控制。具体包括:
1、危险化学用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造成的污染事件。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生产装置、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等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污染事件。
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
5、其他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
为加强全市环境监察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全面落实20__年省市环保会议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稽查目标
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和规范的活动。20__年全市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目标是:通过市县区自查和上级稽查,全面规范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健全监管机制,总结执法经验,提升执法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扎实、业务过硬、监管有力、服务优良的环境监察执法队伍。
三、稽查内容
20__年我市环境监察稽查将围绕我市和20__年上半年市县区环境监察重点业务开展,具体是:
(一)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工作规范化。重点稽查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现场监察次数是否满足监察频次要求;现场监察记录所反映的现场监察内容是否完整;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表述是否准确;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与报送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在线监控现场监管和减排监察系数现场检查是否开展;现场监察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依法查处,限期整改与挂牌督办是否落实到位。
(二)对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进行稽查。重点稽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合法性、实体内容合法性,包括取证人员的数量是否在2人以上,环境监察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内容与案由的匹配性,录音、拍照、录像等视听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处理建议与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匹配性等。
五、稽查方法
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环境,防治海域污染,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向厦门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进行海岸工程建设,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水产养殖等活动的任何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在厦门海域以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厦门海域污染损害的,也使用本规定。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的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对在防治海域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护海域环境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保护和改善厦门海域环境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厦门海域的环境质量。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厦门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制度,开展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监测任务,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告。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厦门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厦门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汇总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港务监督、厦门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和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执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组织拟定厦门海域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四)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的海岸工作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域环境的行为。第七条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的职责是:(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巡航,海域巡航通报;(二)组织海域环境的调查、监视和监测;(三)主管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处理违章倾废行为;(四)主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它有关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厦门港务监督的职责是:(一)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二)负责港区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主管防治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渔业水域船舶排污的监督;(二)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主管水产养殖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二)负责军用水域环境的监视;(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污染军用水域的行为。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市政、农业、园林风景、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海域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第十二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的必须符合厦门市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第十三条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设施工),必须经厦门港务监督审核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建设工程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第十四条下列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三)围填海工程建设项目;(四)需要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可能污染海域环境和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对厦门海域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其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和地址等有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重新报批。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执行国家和厦门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污水管道的入海出水管口应延伸至低潮线下。第十六条港口、码头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回收处理设施和其他处理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污器材和监视、报警装置。第十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可以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一)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二)生产设备、工艺和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四)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五)限期治理完成情况;(六)事故情况及有关纪录;(七)其他与环境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第十八条严禁擅自在近岸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弃置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处理场的,必须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防止废弃物流失入海。第十九条需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应事先向厦门海洋管区提出倾倒申请,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单。厦门海洋管区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签发倾倒许可证。签发许可证应严格控制。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的变化、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厦门海洋管区可以更换或撤销许可证。第二十条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在废弃物装载时通知厦门海洋管区予以核实。利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还应通知厦门港务监督核实。第二十一条获准向厦门海域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携带倾倒许可证(或副本),按许可证规定的限期和条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倾倒。倾倒时必须向市填写倾倒情况纪录表,并将纪录按时报送厦门海洋管区。倾倒废弃物的船舶还需向厦门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因紧急避险或救助人命,未按倾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地点进行倾倒的,事后应尽快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按要求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厦门海洋管区应对海上倾倒活动进行监视和监测,必要时可派员随航,倾倒单位应为随航公务人员提供方便。第二十三条凡进入厦门海域的船舶,严禁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船上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并备有垃圾接收处理的纪录薄。20总吨以上船舶产生的垃圾、须由厦门港务监督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20总吨以下船舶产生的垃圾,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油码头、船舶和海上储供油设施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漏油事故。凡发生油污染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并及时报告港务监督,接受调查处理。第二十五条400总吨以上的渔船,应设有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小于400总吨的渔船,应装设足够处理量的油水分离设备或设置足够装灌所有污油水的船柜,污油水舱柜应设有观察液位的装置。小于100总吨的渔船,如设置污油水船柜有困难,可用足够容量的容器代替。凡装设污油水(污油)舱柜的渔船,应设置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用于排放含油污水或污油至接收设备。第二十六条在厦门海域航行、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载运工具,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弃置时,其所有人应及时向厦门港务监督和厦门海洋管区报告,并尽快打捞清理。第二十七条禁止在非养殖规划区的滩涂、近海、军事用区和国家、省、市确定的航道、锚地从事水产增、养殖活动。滩涂、近海增养殖必须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区域内进行,增、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放饵料、防止海水富营养化。第二十八条禁止在海滨风景游览区和海水浴场内挖沙、采石、晾晒海产品及恶臭物质。严禁毁坏海岸防护林、风景林、风景石、红树林和珊瑚礁。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废弃物成分检验报告单的;(二)不填报倾倒情况纪录表的;(三)因紧急避险和救助人命的,未按规定进行倾倒后,不及时向厦门海洋管区报告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打捞清理的;(五)船舶不配备符合要求的垃圾容器的;(六)船舶垃圾的接收处理不按规定办理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水产增、养殖活动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晾晒海产品及恶臭物质的。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渔船不按规定装设油水分离设备,船柜或容器的;(二)被批准在岸滩设置固体废弃物堆放场或处理场,而没有建造防护堤和防渗漏、防扬尘等设施的;(三)拒绝或阻挠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的;(四)在检查中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资料的。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未通知主管部门核实而擅自倾倒废弃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向厦门海域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厦门港务监督可视情节轻重和污染损害程度,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不执行国家和厦门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近岸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弃置和处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向海域倾倒废弃物,或不按批准的条件和区域进行倾倒的,由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除对单位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并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造成海域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损害,并对直接受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九条严重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引起人员伤亡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海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犯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