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换届申请书

换届申请书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自荐办法

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自荐办法

为完善民主竞争机制,提高村委会换届选举质量,加快选举工作进程,根据上级要求,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提倡、鼓励选民通过自我推荐的形式参选村委会候选人,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向村民选举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作为第十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选,供选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选择。

2、没参加自荐的选民与自荐人选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委会成员候选一定要保证选民另选他人的权利。

3、自荐受理时间、地点应与选民名单一起对外公布,自荐受理时间均选民证发放之日起3天内,办理自荐申请时,选民应持参选证,到指定地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自荐申请,领取新一届村委会任期目标和申请书并签字。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报,报并合格,并且自荐人按要求及时递交书面竞职打算后,在村张榜公示2天,没有按要求递交书面工作打算的视为自动放弃,名单不予公布,选民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2日内予以解答或纠正,自荐人选名单口口口口改,以须重新张榜公示。

4、口口确定为自荐人选的选民,不得接受其他选民的委状,口口口口在预选前违背自荐承诺或出现其他违法行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取消其自荐人选资格。

5、本办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参加自荐的选民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村委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全文阅读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三

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三十二条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全文阅读

压力管道评审换证事宜及简要注意事项

摘要: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安全监察,确保设计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关于审批项目的相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颁发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规定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方能进行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对于此设计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必须办理换证手续,否则将不得继续从事设计工作。本文将根据《许可规则》以及实际换证经验,针对换证期间所需文件及工作进行简明扼要的描述,以便初次换证单位及工程人员参考借鉴。

关键词: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换证

中图分类号:TQ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利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甚至气固、气液、固液和三相的物质。种类繁多,使用状况复杂,影响因素和环节较多,导致各种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确保其设计质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颁发了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许可规则》适用于《特种条例》所规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根据《许可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类型及设计范围,各个单位需要申请和自己设计设计业务相关的公司所需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本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需提前6月向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换证《设计许可申请书》。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月前完成评审工作。

另外,需要另行说明的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鉴定评审工作,由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其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开展评审工作,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一、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申请书》应该包括的内容

1.作为申请单位,首先应该明确自身设计业务范围。根据相关业务范围申请相关资质的许可证。

全文阅读

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制度适用之我见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实践中有同志认为《证据规定》中有关举证期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适用起来很难操作、掌握,尤其是举证期限指定不少于三十日,与答辩期的规定感觉有冲突,认为不但不能提高审判效率,反而延长了审理周期。

笔者认为,上述认识失之偏颇。灵活运用举证期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对提高审判效率、降低法官裁判风险(错案追究)有利而无弊。

《证据规定》对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是第三十三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同时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有关交换证据的内容规定在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人民法院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应相应顺延。”

结合上述规定,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在采用不同程序审理案件时,采取了不同的方式。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除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设定的举证期限之外,对双方未协商举证期限的简易程序案件,在送达受理、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与开庭传票。在举证通知中注明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开庭时间一般定在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二日。开庭时间、举证期限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对争议不大的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交答辩意见的案件,可在三日后开庭,限定举证期限三日。一般有可能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或未提出答辩意见的案件,举证期限同答辩期限、开庭时间可在第十六日。对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需交换证据,除非当事人提出交换证据申请。

上述作法的依据是《证据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第三十三条规定 的“指定举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适用举证期限的条文中使用了“应当”,而适用交换证据的条文中使用了“可以”,条件是当事人申请和人民法院认为证据较多、复杂疑难的案件。因此,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必须适用举证期限,而证据交换并非必须。

全文阅读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司法鉴定工作对民事审判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如果将司法鉴定结论喻为准判决,将司法鉴定人喻为科学的法官,这也并不为过。但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仅从自己的亲身感知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一、鉴定申请的提出期限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副本、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进行梳理。证据规定第十四条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未规定证据副本的送达,虽然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证据交换,但也是在“当事人申请”和“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情形下进行证据交换,并非每个案件必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并不要求诉辩双方同时届满,而是根据自身举证情况和难易程度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的方式来决定各自举证期限的长短,而且法院也不能保证在同一天向原、被告双方同时送达举证通知。至此出现一个问题: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自认为应当全部提交的证据,且举证期限已经届满,而另一方在举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根据民诉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第六十一条“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规定,要求查阅案件材料,并指明查阅对方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法院同意此请求,势必在程序上对先提交证据的一方造成不公,使其在庭审前就处于劣势被动的境地,而且会导致诉辩双方均企图占据优势地位,千方百计的将自己的举证期限届满时间延迟在对方届满时间之后,从而拖延了案件的审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当在实际工作中掌握这样一个界限,在未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可在举证期限届满时互相查阅对方的证据。笔者一般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诉讼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和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拒绝举证期限延后届满一方的这种请求。因此,诉辩双方在各自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是不清楚对方的证据情况的,待期限届满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或者庭审质证时,才发现对方的证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客观性,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又使法官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如果准予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会以该条款为据提出异议,如果不准予鉴定,又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即使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每个案件均采用证据交换的办法,不采用分别指定举证期限的办法,也不能完全保证当事人在交换证据的当时就能够立即对证据的客观性做出准确的判定,特别是证据较多和复杂疑难的案件,导致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司法鉴定的时机。笔者亲历的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曾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为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发生争议,双方均提供了大量的有关工程量的证据,证据交换时,由于证据太多,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当事人将其中一张签证单的工程量进行了非常巧妙的篡改,折算后的金额近100万元。证据交换并各自领取证据副本的第二天,当事人的工程师发现了这个问题,当事人立即申请对签证单的笔迹同一性和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对方当事人以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据,拒绝鉴定。诸如此类的情形,使笔者深感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效的限制的缺陷,为此在实践中做了一些尝试性的突破,即在组织证据交换时,或在诉辩双方的举证期限均届满后领取对方证据副本或庭审质证时,以行使释明权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可也仅可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客观性申请司法鉴定。这样做,也是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即“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建议将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申请期限……”,这样也和第二款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相对应。

二、关于鉴定材料的收集、质证和归档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材料的收集、质证和归档不规范,有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较为混乱,容易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鉴定材料在收集、质证和归档环节上,问题表现的较为突出。如法官在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即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手续,对用于鉴定的工程资料令当事人自行向鉴定机构提交,或者收取当事人的鉴定材料后,不经质证,不加甄别的统统交给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往往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般情况下是不愿意退回委托的,就采取自行通知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甄别,而对于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不属于需专业技术进行辨别的材料,鉴定机构则自行取舍采用,导致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存在问题,从而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另外鉴定结论下达后,往往把鉴定材料退还当初的提交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均未完整的将鉴定材料归档备查,对鉴定结论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具体用于鉴定的材料是否属于证据,是否受证据规定的拘束,用于鉴定的材料由哪一个单位归档备查等问题,在审判实务界中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笔者认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就案件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是将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的纽带,是对鉴定材料的科学性的专业评价,是一种专家证言,属意见证据。鉴定结论的基础是鉴定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材料,所以用于鉴定的材料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范畴,应当接受证据规定的拘束。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鉴定材料同样应当经过质证后才能送交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是由鉴定机构自行通知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甄别,即使对某些需要通过专门知识判定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鉴定材料,也必须经质证程序,将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如实记录后,一并送交鉴定机构运用其专门知识进行证据“三性”辨别。由此,我们同时也确定了鉴定材料的归档备查方法,应当是由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完毕后,将全部用于鉴定的材料返还委托法院,由法院将鉴定材料以案件证据的形式编入案卷归档备查,而不是将鉴定材料退还当事人保存。有些同志可能认为,某些案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材料是相当繁多的,都由法院归档备查不太现实。但笔者认为,仅仅因为证据材料的繁多就将案件证据流散于社会中,破坏的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纠正。

通过第二个问题的论述,我们应当明确,用于鉴定的材料其本质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范畴,而且在审理实务中,有不少人也是持这种观点的。但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表述,未能清楚的表明鉴定材料的提交收集期限即“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与举证期限是否不具有同一性,即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鉴定事项是否可以再行提交收集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包括承办法官在内,可能都没有意识到(也不可能全部都意识到)案件的部分证据或事实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质证或证据交换过程中,才发现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须,而且司法鉴定所需材料是诉辩双方在举证期限内已经提交的证据之外的证据材料。此时,不允许当事人提交已交证据之外的鉴定材料,则案件事实不能查清;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会以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为据,质疑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公。实际上,这个关于鉴定材料的收集提交期限问题,通过前面所述的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修改,可一并解决,即变更为“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申请期限……”。

三、鉴定结论的异议期限

即提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是否应当设定期限。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都仅仅规定了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条件,没有对提出异议的时间进行限制。有些当事人为达到恶意拖延时间或缠讼的目的,就鉴定结论的异议不一次性提出,而且每次都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浪费了审判资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稳定性。为使程序清晰公正和保证鉴定结论的稳定性,也为使针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有一个明确合法的提交期限,应当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时间进行规定,逾期未提出的异议,则不再组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亦不再对鉴定结论进行订正。为此,笔者建议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分别变更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或者直接规定为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其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鉴定结论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或者规定为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全文阅读

法院民事诉讼准备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民事诉讼中,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在立案以后,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条庭前准备一般由庭长指定一名预审法官负责。预审法官不参加案件的合议庭。

第四条预审法官是在审判长的指导下,从事庭前准备工作和其他审判业务辅工作的审判人员。预审法官的职责是:

(一)审查当事人的身份、住址(所)和联系方法等情况;

(二)审查诉讼费缴纳的情况;

(三)根据合议庭的决定指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限;

(四)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当事人作必要的法律上的阐明,接待当事人的来访、咨询;

全文阅读

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订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 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股务科办理。 印 鉴第三条 本公司股票应照姓名条例,使用本名,填盖印鉴卡,如属法人,应使用法人全衔,填盖印鉴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后股东向本公司洽办有关股票事务时,即以此印鉴为凭。 第四条 股东申请掉换新印鉴时,应填送“更换印鉴备案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加盖新旧印鉴,并填盖新印鉴卡,一并交本公司存查,嗣后即以此新印鉴为凭。 第五条 股东原印鉴遗失,毁灭或被盗窃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并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住所所在地的日报,连续刊登印鉴遗失作废声明三天,将所刊报纸的全份及乡镇区公所发给的“印鉴证明书”,填送新印鉴卡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鉴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予换用新印鉴卡,并注销旧卡。 过户及换票 第六条 股票转让过户,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过户通知书”,由受让人送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经本公司盖章不生效力,受让人如为新股东时,并依第三条的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七条 股东死亡,继承人申请过户时,应由继承人填送“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并在股票背面受让人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检同身份证,其他继承人同意书,全户户籍誊本(包括原股东死亡除籍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记载)、印鉴证明书,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其他有关继承人股权的证明文件等,向本公司办理继承过户手续。如为新股东并依第三条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八条 掉换股票应由股东填送“换发股票通知书”加盖原印鉴,检同股票送本公司换发。 股票挂失 第九条 股票遗失,毁灭或被窃时,应立即由股东填送“股东挂失申请书”。交本公司登记,以凭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告,同时由股东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损毁地,各刊登通行日报连续公告三天声明作废,随即填送“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见妥保,并检同刊登启示的报纸及本人身份证,原印鉴送本公司办理。保证商号的资本额,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市场价格。如由本公司股东担保,则保证人的股权在二个月内,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股数。本公司接受前项申请书,应审认其最后登启事之日起经两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即予填发新股票。 第十条 股东之股票及印章均遗失者,应申请管辖法院依法裁判确定后,持凭裁判证明文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具妥保再向本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及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 股票挂失后,所有应领未领却已到期的股利,均暂停发给,算经本公司核发新股票后,再行补发。 质权设定 第十二条 股票的质权设定,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填送“质权设定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记,未经本公司登记的股票质权,对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十三条 股票质权消灭时,应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送“股票质权撤销登记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面于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送本公司为质权撤销的登记。如质权消灭未经本公司登记者,本公司对该项质权认为继续存在。股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质权人如未受清偿而依法处分股票时,应由质权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有权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通知书”检同股票及合法处分的证明票文件一并送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登记股票之质权于过户手续办妥后销毁。 发放股利 第十四条 本公司每届发放股利,应将发放股利的日期,地点分别通知各记名股东,并依法在报刊公告。 第十五条 股东领取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加盖存记印鉴。 第十六条 股东如因故未能前来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股利时,得将股利收据填妥,加盖印鉴,迳寄本公司,经查验无误后,途中,如有遗失,本公司可代查询。 附 则 第十七条 股东户籍地址,以股东印鉴卡所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随时以书面填具“股东更换住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洽询或办理股票事务,凡以书面提出者,均应加盖原印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全文阅读

加强处理废弃的电子产品管理

继9月份国家发改革委、环保部和工信部联合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之后,为进一步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环境,环保部近日起草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目录》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处理资格。换言之,国家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并针对处理企业资格设定较高门槛。

该办法规定,处理企业除了满足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才能获得处理资格。其一是处理企业要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地、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等;其二,处理企业必须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环境监测分析仪器仪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其三,处理企业应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完善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其四,处理企业应该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此,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申请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并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及相应证明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组织相关专家依据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对拟授予处理资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另外,许可机关对公众意见较大的申请企业,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许可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申请企业具备许可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授予处理资格,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处理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处理资格有效期为3年。处理资格有效期届满,处理企业继续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当于处理资格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该办法设置了严格的法律惩罚体制,除规定未取得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以外,还将对未重新申请处理资格,擅自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类别的;未重新申请处理资格,擅自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处理设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生产规模超出资格证书规定的设计处理能力的,不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妥善利用或处置的处理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审批该资格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回处理资格证书或宣告原处理资格证书作废。

全文阅读

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一、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著作权的保护,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国外著作权人及有关权利人的组织,必须是国家版权局已经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称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

三、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经国家版权局批准后,依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

四、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版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该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姓名和驻在地址;

(二)由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注册机关开具的登记证明及公证书;

(三)由认证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委任代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原件及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五、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应在国家版权局审批后1个月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全文阅读

印度专利与中国专利的主要申请途径的简单比较

印度专利的主要申请途径

外国单位或个人作为申请人去印度进行专利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是通过巴黎公约途径。即先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一件在先申请或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作为“基础申请”(Basic Application),然后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进入印度申请,并以在先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称为“公约申请”(Indian Convention Application)。

二是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途径,先进行PCT申请(PCT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然后在30/31个月内进入印度国家阶段(Indian National Phase Application)。

三是直接在印度申请专利,即“一般专利申请”(Ordinary Application)。可以先提交“临时说明书(Provisional Specification)”,相当于美国的临时申请,然后在12个月内提交“完整说明书(Complete Specification)”,相当于美国的正式申请;

四是增补专利申请。即在专利授权后的有效期内,还可以基于已有专利(称为主专利)而提交“增补专利申请”(Application For Patent Addition)。增补专利的存在的前提是主专利有效。主专利被宣告无效时,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局将增补专利变为独立专利,并继续享有主专利原来应享有保护期限的剩余保护期,并缴纳剩余应缴年费。

另外,还可以基于母案申请提交分案申请。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