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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精选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海洋渔业 海洋生态系统 影响分析 管理措施

海洋渔业对海洋生态系统所产生的影响已经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且对于海洋渔业管理来说,所采用的生态系统方法应成为了海洋渔业管理的未来发展必然。在海洋渔业活动的影响下,就会造成海洋物种品质出现下降的现象,从而也就影响到了海洋生物的数量,对海洋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也产生出了相应的影响。因此,在实际中就要做好分析与研究工作,提高管理的效果,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发展。

一、海洋渔业对海洋生态系统所造成的影响

世界上的渔船总数已经超过了400万以上,从而也就出现了大规模的捕捞活动,但是在这种大规模捕捞活动的影响下,对海洋生态系统产生出了一系列的影响。如对渔业资源的栖息地等造成破坏、降低海洋生物的多样性等。也正是在这种现象的影响下,使得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不断下降,最终也就造成了海洋生态系统出现了不均衡的现象。

(一)对目标种造成的影响

捕捞活动会对目标种的资源量产生出直接影响。且在商业性捕捞的影响下,一些目标种的资源量开始不断下降,甚至还出现了枯竭的现象。在调查中可以看出,在商业捕鱼活动开展以来,世界上的大型鱼类资源已经减少到了90%左右,在资源量不断下降的影响下,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群落结构等方面也产生出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渔获种类的结构来说,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向着逐渐下降的趋势不断发展。

(二)对非目标种所造成的影响

首先,是捕食与竞食关系对非目标种所造成的影响。在海洋生物中存在着捕食与竞食关系,如果对目标中资源进行捕捞,势必会对其他生物资源产生出直接的影响。一旦出现过渡捕捞,就要造成某一目标种资源出现大幅度变化,且一旦资源量下降到不能实现自我恢复,就会对群落的稳定性产生出直接的影响,从而也就出现了生态系统出现失衡的现象。

其次,是兼捕与弃鱼对非目标种所造成的影响。在一些海洋捕捞作业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兼捕现象,如对金枪鱼进行延绳钓作业中很容易对海鸟等进行兼捕等。对于海洋哺乳动物与鸟类来说,大多处于海洋生物系统中食物链的最顶端,加之数量相对较少,使得在直接捕捞或是兼捕影响下,对海洋生物的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等方面产生出了直接的影响。在分析中还可以发现,每年在渔获量中存在着大量鱼获兼捕后备丢弃的现象。所以可以说,兼捕与弃鱼对非目标种有着极为严重的影响。

二、生态系统海洋渔业的管理现状

首先,就国际上的管理来说,在八十年代以前,往往采取了传统的管理方法,也就是说,对单一的物种进行管理,并将目标种独立于生态系统中。由于海洋渔业对生态系统有着较大的影响,因此,促使了渔业管理采取了生态系统的方法。

其次,对于我国的管理情况来说,现阶段中依然采用了传统的渔业管理方法,虽然制定出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却并没有落实到实际中去。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中,海洋伏季休渔与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等都成为了生态系统范畴中的一部分,其他措施如炸鱼、毒鱼等也是严格禁止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护好渔业资源与生态环境。但是由于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不断的退化与衰退,使得兼捕弃鱼等问题对生态系统还有着严重的影响。

三、海洋渔业管理措施

虽然在海洋渔业管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发展与实施等方面也依然处于早期的阶段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完善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了海洋渔业管理应用中的必然发展趋势。我国也要从传统的管理模式中进行创新,实现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

(一)做好海洋生态系统的基础科学研究工作

在实际中要对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进行不断的创新与研究,在此基础上离开促进渔业与生态系统的发展。且对于渔业与生他系统来说,存在着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在实际中就要不断做好研究与发展工作,其中也就包含了对生态结构以及成分等方面进行研究,同时还要对渔业与生态系统间存在的影响进行分析。在实际中还要从生态系统的参考点上出发,建立出可持续的指标。我国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开始进行了基础性的科研工作,但是由于受到科学研究与信息资源不足等方面的限制,使得生态系统的方法也受到了影响。因此,在实际中就要不断获取最佳的信息资源,完善科学调查工作。

(二)将生态系统方法的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一起

在实际中要加强对生态系统的研究与分析工作,其中也就包含了对基本概念以及原则等方面的研究,通过掌握好生态系统的方法与内涵,来促进海洋渔业的发展。同时还要对我国运用生态系统方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你分析,以实际应用为基础理论。通过对实践进行研究,找出可以真正促进生态系统的方法,在我国的海洋渔业管理上实现更好的运用。

(三)积极开展多个部门之间的合作

在对生态系统进行实践的过程中,存在着管理边界与生态边界不一致的现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同时还要提提高国际上的合作效果,以此来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创造出条件。对于部门之间的合作来说,其中包含了渔业管理部门与海洋管理部门等方面的合作,所以就要不断探索方法,加强合作的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海洋生态系统实现科学化的管理是促进海洋生态发展的重要方法之一。因此,在实际中就要实现多元化的管理,满足海洋生态系统发展的需求,促进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还要实行监测管理计划,完善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唐议.邹伟红.海洋渔业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及其管理的探讨[J].海洋科学,2009

[2]赵淑江.朱爱意.吴常文等.海洋渔业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地球环境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而在当前社会发展背景下,工业生产以及资源开采已经开始向海洋方向转移,所以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造成了海洋生态系统污染问题。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系统合理保护中,应该针对现代化治理工作和技术进行分析,完成现代化的海洋生态环境良好处理,确保其工作运行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系统的工作运行效果。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控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具体的工作处理,所以在当前生态系统的工作运行管控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合理的运行控制,确保其工作运行更加合理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效果。

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面临的威胁

海洋生态环境对于当前社会环境的影响非常重要,一定程度上关系到社会环境建设。并且在当前社会资源调查中发现,海洋中包括有当前社会发展中所需要的燃气等资源条件,所以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开始对海洋领域进行探测和发展,也关系到海洋体系的有效利用管控。而在海洋环境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也形成了海洋体系的有效控制,对于海洋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正在遭受环境污染的影响,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我国近海岸环境污染相对比较严重,影响到海洋污染处理效果。我国是海岸线绵长的国家,海岸资源是我国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依靠海岸资源建立了独特的旅游体系、完成核电项目建设以及水产养殖等建设,但是在各项产业建设过程中,一味的向海洋资源索取,缺乏对资源的保护,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意识。造成了近海岸污染严重问题。一方面,近海岸污染的主要影响因素是人类活动因素,工业生产向海洋排污、人类活动向近海岸释放垃圾等,都严重影响到海洋的环境安全。据相关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主要河流污向海洋输送的污染物已经达到了2000多吨,并且陆地垃圾源也向近海岸排放垃圾,影响到海岸线的实际建设,不利于海岸线的生产。另外一方面,大气环境污染以及区域内的整体环境变化也影响到地区内的环境建设,使近海岸海洋资源受到污染。其次,从海洋生态系统的总体生态性分析而言,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系统存在功能退化的现象,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海洋生态物种的多样性受到影响,使我国海洋环境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1.当前,我国海洋生态以及陆地滨海生态系统中无机氮。含量逐渐增加,并且磷元素逐渐减少,这是海洋生态环境退化的主要表现之一,严重影响到海洋水体问题,对于海洋生态环境控制非常不利,也不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自我净化。2.海洋生态系统的环境发生变化也势必会对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生物族群造成影响,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海洋生物种类逐渐减少、潮间带生物、底栖贝类、鱼类种类多样性明显降低。3.我国海洋面积逐渐减少,其主要原因是人为的填海工程建设实施,影响到实际的海洋工程建设,不利于海洋建设管控。最后,当前海洋灾害频繁爆发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在最近几年内海洋灾害频繁发生,台风、海啸等灾害给予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与当前的环境问题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灾害处理中,要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控制,确保海洋灾害控制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灾害处理效果。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正受到严重的威胁,从而影响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建设效果,所以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管控,确保其工作处理更加有效。

二、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是在当前海洋环境处理工作中重要的工作,其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为目标,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善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实际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问题,其具体问题包括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当前我国海洋安全治理体系中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问题。(1)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法中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其配套的制度实施缺乏效率,影响到安全管理效果。(2)存在有法律法规过于发散的问题,尖锐的问题分散到各个法律规章制度当中,影响到法律规章制度的处理,不利于法律规章制度的实际管控。其次,海洋安全管理不够现代化。在实际的海洋安全管理实施过程中,其管理仅重视对环境污染清理,缺乏安全管控意识,影响到实际的安全管控效果。(1)缺乏对沿海地区产业的合理布局,其工业化以及化工产业相对比较多,加重了海洋的污染。(2)海洋监测以及相关海洋处理技术不够发达。我国海洋技术起步相对比较晚,落后于发达国家,不利于对发达国家的各项技术进行处理,并且海洋技术处理过程中,缺乏对先进技术的转换,其海洋环保处理技术不够现代化,影响到海洋安全控制处理效率。再者,海洋安全管控系统建设过程中,滨海地区的政府以及相关人员缺乏海洋安全管控意识,同时也缺乏对海洋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宣传,不利于海洋安全控制。

三、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的有效策略

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对于当前我国海洋生态安全管控过程中,应该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通过对问题的实际处理,完成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良好改善,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管控意识,确保安全管控工作实施更加有效。以下是本文为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完成海洋生态环境制度优化建设是海洋生态安全现代化治理工作展开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合理改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定程度上也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处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其生态环境建设进行实际的控制,确保其环境建设更有效果,最大程度上提升其处理质量。首先,制度建设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保护进行制度建设,重要完成责任制度的优化建立,规定海洋安全保护的明确职责部门,并且通过职责的明确,确保海洋安全管控系统构建更加优化,也需要完成各项工作优化建设,确保工作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最大程度提升实际的工作处理效果。其次,制度建立过程中应该针对海洋污染进行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惩罚处理制度建设是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手段,海洋环境之所以受到污染,正是因为部分污染问题缺乏制止,影响到环境污染的处理效果,不利于环境污染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处理中,更应该做好各项技术控制,确保技术应用更加合理,并且在海洋环境污染惩罚制度处理中,应该做好量刑处罚设计。根据不同的海洋污染程度设计完成不同的制度建立,同时也有利于海洋污染的综合处理,确保海洋污染处理更加有效,提升海洋污染处理效果[1]。最后,完成海洋生态安全立法规划,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海洋生态环境缺乏立法保护,是影响海洋安全生态管理的主要问题,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立法处理过程中,还需要针对性完成各项立法控制,确保海洋处理更加有效,也能够实现海洋生态安全环境保护升级。如,当前国家制定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就可以完成良好的海洋生态安全保护,并且各项制度的建立要以“海洋生态安全治理基本法”为依据完成制度规章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保护更加有效[2]。(二)现代化海洋生态安全治理方法应用。传统的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缺乏相应的安全管控,不利于生态环境治理的有效管控,所以在实际的生态安全环境治理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对其治理方法进行优化改进,并完成对生态环境的安全控制,确保各项工作处理更加优化。1.完成对我国沿海地区的产业布局,我国沿海地区产业直接影响到了海洋生态环境,尤其是化工产业以及石油开采等,都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所以在当前海洋生态安全治理过程中,应该注重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良好的处理,确保各项工作展开更加优化,也能够最大程度上提升海洋处理效果。一方面,可以大力发展海洋生态旅游产业。第三产业是当前我国鼓励发展的重要产业,同时生态旅游产业也具有绿色环保的特点[3]。2.完成海洋治理技术升级。一方面,对于海洋生产中使用新型处理技术,包括新型污染处理技术、环保海洋科技等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对海洋系统的优化保护。另外一方面,利用当前新技术完成对海洋的智能化检测,海水利用、生态修复、立体监测观测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攻关,应用智能化系统、北斗导航、网络技术等世界先进的技术,完成智能化海洋生态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确保海洋生态安全监测更加有效,提升海洋安全处理效果。(三)完成海洋生态安全宣传。海洋生态安全保护人人有责,海洋安全保护脱离不了社会的力量,所以在实际的海洋安全体系建设中,还应该注重对其安全环保进行宣传,提升沿海居民、企业以及相关部门对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保护的意识,提升其安全保护效果控制。

四、结语

本文笔者针对海洋生态安全体系建设进行了分析研究,并从安全宣传、现代化治理制度以及现代化治理体系等三个方面阐述海洋生态安全治理体系构建,希望能够对海洋生态安全管控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广平,张晨晓.海洋牧场生态安全健康评价系统软件构建及应用研究[J].中国科技成果,2020,21(09):55-58.

[2]None.陆海统筹筑牢海洋生态安全屏障[J].环境保护,2019(07):12.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3篇

1 概念和内涵

1.1 海洋生态补偿

海洋具有整体性、流动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海洋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海洋生态建设都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即:一片海域的环境资源破坏会损害周边海域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破坏的后果需要由周边海域分担;另一方面,一片海域的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可以增加周边海域的环境和经济利益,生态环境建设者无法独自享有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成果。在海洋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类似的外部性普遍存在,并导致环境和经济利益关系的扭曲,增加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困难,损害了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海洋管理同样需要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来调整相关利益关系。从政策角度,可以把海洋生态补偿定义为:“以促进海洋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发展,实现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为目的,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激励海洋环境资源保护行为,调节海洋环境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

1.2 生态系统方法

生态系统方法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全面方式,是一个按照生态学原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生态系统管理进行思考和制定行动计划的框架。在研究或实践中,生态系统方法被赋予多种不同的定义。《生物多样性公约》认为,生态系统方法是土地、水和生物资源综合管理的战略,是促进它们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一种公平的、科学的方法,这种方法能重视生物组织结构、有机体的基本过程、功能及其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等多方面。在海洋管理领域,美国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则认为,生态系统方法为海洋和海岸带管理决策提供了一个综合框架,与传统的基于单个物种或者单一问题的分散管理不同,运用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综合考虑了相关的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特别是影响海洋资源利用的人类因素。

1992年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上,生态系统方法被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概念正式被提出,并在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等组织的积极倡导和推动下,迅速成为研究和管理实践的热门。海洋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提供了比陆地更多的机会,生态系统方法在海洋管理中,特别是在海洋渔业管理中,得到了更多重视。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等国家均在各自的海洋政策中明确提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海洋管理未来发展的大趋势。

2 在生态系统方法框架下构建海洋生态补偿运行机制

2.1 构建生态补偿机制是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要求

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上提出了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12条原则,其中的4条原则与生态补偿直接相关:

(1)生态系统管理者必须认真考虑和分析管理行动对周边生态系统的实际和潜在影响。这条原则强调应充分认识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性问题,即实施生态补偿的缘由。

(2)应在经济背景下理解并管理生态系统,包括a、减少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市场扭曲现象;b、运用奖励措施,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c、尽量使生态系统的成本和生态效益内部化。这条原则明确表达了采取必要手段纠正因外部性导致的利益关系扭曲,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补偿思想。

(3)管理决策应该考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选择,特别是当地的居民和社区的权利应该被公平和公正的考虑。此原则涉及了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范围界定问题,无论补偿主体还是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

(4)在适当的空间范围上实施生态系统方法,其地域范围应反映生态特征而不是行政范围,通常包括从流域到海域的广阔地域。这条原则为界定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空间范围提供了参考。

从这4条原则可以明确的看出,实施生态系统方法要求运用生态补偿手段。

2.2 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需解决的基本问题

构建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界定生态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二是选择补偿途径,三是确定补偿标准。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同样需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

2.2.1 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

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界定是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是要解答谁补偿谁的问题。其基本思路是分析某一海洋开发或保护活动如何改变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找出其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都是利益相关者,补偿主体包括破坏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和分享因他人的贡献而增加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群体;补偿对象则包括原本享有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受到损害的群体以及对恢复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有贡献的群体。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分类有很多种不同的体系。“我国近海海洋综合调查与评价专项”课题“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研究中把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分成了食品生产、原料生产、氧气提供、基因资源提供、气候调节、废弃物处理、生物控制、干扰调节、休闲娱乐、文化用途、科研价值、初级生产、营养物质循环和物种多样性维持等14类,并提出了计算各类功能的方法,可以据此分析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变化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进而根据他们的利益增损关系界定补偿主体和补

偿对象。特别要强调的是,由于海洋资源本身具有的整体性和流动性特点,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可能很广,从制定易操作的生态补偿政策的角度出发,需要把利益相关者限定在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地域范围之内。

2.2.2 补偿途径的选择

补偿途径指的是实现生态补偿的手段,通常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倾斜、环境资源税费、智力型投入、项目实施等。选择补偿途径应结合海洋资源开发活动的具体形式、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的特点等,并确保补偿效果具备持续性。上述补偿途径都曾在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中得到应用,也完全可用于海洋生态补偿。海洋生态补偿中,应主要考虑选用财政转移支付和环境资源税费两种途径。

2.2.3 补偿标准的制定

补偿标准是实现生态补偿的依据,制定补偿标准是要找出能被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共同认可的补偿额度,以达到改善或恢复生态服务功能,有效矫正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和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各种补偿方式都涉及到补偿标准问题,其中,讨论较多的是资金形式的补偿标准。

理论上,补偿标准应根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市场价值来制定,但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量化方法本身不成熟,而且量化的结果通常是天文数字,所以,其研究结果无法直接用于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已有生态补偿理论研究和实践中,补偿标准通常用机会成本法、恢复成本法等方法计算,海洋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也可以参考这些方法。现有海洋方面的收费政策、陆地生态补偿实践也为制定海洋生态补偿提供了参考。

由于生态补偿标准涉及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人们的意识等多方面,采用理论方法计算的补偿标准在实践中往往难被接受。实际上,通过补偿主体和补偿对象双方“讨价还价”达成协议的补偿标准要比根据理论价值估算确定的补偿标准更加可行。

3 构建渤海生态补偿机制的初步设想

渤海海域是目前我国污染最为严重的海区,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最近几十年,渤海受污染的海域总面积持续增加,特别是海水质量劣于三类水质的海域面积增长较快。渤海生态系统也退化严重,近几年的监控结果显示,渤海的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均处于亚健康或者不健康状态。海洋环境恶化及其引发的环境灾害严重危害了海洋产业的发展。实践表明,传统的海洋管理模式不能胜任渤海管理,无法有效解决渤海所面临的种种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管理渤海被提上议事日程。基于生态系统的渤海管理是一个对渤海及其沿岸区域,并涉及入渤海河流流域的综合管理,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人类活动是其管理核心。如前所述,实施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管理中生态补偿不可或缺。针对影响渤海生态环境的主要人类活动及造成的主要问题,提出生态补偿运行机制建设的初步设想。

3.1 陆源污染物

大量的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渤海并累积是导致渤海水质恶化的最主要原因。渤海陆源污染物主要来源分三类,一是对海直接排污口,每年通过各类排污口直接排入渤海的污水高达40亿t左右,占入渤海陆源污染物的20%~30%;二是入渤海河流,以河流为载体的陆源污染物是渤海主要的污染物来源,其比例占50%以上;三是村镇和农地地表径流,这类污染物主要是氮和磷,占入渤海氮和磷总量的4%~10%。

为减少陆源污染物人海,除了运用传统的严格执法监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手段之外,还应运用生态补偿,用经济激励机制,鼓励减少污染物排放行为。针对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我国建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从实施情况看,由于排污费价格偏低,该制度的激励力度不足,对限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作用有限。建议对现有“排污收费制度”进行改革,提高收费标准,突出生态补偿的内涵,建立以排污单位为补偿主体,地方政府作为人充当补偿对象的生态补偿机制。

3.2 海洋生态用水

海洋生态用水是为满足海洋特别是河口生态系统正常的生态过程和生态功能所需要的入海淡水。近几十年来,由于入渤海生态用水减少,渤海盐度的空间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导致渤海自然系统发生较大变化,对鱼类、虾类的洄游产卵、育幼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入海生态用水减少已成为导致渤海生态系统健康状态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入渤海河流流域地处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本身短缺,要求流域减少取水量以增加入海生态水量,势必要对流域原有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枯水期,这种影响尤其明显。渤海对入海生态水量的需求与流域生产生活用水(主要是农业用水)需求之间就形成了一对矛盾,必须在流域发展农业和其它产业和放流人海之间做出战略选择。在决策用作增加生态流量之后,就需要研究生态补偿制度,特别对流域在枯水期增加生态流量应给予补偿。应在海陆统筹的方针指导下,研究增加人海生态水量的生态补偿标准和实施规划,建立流域和海域、内地和沿海之间的用水生态补偿机制。

3.3 湿地围垦和围海造地

以海水养殖为目的的湿地围垦和以城市建设为目的的围海造地导致海岸带湿地大面积丧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到2003年,渤海累计围海面积高达3000平方千米,修建海堤近2 600 km。滨海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推动围海造地的速度进一步加快,仅曹妃甸围海造地一期工程围填海面积就达11.95平方千米,天津滨海新区建设预计围填海面积超过200平方千米。围垦和围海造地对发展沿海地区经济有一定贡献,但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海洋污染、物种生境丧失和海洋生物多样性的降低,存在一定危害。

为控制湿地围垦,山东省在2007年出台了“退渔还湿”的生态补偿政策,该政策对于减少湿地围垦,保护和修复海岸湿地有积极意义,值得在环渤海地区推广。此外,建立自然保护区也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手段。保护区一旦建立,依照相关条例,区内原有的捕捞、养殖等经营性用海活动将受到限制,当地居民的利益将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从保护区管理现状看,由于缺乏新的就业渠道,当地居民违规在保护区内开展养殖和捕捞活动的现象并不鲜见。为缓解这对矛盾,应该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放弃保护区内海域经营活动的居民给予补偿,其补偿途径以政府帮助就业转移为首选。

围海造地是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国家对一般的填海型项目收取海域使用金。从实践情况看,收取海域使用金标准往往很低,与所填海域本身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相差甚远,不利于控制围填海。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所有人出租海域使用权,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属于生态补偿金。应专门针对围海造地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这一生态补偿机制中,用海单位是补偿主体,地方政府充当补偿对象,补偿途径以资金补偿为主,补偿标准可参照围海造地区域同期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价格。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4篇

1海洋空间规划体系的基本认知

随着人类用海活动的增多,对海洋空间的需求不断增长,人们逐渐认识到“时间”和“空间”因素在海洋管理中的重要性[1],尤其是在用海程度较高的欧洲,逐渐建立并开始运用了海洋空间规划[2]。1.1海洋空间规划。从科学术语定义看,海洋空间规划是以动态演化着的海洋空间为基础,以探讨海域的特征和规律为依托,协调人与海洋空间之间的关系,对海洋空间的演化提出各种层次的策略,并付诸实施和进行管理的过程性活动[3]。该定义强调策略性,即要达到的目标和愿景;强调过程性,即通过规划手段变成空间现实;强调尺度性,即从大尺度海洋空间到小尺度微观海域空间,本质上都是一体的,均属于人与海洋相互作用的不同尺度部分。从规划管理定义看,借鉴欧洲区域/空间规划、欧洲空间规划制度概要、欧洲区域间计划对“空间规划”界定[4],可认为:海洋空间规划是国家或地区为平衡海洋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海洋空间保护和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和合理布局的管理决策,是海洋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政策的地理表达;寻求从海洋空间上合理组织人类用海活动,寻求可持续发展下平衡的区域发展和健康的海洋环境。海洋空间规划应强调海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用长远和广阔的视野来看待海洋空间的开发和保护;强调海洋综合管理的观念,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需求;强调海域或区域海洋的观念,承认海域差别和区域海洋发展的不平衡,采用相应的措施、政策共同发展,求同存异[5]。海洋空间规划的实质是对海洋空间利用、行业政策协调和政府海洋管制进行超前性的调配和安排[6]。1.2海洋空间规划体系。《现代汉语词典》中“体系”的释义,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作为科学术语来讲,“体系”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各类海洋空间规划组成,共同引导、预判、协调并完成人海关系相互作用及海域演化过程,具有逻辑一体性和秩序性的综合公共管理体系[7],是立足于海洋空间,探索人海关系作用模式,在其基础上对海洋空间的演化提出策略并付诸过程,同时形成一个完整的策略和调控体系。海洋空间规划体系不是各海洋空间规划的简单加和,而是按照某种结构相互组织、整合,形成层次关系并呈现出特定的秩序,是一系列对海洋空间的作用关系总和。这种内在结构化作用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是横向的衔接关系,有的则是纵向的对接关系。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内部各要素、各层次、各分系统之间协同配合,具有整体性、相关性、秩序性和持续性等特点[8]。从制度角度看,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是由各类海洋空间规划组成的,具有一定逻辑组织关系的管理制度集合,是海洋空间发展与资源环境管制的基础性机制集合,其本质上也是一种制度[3]。

2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时代背景

一种规划体系的框架模式可能是历史总结和归纳的文明产物,也存在对未来发展状态和时空发展要求的理性假设。构建海洋空间规划体系,需要认知和探索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存在的时展要求,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2.1落实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空间规划体系是我国8大生态文明制度之一,是我国规划改革的主要任务。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首要任务是“强化规划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用海空间”。海洋空间规划体系的构建是落实和推进“五位一体”生态文明建设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直接要求和实施载体,统筹各类海洋空间性规划,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协调海陆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生态环境保护,是深化海洋资源科学配置与管理、严格海洋环境监管与污染防治的根本要求,是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2实现海洋空间科学开发保护的基础。海洋空间规划是各类用海活动审批与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工具。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树立“敬畏海洋、保护海洋”的生态文明理念,构建以海洋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导向,实施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规划管理体制。理顺我国现有多类海洋空间规划及同一类海洋空间规划的多级规划,避免规划内容冲突,分级落实各级规划在海洋空间开发与保护中的内容要求,发挥海洋空间规划对海洋科学开发与保护的基础性作用,纠正现有海洋规划侧重围填海盲目扩张和海洋经济增长的不合理需求,约束和引导海洋空间及海洋资源开发向科学适度有序利用目标发展,保障各类生产、生活、生态用海空间。2.3推动海洋空间利用协调发展的举措。海洋空间规划承认海域差别或区域海洋的不平衡,是国家海洋空间发展的基本指南和全域可持续发展的“蓝图”。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树立“集聚开发、空间均衡”的发展理念,通过大尺度海洋空间到小尺度微观海域空间的层层海洋空间规划协调引导和约束,纠正过去和当前忽视海洋资源环境影响的做法,将海洋环境容量和海洋资源承载能力作为决策的依据和规划编制的前提条件,以不同海域或区域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潜力作为海洋空间发展的“指挥棒”,用长远和广阔的视野来诱导和倒逼各地海洋经济发展优化和转型,实现人海和谐,促进形成全国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生态安全新格局。2.4提升海洋空间治理能力的途径。海洋空间规划是海洋空间治理与决策的重要手段。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树立“简政增效”的执政理念,实施海洋空间规划事权的边界划分与再分配,构建明确的海洋空间规划逻辑体系,包括各海洋空间规划的地位和作用,避免规划内容重叠、缺位、“碎片化”及“朝令夕改”,明确各级海洋空间管理事权,理顺海洋空间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管体制,实行海洋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批、统一审批依据,简化行政审批、完善工作程序和方法,从而提升国家海洋空间治理能力和效率。

3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着力点

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具有基础性、战略性、综合性、前瞻性和指导性。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应包括3个基本要素,即长期或中期的海洋空间战略、不同空间尺度下整合各行业政策的协调方法、处理海洋空间利用问题的海洋治理过程。其构建应满足海洋空间治理的需求导向,体现国家海洋生态文明意志和国家海洋空间治理现代化。3.1体现海洋生态文明意志。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总体上要对国家海洋总体格局、重要的海洋资源及空间发展问题进行调控。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的宏观调控体系,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格局”的要求,海洋空间规划体系应体现“海洋资源节约利用、海洋水产品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海洋生态文明意识导向,推进海洋主体功能区建设,突出强调“海洋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红线管控”的治理手段,推进实施围填海总量和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用海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定性(性质)、定用(用途)、定量(规模)、定位(位置)、定序(时序)的“五定方案”治理措施,遵循海洋自然条件的适宜性、海洋经济发展的可行性、海洋社会制度的可容性、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海洋空间布局合理性的5重约束条件的目标效益最大化[9]和“慎填海、不污海、少占海”的保护意识,合理安排各类生产、生活、生态用海空间,明确海洋开发和保护“两个边界”,实施海洋空间规划全覆盖,实现“水清、岸绿、滩净、湾美、物丰”的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目标。3.2体现海洋空间治理现代化。海洋空间治理现代化包括海洋空间治理组织系统的现代化和海洋空间治理方法方式的现代化,是法治海洋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构成应与海洋空间治理组织系统形成对应关系,依据现有海洋治理层级和国家空间规划层级要求,实行三级行使权责的体制,体现“于事简便、于法周延”的原则,打破规划编制和管理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形成海洋空间规划控制序列。国家以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为主,制定重大发展战略和空间约束指标,以战略决策为主;省级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主,较为明确、细致地分配和设定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生态用海空间以及海洋开发和保护边界,上落实国家战略约束指标,下安排市县微观管控需求,承担承上启下和省级宏观管理需求;市县为执行落实者,突出“多规合一”,以“细致化”和“可操作”为原则编制综合海洋空间规划,强调规划的综合性和实施性,注重海洋公共资源的空间和时间安排,保障上级规划目标的落实,形成“国家、省、市县三级规划,国家、省二级监督,市县一级执行”的框架组织。海洋空间治理方法方式实行“层层监管、重心下沉、有据可依、各司其职、权责清晰”的现代化行政管理机制。

4海洋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基本路径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洋浮标 海洋生态系统健康 动态监测 海洋管理

中图分类号:TP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096-02

随着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需求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监测已经逐步从费时费力的现场观测往自动在线连续监测的方向发展,我国海洋环境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也不断得到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可。与此同时,由于海洋环境水质评价自身的缺陷以及污染物的不断增加,海洋和环境管理对于环境评价也由原来的水质评价往生态系统健康等环境综合评价方向发展。因此海洋自动监测系统如何在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监测中发挥作用,对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海洋多参数在线连续监测浮标现状

海洋多参数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是一个以在线海水分析仪器为核心,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无线传输技术以及相关的专业分析软件所组成的监测体系,该系统具有投资经济、功能强大、数据量大、响应及时、公正客观、稳定可靠、操作简单、维护量小等特点。为了实现对调查船难以做到的海洋环境长期、定点、连续、多参数的现场实时自动观测,国内外上世纪80 年代开始将资料浮标作为海洋环境监测的一种常规手段。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现代海洋环境自动监测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直接毗邻经济告诉发展都市的近海港湾,针对海洋污染或生态环境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纷纷成立,据统计1992年9 月一个月内, 全世界通过ARGOS 定位和数据传输的在用的锚碇浮标就达352 个。

多参数浮标主要由仪器设备载体、能量供应系统、海水水质分析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岸站监控中心、安全防护系统、固定锚链系统等六大部分组成。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引入YSI等国外多参数浮标,我国部分海域开始布设多参数自动监测浮标。“九五”和“十五”期间,依托863等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我国开始自行研制海洋自动监测技术取得了较大进步,如“无人自动监测站与生态浮标系统”等,涌现了一批海洋自动监测科技成果。近年来随着监测数据技术集成技术的发展,多个自动监测浮标/探头集成性越来越高,自动监测浮标所囊括的监测项目得到不断补充,项目包括气象、水文、水质以及生态等方面。多参数浮标已经发展成为集成了传感器、数据处理、数据通讯等多项高新技术的测量项目齐全的海洋自动观测系统。

单个多参数浮标只能监控一个较小区域的海洋环境变化。近岸海域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单靠一个或少数几个浮标难以监控较大或整个海区的海洋环境变化,需要建立多个浮标组成的自动监测网络系统。2004年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在厦门湾陆续投放了5台海洋水质连续在线自动监测浮标,被成功应用于厦门同安湾赤潮短期预报,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自动监测系统在海洋生态灾害防治应用积累了经验。2008年起,广西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陆续在广西近岸海域投放了16台海洋生态多参数在线自动监测浮标,形成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海洋自动监测网络系统,为较为准确的监控广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变化提供了良好平台。

自动监测系统应用中最关键的是传感器。以目前国内常用的海洋生态监测浮标系统为例,其可以监测海水的几个方面:(1)温度、盐度、pH、溶解氧、溶解氧饱和度、浊度、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和光合有效辐射等基本物理参数;(2)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正磷酸盐、硅酸盐等营养盐化学参数;(3)叶绿素和蓝绿藻含量等生物参数;(4)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雨量、光照度等气象参数;(5)流速、流向、非方向波等水文动力学参数。此外国内外还在生态浮标上积极探索和应用COD、BOD、硫化物、浮游生物类群以及生物传感器等,拓展生态浮标的监测项目,为多参数自动监测系统的应用拓展提供了基础。

2 海湾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发展概况

由于海洋水质评价方法的局限性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被重视程度提高,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近年来不断受到科学家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视,成为了海洋生态学和海洋管理的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之一。然而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海洋环境本身的复杂性,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概念一直处在争议当中,未能达成共识。祁帆等(2007)在综述了前人观点后提出了健康海洋生态系统的概念,指在特定的自然边界范围内,可维系其正常的结构和功能的海洋生态系统。

目前,海洋生态系统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指示生物法和指标体系法两大类。相对而言,指示生物法比较简便,但容易遗漏重要信息,难以反映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指标体系法可以更综合地反映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其中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尤其侧重在:(1)评估海湾富营养化状况;(2)评估入海污染物;(3)赤潮等生态系统病症等方面。

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相应启动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项目。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在海洋研究与管理领域中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中关键指标的动态监测将会被逐渐重视和应用。如澳大利亚开展了“生态系统健康监测计划”,对河口生态系统健康进行评估和监测。可以遇见,在当前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将逐渐重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并对其进行动态监测。由于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体系囊括很广,采用船只航次调查将会较大的费时费力和费财,从经济角度上来看操作性较难。因此,从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重要指标,采用生态浮标系统进行连续动态监测,进而指示生态系统健康的变化情况,将为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提供了一个可行方向,有较大的应用前景。

3 多参数浮标在海湾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生态损害;海上溢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2—0064—05

随着海上石油产业、石油运输业和航运业的高速发展,海上溢油事故此起彼伏,由此引起的生态损害时有发生,海洋生态保护面临巨大威胁。据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ITOPF)统计,在过去的40年中,全球每年发生溢油事故多达240余起。同期,世界112个国家的水域发生过50吨以上的溢油事故。海上溢油事故频繁发生,污染区域和规模不断扩大,造成严重的生态损害。举例而言,2002年末发生的“塔斯曼海”轮溢油案件造成多达450吨原油泄漏,据评估溢油引起的海洋生态损害超过1.8亿元人民币。2010年7月16日,大连新港至中石油大连保税油库输油管线在油轮卸油作业时发生闪爆,引发管线内原油起火,致上万吨油人海。此次事故的溢油量是“塔斯曼海”轮溢油量的20余倍,创下中国海上溢油事故之最,但至今社会各界无法获知中石油对直接利益群体的赔偿和对当地生态损害的补偿。2011年6月4日和6月17日,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田——蓬莱19—3海上油气田B平台和C平台先后发生溢油事故,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这起海上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维护海洋权益,一直准备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责任方提出生态损害索赔的要求。

在国内外司法实践中,针对溢油事故引起的海洋生态损害提出的索赔请求已有多例。然而,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索赔的司法实践并不理想,即使个案索赔得到法庭支持,究其索赔项目,多是对清污费和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很少考虑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中国首例海洋主管部门提起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塔斯曼海”轮案历经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前后用去7年时间,天津市海洋局最终仅获得300万元的和解补偿,具体补偿项目不清,连已投入的成本都未收回。其他原告得到的赔偿也大幅度缩水,被告最后支付赔偿金约330万美元。“塔斯曼海”轮案的一审判决曾被媒体津津乐道,不过,该案一审法院认定的溢油所致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仅为环境容量损失、自然资源损失以及相关的调查、监测评估与恢复研究费用,而对海洋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海洋沉积物恢复费用、潮滩生物环境恢复费用、浮游植物恢复费用、浮游动物恢复费用等未予认定。“塔斯曼海”轮案一审判决留给我们的启示,不是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可得充分、有效赔偿,而是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难以获得全面、有效的救济,司法裁判的生态损害赔偿金亦无法及时恢复遭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系统。

法律应当如何应对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

一、“新型损害”向法学提出新问题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解说“生态损害”,需要明确“生态”和“损害”的意指。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简单的说,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我们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地球环境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再说“损害”,其作为法律上“伤害”的基础,起源于传统的财产利益。在拥有所有权的情况下,才伴随这样一个概念:应当保护一个人的财产免受其他人的损害或侵害。生态系统是公共物品,没有人能对生态系统主张所有权。对于无主的生态系统,本无法成立传统法上的“损害”,因为我们很难说物种的灭失、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耗等是哪个所有权人的财产利益或人身利益抑或精神利益遭受损害。我们所称的生态损害是一种传统法学未予关注的新型损害,其特点在于,特定范围内的一切人共享的生态系统一旦遭受损害,人人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受害者,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终将影响到该生态系统内每一个人,然而,单个人的人、群体的人都无法当然地主张对生态系统的权利救济,且生态损害的事后救济不足以填补生态损害。

我们认为,生态损害,是以生态保护的视角看待人类行为对生态系统的损害进而择定的概念。所谓生态损害,是指人们未遵循生态规律,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过程中超出环境承载力,导致生态系统的组成、结构或功能发生严重不利变化的法律事实。

法律起源于利益的分化,从根本上说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工具,利益调节或再分配是法律的一大职能。生态损害的实质是生态利益受到严重侵害。所谓生态利益,是指生态系统对人的有用性或满足人的环境需要的属性,它是生态系统提供给所有人的利益,内容主要包括确保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安全、生命系统的安全、生态系统的安全等。海洋生态系统遭受损害,虽然直接表现为事发海域遭受污染,但所受损害的是这一生态系统中所有人的生态利益,而不仅仅是特定受害人的生态利益。局部的海洋生态损害还可能随着海水的流动、物质循环及能量交换扩展到全球范围,使得更广域的人们遭受生态利益的侵害。

生态损害不时发生的“症结”在于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不利。生态损害不仅是生态系统的损害,也使特定生态系统中所有人的生态利益遭受侵害。生态损害向法学提出的问题不仅是如何应对已发生的生态损害,更要基于这一“新型损害”的特殊性,加强对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全程预防生态损害发生或消减生态损害造成的不良影响。

传统民法所确立的财产权、人身权等私权是针对能为个人掌握、控制的物或私益而设立的,业已存在的权利保障体系无法对所有人共享的生态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救济。生态损害问题日益突出,暴露了传统民法在生态利益保护方面的严重不足。

无论是美国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还是《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这些以“损害赔偿”为法理的法律、条约既不追求对受损害的生态系统的完全保护,也不追求让破坏者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究其原因,“生态损害已非以环境为媒介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所能涵盖,这种损害的赔偿已超出了作为传统民事侵权法特别法的环境侵权法目前所能解决的范围”。人类尚未全面掌握生态规律,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退化的认识不尽全面,生态损害评估方法尚在研讨中,以至于一些蓄积型生态损害的后果历经数十年显现时,有关索赔主体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无法主张赔偿请求。即使可以责成有关责任人履行某一生态损害的赔偿责任,也无法避免这样的情况:为生态损害赔偿而支付的象征性费用无法全面恢复受损害的生态系统。再者,并非所有的生态损害都能纳入赔偿的法律框架。这是因为,人类开发自然、利用资源、发展生产等活动必然作用于环境,难免造成特定生态系统的损害,这些活动大都是人类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无法一律禁止,而且,些微的生态损害无需纳入赔偿程序。能够得到赔偿的生态损害应具有可操作性(达到一定的评估标准)、严重性(损害程度较大)与可能性(能够寻求赔偿救济)。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生态损害显然是不多的,且非已发生的生态损害的全部。

恪守“损害赔偿”的法理难以解决日益突出的生态损害法律问题。生态损害事后赔偿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生态损害,维护社会正义,促进生态保护,但生态损害赔偿的局限性难以克服。如果生态损害预防性立法保障不够充分,期望通过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生态利益,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生态文明是人类价值观必然的选择。其要求在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过程中,通过法律促使人类重视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建设,以求自身行为和决策与海洋生态系统的发展相协调。

应对生态损害问题的治本之策是预防。鉴于生态利益难以事后救济的特点,对生态损害的“源头”与“过程”实行全面控制显然要比寻求生态损害事后救济之途更应受到重视。立法应对生态损害的重点也应当是预防生态损害发生,采取全面、有效的措施防范生态风险,维护生态安全。环境法应确认生态利益,并将其确立为法益。根据生态利益的特点和要求,通过明确的法律规范给予其积极、充分的事前保护,以求使生态利益免受侵害。此外,由于生态利益在多元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环境法应当加强对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调整、平衡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等诸多利益关系束,为解决生态损害问题提供制度依赖。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防治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应当以生态利益的法律保护为基点,将海上运油、用油等活动对海洋生态的影响纳入海洋生态系统的运行过程中考虑,综合考虑法律、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对海洋生态系统予以综合管理、全面保护。

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立法:应对生态损害的法律之途

海洋生态损害索赔存在的法律与技术问题及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机制得到学者们的专门研究。在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与技术问题予以研究的基础上,学者断言,生态损害赔偿法不是保护生态的当出之途,而是应对不幸发生的生态损害而为的不得已选择;我们可以用它来平息致害者与救害者之间的矛盾,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但却不可以指望这种法律来实现人类的生态利益。

尽管生态损害索赔及其赔偿认定是海商法学者、环境法学者、从事海洋工作的学者研究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之重点与难点,也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以前瞻的眼光、从全局的高度探讨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与管理及其立法。如果将生态损害索赔和生态系统管理视为两个问题,各举一端,各说各话,则难以体现当代法学应对海上溢油事故应有的整体化思维,且在研究风格上难免流于精细或流于空泛。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向法学提出的新问题,应得到系统化分析。

鉴于我国现行法无法有效规制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行为,考虑到最彻底的赔偿也不足以挽救生态损失,我们应当探寻更全面、更彻底的路径,以期为应对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保护海洋生态找到法律之途。

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应重视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及其法律化作为应对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的理论与方法指南。

生态系统是一个由生物群落与无机环境组成的,可以自我维持、不可分割的整体。对生态系统的管理应当是通过综合地对待生态系统各要素,协调生态系统与社会、经济等人为活动之间的关系,以求保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与完整性——这种理念被称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

与传统环境立法理念针对生态系统的个别部分进行保护立法不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着重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及生态环境区域的特殊性,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法,保障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发展。学者以法学视角对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进行了界定: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这一理念的意义在于,其用普遍联系的视角看待生态系统各要素;同时,在对环境要素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引导人们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等多因素的影响,并运用多种手段和调整机制应对环境问题。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作为一种生态保护理念,欲对具体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发生作用,就必须通过法律这一媒介。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法律化是预防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应急处理海上溢油事故、救济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等法律制度创新的当出之途。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有利于预防海上溢油事故的发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立法通过法律规范海上石油产业与相关行业的涉海石油开发、运输等活动,并对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要求。完善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涉海石油活动的规范化、法制化,进而减少海上溢油事故发生的几率,预防溢油引起的海洋生态损害。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有利于海上溢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对原有海洋管理体制进行整合、规范,形成综合管理体制与各级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的全新管理体制。一旦海上溢油事故发生,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将对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迅速、准确的决策方案,配合高效应急处理团队,及时处理海上溢油污染,降低海洋生态损害的程度。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有利于保障海上溢油生态损害法律救济。综合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自然等各因素,完善当前海上生态损害索赔立法的不足,形成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立法与各部门立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海上生态损害索赔制度上,对索赔主体、索赔程序、索赔标准等制度规定予以明确,并运用生态学、系统学、海洋学等多学科的知识,完善生态损害评估、生态损害恢复指标等技术体系,确保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科学性及有效性。

三、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的构想

为全面预防和补救海上溢油引起的生态损害,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应当分析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对海上石油产业及相关产业、海洋环境保护部门和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及决策部门、立法部门等提出的具体但不同的要求,并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各部门在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上的协调统一。

(一)生态风险预防——对海上石油产业及相关产业的要求

鉴于海上溢油的主要来源是海上油轮运输事故,或是海上移动钻井平台的井喷等溢油事故,有必要设立海上溢油生态风险评价制度,要求从事海上运输及海上勘探作业者在进行经营活动或海上作业之前,必须在监管海洋环境及相关作业的有关部门的监督之下,对其活动可能造成溢油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对策。

对可能造成溢油污染的海上作业进行生态风险评价之后,必须要对这一评价得出的结论,即对可能产生溢油并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风险进行管理。海上溢油生态风险管理制度,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在海上溢油生态损害防治中的应用,即对于溢油生态风险的结果进行综合分析,针对可能发生的海上溢油及其对海洋生态风险,采取各种手段,减低或消除生态风险发生的机率。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中纳入替代方案制度,将有利于寻求用危害最小、最有效的方法来推进对海洋生态的保护,并通过对多方案的比较和选择,有效地降低海上作业可能造成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风险。与此同时,替代方案制度的应用还将帮助决策者综合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利益,选择对海洋生态损害最小而对经济和社会最有益的行动来实现决策优化。

海上溢油生态损害保证金制度要求进行海上作业的人在进行任何具有潜在的海洋生态风险的活动之前必须缴纳保证金。其缴纳的保证金应当与海上溢油生态风险评估得出的金额大体相当,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受损的海洋生态获得恢复、重建的资金。这一制度与污染者负担原则相一致,它是对污染者赔偿能力的一种确认和保证。

生态系统的健康评价为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提供了全新的手段、技术支撑和管理方式。例如,可以通过具体的制度规定有关海洋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做出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报告的义务,通过对各个生态健康指标的分析、判断,对污染源(主要指溢油的来源)进行调查和分析,预防和减少海上溢油生态损害,切实地维护海洋生态利益。

(二)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体制——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

目前我国的涉海管理部门主要包括渔业、矿产、交通、海事、环保、外交、科研等部门。这种分散型的管理体制在实践中显现出管理职责不明确、管理目标不一致、缺乏协调机制等诸多问题,不符合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要求。

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体制,有必要实行“双轨制”,即一方面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委员会,统一协调海上石油产业及相关行业、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管理部门、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决策部门的管理活动,有效规范人们的各项涉海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保留、完善上述各部门既有的海洋管理职责,建立有效机制实现既有管理体制与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体制的衔接、协调与监督,减少改革成本,以求改革的成本效益最大化。

建立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委员会,是解决海洋管理体制分散、职能不明确等问题的有效途径。该委员会职能等级应高于涉海各部门,以便切实有效地统领各涉海部门执行综合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各项决议、规划;同时,综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熟悉涉海各部门的运行机制,以便与其合作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的各类管理与保护工作;此外,对既有各涉海部门的管理职责予以完善,以便明确各涉海部门的管理分工,高效执行综合管理委员会的管理任务。

(三)协调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体制与各级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对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决策部门及综合协调部门的要求

由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所决定,一国的环境管理工作,并不是靠一个或几个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就可以完成的。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无论其管理权限有多大,它们只能是对环境保护当中的部分事物进行相对集中的管理,而整个环境保护事务则由各有关部门进行多部门的协调和配合管理,才能达到环境管理的最佳效果。

有鉴于此,应当考虑专门环境管理机构所构建的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体制与我国现存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规划部门、决策部门及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问题,以求实现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的全面、综合管理。

1.明确两种管理体制间的关系

在管理层次上,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部门是对海洋生态系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所行使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是一种通观全局的、层次较高的管理行为,在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中占主导地位。而各级行政管理中规划部门、决策部门与综合协调部门之间的分工负责监督管理属于部门管理,是协同综合管理部门在某些方面的单项管理行为,在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中是一种补充性、配合性的管理。

在管理范围上,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应是一种全方位的、跨系统、跨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而各级行政部门的管理应该是部门内或系统内的监督管理,不应跨行业和部门,其覆盖面为本系统本部门。此外,各级行政部门的分工监督管理不应画地为牢,排斥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妨碍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工作的开展。

2.明确界定两种管理体制的职责

明确了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体制与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关系后,需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将两种管理体制中主要部门的职责予以界定,以方便各部门在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活动中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参与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的部门应有对各级政府规划部门、决策部门的有关决定监督审核的职权,确保各级政府的规划与决策符合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应当协助海洋生态系统综合管理部门的工作,在各级政府之间贯彻落实综合管理部门的各项决议。

(四)创设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法——对立法部门的要求

在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立法保护时,应充分考虑海洋生态系统各组成成分间的联系,从整体上遵循海洋生态规律来创设相关法律制度。然而,目前我国立法仅是单方面强调对海洋中某些特定资源的保护和某些污染的防治,并未将立法与海洋生态系统自然规律有机地协调起来。

海洋生态系统的系统性要求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应当将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纳入生态保护的范围,重视生态保护,并追求生态保护与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在综合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管理体制、利益分配,以之统领整个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与保护的立法体系,减少各部门立法间的冲突。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指导下的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将通过各项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发挥环境法的利益调整功能、指引功能和保障功能,为保护生态利益,实现从“被动善后”到“综合治理与建设”的转变。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7篇

1966年,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鲍尔丁发表了题为《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的论文,在反思传统经济学的基础上,明确阐述了生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并首次提出了“生态经济协调理论”[1],标志着生态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正式诞生。生态经济协调理论认为,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无时无刻不在与生态系统发生关系,且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始终建立在生态系统基础上,并与生态系统构成了耦合关系复杂的生态经济复合系统,在该系统中,不断增长的社会经济系统对生态系统资源环境需求的无止境性与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对资源环境供给的局限性构成了连续发展过程中贯穿始终的矛盾,该论断同样适用于海洋生态经济这一特殊复合系统。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随着人类对海洋认识的不断加深,人类社会开始了以捕鱼、海运、盐业等为重点的初级海洋产业发展时代,国内外关于海洋生态结构、功能、生物生产力、食物链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不断增多,海洋经济学研究也逐渐萌芽。20世纪90年代,海水养殖的普及、海洋油气资源的大面积开发以及海洋旅游产业等新兴产业的迅速崛起,促使人类进入了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时代。然而,随着人类开发海洋资源、发展海洋产业的规模化推进,海洋生态系统运行状况却愈加恶劣,人为因素引起的海洋灾害不断增多,海洋资源枯竭、水域污染与生境破坏日益严重,海洋自然净化能力、平衡能力不断衰退。鉴于海洋经济增长与海洋生态保护矛盾的日趋尖锐,20世纪90年代后期尤其是进入21世纪,国内外对于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不断增多。

纵观已有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国内外学者研究对象涉及到沿海国家、沿海城市、海岸带、海岛、滨海、近海、海洋、渔场等众多地理空间区域,研究视角大多从海洋(包括沿海、海岸带、海岛等研究对象)的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基于海洋经济需求与海洋生态供给这一根本矛盾,形成了多种海洋生态与经济发展关系模型和可持续发展评价模型,并在海洋生态经济综合协调管理措施上不断创新突破,研究成果日渐丰硕,为海洋实际开发管理工作提供了一定支持。总结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国内外关于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主体研究逻辑思路为:以海洋的生态经济价值贡献为起点,剖析当前海洋生态经济矛盾和危机,评估海洋生态安全及产生问题根源,构建海洋生态经济关系模型,进行海洋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提出海洋生态经济问题协调、治理或综合管理的办法与措施。所运用的研究方法涵盖:系统分析方法、生态经济学方法、地理学方法、数学模型方法、地理信息系统方法、管理学方法等。由于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研究起步较晚,各方面研究目前仍处于交叉进行阶段,不存在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因此,按现有研究逻辑和内容划分,本文将该领域的国内外论文研究成果分以下五个方面综述。

1海洋生态经济价值和贡献研究

海洋生态经济价值与贡献研究是海洋生态学、海洋经济学以及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研究乃至人类开发海洋的基础,国外学者关于海洋生态经济价值和贡献的研究已积淀了较为深厚的理论成果,并初步形成了相对成熟的评估体系和方法。如Costanza等[2]在构建海洋生态经济价值类别体系的基础上,详细剖析并评估了全球海洋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得出全球海洋生态经济价值为461220亿美元/a;Martinez等[3]研究了沿海区域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重要性,提出应推进继续海洋生态经济评估工作,以确保沿海实现最有价值的可持续发展;Beau-mont等[4-5]识别并定义了海洋生物多样性所能提供的物质与服务,提出该物质和服务的有效利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运转能够起到基础性作用;Kildow等[6]探讨了衡量海洋对国民经济贡献的重要性,指出由于各国相关定义和方法的差异,以现有资料测量、比较与海洋有关的经济活动价值仍较为困难。

在海洋生态经济价值和贡献研究方面,国内学者最初主要从理论探讨的角度进行定性分析,近几年许多国内学者开始借鉴国外学者研究成果,并将生态经济学有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的方法(如市场价值法、影子工程法、机会成本法等)引入,形成了诸多定量实证性结论,尤其是随着2005年国家海洋局启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研究计划的实施,国内学者相继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概念界定、经济属性概括、服务类别划分及经济价值实际评估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突破。如张朝晖等[7]从海洋生态系统的组分、生态过程及生物多样性等3个方面分析了海洋生态系统能够产生和支持的生态系统服务,并将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归纳为15种类型;高晓路等[8]研究了天津市海岸带环境的空间价值差异,并对海岸带产业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效果进行了比较,发现天津海岸带工业开发通常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而渔业开发则能带来正面综合效益;石洪华等[9]以桑沟湾为例对养殖型海洋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与价值进行了系统评估,结果表明2004年桑沟湾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价值为10.51×108元;卢霞等[10]根据TM遥感影像及海岸带资源综合调查结果,采用国外学者Cost-anza分类系统和服务单位价值,估算出连云港海岸带生态系统功能总价值为22.55亿美元/a;王丽等[11]应用条件价值法对罗源湾海洋生物多样性维持服务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指出家庭年收入、对生物的了解程度和环保意识是影响生态价值评估的主要因素。

2海洋生态经济问题与危机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海洋自然科学研究推进,人类对各类海洋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程度不断提高,新兴海洋产业陆续崛起,然而,面对海洋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自然资源不断枯竭、水域生境持续破坏的现实状况,国外学者普遍认为海洋生态稳定运行与人口急剧上升、消费超常增长的矛盾已接近不可调和的程度,人类必须重新审视人与海洋的关系,改变海洋经济原有粗放式发展模式,以扭转当前全球海洋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危机。

Costanza[12-13]认为人类活动已开始接近海洋的限制,有必要制定海洋可持续利用的共同愿景,同时提出沿海灾害对生态、经济和人类社会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目前受人类经济利益盲目驱动的经济体系可能正在破坏人类的可持续福祉;Clausen等[14]从跨国的角度分析了导致全球海洋和淡水鱼生物多样性下降的人口、经济和生态因素,提出海洋和淡水鱼生物多样性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由此也导致了全球渔业不可持续发展的危机;Kildow等[6]认为当前海洋生态与各产业正面临诸多困难与麻烦,亟需对海洋和沿海不同地区采取经济、生态恢复措施。国内学者关于海洋生态经济问题与危机的研究主要应用归纳演绎方法,从现有海洋经济效益和生态问题两个角度出发进行研究,涉及内容较多、层面较广,但学者们也普遍认为我国海洋经济需求无限与生态供给有限的矛盾愈加尖锐,局部沿海区域和海域生态经济危机已十分严重。如杨金森[15]从海洋荒漠化危险、海洋产业衰退、沿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受到的威胁、海洋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等多个方面系统剖析了我国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当前正面临的可持续发展危机;楼东等[16]在分析我国海洋资源现状的基础上,应用灰色系统法对海洋产业进行了关联分析和预测,认为我国海洋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科技贡献率低、海洋灾害影响大,是制约我国海洋生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吴次方等[17]认为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我国沿海城市的生态危机在不断加重,主要表现为大气污染严重、固体废弃物堆积、热岛效应、地面沉降、湿地消失、水资源污染与短缺、近海污染、赤潮频发、海平面上升、生物多样性减少等方面。#p#分页标题#e#

3海洋生态安全评估及机理研究

为深入研究海洋生态恶化的程度与产生的根源,国外学者在主张推进海洋资源环境普及调查的同时,也将海洋生态安全评价与机理作为研究重点,研究成果呈现出细致、深入的特点。如Garry等[18]计算并分析了新西兰地区历年的生态足迹;Bolam等[19]全面评估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海岸线周围疏浚物处理的海洋生态环境后果;Vassallo等[20]应用微观泥沙和底栖生物群落评价了亚得里亚海南部沿海地区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性;Borja等[21]综合回顾了全球河口和沿海生态完整性评价的工具与方法;Day等[22]应用GIS系统和空间分析法,对澳大利亚海域斯潘塞湾的生态分级进行了空间分布研究,为澳大利亚的海域治理提供了辅助支撑。由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持续衰退,国内学者关于海洋生态安全评估的研究也在不断增多,现有研究大多借鉴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与模型,但研究成果通常偏重于某沿海地区或海域生态安全的现状评价,缺乏细节性、跟踪性、系统性的研究结论。如杨建强等[23]应用结构功能指标法对莱州湾西部海域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健康评价,得出其健康程度一般,部分海域已达较差状态;吴次方等[17]以长江三角洲为例评价了我国沿海城市的生态问题,认为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在于人类认识论、科学技术发展、资源产权不明晰和制度缺陷;刘伟玲等[24]利用生态足迹法计算出辽宁省及其沿海6市2003~2005年的生态足迹均超过了生态承载力,且生态赤字有逐年增加趋势;王晓红等[25]应用EwE5.1软件对南海北部大陆架海洋生态系统演变进行了比较分析,发现近20a的过度捕捞已导致生态系统和渔业资源逐渐退化;陈斌林等[26]在对连云港近岸海域进行生态环境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运用因果链分析法,阐述了社会经济发展对自然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机理;吝涛等[27]通过探讨响应力与生态安全问题因素的作用机制,建立了用以分析海岸带生态安全响应力反馈效果、反馈效率和充分性的定量评估体系,并以厦门为例进行案例分析,发现厦门整体生态安全响应力尚处在较理想水平。

4海洋生态经济关系模型与可持续研究

近几年,国外学者越来越多地应用数学模型模拟并分析海洋生态与海洋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评价各类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并初步形成了若干规律性总结及共识,为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奠定了基础。如Grasso[28]分别运用动态优化模型与模拟模型建立了海岸红树林生态系统中森林和渔业生产的生态经济模型,研究了两种模型方法在解决红树林资源使用问题时的交叉及融合;Jin等[29]通过合并生态与经济分析模型,开发出了用以研究沿海地带生态经济系统的输入输出模型;Verdesca等[30]从经济系统和环境系统之间能量交流的视角出发,应用有效能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了描述生态系统状态和其经济附加值之间关系的指标体系,并应用该指标体系对SaccadiGorolagoon海岸带生态经济系统进行了可持续性评价;Claire[31]深入研究了海洋保护区的生物经济模型,但认为当前学者对海洋保护区的生态经济关系分析结果较为悲观;Finnoff等[32]构建了连接生态与经济的一般均衡模型,并将其应用于濒危斯特勒海狮的替代品及配额制定,提出应改变所有人口和经济变量以恢复海洋生态系统;Ho-agland等[33]对全球64个大海洋生态系的社会经济、海洋产业活动、渔业和水产养殖、造船和石油开采、海洋旅游业五个方面进行定量分析,得出全球各个大海洋生态系的海洋活动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之间的关系曲线,并对64个大海洋生态系统的海洋产业活动与社会经济发展进行了分类;Ian等[34]认为海洋生物物理与人类社会之间存在密切的相互依存关系,并由此提出了一个研究海洋系统的生态经济方法和模型。

随着海洋生态危机与海洋经济增长矛盾的日益尖锐,国内学者也开始意识到将海洋生态与经济视为统一整体进行研究的必要性,依据海洋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不断延伸海洋生态经济复合系统的内涵,并引入多种计量模型,深入剖析海洋生态与经济的相互作用机制,评价复合系统可持续发展水平,使研究成果不断深入。代表性成果有:陈东景等[35]基于生态足迹指数和人文发展指数构建了可持续性评价框架,并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实证评价,结果显示1991年到2003年我国的渔业资源开发以粗放投入为特征,对生态经济系统运行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压力;苏伟[36]通过对1996~2005年北部湾广西沿海区域经济系统和水环境系统13个指标的计算,得出泛北部湾经济区广西近岸海域环境与经济发展属于协调类型;李怀宇[37]运用非线性动力学理论法对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经济系统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并运用DEA法对天津市海洋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了评价,得出无机氮类污染物对天津地区影响海洋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污染物,而天津市海洋生态经济尚有潜力可挖;岳明等[38]在建立海岸带生态经济耦合系统模型的基础上,以非线性动力学理论为指导研究了海岸带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的反馈机制,探讨了海岸带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协同演变;狄乾斌等[39]运用复合生态系统场力分析框架对辽宁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水平、演进特征及其系统耦合模式进行了探讨,结果表明由于海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加强,1997~2005年辽宁省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所增强。

5海洋生态经济协调治理与综合管理研究

进入21世纪,西方国家更加关注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并逐步将海洋生态经济的综合管理纳入国家日常工作范畴,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学术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资料,使得该领域研究成果不断增多。如Costanza等[40]探讨了海洋生态与海洋经济的重要性及其当前面临的问题,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海洋生态、科学和政策之间的联系,提出了一套海洋可持续管理的核心准则;Bene等[41]关注了海洋生态经济系统在危险状态下的生存能力,建立了有关海洋可更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管理的动态模型;Cicin-Sain[42]从海洋保护区的角度回顾了沿海和海洋综合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认为海洋保护区对海洋综合管理的有效实施意义重大;而Lloret等[43]通过对近50a来影响地中海沿岸CapeCreus区域各种生态要素的人类活动进行分析,认为在当地建立海洋保护区并不足以保证海洋资源和物种的可持续性,应将其与综合海岸带管理规划相结合;Chang等[44]将海岸带系统分为四个子系统:社会经济子系统、生态子系统、环境子系统和管理子系统,在对各子系统内部要素进行协调的基础上,建立了海岸带综合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的系统动力学模型,并应用其对垦丁珊瑚礁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进行了分析;Garmendia等[45]认为传统自上而下的官僚管理方法并不足以解决海洋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冲突问题,提出应将不同专业知识和价值观进行整合,应用社会多准则评价方法作为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决策支持工具,以避免管理过程中的价值冲突和不确定性。#p#分页标题#e#

海洋生态经济协调治理与海洋综合管理模式创新是近年来国内学者在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领域的重点研究课题,尤其是许多国内学者将管理信息系统理念与技术引入海洋生态经济协调治理和综合管理研究中,对以往研究成果形成了一定突破。如陶建华[46]介绍了基于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海岸带管理模型,并将其应用于渤海湾天津海岸带管理中;叶属峰等[47]通过对长江三角洲区域海洋经济发展及其对海洋生态的依赖性进行深刻剖析,阐述了海洋生态修复建设对长江三角洲区域海洋生态经济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李纯厚等[48]在系统分析我国海水养殖环境质量的基础上,总结了已有的海洋生态修复技术,具体包括物理修复技术、化学修复技术和生物修复技术等;郭嘉良等[49]为实现对海洋生态经济健康相关因素监测值系统化管理,尝试性地构建了海洋生态经济健康管理信息系统;陈豫等[50]在分析了数学模型的输入、输出和处理方法的基础上,利用ASP.NET技术和SQLServer设计开发了一个基于数据库的海洋生态模型管理系统;阳立军等[51]在分析海洋生态、环境、资源和经济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在海洋开发过程中需维持各要素之间的动态平衡,应当实施海洋开发的集成战略;倪一卓等[52]以东海海岸带综合管理为例,基于C#语言和ADO.NET技术等构建了东海海岸带管理协议支持工具。

此外,为解决海洋生态经济发展当前存在的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还从海洋资源产权管理(如贺义雄[53]等)、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如韩秋影[54],张继伟[55]等)以及海洋产业升级优化(如Smith[56],朱坚真[57]等)等角度进行了研究,研究成果日渐丰硕,为海洋生态经济矛盾的缓解提供了借鉴和支持。

6已有研究成果评价

纵观国内外对海洋生态与经济的关系研究不难看出,国内外学者都十分重视海洋生态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其协调发展,深刻认识到现有问题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阻碍,从不同角度、不同专业领域研究分析了生态、资源、经济在海洋系统中发展的若干重大课题,并采用各类技术支持手段、多种定量模型、各类评价指标体系等辅助工具使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的内容与方法不断更新与完善,研究领域不断延展,但总体而言,关于海洋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

(1)理论体系尚不健全。理论研究成果是客观实践的主观反映,由于现代海洋产业发展起步较晚,现有海洋经济与生态数据统计体系尚不健全,尽管已有海洋地质学、物理海洋学、海洋物理学、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生态学、海洋环境科学、海洋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一系列学科理论支撑,但海洋经济增长与海洋资源消耗、海洋产业发展与海洋环境保护、沿海人口激增与生态容量有限等诸多社会生产力与自然生产力间的矛盾还未在整体上充分展开,海洋生态与经济相互作用关系的本质规律尚未全面暴露,使得该研究领域的诸多基本问题不能达成统一共识,研究成果分布零散,未能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概括、形成全面的海洋生态经济学理论研究框架体系。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8篇

进入20世纪以来,全球化的生态危机日益严重,面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带来的生态恶化,人们开始重新反思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然肯定人在与自然关系中的优越性,但不再一味的强调其主宰地位,主张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承认其他物种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在人类与自然互相需求的角度上寻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可持续发展观正是人类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这一环境伦理价值观指导下提出的解决当代生态困境的一种理念,其基本要义是“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既能满足当代的需求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的需求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到20世纪90年代,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性共识,它要求渔业管理必须在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通过平衡资源利用的效率和平等目标,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参与,特别是渔民的支持和参与,来实现渔业资源利用的社会效率最大化目的。

1.1基于权利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政府集权管理会带来效率损失,并不是解决海洋渔业资源“公地悲剧”的唯一办法。随着海洋渔业资源衰退,世界各国从19世纪末开始逐步引入产出控制措施,其理念是基于权利的渔业管理理念,主张依靠市场机制,通过权利的买卖来确定谁有权参与渔业、分配总可捕量(TAC),主要包括总可捕量(TAC)、个别渔获配额(IQ)、个别可转让渔获配额(ITQ)及渔船渔获量限制(VCQ)。实施个别可转让配额(ITQ)制度就被认为是确立个人财产权的第一步且是重要的一步,将有助于利用市场机制克服政府集权的渔业管理模式所遇到的问题。个别可转让配额的理论本质就是在政府管辖权范围内对海洋共有资源所实施的“私有化运动”。TAC制度是指在一定时期、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对特定的鱼类品种和资源设定所允许的捕捞努力量的最大值。ITQ是在TAC的基础之上,为避免渔业生产的过度投资和渔业资的过度捕捞,将渔业资源总可捕量(TAC)划分成若干个较小的捕捞配额分配给个别渔业生产单位,包括渔民、渔船、渔业公司等,渔业生产单位可在获得的捕捞配额内自由捕捞,并且这些配额可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买卖、交换与转让,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这种制度下,每个渔业生产单位获得了特定的渔获份额,而且只能在自己所获得的捕捞配额范围内进行捕捞,减少了渔民或渔业公司之间的捕捞竞争;这种制度还可以使配额拥有者自行决策捕捞多少与如何捕捞,他们把自己当做资源拥有者,会主动与渔业管理部门合作并同一些渔业违法行为作斗争,渔民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得到了激励;另外,由于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使配额转向生产效益好的渔民或渔业公司,从而有助于调整渔业生产结构。作为一种产出控制制度,ITQ制度在渔业发达国家也得到广泛应用。ITQ制度在许多国家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首先,引发渔业生产单位的不正当经营,副渔获物的丢弃、谎报渔获量都将降低渔获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从而严重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养护效果;其次,可能会出现一些投机行为以及高效益的渔业生产单位大量购买捕捞配额,控制市场,形成行业垄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进而引发一些社会公平问题;再次,这一制度实施成本高,执行起来较复杂,并且主要适用于捕捞单一种类的鱼类,对多种鱼类的混栖性资源管理有相当难度。

1.2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无论是基于政府还是权利的方式来管理公共资源都无法阻止“公地悲剧”的广泛发生。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政府集中管理和以市场为导向的私人管理之间的第三条道路,以社区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出现并发展起来。社区是一个社会功能相对完整,能够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的一种介于政府与家庭之间的组织形式。社区居民往往有相似的价值观和生活习俗等,渔民社区组织也是如此。社区渔民作为渔业资源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在海洋渔业资源管理与资源养护中担当着重要角色。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是指,渔业资源的使用者积极主动参与渔业资源管理,同政府渔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渔业资源管理的权利与责任的一种渔业管理理念和制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基于社区的渔业管理理念:首先,该理念主张政府把权力下放到社区和使用者团体,使其能获准参与渔业资源管理,渔民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参与资源管理与养护,有效弥补了政府资源管理的局限性,并且渔业资源使用者可参与当地渔业政策的制定,对政策制定过程比较了解,又能增强渔民对政策的认同感,这种赋权化的管理方式能节约渔业管理成本,调动渔民积极性,增强其为改进渔业资源系统这一共同利益而作出努力的责任感;其次,由于渔业资源使用者长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掌握了当地渔业资源比较全面和详细的信息资料,能给研究者带来启发并产生解决当地渔业资源管理问题切合实际的方法,社区成员共享信息、相互监督,社区的各种条件、技术等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很大程度上也能增强社区渔民抵御风险的能力。基于社区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及其衍生的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政府官僚机构不愿向当地社区转移资源的控制权,即使进行了权力的转移,社区公共机构也不一定拥有政治权威性、社会合法性、管制资源利用的行政水平和技术能力;其次,地方性社区具有在抵抗外部风险上的脆弱性(如投机性投资,渔业资源退化等)和较小社区所拥有的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如科学的研究、监督、服从及强制等);再次,渔民社区组织对产权制度和政府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组织的过度自治化及对组织内成员的行为产生的“软约束”,会削弱制度实施的综合效果。这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与研究,激发专家学者们不断进行理念创新与制度创新。

2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和经过修正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都坚持人类主体地位。虽然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表面看已开始重视保护自然环境,但这仍是人类为了长期向大自然索取资源而作出的选择,这种价值观主导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必然会存在前文所述的种种局限性。随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越来越科学、全面,人类越来越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中心论起源于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主张把道德关怀扩展到整个生命系统,承认自然有其“内在价值”,其关注的则是生态系统本身的完整与和谐。它把生态系统当作一个整体,强调生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以及由各物种组成的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这样,自然资源利用伦理观由“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伦理”转变,带来渔业资源管理理念的创新。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是基于科学的生态系统知识,强调人类行为与生态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结合渔民知识、渔民权益、生态科学知识等因素进行综合治理。

2.1背景与内涵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随着生态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完善,以及人类对自身与自然的关系的重新审视,在传统的环境管理中逐步引入了生态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大量研究著作问世,该理念开始在国外一些国家得到认可。直到20世纪90年代,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的研究和应用成为新的热点。1992年,联合国召开环发首脑会议,对生态系统给予充分重视,自此,考虑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渔业国际文书陆续颁布,一些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开始采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联合国粮农组织(2003)给出的定义是:为了平衡不同的社会目标,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通过考虑生态系统内生物的、非生物的以及人类的知识和不确定性,并同时考虑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从而在生态学范围内所采取的一种综合渔业管理方法。虽然学界关于该理念的定义不同,但大多是在生态系统理念基础上阐释,主张环境背景下的渔业资源管理。笔者认为,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是基于对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及其结构和功能可靠的科学知识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相互作用和生态过程了解基础之上,为恢复和维持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生产力,综合考虑生态、经济、社会、技术等因素而采取的对人类的渔业活动的一体化综合管理。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管理的概念为开展渔业管理提供了最佳视野,其目的在于维持生态系统健康的同时使其能够为人类提供可持续利用的产品和服务。

2.2优势与缺陷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有诸多优势:多层次的合作;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信息共享;科学和政策之间的弥合,克服单学科的局限性;基于共识的决策。该管理理念不仅重视海洋科学所提供的海洋物理、生物等知识在科学决策过程中作用,也同样重视利益相关者、地方政府等社会因素的作用。该理念力求在掌握海洋渔业生态系统各元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基础上,保持生态系统的活力与健康发展,并同时获得生态、社会与经济效益。但这种管理理念在具体的实践中并不理想,很大原因在于海洋渔业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社会、经济和体制给渔业管理、渔业资源以及水生环境自身带来许多复杂问题,如: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目标;渔民和捕捞船队多个捕捞单元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复杂的社会结构、社会文化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影响;经济体制结构、渔民和政策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冲突;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相互作用;由于生态系统存在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容易降低外界因素对其有益的影响,降低管理效率。

3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启示

我国是世界渔业大国之一,渔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和近海资源过度开发,海洋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破坏。为了更好地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创新海洋渔业管理体制迫在眉睫。前文论述的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的发展与演变对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制度构建有着丰富的启示,具体如下。

3.1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以及此起彼伏的环保运动的发展,人们开始意识到,仅仅从技术层面并不能彻底解决环境问题,必须转变人类的价值观。海洋生态系统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海洋渔业管理方面,我们应该强调物种之间的相互依存,人类行为与海洋系统的相互影响,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海洋生态伦理价值观,加强对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的必要性认识,追求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新媒体等传播媒介,组织科普宣传,对渔民们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努力宣传基于生态系统的渔业管理理论和制度。

3.2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研究,先试点探索后推广实施目前,一些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开始应用生态系统方法来管理海洋渔业,中国仍采用传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在传统渔业管理措施中,海洋伏季休渔以及海洋自然保护区制度在客观上属于生态系统方法的范畴,但是这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理念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在加强生态系统渔业管理的理论研究基础上,根据我国近海渔业和远洋渔业现状加强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渔业管理措施的研究。在此基础上,积极组织试点,及时反馈,汲取经验,然后再根据各地实情组织推广实施。

3.3近海渔业发展社区管理,远洋渔业加强行业协会管理我国现行的海洋渔业管理体制主要由政府来制定政策,具有明显的“控制与命令”式特点。这种管理方式容易导致政府和渔民之间的二元博弈,渔民千方百计规避政府约束,增强捕捞强度,最终导致政府管理成本增加,离最初的目的相去甚远。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借鉴世界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经验,由单一政府管理转向政府、渔民、渔业合作组织、科学家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对近海渔业实施社区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管理的优势,改善渔民和政府的关系,使渔民有权参与政策制定过程,增强渔民的政策认同感;我国渔民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还应当加强渔民和渔业研究专家之间的合作,提高渔民的劳动技能。对远洋渔业可大力发展渔业合作组织,分担政府职责,加强远洋渔业的行业协会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政府和渔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降低渔业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通过以上渔业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创设新的管理模式。

3.4积极跟踪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前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国际海洋渔业管理研究的热点包括社区管理、共同管理、生态系统方法等。我国应加强对这些新的理念和方向的跟踪研究,把握发达国家和专家机构渔业管理研究的新动向,为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理念研究和实践探索注入新的生机。另外,由于我国海洋渔业管理的研究相较于世界而言起步较晚,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应当积极参加国际性会议和重大研究项目,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共同应对海洋渔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5完善相应的渔业法规,保障渔民权益目前关于渔业的相关规定,大部分是从农业的视角加以规定,缺乏特殊性。另外,关于渔业管理的法规意见制定年代久远,已经不适合当前的管理需要。由于渔业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健全,渔业管理缺乏依据,渔民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为此,应当适时修订《渔业法》,确立渔民的渔业权,使之更好地保障广大渔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可持续发展。这其中,要准确界定和区分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捕捞群体和以捕捞为谋生手段的传统渔民的身份,从立法上确立传统生计渔民的渔业基本经营制度,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持有的捕捞许可证可以继承和流转。

4结语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 海洋生态;综合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X1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1-0220-01

如今经济迅猛发展的时代,人们的生存空间一再受到破坏,往往在发展的同时,却忽略了环境问题,海洋生态坏境也不例外,为此,海洋生态修复工程迫在眉睫,解决好海洋生态问题必须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水平,本文从海洋生态面临的现状和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水平的措施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进一步明确了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作用。

1 海洋生态面临的现状

1.1 海洋渔业资源衰退

海洋渔业资源一直在衰退,因为人们的过度捕捞,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导致鱼类生物明显减少。在20世纪90年代,鱼类生物的多样性不断的减少,普遍从3.5下降到2.4,游泳动物种类也由4.5﹪下滑到2.2﹪,例如:我国的辽东湾渔场,有些鱼类已经开始一步步灭绝,特别是凤尾鱼、鱼虾蟹等基本上都面临着死亡,我国的海洋渔场也步入了危机的行列。海洋渔业资源的衰退,全球渔业资源中过度捕捞一直在20﹪左右,渔业资源必须得到保护,才能更好地维持海洋生态平衡。

1.2 海洋生物不断减少

海洋生物不断减少,其一是因为珍稀的生物受到污染导致海洋生物死亡,其二是因为资源利用的不合理,大规模的水工建筑以及围湖造田等导致海洋生物多样化下降,我国海洋生物调查表明,生物多样化持续减少,特别是遗传多样性,得不到合理的保护。我们必须明确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在陆源排污中,对领近海域进行统计,55﹪的海洋水域受到污染,严重影响着海洋生物的生存和发展,海洋生物种类趋向单一化,海洋生物也随之不断减少,已经成为事实。

1.3 海洋生态污染严重

海洋生态一直都受到严重的破坏,主要是工厂所排放的废气物以及大量的垃圾,造成海洋生态污染,超出了海洋本身所能承受的净化能力,特别是从陆地排入的污染资源,污染水体达到298亿吨,海入口污染为1?378万吨,污染物一般是无机物质、石油、活性磷、有机物质等,而且海洋污染一直都在蔓延。我国到目前为止,设置了200多个排污口,切实处理了养殖区环境的退化问题,有利于海洋近海养殖的发展,但是往往也受到环境的影响,损害了海洋生物的繁殖。

1.4 赤潮对海洋生态的威胁

赤潮是大海对人类排污入海的回报,根据海洋相关部门的调查,1985年以后,我国海洋的赤潮现象非常严重,而且赤潮次数相当频繁,覆盖面积也逐步扩大。赤潮是海水中某些浮游生物,在短时间内增殖所产生的一种现象,2005年发生在我国海域90次赤潮,面积达到25?520平方公里,发生在长江口的外滩海域6?859平方公里,赤潮发生时,海面必然会有臭水等,严重导致海洋内的鱼大面积死亡,破坏生物生存的环境,造成海洋养殖严重的经济损失。

2 强化海洋综合管理水平的措施

2.1 明确海洋管理的宗旨

明确海洋管理的目标、任务内容和方法与技术,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综合管理、海洋区域管理和统筹协调的海洋综合管理的实施,必然从不同的方向、侧面转变并丰富海洋管理的组织方式、目标任务、内容方法及其相关的法律与技术制度和支持保障工作体系。比如海洋区划必须进行海域生态系统类型及其功能的区划,并制定出各种生态系统功能的健康指标和其他标准、规范类的技术制度。可以作出如下认识结论:任何一个管理新理念的采用和实施,其影响都是系统整体及其组成部分,这必然是不依人的意志转移的客观规律。

2.2 构建海洋管理规划

构建海洋管理规划,保护海洋管理的有序进行。近几年,我国的沿海城市,制定了海洋管理规划,主要涉及到海洋功能,提高海洋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促进海洋综合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健全海洋法律规定,例如:《厦门市海洋综合管理条例》,有利于使海洋管理列入依法治理的轨道。针对于海洋管理的规划,必须从海域开发建设为根本出发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我国海洋管理相关部门必须灵活的运用地理信息,提高对海洋的污染等问题的管理。

2.3 加强海洋生态文明

海洋生态文明,可以促进海洋的生态平衡。它是一种和谐的发展理念,并不是要求人们不断地索取海洋资源,而是在海洋领域,必须有效地把握海洋的发展规律,主动地发挥海洋的利用价值,改造海洋,同时进行产业调整,改变海洋生态的经济增长方式,建立海洋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不断地深化海洋生态文明理念,积极的解决海洋生态中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污染问题,促进海洋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实现海洋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减轻海洋事业发展中资源与环境的压力。

3 结束语

海洋生态,可以说是海洋生物生存的空间环境,包括渔业资源。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一直都受到严重的破坏,特别是人为行为,从而使海洋表面受到严重的污染,人们也不断意识到海洋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提出了强化海洋综合管理,达到了海洋生态环境的净化目的。

参考文献

[1]张丽君.从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看我国海洋管理体制之完善[J].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10,02.

海洋生态系统管理范文第10篇

1.海洋生态红线区。

2012年,国家海洋局启动了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印发了《关于建立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将渤海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河口、特殊保护海岛和沙源保护海域、重要砂质岸线、自然景观与文化历史遗迹、重要旅游区和重要渔业海域等区域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并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分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的控制指标,包括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水质控制以及陆源江河入海污染物减排等。2014年,渤海3省1市已完成各自的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工作,2015年,全国沿海省市将陆续开展各自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工作。

2.海洋功能区概况。

《海域使用管理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以下简称《区划》),强调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区划》是我国海洋空间开发,以及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编制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及各级各类涉海政策、规划,开展海域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等海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海域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我国海洋功能区划分为农渔业、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用海、矿产与能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特殊利用、保留区等8类。至今,我国沿海11个省区市的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已全部获批,共划分出了329个一级类海洋功能区。

二、海洋生态红线区与功能区的关系

1.法律地位。

《区划》是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的,具有强制,是编制涉海规划的重要依据。海洋生态红线区,是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并规定的。目前,海洋生态红线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与管理依据。根据《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办法》,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海洋功能区划可开展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海洋生态红线的时效性以及是否能够调整,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制度需有稳定且长效的制度保障,避免频繁调整可能带来的政策失灵。生态文明制度是一个系统性的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和预防性制度。海洋生态红线应是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的补充和强化,是在局部区域执行最严格的海洋环境保护政策,而不是代替海洋功能区划的管理要求。

2.空间布局。

从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划定情况看,要求分析当地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的分布情况,有重点地对重要生态系统进行海洋生态红线区识别,并要求与功能区划和其他相关规划衔接。从海洋红线区域与功能区重叠的情况看,红线区基本集中在海洋保护区、农渔业区、旅游休闲娱乐区的3个功能区类型中。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余地是有限的,往往局限于受开发力度较小的区域。

3.管控制度。目前,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措施是基于生态系统分类而设置的,如海洋保护区、重要河口湿地、自然景观与历史遗迹、滨海旅游区、渔业海域等生态系统,并按类别编制了管控措施。相比之下,海洋功能区划旨在实现各区逐一管理的要求。同时,海洋生态红线区与海洋功能区对某些相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管理要求也基本相似,对海洋功能区划并未形成补充和加强。考虑到目前海洋生态红线区法律地位尚不明确,生态红线划定效果难以彰显。此外,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制度的落实缺乏评估制度支撑。目前,尚无针对海洋生态红线实施情况建立配套的监测体系,没有针对红线管理定制监测要素和评价标准,评估指标体系与方法亟待建立。

三、制度衔接的实施建议

1.构建完善的海洋生态红线制度体系。

首先,在管控措施方面,应将具体管理要求落实到红线单元区中,综合考虑海洋功能区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各单元区具体问题和改善方向,采取最严格的环保政策,对功能区划形成补充和强化。同时,将生态红线管理制度作为功能区划修编和调整的约束性依据。其次,构建适用于海洋生态红线的监测、评估制度,使监测站点能够对各红线区实现全覆盖,并能完整体现相关功能区的海洋环境质量达标情况,从而建立全面、科学的生态红线区评价基础。再次,建立管理考核体系,构建红线区管理考核指标体系,量化体现红线区划定后的管理工作、开发管控情况、建设成果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

2.完善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技术方法。

海洋功能区的划定主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参照海洋功能区划技术体系,海洋生态红线区的选划应制定成熟的技术方法标准。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过程,应遵循系统性,协调已有区(规)划边界,按照省级划定、强制执行等原则。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的技术流程应包括:海洋生态红线区评价单元确定;评价单元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分析;海洋生态区空间识别与确定;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措施制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划定成果集成。同时,在红线区选划时,应完善相邻省市生态红线区协调机制问题,确定如何划定沿海省市管辖之外的海域红线区。

3.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的管控能力。

海洋功能区侧重区域功能定位和用海审批,而海洋生态红线区侧重生态保护和开发活动的限制管理。应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手段提升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能力。首先,借助海洋功能区划在法律上的权威性、约束性以及对海洋开发利用的整体控制作用,从顶层科学规划全国海洋生态红线区及其管控资源的空间布局与部门、地域分配,构建分类分级的红线区项目准入制度,形成红线管控全国“一盘棋”的总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区基层行政管理体系,形成公众参与的红线区管控模式。社区在当地具有资源利用和保护双重主体的作用,如果能够把社区转变为红线区管控的主体,让社区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对实现红线区的有效管控及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后,注重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红线区管控科学化水平。通过科学研究,提升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红线区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

4.加强涉海多部门沟通,推进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