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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权益范文精选

海洋权益范文第1篇

气候变化使北极在环境保护、国际航运和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价值凸显,以大陆架划分和航道管辖为焦点,北极权益争端持续升温,但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仍存在不确定之处。我国应本着共同维护和促进北极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尊重北极地区国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享有的权利,以北极气候变化与北极航道利用为参与北极事务的切入点和主要内容,依托北极理事会参与北极多边治理,保护和拓展我国在北极的科研以及航行等海洋权益

[关键词]

气候变化;北极权益争端;海洋法;海洋权益

1气候变化中的北极

北极地区是指北纬66度34分以北的区域,其中北冰洋的面积约1300万平方公里,表面绝大部分终年被海冰覆盖。[1]北冰洋的五个沿海国是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挪威和丹麦。冰岛、芬兰和瑞典的部分领土和管辖海域也位于北极圈内。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第五次工作报告(2013)指出:“20世纪50年代以来,全球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海平面上升,积雪和冰量持续减少,气候系统变暖。自工业化以来,二氧化碳浓度已增加了40%。”近二十年来,全球范围内的冰川几乎都在退缩,北极海冰和北半球春季积雪范围在继续缩小。观测数据显示,1979-2012年间北极年均海冰以每十年45万至51万平方公里的速度在缩小,夏季最低海冰(多年海冰)每十年缩小73万至107万平方公里的范围。根据资料重建,过去30年间,北极夏季海冰范围退缩史无前例,北极海表温度至少在过去1450年来异常偏高。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大多数地区多年冻土温度已升高。[2]多重证据表明,自二十世纪中叶以来北极出现了大幅度增暖。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海冰加速融化,北极越来越引起北极地区国家的重视和非北极国家的关注。气候变化背景下,北极地区的价值亟待重新评估。

1.1北极地区蕴藏丰富的能源、矿产和渔业资源美国地理调查局的北极圈资源评估指出,北极地区潜在的石油储量达900亿桶,天然气储量约1670万亿立方米,液态天然气储量约440亿桶。[3]据统计,北极地区可开采的石油储量和天然气储量分别占世界储量的13%和30%,且多数储量位于近海。[4]除化石燃料外,北极地区蕴藏有金、铜、铁、铂、锌和金刚石等矿产资源。海冰融化降低了北极资源开发难度和成本,增加了资源开发的可能性。此外,北极地区渔业资源丰富,气候变化导致鱼类从美国阿拉斯加等传统渔场北移,巴伦支海将有望成为新的渔场。[5]

1.2海冰融化使北极航道通航成为可能全球气候变化下,北极海冰加速消融,海冰厚度和覆盖范围逐渐缩小,预计未来若干年后北冰洋夏季冰层消融,北极将出现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的两条新航道。西北航道东起美国和加拿大东海岸,向西穿过加拿大北极群岛,经过波弗特海、白令海峡到达美国和加拿大太平洋港口。东北航道西起欧洲港口,经过俄罗斯北部沿岸海域,越白令海峡到达东亚港口。较苏伊士运河和巴拿马运河这两条传统航线,两条北极航道降低了远洋海运成本。北极航道的开通将惠及整个北半球,深刻影响世界贸易和地缘政治格局。

1.3北极地区对全球气候系统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北极地区是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域。北极大气、海洋、陆地和生态系统的变化对北半球乃至全球的气候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世界各国均重视北极科研考察,纷纷在北极地区建立考察站,进行大规模、多学科的考察研究。

1.4北极地区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价值北冰洋位于亚洲、欧洲和北美洲的结合点,拥有联系三大洲的最短航线。冷战期间,北冰洋变成美苏对抗的前线。冷战结束后,北极军事对峙缓和,但北极地区的战略地位和军事价值并未削弱。由于全球气候变化使北极地区自然状况发生改变,原本沉寂的北极日益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围绕北极的权益争端也随着升温,世界各国对北极的关注乃至争夺本质上是基于“资源”的利益之争。

2北极地区权益争端

北极地区的争端主要在拥有北冰洋海岸线的俄罗斯、美国、加拿大、丹麦和挪威五国间展开。除加拿大和丹麦间的汉斯岛归属争议外,①涉及北极地区陆地领土的争端已基本解决,当前北极争夺的焦点主要在于海上边界和沿岸大陆架的划分以及北极航道控制权。

2.1北冰洋外大陆架争议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大陆架……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二百海里,则扩展到二百海里的距离。”随着北极海冰逐年融化,北冰洋沿岸国试图使各自国家大陆架尽可能地向外扩展。俄罗斯、挪威等国先后向负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审查的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申请。俄罗斯2001年首先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认为罗蒙诺索夫海岭和门捷列夫隆起从地质角度看是东西伯利亚大陆板块的延伸。[6]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指出,俄罗斯提交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罗蒙诺索夫海岭属俄罗斯陆地的自然延伸。[7]俄罗斯为证明北冰洋的罗蒙诺索夫海岭是其大陆架的组成部分,多次派出科学考察队对北冰洋洋底进行科学考察。通过对海底大陆架延伸情况的科学调查,加拿大2013年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确定加拿大大西洋沿岸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报告,同时还附带提交了关于加拿大北冰洋沿岸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调查报告。加拿大提供的报告称,罗蒙诺索夫海底山脉从加拿大努纳武特地区的埃斯米尔斯岛绵延北上,延伸至北极点。[8]加拿大报告中要求的北极区域大陆架与俄罗斯等国的要求存在冲突。

2.2关于北极航道管辖与通行权的争议目前北冰洋的大部分海域常年冰封,北极航道全面通航尚需时日,但气候变化背景下北极航道的价值日益凸显。俄罗斯、加拿大为扩大管辖海域,通过主张历史权利、采用直线基线法等方式确定领海范围,将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部分水域划为内水。美国、欧盟对加拿大直线基线划界将西北航道划为内水的做法持有异议。[9]俄罗斯国内法《北方航道航行规章》(RegulationsforNavigationontheSeawaysofNorthernSeaRoute)规定,通过俄罗斯北方航道的外国船舶需向北方航道管理局提交申请并缴纳通行费;加拿大国内法《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ArcticWatersPollutionPreventionAct)规定,北纬60度以北的加拿大海域,100海里范围内禁止船舶污染。如果加拿大认为通行船舶可能造成污染,可以禁止其通行。美欧坚持北极航道为国际航道海域,反对并挑战两国对北极航道的管辖。有关北极地区国家的领海,大陆架特别是外大陆架的划界尚未解决,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使北极问题持续升温。中国作为新兴的发展中大国,在北极问题上应有自己的立场和声音。

3我国的北极海洋权益及其法律基础

近年来,气候变化所导致的北极环境变化对于中国的自然生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北极地区不仅是地区性问题,也是全球性问题,事关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的缔约国,我国享有在斯瓦尔巴德群岛区域以及北极公海地区从事科学研究、航行通过等权利。

3.1我国重视针对北极气候变化的科学研究,享有北极海域科学研究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三部分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的内容。公约赋予各国和国际组织在遵守公约规定的同时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此外,作为《斯瓦尔巴德条约》的缔约国,我国有权在尊重挪威和法律的前提下进入斯瓦尔巴德岛及附近海域进行科学研究。此外,作为我国的北极权益中心是加强科学考察以保证和拓展对北极国际事务的基本参与权。伴随着北极冰雪持续消融,北美大陆和亚欧大陆中纬度地带在夏季可能遭遇越来越多的极端天气。[10]作为一个近北极国家,北极地区大气环流的变化能够直接影响我国的天气和气候,对我国社会经济活动,特别是农业生产产生显著影响。我国自1999年以来,先后进行了五次北极科学考察,重点展开了对北极地区大气、海洋、冰川、地质和生态的长期观测和研究,为气候变化研究和北极航道利用提供了基础资料和科学保障。

3.2我国关注北极航运的潜在价值,享有北极海域航行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领海、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不同法律地位的区域,这种分区性的海洋法律制度,使不同海洋区域的航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北极公海海域,环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均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环北极国家的领海是航海权受限最多的区域,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7条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公约第19条规定“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同时列举了非无害通过的种类;公约第37条规定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飞机均享有过境通行的权利。此外,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MaritimeOrganization,IMO)2014年11月通过了《极地水域船舶国际规则》(theInternationalCodeforShipsOperatinginPolarWaters)。规则涵盖船舶建造、航行要求、环境保护及损害控制等内容,待生效后将成为北极航运的重要法律之一。[11]“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分别临近俄罗斯和加拿大,双方皆主张航道水域属各自内水,享有管辖权。两国北极航道管辖权的国际法渊源主要来自《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即“沿海国有权制定和执行非歧视性的法律和规章,以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在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冰封区域对海洋的污染”。以美国为代表的相关国家对俄罗斯和加拿大北极航道的权利主张持有异议,认为北极航道属于国际海峡,且北极海冰融化后航道不应再视为冰封区域。

3.2.1关于东北航道法律地位的争议。俄罗斯以《海洋法公约》第234条为国际法依据,设立隶属于运输部的“北方航道管理总局”负责北方海航运事务,并制定了一整套北极航道管理法律制度。俄罗斯北极航道管理法律体系包括《北方航道航行规章》,《北方航道破冰和领航指南规则》(RegulationsconcerningIcebreakingandPilotGuidanceontheNorthernSeaRoute),《北方航道航行指导》(GuidetoNavigationThroughNorthernSeaRoute)以及《北方航道航行船舶船型、设备及供给要求》(RequirementfortheDesign,EquipmentandSuppliesofVesselsNavigationtheNorthernSeaRoute)。鉴于东北航道复杂的地理和水文条件,船舶安全通行北极航道需要俄罗斯提供港口和破冰船等协助,且北方航道出入口均经过俄罗斯领海,俄罗斯对北方航道的管辖权主张存在管理实践与国际法依据。虽然美国等国家认为北方航道属国际海峡,反对俄罗斯对北方航道的管辖权主张,但现实情况是各国对俄罗斯管辖北方航道的事实多采取默认态度。[12]

3.2.2关于西北航道法律地位的争议加拿大主张北冰洋近岸水域为内水,主要基于“历史性权利”理论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直线基线划界。第一,历史性水域争议。1973年加拿大法律事务局首次发表官方声明表示:“基于历史性权利,加拿大北方岛屿水域为内水,虽然加拿大在以往条约及立法中并未宣示”。另外,加拿大在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针对北方历史性水域附带了一份不同意见声明书,排除历史性水域划界争端的法律解释与适用。1962年联合国秘书处在《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中尝试明确“历史性水域”的构成因素,并认为其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构成:[13](1)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权利;(2)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连续性;(3)权利的行使获得外国的默认。该报告虽然不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但也客观总结了关于历史性水域的国际共识。依此对照加拿大北方水域,事实不足以支撑加拿大的要求。首先,殖民时代英国和加拿大未拥有北极圈附近水域,最早的官方声明发表于1973年;其次,利益相关国历来反对加拿大对北极圈附近水域的权利主张。现阶段,加拿大主要以群岛水域直线基线划界原则主张对北冰洋近岸水域的管辖权。第二,直线基线原则争议。1985年,加拿大宣布其北方岛屿依据直线基线原则划界。加拿大1996年颁布的《海洋法》(OceanAct)第3条明确规定北方岛屿水域依照直线基线原则划界。加拿大北方水域常年冰封,海洋与岛屿以及大陆连接紧密,而且直线基线的划定并未明显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符合公约第7条第3款的规定,在海洋法上合理有据。①但是,美国等其他国家对加拿大直线基线划界存在质疑,反对意见主要是大陆国家是否适用群岛基线以及加拿大北方群岛的整体性。首先,加拿大属大陆国家,最长直线基线接近100海里,群岛基线是否适用大陆国,《海洋法公约》未明确规定;其次,美国提出,“帕里水道很宽,足以将加拿大北方群岛南北分开,而且大陆海岸走势呈东西向。”[14]目前西北航道属加拿大内水还是国际海峡的争议,延伸到航行权方面,主要集中在西北航道是否适用过境通行权。②西北航道宽度不超过24海里,符合国际海峡的地理标准,争议焦点是西北航道是否具有国际海运交通功能。加拿大凭借西北航道极少航运量的历史记录,证明西北航道不具备航运功能。美国等国家以《海洋法公约》第35条第1款为依据,指出纵使西北航道属加拿大内水仍使用国际海峡制度,况且伴随北极冰融,未来西北航道将是重要国际海峡。东北航道的地理特征以及俄罗斯对北方航道的管辖实践,使得国际法上东北航道的争端较少,俄罗斯基本上取得了对东北航道的控制。相比之下,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在国际法上存在诸多争端,美国等国家对加拿大西北航道的管辖表示出强烈反对和挑战。

4我国北极海洋权益的实现路径

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北极冰融以及伴随而来的北极航道通航,向世界展现了北极航运与资源开发的潜能。在这种意义上,北极事务不仅是环北极圈国家的地区事务,也是国际事务。作为1920年《斯瓦尔巴德群岛条约》的签约国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我国有权参与北极地区的国际治理。作为发展中的大国,现阶段我国对北极事务的参与度较低,缺乏完整的北极战略,这不利于维护我国的北极海洋权益。笔者认为,为实现和维护我国北极海洋权益,中国的北极政策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本着共同维护和促进北极的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尊重北极各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享有的和管辖权,通过北极理事会积极参与北极事务,就气候变化和北极航道等事务与多方加强互利合作。

4.1尊重北极地区国家依据国际法享有的和管辖权作为非北极国家,我国在北极不拥有任何权利。我国尊重北极地区国家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享有的和管辖权,但同时也坚持北极地区依海洋法存在人类共享区域。

4.1.1针对北冰洋大陆架的要求。近年来,北冰洋沿岸国为争夺资源试图使本国大陆架尽可能向外扩展。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俄罗斯、挪威、加拿大等国先后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的划界申请。面对北极地区国家的权利主张与人类共同继承遗产间的矛盾,迄今国际法院没有处理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划界案件,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对俄罗斯等国的划界申请也以证据不足为由要求补充证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规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北极地区国家的外大陆架要求,面临着既难以撤销又难以确认的困局。目前北冰洋大陆架划界的最佳选择应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4.1.2针对北极航道的管辖权主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赋予了俄罗斯和加拿大制定和执行防止、减少和控制船只对北冰洋污染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是两国管辖北极航道的主要国际法依据。俄罗斯所属北方航道与加拿大所属西北航道,虽受到以美国为首的其他国家的否定与挑战,但北极航道管辖的法理与实践均倒向两国。基于南海划界考虑,我国也应承认俄罗斯、加拿大两国依照海洋法对北极航道的管辖,因为加拿大北方岛屿的权利主张为我国南海划界提供了合理性。加拿大北方岛屿采用群岛直线基线划界如获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同为大陆国家,我国西沙群岛直线基线划界也就具备了合理性。[15]此外,加拿大以“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抗《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规定。倘若有此案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不能否定我国在南海U型线内的历史性权利。在承认两国管辖权的同时,北极航道管理法律应坚持非歧视性原则,即外籍船舶与本国船舶在规费、航行准则等方面必须保持一致。

4.2现阶段以气候变化和航道合作为参与北极事务切入点北极事务涉及诸多复杂因素,不仅包括海域以及大陆架的争端,也包括环境保护和国际航运等方面的合作。2008年俄罗斯、美国、挪威、丹麦和加拿大五国部长级会议通过的《伊鲁丽萨特宣言》宣布五国承诺共同保护北极环境,并加强包括科研在内的在北冰洋地区的合作,可是宣言并未涉及北极这一核心问题。在当今国际社会“环保外交”盛行的形势下,我国参与北极事务应从环境保护、科学考察等方面切入,加强与北极地区国家的互利合作,在此基础上拓展我国北极事务参与的深度与广度。[16]

4.2.1气候变化是现阶段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最佳切入点。虽然我国对北极地区存在可期的利益诉求,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重点还是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考察。北极事务多源于北极气候变化,气候变化客观上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有重要影响,并且中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也将对北极气候产生重要影响。近年来,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推出一种新的法律概念,即“人类共同关切事项”(CommonConcernofHumankind)。虽然人类共同关切事项尚未成为习惯法,但它已经应用于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①北极作为全球气候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北极气候变化也应属于人类共同关切事项,这一概念赋予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国际法依据和基础。在气候变化议题下,我国参与北极事务既不触及北极地区国家的核心权益,又可以深化与北极地区国家的联系与合作。

4.2.2北极航道是我国远期北极权益的核心。海上运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生命线,北极航道的开通对中国经济存在着重大的经济和安全利益。现时北极航道尚存争议,但是笔者认为,考虑到北极的资源与航运价值,北极航道的管辖权最终将会归于沿岸国俄罗斯和加拿大。因此,我国应适时分别与加拿大和俄罗斯就航道利用展开合作。倘若我国在未来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确定前,能够经谈判抢占先机获得北极航道通行的最惠国待遇,则可保障我国在北极的核心权益,实现多方互惠共赢。

4.3依托北极理事会参与北极国际治理北冰洋沿岸国面对日益显现的资源与航运利益,表现出强烈排斥非北极国家的倾向。《伊鲁丽萨特宣言》表明,北极五国反对《南极条约》模式下冻结对北极要求的法律制度安排,也不愿意创制一个多边参与的“北极条约”。②北极地区多数国家有意按照海洋法,通过大陆架的延伸来扩展各自的海洋权益。由此可见,北极的法律秩序走向,相比“仿效南极条约模式”和“北极条约模式”,“发展海洋法公约模式”是一条较为可取的选择。现阶段,北极地区需要在一个多边参与的,具有较强权威性的制度性组织内依照海洋法等现有国际法,制定多边规范性文件,以协调北极各方利益。[17]北极的地理格局使得北极国家和由北极国家组建的国际组织在北极事务中具有优势地位,因此通过北极理事会等平台与北极地区国家保持并发展合作关系是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必然选择。1996年成立的北极理事会是讨论北极事务的最重要的区域政府间论坛。北极理事会先后推出的《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北极生物多样性评估报告》以及《北极海运报告》等文件,为各国北极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准备和指导建议。2011年北极理事会首次制定了里程碑式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即《北极海空搜救合作协定》,为今后类似协定的签署提供了榜样与借鉴。[18]2013年5月,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通过《基律纳宣言》,赋予中国、日本、新加坡、韩国、印度和意大利六国北极理事会永久观察员地位。我国成为北极理事会永久观察员,虽然没有投票权,但能够及时探知北极理事会其他国家或组织的立场与诉求,把握北极事务的立法动向。我国加入北极理事会,参与北极“游戏规则”的制定,有助于实现并维护我国的北极海洋权益。待时机成熟,我国可以选择推动北极治理模式的调整,丰富北极治理机制的内容。当前北极问题源于气候变化,气候变化作为“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已经得到国际社会法理与实践上的承认。我国对北极国际事务的基本参与权应当在尊重北极各国的前提下,以“北极气候变化”为突破点,以“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为法理依据,着眼于未来北极航道利用,依托北极理事会参与北极国际治理,保护和拓展我国在北极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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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权益范文第2篇

如果没有晚于郑和下西洋数十年开始的“地理大发现”,如果“地理大发现”没有带来近代世界发展格局的重大改观,如果没有随着这种改变而带来的中国近展史的重大顿挫,那么郑和下西洋是否会成为中国历史叙述的重大事件,是否会有郑和及其航海历史在20世纪初的重新发现,几乎会成为一个未知数。

当我们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年时,会面临史料不足的严重困扰。虽然郑和的航海路线基本明确,但原始档案阙如,还是会使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想像才能复原郑和航海的景况。

郑和宝船的尺寸与形制、船队规模与人员、往还所交易的宝货珍物,仍有文献可考;郑和航海的日程,已随郑和档案的失踪而沉埋。“此去中国,十万余程,民物咸若,熙同情”,“洪涛接天,巨浪如山;涉彼狂澜,若履通衢”,只有这些如诗的语言刻在异域的石碑上,让人感受到一个大国旧日交通诸国的雄风。

今天,我们已无法确知郑和下西洋到底为着实现怎样的目的,除了带去赏赐和贡使的到来又达到了怎样的效果。在感受到哥伦布、达・伽马和麦哲伦开创环球航行,并记住了近代历史顿挫的今日中国人的眼中,仅仅这样一种雄风洋溢的碑记,已足以便人从历史的回望中找到大国的荣耀,从而不再过于执着地追问郑和下西洋到底为着什么,做到了什么。

可以说,郑和下西洋是一个被发掘的事件,它的意义因为世界近代史和中国在近代世界史中的位置而变得显著起来,而对于郑和下西洋的意义,也包含了多种可能性。郑和船队的强大,容易让人想到明成祖时代的强盛,但客观地说,明成祖时代在中国历史上并非一个强盛的时期。郑和宝船的规模和航海历程,会使人想到中国科技的先进,这一点符合事实,当时中国具备发现世界的所有技术条件,这一点至今无人否认。

郑和下西洋开创了远洋国际和平交往的先例,这也毫无疑问,郑和七下西洋,只有两次使用过有限的武力,而且都是出于自卫,而并非为着进行远洋拓殖和资源掠夺。郑和下西洋传播了中国文化,促进了文明交流,这同样没有疑问,中外物种、商品与制作技术的交流在此间相当活跃。

郑和下西洋还让人产生诸多猜想与感慨。虽然郑和七下西洋已足够充分地显示那不同于哥伦布等人的航海,不是“发现之旅”、“探索之旅”、“商业之旅”,而是“和平之旅”、“外交之旅”以及“传播之旅”,人们仍然会猜想如果郑和航海完成了地理大发现,那么近代世界将会是一个怎样的状况,最先取得海上霸权并因此获得夺得各种国家利益机遇的又是谁。

近代世界殖民主义掠夺所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但如果我们因此而从郑和下西洋中激发的只是一种后悔情绪,难道不就陷入了与殖民主义者同样的逻辑吗?这种想像不仅忽视了近代西方国家的强大并非取决于航海,而是贸易、市场、工业、科技、文化变迁与政治制度的协同作用,而且也忽视了郑和航海的可贵正在于它所体现的价值是和平、平等以及强大中的文明和优雅,郑和不仅被中国人民所纪念,也留在他所到达的许多国家的人民心中,正是因为这些价值的存在。

我们当然不能忽视郑和下西洋保障了中国的海权。即使明成祖及明宣宗对郑和下西洋有一些“混一海宇”的目的,他们所追求的也只是“万邦来朝”,而不是占领与征服。我们可以说追求“万邦来朝”有面子工程之嫌,但仍然应该肯定这比近代世界强者对弱者的野蛮征服与剥夺要文明得多。

当我们想像郑和船队可能主宰近代世界的秩序时,应当想像的不是弱肉强食这个近代世界实际存在过的秩序,而是一个平等往来的文明秩序。郑和下西洋所维护的中国海权,是一种友好交往、共存发展的权益。

海洋权益范文第3篇

关键词:权益;海洋秩序;海权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0-0191-02

步入21世纪后,世界各国间的合作与交流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海洋已经成为各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依托,同时也成为各国政治较量的重要舞台,各国间围绕海洋发生的争议和权益归属问题也成为地区发展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基于这种现实的考虑,海洋权益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一、海洋权益范畴的界定

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各国对利益理解的不同,也决定了对海洋权益的认识不同。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理解是:海洋权益一般表现为国家在开发、利用和管理海洋及其自然资源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获得的利益[1]。可见,各国对权益的理解主要集中在权利和利益的基础之上。基于这种认识,各国极力促使本国海洋权利及利益的最大化。海洋资源的有限性和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导致各国在追求自身权益的同时,与其他海洋权益主体的权益产生一定的交叉和冲突,这加大了国际间的不稳定因素。

针对海洋权益,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依距离沿海国远近来说,可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按照受益结构可分为简单受益结构和复杂受益结构[2]。但是这两种分类仅从行为的后果对海洋权益进行分类,并没有探究之所以如此进行这样分类的原因。况且,这种分类只突出了沿海国的权利,这导致了大部分内陆国家所应有的海洋权益处于待丧失的状态。为避免这种状况,有学者建议从海洋利益主体的角度将海洋权益分为内陆国权益、沿海国权益和国际社会权益。这种分类侧重对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协调,意图在国际间建立一种和谐的海洋秩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的。

二、海洋秩序的历史演变

(一)陆权时代的海洋秩序

陆权时代包括奴隶制时代和封建社会早中期。这一时期人类的活动主要集中在陆地,对海洋的认识处于初级阶段。中国、阿拉伯帝国、波斯等国家既是陆上强国,同时也是海洋强国。海洋在一国的发展中起辅助作用,其法律地位也是不确定的,没有形成制度性的海洋公约。这一时期的海洋秩序主要以割据为主要特征,海洋秩序主要以各国的国力和默认的海洋规则为基础。海洋强国提出权利主张,在确定的海域内,向外国船舶征收通行费[3]。

在西方地理大发现之时,海洋的作用开始影响人类的历史发展,各国间对海洋权益的争夺愈演愈烈。因为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在这一阶段才刚刚起步,所以对海洋权益的争夺,仅仅是为了控制海洋。从狭义的角度理解,这种控制仅指海洋的通行权。此时,各国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尚停留在初级阶段,因此,从整体上来说,这一阶段的海洋仍然处于无秩序状态。

(二)海权时代的海洋秩序

西方地理大发现之后,人类的发展进入了海权时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地理大发现”,先后有葡萄牙、西班牙、荷兰及英国等海上强国,依托本国的经济实力,在海洋秩序中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海洋霸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要特征。经济全球化、世界多极化、可持续发展等理念促进了人类和平开发和利用海洋的进程,海洋领域由此形成了和平和公平利用海洋的法律制度。海权本身也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由过去的以海洋军事力量为主,向海上科技实力,经济实力等综合力量发展。这个时期的海洋秩序有了新的变化,由过去以单一的军事方式争夺国家的海洋权益转变为以经济手段、科技手段等综合方式争夺海洋权益,以确立本国在海洋秩序中的地位。

三、理论学说对海洋权益和秩序的影响

西方法学派对利益有比较多的论述,不同阶段的法学家对利益的不同论述,对当时海洋法和海洋秩序产生很大的影响。英国的边沁认为,社会所具有的利益不能对抗个人利益,这意味着,所谓的社会利益是指个人利益的总和[4]。按照边沁的理论,自由主义学者在分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中,只承认社会对个人的工具属性,其出发点和终极目标均在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如此,国家与国家的关系亦是如此,这其中必然包括国家之间海洋权益关系――某一国家不能侵犯另一国家合法的海洋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稳定合理的海洋秩序。但现实中,各国所主张的权益经常出现冲突,海洋权益不能被合理地划分,而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远比想象的复杂。国家实力的不均衡性必然导致利益的不合理性,所以,国际间海洋权益问题的解决经常以战争的方式进行。海洋权益的争夺,也就成了大国之间实力的角逐,海洋秩序的划分结果也就成了少数大国意志左右的结果。由上述可知,从某种意义上说,海洋秩序在早期只是满足大国需求、需要和欲望的结果和产物。这个产物在诞生之前,所当然考虑的问题就是利益的归属,正如庞德所说:“利益也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5]

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对近代的海洋秩序产生了重大影响。格劳秀斯是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他指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6]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理论在客观上顺应了荷兰海上霸权国家建立的需要。与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同时产生的一种理论是塞尔登的海洋统治论,其强调海洋的属性,强调沿海国家对海洋的性和统治性。这两种理论对近代海洋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公海自由原则和领海原则可以说是这两种理论妥协的结果。依据这两种理论,沿岸国既保证了国家领海安全,同时也确立了公海的自由航行权,这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各国间基于海洋权益问题的紧张局势,维护了海洋秩序的稳定。

综上所述,海洋秩序的划分伴随着大国的兴衰,利益的归属决定着海洋的秩序。权益伴随于海洋秩序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

四、“权利本位论”与海洋秩序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缺少的力量。“权利本位论”的要义是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6]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义务是第二性,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保证权利的实现,义务的价值在于权利的行使。当今世界,虽然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是世界并不安宁,各国之间对于海洋利益的争夺尤为激烈。“权利本位论”对于解决国际海洋秩序中权益冲突和纷争可以起到基准作用。

(一)海洋权益的主体

公民是基本权利的拥有者,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能因为性别、年龄、等原因而被非法剥夺。每个国家在世界中所处的地位恰如公民在本国所处的地位,因此国家在海洋秩序中所应当拥有的基本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各个国家虽然有大小、强弱之分,但其享有的基本海洋权益不能因为此种原因而被剥夺或有所差别。虽然,各个国家根据自身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可以分为内陆国与沿海国,但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陆国家所应享有的海洋权益同样不可被剥夺。小国与内陆国同样是海洋权益的主体,在世界海洋秩序中应有一席之地。

(二)海洋权益的内在平衡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本位论”中所涉及的重要问题。权利与义务作为法理学中的基础问题之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与义务关系处理是否得当是确立国家间海洋权益平衡机制的关键。但是,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各个国家以自身权利为出发点,过分强调本国利益的最大化,这必然会导致自身所主张的海洋权益与其他国家应有的权益相冲突,不利于和谐、稳定的海洋秩序。在行使自身海洋权益的同时,应力求做到自身利益与他国利益间的平衡。只有正确对待本国在世界海洋秩序中所应当履行的义务,才能更好地维护本国的利益。各国应当着眼于人类共同开发、利用海洋的宗旨,以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

(三)一元权利本位与多元权益格局

以海洋权利为本位的法律价值观是一元的法律价值观,所谓一元权利本位观是指国际海洋法在调整各国海洋权益的关系时以权利为基本出发点。此处所说的权利是依照有关海洋法律,各国所应得的海洋权益,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界定是以权利为基本评判标准的。以权利为一元的评判标准与多元的权益格局并不矛盾。首先,以本国权利为基本参照物必然产生一元权利本位的法律后果。其次,不同的国家以自身的权利为参照物又实践了一元权利本位观,二者不可分割。现今世界海洋秩序已经不是一国所能左右的了,必须是建立在各国协调本国与他国权益的基础之上的相互妥协与退让,才能适应海洋秩序发展的新动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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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

[4] Roscoe Pound.Jurisprudence[M].West Publishing, 1956, Vol. 3: 16.

海洋权益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海洋权益 海洋争端 资源 海洋管理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开发、利用与管理海洋,发展海洋经济,已成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为了加强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与管理,发展海洋经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海洋大国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发展中国家的海洋强国,理应通过建立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来更有效的和更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为我国的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正确有效的新思路。

一、海洋权益的概念及其意义

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如在文献中所叙述的一种海洋权益的定义是: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

笔者认为,在诸种不同的海洋权益的定义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洋权益的描述较为中肯。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在内容上一般体现在海洋政治方面的利益,如海洋、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经济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安全方面的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由此不难看出,海洋权益权益的维护,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关乎一个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其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

(一)与周边国家的划界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沿海国的积极响应,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主张各自的权益,把原来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海域变为国家管辖海域,形成新一轮“蓝色圈地运动”。我国地理覆盖面积大,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近年来,一些国家肆意霸占我国海岛,这是对我国领土以及海洋权益裸的侵犯。

(二)我国海洋法的发展滞后

立法是海洋管理的基础,它的重要性在于为海洋管理的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并且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制方面,我们既缺乏经验,又无可借鉴,因而我国的海洋法制目前仍不健全,而海洋基本立法不完备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海洋基本立法是指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立法。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在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上,国家却是相对重视不足。据悉,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年年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海洋基本法,具体说来,已经连续4次提交两会,却至今没有被列入立法程序。海洋基本法是海洋领域重要的法律,它将规定我国的海洋基本制度、基本框架、我国的海洋权益等一系列问题,可以说是海洋领域的?“母法”。但是,很多人往往认为海洋基本法在推动目前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不大,而对此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实际上,海洋基本法对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作为一个海洋大国,海洋基本法的确立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不仅仅是填补国内立法空白的需要,更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履行国际承诺的要求。 在这方面,我们不仅落后于大多数沿海国,甚至还落后于南中国海周边的越南、菲律宾等国家。

(三)海洋执法队伍发展滞后

我国现有的五支海洋执法队伍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目前这五支队伍包括:(1)中国海监隶属于国家海洋局,依法对我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管理;(2)中国海巡隶属国家海事局,主要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3)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隶属公安部边防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贩毒、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4)中国渔政隶属农业部渔业局,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和管理全国的渔政执法队伍;(5)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隶属国家海关总署,主要职责是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打击走私行为。这些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维护海上治安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海洋战略的步步推进,这些执法队伍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主要表现在:(1)遇到事情相互推诿。由于五支队伍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在现实执法中分而治之。(2)职责交叉、效率低下、难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问题。五支队伍存在重复建设,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不说,相互之间不协调,不利于我国海上执法和海洋权益的维护。如,2010年9月7日,在海域发生的闽晋渔5179号渔船与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相撞事件中,从上午10时日本“与那国”号与我国渔船第一次撞击开始,直到下午13时被日本“水城”号巡逻艇追上并在此发生碰撞,中间持续近3个小时,而在此期间,该渔船并未得到我国海事部门的援救,我国在该海域根本没有执法船只和人员在巡逻执法,这使得我国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变的十分被动,缺乏证据。

三、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一)把开发海洋写入海洋基本法和经济发展五年规划,为海洋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作为海洋大国的中国,对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拥有管辖权,这大约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尽管我国有如此巨大的海洋,但是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均有海洋基本法,其对海洋权益的保护方面明显好于我国。由于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这就导致我国的海洋立法工作举步维艰,海洋权益的维护也是难上加难。

由此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应该把开发海洋、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写入宪法之中,为我国的海洋法立法工作提供宪法依据;其次,应该效仿我国成熟的五年经济规划编制海洋发展五年规划,编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为海洋权益的维护的具体操作指明方向。

(二)开展海洋国土资源的调查,为海洋开发提供依据

笔者建议,国家海洋局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该加快我国有管辖权海区内无人海岛和海区其他资源的科学调查,这在一方面可以宣示我国的,另一方面可以摸清我国海区的资源状况,为我国的海洋科学开发与管理提供依据。

(三)建立独立的海洋执法管理队伍,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

目前,我国的海洋执法队伍较多,职责交叉,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为此笔者建议,应该建立一支能够全面的履行各种海洋执法职能,加强我国的海洋权益的保护,维护海洋开发和利用及相关涉海活动的正常秩序,全面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综合性的海洋执法队伍。其主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洋资源;第二,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及渔业开发秩序;第三,承担非战时海防及开展与他国的海洋执法交流与合作;第四,海上救助。

海洋权益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洋权益 海洋争端 资源 海洋管理

21 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开发、利用与管理海洋, 发展海洋经济, 已成为21 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之一。为了加强对海洋的开发、利用与管理, 发展海洋经济,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海洋大国纷纷制定和完善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中国作为一个海洋大国,发展中国家的海洋强国,理应通过建立自己的海洋管理体系,来更有效的和更合理的开发利用海洋,为我国的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正确有效的新思路。

1.海洋权益的概念及其意义

关于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的国家都有其各自的理解和定义,不同的书籍和文件也有些各自不同的描述。如在文献中所叙述的一种海洋权益的定义是:海洋权益是一个法律概念, 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1

笔者认为,在诸种不同的海洋权益的定义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于海洋权益的描述较为中肯。海洋权益是国家在海洋空间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在内容上一般体现在海洋①政治方面的利益,如海洋、海洋管辖权、海洋管制权等,这是海洋政治权益的核心。②经济方面的利益,主要包括开发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资源,发展国家的海洋经济产业等。③安全方面的利益,主要是使海洋成为国家安全的国防屏障,通过外交、军事等手段,防止发生海上军事冲突。由此不难看出,海洋权益权益的维护,对一个国家来说是关乎一个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其经济繁荣和国家稳定起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2.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挑战

2.1与周边国家的划界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得到了沿海国的积极响应, 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主张各自的权益, 把原来属于公海的一部分海域变为国家管辖海域, 形成新一轮“ 蓝色圈地运动”。

我国地理覆盖面积大, 濒临黄海、东海和南海,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为邻。由于海域狭窄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的矛盾非常突出, 在黄海和东海, 中日韩三方都主张200 海里的权利, 但东海和黄海的宽度均不足400 海里, 出现海域主张重叠, 海域划界存在争议的情况。总面积38 万平方公里的黄海海域中我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 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在面积77 万平方公里的东海海域中我国与日本有16 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域。

2.2我国海洋法的发展滞后

立法是海洋管理的基础, 它的重要性在于为海洋管理的行政、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由于我国的海洋法制建设起步较晚, 并且在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制方面, 我们既缺乏经验, 又无可借鉴, 因而我国的海洋法制目前仍不健全, 而海洋基本立法不完备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

海洋基本立法是指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立法。虽然我国相继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相关法律,在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上,国家却是相对重视不足。据悉,在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上,年年有代表委员呼吁制定海洋基本法,具体说来,已经连续4次提交两会,却至今没有被列入立法程序。

2.3海洋执法队伍发展滞后

我国现有的五支海洋执法队伍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目前这五支队伍包括:①中国海监隶属于国家海洋局,依法对我国内海、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及其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管理;②中国海巡隶属国家海事局,主要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水上安全管理、海上航标管理、水上安全通信管理,防止船舶污染及其他有关管理工作;③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隶属公安部边防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海上治安秩序,打击海上走私、贩毒、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④中国渔政隶属农业部渔业局,主要职责是统一指挥和管理全国的渔政执法队伍;⑤中国海关总署缉私局隶属国家海关总署,主要职责是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和打击走私行为。这些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在维护海上治安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做出了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海洋战略的步步推进,这些执法队伍的弱点就暴露出来了,主要表现在①遇到事情相互推诿。由于五支队伍分属不同部门管辖,彼此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在现实执法中分而治之。②职责交叉、效率低下、难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问题。五支队伍存在重复建设,造成人力和财力的浪费不说,相互之间不协调,不利于我国海上执法和海洋权益的维护。如,2010年9月7日,在海域发生的闽晋渔5179号渔船与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相撞事件中,从上午10时日本“与那国”号与我国渔船第一次撞击开始,直到下午13时被日本“水城”号巡逻艇追上并在此发生碰撞,中间持续近3个小时,而在此期间,该渔船并未得到我国海事部门的援救,我国在该海域根本没有执法船只和人员在巡逻执法,这使得我国在该事件的处理上变的十分被动,缺乏证据。

3.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3.1把开发海洋写入海洋基本法和经济发展五年规划,为海洋权益的维护提供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作为海洋大国的中国,对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面积拥有管辖权,这大约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尽管我国有如此巨大的海洋,但是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均有海洋基本法,其对海洋权益的保护方面明显好于我国。由于我国没有海洋基本法,这就导致我国的海洋立法工作举步维艰,海洋权益的维护也是难上加难。

由此笔者建议,首先,我国应该把开发海洋、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写入宪法之中,为我国的海洋法立法工作提供宪法依据;其次,应该效仿我国成熟的五年经济规划编制海洋发展五年规划,编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之中,为海洋权益的维护的具体操作指明方向。

3.2建立独立的海洋执法管理队伍,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

目前,我国的海洋执法队伍较多,职责交叉,办事效率低下,不利于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为此笔者建议,应该建立一支能够全面的履行各种海洋执法职能,加强我国的海洋权益的保护,维护海洋开发和利用及相关涉海活动的正常秩序,全面落实国家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强国发展战略综合性的海洋执法队伍。其主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维护海洋权益、保护国家海洋资源;第二,维护海上治安秩序及渔业开发秩序;第三,承担非战时海防及开展与他国的海洋执法交流与合作;第四,海上救助。

3.3加强公众的海洋法教育,提高公众海洋意识

海洋意识是加强海洋管理的前提和原动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海洋意识淡薄的国家对海洋权益缺乏敏感性,也不可能有前瞻性和预见性。无法在别人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把事情想好办妥,尤其是按照国际海洋法游戏规则打球,为子孙后代多争取海洋权益。另外,由于意识淡薄,也不可能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产生强烈的激情和冲动,即使有,争夺海洋权益的力度和强度都不足以达到理想的境界。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应该在加强海洋立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海洋法律的普及和教育,让我国的民众了解海洋法,提高他们的海洋维权意识,有这些普通民众做为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实践者,对我国的海洋安全应该是非常有帮助的。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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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祥民 海洋法律、社会与管理 海洋出版社 北京 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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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AFE Committee for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 Off-Shore Areas (CCOP).Technical Bulletin,1969(2)

注 释:

1.郁志荣 浅谈对海洋权益的定义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08(5)

海洋权益范文第6篇

鉴于海洋权益对中国的发展至关重要,笔者对其中最常用、也是最重要的几个名词做一简单介绍:

1.领海 territorial sea。又称领水,是指沿海国享有的和其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也享有。沿海国划定其领海的起算线,这起算线称为领海基线,从领海基线向外划出一定宽度,在这宽度内的海域就是该沿海国的领海。按《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海里。中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海域。我国陆地领土包括: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和包括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2.毗连区 contiguous zone。沿海国根据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在其领海外缘相毗连的一定范围内划定的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行使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必要管制。《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算上领海,我国毗连区的外缘界线为领海基线向海外24海里。

3.大陆架 continental shelf。大陆向海域自然延伸的缓倾浅水区域的海床及底土。其陆侧起自低潮线,外缘止于海底坡度急剧增大处。1958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大陆架法》,承认沿海国对大陆架自然资源拥有专属性权利,但大陆架上覆水的水域为公海。

4.公海 high seas。不受任何国家管辖的海域。《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指不包括任何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水域在内的全部海域。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下。沿海国和内陆国在公海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捕鱼、科学研究、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等自由,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需遵循相关条款中附加的特别规定的限制。

海洋权益范文第7篇

崛起中的中国的双重身份和利益

什么是崛起中的中国?贾庆国解释说,崛起中的中国既不是崛起前的中国,也不是崛起后的中国。崛起前的中国是一个贫穷、落后、虚弱、受人欺辱和在世界上没有多少影响力的中国。崛起后的中国是一个富裕、先进、强大、受人尊敬和在世界上有着举足轻重影响力的中国。因此,崛起中的中国是在两者之间或两者兼有之的中国。

“崛起中的中国最大的特点就是它在多方面具有双重身份和利益,因此,它的这些身份和利益在多方面也是自相矛盾,甚至是自我冲突的。”贾庆国强调。接着,他又从身份和利益两个角度谈了自己的相关看法。

从身份的角度讲,崛起中的中国既是计划经济国家,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既是发展中国家,也是发达国家;既是穷国,也是富国;既是弱国,也是强国;既是普通国家,也是超级大国。

从利益的角度看,崛起中的中国既有作为计划经济国家的利益(如经济上强调独立自主),也有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利益(如经济上重视比较利益);既有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在气候问题上强调发展权),也有作为发达国家的利益(如在气候问题上积极节能减排);既有作为穷国的利益(如在国际援助问题上主张大幅增加援助金额),也有作为富国的利益(如在国际援助问题上强调量力而行);既有作为弱国的利益(如在问题上排斥国际干涉),也有作为强国的利益(如在问题上需要国际干涉);既有作为普通国家的利益(如单纯追求自己国家利益最大化),也有作为超级大国的利益(如通过维护国际秩序维护国家利益)。

贾庆国强调:“崛起中的中国身份和利益的这种双重性和矛盾性对中国处理对外关系构成非常严峻的挑战。一是它增加了中国判断和权衡自己国家利益的难度,如气候问题、贸易问题、国际干预问题;二是它增加了其他国家判断中国对外政策的难度,中国到底要做什么?它们很难得出肯定的答案;三是它使得中国与外部世界的互动具有更大程度的不确定性,非常容易出现相互猜疑,关系恶性循环的局面。”

传统超级大国or现代超级大国?

在论坛现场主旨发言中,贾庆国提出:“作为超级大国,在领土问题上,中国还需要做一个选择,那就是是做一个传统超级大国,还是作一个现代超级大国?事实证明,传统超级大国的做法是损人不利己,而现代超级大国的做法是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美国得到了很大的实惠,其他国家也从中受益,尽管大家对美国的许多做法很有意见。

对此,贾庆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首先,作为介于弱国和强国、普通大国和超级大国之间的崛起中的大国,中国到底应该如何思考和处理领土和海洋权益问题?这值得认真思考。

其次,中国需要认真思考和处理好维护海洋权益与维护其他方面的国家利益之间到底是什么一种关系。维护海洋权益是重要的国家利益,也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在问题上,中国不能妥协,无法让步。但是,崛起中的中国也是一个亟需发展和改革的国家,在经历深刻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过程中,不稳定因素很多,要实现发展和改革,集中精力处理国内事务,因此特别需要一个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

维权,维稳,何去何从?

中国在处理海洋权益问题的时候,要审时度势,既要坚决维护中国国家和合法权益,也要为国内的发展和改革,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维护一个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贾庆国指出:“任何国家都必须在维权和维稳之间做出平衡和选择。单纯追求任何一个方面的利益都是不可取的。但是,这种平衡和选择不是不分轻重缓急的平衡和选择。”

他谈到,中国首先是一个转型中的大国,在转型过程中,中国的身份和利益在多方面是双重的和对立的。这种身份和利益的双重性和对立性决定了它在海洋权益问题上要的东西有些方面也是双重和和对立的。由于这些原因,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的内容和方式上需要谨慎选择,要兼顾其他利益,既要维护眼前的利益,更要想着未来的利益。

他建议,目前中国至少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客观准确认识自己的利益,深刻认识和处理好维权和维稳之间的关系。现阶段维权很重要,维稳更重要。此外,还要深刻认识和处理好现在的利益和未来的利益的关系。现在的利益是什么?是在维护合法的海洋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让尽可能多的国家接受你的作法,支持你和平发展并向你开放。未来的利益是什么?作为未来的海洋大国,中国应支持最大限度地扩大公海和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海航行自由的权利。

二是要明确维权的限度和目标。要坚持维权,也要考虑成本。由于领土的特殊性质,人们在主张维权时特别容易忽视维权的成本。此外,要给自己未来政策的调整留有余地。要从长计议。在维权和维稳问题上,要短期目标和长远目标相结合,在一般情况下,维稳重于维权,维护一个有利于中国和平发展的良好的国际环境是国家的根本利益。具体到海洋权益问题,“在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还是一个好办法。过去30年,它给中国赢得了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和集中精力从事发展和改革的宝贵时间。不能因为别国不接受、占了点中国的便宜就自己也认为这个办法不好。相反,中国现在和未来都需要坚持这样一个原则。

三是在维护海洋权益问题上,要选择重点,不要四面出击。四面出击是兵家大忌。目前是不是可以选择优先处理问题,通过给日本施压,迫使它承认问题是有争议的领土,并通过谈判达成某种双方都能接受的管控方案,最好能就周围海域达成共同开发渔业和旅游资源的协议。

海洋权益范文第8篇

一、征文内容:紧紧围绕“维护海洋权益,共建强大国防”主题,自定标题撰写文章:

1.介绍中国海洋国土知识,强化海洋国土观念;

2.谈海洋权益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

3.论述保护海洋权益与国防建设的关系;

4.介绍我国海上力量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新观念和高新技术在海上力量建设中的应用;

5.讴歌为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和在海上力量建设中的优秀人物和默默奉献、有特点值得学习的平凡个人。

应征文章应符合本刊“报道先进武器装备及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普及武器装备知识”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保密规定,由作者所在单位宣传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并附“无内容、同意在《现代兵器》杂志上发表”的审批意见。

二、征文对象:欢迎全民参与,特别是领导干部、专家学者、科普作家、编辑记者、院校师生、科研人员、部队指战员等。

三、征文要求:主题鲜明,观点正确,内容充实,史料真实、生动,数据准确。具有真实情感和时代气息,给人以知识和力量。征文请写明作者姓名、通信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并在电子邮件“主题”栏中或信封上注明“国防征文”字样。征文作品请勿一稿两投,否则取消评奖资格。

四、征文时间:自2014 年9 月1 日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或信件发递邮戳为准)。

五、通讯地址:电子信箱 .cn;信件 (100089)北京2413信箱8分箱,《现代兵器》杂志社。

海洋权益范文第9篇

一是所谓“维护大局”论。有的官员认为,对于海洋权益争端“应顾全大局、从长计议,当前应保持稳定、发展经济”;提出“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争端是化解矛盾的唯一出路”,要求国民和军方不要有“过激言行”,不要给国家“找麻烦”;不厌其烦地规劝日本要承认存在争议,期待人家“早日回到和平谈判的正确轨道上来”,这些说法既毫无意义,也让国民反感。我们应改变仅通过外交辞令方式提抗议、说反对、称无效的做法。因为我国核心利益已经屡遭侵犯,安全底线一再退缩,海洋资源日失千金。

二是所谓“国强自然解决”论。有人认为,之所以存在海洋争端,根本原因是我们自身不够强大,只要国力增强了,许多纠纷和争端就会迎刃而解、自动消除。我们感到,这只是问题的一面,更重要的是作为一个国家,必须有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坚定意志和决心。一些中小国家,如古巴、伊朗、朝鲜等国,既不大也不强,但是它们有着强硬的国家立场,致使大国对它们并不敢贸然动武,也赢得了发展中国家的尊重和本国国民的支持。可见,一定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加上坚定强硬的国家意志,才是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所在。

三是所谓“力避动武”论。有的官员和学者认为,我们需要的是和平发展,对于海洋争端,“不要总讲打打杀杀,这样只会给国家惹事”。《司马法》中写道:“天下虽安,忘战必危”,成都武侯祠有联“能攻心则反侧自消,从古知兵非好战”。中国人并不想打仗,中国军人也不是好战的武夫,但世事并不会按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只要战争的策源者――帝国主义、军国主义存在,战争就不可避免。我们必须牢记主席曾经教诲我们的“不要枪杆子,必须拿起枪杆子”的英明论断。

海洋权益范文第10篇

早在两千年前的古罗马哲学家提出的海洋观点“控制海洋者得世界”。世界海洋总面积占地球表面七成以上,海洋面积广阔,自然资源丰富,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资源,为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前进提供物资保障,因此,海洋资源的地位不可被取代。《联合国海洋公约》在 1982 年的签订,明确海洋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是随着人类日益增多的海洋活动,对海洋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加以调整和规范,提出规范标准的解决办法,目前我国与邻国海洋权益纠纷增多,如何能够既解决划界争端,又能平衡双方的利益实现双赢,这篇文章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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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意义研究

中国与周边国家在南海、东海以及黄海几大海域争端,先从整体上对争端内容有所了解,之后可以深入探究原因和本质。海洋经济价值是不言而喻的,经济原因是引发海洋争端的重要原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各个方面进行规定,用来全面解决海洋的权益纠纷,各国家的海洋纠纷得以公平合理的解决。我国与邻国的纠纷内容复杂,涉及范围广泛,历史遗留的因素较多,纠纷不易解决。所以,全面的看待问题,深入分析纠纷产生的历史背景、经济原因、理论依据,在错综繁杂的纠纷中理清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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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3.1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在整体上从国际法理的角度研究中国周边海洋权益的文献,其中武汉大学的杨泽伟教授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困境与出路》是比较权威的一篇。该文章全面对我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进行分析,分析在理论上的冲突,在实践方面陷入的困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难以付诸实践的原因主要是各国家文化背景不同,思想行为意识不在一个层面,看待问题的立场不同、角度不一样,未来前景模糊不清、不确定的因素太多等。我国在今后处理解决争端的实践中一方面强调原则的运用,另一方面要全面考虑面对不同国家,原则是否需要适当调整,使原则彻底的贯彻。杨泽伟教授的《中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文章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法律层面来研究,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构建中国在海洋发展中的话语权,避免国外媒体的炒作和国际社会的误解、改变东盟相关国家主导南海问题的被动局面、提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从而进一步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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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我国海洋权益纠纷概述

2.1 海洋权益的概述

目前,法学类学者对于海洋权益概念的定义没还没有精确的定义。权益在《辞海》中被定义为,不受侵犯的合法利益。以上,我们可以说权益的重要内涵除了权利和利益之外,还包括公平或者衡平的含义。正因为这样,权利和利益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我们先分析下利益的深层含义:其一是有利的或者是有作用的;其二是是否可以对于需求达到满足的要求;其三是可以满足人们对于幸福和快乐的需求。由此分析,利益是宏观概念,它存在于整体社会生活中,是需求与事实的某种相符合的关系。我们说,利益就是社会主体的权利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是法律给予权利人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应当享有的保护,海洋权益是社会媒体各界运用范围十分广泛的词语,几乎成为习惯性用语,但在本文提到的海洋权利,经过查阅大量的工具书籍,以及经过阅读权威的书籍之后,都没有得到对于权益或海洋权益的全面定义,因此本文作者也很难给出精确的定义。理解为海洋权益是在海洋纠纷中根据法律条文、国际惯例等被赋予的正当权利。海洋权利是各国在长时间的在对专属区域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时候所获得的权利。在《联合国海洋公约》上对于海洋权利是做出如下概括的:国家对于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石油、渔业等资源有任意可支配性,这区域的管理治理有着排他性的权利,其他国家不可以加以干涉,而相反,对于公海无论是海洋或是海底的资源,都不属于任何某国家专有。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海洋权益是各国在参与海洋活动中获得的可以满足自己国家需求的权利。对于海上利益的追求是各国家在海上建立关系的动机之一,是最初目标;而对于国家间关系的维护则成为了国际关系;对于海洋划界则是海洋争端的起源。有关海洋权益争端活动的主体主要由国际法所调整的行为主体组成,包括国家、国际组织。海洋权益的客体主要包括可以带来海洋资源的载体,比如专属经济区、大陆架、领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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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海洋权益纠纷产生的背景

我国国土辽阔,海洋领土面积超过 300 万平方公里。我国是海洋领土争端较多的国家。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海权争端更是比比皆是,这导致三百多万的海洋领土近半数皆有国家以各种理由来主张权利。由于争议面积的广泛,所以我国的领海各角落几乎都存在着争议。因此明确我国的海洋权利势在必行。这些年,我国近海的权益争端日益加剧,主要分布在东海、南海、黄海等主要海域。周围邻国通过占有、立法等方式对外宣称,使我国的海洋领土不断受到侵犯,但由于《联合国海洋公约》不能全部包含各种争端的解决依据,所以这些不法的行径更加的猖獗,矛盾也就随之激化。并且一些争端上升到国际问题,国际上的一些大国参与争端的过程中,企图从中获取利益。所以,通过上述,我们可以发现,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的经济实力的增强,对于本国的资源不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规模,便开始觊觎周围国家的资源,海洋资源是最宝贵也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所以海洋领土争端便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最为有争议焦点问题。其中,这种情形的出现,也不排除历史遗留的问题。在 20 世纪的初期和20 世纪的中期,两次世界大战完全改变了世界格局。当时胜利的国家在全世界范围进行着各种圈地运动,通过条约签订的方式划分领土。各个国家的政党争夺政权,导致国家内部的不稳定,政权阶级的不断更迭。内部和外部因素的不稳定,便出现“无主地”。

……

第 3 章 我国与邻国海洋权益冲突与纠纷......9

3.1 我国与邻国岛屿海洋权益的争端.......9

3.2 我国与邻国海洋划界的争端......12

3.3 我国与邻国矿产及石油资源开发的争端.......15

3.4 我国与邻国渔业资源开发的争端.....16

第 4 章 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传统国际法原则.........18

4.1 维护我国领土权益

的传统国际法原则....18 4.2 解决我国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理分析........22

第 5 章 从建立国际新秩序角度看海洋权益维护......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