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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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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分析论文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基础是由于股权分置溢价的存在。李平(2005)认为,股权分置溢价即指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而流通股的发行、再融资和交易价格高于全流通条件下的均衡价格,由此产生的非正常溢价。川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股票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净资产而发生溢价,也可能低于净资产而发生折价,这都是很正常的。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分置人为地缩小了股票数量的供给,这就使发行和再融资溢价过高,出现新股不败神话,而且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中也包含了非正常溢价。这些溢价能够存在,是以股权分置为前提的;一旦改变前提,溢价必然消失。显然,股权分置改革的直接受益者是非流通股,他们将获得流通权和资本运作的平台。通过受益者向可能受损者支付对价,使A股除权,消除股权分置溢价,股市才能稳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因此,对价就是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代价。

从定性理论看,根据胡松(2006)的研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支付应当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以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支付标准必须遵循理论定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那么,从实证分析看,对价水平主要跟哪些变量有关呢?史春沛等,(22006)利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对股改试点公司的研究表明,股改对价仅仅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股本结构相关;而陈建梁等(2006)研究认为,对价水平与流通股比率、市净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等8个解释变量都不显著相关;等等。笔者认为,以上实证研究选取的样本,大多是股改试点公司或者是2005年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数据,样本区间过窄;而且我国股票市场自2005年12月以来发生了较大变化,其股改对价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因此,本文采用全面股改后截至2006年7月3日的数据,在严格挑选9个解释变量的基础上,选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二、实证模型建立与结果

(一)样本选择

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9月11日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时期,而全面股改的时间是从2005年9月12日开始。本文基础性的样本范围是全面股改后至2006年7月3日深沪两市已经完成了股改和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也即全面股改启动后,前39批股改的上市公司(见表1)。

经过测算,以上已经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对价方案的为1001家,其平均对价水平为:每10股流通股获送2.99股。笔者在进行样本筛选时,把对价水平每10股送3.8股以上(含3.8)和每10股送2.0股以下(不含2.0)的上市公司进行删除;此外,剔除一些数据不齐全的上市公司;最后,有效样本为826个。

826家上市公司股改对价水平的分布图(按上市公司股改的公告时间排列)详见图1。

本文拟采用多元回归模型,其主要变量包括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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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研究论文

【摘要】

股权分置制度安排是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其进行改革已刻不容缓。本文在认真分析股权分置弊端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的必要性;指明了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文章最后认为,在这场改革的博弈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才是真正的主角,通过法律方式实现其利益的平衡才能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真正统一。

2004年2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上不能上市流通的流通问题”。这样困绕我国国有企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股权分置改革被提上日程。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首批参加改革试点的四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改革方案。然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牵涉诸多的法律问题,下文试图择几而论。

一,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背景及其含义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对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同时开始着手证券市场的起步建设,当时所遵循的主导思想与市场上计划经济成分仍占主导地位是分不开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公有制必须在社会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据此国企改革中应当保证国有股份占优势比例。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备,股份公司国有股的股东代表还未人格化,国有股上市流通尚不现实,盲目上市还有可能因股市的动荡影响其控股地位。因而,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在当时是以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保护国有资产为社会背景的。

可见,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发展过程中,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形成了“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具体而言,股权分置是指在我国内地股票市场上只允许占市场总量三分之一的社会公众股上市交易,另外三分之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则暂不上市流通。这在事实上造成了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占总股本很小部分的流通股。全面理解股权分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公司法理论中,以公司发行的股票是否具有流通性为标准,将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但二者同为公司的普通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须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的股份,其余部分则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公司依法成立后,如果要申请公司股票上市,则发起人所认购的股票暂不上市交易。因而真正上市流通的只是社会公众股。第二,由于股票流通性的差异性,同为普通股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实际上获得的价格是不同的,这又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公司法原则。但应当注意,流通性溢价并不是同股不同价的唯一原因。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一般按每股的票面价格认购,而社会公众股则采用平价或溢价发行两种方式,实践中溢价发行是普遍状态,但由于溢价发行必然会造成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获得股票的成本不同。第三,公司股东依公司法,按其所持股份份额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流通股股东以较高的成本获得股份,因而在表面平等的分红机制下,实质上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能获得高于流通股股东的收益的状态,即同等资金投入分享不通受益,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现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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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改革分置研究论文

一、引言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的基础是由于股权分置溢价的存在。李平(2005)认为,股权分置溢价即指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而流通股的发行、再融资和交易价格高于全流通条件下的均衡价格,由此产生的非正常溢价。川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上,股票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净资产而发生溢价,也可能低于净资产而发生折价,这都是很正常的。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上,股权分置人为地缩小了股票数量的供给,这就使发行和再融资溢价过高,出现新股不败神话,而且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中也包含了非正常溢价。这些溢价能够存在,是以股权分置为前提的;一旦改变前提,溢价必然消失。显然,股权分置改革的直接受益者是非流通股,他们将获得流通权和资本运作的平台。通过受益者向可能受损者支付对价,使A股除权,消除股权分置溢价,股市才能稳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因此,对价就是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代价。

从定性理论看,根据胡松(2006)的研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支付应当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以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支付标准必须遵循理论定价与市场定价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那么,从实证分析看,对价水平主要跟哪些变量有关呢?史春沛等,(22006)利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对股改试点公司的研究表明,股改对价仅仅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股本结构相关;而陈建梁等(2006)研究认为,对价水平与流通股比率、市净率、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等8个解释变量都不显著相关;等等。笔者认为,以上实证研究选取的样本,大多是股改试点公司或者是2005年实施股改的上市公司数据,样本区间过窄;而且我国股票市场自2005年12月以来发生了较大变化,其股改对价也发生了不少变化。因此,本文采用全面股改后截至2006年7月3日的数据,在严格挑选9个解释变量的基础上,选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

二、实证模型建立与结果

(一)样本选择

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9月11日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时期,而全面股改的时间是从2005年9月12日开始。本文基础性的样本范围是全面股改后至2006年7月3日深沪两市已经完成了股改和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也即全面股改启动后,前39批股改的上市公司(见表1)。

经过测算,以上已经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对价方案的为1001家,其平均对价水平为:每10股流通股获送2.99股。笔者在进行样本筛选时,把对价水平每10股送3.8股以上(含3.8)和每10股送2.0股以下(不含2.0)的上市公司进行删除;此外,剔除一些数据不齐全的上市公司;最后,有效样本为826个。

826家上市公司股改对价水平的分布图(按上市公司股改的公告时间排列)详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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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股票定价方案研究论文

摘要:文章通过对股票定价方法的分析和比较,结合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实际,并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的优点,结合股票定价理论得出非流通股股票定价公式,并指出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应用。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票定价;模糊综合评判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开放中国证券市场是中国加入经济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开放中国证券市场必然要求不断解决中国证券市场自身的缺陷。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问题,即所谓的股权分置,已引起国家、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渐进式改革模式下发展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的制度安排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具有必然性,但随着改革的加深,股权分置的弊端逐渐暴露,大家对此也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如:股权分置带来的同股不同权、不同价、不同利,从而导致股东利益取向不一致。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只为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服务,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次,由于大股东的股票是不流通的,其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价值完全脱离,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机制,使劣质股票有机会通过恶性炒作,在被割裂的中国股市中,令其价格远远高于其本身价值,甚至高于优质股票。在这样的市场机制中,使我们的股市制造出大量泡沫,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股权分置改革正在中国股市中逐步进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主要是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而定价问题是其中的关键。本文将结合定价理论,并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定价方案的选择及实施

1.定价方法的分析。股票的定价应该反映股票的价值,理论上应计算股票的内在价格。计算股票的内在价格可通过传统的股票定价理论和现代的股票定价理论等。传统股票定价理论主要有贴现现金流模型(DiscountedCashFlow,DCF),相对估价法,经济附加值法(EconomicValue—Added,EVA)。现代股票定价理论主要包括现代证券组合理论(ModernPortfolioTheory,MPT),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CAPM),因素模型和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APT)等。

以上这些股票定价理论中,传统股票定价理论借助贴现和类比等方法对股票价格进行估价;因素模型、APT则是竭力从影响证券的各种因素中找原因,建立模型,再通过模型预测证券价格或收益,然后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决定投资行为;而CAPM等则是根据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或运用证券组合手段,比较证券价格,一旦发现收益和风险不对称的价格,就相应进行买卖,直到各种证券的价格达到均衡状态为止。

虽然从理论上讲,传统股票定价理论中的现金流贴现模型估算股票内在价值是相当精确的,但是它的前提是要准确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股利、自由现金流及贴现率。相对估价法(尤其是其中的市盈率法)只考虑静态和时点上的情况,很少顾及股票的价值变动,缺乏现金流概念。经济附加值法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且通常只能用于有限范围的企业,而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周期性企业、新成立公司等企业。该模型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因此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而且它也要求准确预测贴现率和公司未来的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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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论文

【摘要】股权分置制度安排是中国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产物,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其进行改革已刻不容缓。本文在认真分析股权分置弊端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的必要性;指明了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文章最后认为,在这场改革的博弈中,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才是真正的主角,通过法律方式实现其利益的平衡才能达到效率与公平的真正统一。

**年2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稳步解决目前上市公司股份上不能上市流通的流通问题”。这样困绕我国国有企业和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股权分置改革被提上日程。2005年4月29日,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首批参加改革试点的四家上市公司先后公布了改革方案。然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牵涉诸多的法律问题,下文试图择几而论。

一、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一)股权分置制度安排的背景及其含义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对国企实行股份制改造,同时开始着手证券市场的起步建设,当时所遵循的主导思想与市场上计划经济成分仍占主导地位是分不开的。一方面,社会主义性质要求公有制必须在社会经济中占主体地位,据此国企改革中应当保证国有股份占优势比例。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不完备,股份公司国有股的股东代表还未人格化,国有股上市流通尚不现实,盲目上市还有可能因股市的动荡影响其控股地位。因而,股权分置的制度安排在当时是以确保公有制主体地位和保护国有资产为社会背景的。

可见,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发展过程中,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形成了“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具体而言,股权分置是指在我国内地股票市场上只允许占市场总量三分之一的社会公众股上市交易,另外三分之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则暂不上市流通。这在事实上造成了上市公司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而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是占总股本很小部分的流通股。全面理解股权分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公司法理论中,以公司发行的股票是否具有流通性为标准,将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但二者同为公司的普通股。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须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发起人认购不低于35%的股份,其余部分则可以向社会公开招募。公司依法成立后,如果要申请公司股票上市,则发起人所认购的股票暂不上市交易。因而真正上市流通的只是社会公众股。第二,由于股票流通性的差异性,同为普通股的非流通股和流通股实际上获得的价格是不同的,这又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公司法原则。但应当注意,流通性溢价并不是同股不同价的唯一原因。依《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发起人一般按每股的票面价格认购,而社会公众股则采用平价或溢价发行两种方式,实践中溢价发行是普遍状态,但由于溢价发行必然会造成发起人股东与社会公众股东获得股票的成本不同。第三,公司股东依公司法,按其所持股份份额参与公司红利分配。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流通股股东以较高的成本获得股份,因而在表面平等的分红机制下,实质上造成了非流通股股东能获得高于流通股股东的收益的状态,即同等资金投入分享不通受益,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的现实利益。

(二)股权分置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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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公司治理论文

【摘要】股权分置下公司治理存在着“一股独大”,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内部人控制严重,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外部治理,目标模式选择模糊等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形成共同利益基础,优化股权结构与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活跃控制权市场,形成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加快国际化进程;完善措施有:统一认识,制度创新,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与协调,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公司员工引入公司治理等。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将上市公司的A股划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置存在诸多弊端,已成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桎梏。股权分置改革,则为解决中国股市遗留问题,健全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本文想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分置下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约占77%。在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5.1%和27.6%,考虑到法人股中主要是国有法人股,则国有资本控股所占比重则应更高,多数公司呈现“一股独大”的特征。无论与英美模式还是与德日模式相比,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均显得极不合理。

(二)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截至2005年6月,在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仅在全部股份的36.19%,非流通股约占63.81%。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股权分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如,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尽管资产净值的变动会引起股价的变动,但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因果。股权分置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内在的利益冲突,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而且,股权分置也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改革的进程,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难度。如,国有股无法进行流动,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只能以净资产等静态指标而无法以市场动态指标进行管理。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一般而言,内部人控制程度与股权集中度是呈正相关关系。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也比较严重。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过度职务消费及转移利润;集团公司把上市公司作为二级企业管理;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信息披露不规范,漠视中小股东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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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会计处理论文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相关会计处理问题开始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到目前为止,财政部还没有出台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对此,各界人士众说纷纭,观点不尽一致。从两批试点公司公布的方案看,补偿方式基本有三种:送股(扩股或缩股方案本质上与送股是一样的,都是调整股东的持股比例,因此也可将它们看作是一种变相的送股)、送现金或送权证。

会计处理五方法

股权分置改革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以一定形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获得流通权,从而实现全流通。会计上争议最多的是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是计入费用还是资产,以及相关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归纳起来大体有五种处理方法。

方法一: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在损益表上反映。将支付对价作为一种费用性支出,借记“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现金”或“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方法二:不计入损益,也不计入资产,而是绕过损益表,从资产负债表右边走,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这种方法下,根据金额大小,依次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所有者权益科目。

方法三: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左边走。这其中又有三种方式:一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差额)”科目,并按准则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办法逐年摊销;二是计入“递延资产-股权分置对价支出”科目,不进行摊销,等到以后股权转让时,对该科目按比例部分或全额结转,作为股权转让成本的一部分,股权全部转让后,该科目余额结转为零;三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摊销完毕,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与长期投资分开列示。

方法四:方法二和三结合使用。即先冲减上市公司发行流通股时非流通股股东账面形成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不足冲减的差额则计入资产负债表左边,按方法三处理。

方法五:不做账务处理,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该方法对送现金不适用,仅适用于送股或送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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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治理论文

【摘要】股权分置下公司治理存在着“一股独大”,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内部人控制严重,组织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外部治理,目标模式选择模糊等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是:形成共同利益基础,优化股权结构与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活跃控制权市场,形成中国特色的治理模式,加快国际化进程;完善措施有:统一认识,制度创新,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与协调,将机构投资者、债权人、公司员工引入公司治理等。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将上市公司的A股划分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即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股权分置存在诸多弊端,已成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制度桎梏。股权分置改革,则为解决中国股市遗留问题,健全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路径。本文想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一、股权分置下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在股权分置时期,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股独大”,股权结构极不合理。在我国全部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约占77%。在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和法人股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5.1%和27.6%,考虑到法人股中主要是国有法人股,则国有资本控股所占比重则应更高,多数公司呈现“一股独大”的特征。无论与英美模式还是与德日模式相比,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均显得极不合理。

(二)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截至2005年6月,在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流通股仅在全部股份的36.19%,非流通股约占63.81%。非流通股主要是国家股和法人股,流通股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股权分置导致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如,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变动。尽管资产净值的变动会引起股价的变动,但两者之间并不互为因果。股权分置客观上形成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内在的利益冲突,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而且,股权分置也直接影响了国有资产改革的进程,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难度。如,国有股无法进行流动,则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只能以净资产等静态指标而无法以市场动态指标进行管理。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一般而言,内部人控制程度与股权集中度是呈正相关关系。国有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现象也比较严重。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高管人员控制董事会,过度职务消费及转移利润;集团公司把上市公司作为二级企业管理;上市公司不分红或少分红,信息披露不规范,漠视中小股东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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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影响论文

股权分置,是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有现象,指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在一个上市公司的总股份中并存的现象,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而社会公众股才可以流通。之所以出现股权分置,与当初引进证券市场的特定政治目标有一定联系。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于是规定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其国有股、法人股暂不上市流通,只允许社会公众股流通。股权分置造成了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价”的特殊的分置论文。

这一制度安排虽然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也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说,主要有两方面。首先,股权分置造成的实质上的“同股不同权”现象使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复杂化了。在股权分置情况下,非流通股股东往往在公司中拥有控股地位,流通股比例过小,因而形成了所谓的“一股独大”的情况,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容易被大股东侵害,并形成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分裂。这种分裂进而又造成了企业控制权的分裂,使得控制权不仅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分配,也在所有者之间分配。这一多重复杂的委托关系不仅增加了公司治理的难度,也增加了公司治理的成本。

其次,股权分置也不利于证券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这是由于股权分置对定价机制的扭曲和通过强制政策而非市场对公司大股东的保护引起的。由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股票的成本远低于流通股股东,因此形成了所谓的“同股不同价”现象。同时,由于可供自由买卖的股票只占公司股票的一部分,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价格也很难如实反映公司的真实价格。由于这种扭曲,股价的升降在很大程度与公司的业绩发生了脱离,从而使证券市场的价格机制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价格机制的这种失效不仅削弱了激励机制在上市公司中的应用,还影响了并购机制发挥作用。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的实质是通过并购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如果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引起公司股价下跌,外部力量可以通过并购重组强行介入公司治理,从而防止经理损害股东利益,并向中小股东提供保护。但在股权分置情况下,由于非流通股的存在,即使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外部力量也很难通过并购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这在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证券市场很难通过自身的力量对糟糕的经理层进行惩罚和替换、保护股东的利益。而且,由于价格机制的失效,市场的退出和进入机制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妨碍了并购的实现。

因此,如果股权分置改革获得成功,将改变上市公司“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加”的现象,对我国的公司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使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形成公司治理的共同利益基础在世界成熟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公司业绩提升而导致的股价上涨来完成。在中国股市,大股东的股权主要是以非流通股的形式存在,小股东的股权以流通股形式存在,这种割裂的股权结构导不仅使大股东的资产价值与业绩无关,而且股价的涨跌和大股东也几乎没有关系,所以大股东当然不会有动力去不断地关心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相反,由于大股东的股权定价是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大股东的利益主要通过“圈钱”的方式来实现,其利益机制演变为适当的利润指标-高溢价再融资-每股净资产提高-大股东股份增值。股权分置改革之后,非流通股的价值实现不再是账面价值,而是市场价值,公司股价将成为公司股东统一的价值评判的主要标准,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价值取向将趋于一致,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均取决于公司市场价值即股价的最大化,公司全体股东的财富都具备了统一、客观和动态的衡量标准。从而促进上市公司股东关注公司价值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上市公司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改革后,各类股东,尤其是大股东将更切实地关注公司利润的提高、财务指标的改善、经营业绩的增长,将更关注与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促使决策主体做出有利于公司发展的经营和投资决策,这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效率,提升公司业绩,有利于从整体上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控股股东如利用其手中的控制权来获取不当利益,将导致其资产的更大损失,这就在制度和利益机制上制约了非流通股股东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行为。优化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抑制一股独大结构下的大股东权力滥用

改革前的股权结构使公司治理结构呈现出“一股独大”、中小股东权利弱的特征。因此也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常见的“内部人控制”、“隧道效应”等问题。随着股权分置改革,许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地位将发生变化,从绝对控股变成相对控股,改变了原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股独大的现象,优化了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合理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各股东之间的决策制衡和利益平衡,大股东和少数股东之间的冲突问题有利于委任更有股东基础的董事会和选举合格的管理层,并购机制也会发生作用,从而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随着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的恢复,大股东优良资产有变现动机,优化了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避免了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问题。股改中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等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管理层激励和约束机制

改革前的中国资本市场信息有效性差和投机性强,导致股价严重偏离公司业绩,因而一方面使投资者无法从公司股价来判断公司经营状况和评价经营者的能力和努力程度,造成股价的信号传递功能失灵,从而加剧了市场根据各种题材进行炒作的投机倾向;另一方面,使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机制缺乏市场运行基础,无法发挥对经营者的激励作用。同时,大量劣质企业股价高于其内在价值,使其难以对外部收购者产生吸引力,无法通过证券市场的收购接管机制来对经营者产生约束作用。上市公司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可以使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及公司利益相结合,使管理层个人利益与公司业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股价波动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管理层更注重股东利益和公司股价的市场表现,必然有助于形成提高公司治理机制的效率,并有效降低成本。股改有利于并购重组,从而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产业整合、减弱市场投机性,由此投资者将分享更多的并购溢价和市场机会收购兼并功能发挥作用的前提,就是外部投资者有可能通过证券市场收集足够的股票投票权,然后利用董事会来更换在职经营者,从而对经营者产生约束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功能失灵,再加上国有股的公有产权性质所造成的委托人虚位问题,使得上市公司之间的收购重组基本上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并具有浓厚的行政安排色彩。这样,就无法通过证券市场的收购兼并机制来替换绩效低劣的在职经营者。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带来的全流通条件下的并购重组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优质企业的扩张和劣质企业的市场化退出,有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布局调整,也有利于通过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收益,减弱市场投机性。在全流通条件下,资本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起到决定作用,而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影响上市公司战略决定,从而使公司在实施有效治理结构时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兼并收购机制的功能将显著加强,控制权市场治理机制开始生效,这一方面促使大股东和管理层在被收购的市场压力下不断加强经营,提升业绩,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公司利用股权并购机制做出有益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制度安排和金融创新。股权分置改革为大股东兴起治理提供条件,提高大股东积极治理的主动性。

股权分置改革能够完善公司治理,在某种程度上为大股东主动完善公司治理提供了可能。股改前由于大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票暂时不能进入资本市场,他们无法在股票市场上通过股价上涨获取资本增值收益,很可能会在利益驱动下,寻求其他路径谋求自身利益。股改后,他有可能会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改善公司治理,以获取收益。因为,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愿意为公司治理良好的ConsumeGuide·EconomicResearch上市公司支付收购溢价,这对大股东有现实意义。特别是如果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市值缩水,上市公司很可能成为市场参与者的收购目标:而且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也为投资者收购和接管上市公司提供了便利。如果公司被他人收购,原控股股东将失去控制权,这对大股东和公司的管理层都大为不利。管理层也必然做出正面反应,抵御外部收购的力和被接管的威险,防止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从这个层面说,股权分置改革激发大股东控制下的管理层改善公司治理的主动性。但是,任何东西都有其两面性,股改也如此,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该认识到,全流通下分散持股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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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价格发现功能增强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研究背景;非流通股股东与现存流通股股东的博弈模型;分离均衡的说明;模型结论;并购重组加剧股票市场的两极分化;全流通下市场的格局变化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减持对市场的影响更有可能是通过"挤出效应"来体现的、出现一批业绩优良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蓝筹股和大量的廉价的"仙股"分化并存的现象、模型的假定与说明、劣质公司的大小非减持会显著伤害到现存流通股东的利益、模型的建立、动态贝叶斯均衡分析、规范大小非减持进行事前的信息披露是增进市场效率的条件之一、价值估值的预期有利于分离均衡的实现、合理的市场价值估值预期的形成、全流通的环境使得资本的逐利性得以充分发挥等,具体请详见。

摘要:文章作者从一个经典的动态不完全信息信号博弈模型的视角分析当前中国股票市场解禁的非流通股股东与现存普通流通股东的博弈行为,结果表明:当前针对大小非减持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其积极意义;同时我国股票市场会发生一些重大变化,特别是价值发现功能和经济晴雨表的功能将逐步增强。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后续阶段,中国市场上投资主体的博弈对象已经逐步由机构投资者与散户的对抗,转变为主要是解禁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博弈,价值估值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资本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逐步增强。

关键词:大小非,分离均衡,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全流通,并购重组,资本市场

一、研究背景

大小非的逐步解禁对我国的资本市场有着怎样的影响,业界和学术界众说纷纭。安信证券(2008)认为减持对市场的影响更有可能是通过"挤出效应"来体现的,减持对市场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效应",减持规模的积累令投资者形成一种心理上的担忧。

从长期看,陈晓升(2008)认为应该对大小非进行客观认识和估计,在享受了股改红利之后同样不应忽视股改的"下半场"大小非本身也是市场的一部分,有自身的话语权。我们也于2008年初撰文从托宾Q理论的角度对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套利进行了分析,本文正是基于这种套利观点,进而通过博弈论讨论这种行为为后市场带来的主要的变化:市场分化将逐步加速,出现一批业绩优良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蓝筹股和大量的廉价的"仙股"分化并存的现象。

二、非流通股股东与现存流通股股东的博弈模型

(一)模型的假定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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