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股权分配论文

股权分配论文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公司股东衍生权利分配平衡研究论文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权利配置;利益平衡

内容提要:公司法一方面为了保证公司经营者的自由裁量权,促进经营者把握商机大胆地进行商业判断,及时作出经营决策,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另一方面既要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监督经营者的滥权行为,推动公司形成合理、有效的治理机制,又要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妨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正因为如此,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原诉权虽然属于公司,但是,在制度构建上,公司法必须于公司、经营管理者、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进行诉权分配和再分配,以求兼顾和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派生诉讼[①][①]是指,当公司怠于对侵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第三人提讼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讼。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拥有控制权,当他们自己或与第三人勾结起来损害公司的利益时,不会自己告自己,在此情形下如果不赋予少数股东代表公司提讼的权利,公司就不能保持应有的权利或恢复被侵占的利益,最终必然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代表诉讼尽管属于股东的共益权,诉讼利益完全归公司所有,提讼的股东并不能从中直接受益。

但是,股东代表诉讼设计功能在于当公司的经营管理者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并损害公司利益时,这一诉讼手段能够直接维护公司的利益,间接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能够约束经营管理者的不当行为,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因而,自英、美率先在衡平法上创设该制度以来,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日本、西班牙、菲律宾、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等纷纷相继建立了该制度。

以往我国学者多从介绍国外派生诉讼入手,运用比较法学研究方法,解释其制度架构和程序安排。对此,笔者不想加以重复,在此,仅试图变换一新视角,剖析派生诉讼所涉及的权利配置和利益平衡。也许,能够发现另一番新天地。

一、公司救济权的初始配置:股东诉权派生于公司诉权

1886年,在审理SantaClaraCounty诉SouthernPacificRailroad一案,美国最高法院明确宣布,公司就是一个人,并被赋予宪法所提供给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保护。[1][1]1896通过的德国《民法典》率先以成文法的形式赋予了公司法人资格,明确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团体,可以赋予权利能力,使之成为民事主体。英国在着名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公司案(Salmonv.Salmon&Co.Ltd.,1897)中,正式确立了“公司法人资格原则”。公司与股东在主体人格上划清界限,公司是独立于股东人格之外的法律实体。公司作为脱离股东的控制独立人格,它有自身独立的意志、独立的利益、独立的财产和责任。根据大陆法系法人实在说理论分支下的组织体说,认为组织体是一个与成员划清界限的独立人格,组织体通过内部的民主集中制而形成独立的意志。[2][2]

公司独立法人格的确立使公司彻底从合伙组织中脱胎换骨,使公司从类似于合伙的“聚合体”演变为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的独立法律人格。与合伙相比其权利及权力的配置发生了实质性改变。“由于公司,多人的永恒继承权被认为同个人的永恒继承权一样,可以作为单个人的权利来行使。这些特征,使得公司可以管理自己的业务,掌管自己的财产,并避免由于财产转让的不断进行而带来的错综复杂的事务及危险的、无穷无尽的困境。公司的发明和使用,主要是为了组织由多人构成的法人以继承这些特征和权利。通过这些方式,多人的永恒继承权可以象一个永恒的人那样来促成某个特定目标。”[3][3]

全文阅读

浅析已经转让股权当事人的股利分配权利

【摘要】股利分配是公司存在最终的目的。本文通过对盈余分配请求权和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的比较分析,依据公司法以及民法相关规定对股利的主张进行分析。最终得出股利的主张应视情况而定。以此为解决实践中相关争议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股权转让 股东会决议 盈余分配请求权 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

公司设立后,独立对外经营自负盈亏。公司在每个营业年季度末结算时,净资产超过已收到股本与累计公积金之和,即是有盈余,这叫公司盈余。公司盈余主要以股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公司作为营利性的企业法人,目的是获取营利并把他分配给股东。公司盈余是股东投资收益的来源,股东的股利收入只有通过公司的盈余分配才能实现。作为营利的存在的公司,其盈余分配是极为重要的,所以各国公司法都对相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为保证股东投资目的的实现和公司本身的存续,在公司盈余分配环节中,我们将权利分为盈余分配请求权,以及由盈余分配请求权进一步产生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

一、盈余分配请求权

盈余分配请求权是股东主张按其实际出资或者所持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盈余,这是股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基于股东的地位和资格而取得的权利,是股东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与股东身份直接关联的,也随着股东身份的丧失而消亡。因此,当股东全部转让其在公司内持有的股权后,其股东资格丧失,股利分配请求权也随着丧失,当然无权再主张分配利润——不论是转让后公司的盈余还是转让前的盈余。

因此,此种权利是一种请求公司盈余分配的期待权利,是将来取得与实现公司盈余分配可能性的权利,即是说盈余分配的权利还尚未发生,而只是权利的取得进入了完成的过程,使得当事人已有所期待。

所以,作为以股权作为分配依据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权利,它在通向“完成形态”——既得权利期间中,依附于股权,与股权密不可分,随着股权的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全文阅读

股权激励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

【摘 要】 文章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颁布后的2006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对象,通过理论和实证分析,研究了股权激励与现金股利分配政策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对现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有正向影响。从股权激励计划公告的前一年起,股权激励公司的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开始明显升高。虽然之后有小幅波动,但相较之前仍有很大幅度的上升。管理层在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之前,通过采取高现金股利支付政策,尽可能的降低了行权价格,为将来获得非努力性股权激励收益做好了准备。

【关键词】 股权激励; 股利政策; 现金股利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0-0094-06

一、引言

在公司治理中,股权激励作为降低两权分离造成的成本、提升公司业绩的一种有效方式,一直受到推崇,而股利分配则直接反映了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股权激励和股利分配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在这两个研究领域均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然而,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很少有文献将这两个问题放在同一框架下进行研究分析。这主要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推出较晚。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才标志着我国公司经理人股权激励的正式启动。此后,从该办法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2012年12月31日,继《管理办法》出台后,作为监管层的证监会、国资委和财政部又先后出台了三个备忘录、国有控股企业股权激励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对股权激励进行规范。截至2012年12月31日,沪深两市共有226家公司公告并实施了股权激励方案。本文试图运用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分析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对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

二、相关文献综述

在股权激励对股利分配政策的影响研究上,国外学者取得了丰富的且较为一致的研究成果,即股权激励会导致公司降低股利支付水平而提高股票回购的数量。之所以能够得出这一一致结论,主要是由于国外实行的多是非保护型股权激励政策,即行权价格一经确定,不会随着股利分配而发生任何改变。与国外相比,国内在该领域的相关研究极少。肖淑芳等(2009)以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沪深两市首次披露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施对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的影响,并得出经理人有目的的利用提高送转股水平方式降低行权价格,通过市场的“价格幻觉”提高股权激励收益的结论。肖淑芳等(2012)的进一步研究结果表明,股权激励公司的送转股水平和现金股利水平从公告计划前一年起显著高于非股权激励公司;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对送转股和现金股利水平均有正向的影响。吕长江等(2012)通过对比分析2006—2009年期间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和非股权激励公司的数据,认为相比非股权激励公司,推出股权激励方案的公司更倾向于减少现金股利支付,这一结论与肖淑芳等的研究结论截然相反。

全文阅读

理论视角下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

摘要:股利政策的实质是解决留存收益和分红的比例关系,股利政策已成为处理企业短期与长期利益、企业与股东等之间关系的关键,适度的股利政策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经营的稳定持续发展,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对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文章首先分析我国的股利现状,从理论的角度分析股利政策,并就相关问题给出了解决建议。

关键词:理论;股利政策

一、股利政策概述及我国目前股利政策现状

(一)股利政策概述

股利政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股利政策是关于公司是否发放股利、发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时发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针和策略,主要是确定多期间内的股利支付方式、股利支付水平、股利支付日期和股利支付程序等决策;狭义股利政策仅涉及现金股利政策,是指探讨保留盈余和普通股股利支付比例关系的问题,即股利发放比率的确定。为了研究方便,本文所指股利政策均是借用狭义的股利政策。

股利政策对于投资者和证券市场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股东来说,与买卖股票所获的资本利得相比,股利收入更具有确定性,风险更小且支付连续,收益率稳定;对于市场而言,稳定的股利支付政策能减少市场投机抑制市场过大波动,维持股票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但对于股利政策,理论界颇有争论,“股利之谜”至今仍悬而未决。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现状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且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所以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股利分配政策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全文阅读

控制性股权结构对股利分配的影响研究

内容提要: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对于投资者保护而言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征将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划分为三种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研究了控制性股权结构下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的差异。研究发现:股改后分配的现金股利低于股改前,只是控制性股东股权结构变化的幅度较大;终极控制人的性质不同会影响现金股利的分配,在绝对控股的股权结构中,当最终控制人为地方政府时,较之中央政府倾向于支付更多的现金股利。

关键词:股权结构;股利分配;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4-0130-05

一、文献综述

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一直是财务学界研究的焦点之一,备受国内外学者关注。MM理论立足于完善的资本市场,从不确定的角度提出了股利政策和企业价值不相关理论。后来的学者进行了一系列的扩展研究。Jensen(1986)提出了股利理论,他认为当公司产生自由现金流时,管理者倾向于不发股利或少发股利,将这些自由现金流留在公司内部使用,他们不仅可以利用现金流进行在职消费,更会使资金进行私有利益的用途,还会进行净现值小于零的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被降低,所以产生出成本。如果这时能进行股利分配,使管理者手头的自由现金流减少,成本才会得以减少,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冲突才能降低。股利政策也会影响到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La Porta(1999)、Classens(2000)、Faccio and Lang(2001)一系列研究发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上市公司存在着控股股东,并且存在控股股东的上市公司中,相应的问题并不是企业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而是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Maneinelli et al(2006)对意大利的139家上市公司进行来股权结构方面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由于被研究的意大利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大股东和小股东的利益冲突为主要的问题。大股东控制权越高,股利支付率越低。近年来,国外研究者在这方面研究比较多,普遍认为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有着严重的利益冲突问题,控股股东通过对小股东的掠夺来实现自身的控制权私利的目的。各国股利政策的制定,虽然会因为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存在着较大差异,但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由于中国特殊的股权结构,使得中国的股利分配政策与西方成熟市场相比具有很多不同之处。股利信号理论和股利成本理论在解释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吕长江、王克敏(1999),陈浪南、姚正春(2000)的研究表明,不同于国外,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并没有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

国内经验研究也大多集中在控股股东、股权集中度、股东性质等对现金股利的影响上。余明桂等(2004)通过对中国732家上市公司1998年至2002年的股利分配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有控股股东的企业,其股利支付率显著高于没有控股股东的企业。徐国祥、苏月中(2005)认为,股权集中度高的公司会发放更多的现金股利。唐清泉、罗党论(2006)发现,在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输送通常是通过现金股利,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呈正相关关系。

全文阅读

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确认问题的探讨

[摘要] 20世纪90年代,股票期权的概念被引入到中国,笔者从股票期权的概念特征出发,通过股票期权的理论依据分析其经济实质,再根据其经济实质剖析“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的理论根源,最后根据现代企业实践,得出“利润分配观”更能真实地反映出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的总结。

[关键词] 股票期权会计确认委托――人力资本价值

20世纪90年代后,股票期权逐渐被引入到我国,对股票期权的确认,主要为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费用观”,第二种观点是“利润分配观”,第三种观点是“特殊权益观”,第四种观点是 “非会计对象观”。期票期权会计确认的四种观点,最大分歧在于“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之间的差异。本文作者从股票期权的概念特征出发,通过股票期权的理论依据分析其经济实质,再根据其经济实质剖析“费用观”和“利润分配观”的理论根源。

一、股票期权的内涵

股票期权是指企业所有者向经营者提供的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该公司股份的权利,一个完整的股票期权计划包括受益人、行权价、有效期和授予额等几个因素。

二、从股票期权的理论依据分析股票期权的经济实质

股票期权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成本理论、人力资本价值理论、激励相容理论和有效市场理论、分配理论和风险理论等。本文中,笔者将对委托――理论、人力资本理论进行重点介绍。

1.委托――理论。委托-关系出现后,委托人与人订立的契约,授予人某些决策权并代表其从事经济活动。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经理人股票期权就是这样一种旨在解决委托人一人矛盾的制度安排,它使经营者的补偿收入与自身的经营业绩相挂钩,以股票增值使经理获取企业的部分剩余索取权,从而使委托人与人即股东与经理的目标函数趋于一致,形成利益与风险的共同体,降低成本,实现对经营者的长期激励并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

全文阅读

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与绩效关系研究

[摘 要] 控制权配置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在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逐渐转变为流通股,但是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具有优势掌握控制权。本文以2005年深、沪两市1 166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控制权配置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指标(h10指数)、第一大股东的控制能力与净资产收益率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特别指出若第一大股东为国有法人,则治理的效果更差。

[关键词] 控制权配置;绩效;第一大股东;股权集中度

一、引 言

公司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理论和公司实践的核心问题。国外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近几年,国内对于控制权研究的文章也越来越多,主要是针对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展开的,大部分是进行的理论研究。殷召良(2000)从公司控制概念入手,分析了控制与控制权、控股权的关系,探讨了对管理层控制权的约束机制,分析了控制权的法律保护。翟宝忠(2003)构建了公司控制权配置的综合模型,分析了由模型得出的基础性组合模式及其特征,并从效率与垄断、效率与竞争以及效率与等视角对基本组合模式进行了探讨和选择,为控制权配置的改革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肖滕文(2000),董秀良和高飞(2002)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结构和问题进行了描述性分析。而对于控制权配置与绩效的实证关系分析基本没有涉及,成为我国公司治理的薄弱环节。本文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出发,以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与绩效为研究主题,对控制权配置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进行研究。

二、研究样本和变量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05年深沪两市上市公司的截面数据为依据,分析了上市公司控制权配置现状与公司绩效的之间的关系。为了保证所搜集数据的有效性,本文对原始样本进行了筛选:为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本文剔除了发行b股、h股和其他流通外资股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只保留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剔除了股权收益为负的上市公司。按此标准筛选后,有效样本共有1 166家。所有数据均来自巨潮信息网(htpp://)公布的年报。本文数据处理采用的统计软件是spss11.5。

(二)变量定义

全文阅读

控股股东控制与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关系探讨

一直以来,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都是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内外学者已从信号理论、理论等角度研究了现金股利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后果。然而,现有理论大多以西方发达资本市场为背景,以股权分散结构下股东与管理者的冲突为研究重点,不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特殊环境。因此,我们有必要结合我国特殊的产权性质来探讨现金股利政策是大股东的“利益输送”行为还是企业减少自由现金流的结果。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控股股东的产权性质与现金股利的关系

根据融资约束理论,国有控股企业有着更为便利的融资渠道,无论是去证券市场融资,还是找国有商业银行借贷,一般不用过于担心企业的筹资问题。相对于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借款难、上市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即便取得上市资格,企业也会为了这来之不易的上市资格去迎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强制的发放现金股利,这也成为非国有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股的一个较优选择。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司现金股利是缓解股东与经营者之间成本的一个重要手段,国家作为国有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本身并不能亲自参与公司的内部经营,他会派出自己的代表来监督和管理公司。但由于国有企业一般都有较长的控制链,导致国有控股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较高的费用,不能很好监督企业,造成所有者缺位。管理者为了规避风险和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往往派发较少的或者是不派发现金股利。

此外,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倾向和力度深受公司成长性和自由现金流的影响。然而,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较低且公司治理总体水平低效,上市公司往往会存在管理层损害外部投资者、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双重问题。企业发放股利的动机往往不是从公司发展的角度考虑,而且不同产权性质下控股股东发放现金股利的动机亦不尽相同。以上总结出:相比较而言,国有企业第一类问题比较突出,而非国有企业第二类问题比较严重。即企业处于成长性较低或者自由现金流较多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往往不倾向发放或者是为了满足政策性的需求发放较少的现金股利,而非国有企业能够通过成长性高低和自由现金流的多少,选择性的发放现金股利。

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控股股东的产权性质显著影响企业发放现金股利,非国有上市公司倾向于发放现金股利,发放力度明显高于国有企业。

全文阅读

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分配关系的文献综述

摘要:恰当的股利分配政策对公司保持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至关重要。分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分配之间的关系,对于普通投资者研究公司合理的投资价值及公司管理者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将对目前国内外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分配的相关文献进行仔细阅读并分析,通过文献综述浅析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金股利分配;关系

1.前言

股利政策是公司筹资投资活动的逻辑延续,是公司理财行为的必然结果,构成了现代公司财务管理的三大政策之一。现金股利分配作为最常见的股利分配形式,其制定和实施会直接影响到股东、债权人及公司整体的利益,是公司发展中所必须重视的问题。从股利分配的表象特征出发,股利分配是公司留存收益的一种再投资或用作发给股东作为其投资收益的一种行为,是公司股东权益的再安排;从股利分配的动态过程出发,股利分配结果则体现了各分配主体间利益的一种短期均衡,是不同利益主体相互合作与竞争的谈判结果。不同股东权益的类型及比例关乎不同利益主体的竞争力强度,对谈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股权结构作为公司股东权益类型及比例的配置结构,从量和质这两个维度的共同作用,决定了现实公司间现金股利分配的差异。恰当的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可以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还能激发广大投资者对公司持续投资的热情,从而使公司具有充分的现金流,这对公司保持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至关重要。同时,上市公司需要根据所面临的实际经营环境和经营情况适时选择最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股利政策。选择适度的现金股利分配能够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平衡好投资者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从而保证公司经营的持续发展,促进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因此,分析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现金股利分配之间的关系,无论对于普通投资者研究公司合理的投资价值,还是对于公司管理者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

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股利政策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早,关于股权结构与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的文献也较多。

全文阅读

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影响分析

摘要:本文从委托角度出发,研究了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结合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数据。分析了股权结构对利润分配方式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对现金股利分配水平做了进一步研究。结果发现:股权集中度越高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现金股利分配方式,而且现金股利支付水平越高;第一大股东控制权越高越倾向于较低水平的现金股利。

关键词:现金股利 股权集中度 股权结构 委托

股利政策不但是公司利润分配的主要内容,而且非现金股利分配还与筹资活动紧密相关,股利政策的最终选择是既有公司治理结构下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结果。随着股改逐步推进,中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股权流通性和股权集中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使得很多原有研究成果的假设前提不能得到满足。本文试图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数据验证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

一、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基于国外公司样本的研究成果大多表明,股权集中度与股利支付率负相关。Dewenter和Warther(1998)对美国和日本企业的股利政策做了对比后发现,股权结构较集中的日本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低于股权结构集中度较低的美国公司。Rozeff(1982)发现,现金股利支付比例与公司股权集中度负相关,而且公司股权越分散,股利支付比例越高。La Porta等(2000)将股利的模型分为结果模型和替代模型两类。结果模型表明:股利政策是内部股东与外部小股东之间冲突的结果,对于那些小股东权利保护弱的国家,内部大股东与外部小股东之间的问题更加严重,企业的股利支付率低于投资者保护强的国家。替代模型认为:较高的股利支付可以起到缓和内部股东与外部小股东之间冲突的作用。Mancinelli和Ozkan(2006)实证结果表明,股利支付率随着大股东控制权的提升而降低,大股东之间的联盟使得非控制性大股东的监督力度有限。

(二)国内文献基于国内公司样本的研究成果大多表明,股权集中度与现金股利支付率正相关。原红旗(2001)对深圳证券交易所1994年至1997年除金融概念股外的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分年度进行了横截面分析,发现控股(大)股东存在从上市公司转移现金的动机,控股比例越高,以现金股利转移资金的可能性越大。余明桂、夏新平(2004)通过对中国732家上市公司1998年至2002年的股利分配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有控股股东的企业,其股利支付率显著高于没有控股股东的企业。胡国柳、黄景贵(2005)证明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存在大股东与管理者共谋(内部股东),对外部股东实施侵占的情形,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现金股利支付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唐跃军、谢仍明(2006)以及唐清泉、罗党论(2006)证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现金股利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偏好现金股利的“隧道效应”。李小军等(2008)认为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越高,其监督作用就越强,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就越平稳。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委托理论认为,在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相对分散的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的成本相对较高,稳定而较高的现金股利是有效降低公司成本的手段。同时分派现金股利能够减少管理层可自由支配的现金流量,从而减少潜在的过度投资,缓解公司的成本。因此,在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相对集中的公司,由于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相对集中在少数大股东手中,控股股东有能力和动机监督管理层,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成本相对较低,缺乏发放较高现金股利的动机。在中国,存在两类成本:一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成本;二是控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成本。对于第一类问题,本文不做研究。对于第二类问题,是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存在的较为普遍的现象,本文研究的重点是股权结构对现金股利政策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控股,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对价取得流通权,按照CSMAR的统计,截止2008年末,以股份作为对价取得流通权的公司,向流通股股东支付股份对价比例的算术平均数为0.2924,这表明股权分置改革使得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有所下降,但是下降程度并不高,还不能对现金股利政策产生转折性重大的影响,所以提出假设: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