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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人事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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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和使用权转让工作意见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资金管理,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平台,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就我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储备和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成立县国有土地储备和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县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城乡建设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财政局、城建投、审计局、检察局、建设局、监察局、物价局、开发区、上梅镇、上渡办事处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对国有土地储备和使用权出让转让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

二、将城市规划区储备土地归集到城建投,作为城建投的资产

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依程序办理土地经营的相关手续,并做好土地市场管理工作。

三、加强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一)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城建投、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土地供需状况,编制好全县年度国有土地储备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位置、用途、规模和储备方式,储备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根据县城建设发展的需要,每年要计划新增储备土地500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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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地购买储备工作意见2则

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认真落实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规范土地征收、开发行为,根据国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县政府《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依法新征收土地、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收购和储备。

第三条县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为土地收储管理单位,负责土地储备的总体运作,做好土地储备的计划、开发、利用和供应的决策与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和调拨。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为我县的土地收储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收储土地的征收实施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做好项目策划、征地政策指导、用地指标落实、土地报批、土地出让等工作。

县建设规划局做好储备土地的规划控制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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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建设用地复垦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宅基地、废弃工矿企业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行为。

第二条为深入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5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中心村镇建设、村庄整治及下山脱贫工作相结合,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发展粮食生产能力。

第四条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当超前,科学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统揽全局,指导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带动农村社区发展。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建设用地复垦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立项报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筹措与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水利、农业、林业、财政、规划建设、统计、审计、监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发文确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复垦资源调查,项目所涉及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土地调整、政策处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现场管理与监督、调处。

第二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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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履行情况检查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要求,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2012年分解指标的通知》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达2012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通知》(青土资房发〔2012〕207号)、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下达2012年第二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青土资房发(土字)〔2012〕57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2012年分解指标的通知》。

二、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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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计划

我市建设山区经济强市,构建和谐的重要一年。市政府的工作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东渐西联、优内拓外、错位竞争、统筹并进”发展战略,围绕壮大全市经济总量这个中心,加快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协调推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突出发展工业,全力组织工业经济新突破

(一)组织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云硫集团、发电厂等省直管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配合)

(二)抓好项目建设,抓紧发电厂三期和华润电厂等重大项目的立项报批。(市发改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电分公司、发电厂配合)

(三)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帮助各县建立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四)抓好市高新科技园区建设。(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五)大力发展镇域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科技局、质监局、环保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六)扶持温氏生物制药、雅达电子、郁南天宝生物制药等技术型、非资源型工业发展。(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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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机构改革后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2007年世界水日

新世纪伊始日本政府着手进行机构改革,将原有的23个省厅(相当于我国的部委)改组、合并成11个新府省,2001年4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就水资源管理部门而言,因省厅合并,名称、职责多有变化,但“治水与用水分离,多龙管水”这一日本水资源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依然维持。

日本没有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分为中央与地方二级制.中央级分别由五个省承担:治水即防治水害,由国土交通省负责;治污由环境省负责;用水根据用途不同分别由厚生劳动省、经济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负责.地方级的都道府县(相当于我国的省市自治区)均有相应的水利管理机构.以下仅介绍中央级水利主管部门的职能划分及其机构设置.

1国土交通省

由原建设省、运输省和国土厅以及北海道开发厅合并而成,其中与水利相关的部门有河川局相当于司、土地·水资源局和都市·地域整备局.

1.1河川局

保留了原建设省河川局的业务,负责治水和水土保持.机构设置除总务课相当于处外,治水部门有水政课、河川计划课、河川环境课、治水课和防灾课;水土保持部门有水土保持计划课和保护课.河川局的主要职责如下:河流与海岸的整治、利用、保护及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设施的整治与管理;流域治水与水利用;国有水面的拓地填筑与围垦;运河管理;水土保持;滑坡、弃矸石堆及陡坡崩塌和雪崩等防灾工程建设;防汛;公共土木设施的防灾、救灾;接受地方公共团体等委托承担与河流等相关的工程与治水的会计业务.

1.2土地·水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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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用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用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料,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国有土地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国家建设用地实行统一征用、划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国有或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国家建设用地单位,应当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并依法予以补偿。

被征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阻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建设用地统一征用、划拨工作。

第二章征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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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建设用地复垦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集约利用土地程度,切实改善我市农居点布局分散零乱、废弃工矿较多的现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和《*市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杭造地办〔2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目前新农村建设实际,现就如何开展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立项管理

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或村庄建设规划,实施撤并零散自然村退宅还耕和工矿企业用地退建还耕的行政村,规划复垦面积能确保大于或等于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项目,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立项。申请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立项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业主(实施)单位的书面申请;

2、反映项目区域内地类、土地权属界线的1∶1000—2000实测地形图或地籍图、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乡(镇)、街道或村建设用地复垦规划图;

3、可行性方案(包括整理复垦后可以增加的耕地面积、资金筹集计划、实施方案和整理复垦完成进度安排及期限);

4、项目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类面积、权属状况材料,相关土地权利人(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的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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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购储存出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的行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担。

第三条市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国有划拨土地的供地、出让、转让,集体划拨土地的供地、流转,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签订征地协议和补偿协议。严禁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自行入市,对手成交。严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

第四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土地经营机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存量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经营性用地必须完全由政府控制。要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系统的调节作用。调整储量,公开交易。实行储备土地项目成本核算,规范资金运行。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市城司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统一组织、调度、监管土地收购储备出让事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规划局和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严格按规定程序核发相关的法定文书,依法履行职责,对非法交易和违规建设进行严格监管。

第六条对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金融、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原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市政府要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第二章土地储备的计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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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土地收购和储备工作意见

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对土地的调控能力,认真落实土地储备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规范土地征收、开发行为,根据国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和县政府《天台县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天政发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依法新征收土地、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和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的收购和储备。

第三条天台县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为土地收储管理单位,负责土地储备的总体运作,做好土地储备的计划、开发、利用和供应的决策与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和调拨。土地收购和储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四条天台县国有土地综合开发公司为我县的土地收储实施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收储土地的征收实施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做好项目策划、征地政策指导、用地指标落实、土地报批、土地出让等工作。

县建设规划局做好储备土地的规划控制等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管理,并会同国资局负责收储资金的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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