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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四个坚持,做到理财规范科学化
一直以来,财务管理科自觉地把财务工作置于全市经济发展大局的总目标中来研究、来谋划,以“四个坚持”做到了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科学发展,有效发挥了财务工作的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坚持集体理财、民主决策。科室紧紧围绕全市国税发展建设大局,在资金调配上,认真分析经费的投向和投量,在重大财经项目决策前,主动征求机关各部门及基层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提出具体的方案和计划,为党组研究重大经费开支、大宗物资采购、重大工程项目等提供科学的建议和参考,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财经管理效能;坚持常抓教育、定期分析。科室将财经法规和相关文件作为日常学习的重要内容,及时组织学习研讨,不断增强科室成员的依法理财意识和财务风险意识;定期召开科室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引领财务工作持续发展;坚持严格程序、考评问责。对重大开支项目,科室坚持按照“先论证后决策”的程序审定,避免了开支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对基层单位理财情况列入绩效考核,实施考评问责,强化了基层单位管财理财的责任意识;坚持主动作为、强化保障。积极争取省局的帮助和支持,反映我市基层建设的现实问题和困难。年“;”地震发生后,争取了救灾资金多万元,为全市处受损危房落实了灾后建设资金余万元,设备购置资金万元,确保了我局灾后重建的开展。
二、把握四个环节,确保预算管理绩效化
工作中,科室始终坚持“精打细算,量入为出,突出重点,提高效益”的原则,精准把握预算管理四个环节,不断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整体谋划,把住预算编制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编制、按要求核对汇总、逐级审核报审的编报程序,以重点突出、结构优化、数据准确为标准,科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杜绝“超预算办事,超标准花钱,超财力建设”的现象;突出重点,把住经费使用和分配环节。坚持“机关使用从严,基层保障优先”的原则,认真落实基本支出最低保障线政策,压缩会议、购置、接待等一般性支出指标,全力保障基层基本建设和税收业务工作的需求。年,人均中财基本支出预算达到元,比最低保障线元高出.%;保障有力,把住预算分析环节。坚持按月通报经费收支情况、按季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合理安排预算开支,提高保障能力;严格落实,把住预算执行环节。依照财务制度严格审核各项经费开支,做到没有列入当年预算的不报,超出预算安排的不报,特殊情况未经批准的不报,提高了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力度。
三、注重四个强化,实现管理程序规范化
工作中,科室从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夯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大力加强财务基础建设,以“四个强化”积极探索出了财务管理新路子。强化机制建设,科室结合全市国税系统实际,修订并完善了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了《市国家税务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市国税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科学、系统、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强化“保节流促增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对基建、车辆保险、维修、计算机等大宗物品实施政府统一采购,货比三家,压缩资产日常消耗性支出,我市近三年政府采购年节约资金率都在%以上;强化服务保障。坚持“服务是本色,优质是特色”的理念,开展承诺服务活动。年“;”地震后,及时安排房屋建筑物受损鉴定工作,筹划灾后建设项目,争取建设资金。正如科长同志所说:“只要能让基层的同志尽快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我们苦一点、累一点不算什么。”;强化队伍建设,以苦练“内功”为着眼点,强素质,比干劲,开展工作交流,鼓励和提倡科室人员参加会计师、税务师资格考试,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四、突出四个“抓好”,推动财务监管经常化
科室突出重点环节,全过程、全时段、全方位的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了资金安全。抓好财务监查,对县局单位财务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认真分析,及时反馈,除要求限期整改外,并积极协助和敦促被查单位认真纠错整改。及时发现问题,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杜绝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出现。抓好审计监督。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基层领导干部和财务人员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切实做到人走账清。同时,依托地方审计部门和具备相关技术资格的单位或中介公司,对基建工程和装备、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进行审计,确保了程序规范、开支合理。近年来,先后完成了城固县国税局综合业务用房、镇巴县国税局办公楼维修项目等基建工程审计,共核减工程款余万元;抓好动态监管。充分利用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的监管、分析和预警功能,加强对财务数据的分析,通过分析及时发现本单位财务管理的潜在风险和问题。将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列入考核项目,每月进行案头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实地考核,提升了动态监督的效果;抓好财务公开。大力推行“阳光理财”,设立财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布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通过设立邮箱,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年以来,科室在全市系统均保持着零违纪工作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公告取消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上述证照、批准文书报送要求,避免了材料重复报送。此外,公告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经办人、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原件等。如下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欢迎阅读。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参照《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7版)》,税务总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所附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更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受理文书
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各省税务局确定本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化申请材料
摘 要:依据2014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以案例方式解读存货跌价准备及其损失在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填列。
关键词:存货跌价准备;存货损失;纳税申报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3-0136-01
一、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实际发生损失的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的会计处理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例1:某公司2014年12月31日原材料A的账面成本100万元,由于原材料A市场价格出现下跌,导致其原材料A生产的产品B可变现净值低于其原材料A的成本,假设原材料A的可变现净值为80万元,由此计提2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存货跌价准备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以下(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万元,下同)的发票由区县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下同)的发票由省辖市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百万元以上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下同)的发票由省级国税局实施许可。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统一由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受理。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摘 要 我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出口退税机制作了较全面的改革和新的尝试,适应当前国内经济形势的需要,推进外贸体制改革,更有效地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了免抵退政策,提高了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和效率。在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信息化一体化日趋显现,新“免、抵、退”管理工作面临的情况将越来越复杂,给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从实际操作过程中看,新免抵退管理办法仍然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
关键词 “免、抵、退”;政策;管理;问题及对策
一、现行“免、抵、退”政策存在问题
1.新“免、抵、退”税计算过程复杂,计算公式多
新“免、抵、退”中的《免抵退申报汇总表》,总共涉及21栏项目,计算过程复杂,涉及计算公式较多。特别是进料加工的出口企业,不仅要计算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率差,还要计算“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进口料件组成讦税价格大于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时,“免抵退不和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同时,差额部分计算“结转下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而结转的这个数据无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体现。因此这些数据对进料加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不仅很容易被忽视和遗漏,而且征税机制也难于审核这些数据的准确性,同时也影响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的准确性。
2.新“免、抵、退”税政策影响新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新免抵退政策规定,新办的出口企业自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计算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该规定表面目可以防止新办企业骗取出口退税,但企业如果不按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容易产生以下几个问题:①12个月不予退税,必然会造成留抵税额的无限增大,12个月期满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还难于完全消化留抵税额,这必然会占用企业大量资金,从某种程度了解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②某些企业会采用滞后申报出口销售额、进项税额等办法来逃避企业的资金占用,特别在出口单证申报方面,如果企业故意拖延出口核销的核销日期,例如,2002年6月份首笔出口,2003年4月非的出口的业务,假如在7月就能收齐单证并作申报,但企业可以拖延到2003年9月份才核销并申报,这样等12月期满后企业就开始办理出口退税,采用这种做法,企业就可以提前实现出口退税额。
3.出口单证不能及时回收,造成征退税脱节
我国在实行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过程中,其基本方法主要集中在申报、稽核、审核、退库各个环节上,并且做了具体的规定,体现了操作性和实用性并重的原则。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电算化管理方法
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管理过程中,就是大力发展计算机快速便捷的优势,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中,运用统一的管理软件,提供科学、正确的信息资料。
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度内不能更改。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也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的方式,也称分散录入。
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入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要求,装订成册。采用集中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也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也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也称汇总表)。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的磁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据,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1.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单证;
2.项目未列齐全和完整的单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我国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5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41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认定和办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认定
㈠省新闻出版部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每年讲的《综合类科技报纸名单》,对符合条件的综合科技类报纸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退付,并将有关综合科技类报纸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㈡省新闻出版部门对符合《通知》规定范围的科技音像制品办理认定手续,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增值税审核退付手续,并将有关科技音像制品的增值税退付申请批复抄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㈢综合类科技报纸和科技音像制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前。
二、科普基地的认定
㈠申请享受科普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科普基地,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第2点所规定的条件。
㈡符合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单位,须经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一、奖励标准
一般纳税人利废加工企业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的25%,即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利废企业,并且当月进行即征即奖。
二、奖励政策的适用条件
1.在我市各工业园区工商登记注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为:以购进的或收集的社会生产、生活废弃物为原料,采取分拣、清洗、熔铸、切片、造粒等方式,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以下简称“利废产品”),并进行对外销售。利废企业在生产工业原材料或初加工零配件过程中需要配比添加部分新料的,仍视同为利废企业。
3.利废企业不再划分收购环节、加工环节,仅就其销售利废产品申报缴纳的增值税,适用地方留成返还的奖励政策。
4.利废企业销售利废产品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6%,并且从兑现奖励当月起,其月平均销售税负率不得低于6%。
本通知实施后,我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申报缴纳增值税,当月增值税销售税负率不低于8%,亦可以适用本奖励政策。
自2009年初,国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10年9月19日实行新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国家对设备进口的减免税政策调整幅度之大,显示出国家支持技改研发的决心,对企业办理减免税手续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要求我们的业务人员要关注政策的变化,利用政策为我国服务。本文从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规定的入手,分析进口设备减免税报关程序和减免税办理中注意的问题,为外贸业务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提供参考借鉴。
一 、进口设备减免税的政策规定
(一)2008年第24号公告取消进口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进行技术改造以及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还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
(二)财关税〔2009〕55号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三)商资发〔2010〕93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
办理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和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直接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