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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5条细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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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发生危害规律及药剂防治技术研究

摘要 通过对邵东县2001―2015年15年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发生情况、田间调查、气象记载资料的整理分析,得出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晚稻重于中稻、中稻重于早稻、偏施迟施氮肥的田发病重、杂交稻重于常规稻、阔叶品种重于窄叶品种、孕穗期后水稻易感病、8―9月气温适宜及风雨天气有利病害流行、道路旁边稻田发生早而重的发生规律;通过研究,测定出了水稻细菌性条斑病的分级损失率;研究筛选出了药剂防治技术及对口农药,为大面积防控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发生规律;损失率;对口农药;湖南邵东

中图分类号 S435.1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1-0158-03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从1966年6月4日国内农业植物检疫对象第二批公布名单起至今一直被列为国内农业植物检疫对象[1]。莱因金(ReinKing)最早于1918年报道菲律宾水稻上一种细菌性叶条纹病,其症状描述与细菌性条斑病相符,不过他未鉴定病原。范怀忠1957年在广东珠江三角洲发现“水稻白叶枯病产生条斑病”,并认为该病的发生与李氏禾有关。同年,一些学者经进一步研究,根据病原细菌的特性,将此病与稻白叶枯病区分开来,并首次称之为细菌性条斑病[2]。该病主要分布于亚洲的越南、柬埔寨、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尼泊尔、喀麦隆、尼日利亚、马达加斯加;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美洲的哥伦比亚等国[3]。国内广东、广西、海南、福建、浙江、上海、江西、湖南、湖北、四川、云南、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发现此病[4]。邵东县于1982年在黑田铺乡罗江村杂交晚稻上首次发现,传入原因为海南杂交水稻制种的种子携带病菌所致[1]。细菌性条斑病主要危害水稻叶片。病斑初呈暗绿色水渍状小斑,很快在叶脉间扩展为暗绿至黄褐色的细条斑。病斑表面常溢出大量串珠状黄色菌脓,干后成胶状小粒。发病严重时,病斑融合成不规则的黄褐色至枯白色大斑块,外形与白叶枯病有些相似,但对光观察可见许多透明的条斑,病情严重时田间呈现一片黄白色[5-6]。水稻细菌性条斑病为我国南方稻区发生普遍、面积迅速扩大的水稻重大病害[7]。

为了解细菌性条斑病的发生规律、为害损失率及药剂防治技术,2010―2014年笔者进行了发病规律、损失率、药剂防治技术、简易鉴定的研究测定,为水稻细菌性条斑病防控奠定了基础。

1 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发生规律

1.1 晚稻重于中稻,中稻重于早稻

2001―2015年水稻细菌性条斑病定案调查资料表明,平均病叶率早稻为0.32%,中稻为3.61%,晚稻为22.39%,早、中、晚稻病情程度比例为1.0∶11.3∶69.7。也就是说,若以早稻病叶率为基数,则中稻病叶率为早稻的11.3倍,晚稻病叶率为早稻的69.7倍。稻细菌性条斑病发病适温25~28 ℃,相对湿度85%以上[2]。晚稻孕穗期后的8月下旬后气温、湿度适宜发生,而早、中稻生育中后期气温高、湿度低,不适宜发生流行,因而晚稻重于中稻,中稻重于早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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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血涂片复审准则对SysmexXE-2100血细胞分析仪的适用性评估

【摘要】目的:用国际血涂片复审准则对SysmexXE-2100血细胞分析仪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方法:应用Sysmex-XE2100血细胞分析仪对200例临床血液常规标本进行检测,用国际血涂片复审准则分出筛组和过筛组, 过筛组再经普通光学显微镜对血涂片进行观察,然后统计、分析。结果:本文选取的200例患者中,有36例是真阳性,占18%,有128例是真阴性,占64%,有32例是假阳性,占16%,有4例是假阴性,占2%。准确率为82%。结论:Sysmex-XE2100血细胞分析仪检测后按照国际血涂片复审准则进行显微镜阅片筛查的有效性良好,结合临床分析能进一步提高结果的可靠性。

【关键词】国际;准则;血细胞分析仪;血涂片;复审;评估

Evaluation of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teria for blood

smears review on the SysmexXE-2100 hematology analyzer.

Wu Qi-kang,Li Lan-fang,Tan ZI-yi,Wang Yan-ting,Luo Xiao-qun

( Department of Clinical Laboratory, Foshan No.1 People’s Hospital,Foshan 528000)

【Abstract】Object:To evaluate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teria for blood smear review on the SysmexXE-2100 hematology analyzer.Methods: to detect 200 blood samples by hematology analyzer Sysmex-XE2100 and divide them into two groups,sieving group and sieved group according to the criteria of international boold smear redetection,And then blood smears were reviewed with optical microscope. Results: 200 cases of the samples examined, 36 cases of true positive (18%), true negative 128 cases (64%); 32 cases of false positive (16%), four cases of false-negative (2%). 82% accuracy rate.Conclusion: Performance of microscopic observa-tion following analyzer detection according to the international criteria for blood smear review presented good efficiency, whichwould be improved if clinical condition could also be considered.

【Key words】International; Criteria; Hematology analyzer; Blood smear; Review; Evalu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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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资迎来“政策之春”?

最后推进

早在2005年2月17日,国务院就下达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条),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直到2010年,国务院再次下发“新36条”对民间资本进行了细化分工,并明确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铁路、市政、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建设。但七年过去了,政策实施进展缓慢,尤其是在金融、铁路、能源和市政公共事业等领域。

进入2012年以来,有关部委落实“新36条”的步伐加快、力度加大。“两会”期间,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今年的重点工作,其中包括出台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实施细则。6月4日,国家发改委了《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

而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李朴民更明确表示,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年6月底前,要将新36条的实施细则出毕,重点是放宽市场准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李朴民表示,投资依然是扩大国内需求的一个重要方面,关键是如何投资“特别是在我们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过程中,投资这个手段还是不可或缺的,关键是要加强和优化投资的结构,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该支持的支持,该保的保,该控制的还是要控制”。

由此可见,改善民间资本投资的环境、为民间资本的进入提供服务是目前公布的细则释放出的“示好”信号。

密集轰炸

2012年4月18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为“新36条”实施细则的推出打头阵。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何建中表示,民间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可以缓解投资资金紧缺局面。今年1月至4月,我国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降幅收窄,公路水路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858亿元,同比下降5.2%。

在交通运输部出台细则之后,从5月份开始,银监会、证监会、卫生部、铁道部、国资委相继出台各自领域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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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板上交所:慧球科技信披缘何耍酷?

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在制定中存在瑕疵,其制定目的涵盖了适用对象,而第二条专门列出的适用对象又超越了前者,这种立法技术上面的细节问题仍然值得在今后规则制定和修改中汲取教训

2016年8月18日,A股市场出现了罕见的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针锋论战:对于上市公司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在8月15日被举牌达到7.5%,而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状况不明等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监管部向其发出“关于对慧球科技股票实施停牌的通报”。一波未平一波再起,8月25日中国证监会广西证监局向慧球科技下发调查通知书,决定对慧球科技进行立案调查。立案调查就意味着,不仅是证监会在对慧球科技进行调查期间,而且在被调查三年内,是不得被借壳的。面对咄咄逼来的监管介入,慧球科技会服软吗?论战的底气到底在哪里?

“踩线”5%

尽管被卷入报道的慧球科技可能涉嫌多项违规事项,但本次论战的根本还是信息披露规则之争。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信息披露规则主要集中于《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之中。

对于持股比例达到5%的,根据《证券法》第86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对于持股达到30%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根据《证券法》第88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本次收购和举牌事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慧球科技持股比例已经达到5%,但经过“通报”,慧球科技仍然拒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最终引发中国证监会介入调查。显然,如果调查确认其的确违反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应当依据《证券法》第193条之规定执行,即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指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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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拟进一步提高专利授权质量

欧洲专利局(EPO)局长艾莉森・布莱梅露自上任以来,多次重申专利质优于量的重要性。根据欧洲专利局最新公布的2008年专利申请和授权量数据,欧洲专利局的专利授权率首次低于50%,降至49.5%,这也再次表明了欧洲专利局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的决心。鉴于此,为进一步提高专利质量并确保专利的法律确定性,欧洲专利组织近日对《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文中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1、《实施细则》第四部分第二章新增62a(1)、{2)――申请包含多个独立权利要求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不符合《实施细则》43(2)的规定,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予以说明。欧洲专利局将对符合《实施细则》43(2)规定的权利要求撰写检索报告。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说明,欧洲专利局将根据每类发明的第一项权利要求撰写检索报告。

(2)审查部门应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制在已检索的主题之内,除非根据《实施细则》43(1)指出的缺陷未被证明合理。

2、《实施细则》63(1)、(2)、(3)――不完全检索

(1)如果欧洲专利局认为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不可能对部分或所有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欧洲专利局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提交需检索主题的声明。

(2)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63(1)规定的声明,或未能充分补正根据63(1)指出的缺陷,欧洲专利局将公开一份该欧洲专利申请不符合《欧洲专利公约》规定,不能对其部分或所有权利要求的现有技术进行有意义检索的理由充足的声明,或尽量撰写局部检索报告。该声明或局部检索报告在后续程序中将视为欧洲检索报告。

(3)局部检索报告制订后,审查部将要求申请人将权利要求限制在已检索的主题之内,除非根据63(1)指出的缺陷未被证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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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新旧准则比较研究

[提要]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本文对增值税新旧准则的变化进行分析,并对新准则实施对会计处理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新旧准则;比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29日

一、引言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为顺利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2008年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出台了一些与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特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都是在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订的,与原有政策相比对很多内容进行了修改,那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间存在的变化,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同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比对会计处理产生的影响是本文所要探讨和研究的主题。

二、增值税新旧准则比较

(一)增值税新旧准则的会计变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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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

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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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改40条”亮相 利好跨境投融资

2015年10月,《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简称上海“金改40条”)正式出台,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注入了新动力。

2015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会上,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介绍了上海“金改40条”的下一步工作安排,“一行三局”在2016年又有了新任务。 上海“一行三局”领回2016新任务

上海“金改40条”中,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5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个体工商户人民币跨境使用”等5项实施细则。

由上海银监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3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增加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经营牌照和具备离岸业务资格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实施细则”。

由上海证监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5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细则”等3项实施细则。

由上海保监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3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巨灾债券试点办法”等2项实施细则,以及推出航运保险指数。

由上海市金融办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0条,主要牵头“一行三局”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研究建立“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协调,探索功能监管”的协调机制,同时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包括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在内的营造发展环境”的实施细则。

此外,上海市发改委、浦东新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都有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事项。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牵头研究制定“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推进方案和有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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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摘要】 从2006年到2010年,国家不断强化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在这一大背景下,房地产企业要全面把握相关规定,选择适合本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筹划策略。本文因此先回归了国家相关政策,然后针对这些规定提出具体的筹划策略:降低适用税率,增加扣除金额,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关键词】 土地增值税 纳税筹划 查账征收

一、土地增值税政策演变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目的之一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收益,抑制房地产投机,但长期以来其一直是以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预征的方式存在。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项目进行全面清算。之后的执行情况并不好,尤其是我国实体经济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显著冲击后,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态度发生了改变。

2009年我国房地产价格再次出现快速上涨,一些城市甚至是爆发性增长。2009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该规程明确指出,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另外,第十条规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010年4月国家再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2010年5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相比2006年的政策,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高了要求。第一,提高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第二,限制核定征收,首先是限定核定征收的使用,要求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其次是为核定征收率设底线,对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从政策演变来看,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不断加强,一些漏洞也逐渐弥补。值得一提的是征收方式的管理。2007年以来,一些地区较多使用核定征收的方法,新《通知》之后,核定征收逐渐减少。事实上,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存在诸多弊端:核定征收率偏低,起不到抑制房地产投机和房价过快上涨的作用;改变了计税依据,不但不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反而可能助涨房价。

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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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规定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摘要】 文章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对纳税筹划思路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举例加以说明,以供参考。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纳税筹划;思路变化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相配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形式颁布。这两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国施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向消费型增值税全面转型,对纳税人来说,必然会影响其纳税筹划思路。本文仅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影响纳税筹划思路的变化进行分析。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1.生产性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从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100万元降至50万元(含50万元)。

2.非生产性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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