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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鉴定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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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的经验交流材料

1.鉴定的步骤与程序“中心”在接交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项目后,首先是根据委托鉴定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与本专业有关的学会联系,落实和聘请本专业对口的专家。成立项目专家组。由学术水平较高的专家任鉴定项目的组长,并制定出鉴定方案和鉴定时间安排表。专家组在进行案卷分析和去现场勘验询问调查后,由专家组长根据调查情况写出初步的鉴定报告,经专家组讨论修改后,将初步的鉴定报告寄给双方当事人,限期提出申诉意见。专家组在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述意见进行分析修改后,最后定稿,按程序将鉴定报告送达法院。

上述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步骤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程序。但也有特殊情况可灵活运用。如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两起车辆造成人员死亡的鉴定时,采取了不同的方法,得到不同的效果。一个鉴定按程序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对初稿的申诉意见时,一方当事人带死者家属十余人到单位来施压,要求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结论。这种做法直接干扰了鉴定工作的正常秩序,给我们的专家和工作人员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而另一个鉴定我们没有将初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因此没有发生干扰鉴定工作的情况。但在专家出庭时,当事人律师的质询是相当激烈。这需要我们专家出庭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2.司法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在司法鉴定工作的实践中,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鉴定的特点和规律,初步总结出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认为,这些基本原则是做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基本保证。

⑴、坚持科学、独立。公正,高效的原则。

科学、独立、公正、高效是我们做好司法鉴定工作最根本的原则。“科学”的含义就是实事求是地用科学的知识叙述或者是描绘出事实的本质,也就是说专家要通过自己的学术知识水平,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判断有关材料所能证明的事实,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结论性意见。这就要求我们专家不仅专业知识要对口,而且在分析调查材料中要极其仔细和认真。尤其对结论性意见要反复推敲,慎重定稿。“独立”就是要求我们专家的鉴定不受任何外界干扰,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见。我们知道,鉴定结论是鉴定专家经过勘验和技术分析,综合有关科学知识而做出的,也就是根据客体检验的结果,对照相关依据做出的科学的判断。因此首席专家组长的意见是十分重要的。“公正”是指我们要求对不同委托的当事人鉴定要一视同仁。不论是省内省外、国营、事业还是民营,还是本地外地的,他们在委托鉴定业务的地位上是平等的。我们接受的鉴定中,有不少来的熟人、亲戚、朋友的说情和传话。因此,公正公平的原则显得尤其重要。“高效”是指人民法院在下达鉴定委托是有时间要求的,而我们的工作又是根据专家的时间来安排的。如不能科学安排时间,就不能按时做出鉴定报告。因此我们把法院的要求和专家的时间放在首位,许多鉴定的时间都安排在周末或节假日。我们的工作人员要牺牲自己许多休息时间,虽然没有一分钱加班费,但大家都毫无怨言。

⑵、坚持对司法鉴定保密的原则

保守司法鉴定的秘密,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鉴定人的义务之一,任何鉴定都有一定的保密范围。有些情况是不能泄露的,特别是透露鉴定过程和有关证据情况,鉴定的结果文件报告应首先送交委托法院。

⑶坚持实事求是,注重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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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营业部前台工作人员自我鉴定材料

银行前台工作人员自我鉴定范文

工作以来,在单位领导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思想上,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

工作上,本人自年工作以来,先后在某某部门、某某科室、会计科等科室工作过,不管走到哪里,都严格要求自己,刻[:请记住我站域名/]苦钻研业务,争当行家里手。就是凭着这样一种坚定的信念,我已熟练掌握储蓄、会计、计划、信用卡、个贷等业务,成为行业务的行家里手。

记得,刚进行,为了尽快掌握行业务,我每天都提前一个多小时到岗,练习点钞、打算盘、储蓄业务,虽然那时住处离工作单位要坐车1个多小时,但我每天都风雨无阻,特别是冬天,冰天雪地,怕挤不上车,我常常要提前两、三个小时上班,就是那时起我养成了早到单位的习惯,现在每天都是第一个到行里,先打扫卫生,再看看业务书或准备准备一天的工作,也是这个习惯,给了我充足的时间学习到更多的业务知识,为我几年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我工作过的岗位大部分在前台,为了能更好的服务客户,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客户,我给予不同的帮助和服务,记得有一位第一次到我行客户,当我了解到他要贷款买二手房时,由于他不知该怎么办,只是有个想法,我便详细地向他介绍了个贷的所有手续。除了在服务客户上我尽心尽力,在行里组织的各项活动中我也积极响应,经常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竞赛,展示自我,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受到了单位的嘉奖。

学习上,自从参加工作以来,我从没有放弃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由于我毕业财校属于中专,刚工作我就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大专,并于年毕业,但我没有满足于现状,又于年自修东北大学金融本科,由于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习中受到老师充分肯定,目前正在积极准备论文答辩。不但掌握和提高了金融知识,也有了一定的理论水平,完全达到了本科生所具有的水准。学习理论的同时,更加钻研业务,把学到的金融知识融会到工作中去,使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并于年参加全国中级经济师资格考试,顺利通过同时被行里聘为中级师。在多年的业务知识考核当中,每次会计业务资格考试都达到1级水平。

最后,我想说的是,上面只是我工作中取得的一点成绩,这与单位的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是分不开的。我始终坚信一句话“一根火柴再亮,也只有豆大的光。但倘若用一根火柴去点燃一堆火柴,则会熊熊燃烧”。我希望用我亮丽的青春,去点燃周围每个人的激情,感召激励着同事们一起为我们的事业奉献、进取、立功、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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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声像档案收集与鉴定思考

档案人员必须对收集的原始数字化声像档案材料的价值进行鉴定甄别,按相关的质量业务标准和规范使之归档。值得注意的是归档后的声像档案不仅电子档案要完整,同时要制成光盘,并冲印成照片档案等实体档案,完整地将电子和实体声像档案同时进入馆藏。

数字化声像档案的价值鉴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方便利用开发。数字成本本来就低,而且可以海量存储。所以数字化声像档案精选程度越高,保留下来的少数材料质量就越有保证,存储的成本相应就会减少,也便于保存和开发利用。反之,则会使库存声像档案的含金量降低,不仅可能成为死档,还会给馆藏声像档案的管理徒然增加麻烦、增加工作量和资金负担而没有利用价值。而精挑细选后入库的声像档案材料对馆藏声像档案的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生机,也为积累资金实现远程备份管理做足了准备,便于建立各种信息数据库,也便于馆藏声像档案按相应类别确定保管级别,实现层级管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声像档案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建立备份和异地备份保存,达到档案资源有效整合和共享的目的,强有力地带动档案利用体系建设,推进数字档案馆的建设进程。

数字化声像档案价值进行有效鉴定的制约因素

档案工作者是制约数字化声像档案鉴定的主要因素,声像档案鉴定能否成功开展由以下几个因素决定。

1.馆藏数字化声像档案必须有保存和利用价值。大量涌入库存的数字形式的声像档案必须具备保存和利用价值,这是库存声像档案材料的基本指数。鉴定人员必须是训练有素,才能把好馆藏进口关。数字化声像档案材料的价值体现在声像档案自身具备的使用价值,符合多数用户查阅信息的期望,声像档案材料的保管才有实际意义,这也是鉴定工作必须充分考虑的因素。

2.库存声像档案需要不定期进行价值评估和拷贝。馆藏档案的价值评估需要量力而行,选择有保存价值的数字化声像档案材料进行收集保管,必须从保存价值与保管成本之中作出决策。档案部门要发掘自身存在的经济实力和收藏能力,在数字声像档案价值鉴定过程中把握好尺度,要将有限的资源用在最有保管价值的数字化声像档案的归档和保存上,全面清理价值不大没有必要保存的数字化声像档案材料,将有限的资源用在收集最有价值的数字化声像档案材料。由于电子存储介质的物理寿命即保证存储数据不丢失的时间相对比较短,存储介质也在不断地更新换代,存储介质材料的氧化、变质、磁场的影响等很容易破坏磁介质上存储的数据。而且随着现代社会技术发展进步,相关的技术 3—5 年就会更新换代。因此每隔一段时间就必须要对原载体上的声像档案数据进行拷贝,在不同的文件系统之间进行迁移,以保证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数字化声像档案价值鉴定与收集的难点

声像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工作的盲区和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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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实施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市人口计生委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聘请市各大医院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各县(市、区)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鉴定组对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第三条市级病残儿鉴定每年组织2次,上半年在4——5月组织,下半年在10——11月组织。各县(市、区)鉴定时间相对固定。上半年鉴定时间:高邮市4月15日;宝应县4月20日;江都市4月25日;仪征市5月10日;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5月15日。下半年鉴定时间:高邮市10月15日;宝应县10月20日;江都市10月25日;仪征市11月10日;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11月15日。(以上所定鉴定时间如遇周六和周日顺延)。对县(市)鉴定的组织,由市鉴定组到所在县(市)进行,县(市)计生局负责落实鉴定地点,维持鉴定秩序,做好有关工作;对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鉴定的组织,统一安排在市指导所进行。对个别因治疗急需、情况特殊患儿的鉴定,经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后另行组织。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并提交户口簿、病历、有关检查和检验报告单等资料。

(二)单位或村(居)委会进行初步审核,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三)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后,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计生局(办)。

(四)县(市、区)计生局(办)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材料不全的要准备齐全。在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鉴定材料报市人口计生委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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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的几点思考

司法鉴定工作对民事审判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如果将司法鉴定结论喻为准判决,将司法鉴定人喻为科学的法官,这也并不为过。但目前司法鉴定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仅从自己的亲身感知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和建议。

一、鉴定申请的提出期限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副本、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的规定进行梳理。证据规定第十四条只是规定了“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未规定证据副本的送达,虽然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证据交换,但也是在“当事人申请”和“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情形下进行证据交换,并非每个案件必经证据交换程序。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并不要求诉辩双方同时届满,而是根据自身举证情况和难易程度以向法院申请延期的方式来决定各自举证期限的长短,而且法院也不能保证在同一天向原、被告双方同时送达举证通知。至此出现一个问题: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自认为应当全部提交的证据,且举证期限已经届满,而另一方在举证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根据民诉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和第六十一条“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规定,要求查阅案件材料,并指明查阅对方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如果法院同意此请求,势必在程序上对先提交证据的一方造成不公,使其在庭审前就处于劣势被动的境地,而且会导致诉辩双方均企图占据优势地位,千方百计的将自己的举证期限届满时间延迟在对方届满时间之后,从而拖延了案件的审理。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当在实际工作中掌握这样一个界限,在未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可在举证期限届满时互相查阅对方的证据。笔者一般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诉讼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和第十条“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拒绝举证期限延后届满一方的这种请求。因此,诉辩双方在各自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是不清楚对方的证据情况的,待期限届满后,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或者庭审质证时,才发现对方的证据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其客观性,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又使法官处于一种两难境地,如果准予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会以该条款为据提出异议,如果不准予鉴定,又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即使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每个案件均采用证据交换的办法,不采用分别指定举证期限的办法,也不能完全保证当事人在交换证据的当时就能够立即对证据的客观性做出准确的判定,特别是证据较多和复杂疑难的案件,导致当事人丧失了申请司法鉴定的时机。笔者亲历的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曾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双方为工程总造价的确定发生争议,双方均提供了大量的有关工程量的证据,证据交换时,由于证据太多,一方当事人未能及时发现对方当事人将其中一张签证单的工程量进行了非常巧妙的篡改,折算后的金额近100万元。证据交换并各自领取证据副本的第二天,当事人的工程师发现了这个问题,当事人立即申请对签证单的笔迹同一性和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对方当事人以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据,拒绝鉴定。诸如此类的情形,使笔者深感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效的限制的缺陷,为此在实践中做了一些尝试性的突破,即在组织证据交换时,或在诉辩双方的举证期限均届满后领取对方证据副本或庭审质证时,以行使释明权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可也仅可对对方当事人证据的客观性申请司法鉴定。这样做,也是符合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即“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笔者建议将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申请期限……”,这样也和第二款规定的“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相对应。

二、关于鉴定材料的收集、质证和归档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材料的收集、质证和归档不规范,有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司法鉴定工作的程序较为混乱,容易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鉴定材料在收集、质证和归档环节上,问题表现的较为突出。如法官在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即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手续,对用于鉴定的工程资料令当事人自行向鉴定机构提交,或者收取当事人的鉴定材料后,不经质证,不加甄别的统统交给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往往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一般情况下是不愿意退回委托的,就采取自行通知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甄别,而对于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又不属于需专业技术进行辨别的材料,鉴定机构则自行取舍采用,导致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存在问题,从而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另外鉴定结论下达后,往往把鉴定材料退还当初的提交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均未完整的将鉴定材料归档备查,对鉴定结论的稳定性产生较大影响。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具体用于鉴定的材料是否属于证据,是否受证据规定的拘束,用于鉴定的材料由哪一个单位归档备查等问题,在审判实务界中需要进行统一和规范。笔者认为,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利用其专门知识就案件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意见,是将物证、书证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的纽带,是对鉴定材料的科学性的专业评价,是一种专家证言,属意见证据。鉴定结论的基础是鉴定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笔录等材料,所以用于鉴定的材料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范畴,应当接受证据规定的拘束。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鉴定材料同样应当经过质证后才能送交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是由鉴定机构自行通知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甄别,即使对某些需要通过专门知识判定其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鉴定材料,也必须经质证程序,将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如实记录后,一并送交鉴定机构运用其专门知识进行证据“三性”辨别。由此,我们同时也确定了鉴定材料的归档备查方法,应当是由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完毕后,将全部用于鉴定的材料返还委托法院,由法院将鉴定材料以案件证据的形式编入案卷归档备查,而不是将鉴定材料退还当事人保存。有些同志可能认为,某些案件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鉴定材料是相当繁多的,都由法院归档备查不太现实。但笔者认为,仅仅因为证据材料的繁多就将案件证据流散于社会中,破坏的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纠正。

通过第二个问题的论述,我们应当明确,用于鉴定的材料其本质是民事诉讼意义上的证据范畴,而且在审理实务中,有不少人也是持这种观点的。但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和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表述,未能清楚的表明鉴定材料的提交收集期限即“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与举证期限是否不具有同一性,即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鉴定事项是否可以再行提交收集用于鉴定的证据材料。实际工作中,有些案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包括承办法官在内,可能都没有意识到(也不可能全部都意识到)案件的部分证据或事实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质证或证据交换过程中,才发现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须,而且司法鉴定所需材料是诉辩双方在举证期限内已经提交的证据之外的证据材料。此时,不允许当事人提交已交证据之外的鉴定材料,则案件事实不能查清;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而另一方当事人又会以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为据,质疑案件审理程序的不公。实际上,这个关于鉴定材料的收集提交期限问题,通过前面所述的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修改,可一并解决,即变更为“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举证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申请期限……”。

三、鉴定结论的异议期限

即提请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是否应当设定期限。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都仅仅规定了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条件,没有对提出异议的时间进行限制。有些当事人为达到恶意拖延时间或缠讼的目的,就鉴定结论的异议不一次性提出,而且每次都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浪费了审判资源,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稳定性。为使程序清晰公正和保证鉴定结论的稳定性,也为使针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有一个明确合法的提交期限,应当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时间进行规定,逾期未提出的异议,则不再组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亦不再对鉴定结论进行订正。为此,笔者建议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分别变更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或者直接规定为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并同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准许其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到鉴定结论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或者规定为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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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档案鉴定标准与档案法规及档案标准化关系

【摘要】我国档案鉴定理论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逐步形成。如何确保在实践过程中,档案鉴定工作真正得到重视。制定有关鉴定的指导性法律和章程,为我国档案鉴定工作实施提供有效的行政和法律保障,是档案界值得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档案鉴定;价值;理论;标准;法规

近年来,由于档案进馆工作的发展,推动了档案鉴定工作。探析档案鉴定工作中,档案鉴定离不开档案鉴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与指导。档案鉴定标准在档案价值鉴定过程中的运用,以及档案法规对档案工作及档案鉴定工作的保障。

1.档案鉴定价值与实践

1.1 国际上,许多国家依照制度有组织地进行档案鉴定工作。档案鉴定标准是鉴定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是鉴定质量的重要保证。鉴定标准的确立,在鉴定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档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十五条规定:“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条款中,明确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个人集中管理。然而,在工作实践中,归档单位和个人如文书、业务等管理部门,多是将文件、业务、基础建设等过程材料笼统地交档案室归档,将整理、立卷留给了档案管理人员,档案人员要对所归的材料自行进行甄别鉴定。档案人员所鉴定归档的材料,只能进行保管期限划分、认定真伪以及文件档案降密、解密,档案利用价值这一环节往往只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然而,在一些单位,由于岗位的设定,人员编制有限。常常是一名档案人员所管理的档案项目不只是一项,有的甚至是四五项之多,档案人员业务素质成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但是,有些单位档案人员自身的业务都得不到正常培训,更何谈对项目档案的管理培训?对于档案人员来讲,鉴定档案价值就成了一个很棘手的问题。通过实践,笔者认为,了解和掌握所管各个项目形成材料的过程,才能对档案鉴定工作有一个理性的认识。档案管理人员个人素质的提高,需要法规与制度的保障,档案人员定期培训应纳入执法检查的项目之中。

1.2 单一的移交鉴定,远远实现不了档案鉴定价值的需要。在与利用科技、基建等有关档案的业务人员探讨档案利用价值的过程中,管理者与利用者达成共识,档案应是在存储历史文献,档案室则是保管历史文献的存储地,档案的自身价值就是可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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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工作思路的探讨

【摘 要】 司法会计案件各不相同,特征不一,在实际工作中,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案件的方法对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来说非常重要,借鉴中医的“四诊法”来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一个有意义的思路。

【关键词】 案件; 四诊法; 司法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在实际的鉴定工作中,受理的案件会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各个方面,每个案件特征不一,各不相同。面对形形的案件,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应该如何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以完成诉讼证据的提供之责?有没有一个可普遍遵循的鉴定工作规律?对此,笔者认为,在司法会计鉴定中借鉴中医的“四诊法”(望、闻、问、切)来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一个有意义的思路,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

四诊法,是中国古代名医扁鹊总结出来的诊断疾病的四种基本方法,即望诊、闻诊、问诊和切诊,总称“四诊”。古代中医学认为,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机体的外部表象与内部情况存在着确定的相应关系,这就决定了医生可以通过望诊、闻诊、问诊和切诊,观察患者外在的病理表现,揣测内在脏腑的病变情况,从而确诊。而且中医历来强调“四诊合参”,即必须将四诊收集到的病情,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做出由表及里的全面科学的判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对于每一个案件的鉴定工作,可以像医生给病人诊断病情一样,通过运用望诊、闻诊、问诊和切诊的“四诊合参”的方法,将产生案件“形诸外”的各种病理表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将案件的“诸内”予以揭示,从而完成诉讼证据的提供之责。

一、查阅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

中医的“望诊”是用肉眼观察病人外部的神、色、形、态等来推断疾病的方法。司法会计鉴定中的“望诊”,就是要全面、完整地查阅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材料,达到初步了解案件“病情”的目的。司法会计鉴定中“望诊”的对象应包括:

(一)案卷

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应将案卷的查阅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这是实施司法会计鉴定“望诊”非常重要的一步。通过查阅案卷,才能对案件有一个总体的把握和认识,才能熟悉和掌握案情。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卷是开展诉讼程序和产生诉讼结论的主要依据,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法律适用的主要信息载体。刑事诉讼可分为侦查、、审判三个大的阶段,刑事案卷相应地分为侦查案卷、案卷和审判案卷。侦查案卷是刑事案卷的核心。侦查卷宗又可分为文书卷和证据卷,前者包括各种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和结案的法律文书及审批文书,后者包括立案材料、口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证据材料和相关说明性材料。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就必须对案卷材料进行及时、全面的查阅,尤其要对其中的证据部分进行认真的分析与评价,以掌握案情和证据收集的完整性与充分性,从而初步明确对该案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目的之所在,判断对案件实施司法会计鉴定的可行性,初步形成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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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或供养亲属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条省和统筹地区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和统筹地区应建立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承担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及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下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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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原行业统筹企业:

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此标准没有规定的疾病可依据《北京市职工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工作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市劳险字〔1979〕37号)中相关条款进行劳动鉴定,达到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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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鉴定工作的思考

摘 要:档案鉴定是档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档案工作中难以开展的一个环节,并且掌握一个文件生命的“生死大权”。做好企业档案鉴定工作,对优化企业档案保管质量,全面确定档案的保管价值和档案利用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企业档案鉴定工作存在问题,探讨档案鉴定工作特征,根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档案鉴定工作进行思考,希望能引起各级档案部门和企业领导的重视。

关键词:企业档案;鉴定工作;思考

档案鉴定是对档案价值的评定和预测,是档案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档案工作中众所周知的难点所在。一个文件从其产生形成到最后销毁或作为档案永久保存是一个完整的生命过程,其档案价值确定离不开鉴定环节,然而,长期以来企业档案鉴定工作存在着“存而不鉴、鉴而不毁”的现象,档案鉴定工作如同虚设,因此,重视档案鉴定工作,明确档案鉴定工作意义,掌握档案鉴定工作方法,对优化企业档案保管质量,全面确定档案的保管价值,有着十分重要意义,它不仅仅是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有效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需要,同时还是档案利用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1 企业档案鉴定工作实践中存在问题

1、缺少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准确性鉴定。档案是工作活动的原始记录,但不一定是真实的记录,这是因为在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或主观认识的干扰,有时不能全面反映历史真实,甚至夸大、缩小或歪曲历史事实,这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工作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档案工作者不可能也不允许改正档案材料原件内容,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其进行鉴别、评价,以指导利用者。

2、缺乏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鉴定。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是长期存在的普遍问题。据笔者调查,归档文件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归档材料门类不全。企业除文书档案外,其他门类的档案尤其业务档案大都没有硬性收集归档制度,这就为全面反映其工作活动大打折扣。二是归档部门不全。一个单位内各部门的职能不同,产生文件材料的数量不一,不少单位除综合部门形成的红头文件外,其他部门因形成的材料少,往往长时间没有文件归档。三是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缺附件、少底稿、丢原件事情时有发生,尤其是科技档案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

3.缺乏对档案鉴定工作重视。鉴定工作风险大,责任重。档案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销毁,无法挽回。现实中,企业面临的档案库存矛盾再大,困难再多,与鉴定失误相比,责任还是要小得多;只要档案保存在库房中,档案人员就踏实。这不仅代表了一部分档案人员的心态,也代表了一部分领导的心态。正是这种求稳保守的思想,直接影响着档案鉴定工作的开展。

4. 缺乏档案鉴定标准可操作性。在工作实践中,往往感到现行标准缺乏可操作性。一是基建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档次,一般以单项工程为一套,一套基建档案少则几十卷,多则上千卷。档案人员很难在成百上千卷的档案中,挑选到期的档案进行鉴定,造成基建档案的鉴定成为一纸空文。二是档案保管限期表条款概括性很强,使档案人员理解的随意性加大,可操作性减少。例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但是在执行中,如果只按照保管期限进行档案的鉴定与销毁,而不考虑会计档案可能涉及的债权债务、税务等问题,势必造成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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