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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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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民工及其工资管理方法 为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一直非常重视民工管理,并把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亲自抓。现就我部对民工及其工资管理的方法介绍如下:

一、严格执行民工就业的准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对新增民工采取“一条龙”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由区队长带领新增民工在24小时内到项目安全部报到,安全部对民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再到财务部办理工资卡(农行卡);后到保安、协管员处办理暂住证;最后由安全部开具可以上岗的通知单,民工凭此通知单到本队进行相应工种的上岗。

二、工资发放方法:

1、财务部对每个民工建立农行卡,由每个民工亲自到财务部领取银行卡,并签名,然后每月30日各队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部,财务部在10日将民工工资打到农行卡中,民工直接到银行领取工资。

2、最低工资控制:版权所有

项目部对每位民工的工资进行审阅,现民工工资最低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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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在人才开发中的作用。结合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人管理。要坚持安全、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管理、评估、验收等工作。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全程监督。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

第二章申报审批

第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及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人才工作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六条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第一季度下发人才工作项目申报通知。提交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审定本年度人才工作项目。汇总整理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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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管理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农业、服务业、教育和环保等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上级配套、支持社会事业发展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安排的,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不纳入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纳入县直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支出,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县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资金)、专项收入安排的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中央、省市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符合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视县级财力情况而定,体现示范性、激励性和动态性。重点支持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着力保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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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工程投资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镇工程投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和工程推进速度,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由分管领导在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上根据(上级、本镇或基层实际需要)提交工程立项,由入会人员集体议定,并责成镇城建办成立工程项目立项小组,对项目进行详细规划并编制项目预算,形成可行性报告。秘书对会议决议情况进行记录,入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存档。

二、镇城建办工程项目立项小组将项目可行性报告、规划、预算等提交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责成镇城建办、财政办、审计办等相关人员成立工程招标小组,对项目进行招标。招标分三种情况:

1、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由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定,责成镇城建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单位,镇城建办将确定的施工单位具体情况,施工时间、施工工期、施工技术要求、施工质量、施工监理等情况向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秘书对会议决议情况进行记录,入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存档。

2、镇域内招标。为促进镇域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对某些工程项目由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定实行镇域内招标,秘书对会议决议情况进行记录,入会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存档。

3、对外公开招标,对某些技术含量高的特殊工程项目而镇域内企业无法承接。由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定实行对外公开招标。并责成镇城建办、财政办、审计办等相关人员联系机构对外公开招标。

三、确定施工单位后,由城建办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一式四份,施工方、党政办、财政办与城建办存档)。

四、确定项目监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一般工程由镇城建办派专人进行工程监理,技术要求高的特殊工程,须由书记办公会或党委会确定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并对工程监理进行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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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资金管理工作办法

一、支持对象和使用条件

(一)支持对象。

1.主要用于我县范围内合法经营、发展前景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中小企业及合法经济团体。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使用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它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中小企业;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并能按照规定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

二、担保资金来源、担保额度及期限

(一)担保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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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工资管理办法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村干部在创新创业、发展经济、带领农民致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积极性,结合本镇实际,对村干部工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工资发放对象

现职在编村干部

二、工资资金来源

市财政补助资金、村级三项资金以及村集体经济收入。

三、确定村干部工资的构成及标准

(一)工资的构成比例和标准(以村支部书记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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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民工工资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障金是指建筑业施工企业缴纳并存入专户,在拖欠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的款项。

第二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

(包括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时间

凡在县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与业主方签订施工合同前,必须到县劳动保障局办理民工工资保障金手续。否则,项目相关责任单位不得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开工令。

第四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办理方式

可采取缴纳现金或提供担保函两种方式办理。缴纳现金方式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以缴纳现金办理;担保函方式由在县注册登记,并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出具民工工资担保函办理。缴纳的保障金或提供的担保只对该项目有效。

第五条民工工资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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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区巩固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1、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园区管委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3、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资金,是指上级财政的拨款和借款,园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以及园区所属的三个投融资公司融资筹集的各项资金。

4、上级财政拨款和借款、园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工程项目,由园区各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

园区所属的三个投融资公司通过融资筹集资金安排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由三个投融资公司负责先期筹集资金,由各项目部负责实施管理。工程完工后,由园区管委会对项目进行回购。

5、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从前期筹备到工程竣工的各项管理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通过合同管理、设计管理和预算管理,形成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部门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

6、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由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项目招标文件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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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办法

奖金分配是##薪酬分配的形式之一,是##员工智力劳务服务和体力劳务服务成果的体现形式,也是##投入和产出成本核算管理的最终成果检验。为做好本工作,现根据##部关于“实行科室全成本核算”和“以科室收支结余为基础,通过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等指标,科学合理地考核科室工作绩效并核算科室奖金”的要求,结合##成本管理工作的有关办法,拟定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财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开展奖金工资核算及管理工作(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主要任务和主责科室详见“关于##成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制定本管理办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一)、###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人发[····]###号)。

(二)、《##部印发的通知》(#规财发[200#]##0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总额实施调控的通知》(#府函[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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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__〕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为保证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项目部首先对所属农民工按照工种进行造册,充分掌握农民工实际情况,杜绝分包管理中的欺骗隐瞒;二是在全标段作业区内工程建设显眼位置公布了清欠举报电话0536-6425270;三是计量款再紧张也要想方设法保证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四是项目部每月组织计划、工程、财务等部门,直接与分包队伍,对其所完成的工程量精确验工计价,当场监督分包队伍对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随后对务工的民工进行现场调查,对分包队伍管理者拖欠情况进行检查,以做到利于监督。

第一条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二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标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用工单位可委托银行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工资的,应当与银行签订委托工资协议,受委托银行应当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支取工资。

第六条用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条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视为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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