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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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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就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做好我县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城市保洁保绿、治安联防协管、交通协管、城市协管、公共就业服务、公共设施维护等公益性、社区服务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县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优先申请安置公益性岗位:

(一)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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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挂靠劳动关系论文

案情简介

申请人徐某,2009年通过招聘到本市某认证有限公司从事资格认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单位委托人才机构为申请人缴纳了自申请人入职至其申请劳动仲裁当月的社会保险费。本案被申请人为本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某认证有限公司拥有共同的法定代表人,且两企业在相同地址办公。徐某自称2011年11月经其本人申请调入被申请人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2年10月8日因个人原因辞职,2012年11月9日起再未到单位上班,随后申请人到本委申请劳动仲裁。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申请人不仅完成了被申请人安排的工作,也完成了某认证有限公司安排的工作,申请人的报酬按照其所评估项目合同金额乘以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被申请人在接到仲裁委应诉通知后,提交答辩意见,称申请人并非该单位员工,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单位借用申请人资格证进行环评工作并向申请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并不能作为判断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同时,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对账单,用以证实申请人与某认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坚持认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和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环评上岗证书。被申请人称其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交工作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且工作证明有可能是该单位在申请人报考从业资格证时为其出具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凭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环评上岗证显示的工作单位并不一定是申请人实际工作的单位,该证据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业务关系。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返还扣押的资格证书。

处理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评析

本案中,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由于借用环评资格而发生的业务往来是否可以视作劳动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在庭审中提交了被申请人单位为其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并且申请人的环评资格证书中显示其工作单位也是本案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完成该公司工作的事实也不持异议,双方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而且从被申请人处获得劳动报酬,这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当支持申请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了盖有被申请人单位公章的工作证明和显示单位名称为某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环评上岗证书,但是考虑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对于相关资格证书考取的规定,以上两份证据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申请人所获得的回报,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其具有的环评师资格,且数额并不固定,因此,本案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过于牵强,不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笔者赞同采用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决。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与某认证公司为同一法人,且办公地点相同,申请人又同时完成两个公司的工作,这就容易给认定劳动关系造成障碍。本案,申请人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被申请人质证称,工作证明有可能是该单位在申请人报考从业资格证时为其出具的,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凭证;行业的特殊性导致环评上岗证显示的工作单位并不一定是申请人实际工作的单位。分析申请人从事环评行业实际状况可知,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证明和环评上岗证书仅能够证明,申请人借用被申请人的行业资格考取了环评资格,并不足以说明申请人即为被申请人单位员工,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单位完成环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的同时,也依靠其认证资格完成某认证公司的工作并获得相应报酬,某认证公司为申请人缴纳了2009年入职至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综合以上情况分析,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基于劳动关系基础上的权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故本委裁决驳回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请求。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扣押的证书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非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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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益性岗位工作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界定的主要范围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公益性岗位主要是指由政府财政支出或政府财政补贴,以实现公共利益和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岗位。主要包括学校出入通协管员、社区(村)治联防协管员、楼道信息员、社区图书阅览室管理员、需护理孤寡和空巢老人护理员、学校保洁保绿员、机关后勤服务员、控违信息员、老年大学管理员、小区道路协管员、非物业管理小区保洁保绿员等公益性岗位。以及区属企业开发、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企业后勤管理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基本原则及程序

(一)基本原则

公益性岗位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总量控制的原则设立,确定岗位人员按照以岗定人、科学排进行,以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作用。

(二)基本程序

1、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区人社局负责对全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进行认定。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社区(村)、企业、机关、学校和科研院所向所在的街道(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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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情况汇报

目前,“并轨”工作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根据前段时间各企业的调研情况,从4月21日至5月9日,我们首批选择了准备比较充分、有一定代表性的林化厂、长丰公司、综合食品厂、潞华一厂、制药厂、丝织厂和机床厂等7户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剩余15户企业将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原创:现将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外,请大家多提意见,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为保证“并轨”工作严格顺利进行,根据曹市长的指示精神

,劳动、财政、国资组成联合工作小组,逐户深入各企业,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作了大量工作。我们联合工作组的重点是抽查与检查相结合,及时沟通、协调有关“并轨”工作的具体事宜,认真审核企业的“并轨”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照87号文件要求,对“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逐个审查个人的提前退养申请;对和“4050”人员,逐个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对3949人员,逐个审查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对政府补助资金作了严格测算,7户企业的人员和资金需求基本情况如下:

1、以上7户企业滞留中心人员总数为1035人,其中“4555”人员38人,30年工龄196人;“4050”人员181人;“3949”及以下人员620人。根据87号文件规定,经过审核,“4555”和30年工龄人员申请提前退养233人;“4050”人员申请政府代缴社会保险费177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592人。

2、对于“4555”和30年工龄中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申请提前退养后,必须退出公益岗位,这类人员有57人。其中:交通协管员30人,园林管护员19人,河道管理员7人,环卫工1人。

3、根据计算,以上7户企业共需政府补助经济补偿金296万元、奖励资金300.6万元,两项合计为596.6万元。由市财政局在“并轨”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有关企业。对于“4555”、30年工龄和“4050”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在6月30日前审查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拨付。

到目前为止,尽管只有7户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书,还有15户企业没有签订,我们也知道,签订协议书之后的工作还有很多,工作量还很大。“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需要测算退养金和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4050”人员需要计算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以上资金核定后,原创:需要财政分别向各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以保证“4555”和30年工龄人员能够切实按照87号文件实现提前退养,“4050”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前的社会保险费能够切实按照文件规定得到落实;另外,还涉及到退出公益性岗位、档案移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所等等很多问题。但我们有信心在各位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圆满完成我市的“并轨”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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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与失业保险汇报材料

目前,“并轨”工作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根据前段时间各企业的调研情况,从4月21日至5月9日,我们首批选择了准备比较充分、有一定代表性的林化厂、长丰公司、综合食品厂、潞华一厂、制药厂、丝织厂和机床厂等7户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剩余15户企业将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外,请大家多提意见,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为保证“并轨”工作严格顺利进行,根据曹市长的指示精神

,劳动、财政、国资组成联合工作小组,逐户深入各企业,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作了大量工作。我们联合工作组的重点是抽查与检查相结合,及时沟通、协调有关“并轨”工作的具体事宜,认真审核企业的“并轨”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照87号文件要求,对“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逐个审查个人的提前退养申请;对和“4090”人员,逐个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对3949人员,逐个审查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对政府补助资金作了严格测算,7户企业的人员和资金需求基本情况如下:

1、以上7户企业滞留中心人员总数为1035人,其中“4555”人员38人,30年工龄196人;“4090”人员181人;“3949”及以下人员620人。根据87号文件规定,经过审核,“4555”和30年工龄人员申请提前退养233人;“4090”人员申请政府代缴社会保险费177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592人。

2、对于“4555”和30年工龄中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申请提前退养后,必须退出公益岗位,这类人员有57人。其中:交通协管员30人,园林管护员19人,河道管理员7人,环卫工1人。

3、根据计算,以上7户企业共需政府补助经济补偿金296万元、奖励资金300.6万元,两项合计为596.6万元。由市财政局在“并轨”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有关企业。对于“4555”、30年工龄和“4090”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在6月30日前审查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拨付。

到目前为止,尽管只有7户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书,还有15户企业没有签订,我们也知道,签订协议书之后的工作还有很多,工作量还很大。“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需要测算退养金和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4090”人员需要计算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以上资金核定后,需要财政分别向各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以保证“4555”和30年工龄人员能够切实按照87号文件实现提前退养,“4090”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前的社会保险费能够切实按照文件规定得到落实;另外,还涉及到退出公益性岗位、档案移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所等等很多问题。但我们有信心在各位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圆满完成我市的“并轨”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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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与失业保险并轨工作情况汇报

目前,“并轨”工作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根据前段时间各企业的调研情况,从4月21日至5月9日,我们首批选择了准备比较充分、有一定代表性的林化厂、长丰公司、综合食品厂、潞华一厂、制药厂、丝织厂和机床厂等7户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剩余15户企业将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原创:现将有关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外,请大家多提意见,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为保证“并轨”工作严格顺利进行,根据曹市长的指示精神

,劳动、财政、国资组成联合工作小组,逐户深入各企业,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作了大量工作。我们联合工作组的重点是抽查与检查相结合,及时沟通、协调有关“并轨”工作的具体事宜,认真审核企业的“并轨”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照87号文件要求,对“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逐个审查个人的提前退养申请;对和“4050”人员,逐个审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对3949人员,逐个审查其与企业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对政府补助资金作了严格测算,7户企业的人员和资金需求基本情况如下:

1、以上7户企业滞留中心人员总数为1035人,其中“4555”人员38人,30年工龄196人;“4050”人员181人;“3949”及以下人员620人。根据87号文件规定,经过审核,“4555”和30年工龄人员申请提前退养233人;“4050”人员申请政府代缴社会保险费177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592人。

2、对于“4555”和30年工龄中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申请提前退养后,必须退出公益岗位,这类人员有57人。其中:交通协管员30人,园林管护员19人,河道管理员7人,环卫工1人。

3、根据计算,以上7户企业共需政府补助经济补偿金296万元、奖励资金300.6万元,两项合计为596.6万元。由市财政局在“并轨”协议签订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有关企业。对于“4555”、30年工龄和“4050”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将由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在6月30日前审查核定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向各社保经办机构拨付。

到目前为止,尽管只有7户企业签订了“并轨”协议书,还有15户企业没有签订,我们也知道,签订协议书之后的工作还有很多,工作量还很大。“4555”和30年工龄人员需要测算退养金和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集体部分;“4050”人员需要计算政府代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集体部分和个人部分);以上资金核定后,原创:需要财政分别向各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以保证“4555”和30年工龄人员能够切实按照87号文件实现提前退养,“4050”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前的社会保险费能够切实按照文件规定得到落实;另外,还涉及到退出公益性岗位、档案移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失业保险所等等很多问题。但我们有信心在各位领导的关怀和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圆满完成我市的“并轨”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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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再就业资金补贴通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市劳动部门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规定,结合城关区的实际,制定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补贴等具体操作办法,请严格执行。

一、关于职业介绍

(一)有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对象是(三类人员)。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2、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3、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三)职业介绍补贴标准:15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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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合同变更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摘 要: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它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联系在一起,形成劳动关系,并通过劳动合同内容规范和约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劳动行为,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劳动合同变更,但变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且注意做好收集、保留变更手续的书面证据,以有效规避劳动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赢。

关键词:案例;劳动合同;变更;规范

中图分类号:D 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0-0251-02

一、案情要旨

员工李某在A公司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工作,因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被调整至生产岗位。李某认为,A公司擅自变更其工作岗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所以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申请A公司赔偿因其岗位调整而减少的工资,并附加赔偿辞职后的经济补偿金。

二、案情介绍

李某于1999年进入A公司治安保卫管理岗位,主要负责治安、保卫、消防等工作。2011年3月至5月期间,上级管理部门连续三次对保卫值班岗位夜间工作状态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保卫值班人员李某在夜间保卫值班过程中存在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故意篡改值班记录、公开在岗位上睡觉等违纪现象,上级管理部门随将情况通报至A公司领导。由于A公司属于危险性极高的流程性材料生产企业,保卫值班人员肩负着保卫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在短时间内连续多次发生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企业安全利益。发生第一次违纪事件后,A公司对李某进行批评警告,希望其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发生第二次违纪事件后,A公司对李某进行经济处罚,要求其重视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不能再发生违纪事件;发生第三次违纪事件后,A公司认为对李某进行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后,保卫值班混乱的工作状态仍然没有改变,致使违纪问题重复发生。鉴于李某所负责的工作连续出现违纪现象,已经不能够胜任治安保卫管理岗位的工作要求。A公司于2011年6月将李某调离治安保卫管理岗位,安排至生产车间从事简单的辅助维修工作。李某接受了A公司的岗位调整安排,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到生产岗位上班。2012年8月,李某在该生产岗位上工作14个月后主动申请提出辞职,A公司为其办理了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关手续。2012年9月,李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诉求为A公司擅自变更自己的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报酬属违法行为,并要求A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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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审批中心管理办法

各科室、窗口:

为加强中心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行政审批中心良好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AB岗工作制”、“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首问责任制”等六个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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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离职创业目标工作意见

为了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顺畅的人员出入机制,鼓励和保护广大干部职工自主创业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一种人员合理流动的良性发展局面,从制度上保障广大自主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满足部分职工自主创业的愿望和追求为出发点,以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办产业,自谋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和一技之长,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为途径,以带动全体干部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自主创业意识,推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合理流动和有序更新为目标,以运用制度形式确立一种鼓励和保护干部职工自主创业的长效机制为手段,改进过去在鼓励人员自主创业方面的不规范做法,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现有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对自主创业人员的界定

凡离岗以后独立或与别人合作开展商业流通经营、农牧业生产,创办各类企业和进行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其它经济活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及其它单位借调人员,都可视为自主创业。

三、可自主创业人员的范围

凡我局在册人员,不论身份关系、工龄长短、所在岗位,有自主创业愿望者均可申请停薪离岗,自谋职业。

四、自主创业人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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