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公益劳动心得体会

公益劳动心得体会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新闻评估公益活动总结

在公益劳动让我们从中学到很多,也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 通过小组为单位的社区志愿服务,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在清明植树中同学们毫不嫌脏、耐心、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作风干的热火朝天,看着自己的劳动成果,同学们倍感自豪,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这些都让我们觉得自己是另一个雷峰。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我们学院组织的这次活动目的是为迎接新闻评估做的准备工作,我们每个人都是学院的一分子,能够为此尽自己的力更为自豪。不仅能创造好的条件,也为我们自己提供了对专业知识的实践性。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而学校组织的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而学校组织的劳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全文阅读

论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问题

[摘要]:公益劳动是我国当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践的操作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急需改革。要想取得实质上的进展,需要对公益劳动进行科学的定位,解决公益劳动与刑罚轻重的问题,公益劳动的决定机构的问题以及公益劳动的强制性、规范性问题,并最终将公益劳动纳入到我国刑罚体系中。

[关键词]:社区矫正 公益劳动 刑罚轻重 决定机构 立法建议

在我国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公益劳动已经成为社区矫正的一项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司法部要求基层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区服刑人员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易于监督检查的原则,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必要的公益劳动。[1]各试点省市根据司法部的精神,也相应制定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也都将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当前正是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阶段,试点工作的任务就是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在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和成果的时候,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取得的成功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制化。因此现阶段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一些具体制度的深入研究很有必要,公益劳动制度就是其一。

一、公益劳动与刑罚轻重的问题

公益劳动是社区矫正的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公益劳动侧重对服刑人员的行为矫正,通过参加公益劳动,可以体现其对社会的积极的补偿,培养其社会责任感,达到矫正其不良心理,避免重新犯罪的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服刑人员来说,公益劳动是一种加于服刑人员之上的义务负担,服刑人员除非有特殊情况,如身体残疾等原因不能参加劳动之外,都必须参加公益劳动。但在现行刑法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等人员的是没有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要求的。而试行社区矫正之后,纳入到社区矫正范围的服刑人员就都必须负担起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这样一来不禁会出现这样的问题:我国开展社区矫正,是适应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行刑趋势,扩大非监禁刑的科学之举,如果要求非监禁刑服刑人员在被矫正的服刑过程中,在数年之内,自始至终的,每周都必须到指定地点参加公益劳动,这样是否加重了原有的刑罚,是否违背了我国开展社区矫正的初衷?

适用刑罚的终极目的应当是矫正犯罪人的不良心理,纠正其不良行为,消灭犯罪隐患,使其避免重新犯罪。而对犯罪人进行惩罚只是矫正其心理和行为的一种方式和手段。适用何种刑罚,如何适用刑罚,最终应当服务于矫正罪犯,避免再次犯罪这样的一个最终目标。刑罚的或轻或重,除了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来裁量之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刑罚的矫正功能,最大程度上矫正犯罪人的不良心理和不良行为。毕竟惩罚只是手段,矫正才是目的。我国的五类社区矫正对象在开展社区矫正之前,刑罚的适用可谓很轻,公安机关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对这些人员开展监督管理,基本处于脱管的状态,很难达到矫正的功效。而现在公益劳动的附加,表面上是加重了原有的刑罚,实质上是为了更有效的矫正,通过参加公益劳动,使其重新认识到自身的社会价值,培养社会责任感,矫正原有不良犯罪心理,这才是适用刑罚的最终目的。另外,我国原有监禁刑和非监禁刑还存在相互脱节的问题,普遍认为监禁刑是严厉的刑罚,而不在监狱关押的非监禁刑又过轻,基本相当于没判刑,二者不能很好的衔接,这也是导致我国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小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在非监禁刑之上附加公益劳动,适当加重原有刑罚,有利于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过渡与衔接,促使一定数量的、没有监禁必要的短期监禁刑转化为非监禁刑,放在社会上执行刑罚,这也是我国开展社区矫正,适应行刑社会化大趋势的必然要求。

二、公益劳动的决定机构问题

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由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司法部制定的社区矫正暂行工作办法中规定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益劳动的原则性规定,由省市司法厅局制定实施细则,作出较为详细的公益劳动的规定,最终由基层司法所负责对公益劳动进行组织、管理。因此,在我国试点工作的实际中,公益劳动的决定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近年来,在上海市部分法院的缓刑、假释案件的判决裁定中,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定罪量刑陈述之后,添加了这样一段话:“被告人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这无疑是审判机关为了配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更是为教育、监督罪犯,为公益劳动等社区矫正工作内容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支撑和依据。将公益劳动的义务写入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是上海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一大质的进步。在此,不禁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公益劳动的决定应当由谁作出,司法行政机关?抑或审判机关?

全文阅读

新闻评估活动小结

也得到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公益劳动让我从中学到很多。启发了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受到教育,通过小组为单位的社区志愿服务。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植树中同学们毫不嫌脏、耐心、充分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作风干的热火朝天,看着自己的劳动成果,同学们倍感自豪,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学校里能够体会到

也是培养我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劳动。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这些都让我觉得自己是另一个雷峰。处于这个时代的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亲身体会到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劳动观念,帮助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每个人都是学院的一分子,学院组织的这次活动目的为迎接新闻评估做的准备工作。能够为此尽自己的力更为自豪。不仅能创造好的条件,也为我自己提供了对专业知识的实践性。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热爱劳动的表现。

引导我接触、解社会,而学校组织的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社会实践能力。增强我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而学校组织的劳动,更让我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越能适应它。

全文阅读

社区矫正中公益劳动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摘 要: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其开展质量好坏直接决定社区矫正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效果。实践中,社区矫正中的公益劳动存在劳动时间难以保证、方式简单化随意、流于形式、一人服刑,全家陪同的情况。建议从立法规定,社工队伍的选拔管理培训力度,事务部门间的联系和沟通,对执行情况的的监督和检察几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开展情况;报告

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一项基本任务和重要内容,其开展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整个社区矫正活动开展的质量和效果。笔者通过对辖区内51名矫正人员的谈话,我们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公益劳动的问题展开了详细调研和分析。

一、公益劳动的基本情况

1、公益劳动时间难以保证。两高两部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实践中,我们发现本辖区内矫正人员除了每个月每次2个小时的两次固定集中劳动以外,其余剩下的4个小时劳动都由他们自己完成。根据个人的工作生活时间灵活安排,保证劳动效果和劳动时间即可。由于司法所专职矫正干部就1至2人,社工3至4人,但是矫正人员可能多达90人,最多的情况下,平均每个社工要负责30人的矫正工作量。再加上每个矫正人员都工作生活时间安排的不同情况,故平时社工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每个矫正人员每次劳动都到场监督检查,也没有合理规范的签到制度制约,劳动时间和劳动量的完成基本上靠矫正人员自己确认。每个月8小时劳动时间难以保证。

2、公益劳动方式简单化随意化。我们发现,实践中公益劳动的形式简单单一。劳动形式以打扫卫生为主,如打扫马路、打扫敬老院,打扫社区街道等等。劳动内容以拔草、捡垃圾、清理小广告、扫地、擦玻璃、为老年人叠床单衣服等工作。劳动区域通常重复这些地点,100余人的矫正人员常年反复不定时的对该几个区域进行重复劳动。有可能前一个对象刚打扫完某段路面,下一个对象又过来打扫同样的路段,或者两个对象同时负责打扫一条路段,无法保证劳动时间和劳动质量。并且,重复、简单、机械的劳动容易使矫正人员产生懈怠心理,对公益劳动的重视度和责任心不够,草草应付了事,且疏于监管,矫正人员在公益劳动中无法真正获得教育和改造效果。

3、公益劳动流于形式。实践中,辖区内司法所多采用分段包干责任区域的劳动方式。即在奉贤第二矫正中心附近一条马路成立公益劳动基地。每个矫正人员分段负责其中一块区域的劳动,平时劳动时间自己随意支配,可长可短,只要保证路段无杂草、无垃圾、无小广告即可。因为公益劳动的时间经常会与矫正人员正常的工作生活时间相冲突,有的矫正人员工作是异地运输,有的工作较忙,没有固定休息日,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其是在服刑期间,为了不影响矫正人员的就业和生存,故无法保证每次集中统一组织劳动。这样分散分段各自劳动就应运而生。但是劳动时间无法满足8小时。而且矫正人员进行公益劳动不签到,基本没有人在场监管,只是事后社工找时间来检查劳动情况,这样极容易导致矫正人员将公益老动草草了事的情况发生。对于公益劳动中的请假,也只是矫正人员简单向司法所社工口头请假,事后是否来单独补上劳动也不得而知。社工大多听矫正人员自己报告,不到现场实际监督。

4、存在一人服刑,全家陪同的情况。在51名谈话的矫正人员中,有少数矫正人员出现自己劳动、家人陪同一起打扫的情况,甚至有个别对象因为自己临时有事情,无法劳动,即叫家人临时代替自己公益劳动的情况。该类矫正人员一般年纪较大,文化水平较低,儿女不在身边,老伴出于对老年人照顾的心态,希望两个人一起打扫,劳动也能快一点完成。忽视了该项义务是赋予矫正人员本人的,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去完成,是为了强化矫正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纪律意识,纠正其不良习性,促使其认罪悔罪,是为了体现缓刑期间对矫正人员的教育和改造的根本目的和宗旨。

全文阅读

论跨国公司的劳工权益

摘 要:伴随着全球化进程,跨国投资活动和以外包为特征的生产转移迅速发展,跨国公司的生产基地逐渐由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也因此变得越来越严重。分析跨国公司劳工权益的现状,从而提出加强保护跨国公司劳工的权益的对策,从而稳定全球范围内的劳动关系,这是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

关键字:跨国公司;劳工权益;必要性;加强保护

一、跨国公司劳工权益概述

跨国公司劳工权即跨国公司劳动者权益,指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处于跨国公司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所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权益。从现代意义上讲,跨国公司劳工权利是指现代跨国公司劳资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各方面的全部权利,概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伦理道德方面的,涉及到劳动者的社会经济权利,如结社自由权、进行集体谈判权和参与社会民事和政治事物的权利、就业自由、禁止童工、消除就业歧视等;二是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经济利益方面的权益,如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安全条件和健康保护等。

二、跨国公司劳工权益的现状分析及加强保护的必要性

(一)跨国公司劳工权益的现状分析

20世纪70年代以来,跨国投资活动和以外包为特征的生产转移迅速发展,跨国公司的生产基地逐渐由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一些高技术和高附加值的产品,甚至服务贸易也开始扩张到海外。跨国公司生产布局的调整给世界经济结构带来了巨大变化,并对有关国家的劳工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一方面,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和生产转移有助于促进东道国的劳动就业和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跨国投资活动以及生产的转移,又会造成相关国家产业结构和劳资关系的变化,影响到政府的管理和社会生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劳工权益的情况已变得越来越严重。在南亚、中国、韩国、加勒比和拉丁美洲等国家,在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中,几乎普遍存在侵犯劳工权利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全文阅读

浅析新形势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女工劳动权益保护

摘 要:劳动是个人的生存和生活的第一需要,劳动权益是个人在劳动过程中通过法律保障自己在劳动中享有的权益和权力,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劳动权益意识的提高,劳动者的权益日益提高,但是由于生理和心理的特殊原因,在局部地区侵犯女工劳动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受侵害的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一情况,笔者主要从新形势下女工维护劳动权益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和采用的策略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女工;劳动权益;保护

一、新形势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女工劳动权益维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大,劳动力的价格也越来越高,劳动力不仅分布在国内的企事业单位,同时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也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就业,不仅提高了劳动力的就业率,同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增长,在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的部分老板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经营不规范,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侵权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基本的劳动权益,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冲突和社会矛盾。尤其是作为非公有经济中的女性劳动力来讲,由于自身身体和心理上的差距,更需要更多的权益和法律保障,需要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因此,对新形势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中女工权益的维护,不仅关系到女工的权益,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新形势下的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女工劳动权益维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非公用制企业中的老板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大局的观念。他们的想法很简单但是符合企业家追求利润的本质,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在面对养老金、医疗保险等保险的时候,觉得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大负担,同时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中,企业的形式多样化,就业形式多样化,有的非公有经济的生产方式灵活多变,在部分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中连人力资源的管理部门都没有,更谈不上通过合同来保障职工的权益。对于女职工来讲,由于承担的社会责任和身体方面的原因,保障的权益,比如说是生育等保险,无论是在时间上和金钱上要求得到的保障都比男劳动力多,所以在企业主从追求利润的角度出发,更不愿意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女工劳动权益维护。

2、女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相对淡漠,缺乏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女劳动者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就业灵活多变缺乏足够的稳定性。一是就业的企业灵活多变,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女职工的就业时间和就业形式灵活多变,因此,部分女劳动者缺乏维权意识,认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只要工资上去了,就忽略了权益保障的问题。二是部分的女劳动者的文化程度不高,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认为女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是一件小事,只要工资达到了自身和家庭的需要,就可以了,同时觉得自己不需要权益的保障,对劳动权益缺乏足够的认知,不了解国家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3、现实中的原因,维权成本高,对于普通的女劳动者来讲很难有维权的勇气与担当。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一定的场地和较少经济压力,大部分都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或者是农村,就业的劳动力资源除了管理层以外,从事劳动的工作者大部分是来源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或者是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口。对于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来讲,打工是工作的第二个选择,首先得照顾好自己的田地,因此,这种偶然的工作转换,从内心上来讲也不需要劳动保障;对于外来的流动人口来讲,获得经济上的收益是最重要的选择,而就目前的情况来讲,当出现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由于维权的时间和成本过长,相对于企业,个体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维权难度大,更谈不上上访。

全文阅读

试论我国低保义工制度:起源、特点及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 自从上世纪末国务院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低保义工明确进行法律界定以来,各地区也纷纷制定了本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者从事义务劳动的规定并付诸实施。本文从我国低保义工制度的起源、实施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三方面分析评价我国的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合理性,为完善有关制度提出政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低保义工制度 起源 发展趋势

一、我国城市低保义工制度的含义与起源

城市低保义工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它是指国家规定处于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但由于各种原因尚未就业的公民,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同时,应当参加街道或者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义务劳动。

低保义工最早出现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政府实施了“社区工作项目”、“为救济金工作”的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我国,低保义工制度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而产生的。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不仅直接管理了企业的经营,而且对于由于待业、病休、退休等原因具有劳动能力但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公民提供全方位、普遍的、低水平的社会救助。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往这种社会救助机制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如缺乏激励性,无法调动低保对象劳动积极性,易产生“低保懒汉”;骗保、人情保、关系保等极大浪费了国家的税收资源,阻碍了国家资金利用效率的提升;福利刚性使得待遇支出不断增加,财政不堪重负。1999年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为进一步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首次将低保义工制度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应对象从事社会公益劳动,并在深圳、重庆、广州等地也都进行了试点工作。2005年,广州市出台了《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规定》,在全国首先大范围推行该制度,率先建立了地方低保义工制度。此后,湖北、重庆、辽宁、江西、北京等省市也先后建立并推广具有本地特色的低保义工制度,使我国的低保义工制度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完善。

二、我国低保义工制度实施的现状

总体上看,我国低保义工制度已经呈现出规范化、专业化的特点并且在不断得到完善。但与此同时,现行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不同区域的低保义工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容易导致不公平、灵活性较差和奖励机制匮乏等,需要进一步地加以修正。

(一)制度运行逐步规范化、专业化、人本化

全文阅读

全球化语境下核心劳工标准的推行趋势分析

摘要:全球化的双刃剑效应使全球劳工条件恶化。推动劳工权益保障的核心劳工公约由于执行的灵活性和监督机制的软弱性,实施情况并不理想。核心劳工标准最终以国内立法在各国实现,在国际层面由多元主体以批准公约、普惠制、协议、生产守则、软法几种形式推行。文章对核心劳工标准的发展趋势做了分析,并提出发达国家极力主张的劳权入世近期内不可能实现,深化全球化才是实现劳工标准的根本路径。

关键词:核心劳工标准;全球化;多元主体

经济全球化在给国际贸易、投资等带来福利的同时,伤害了劳工权益。核心劳工标准是保障基本劳工权益的规则,但如今在国际上推行的成效不尽如人意。那么核心劳工标准在实施上采用哪些形式,发展趋势及今后前景如何呢?

一、 全球化给劳工权益带来的影响

全球化最早是1985年由T·莱维提出的,形容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发生的巨大变化,包括商品、服务、资本和技术在世界性生产、消费和投资领域中的扩散。经济全球化下贸易竞争更激烈,使劳工权益保护问题愈加突出。

经济全球化的“双刃剑”效应对劳工权益影响也是两方面的。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劳工权益得到整体改善和提高。商品、资本和人员的国际流动给绝大多数劳动者以新的选择。出口增加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水平,工人素质和福利改善的空间得到提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获得明显的降低成本的利益,尤其是有利于降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

另一方面,劳动者相对于资本的弱势地位更加凸显。发达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冲击,这种低工资国家的竞争还迅速威胁到了一些白领工人,例如印度已成为世界级的数据处理和软件开发中心。发展中国家政府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竞相把劳工标准降到最低点(Race to The Bottom),可劳动者更关注社会公平。两者关系平衡不好造成社会矛盾激化。1999年WTO西雅图会议期间,工会等团体组织抗议全球化造成了劳工条件的全球性恶化,一直到魁北克美洲国家组织首脑会议、歌德堡欧盟峰会、热那亚八国集团峰会和香港部长会议,都伴随着反全球化的公众抗议。

二、 核心劳工标准在国内的实施

全文阅读

国际贸易中劳动者权益保障探索

一、激励性单边贸易措施

普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GSP)源于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21(2)号决议,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通、非歧视、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以体现公平互利的原则。但在实践中,发达国家强调自己具有实施普惠制的自主性,认为普惠制属于随时可以中止、撤销其优惠的单方措施。美国的普惠制源于1974年《贸易法》,在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中限制了授予贸易普惠待遇的条件。[6]美国关于贸易优惠条款的附加条件,规定受惠国家必须在遵守“国际公认的劳工权利”[7]方面采取措施(takingsteps),包括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最低雇佣年龄规定、可接受的工作条件(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长劳动时间)、职业安全与卫生权,等等。在2000年《贸易与发展法》中,又增加规定那些没有采取措施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的国家,不得享受优惠关税。这类将劳动者权益与优惠关税待遇资格相联系的条款,其隐含的贸易政策是美国“不允许其他国家利用对劳动者的剥削作为贸易比较优势”,[8]而实际上只要对美国经济利益有好处,该国即使没有遵守国际劳工标准,仍有可能取得优惠关税待遇。[9]欧盟将劳动者权益与贸易联系起来的作法是近期才开始的,强调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和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必须与该国在民主、法治和人权领域所取得的进步联系起来。欧盟普惠制法规980/2005号规则的安排有三项:一般性安排、特别奖励措施和对最不发达国家的安排。特别奖励措施是在一般普惠制优惠基础上再提供的额外关税优惠待遇,其条件之一是受惠国必须已经批准加入并且有效履行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16个人权和劳工公约(其中包括8个核心劳工公约);但如果受惠国不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劳工标准,也将取消其优惠待遇,[10]如针对缅甸违反“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而中止的优惠。欧盟普惠制中纳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是以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公约为标准的,但其措施具有明显的“胡萝卜加大棒”特征。[11]

二、双边/区域贸易协定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一)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中的劳动者权益条款

在区域贸易协议中,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orthAmericanFreeTradeAgreement,NAFTA)是第一个明确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贸易协议,内容体现在北美劳工合作协议(NorthAmericanAgreementonLaborCooperation,NAALC)中。NAALC作为NAFTA的附带协议与1994年与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一同生效,该协议列出了三国(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要致力于提高的11项“劳工原则”,包括:(1)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2)集体谈判权;(3)罢工权;(4)废除强迫劳动;(5)对儿童和少年的劳动保护;(6)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标准;(7)消除歧视;(8)男女同工同酬;(9)预防工伤和职业病;(10)工伤和职业病的赔偿;(11)保护移民工人。[12]北美劳工合作协议并没有建立一个共同的最低劳工标准,而是强调各方应按照本国的方式、法律、规则、程序和实践来保护各自劳动者的权益;[13]它提供了一个争端解决机制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第一次在国际贸易体制内建立起缔约国劳动法律实施的监督机构,发现一国劳动法律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可以对该国实施惩罚措施。但诸多案例表明,协议对劳动者申诉案件的处理,更多是通过压力渠道间接进行的,工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行动,迫使公司和政府不得不改变其行为,使公众关注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并形成了劳动者团结的社会氛围。[14]2001年《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议》是美国第一份涵盖劳动者权益的双边自由贸易协议,[15]首次将贸易与劳工标准的条款纳入协议正文,并肯定了自由贸易与劳动者权益可同时推进的做法,给予劳动者权利保障以有效地执行机制。2002年《贸易法》通过,该法要求美国与其他国家缔结自由贸易协议时应当就劳工条款进行谈判,并要求各方承诺严格执行国内劳动法律。至此,美国在自由贸易协议中纳入劳工条款有了法律依据,《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议》正是在此背景下签订的,是美国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对违反劳动条款的处罚,协议规定,如果因对方违反劳工标准而利益受损的一方,不能通过直接磋商或者召开理事会而获得满意解决,仲裁小组可以决定对违反义务的一方处以每年高达1500万美元的罚款。罚款所得将支付给一个特别基金用来资助旨在违反劳工立法的原因进行救济的项目。这一措施被美国贸易代表称为一项“创新的方法”。由此可见,《美智协议》确实可称得上一份“劳工友好型”的协议。[16]目前,美国在自由贸易协议中纳入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已越来越普遍。美国要求协议各国承担实施本国劳动法律的义务,[17]并没有以国际公认的劳工公约为参照,也没有设立统一的标准;同时,对违反本国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惩罚,以此建立贸易—劳动者权益保障之间的联系,这是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中劳动者权益保障条款的特点。

(二)欧洲自由贸易协议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欧盟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将贸易与劳动者权益联系的举措,在1991年11个欧盟成员国(英国除外)签署了《基本权利》(CharterofFundamentalSocialRigths)之后开始有重大进展。2000年6月,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地区及太平洋沿岸地区国家集团(非加太集团,GroupofAfrican,CaribbeanandPacificRegionCountriesGroupofACP)签署《非加太地区国家与欧共体及其成员国伙伴关系协议》,即《科托努协议》(CotonouAgreement)。[18]在《科托努协议》中,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条款主要体现在第50条“贸易与劳工标准”。[19]协议重申了缔约方对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劳工标准的承认,特别是对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和雇用歧视等基本原则的承认。缔约方同意在劳工领域加强合作,特别是在以下四个方面:(1)彼此之间就有关立法和法规的信息进行交换;(2)对各国国内的有关立法做进一步规范,巩固现有立法;(3)开展教育和宣传普及工作;(4)强化各国现有劳工立法的遵守和执行。协议同时约定:“劳工标准不得用于保护主义贸易之目的。”从这可以发现,欧盟和非加太国家在进行经贸交往的同时,各方还需要承担强烈的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总的来说,欧盟在一个合作框架下强调社会发展目标,其通过自由贸易协议推动着社会权利的实现及互助合作。[20]协议中的劳动者权益条款,是以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公约为标准的,其关税优惠措施是激励性的、合作式的,并避免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

(三)通过区域/双边贸易协议能否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

全文阅读

初中公益活动心得体会

初中公益活动心得体会(一)

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从中学到很多,也得到了许多深刻的为人处世的道理。

学校把社会作为实践的场所,让我们参与社会,在公益劳动的实践中有所启示。通过小组为单位的社区志愿服务,启发了我们在公益劳动中寻找能使我们受到教育,有所感悟的亮点,引导我们去了解社会、感受社会。在敬老院中,我们小组的同学毫不嫌脏。耐心、仔细地帮助老人们洗脚、剪指甲。这些都让我们体会到了老一辈的孤独、我们的幸福和自私。我们在那里尽可能地多和老人聊天、谈心,竭尽所能使老人感到温暖。我们还帮助敬老院的职工一起打扫敬老院。虽然我们满头大汗,但我们很高兴,因为我们心里都有一股自豪感。而这种自豪感不是在学校里能够体会到的。

公益劳动是不记报酬、不谋私利、不斤斤计较的;公益劳动是忘我的劳动,也是培养我们关心公共事业热情的。参加公益劳动的光荣感,塑造自己美好的心灵。这些都让我们觉得自己是另一个雷峰。

处于这个时代的我们,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对待一些人际关系和自我评估的方面都有所欠缺。而这次的集体公益劳动,使我体会到了集体的力量、集体的温暖和自己的不足。也让我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光荣感。这些都促进了我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正确认识自己。而现在,由于一切向钱看的思想的影响,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装满了金钱的利益,干什么事都讲钱,干活不讲报酬认为是傻瓜,甚至有的“公益劳动”也变相要钱。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有意识地组织了我们去参加力所能及的公益劳动,对于抵制一切向钱看的思想腐蚀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劳动的艰辛和劳动穿早世界的真理,抵制了我们轻视劳动和不劳而获的思想的侵蚀,避免了我们形成好逸恶劳的坏习惯。公益劳动也同样加强了我们的劳动观念,帮助我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公益劳动同样培养了我们的竞争意识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学校这次组织的公益劳动让我懂得了公益劳动不仅能造福社会,而且能陶冶情操,美化心灵。而我们也该为了公共利益而自觉自愿地参加劳动,因为那是我们中学生的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不记报酬也是我们中学生劳动态度的一个特征。我们讲的公益劳动,就是以不记报酬为前提的;那是根据以公共利益而劳动;我们必须为公共利益而劳动,自觉要求进行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是为社会尽力,是热爱劳动的表现。

社区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引导了我们接触、了解社会,增强我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而学校组织的劳动,更让我们明白了学会独立的重要性。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对于我们这些出生牛犊的中学生们,独立的培养和社会的洗礼是多么的重要。在这个更新速度超快的今天,如何适应社会也是我们即将面临的困难。对于现在的我们,越早接触这个日新月异的社会,就意味着我们越能适应它。

初中公益活动心得体会(二)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