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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会议纪要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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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化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人事考试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事考试工作的紧迫任务。对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对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既涉及严肃考风考纪问题,也同时关系着应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仅从这一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同意。

(二)强制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遇到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政策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目前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政策。政策相对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应试人员来说,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决定力和约束力,应试人员有遵从的义务;二是对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来说,在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事部2004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下称《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事部的这条规定首次在部委规章上认定,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逐渐被各部委在立法上层面上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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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违规处理调研

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人事考试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事考试工作的紧迫任务。对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对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既涉及严肃考风考纪问题,也同时关系着应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仅从这一方面并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一些思考。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同意。

(二)强制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遇到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政策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目前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政策。政策相对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应试人员来说,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决定力和约束力,应试人员有遵从的义务;二是对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来说,在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事部2004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下称《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事部的这条规定首次在部委规章上认定,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逐渐被各部委在立法上层面上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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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违规处理调研报告

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人事考试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事考试工作的紧迫任务。对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对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既涉及严肃考风考纪问题,也同时关系着应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仅从这一方面并结合工作实践进行一些思考。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同意。

(二)强制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遇到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政策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目前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政策。政策相对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应试人员来说,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决定力和约束力,应试人员有遵从的义务;二是对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来说,在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事部2004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下称《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事部的这条规定首次在部委规章上认定,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逐渐被各部委在立法上层面上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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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制度化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完善人事考试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考试的规范化管理,严肃人事考试考风考纪,保证人事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是人事考试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人事考试工作的紧迫任务。对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二是对考务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既涉及严肃考风考纪问题,也同时关系着应试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本文仅从这一方面进行一些思考。

一、关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

一直以来,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争议。因此,对该种处理的法律性质的准确界定是需要首先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对该行为特征的分析得出的结论。该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只要在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即可自行认定和直接处理,而无需与应试人员协商或征得应试人员的同意。

(二)强制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为行使其管理职能,享有相应的管理权力和管理手段。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遇到障碍时,可以运用强制手段消除障碍,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政策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目前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主要依据的是政策。政策相对法律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单方性、强制性和政策性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因此,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界定的意义在于:一是对应试人员来说,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决定力和约束力,应试人员有遵从的义务;二是对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来说,在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三是对人民法院而言,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对违规违纪的处理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事部2004年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下称《处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人事部的这条规定首次在部委规章上认定,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随后教育部出台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司法部出台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这说明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是具体行政行为,已经逐渐被各部委在立法上层面上予以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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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高考考前工作动员会议的讲话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充分认识做好高考考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高考顺利进行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普通高校招生统考,是一年一度的全国统一性考试,是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新生的一次选拔性考试,是一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考生前途命运、竞争非常激烈、高考作为人才选拔机制,其功利的一面往往会有恶性舞弊事件的伴生、今年,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已调整充实了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并于5月29日召开会议、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强化服务,关心爱护考生,超前排除考生不正常的应试心理和行为,促使考生心底坦荡,平静答卷,努力营造轻松和谐、公正公平、适宜考生充分发挥水平的考试氛围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同志们:

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后天就要开始了,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考务工作会议,这是我们考前的总动员、总部署会,主要目的是动员全体考务工作人员把握政策实质,严格考风考纪、细化考务管理,切实组织好今年的高考工作,确保高考工作顺利进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考考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普通高校招生统考,是一年一度的全国统一性考试,是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新生的一次选拔性考试,是一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考生前途命运、竞争非常激烈、社会十分关注的工作。今年,我县普通高校招生报考人数达2115人,比去年增加244人,增幅达13.04%,报考人数创历史之最。考生人数的大幅增加,使报名、资格审查、考点设置、考试管理等项工作任务加重,难度加大,同时,也使考风考纪等方面发生问题的机率增大。因此,全体考务工作人员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招生政策严肃性的高度,充分认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当前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形势的严峻性,高度重视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要按照“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精心组织、万无一失”的指导思想,统一工作步调,细化组织环节,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考试有关政策和考试工作实施程序,严明考纪、端正考风,按规定、按守则、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顺利、圆满地完成高考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各项考务工作

高考作为人才选拔机制,其功利的一面往往会有恶性舞弊事件的伴生,但是在没有比现有的考试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可行的办法条件下,严格的高考制度依然是为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因此,考风考纪是考试工作的生命,是考试成败的关键,在国家统一考试中,普通高考是重中之重,统考工作只有原则性,没有灵活性。高考统一考试是一次组织十分严密、纪律十分严明、程序十分严格、违纪处罚十分严厉的工作,容不得半点差错。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5月6日全国、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统考工作的有关规定,狠抓考风考纪,严明考试纪律。一是要坚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考务工作人员不能上岗的工作原则,确保监考、巡视督查、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各环节的工作质量。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让每一个考生都知晓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考试纪律,懂得考试作弊是对考试纪律的破坏,对考试公平的践踏,对考试诚信的亵渎,懂得作弊后自己的作弊行为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影响自己的前途。要通过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使广大考生真正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观念和考试风尚,努力将违纪作弊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是县一中、二中两个考点要真正把考试管理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做到秩序井然、纪律严明、服务周到。要切实加强对考场的管理,从领取试卷、组织学生入场、启封分发试卷到试卷的回收、验收、装订、密封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四是各监考人员要注重监考方法,坚持以正面教育和提前防范为主,密切关注考生动向,对考生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苗头时,要弘扬正气、申张正义,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坚决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对不听警告,威胁、恐吓考务人员的考生,要及时从严从重给予处理。对监考人员参与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待岗,甚至清除出教师队伍的处分。五是要继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高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哪里出现问题由哪里负责;要完善回避制、轮岗制等各项制度,细化保卷、送卷、监考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制度、规定和程序办事。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高考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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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教师考试聘用试讲安排

为了做好教师考试聘用试讲工作,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教师考试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发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教师招考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地区教师考试聘用试讲工作安排》(教招发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教师考试聘用试讲工作做出如下具体安排:

一、试讲工作

(一)试讲前准备工作

1.召开教师招考聘用试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确定教师考试聘用试讲工作安排。

2.7月13日考生报到、注册,并领取《试讲人员须知》。

3.试讲内容、顺序、班级的确定

(1)7月17日,根据专业拟定试讲人数2倍的试讲课题,所聘专家实行封闭管理。

(2)7月17日下午3:30,考生抽签确定试讲日期,在试讲的前一天早上8:00和下午2:30分别抽签确定试讲地点和试讲内容(每位考生均为一天的备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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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在高考考前考务动员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20__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后天就要开始了,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考务工作会议,这是我们考前的总动员、总部署会,主要目的是动员全体考务工作人员把握政策实质,严格考风考纪、细化考务管理,切实组织好今年的高考工作,确保高考工作顺利进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考考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普通高校招生统考,是一年一度的全国统一性考试,是为高等院校输送合格新生的一次选拔性考试,是一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考生前途命运、竞争非常激烈、社会十分关注的工作。今年,我县普通高校招生报考人数达2115人,比去年增加244人,增幅达13.04%,报考人数创历史之最。考生人数的大幅增加,使报名、资格审查、考点设置、考试管理等项工作任务加重,难度加大,同时,也使考风考纪等方面发生问题的机率增大。因此,全体考务工作人员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招生政策严肃性的高度,充分认识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当前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形势的严峻性,高度重视和加强考试管理工作。要按照“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精心组织、万无一失”的指导思想,统一工作步调,细化组织环节,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考试有关政策和考试工作实施程序,严明考纪、端正考风,按规定、按守则、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顺利、圆满地完成高考各项工作任务。

二、强化措施,切实做好各项考务工作

高考作为人才选拔机制,其功利的一面往往会有恶性舞弊事件的伴生,但是在没有比现有的考试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可行的办法条件下,严格的高考制度依然是为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因此,考风考纪是考试工作的生命,是考试成败的关键,在国家统一考试中,普通高考是重中之重,统考工作只有原则性,没有灵活性。高考统一考试是一次组织十分严密、纪律十分严明、程序十分严格、违纪处罚十分严厉的工作,容不得半点差错。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5月6日全国、全省普通高等(来源:文秘站 )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招生统考工作的有关规定,狠抓考风考纪,严明考试纪律。一是要坚持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考务工作人员不能上岗的工作原则,确保监考、巡视督查、安全保卫、后勤服务等各环节的工作质量。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教育,让每一个考生都知晓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有关考试纪律,懂得考试作弊是对考试纪律的破坏,对考试公平的践踏,对考试诚信的亵渎,懂得作弊后自己的作弊行为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数据库,影响自己的前途。要通过对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使广大考生真正树立“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考试观念和考试风尚,努力将违纪作弊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三是县一中、二中两个考点要真正把考试管理工作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做到秩序井然、纪律严明、服务周到。要切实加强对考场的管理,从领取试卷、组织学生入场、启封分发试卷到试卷的回收、验收、装订、密封都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四是各监考人员要注重监考方法,坚持以正面教育和提前防范为主,密切关注考生动向,对考生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苗头时,要弘扬正气、申张正义,及时警告,及时制止,坚决防范舞弊行为的发生。对不听警告,威胁、恐吓考务人员的考生,要及时从严从重给予处理。对监考人员参与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待岗,甚至清除出教师队伍的处分。五是要继续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高考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把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哪里出现问题由哪里负责;要完善回避制、轮岗制等各项制度,细化保卷、送卷、监考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按制度、规定和程序办事。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高考顺利进行

今年,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已调整充实了县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并于5月29日召开会议,对的高考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教育、公安、文体、交警、卫生、环保、供电、建设、交通等部门在高考工作中的责任。昨天早上,县政府专门召集了这些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安排部署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职能部门的高考服务工作已准备就绪,目前,关键的工作就是监考工作。虽然我们在每个考点安排了8名公安干警,安装了无线电金属探测仪和金属探测器,在每个考场安装了无线电屏蔽器,控制了考生使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的问题,但这不等于说我们的监考教师就减轻了监考压力,相反责任还加重了,因为考场内的考风考纪是否良好,考场秩序是否井然,依然是我们监考教师监考工作的关键环节,来不得半点差错和含糊。县一中、二中两个考点要与经培训合格的监考教师签订考场考风考纪责任书,进一步落实监考责任。总的来说,参与高考工作的人员要明确各自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严格按照统考实施程序,积极配合,相互协作,确保领导措施,工作措施和各项服务措施全部到位,确保整个招生统考工作不出任何问题。在这里,我重点强调,在今年的高考工作中,凡因工作组织不力,不 严格履行职责,造成管理不严、纪律混乱,给考务工作带来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我们讲严肃对待、严明考纪、严格程序、严厉处罚,其核心及目的在于维护考试秩序、确保公平竞争,这一点丝毫不能含糊。与此同时,我们更应该强化服务,关心爱护考生,超前排除考生不正常的应试心理和行为,促使考生心底坦荡,平静答卷,努力营造轻松和谐、公正公平、适宜考生充分发挥水平的考试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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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部下半年工作思路范文

2011年下半年考务部总体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考试安全为要务,以“三思三创”为动力,以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为重点,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加强考务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人事考试的安全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确保高质量完全全年各项考试任务。

一、以考试安全为核心,全面完成人事考试年度

任务

(一)圆满完成三大考试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2011年度全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任务;认真落实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技术指导,圆满完成2011年度市级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工作。

(二)从严惩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继续推行多部门联动的考试安全机制,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主动接受上级的考试考风考纪督导,主动学习兄弟地市考务管理经验,不断创新工作举措,进一步净化全市人事考试的考风考纪。

(三)继续加强考场一线监考管理。探索建立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监(巡)考队伍,完善考务人员培训机制,切实做到每逢考试都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尤其加强外聘考试人员的考前培训工作,签订好考务工作责任书;研究对监(巡)考工作的评价方法,切实提高考场一线的监考水平、巡考水平和考务管理水平。

二、以规范管理为重点,全面促进考务水平上档升级

(一)进一步完善考务工作制度。加强考务工作信息化建设和考务工作体制机制等问题研究,不断提升考务工作的科学性;加强考试情况分析总结,及时掌握考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高制度机制上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规范考务工作程序,健全和完善考试管理各个环节的质量标准;建立全市人事考试信息快速通道和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人事考试舆情洪与分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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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会议纪要公文的写法

在国家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中,会议纪要公文也是对考生进行考查的一项内容,那么在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中我们该如何对会议纪要公文进行写作呢,应该掌握怎样的技巧呢?下面为广大考生分享2016年国家公务员申论考试会谈纪要公文的写作方法,请考生进行参考。

1.明确会议宗旨,突出中心。一次工作会议,涉及的问题很多。在写会议纪要时,必须抓住会议所集中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形成纪要的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同时,一次工作会议,在具体讨论中必然会产生几种不同意见,不能把这些意见都纳入会议纪要,而应根据会议的宗旨,分析综合各种意见,集中反映符合会议中心要求的多数人的一致意见,同时,也要注意吸收少数人正确的意见。对反映会议中心议题的正确意见,可采用“会议听取了”、“会议讨论了”、“会议研究了”、“会议认为”、“会议决定”、“会议指出”、“会议强调”等提法,加以集中概括、简明扼要地反映出来;对有分歧的意见,如属研讨性质的会议可写进会议纪要中去。

2.讲究用语,注意条理。要按照会议纪要的不同用途,恰当地使用不同的用语。上报的会议纪要,就应使用对上的语气,如“会议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会议考虑”等;下发的会议纪要,则可用“会议决定”、“会议要求”、“会议强调”、“会议号召”等。

同时要注意条理化、理论化。这是会议纪要与会议记录的一个主要区别。会议记录一般要把每个人的发言尽量客观、详细地记录下来,而会议纪要则需要有一个对会议讨论意见的综合、分析、整理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也就是条理化、理论化的过程。所谓条理化,就是要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分类归纳,层次清晰;所谓理论化,就是要对会议讨论的意见,尽力给予理论上的概括,提纲挈领,画龙点睛。当然条理化、理论化,并不是脱离会议实际,搞虚假的“粉饰”和“拔高”。

3.忠实于会议精神,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必然要依据会议的实际内容,不能随心所欲地增减或更改内容,不能添枝加叶。在写作当中,感到有的地方必须有所增减时,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必要时还应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

会议记录是产生会议纪要的基础,也是整理会议纪要的原始性主要素材之一。只有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才有利于会议纪要的整理,并保证纪要的质量,做到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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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晒日本的“铁饭碗”

“铁饭碗”与老板是“日之丸”

在日本,公务员是个铁饭碗。“铁饭碗”在日语中表述也非常形象,即:老板是“日之丸”。“日之丸”是日本国旗,在这里当然是指国家。公务员中职位最高的要数首相。作为公务员的老前辈福田康夫首相曾出席新任公务员集训的开幕式。他在致辞中说,大家做公务员可不是为了当伟人呀政治家什么的,而是要始终保持一颗为国民而工作之心。

福田还诙谐地说,公务员最大的“好处”,就是即使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也不必担心破产,你和民企职员不同,你的工资、工作甚至生活都是靠国民税金支撑的,因此要安安心心地全身心地投入到“为国民服务”的工作之中。

不用说,公务员是为国为民服务的,是由国民的税金支付“俸给”的。单纯从谋生的手段来看,公务员这种职业,稳定而无失业之忧,因为国家是不会像企业那样倒闭的。

只要进了公务员的门,就一直能够工作到退休。所以,公务员称得上这个社会的佼佼者,受到社会的尊敬。在购房贷款、办理信用卡等方面的审查都比较宽松,因为这个职业没有被解雇之忧。

日本公务员办事认真,一是一,二是二,不善于拉关系,也不借助人际关系。所以,只要严于律己,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就能守住“铁饭碗”。

公务员林林总总考试好比“登龙门”

日本公务员种类很多,从内阁总理、国会议员、都道府县知事,到各官厅职员、国立和公立学校的教员、警察、司法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等等。总之沾上“公”字边儿的都统称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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