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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共同财产制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同立契约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因甲方与乙方由_________、_________两位女士的媒介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缔结婚约并拟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公证处举行公证结婚,兹为甲乙双方协议结果愿意于结婚之前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因乙方现为未成年人,故特经请其法定人_________的同意并邀请______________媒介人两位为证人,订立本共同财产契约各应遵守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结婚时起除法定特有财产外,对于甲乙双方现有及将来取得的一切动产及不动产,暨精神上及劳力上所得的财产,愿意合并为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二条 甲方与乙方约定将来取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均应用甲乙双方的名义为取得共同共有权登记。
第三条 甲乙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各不得擅自处分其应有部分。
第四条 关于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由甲方任之其所需管理费用由共同财产负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一方对于共同财产处分时,除属于纯粹管理上所必要的处分外,则须由甲乙双方共同为处分,或一方应事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始得为之。
第六条 甲方对于共同财产管理不善,或有浪费之时,乙方得请求划分财产,又乙方认为甲方的管理财产不善有使负债超过资产之忧时,得以废止本共同财产制。
第七条 甲方对于下列债务由甲方单独,并就共同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摘要:随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这部司法解释创新性地对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房的性质进行了认定,将对我国亲属法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试对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怎样的权利、应负担怎样的义务,成为婚姻法必须明确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予以明确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可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把它概括为:(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解释》(二))第十一条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了进一步的阐明:(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另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一)第九条 )除上述规定的以外,夫妻共同财产形态还可包括:房屋、汽车、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股权、债权、使用权等财产性权益;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方或双方合法所得购置的财产,等等。
二、新形势下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一)内容新,数额大。当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们拥有的财富也越来越多,内容也越来越新。夫妻共同财产从以往单纯的金钱和实物发展到今天的股票、地产、知识产权等等有形或无形的财产,种类繁多,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标的随之增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法院处理的难度也日渐增大。
(二)取证难。在离婚案件中,湮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越来越多。许多当事人在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财产毁灭或隐藏起来,甚至有的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致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财产没有多少。当前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当事人举证难和法院调查取证难仍是十分突出的问题。
【摘 要】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离婚而单独提起分割财产的情况逐渐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就此问题依物权法做出了突破性规定,确认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可要求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文章将从探求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以期能为推进国内司法实践中有效解决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工作提供些许参考。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财产分割;非常财产制
一、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及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实乃夫妻共有财产权之客体,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共有这一夫妻财产制的基本体制下,欲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之范围,既需确定夫妻共有财产之范围,亦需明确夫妻个人财产之范围。依照《婚姻法》第17条第1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获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之财产”等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
实践中,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如下问题:(1)约定优先。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内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3)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得的房产,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修缮、经营并使该财产增值的,增值的部分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㈣对于房屋,应根据情形的不同确定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内共同财产分割之现实需要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掌握着家里的主要财产的情况不在少数,这一方如果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弱势群体多为妇女也不能及时发现,她们大多数不愿意离婚特别是农村家庭妇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没有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规定。这一法律空白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无疑是迫使当事人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与放弃婚姻之间作出两难的选择。而这既不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规定。而现在当事人完全可提起“夫妻婚内请求财产分割之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关于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制度给夫妻中弱势一方提供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救济渠道。
三、现行法律制度及司法惯例对此还存在盲区
摘要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法律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关键词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分割 法律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97-01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是夫妻婚姻关系的终结,也是夫妻财产关系的结束。涉及到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名目也不断增加,使得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困难。夫妻财产分割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清偿的法律程序;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明确规定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前财产约定的,依约定。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以均等原则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遵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不能按照经济收入的多少,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不平等的分割,任何一方都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其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来源如何,夫妻双方都平等的享有分割权;其二,夫妻双方平等的分割权但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割;其三,夫妻双方平等的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摘 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婚姻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夫妻之间的财产类型也日趋多样化,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对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所规定,但是规定的范围过于狭小且操作起来难度大,无法规范实践中的所有共有财产类型,因此对于共有财产的范围应该扩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法律所要求的公平。本文就该制度内容的不合理性进行探讨,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浅略的见解,希望对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有所帮助。
关键词: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无形财产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具体而言,包括财产的归属、使用、债务清偿、管理、及婚姻终止后财产分割等相关内容。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
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的形式有两种,包括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对婚前或婚后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形式。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采用协议而确定的财产制形式。该制度的规定,对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维护家庭的和睦及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制和夫妻财产共同制两种方式。约定财产制,指夫妻双方采用协议的方式,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相关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的财产制度。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约定财产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第一,约定的条件。(1)约定夫妻双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则该约定无效;(2)约定的是双方必须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契约,所以约定必须由双方亲自进行,不得进行;(3)约定的夫妻双方意思表示必须是完全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是采用欺骗对方、胁迫对方的方法,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思而进行约定;(4)约定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法律的规定相违悖,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第二,约定的方式方面。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不仅仅与双方的财产利益相关,而且还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财产利益,采用书面形式约定财产,不仅有利于准确表达夫妻间约定财产的意思表示,还能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确保交易安全。第三,约定得时间。法律对于夫妻关于财产约定没有时间限制。第四,约定的范围。夫妻约定财产,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自己依据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婚前或者婚后财产进行处分,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约定的财产,只能是夫妻双方的财产,包括夫妻一方的或者双方的,包括婚前的财产,还包括婚后财产,对财产的管理、处分、分割及债务的承担也可以进行约定,进行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夫妻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是部分财产。第五,约定的效力。(1)对内效力: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非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对约定进行更改;(2)对外效力: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效力并不当然约束第三人,只有第三人明知时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关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以夫妻之间有债务偿还的相关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关系时,明确告诉第三人有约定的,债务由个人承担。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下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视为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继承或非对夫妻一方的赠与所得的财产。在认定夫妻共有财产时要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共有财产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不具备合法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共有财产的主体;第二,共有财产的取得期间必须是处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应该具有合法性,不能是非法所得。
摘 要 “共同自然资源”具有“共同财产”的法律地位,这类资源是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能对其持绝对的权利,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其进行开采的资源。在国际法上,共同财产主要指位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财产,其中,公海及公海上空空间是最重要的共同财产的实例。共同财产在国际法上的适用突出的表现在渔业资源的开放利用上。
关键词 共同财产 自然资源 国家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在国际环境法上,根据自然资源是处于一国控制下、还是为几个国家共同享有、或是为了所有国家利益而共同享有这三种情况,不同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第一类“处于一国控制下的自然资源”的法律地位,一个国家的原则,对自然资源的永久要求,自然资源分配给各国家的根据建立分隔它们各自的陆地领土和领海的边界。首先见于联合国大会1803(ⅩⅦ)号决议中,该决议宣称“人民和国家对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永久”。1972年联合国大会《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重申了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和国有化的权利。自然资源永久也为《国际经济权利义务》、《斯德哥尔摩宣言》、《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简称《里约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性协定或宣言所确认。 第二类资源即“共享自然资源”(Shared Natural Resources)是不完全属于一国排他的控制范围,但也不是所有国家的共同财产,它们指那些处于一国领土或权利内,但其它国家基于如“历史性权利”也有存在固有权利的资源,包括国际水道、区域大气和迁徙物种等。共享自然资源要受到跨境合作和公平利用的义务的制约。 第三类资源即“共同自然资源”(Common Natural Resource)则具有“共同财产” (Common Property)的法律地位,即这类资源是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不能对其持绝对的权利,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其进行开采的资源。
一、共同财产原则的内涵
在国际法上,共同财产主要是指位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财产,其中,公海及公海上空空间是最重要的共同财产的实例。 国际法的原则是:这些共同空间供所有国家合法和合理的开放使用,而并不分配给哪一国家对它享有排他。 因此,举例来说,根据国际法院的决定,所有国家在公海捕鱼必须合理利用其捕捞能力,以保护自然资源和其他国家的合理利益。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国际法要求各国防止、控制污染或环境损害的原则已经扩展到对共同空间的保护上来,这些共同空间目前是由一系列为此目的的多边条约调整的。
共同财产的原则也扩展到这些共同空间的大部分生物资源上来,包括公海鱼类、哺乳动物和鸟类等,这一观点早在“白令海海豹案”仲裁裁决中得到了确认;而且,随后又在公约中得到编纂。栖息于共同空间或在其间迁徙的鸟类和其他野生物种也被同样看待。一旦生物资源被认定为是属于这种意义上的共同财产,则财产的使用者对财产没有排他的权利,也无权阻止其他国家参与共同开发资源。然而,这种生物资源一旦被俘获或者取得,就会成为专有的财产而被某一国家或个人所拥有。
二、共同财产原则的性质分析
[内容提要]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本文围绕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及有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展开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以期在讨论与争论中达成共识。 [关键词] 婚姻法 法定夫妻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标准
一、现行婚姻法关于财产的有关规定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要,解决在夫妻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等情况下的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法律预先设置而仅在无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用法律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财产制的适用也是当事人对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法定夫妻财产制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财产制度。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上述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才予以分割。共同财产制符合婚姻生活共同体的本质特征,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往往是妻方)的权益,实现夫妻家庭地位事实上的平等。采取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又分别采用一般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等不同共有范围的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各自的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一律属于夫妻共有。巴西、荷兰等国以此种制度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劳动所得共同制,指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仍旧归个人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法国的法定财产制即是婚后所得共同制。
我国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次婚姻法修订并未对此加以修改,而是将这一制度贯彻得更加彻底(取消了司法解释中的转化共有财产)。这样做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婚后所得共同制在二十年的婚姻法律实践中已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适用这一制度,我国绝大多数家庭的夫妻财产归属是明确的(实践中的夫妻财产纠纷多因共有财产分割而引起,并非因共有财产归属不明才产生)。其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充分考虑到男女双方在经济收入和承担家庭义务等方面的实际差距,体现了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再次,婚后所得共同制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作了严格界定,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
签订婚前协议书能够避免出现离婚时可能造成的麻烦,以下是小编收集的婚前协议书,仅供大家阅读参考!
婚前共同财产协议书一
甲方:(写上未婚夫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乙方:(写上未婚妻的姓名,民族,性别,出生_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现住所地)
一。协议总则:
1、甲乙双方相知相爱、情头意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不必要的纠纷,现双方本着互敬,互爱,互信,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的共识下,自愿订立本协议。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及公证机关公证后开始生效。
3、如对本协议所列条款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可在生效之前提出,经双方协商之后可进行修改或删减。
摘要:有关夫妻财产的范围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是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的核心问题,在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本文首先结合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介绍了夫妻财产的范围;然后对离婚中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原进行了论述;最后,对夫妻财产的分割方法进行分析,并结合财产分割中的几个常见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关键词: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些规定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在当代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化的情况下,采取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