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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申请材料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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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企业登记远程电子行政指导

目前,厦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各类经济户口已超过15万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事务近16万件。在注册登记人员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如何为企业和经营者提供更为全面快捷的服务,一直是市局思考的重要课题。为此,市局根据省工商局关于打造“行政指导”品牌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登记事务助导制”,创新企业登记行政指导方式,大胆尝试将企业登记行政指导与网上注册结合起来,首创了网上注册官行政指导制度,为企业申请人提供标准化、书面化、多方位、全天候的远程电子行政指导服务,解决了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遇到的大量困惑问题,实现了运用高技术手段指导企业办理登记事务的实质性突破,促进了企业注册登记各项工作全面提高。

一、企业登记远程电子行政指导的构建与功能

2007年以来,市局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开发升级网上自助服务系统、网上登记审批系统,完善企业登记管理软件,充分利用“网上注册大厅――内资企业注册登记网”,及时公示企业登记审批依据和审批进程、结果,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工作方式、方法的重大转变,开辟了行政指导的新途径,扩大了行政指导的覆盖面,方便了企业远程咨询,降低了社会成本,提高了行政工作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了企业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网上企业登记自助服务系统功能凸显

企业注册登记技术性强、法律要求高,许多数企业登记申请,所制作的文书或提交的材料常常因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退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局开发了公司设立、变更、备案登记自助服务系统。该系统能自动生成各类登记事项所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与申请企业的类型、申请的事项一一对应,最大限度地做到一次性告知,自动纠错功能使企业申请材料出现错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在系统中实现智能化的登记行政指导。

网上注册大厅包含有政务公开、提交材料规范、示范文本、登记法规、通知通告、网上对话、注册官温馨提示、企业资信查询等多方面的内容,确保了企业申请人无论近在咫尺还是远隔千里。都可以足不出户享受我局24小时全天候的远程电子化行政指导服务。

为了指导投资者在办理企业登记前第一时间了解和办理前置审批,市局建立了与市政府网站“审批大厅”的链接,使企业能够一站式自助了解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事项、办理机构和办理流程。当企业申请人在进行网上自助服务和网上申请的过程中仍有困惑、问题时,他们可通过“网上对话”实时向网上注册官咨询。保证了企业在网上自助服务或申请登记注册过程中的困惑和问题及时得到解决。

(二)网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系统全面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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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操作指南

北京市从2009年初启动小额货款公司试点。而今,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在逐渐放开

根据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3 2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融局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北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参考以下操作指南。

一、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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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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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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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实务中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我国商标事业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商标注册申请量连年大幅增长。同日申请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实质审查涉及时效的确认、商标使用证据真实可靠的辨别、证据充分有效的确定等,对其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要求也更为严密。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应依据法定程序及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明辨真伪,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

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确认为同日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相关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证据。申请人一方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另一方未提供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有效使用的商标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另一方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注册申请,驳回或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申请。一方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商品上的申请,该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局提供书面声明。根据其声明作出驳回或者部分驳回该注册商标申请的决定,并初步审定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据或者提供的使用证据均无效,以及提供的是同日使用的有效证据,商标局同时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商标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协议,作出初步审定、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

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抽签通知书》,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到商标局抽签。依据抽签结果,初步审定并公告中签者的商标注册申请,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一方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另一方自然中签:商标局已经通知但各方申请人均未参加抽签的,商标局应当驳回或者部分驳回各方的商标注册申请。

二、商标使用证据形式及效力分析

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和(七)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以及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在经国务院或省级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的广告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以及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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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康”商标争议案例评析与思考

2004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裁决了“惠康”商标争议案。这是自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以来,商评委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初次实践。“惠尔康”商标是国家工商总局通过商标确权程序认定的第一件未注册驰名商标。“惠康”商标争议也是笔者在商标评审工作中具体承办的案情比较复杂、涉及法律问题较多、具有典型性、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之一。

案情简介

申请人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5日,对被申请人福州维他龙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267138号“惠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一、当事人主张与理由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创建于1992年底,是一家在食品行业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大型企业。(二)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规定,主张其在饮料、八宝粥商品上长期使用的“惠尔康”商标是驰名商标。(三)“惠尔康”从1992年起就一直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从1993年起将标有“惠尔康”文字的产品包装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四)被申请人抢注惠尔康商标的过程,是有预谋、有步骤、连贯性的,其行为在主观上是明知、恶意的。其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牟取非法暴利。被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被申请人一贯重视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或受让商标。1997年6月被申请人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受让了第701244号“惠尔康HEK”商标,之后进行了扩展和延伸注册。(二)申请人并没有获得第32类02组“惠尔康”商标,抢注商标的恰恰是申请人本身。(三)因为与天津惠尔康科技公司注册的第701244号“惠尔康”相近似,申请人在第32类商品上“一直使用‘惠尔康’商标”的做法,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四)我国商标法体现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五)申请人不断以明显相类似的理由向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和争议的目的是,企图拖延侵权时间以牟取非法暴利。申请人提出商标争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商评委依法公正裁定。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为文字“惠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汽水等,申请注册时间为19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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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企业合作申请中成药注册案例分析

关键词:瑞典;中药;欧盟传统草药法;注册

中图分类号:R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05-0001-04

按照现行《欧盟传统草药法》要求,在欧盟销售的传统草药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注册,否则将被禁止销售。这项规定将对中药产品在欧洲的应用前景产生重大影响,也为我国中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出了新课题。

2009年,瑞典维康士有限公司(Wilkris & CO AB,以下简称“瑞典维康士公司”)与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佛慈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为“岷山”牌浓缩当归丸在瑞典申请药品注册。目前注册申请材料已经准备完毕,将于近期正式递交瑞典药监局(Medical Products Agency,MPA),这将是在瑞典和在欧盟国家第1个申请药品注册的中成药产品。

瑞典维康士公司作为中国企业申请中成药注册的前期准备过程历时2年,其专业团队研究了相关所有申报要求、查阅了大量科技文献、对药材和药品成分进行了严格的检测和分析、与瑞典药监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其做法和经验对于国内中药企业申请欧洲药品注册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1 背景分析

1.1 欧盟传统草药的相关法规和药品注册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颁布的《欧盟传统草药法》于2004年4月30日正式生效,该法规定传统草药必须在2011年4月30日前注册,否则将被禁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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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研究论文

一、坚持异议程序前置

根据异议程序设置于商标注册前后的不同,分为异议前置和异议后置。现行法实行异议前置,即在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注册之前。此次修改商标法,有观点认为,在全面审查制下,应当实行异议后置即异议在注册公告之后提出,或者将其与争议程序合并,不再保留独立的异议程序。主要理由是,商标异议量占初步审定公告量的比例很小,而很小部分的异议使得绝大多数没有异议的商标获得注册的时间拖延。如果从缩短注册周期而言,改全面审查为部分审查,即取消相对理由审查更为有效。基于以下考虑,本文认为应当坚持异议程序前置:第一,确保商标权的正当性。商标注册能够产生商标权的共同基础在于公示公信力,经过异议程序是商标权取得正当性的前提。国家主管机关通过审查、公告等程序将申请人的取得商标权的意思公开,通过异议程序赋予社会公众尤其在先商标所有人提出意见的机会,在先商标所有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侵害其商标权,可以提出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则表明申请人取得商标权的意思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商标权就依注册产生。但是,不能以依职权的相对理由审查取代在先权利人的异议,或者剥夺在先权利人的异议权利。第二,维护商标注册的权威性和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如果没有前置的异议程序,商标注册公告只是公示,不能产生公信力,商标注册缺乏权威性。注册人在取得商标注册之后,仍不能放心地投入使用。在现有异议程序前置的情况下,注册商标争议量为数不多,2004至2006年分别为1253、1322和1264件,商标注册人可以对注册产生合理的信赖。取消前置无疑会增加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者被判侵权的数量也会增加,使得注册商标的效力整体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二、限制异议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

现行法第30条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其中“任何人”的规定立法目的有二:第一,增加商标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第二,有利于商标局内部纠错。由商标审查员对获得初步审定公告但不符合商标法第28条规定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而后裁定异议成立,不予核准注册。但是,社会公众真正自愿承担异议费用监督商标审查工作的几乎没有,审查员提出异议的数量日趋减少,使得上述立法目的落空。“任何人”的规定反而为恶意异议大开方便之门,恶意异议通常表现为对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或者其他权利提出异议,妨碍初步审定商标获得注册,向被异议人索取高额撤销异议的费用。恶意异议不仅损害了当事人权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治本之道是通过修改商标法,限制异议人的主体资格。

对异议人主体资格进行限制必须结合异议理由。有观点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不得注册的绝对理由禁用条款(现行法第10条)、显著特征条款(第11条)、立体商标的功能性条款(第12条)的,任何人可以提出;侵犯在先商标或者其他权利的,只有权利人或者利害8关系人可以提出。本文认为,商标异议程序只宜解决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在先商标(含在先申请、在先审定、在先注册和在先使用商标)之间的冲突,修改商标法可结合异议理由将异议人的主体资格限定为在先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理由如下:

第一,在商标局审查绝对理由的前提下,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为数甚少,而且即使获得注册,商标局可以及时依职权撤销;违反显著特征和立体商标功能性的,商标注册人也不得妨碍他人正当使用。但是,如果保留“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的规定,目前的恶意异议极有可能由主张他人在先权利向主张违反上述条款转变,难以彻底杜绝恶意异议。

第二,初步审定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并不影响权利人享有和行使在先权利。以著作权为例,初步审定的商标侵犯著作权的,没有改变著作权的归属,权利人仍依法享有和行使著作权。而且,商标和作品之间通常情况下没有竞争关系。因此,将两者的权利冲突留待注册后解决,对在先权利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造成的损害不大,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商标权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纯属民事纠纷,冲突的判定超出了商标主管机构的专业性,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无需行政程序前置。

第三,异议程序解决初步审定商标与在先申请和注册商标的冲突,可以有地减少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维护商标注册的权威性。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异议程序解决初步审定商标与在先使用商标的冲突,可以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权利归属,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合法利益。而且,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旦出现在市场上,不仅会对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也容易使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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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办境外管理实施制度

为帮助本市私营企业到境外举办企业,根据《*市私营企业申办境外企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为全部资产属私人所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第三条《管理办法》所指私营企业,原则上必须开业两年以上,且经营情况正常。

第四条私营企业计划举办的境外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不能超过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在境外投资的项目或公司必须根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中方以现汇投资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以及中方以实物形式投资且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私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可直接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办理有关的核准与登记手续。

第七条私营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核准与登记,应向市对外投资促进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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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水建管〔*6〕600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现将*8年度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且尚未注册的人员。

二、注册程序

(一)监理工程师向拟注册监理单位提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见附件1,可网络自动生成)。

(二)监理单位同意后,填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见附件2,网络自动生成),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控股成立的监理单位,直接向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提交申请。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工作,按照《注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注册人员条件,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同意书》上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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