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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政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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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的司法救济论文

【摘要】行政公告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类型化讨论中的行政行为,它是以告知方式的公然普遍性为标准分类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的职权性、性质的多样性、方式的公然性三个特征。行政公告的法律性质具有不同表现形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性质上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应该可以纳进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事实行为状态的公告假如对相对人的权利有影响,则应当纳进司法审查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类型的公告则只能有条件地纳进司法审查。

【关键词】行政公告;法律性质;司法救济

【正文】

随着政府治理方式的转变,行政公告行为是行政主体不可或缺的行政治理方式和手段,在推动政府治理方式从封闭走向公然的转变,政府与人民间关系从对抗走向合作,程序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但违法公告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也不鲜见。因此,研究行政公告行为的司法救济,对于保障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监视行政主体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公告行为的界定与特征

(一)行政公告行为的界定

学界对行政公告的研究并未几。原因就是行政公告行为很难回属于哪一类行政行为,而学者们对行政行为总是进行类型化讨论。事实上,行政公告种类繁多,很难简单地回属于哪一类行政行为。因此,对行政公告行为的概念要做一般性界定确属不易。尽管如此,我们试图作这样的定义:行政公告行为是行政主体基于一定的行政目的,针对某项具体事件或者法定事项以公然的方式普遍告知大众的外部行为。这一概念揭示了四方面含义:一是行政公告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个人履行行政职权公告的行为,不包括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法人、组织的公告行为以及行政主体私法上的公告行为。二是行政公告行为是针对具体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行为。如质量检验公告。有时则是针对法定事项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空缺刑法,台湾***官释字第103号解释针对惩办走私条例第2条第3项规定“第1项所称的管制物品及其数额,由行政院公告之”。在中也有大量规定,需要国务院针对一定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象。三是行政公告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外部行为。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报刊、网络等手段公然其意思表示,假如仅在行政机关的内部公布,则非行政公告行为。四是行政公告行为是公然告知公众的行为。告知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公众或可确定的多数人。行政公告有别于行政行为的通知,狭义的通知是针对个人所为的告知,行政行为的“通知是行政程序结束的标志,也是行政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的出发点,尚未通知的行政行为(还)不是行政行为,通知不仅是行政行为的正当要件,而且是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或者《行政投递法》明确规定,一般命令、通过正式行政程序作出的决定和受投递人超过50人的计划确定程序以及收件人无法联系的行政行为都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因此,行政公告是公然而个别的通知方式。在此意义上说,行政公告属于程序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然行政公告也不仅停留在行政程序意义上,有时也表现为实体意义上的行政处分,如有时行政行为的对象并不具体明确,也往往通过公告为之。

(二)行政公告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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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公益行政诉讼的司法思考论文

摘要: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亟不可待的原因在于我国公益诉讼的缺失,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至今尚未确定公益行政诉讼这一制度,但是公益行政诉讼司法权实现却有着必要性与紧迫性,可以填补现代法制的空白、遏制违法行为发生、实现公民权利义务等,所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益行政诉讼;司法权实现;社会公众

从现行法律上讲,我国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至今尚未确定公益行政诉讼这一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公益行政诉讼的案件却层出不穷,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第四十一条:原告提讼应当符合的首要条件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若干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相对人原告资格论”改为“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纠正实践中被理解为只有行政行为特定针对的相对人才能成为适格的原告这一想法,并赋予相关受害人的原告资格,扩大了诉权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公益行政诉讼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所以胜诉的甚少。

一、公益行政诉讼的概念

公益行政诉讼是我国法学界特有的概念,关于公益行政诉讼的概念,首先应明确公益的涵义,马怀德教授认为,公益有双层含义。第一层是社会公共利益,则为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公益的第二层是国家的利益。所谓公益诉讼就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而出现的一种诉讼。公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向法院直接提出请求或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类诉讼的出现,是社会进步的显著标志,它表明了人们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增强。

二、公益行政诉讼司法权实现的障碍

《若干解释》第12条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表明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享有原告资格,并且有间接利害关系甚的人也应该有原告资格。所以说这一规定应征了现代行政诉讼法不断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这一趋势。但司法实践中,通常只有直接利害关系才被承认。因此,鉴于我国现行诉讼制度的缺陷,导致公众无法直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我国公益诉讼的缺失使得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具有紧迫的必要性。

三、公益行政诉讼司法权实现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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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论保险公司保险投资

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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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模式分析探讨论文

内容摘要:证券公司往往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在证券公司资不抵债、出现经营困难时,如果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将会造成更加消极的社会后果。基于此应通过行政介入的方式,以行政手段对证券公司所具有的特殊问题进行处理,之后再进入破产程序。我国关于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制度性难题。本文在对大量证券公司处置程序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行政处置程序中司法难题的解析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行政处置证券法

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概念

目前,由于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置程序规定不够完善,证监会对于风险证券公司所采取的措施仍处于探索、整理、求证阶段。行政处置是指在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的主管机关对该公司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化解其风险,帮助其重组或使其顺利退出市场的过程。行政处置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含义,广义上的行政处置是指只要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介入了风险处置程序,这样的程序就属于行政处置程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撤销、责令关闭、托管、行政接管都属于行政处置程序。狭义上的行政处置仅指行政机关对高风险证券公司依法采取取消证券业务许可、责令关闭,并组织行政清理的行政程序。本文采用广义含义,认为行政处置程序是在采取行政措施后到企业重整成功或进入破产程序前这一段程序。

风险证券公司行政处置的基本模式

(一)撤销

在新证券法出台前,证监会作出撤销的行政决定并没有直接依据,只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参考,该条例规定的撤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可以看出,《条例》的初衷是对银行这种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规定,并未充分考虑证券公司这一新生事物。因为无法可依,证监会只好类比《条例》,对证券公司予以和银行相同的处理。直到2006年新证券法的实施,在现行法体制下,撤销才有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二)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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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论保险公司保险投资 (1)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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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政治联系对民营上市公司业绩影响研究

摘要:文章选取了 2012-2014 年在沪深A股的3843家民营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结果表明:(1)在不分政治联系类型时,整体政治联系能够显著提高公司业绩;(2)在区分政治联系类型后,运用虚拟变量法测量政治联系,具有政府官员类政治联系的民营上市公司比代表委员类政治联系的公司业绩高一些,代表委员类的政治联系与公司业绩的影响程度很低。另外,公司规模、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市净率与政治联系呈正向相关,资产负债率则与政治联系反向相关。

关键词:政治联系;业绩;民营上市公司

一、引言

目前,政治联系现象在企业中已十分普遍,有关对政治联系的研究已经成为我国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学术热点。在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中具有政治联系的成员已经占据很大一部分的比重,他们建立起的政治联系已经成为政府与企业间的一条重要链条。有许多实证研究表示,有政治联系的公司不仅会获得融资方面的优惠、相对较低税率等收益,所以在转型过程中,会寻求和发展政治联系。本文认为,对于企业政治联系方面的研究,核心问题是讨论中国公司治理转型模式下,如何运用不同渠道去影响资源配置的过程,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将探讨民营企业的政治联系主要方式是什么、政治联系对公司业绩是产生正效应的影响还是负效应,同时对该问题进行实证研究。

二、相关研究述评

企业政治参与在本质原因是出于对利益的考虑,首先是考虑物质利益,总是在不断寻找用最小的代价来获得最大利益的途径。

Goldman在研究美国的金融市场上政治联系对企业的影响时,依据不同派别对他们进行政治联系的分类。研究结果发现,对于具有高管政治联系的公司会出现正向相关的异常收益。

罗党论和唐清泉研究在转型经济下,政治联系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生存及发展的影响,研究民营上市公司获取政治联系的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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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利分配政策影响因素研究综述

摘 要:股利分配政策是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股份制企业经营决策中占有重要地位。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不仅是保证证券市场对投资者具有持续吸引力的关键,而且有利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以实现公司的市场价值最大化。因此,本文从国外研究和国内研究两个方向着手对股利政策影响因素进行综述。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47-03

一、股利分配政策理论概况

经过多年的探讨与研究,众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多种股利分配政策理论,费雪·布莱克(Fisher Black,1976)称股利政策的研究是个谜,“我们越是努力研究它,它就越像个谜。”为了破解这个谜,中外学者进行了探讨并得出一些理论。

(一)股利无关理论

该理论是由莫迪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在1961年的《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估价》一文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在基于“完全的资本市场”的假设基础上,股利分配政策对公司的市场价值或股票价格不会产生影响。公司的市场价值和股票价格是由公司投资的获利能力和风险组合决定的。这一理论简历在这样一些假定之上: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当局可相同的获得关于未来投资机会的信息;不存在个人或公司所得税;不存在股票发行和交易费用(即不存在股票筹资费用);公司的投资决策独立于其股利政策。MM理论假定投资者处于完美无缺的市场,因而股利无关论又被称为完全市场理论。

(二)“一鸟在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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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政策影响因素述评

摘要: 自Miller and Modigliani(1961)开创性地提出“股利无关论”以来,股利政策一直都是国内外学者关注和研究的问题。股利政策、投资决策和融资决策并称为企业三大财务决策,基于当期收益的股利政策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普遍吝啬发红,政府虽为改善这一现状频繁颁布与股利政策有关的规定,但其效果并不佳(李常青、魏志华、吴世农,2010)。所以,探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一直都是学者们研究的焦点,因此,本文主要基于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系统梳理影响股利政策因素并试图从另外一个视角非财务利益相关者(供应商与客户)来分析其对股利政策的影响。

Abstract: Since Miller and Modigliani (1961) proposed the pioneering theory of "dividend irrelevance", dividend policy has always been the concern of scholars at home and abroad. Dividend policy, investment decision and financing decision are called the three financial decisions of enterprises, and the dividend policy based on the current earnings is related to the interests of enterprises, investors, creditors and other stakeholders. Therefore, that enterprises make reasonable dividend policy has a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For a long time, China's capital market is generally stingy with bonus, and although the government has frequently promulgated regulations relating to dividend polic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status quo, the effect is not good (Li Changqing, Wei Zhihua, Wu Shinong, 2010). Therefore, the study of influencing factors of dividend policy of listed companies has always been the focus of scholars.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e previous research systematically sorts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dividend policy, and attempts to analyze the impact on dividend policy from another perspective of the non-financial stakeholders (suppliers and customers).

关键词: 股利政策;供应商;客户

Key words: dividend policy;supplier;customer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6-0242-03

0 引言

股利政策是现代企业管理活动的三大核心内容之一,基于当期收益的股利政策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普遍吝啬发红尤其是制造行业,政府虽为改善这一现状频繁颁布与股利政策有关的规定(如表1所示),但其效果并不佳(李常青、魏志华、吴世农,2010)。因此,探究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因素一直都是学者们研究的焦点问题,现有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公司特征、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从财务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研究其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响。根据Porter(1979) 五力模型指出供应商与客户的议价能力影响着与其交易企业的行为,且近年来,随着学者们对企业非财务利益相关者的研究,他们发现供应商和客户影响着上市公司业绩和审计师、会计事务所的选择(唐跃军,2009;王少飞、周国良,2010)。当前,我国产品市场整体上产能过剩,供应商和客户作为企业重要的合作伙伴,其重要性更加凸显,影响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本文基于现有文献,梳理已有关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研究同时试图找出新的研究视角――非财务利益相关者为上市公司财务决策等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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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稳定性和股价关系相关性分析

摘要:本文选取A上市公司2005年至2011年的财务数据,分析了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稳定性与股价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股利分配政策中,股利分配数量、股利政策表面变化和股价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股利政策分配方式和股价之间有显著相关性。就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股利政策 公司股价 相关性分析 非参数检验

任何企业要进行权益资本融资,都要考虑股价问题,因为股价代表公司的价值,希望股价越高越好,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对股价有影响吗?影响程度有多大?另一方面任何投资者对权益资本进行投资时也十分关注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为了给企业制定股利分配政策和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本文选取A上市公司2005年至2011年的财务数据,分析验证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稳定性中的分配方式与股价之间存在显著相关性。希望帮助企业合理制定股利分配政策以提高公司的价值,同时对投资者投资时提供决策参考,减少盲目性,降低投资风险。

一、 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 从1956年哈佛教授约翰·林特纳(John Lintner)首次提出公司制企业进行股利分配行为的有关理论模型起,人们便开始研究股利政策是否会产生企业的市场效应。1961年米勒(Miller)和莫迪利安尼(Modigliani)研究并提出“股利无关论”,自此,西方的研究学者就一直围绕股利是否会对企业市场价值产生影响进行讨论和研究。基本上可以分成三个学派:戈登(Gordon)“一鸟在手理论”,该学派认为高股利增加企业的市场效应;米勒(Miller)和莫迪利安尼(Modigliani)“股利无关论”(又称“MM理论”),认为股利的高低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无关;布伦南(Brennan) “税差理论”,这个理论与“一鸟在手理论”正好相悖,认为低股利才会对增加市场价值起到积极作用。西方的学者在古典学派理论的基础上进行批判的继承,不断完善股利理论,提出了不少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林特纳(Lintner,1956年)首先对信号传递理论进行实证分析,以美国600家上市公司的财务经理为对象。做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股利政策能够向市场传递公司盈利状况的信号。佩蒂特(Pettit,1972)研究了股利变化的信息含量和市场反应的关系,结果发现,从月收益率和日收益率的不同角度,股利的公告能够引起股价的波动。

(二)国内文献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相关理论的研究也就相对起步较晚。吕长江和王克敏(1999年)用因子分析和逐步回归分析法为主要方法,选择了沪深两市1996年至1998年间支付现金股利的372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研究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主要影响因素。在1997年,就股利政策的市场反应的问题,张水泉和韩德宗(1997)首先进行实证分析研究,通过累计超额收益率的方法,对1992年至1996年上交所的350个的股票,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配股事件的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业绩股票的股利政策的市场反应进行研究。其后,陈晓、陈小悦和倪凡(1998)以1995年首次分配股利的86家公司为样本,首次提出信号传递效应。在近20多年中,不少经济学者研究股利政策对上市公司和股民的影响,也积累了不少学术成果。

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假设在股利政策公布日前后各20日内其他事件对股价均不造成影响的前提下,可以把股利政策的稳定性分为三种情况,包括股利政策的稳定性按变化划分、按股利分配方式的稳定性划分、按股利分配数量划分,其根据是股利政策的广义定义——股利政策的发放形式、发放数量和最显而易见的表面变化。公司股价用累计超额收益率描述。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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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股利现金股利政策分析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行为股利理论的理论综述;现金股利实证分析;结论及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国外行为股利理论文献回顾、国内行为股利理论回顾、本文思路、模型建立和样本选取、现金股利实证结果分析、研究结论、机构投资者是相对理性的投资群体、支付现金红利的公司和不支付现金红利的公司被视为两类。投资者对这两类公司的兴趣及红利政策偏好时常变化等,具体资料请见:

【论文摘要】本文首先回顾了行为股利理论的相关文献,然后在此基础上,选取的A股市~20022007年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结合股权分置改革,运用行为股利理论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影响因素,为拓展行为公司财务在中国股票市场的应用提供了新思路。

【论文关键词】行为股利理论;现金股利;股权分置改革

一、行为股利理论的理论综述

行为股利学派从行为科学角度研究股利政策,改变了传统理论的思维方法和分析方法,极大地拓展了财务学家的研究视野,使得对‘骰利之谜”的阐释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由于行为股利学派是行为财务学在公司股利决策领域的延伸,所以行为股利理论的很多分析方法都来源于行为财务学。

(一)国外行为股利理论文献回顾

Lintner(1956)提出股利行为模型,根据公司公平的观点,即把盈利中的多少返还给投资者是公平的,设定了一个股利支付的目标比率。由于公司管理者认为稳定支付现金红利的公司将受投资者欢迎,存在现金红利溢价,投资者对公司增加和减少现金红利的态度具有不对称性。因此,公司尽可能稳定现金红利支付水平不轻易提高或降低。Shefrin和Statman(1984)在投资者自我控制问题、期望理论和后悔厌恶(regretaversion)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解释投资者为何偏好现金股利的模型。现金红利可以使投资者克服自我控制问题。同时,公司支付现金红利有利于投资者从心理上容易区分公司盈利状况,避免遗憾心理,增加投资者的主观效用。这一理论可以说明公司支付现金红利实际上是迎合投资者偏好。Baker和Wurgler(2002)通过放松MM股利无关论的有效市场假定,构建了股利‘‘迎合理论”(cateirngtheoryofdividendso)该理论认为由于投资者通常对公司进行分类,支付现金红利的公司和不支付现金红利的公司被视为两类。投资者对这两类公司的兴趣及红利政策偏好时常变化,进而对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公司管理者通常迎合投资者偏好制定红利政策,迎合的最终目的在于获得股票溢价(dividendpremium)。即当投资者对支付现金红利的股票给予溢价时,管理者就支付现金红利;当投资者偏好股票股利,对发放股票股利的股票给予溢价时,管理者就改为发放股票红利。

(二)国内行为股利理论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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