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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流失,尤其是关键员工的主动流失会增加企业的成本,降低生产效率,影响组织绩效,因此,员工流失率一直是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指标。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员工流失率的计算往往模糊不清甚至存在错误,这不仅造成统计结果的失真,也使得结果难以理解,而且由于也往往没有对员工流失率进行深入分析,所以不能为企业适度控制员工流失率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本文将对员工流失率统计和分析中的几个问题予以澄清。
如何计算总的员工流失率
传统常规算法的弊端
一般来说,员工流失率指某一时期企业员工流失的百分比,通常指员工流失人数占同期员工平均人数的比例,采取的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员工流失率=报告期企业员工流失人数÷同期企业员工平均人数×100%
关于报告期的选择,通常可以按照月度、季度和年度来分别统计(月度一般是最小的统计周期),而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如何计算报告期平均人数的问题。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当月的平均人数以月初和月末人数的平均值为准,年度员工平均人数为同年连续12个月的各月员工平均人数之和除以12,但是这样计算年均人数,可能就会出现计算出的员工流失率大于100%的情况。比如A公司2011年度员工的流动情况如表1所示,按这种算法,A公司的年度员工流失率为176%。
员工流失率超过100%,这个结果让人难以理解,难道公司的人都走光了?这显然不合理,究其原因,是因为这种统计方法本身的问题。该方法将分母定义为报告期员工平均人数,如果有新加入公司的员工当月入职、并当月辞职的情况,那么,新员工辞职会体现在该公式的分子(报告期企业员工流失人数)里,却没能体现在分母里,从而导致员工离职人数有可能大于同期企业员工平均人数,造成员工流失率超过100% 。
表1A公司2011年度各月期初人数、离职人数、录用人数和期末人数
摘要:本文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现象为契机,立足于激励理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公司绩效的相关性进行实证分析,以检验创业板公司的激励机制是否完善以及其与高管离职现象之间的关系。本文选取截至2011年深交所上市的246家创业板公司为样本,以每股收益(EPS)、每股净资产(APS)和净资产收益率(ROE)代表公司业绩,以资产总额(TA)和营业收入(IC)指标代表公司规模,应用SPSS统计软件检验了创业板公司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及持股比例同公司业绩、公司规模的相关性。研究结果表明,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报告期报酬总额同公司业绩、公司规模正相关,但高管持股比例同公司业绩、公司规模不相关。以此为基础,本文进一步分析总结出了创业板高管离职的主要动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创业板上市公司 高管离职 高管薪酬 公司绩效
一、引言
2009年10月我国在深市推出了创业板,在其设立之后的近两年半的时间里创业板上市公司高管离职现象频现,且有越演越烈之势!根据所收集的截至2011年7月31日的数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105家企业存在高管人员离职现象,离职的高管人数(不包括监事会成员、证券事务代表等)共有176人。高管辞职本属正常,不过,当高管辞职大量出现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时候,问题就没有这么简单了,特别是当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解禁来临的时候,高管的辞职行为有理由让人们关注和思考以下问题:高管离职的背后动机或者真实原因到底是什么?创业板公司高管的频繁离职现象会给公司和资本市场造成怎样的负面影响?应当如何规范高管离职行为,特别是对持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票的高管离职之后的减持套现行为应该如何才能有效监管……
在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的存在,委托问题就会出现。企业经理人与所有者的目标往往大相径庭,二者的利益冲突不容小觑。为解决二者的利益冲突,就需要通过契约的形式对经理人进行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有必要对创业板高管薪酬和公司绩效的相关性进行研究,以分析、评价创业板公司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及其与高管离职现象之间的关系。
二、文献回顾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高管人员的薪酬激励问题就引起了各界学者广泛的关注与研究,但由于研究时间的不同以及所选取的样本和指标的差异,各方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我国对高管薪酬激励问题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张维迎、李增泉等。张维迎(1999)从委托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当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契约不完备时,资源配置就达不到帕累托的最优状态。为达到帕累托最优,也就是让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达到配置最优级,可通过让经理人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途径,将公司的经营业绩与经理人的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从而起到激励的作用。李增泉(2000)采用OLS回归对高管薪酬、持股比例、公司绩效以及地区差异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年度报酬与企业绩效不相关,与企业规模显著相关,并且不同地区之间有明显的差异。
风险控制是影响信托公司实现其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关键因素。信托公司的风险控制途径,应以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管理为手段,以防范和控制风险为核心,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
一、全方位创造良好的风险控制环境
(一)完善公司治理
信托公司要按照健全的法人治理原则,努力构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各司其职,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进一步充实完善“三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加强董事会建设,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扩大非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在经营层成立业务决策委员会,负责日常经营决策。在公司治理中,应注重确立董事会在内部控制框架中的核心地位,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是规范的基础。信托公司应依照“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业务实践,积极建设内控制度。董事会应确立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前台业务管理制度和后台工作管理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并依内部牵制原理制定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内容要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增强信托公司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培育内控文化
为形成风险控制的长效机制,信托公司应打造以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优先理念为核心,以“全程、全员、立体式”为主线的内控文化。全程,即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大环节构建工作流程,防止出现内控脱节;全员,即培养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并明确每个员工在内控体系中的职责,防止出现内控缺位;立体化,即将纵向与横向控制的交汇点作为内部控制的关键点,防止出现内控漏洞,最终使内控意识贯穿到信托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薪酬调查,是指通过标准、规范的渠道以及专业的统计方法,收集市场上雇主的薪酬数据并做出判断的系统过程,通过对定向范围内的职位薪酬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和分析,形成能够客观反映市场人力资源用工环境成本现状的薪酬调查报告,可以为企业在薪酬管理体系中提供及时、客观的市场数据参考依据。通过薪酬调查,公司可以将自己的薪酬数据与市场数据进行有效对比,由此可以检视出公司本身所支付的薪酬与预想的市场薪酬水平是否一致,或者根据市场的薪酬数据来确定为达到本组织的经营战略目标及相应的人力资源战略目标所应支付的薪酬水平。
最早的薪酬调查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来自美国劳工统计局。国内的薪酬调查服务起步较晚,但到目前只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现在市场薪酬信息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不过获取,比如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官方的工资指导信息,专业管理咨询公司的薪酬调研报告和行业趋势研究,以及招聘网站的薪酬信息等。其中管理咨询公司的薪酬报告,因其专业的评估工具和数据分析方法、调研服务群体的行业标杆公司的代表性,以及专业行业咨询背景优势,成为目前市场上各公司习惯性采用的形式。
很多公司每年都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参与一次或多次由专业咨询公司开展的行业薪酬福利调查,通过获取薪酬福利报告来了解市场上的最新薪酬趋势与行业公司的薪酬管理实践讯息,作为公司每个年度开展薪酬管理工作的基础,薪酬报告的具体作用可以体现在,可以帮助公司有效控制和优化薪酬成本。在确定公司薪酬水平的时候,企业会受到外部劳动力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双重压力,工资水平过低,会失去对外部人才的吸引力和对内部员工的激励作用,进而造成人才短缺而失去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整体薪酬水平过高会给公司造成过重的运营成本负担,薪酬水平过低会导致失去对市场人才的吸引,以及不利于内部员工的保留。
薪酬调查报告首先可以帮助公司了解同行业的薪酬水平,检查公司的薪酬水平在行业里是否具有竞争性;其次可以帮助公司在做新年度薪酬预算计划时,确定新的薪酬增长幅度,帮助其对人力成本进行有效预算,再次帮助公司完善薪酬结构设计,制定合理的薪酬调整和分配方案,使有限的薪酬成本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另外还可以帮助解决和改善公司的薪酬内部公平性和外部市场竞争性的问题。
薪酬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从当前市场上主要提供薪酬数据服务咨询公司的薪酬报告来看,大多采用从宏观到微观的分析形式。
在宏观信息方面:包括经济概述、行业薪酬趋势、组织效能分析、薪酬管理政策、薪酬增长率、调研群体信息等。从宏观经济到公司组织运营,结合市场动态和行业人力资源的热点话题、从各视角分析行业内的薪酬现状与趋势,以及各项经济指标对薪酬的影响。在调研群体信息中,对参与调研公司的当年营业收入、在职员工人数、企业性质进行统计,让企业更好的了解行业调研群体样本环境的构成,并以此判定公司在调研公司群体中的薪酬定位,确认调研群体的数据样本是否和公司自身具有参考性。薪酬福利调研的核心就是薪酬的对比,不同的公司数据样本环境对最终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选择正确的对比环境才会有准确的薪酬可比性。
微观数据方面:包括薪酬定位分析,薪酬回归分析、市场薪酬结构分析、职位薪酬数据分析、职位薪酬偏离度分析等,通过细分职能和职位进行市场薪酬数据参考,了解公司薪酬现状,为公司调薪提供市场依据。对于薪酬调查报告数据的应用功能,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参考。
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制定公司的薪酬策略和行业薪酬定位。
新一轮基金公司“走马换将季”来了,“闪婚”事件频发。“奔私”或转投其他公募都将只是人才流动的一种表象,能否吸引并留住人才,比拼的是平台的特色与独有的激励方式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
去年的3月份,媒体连篇累牍报道的是基金经理的“奔私”潮,而今年的3月份,“奔私者”却较为罕见。截至目前,年内离职的基金经理也有34位,不过跳槽者首选的是一些激励机制更为灵活的公司,比如基金圈“网红”杨德龙就加盟了前海开源基金公司。相比基金经理的变化,基金公司高管变更在2016年也来势凶猛。
“与往年相比,今年最大的不同是基金公司总经理与督察长这两个职位的变动频繁发生。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自2015年6月市场大幅下跌以来,中小型基金公司生存之艰难。”中信建投证券某位分析师告诉《投资者报》记者,“一般来说,像基金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这两个职务发生变动的原因,主要有业绩压力、人事调整和另谋高就三种。从当前来看,前两种的可能性大一些。”
34位基金经理离职 占比14%
俗谚有云,“金三银四”是跳槽季,公募基金经理离职也往往是在三四月份进入高发期。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以来,已出现34例基金经理离职涉及27家基金公司。
从离职基金经理绝对人数来看,富国基金与海富通基金数量最多,都达到了3人。对于旗下基金经理离职的原因,富国基金与海富通基金相关人士均表示,系公募人才正常流动,主要还是基金经理个人原因。
“公募基金圈后面还会有更大的离职潮,原因是很多公司在3月、4月发年终奖。每年发完年终奖后,都会走掉一批人。对于基金经理离职现象,如果是本来就想走的,还是早走为好。否则越拖到后面,越想再找较好的人选来补充其位置就越难。”上海一家基金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告诉《投资者报》记者。
职业病不仅“造病”时间长,而且潜伏期更长、往往在劳动者变更、离职或退休多年后才被发现。因此,一些无诚信的用人单位对事后出现的职业病以种种理由一推了之,拒绝担责。下面案例告诉劳动者,推委扯皮理由再多,法律责任必须承担责任!
一、未办工伤保险,最后单位担“优先”责任
[案例]农民工梁某于2010年4月到A煤矿从事技安、掘进工作。2012年又转到B煤矿从事井下掘进工作。B煤矿未为梁某办理工伤保险。半年后,梁某因身体不适自动离职。2013年6月11日,梁某参加职业病鉴定,被确定患二期尘肺病。梁某找到B煤矿要求按职业病标准享受相应待遇。B煤矿提出,梁某所患职业病系先前的用人单位危害造成的,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A煤矿)承担责任。
[分析]《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据此,梁某可选择B煤矿为被申请人,要求其按职业病损害之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若A煤矿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可另行主张权利,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二、离职未检查,用人单位担“举证妨碍”责任
[案例]王某系某煤业公司职工, 2004年10月退休时,该煤业公司未组织王某进行任何职业健康检查。2006年8月至2009年1月王某因慢性支气管炎急发、肺气肿多次住院。2012年3月,王某被诊断为尘肺。2013年11月,被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职业病)工伤。2014年1月,王某被鉴定为伤残四级,部分护理程度依赖。双方对王某享受工伤待遇无争议。王某要求所在煤业公司承担2004年10月(退休时)至2013年11月期间的护理依赖损失。公司认为,王某是于2013年11月确认为职业病的,之前是否患有职业病、是否需要护理依赖,没有证据证明。
[分析]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案煤业公司在王某离岗时,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导致不能确定王某患尘肺病和需要护理依赖的确切时间,也无法就其离职的职业健康状况进行举证,煤业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举证妨碍,且对于妨碍举证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三、公司清算注销,受益股东担难脱干系责任
下面是为您准备的一封来自实习生的辞职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后续精彩不断,敬请关注!
来自实习生的辞职报告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一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公司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公司业务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在贵公司实习的这一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我九月3号开学,所以打算继续回去继续我的学业,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决定辞去这份实习工作!因为我的离去的原因而影响到贵公司的发展进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在公司和项目组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我已准备好在八月三十一号辞职从公司离职,并且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贵公司的实习生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谅解,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此致 。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辞职报告又称辞职信、辞职书、辞呈等。它是员工向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的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实用文体,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企事业单位人才管理和人事工作环节中常用的一种事务性文书。下面是小编为您准备的简短的个人辞职报告,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噢!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后续精彩不断,敬请关注!
简短的个人辞职报告一:
尊敬的X经理:
您好!
感谢公司在我入职以来的培养关心和照顾,从X年X月份来到[公司]至今,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今后无论走向哪里,从事什么,这段经历都是一笔宝贵的财富,我为在彩卡的这段工作经历而自豪。
而今,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提要中国联通作为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率先开展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所采取的措施和理念对我国其他企业下一步进行内控体系的搭建和风险管控起到了很好的示范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联通;内控制度;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第404条款规定:在美上市企业必须保证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体系,同时提供管理层最近财务年度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证明及内控机制评价的报告。如此苛刻的条款几乎成了所有在美上市公司的一道“坎”,中国联通作为在美国、上海和香港同时上市的公司也不例外。为满足萨班斯法案的要求,自2005年末开始,中国联通着手进行内控建设,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及完整性更是重中之重。经过一年多的摸索、实践,中国联通结合公司特点和控制重点,逐步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并于2007年顺利通过了外部审计师对中国联通的内控审计,从2008年开始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完善内控体系,以真正实现向管理要效益的目的。中国联通通过不断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一、梳理业务流程,制定《中国联通内控制度规范》
在诸多繁杂的工作中,流程梳理无疑是第一步,联通总部将各项业务进行了认真研究和梳理,制定了《中国联通内控制度规范》,内容涵盖公司的经营管理、IT系统控制、投融资管理、财务监控、法律法规监督等,涉及资本性支出、收入、成本费用、资金及资产、财务及信息披露、其他等6个方面共351个业务流程,并用文字、流程图、风险控制文档等多种形式,将各业务和事项的风险类型、控制目标、关键控制点、控制措施、控制频率加以规定和说明,形成与经营管理制度有机结合的内部控制。各省及各地市分公司依照总部内控流程进行本地化,既要满足萨班斯法案的要求,更要达到加强管理、降本增效的要求。《中国联通内控制度规范》使企业员工了解和掌握了内部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情况,同时也促进企业各层级员工明确职责分工,正确行使职权,并加强对权责履行的监督。
二、制定《中国联通财务与信息披露关键控制》,防范与控制财务报告风险
为规范和统一各分、子公司财务及信息披露的流程,满足公司内部管理、会计核算和对外信息披露的需求,防范与控制财务报告风险,中国联通制定了《中国联通财务与信息披露关键控制》,详细列示了财务与信息披露环节必不可少的一些关键控制。对风险的控制频率分为随时、日、周、月度、季度、年度。风险的控制类型分为预防性及发现性。从凭证的录入、往来账的核对、共同费用的分摊、一次性调整和非正常会计事项的调整、业务的计算、财务相关账的控制等环节进行关键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现金流内部财务控制的目标
借鉴COSO模型的五目标模式,笔者认为现金流的内部控制目标重点应当包括三个方面:现金流管理和利用的效率、财务报告中有关现金流特别是现金流量报表的相关报告内容的可靠性以及现金流管理与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具体表现为:
(1)企业各种收入产生的现金流能够流入企业。收入是企业现金的主要来源。如果企业的收入不能及时实现现金的流入,形成应收账款,甚至形成呆坏账,那么企业收入的质量就降低了。
(2)流出企业的现金经过相应授权批准程序。企业的现金流出必须是满足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必要支出,各项流出均须经过相应授权批准程序,防止企业员工挪用或舞弊。
(3)流出企业的现金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现金支出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更不能从事非法活动。
(4)流入企业的现金确应流入企业。企业对流人的现金应当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杜绝出租出借账户等非法行为的发生。
(5)现金的使用符合确定用途。企业应当保证现金使用于经过相应程序批准的项目或用途,以保证有关项目的正常进行。
(6)企业所拥有的现金能够满足经营所需。企业应当对生产经营的现金需求进行分析,如果企业已有现金不能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就要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进行筹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