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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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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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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供水价格思考

一、当前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水利工程水价低于供水成本,水价几年、十几年一贯制,没有建立根据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及时调整的机制,供水管理单位长期亏损,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如:江西省第二大农业引水水利工程新余市袁惠渠,1958年建成至今四十多年,因资金困难,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和改造,渠道淤积渗漏,工程设施老化,带病运行。据调查,该灌区水价为供水成本的52%,连年亏损;工程完好率仅("’,建筑设备老化失修报废率达60%,渠道经常冲淤,漏冒跑率达40%。

2、水费实收困难且混乱。据统计,近几年,袁惠渠灌区水费实收率只在80%左右;灌区少数乡镇还存在加价收费、多收少付、坐支挪用的现象。

3、现行水价对消费行为缺乏约束力,用水浪费严重。目前,新余市农业水利工程灌区均采取按亩计收农业水费,水费与用水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导致农民和水管单位都没有节水积极性,普遍采用大水漫灌方式,用水损耗严重。据调查,袁惠渠灌区水的利用率仅有30%左右。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由于受旧观念的影响,相当—部分人认为水利工程是公益性事业,水费不是农业生产费用;有的认为水是大自然的恩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必节约用水;还有的认为水利工程是国家投资、农民修建的,不应提高水价或收取水费等。二是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片面理解。有些职能部门和领导把合理调整农业水价,逐步过渡到按成本收费,视为是增加农民负担,因而不敢越雷池半步、大胆改革。三是农民承受能力问题。1997年以来,因农产品收购价大幅度下跌,农业增产不增收,生产效益下降,使农民本来较低的承受能力变得更脆弱了,从而增加了农业水价改革的难度。

二、解决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问题的几点建议

1、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家计委《关于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统—思想,加强领导,增强农业水价改革的紧迫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业水价政策透明度,争取农民及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以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水价改革的认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2、明确水价改革的基本思路,建立和健全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体制。农业水价改革应“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两个根本转变的要求,建立起有利于促进水利事业发展,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水价体系和水价形成机制”的思路来进行,建立和健全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体制。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制定统一的农业水价管理政策和办法,省制定实施细则,市、县制定具体标准;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县以上国有农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农村集体水利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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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研讨

[摘要]本文从水利行业的特点分析和探讨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制定,并提出在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三个方面,根据区域实际情况,要分别考虑,制定水价。

[关键词]市场经济;水价;探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水利工程供的水也是一种资源,就是水资源。它的价格如何确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我们水利经济和经营管理工作中一直研究的问题。现根据个人在实际工作中所了解的情况,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水利行业的特点

1.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

从水利本身的实际情况看,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已被大家所共识、它不但承担着为国民经济发展防洪保安全的任务,而且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用水和电力,还有养殖、航运等,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各个部门服务的,它的建设应是超前的。

2.水利工程供水的特点

水利工程供水,是由所修建的工程设施,通过蓄、引、提将水送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花费了物化劳动和活劳动,通过交换的方式,将水卖给用水户,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商品,已逐步被大家所认识。但是它又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的交换范围受到限制,它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到处都可以交换。水利工程供的水是基本生产和生活资料,它的生产不同于一般原材料的生产,主要是由大气降水而形成的。在我国由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产水量的多少和来水时间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受天气的影响,年际间变化很大。你想多蓄水,天然不来水就蓄不到水;不想多蓄水,来水多了就要弃掉,造成水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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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分类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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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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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城市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要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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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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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价格行为,促进农村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供水供用双方合法权益,保持农村供水价格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省定价目录》,参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池州市供水公司直供区域以外的供水企业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价格是指供水企业的对外供水价格、管网配套费等。

第四条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类水价、管网配套费的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农村供水价格遵循控制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同网同价的原则,逐步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水价。

第六条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也可以实行综合性水价。

(1)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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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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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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