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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网点负责人述职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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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情报收集、分析、监管模式的调整与完善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有反洗钱制度框架下,围绕进一步提高报送大额与可疑交易数据的质量,分别从情报收集、可疑交易分析判断、情报收集监管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设想与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银行业;信息系统;数据库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0-0035-04

一、当前银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基本模式与主要问题

现阶段银行业反洗钱信息收集主要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它从定量的角度界定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为大额交易,从定性的角度列举了部分可疑交易模型,规定了数据的报告流程、方式等,其基本模式如下:

上述模式,基本实现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以下简称“FIU”)与商业银行主报告行“总对总"联网报告数据,部分大额实现了系统自动化提取数据。数据报送的及时性较以前仅通过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收集后手工导入FIU数据库有了质的飞跃。但由于反洗钱信息系统建立时间不长,部分数据资源还没有及时整合,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大额交易的错报、重报问题较难克服,许多交易要素需要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入,影响工作效率发挥,数据的可靠性与及时性受到影响,大大降低了数据利用价值。

由于各类支付工具的不同特点,将所有大额交易数据要素都通过系统进行自动化采集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部分业务的交易对手信息,尚需要通过手工补入相关要素。比如银行本票、单位或个人支票等,付款行较难及时获知收款人、收款行以及具体收付款日期等信息要素。只有当本票、支票解付提回时,并且收付款人在同一银行开户,付款行才可以通过该银行系统完整提取出收付款人双方身份信息。银行汇票也是如此,付款行如是委托其他银行开立汇票业务,也无法填写收款行和收款人账号等信息,一般此类信息是保留在行。同样,通过银联进行大额转账业务数据报送也会遇到上述相类似的问题。因此,只要是跨行支付的大额交易,在一般情况下付款行报送收款人的信息存在困难,同样要求收款行报送跨行的付款人信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要求双方行都报送收付款人双方信息,就有一家银行将重复报送同一笔交易,数据库大量的重报信息妨碍了对情报的分析与统计。由于重报的交易信息中部分要素为手工填入,两笔数据无法完全吻合,很难通过系统设计剔除重报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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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

提要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我国商业银行面对外资银行金融产品丰富、技术先进等竞争和挑战,内部控制起步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流于形式,金融风险不断涌现,因此健全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势在必行。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控制指引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从2007年4月起,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银行开放,外资银行进入国内的金融市场,抢滩市场份额。我国商业银行不仅要坚守传统的业务和市场,还要不断开拓新的业务、新的领域,更要重视金融风险的防范,提高自身免疫力,健全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刻不容缓。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已于2006年12月8日由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中行、农行、建行、工行四大国有银行也相继制定了本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健全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迫在眉睫。

内部控制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控制。内部控制目标是合理保证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商业银行实现发展战略。

一、重视商业银行内部环境的治理

内部环境是商业银行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是银行的纪律和架构,塑造文化氛围并影响员工的控制意识。良好的内部环境,有利于商业银行控制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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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简析

摘要:2006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报告中阐述了该行2005年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以此为范本,中国各个商业银行开始陆续各自的社会责任报告。根据这些社会责任报告,本文对中国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内容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逐渐走入人们的视线。2006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成为我国第一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商业银行,在该报告中,浦发银行阐述了该行2005年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自此,我国其他商业银行也陆续各自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商业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其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

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分析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它的产品是货币,因此它的社会责任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而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商业银行对股东的社会责任。股东是企业的核心,股东出资建立企业,没有股东就没有企业的存在,因此,对股东的责任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也是如此。商业银行与一般企业类似,它的最终目的是盈利,因此商业银行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在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而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很好地履行对股东的社会责任一方面可以为股东带来长久的资本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资金实力,为银行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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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业银行财务集中核算推进要点

【摘要】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国内各商业银行纷纷推行集中管理及分支机构扁平化改革。在财务领域,财务集中核算是多家商业银行开展的一项重要改革。本文就财务集中核算的作用、集中模式的选择做出论述,进而对推进要点提出意见。

【关键词】商业银行 集中核算 集中报账 推进要点

完成一级支行财务核算向二级分行集中后,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更大集中度的核算改革。笔者供职的邮储银行于2015年完成二级分行由通过财务人员人工操作财务软件报账到一级分行集中审核、集中支付并通过系统自动记账的转型升级。邮储银行对财务集中核算的定义是“指对总行各直属单位、各部门及一级分行所辖报账机构各类财务事项进行集中核算和资金集中支付,统一编制财务信息报告,实现对财务会计信息集中处理和财务风险的集中管控”,采取的集中模式是由一级支行或二级分行部门发起,二级分行对地区报账事项审核后提交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财务核算中心复审后付款,最后由系统自动完成账务处理。笔者结合本行财务集中核算开展情况,对商业银行财务集中核算的作用、模式及推进要点论述如下:

一、财务集中核算的作用

笔者总结商业银行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发挥的作用有7项:

一是对分支行财务监督前移到付款之前,提高财务行为的合规性。集中前财务核算的人员均隶属于核算单位,无法充分发挥财务监督作用。集中后,报账事项由上级行核算中心审批,为财务监督职能提供有效手段。

二是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金均由核算中心检查后通过费用专户支付,下级独立核算机构仅保留一个零星支付账户,用于支付税金、水电费等小额日常性开支,资金使用更加规范、高效。

三是统一会计核算政策,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分支机构报账事项由财务核算中心按统一政策标准审批,形成“关口”机制,财务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会计基础工作质量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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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管理

编者按:本文从商业银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商业银行实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作用;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制需注意的问题;三方面对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制进行探讨,本文对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研究有参考意义。

一、商业银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1.明确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和管理方式。商业银行对其内部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按照委派机构划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总行对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一级分行对各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二级分行对各分支机构网点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按照委派对象划分主要包括委派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会计稽查人员四种类型。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网点内部管理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直采取由二级分行向基层营业机构网点委派主管会计,作为基层营业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专司基层机构网点柜台内部管理。按照成本效益原则,推行主管会计委派的基层分支机构网点范围宜界定为同时开办对公、对私业务的基层分支机构网点。委派的主管会计人事关系隶属二级分行,工作关系受委派行和基层机构网点负责人双重领导。

2.明确主管会计任职资格条件。主管会计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任职条件是:(l)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商业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具有良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3)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五年(本科以上学历者从事银行会计专业工作满三年),本行会计工作两年以上;(4)取得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人员业务资格等级三级以上,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技术资格;(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3.明确主管会计权利。(l)赋予受派网点会计人员和会计事项管理权。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2)重大经济事项研究参与权。主管会计对所在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有参与决策权。(3)重要业务操作审核机。凡需要进行确认、计量、授权、记录和报告的业务,委派会计人员有权依据建设银行各项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对重要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4.明确主管会计职责。(l)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所在单位会计活动合法、合规,加强前台业务风险点的控制,防范化解操作风险。(2)支持、协助单位负责人合法依章地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3)对上级行职能管理和监督部门要求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汇报,并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行开展的各项检查工作。(4)负责对本人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5)完成所在单位领导和上级行委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明确主管会计考核办法。主管会计的考核包括定期考核与日常评价两部分。定期考核是指委派行以主管会计年度述职报告为依据,按年对其会计工作给予的综合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委派行通过会计检查等方法对主管会计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给予的整体评价。

6.规范主管会计委派运行程序。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应实行竞聘上岗制。运行程序如下:(1)公告。由人事和会计部门依据需要委派主管会计的数量和工作岗位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公开。(2)资格审查。人事和会计部门根据委派制主管会计任职条件和竞聘人选“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参加公开竞聘人围的人选。(3)竞聘。公开竞聘方式采取笔试、面试和现场答辩,具体事宜由人事和会计部门规竞聘入围人选和其他情况安排。(4)培训。具备任职资格的主管会计,应通过委派机构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会计事务、会计法规、会计内控等相关业务知识。(5)清查。在主管会计上岗前,应由派出机构对受派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清查,以分清责任。(6)委派。根据公开竞聘的结果,由人事部门公布委派主管会计人选,并以文件形式进行聘任,聘任期限二年(含试用期一年)。主管会计一经委派,人事关系随之调人委派行,受派分支机构网点必须无条件地移交或安排相应的工作。(7)考核。派出机构根据主管会计考核办法按年对主管会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应撤消其受派资格;考核结果合格的,可再次委派,但应遵循轮岗交叉原则,即此次受派机构不是前次受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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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统计制度

摘要:本文对中国、德国中央银行的统计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从德国中央银行统计工作的架构、法律、部门安排、数据采集、报表编制、统计技术、报表体系、数据披露、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实践进行比较,提出若干值得我国学习的做法。

关键词:中央银行;统计制度

一、德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架构

(一)政府统计部门的架构

作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德国拥有完善的宏观经济数据统计与体系。联邦统计局根据《联邦统计法》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各类宏观经济统计数据。联邦银行在统计和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的数据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二)德意志联邦银行统计所依据的法律

除了欧盟(EC)No 2533号和欧盟(EC)N0 2433号法令之外,相关的法律还有《德意志联邦银行法》、《银行法》、《联邦统计法》以及《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三)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及与其他政府统计部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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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与金融审计:基于不同审计体制的比较研究

【摘要】在审计领域,金融审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是因为金融企业本身的业务特征所决定。而由于金融企业的特殊的组织和复杂的业务以及不可避免的舞弊行为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和方法不断变化。金融审计开展的业务类型也随着国家政治制度、法律体系、审计的隶属关系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在机构设置上,有某种程度的重复设置之嫌。因此,本文将阐述美德中三国的金融机关与金融审计的各自内容并进行适当比较,以期捋清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审计 审计制度

一、立法型:美国的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

(一)金融监管

1.金融监管立法。美国联邦金融监管的立法在国会。主要法案包括相关的机构法如《联邦储备法》、《银行控股公司法》以及金融行业发展方面的法案如《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99年金融服务法》等。相关监管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上位法制定部门监管规章,这些监管规章主要收集在《美国的联邦监管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内。该法典是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颁布的有关监管规章的集大成者。另外,美国各州也有权制定各自辖区的银行监管法规和保险监管法规。这些监管法规未包含在《联邦监管法典》中。

(1)美国的银行业监管。美国设有联邦和州政府两级监管机构。联邦政府有五个主要的监管机构: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ED)、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机构监管署(OTS)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设立有银行监管机构。

货币监理署(OCC)隶属美国财政部,1863年国家货币法赋予货币监理署监管美国联邦注册银行的职能。监管职能主要包括检查;审批监管对象设立分支机构、资本等变更的申请。

联邦储备体系(FED)(下称美联储)根据国会1913年联邦储备法设立。主要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并对其成员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等进行监管,此外还承担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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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派制管理

近几年来,为规范会计管理,抑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会计委派制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人们广为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上至政府管理部门,下至企业、事业单位,都在探讨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改革。本文拟结合工作实际,对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制提出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商业银行主管会计委派制的主要内容

1.明确会计人员的委派范围和管理方式。商业银行对其内部分支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按照委派机构划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总行对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一级分行对各二级分行和直属支行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二级分行对各分支机构网点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按照委派对象划分主要包括委派主管会计行长、会计经理、主管会计、会计稽查人员四种类型。针对目前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网点内部管理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商业银行直采取由二级分行向基层营业机构网点委派主管会计,作为基层营业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专司基层机构网点柜台内部管理。按照成本效益原则,推行主管会计委派的基层分支机构网点范围宜界定为同时开办对公、对私业务的基层分支机构网点。委派的主管会计人事关系隶属二级分行,工作关系受委派行和基层机构网点负责人双重领导。

2.明确主管会计任职资格条件。主管会计必须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任职条件是:(l)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2)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商业银行会计业务知识,具有良好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3)从事银行会计工作满五年(本科以上学历者从事银行会计专业工作满三年),本行会计工作两年以上;(4)取得中国建设银行会计人员业务资格等级三级以上,具备会计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技术资格;(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3.明确主管会计权利。(l)赋予受派网点会计人员和会计事项管理权。对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总分行各项会计规章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2)重大经济事项研究参与权。主管会计对所在单位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有参与决策权。(3)重要业务操作审核机。凡需要进行确认、计量、授权、记录和报告的业务,委派会计人员有权依据建设银行各项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对重要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4.明确主管会计职责。(l)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所在单位会计活动合法、合规,加强前台业务风险点的控制,防范化解操作风险。(2)支持、协助单位负责人合法依章地经营管理工作,维护单位的经济利益,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3)对上级行职能管理和监督部门要求了解的有关情况,如实汇报,并积极协助和配合上级行开展的各项检查工作。(4)负责对本人单位会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5)完成所在单位领导和上级行委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5.明确主管会计考核办法。主管会计的考核包括定期考核与日常评价两部分。定期考核是指委派行以主管会计年度述职报告为依据,按年对其会计工作给予的综合评价日常评价是指委派行通过会计检查等方法对主管会计所在单位会计工作质量给予的整体评价。

6.规范主管会计委派运行程序。商业银行推行主管会计委派应实行竞聘上岗制。运行程序如下:(1)公告。由人事和会计部门依据需要委派主管会计的数量和工作岗位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公开。(2)资格审查。人事和会计部门根据委派制主管会计任职条件和竞聘人选“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参加公开竞聘人围的人选。(3)竞聘。公开竞聘方式采取笔试、面试和现场答辩,具体事宜由人事和会计部门规竞聘入围人选和其他情况安排。(4)培训。具备任职资格的主管会计,应通过委派机构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会计事务、会计法规、会计内控等相关业务知识。(5)清查。在主管会计上岗前,应由派出机构对受派单位的会计工作进行清查,以分清责任。(6)委派。根据公开竞聘的结果,由人事部门公布委派主管会计人选,并以文件形式进行聘任,聘任期限二年(含试用期一年)。主管会计一经委派,人事关系随之调人委派行,受派分支机构网点必须无条件地移交或安排相应的工作。(7)考核。派出机构根据主管会计考核办法按年对主管会计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及格的,应撤消其受派资格;考核结果合格的,可再次委派,但应遵循轮岗交叉原则,即此次受派机构不是前次受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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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人员招聘法律风险及防控建议

从劳动用工角度来看,人员招聘是人才引进的首个环节,涵盖了从招聘广告到与劳动者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整个过程。在商业银行人员招聘过程中,到底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商业银行该如何有效防控该环节的法律风险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商业银行人员招聘环节所面临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建议。

基本流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人员招聘环节基本上都建立了一套适合自身、行之有效的操作流程。归纳起来看,主要分为以下方面:

选择招聘企业

为更好招聘所需人才,出于专业角度考虑,商业银行逐步转向经验丰富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签订外包协议的形式,明确约定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双方权利义务、应聘者个人信息保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将招聘过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该机构来完成。目前,国内从事招聘的第三方机构主要有中华英才网、智联招聘、科锐国际、中智等。

招聘广告

在选定了招聘企业后,商业银行会通过招聘企业的网络平台或其他有影响力的渠道(包括自身门户网站)招聘广告。至于招聘广告应采用何种形式及满足哪些要求,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从现有情况来看,商业银行一般会将招聘岗位、资格要求、工作地点、福利待遇、招聘时间等要求在招聘广告中进行简要描述。

审核应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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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揭秘银保电话销售利益链真相

“银行怎么打电话卖起保险来?来电显示还是银行的客服电话?”

某银行信用卡客户李先生向时代周报记者反映,不时接到开卡银行的电话,工作人员对其信用卡和姓名说明无误后,就开始不停推销各类保险。

其实,李先生的遭遇绝非孤例,据记者统计,近两个月来,有多地银行客户发起了类似的投诉。4月份,张先生在微博上称,交行员工以核对卡号的方式骗取其信用卡卡号购买保险。这些案例涉及了多家大型银行。5月,有网友抱怨,不断接到民生信用卡中心的电话,向其推销大都会的保险,而且销售人员一直诱导他在电话里承诺购买。这些案例中涉及了交行、招行、民生等多家大型银行。

尽管上月底保监会出台了《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及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电话销售禁拨管理制度,同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生活习惯设置禁止拨打时间。但此类推销电话至今依然不绝耳际。

时代周报记者调查,银行与保险公司长期通过异常复杂的劳务派遣与利益分成体系开展了这类电话营销工作。劳务公司负责招聘与派遣电话销售员,保险公司负责员工管理,银行则提供客户资料。

这条利益链上,保险公司与银行均获利丰厚。“公司根据同业市场水平向合作银行支付手续费,其主打的保障型保险产品年均手续费率基本均超过15%。”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招商信诺” )相关负责人回复时代周报记者时称。

据悉,招商信诺是美国信诺保险公司和招商局集团的合资公司,今年3月份,招商银行收购了该公司的50%股权。

入行要苦练“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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