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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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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间的比较思考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又称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者直接作用,而使执行工作职务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目前,各国都通过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方式对受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予以补偿。因而,工伤故赔偿一般又称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2、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①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②适用法律不同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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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相关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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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员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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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防御指导方案

为做好我县工伤事故预防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平安德清”建设的总体要求,充分整合利用相关部门资源,强化协调配合,加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杜绝、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以强化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三基”(基层组织、基本制度、基本培训)工作为抓手,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联动机制,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伤事故预防,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发生,降低用人单位的安全风险,从源头上减少或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杜绝重、特大工伤事故的发生。

三、具体措施

(一)建立工伤事故预防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人力社保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委、县卫生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要议题是传达省、市政府和有关上级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分析当前工伤事故动态,研究协商应对措施,并对工伤事故多发单位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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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工伤事故法律应用

内容提要

本文从工伤认定的定义入手,结合工伤认定的法律性质来阐明什么是工伤,然后从认定程序上说明出现工伤事故后,我们该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其次,认定后我们可以得到哪些补偿,这就是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确定了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才能落实,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才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工伤事故认定程序工伤保险事故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屡现媒体,反映了工业化的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侵权索赔案件不断。一般而言,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在侵权案件中,这类案件占了绝对多数。类似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了我国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方法。1994年国家立法机关制订了《劳动法》,只是在第73条规定了工伤事故享受保险待遇的一般原则,也没有规定具体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形成了处理工伤事故纠纷时,旧的法规不能适用,新的法规没有规定的局面,实际上造成了无法可依的局面,对于保障广大职工的权利是不利的因此有必要进行详细研究,对工伤事故保险责任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作出明确的阐释,以便在实践中准确适用法律,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提高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障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制,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伤立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这使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到更完备的法制轨道中,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二.可以更好的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条例明确规定了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和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工伤的确认,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物质帮助。三.有利于及时依法处理工伤事故,可以减少有关工伤正义的扯皮现象和矛盾迟迟无法解决的问题。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和性质。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

《条例》没有给工伤事故概念进行界定,仅仅对工伤的范围作出了规定。按照《条例》的基本精神,我认为,工伤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和个人雇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以及罹患职业病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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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赔偿法学讨论

一、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与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是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伤害后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及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和劳动法律法规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显著的特点是事故后的社会保障性,但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给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显著的特点是对受害者的补偿和对加害者的惩罚。在一次工伤事故中,必然发生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不一定存在人身损害赔偿,因为还必须看导致人身损害这一行为是否违法,主观过错如何,正确区分二者的关系,在预防、减少工伤事故,正确适用法律,对保护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容易掌握工伤事故中的工伤保障待遇补偿关系,而同时出现的侵权损害赔偿却容易被忽视。如前面案例中,使人一目了然便知这是典型的职业病死亡,家属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补偿,而其中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成立就要分析塑料厂是否有违法行为,这一行为与患职业病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后面详述。

二、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1.一项民事赔偿制度,其作用均是两方面的,其一是弥补损失;其二是减少行为对人身、财物的损害。目前,对工伤事故的人身损害,已有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弥补直接损失。但这一体系的功能无法溯及到减少工伤事故对人身的损害。根据马克思的资本理论,用人单位为了追逐高额利润,往往忽视工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使用廉价有害的材料、或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对机器设备不作必要维修等,想尽办法降低生产成本。一旦出现事故,社会保险补偿往往成了用人单位掩人耳目,减少费用支付的挡箭牌,里面隐藏的违法侵权行为容易被忽视,因此,本着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在工伤事故中贯彻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法学理念,对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对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责任虽然根据《劳动法》和安全生产的法规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制裁,甚至可以根据《刑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员进行刑事制裁,恰恰缺少对其进行民事、经济制裁的法律,然而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的违法目的往往是高额利润的经济目的。对主观目的为经济目的而为因经济制裁手段不会起太大作用,由此可知,在工伤事故中,正确贯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让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对其进行必要的民事制裁是对行政制裁、刑事制裁的重要补充,充分发挥民事制裁的补偿和惩罚性,对增强用人单位的安全意识有重要作用。

3.人身损害赔偿依据侵权的民事责任,有其自身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其构成要件,受害人就可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要求加害人给予赔偿,作为工伤事故这种特殊情况下的人身损害,同样不能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排除人身损害赔偿,更不能因为社会工伤保险补偿,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对此,在工伤事故中的人身损害同样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处理。

三、在工伤事故中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和立法实践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成文法来规范。只是侵犯人身权行为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能依据概念式的规定来概括,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因为过失行为致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上采用列举式: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纵观各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立法,都没有明确将人身损害赔偿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的损害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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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工伤”

摘要:科技的进步给人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同时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发,而随着我国法律的进步,交通事故引发的法律关系也越发复杂,本文将通过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为例来分析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各种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竞合应如何抉择的各种问题。

关键词:工伤 侵权责任 竞合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按此法条工伤赔偿则会与侵权赔偿竞合,此时应如何处理?

由于契约自由,最初工伤风险由劳动者承担;随着工伤风险的增加,各国相继引入了风险津贴机制,但不能对劳动者的损害进行全面补偿,因此雇主责任制取代了其地位;由于雇主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导致许多劳动者求偿无门;因此,无过错原则进入人们的视野,但工伤赔偿诉讼程序繁杂,对劳动者和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最终,工伤保险制度产生。即用人单位替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由专门的工伤保险机构管理,当劳动者遭受工伤损害后,向工伤保险机构提起赔偿即可。

因此工伤赔偿从单纯的私法跨越到了社会法。即工伤赔偿已不再局限于用人单位,而是扩充到了社会领域。由于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属于弱势群体,工伤赔偿保护劳动者利益则是必然!因此工伤赔偿的发展是进步的过程。但工伤赔偿从用人单位变为社会保险是否适当?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可见工伤保险赔偿实际还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只是由原来的一次性支付变为分期支付,并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保管。这种支付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避免了中小型企业因工伤赔偿陷入财务困境。而且该款由专门机构保管确保了劳动者最终的权益。因此我认为工伤保险制度是通过社会监督的方式使用人单位与社会大众保证劳动者的权益,是对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分担。展现了现代社会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是侵权责任。用人单位呢?有学者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因此双方之间也是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违约责任。但也有持反对观点的:劳动合同仅仅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适当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属于限制性规定,不能通过劳动合同予以排除。在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所侵犯的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权,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不是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因此,用人单位是侵权责任。

我认为工伤赔偿是以建立劳动法律关系为前提的,当发生工伤损害时,用人单位只是违反了宪法赋予的义务,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因此工伤赔偿只具有违约责任的特性但并不是违约责任。但也不能认定为侵权责任,首先: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原则,而侵权赔偿则不尽然;其次:工伤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体现的是国家对工伤赔偿的分担思想,而侵权赔偿是平等主体间债的关系,表现了国家对侵权赔偿的归责思想;最重要的是虽然工伤侵害的权利客体是劳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其本质仍然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工伤赔偿责任也不完全是侵权责任。综上所述,我认为工伤赔偿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身体、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说明,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采用二者择其一的原则。基于此,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是否也应择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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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伤事故统计介绍

在国际劳工组织年度统计公报和有关统计资料中,我国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除职工死亡总数外,其他数据几乎是空白。这是什么原因呢?

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事故和职业病的记录与通报实用规程》(简称《规程》)申明,各成员国遵循《规程》的实用程度,可依据本国经济状况和技术水平而定,尤其是计划使用《规程》的国家,应考虑本国具体条件。发展中国家及有关国家,在拟建立或修改有关职业伤害事故、职业病、通勤事故及危险情况事件的记录和通报系统时,须考虑自身实际,如条件不具备,可不按《规程》办;如按《规程》办,就要严格遵循其基本要求。我国属于未遵循《规程》的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中,除职工死亡总数外,其他数据均不被《规程》承认。

《规程》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险的统计,从记录、统计、公布3方面,提出以下要求。

对记录的要求

记录、保存和使用职业伤害信息的要求,包括伤害人员的主要特征,如:身份、性别、年龄等;企业的主要特征,如:工业分类等。伤害情况记录越详细越好。

对统计的要求

伤害的总人数。指死亡人数、职业病人数、3日及以上工作日损失的人数,以及时间无损失、工作无缺席的伤害人数的总和,其中死亡人数包括事故发生后1年内死亡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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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摘 要: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工程伤害事故,本文分析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危害,特别是分析了与强度、刚度、稳定性失效有关的工程事故。使工科学生提前了解未来的工作安全环境和要求,全面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帮助学生在以后的工程设计和实施中,迅速适应生产的安全要求,确保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全面提高工程效果和生产效益。

关键词:工程事故;事故原因;事故类型

DOI:10.16640/ki.37-1222/t.2016.21.110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我国各地的工程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建筑规模也在逐年扩大,民用,工业,交通,城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遍布城乡。多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一直致力于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并且在这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各类的安全事故仍然在不断地发生,社会物质财富仍然在遭受着极大损失。

工科大学生毕业之后是直接服务于生产建设的,直接为各种工程服务的,无论作为工程技术人员,还是作为管理者,都将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和管理者,他们的素养对于安全生产至关重要。目前,工科大学生的在校教育偏重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的培养,很少涉及工程安全教育方面。本文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工程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危害,特别是调查并分析与强度、刚度、稳定性失效有关的工程事故。使工科学生提前了解未来的工作安全环境和要求,全面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帮助学生在以后的工程设计和实施中,迅速适应生产的安全要求,确保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全面提高工程效果和生产效益。

1 资料和方法

1.1 资料来源与方法

本研究资料来源于近些年来各地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新闻报道、有关工程事故调查文章以及实地考察得出的资料,以此来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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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工伤事故后的博弈

职场坚守

人均1亩多的薄田,解决不了生计问题,和大部分农村孩子一样,昭通市巧家县的熊万英小学还没念完就辍学在家。2003年,16岁的他离开了家独自到外闯荡,希望能靠自己的勤劳赢得一片美好的未来。

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熊万英在多次找工作中都碰了鼻,听到安宁市永昌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在招机械维修学徒工,他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应聘,没想到竟然通过了面试。

农村人吃苦耐劳的精神,让他倍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尽管在第一个月的时候才领到400元的工资,但他依然觉得很兴奋,这毕竟是他自己挣来的第一份工资。

在公司干满3个月的时候,公司组织了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能转正,工资也能多拿到几百元,对于肯吃苦又上进的他,实际操作显然没有问题。然而,理论考试的时候,对于文化基础不好的他,这就成了一个大难题。

第一次考试理论成绩不合格,第二次仍不合格,但他都坚持了下来,最终通过考试,成为了永昌公司的一名员工。

在永昌公司长达6年的工作中,工资也从最初的400元升到2000多元,安宁、版纳哪里需要他就往哪儿赶,虽然工作的地点不停变更,对于他来说,能有份工作干着就是最幸福的事情。

时间在简单而繁忙的工作中慢慢流逝,熊万英的日子也趋于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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