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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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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县工伤保险的管理

摘要:近年来,工伤事故频繁发生,而工伤保险制度能够帮助参保职工及时支付医疗费用,并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稳定,因此,建设和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势在必行。文章阐述了工伤保险运行状况,更好地保障了参保职工生活质量,促进了社会和谐。

关键词:工伤;保险制度;政策管理;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R197.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1

曲阳地处太行山东麓,华北平原西部,全县辖28个乡镇360个行政村,总面积1072平方公里,总人口54万,素有“雕刻之乡”之美誉。曲阳是一个半山区,矿山资源丰富,以大理石、煤炭、石灰石等开采业为主。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制定政策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积极推进我县矿山、煤炭、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对保障农民工工伤医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政府满意、参保企业满意的效果。截止目前,全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7054人,其中,农民工1754人,征缴工伤保险基金72.6万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41.7万元,基金结余4.5万元。

一、完善高风险企业参保政策,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目的就是使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事故发生风险很高,从业的人员主要是农民工,经济基础差,是最需要工伤保险的人群。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境内矿山、煤炭、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我县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1.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体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事项。

2.依据《保定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的2%,,初次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以后每两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费率浮动。对用人单位因工死亡1人或重伤超过3人或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额超过缴费额300%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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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论文:工伤保险管理优化路径探讨

本文作者:折健 单位:乌鲁木齐市人事局行政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办公室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从工伤保险各环节功能实现的角度来说,在现行工伤保险体制框架下,管理权限的过度分散,导致事业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效率的低下。在工伤保险事故预防方面,则不利于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事故和工伤预防工作协调开展。另外,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管理部门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不协调还表现在管理职能交叉上。

为促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针对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从合理设置缴费费率、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和整顿工伤保险管理三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大力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截至2011年,乌鲁木齐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率达到了99.5%,新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订率达到了100%,从而解决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法律适用问题。实际上,事业单位是中国特定发展历程的产物。但是编制不是身份,而是财政保障某一个事业单位的依据。编制不属于任何一个人所有,实行定编不定人,所有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产生人事关系。这样不但维护了事业单位内部不同身份工作人员之间的公平,还可以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名正言顺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在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中,应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主体设置不同制度,科学制订衔接方法。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对之前的老工伤人员仍采用过去的工伤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日起,新工伤人员将采用新的工伤管理制度。二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买断”伤残抚恤金。三是将现行事业单位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统一规划、重新认定。事业单位在制订工伤保险制度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三)改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完善的工伤保险管理体制,有助于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化运行。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管理体制不协调,整顿工伤保险管理势在必行。为改善工伤保险管理中管理权限过度分散和管理职能交叉的现状,建议将工伤保险各项事务的决策权交付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工会以及司法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则承担制度具体实施的职责,以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

总之,我国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当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滞后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进程。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管理应推行现行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缴费费率、科学制订衔接方法和整顿工伤保险管理。只有积极探索解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的对策,才能不断完善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体制,进而促进我国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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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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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工伤保险档案管理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伤保险制度作为我国民生工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理当受到关注。在对现状的反思后,发现我国工伤保险档案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档案信息化进程需要得到推进。

【关键词】工伤保险;档案;信息化

1、工伤保险的特点

1.1、具有强制性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为确保劳动者享有这一权利,国家通过建立法规强制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由于工伤属于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知和难以逆转的特点,对个人以及其家庭往往造成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因而必须强制参保。

1.2、具有互济性

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必须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通过统筹基金的办法,使得工伤保险的劳动风险得到分散,解决企业和地区之间承受的不同压力"这样操作,体现了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保护机制,在较大范围内分散风险。

1.3、具有福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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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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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筹划管理规则

第一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全市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基金财务管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施行;负责工伤认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确认工作。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并负责制作、送达工伤认定法律文书。

第五条各县人事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要及时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材料完整、事实清楚、不需要调查核实的工伤认定申请。

第六条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负责答复和答辩。

第七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第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具体承担以下鉴定确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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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管理

「内容摘要:通常,人们在遇到死亡事故处理中都有一个习惯作法,即寻找较高的抚恤或赔偿标准的政策文件或法律依据。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最高人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在一次死亡赔偿金中规定的赔偿幅度不同,这就引起了人们对此不解,导致了在善后处理中适用依据的分歧与纷争。本文试从法律规定、死亡事件性质、死亡赔偿金的法律特征、两个依据的适用区别等方面进行分析与阐述。

「问题提出

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通过并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条例》第37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8日公布了。法释[200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04年5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在一般情形下,《条例》规定的最高线60个月,即五年的实际计算金额,只有《解释》规定幅度的四分之一,远远低于《解释》规定的20年的实际计算金额。这就带来了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赔偿支付方希望按60个月支付,而要求赔偿方(死者亲属)往往要求按《解释》规定的20年赔偿支付。这表现这两个赔偿标准的冲突,实质上是对于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1、支付名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支付幅度:48个月至60个月;3、计算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死者所在地区劳动社保机构适用(所在行政区域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工伤认定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条例》第20条第1款)。5、支付人: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社保机构支付,未参加社保的职工,由该职工所在企业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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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发展工伤保险管理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切实加强工伤保险工作,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4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意见》(温政办〔20*〕14号)精神,现就我县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我县自*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面逐步扩大,参保人数已近5万人,但目前仍有相当部分集中在劳动条件相对较差、工伤事故多发行业的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由此引发的未参保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的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问题之一。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措施,也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作摆上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大力度抓好落实,全面推进我县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二、明确任务,拓宽工伤保险范围和对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至20*年末我县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数要达到17万人。为此,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拓宽工伤保险范围和对象。我县辖区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本实现全县工伤保险全覆盖。

三、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

当前及今后一阶段,我县工伤保险任务艰巨、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开拓创新,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全面推进。

(一)加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考核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和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现将有关责任乡镇近两年的扩面任务分解下达(详见附件),该任务数纳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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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的工伤保险管理管窥

1.铁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铁路工伤保险管理的衔接不完善

铁路工伤保险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工伤保险管理问题还包括制度衔接不完善的问题,对于铁路建设单位享受原工伤保障待遇的工作人员没有进行说明,其工伤待遇又应当如何发放也没有进行阐述。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在铁路工伤保险管理中的衔接工作做的很好,工伤补偿、职业康复以及工伤预防联系非常紧密,并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专款用于职业康复和工伤预防。我国这种衔接不好的状况会导致一些问题,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就积极要求补偿工伤待遇的给付,会造成了工伤保险基金开支的渠道混乱。由于缺乏统一的纲领性法规,各自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千差万别,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刚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1.2铁路工伤保险管理的体制不协调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一系列管理职能的分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单一部门权力的过度膨胀,但从工伤保险各环节功能实现的角度来说,反而不利于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事故权益职能的实现。政府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转型过程中的逆向选择问题,管理部门的利益驱使着管理者对企业的参保存在逆向选择,往往从实现政绩目标的角度来选择参保企业。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管理权限的过度分散,导致事业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效率的低下。由于我国工伤保险的管理部门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导致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2.完善铁路工伤保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2.1改善铁路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我国铁路工伤保险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要改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伤保险管理体制,这有助于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化运行。目前铁路工伤保险管理体制还不协调,建议将工伤保险各项事务的决策权交付于不同部门负责监督,以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体制的运行效率,对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保障职工利益发挥作用。在提倡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下,应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铁路建设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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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职工保险管理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7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时间要求

按照《省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安排,年4月底前,要将全市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在各市、州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彻底解决我市“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

二、人员范围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范围为国有、集体和其他企业全部工伤人员(含工伤职工、工伤退休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重点是国有、集体企业有伤残等级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按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保险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

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对解决老工伤问题工作任务重、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为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作的落实,争取中央和省财政的支持,结合省上要求和我市实际,我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多种渠道,区别尚未参保企业、已参保企业、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等不同情况,进行落实和筹措。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区县,要直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少、资金困难较大的区县,可以在分析测算的基础上,协商用人单位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的方法加以解决;对通过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后仍然难以满足老工伤人员待遇资金需求的,市上将利用工伤保险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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