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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BL教学法与公共政策学教学的契合
近年来,许多学者都探讨了公共政策学的教学方法改革,但研究较为笼统,对公共政策学教学的特点缺乏针对性,忽视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实际效果也不如人意。下面探讨PBL教学法与公共政策学教学特点的契合。
(一)PBL教学法的内涵
PBL(Problem-BasedLearning)教学法是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1969年由美国神经病学教授霍华德•白瑞斯在加拿大多伦多的麦克马斯大学首创。它是一种让学生通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来理解并掌握知识的新型教学法。PBL教学法提倡让学生通过自学、讨论、研究和合作解决问题,着重培养学生的自我学习能力,提升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授课过程中的作用是及时提供知识上的帮助和研究方法的指导。
(二)PBL教学法与公共政策学教学的契合
由于PBL教学法比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法等更能适应公共政策学的教学需要,因此与公共政策学的学科特点有很多契合之处。
1.有利于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
在公共政策学教学中,学生对政策问题的认识往往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原因在于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不够,而公共政策问题的交叉性和综合性则要求学生必须在课后主动学习相关背景知识,这在课堂有限的课时内是无法完成的。PBL教学法突出以学生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学生围绕问题查资料、开展小组讨论等学习活动,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寻找问题答案,使课上与课下有机结合,从而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一、公共政策学教学本土化的必要性
公共政策学产生于美国,因此其理论体系都贯穿着西方国家的问题,并体现在主流的公共政策学教科书中。例如,戴伊的《理解公共政策》的宗旨是“政策分析与探求美国问题的方案”,并用理性主义决策理论、团体决策理论、渐进主义决策理论等理论分析了美国的刑事司法、健康福利、教育、经济等领域的政策。反观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教学,尽管也有形式上的“中国公共政策学”的教学体系,但本土化的程度很低,表现为教学内容安排的仿西方化以及教学方法上的“灌输式”讲解和“牵强式”举例。教学内容安排的仿西方化通过国内出版的公共政策学教科书直接体现出来。截至2011年,国内学者出版的公共政策学教材达到106部[3]。尽管数量不少,但其内容构成基本都是西方的公共政策学知识体系框架,有的甚至是西方教材的“翻版”。国内教材的核心内容是“政策系统”、“政策过程”、“政策分析”三个板块。如果将这些教材与国外的经典教材对照,就会发现每个部分都有明显的西方“蓝本”:政策系统的“蓝本”是查尔斯•E•林德布洛姆的《政策制定过程》和迈克尔•好利特、M•拉米什的《公共政策研究:政策循环与政策子系统》,政策过程的“蓝本”是安德森的《公共政策制定》,政策分析的“蓝本”是威廉•邓恩的《公共政策分析导论》以及卡尔•帕顿和大卫•沙维奇的《政策分析和规划的初步方法》。教材的编著者抽取这些内容中的理论部分,隐去西方的背景和案例,用中国式的思维和语言重新编排起来,就成为公共政策学教材的主体框架。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国内公共政策学的教材都没有跳出上述西方教材“蓝本”的三大板块,再加上一个必要的“公共政策学学科发展”导论,就成为标准的国内公共政策学教材“四部曲”。
以政策过程理论为例,国内公共政策学教材对政策过程的讲述完全以安德森在《公共政策制定》中所作的政策问题、政策议程、政策方案形成、政策决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和政策变迁的逻辑划分为“蓝本”,基本是一个逻辑环节一章的内容篇幅,不同的只是对这些逻辑环节的具体划分和取舍有所差异。这些对公共政策过程逻辑环节的讲述往往占据一本教材的很大比例,有的甚至占到所有章节的80%以上。按照这种框架给学生讲述公共政策过程,学生的常见反映是“过于理想化”,与政策运行的现实过程不符。实际上,西方学者后来将这种方法称为“阶段启发法”,也称为“教科书法”。从这个称呼中就可以看出他们对这种理论的批评态度。这种逻辑划分不仅与政策过程的复杂现实不相符,也无法解释阶段与阶段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西方公共政策学者全面改革公共政策学教材的内容体例安排,例如戴伊的《理解公共政策》就完全抛弃了“阶段启发法”的内容体例,而是按照不同领域政策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然而,国内的教材在讲述公共政策过程的时候,依旧在西方早期的“阶段启发法”后面亦步亦趋。中国公共政策学教学的本土化严重不足还表现为教学方法上的缺陷。一方面,大部分任课教师采用的主要教学方式是“灌输式”讲解,即使不是“照本宣科”,也只是在西方的理论内容上随机添加一些自己的个人观点甚至是经验感悟来作为补充。另一方面,为了弥补“灌输式”讲解西方理论的教学缺陷,近年来很多任课教师尝试学习和引进案例教学,但这些所谓的案例大部分更多地只是“牵强式”的举例说明,还远未达到案例教学的规范。
二、公共政策学教学本土化的途径
从社会科学知识“地方性”(Parochial)的基本属性来看,公共政策学教学本土化的根本途径是公共政策学理论研究的本土化。因为只有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研究本土化了,才能提供本土化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尽管当前我国公共政策学的基本理论体系依然是西方的,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程度本土化的研究成果,然而这些成果并没有很好地反映在公共政策学的教科书和课堂教学中。因此,公共政策学教学的本土化有两个途经:首先是鉴于绝大部分理论知识没有本土化,要求任课教师必须辨识并讲述其在中国的适用性,称之为“西方理论——适用辨明”式教学;其次,紧密追踪公共政策学理论研究的动态进展,及时将那些某种程度能够修正西方理论甚至尝试提出本土理论的成果设计在教学内容中,称之为“西方理论——本土修正”式教学和“本土实践——本土理论”式教学。下面以政策过程理论为例,对这三种本土化教学策略进行分析。
(一)“西方理论——适用辨明”式教学在我国公共政策学发展过程中引介西方的理论是无可厚非的,问题是无论是公共政策学的教科书,还是课堂教学,都习惯于机械地讲述西方理论内容,而对理论产的背景脉络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不作任何介绍和分析,其结果是教师对理论的讲述和学生对理论的学习只能“生吞活剥”。对西方理论的教学,在讲述内容之前,应该着重介绍其产生的背景和条件,在讲述完内容之后则引导学生思考其在中国的适用性。例如政策过程理论中的政策网络理论。政策网络理论的基本内容是,政策活动中的行动者及其互动关系构成政策网络,而政策网络的结构和网络中行动者的策略影响政策产出。但是教科书中对这个理论的讲述都是介绍政策网络的概念、类型及其对政策产出的影响。于是学生在学习之后就开始在课程作业中大量直接套用,但在很多情况下错误地使用了。典型的代表就是将我国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也直接理解为政策网络。虽然西方理论中对政策网络的分类包括“府际网络”,但在我国并非凡是政府之间的关系都能形成政策网络。在这里,必须要向学生讲述西方政策网络理论的背景和来源。政策网络理论产生于西方国家的分权体制,即政府结构内部在横向和纵向上的分权和制衡。即使是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也是分权的,例如在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是分权的,而州以下的地方政府是自治的,在联邦宪法和州宪法规定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与无权直接干涉地方政府的事务。因此在分权体制的西方国家是存在纵向上政策主张完全相反的“府际网络”。但是我国的政府架构是权力集中体制,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威和行政权力,上下级政府之间无法各自成为独立的博弈主体。即使存在下级政府消极抵制或拖延执行上级政府政策的现象,但难以出现下级政府或政府部门联合形成政策网络提出与上级政府相反政策主张的情况,也就不会出现相互公开对抗的政策网络。因而,必须要注意到中国政府体制的等级制约和权力集中的特点,由于政府间关系在政治、法律和文化方面与西方国家完全不同,必须要辨识垂直的“府际网络”的适用性。如果这样给学生讲述政策网络理论在中国政治体制下哪些情况下适用,哪些情况下不宜适用或根本不适用,不仅可以使学生在比较中更好地理解什么是政策网络及其功能,也可以提高学生实际分析问题的能力。
(二)“西方理论——本土修正”式教学在辨识和讲述西方公共政策学理论在中国的适用性的基础上,任课教师或者自己发现,或者通过其他人的研究发现本土的政策“案例”与已有理论不符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仅仅停留在讲述适用性的层面上,而是要将这些发现及时吸纳进教学内容,展示本土“案例”对西方理论的修正和扩充作用,逐渐引导学生思考本土“修正版”的西方理论。例如政策过程理论中的“多源流”理论。“多源流”理论由美国公共政策学家金登提出,其基本内容是:政策议程的开启和政策变迁取决于政治系统中的问题流、政策流和政治流,当三种源流符合特定的条件并交汇时就会开启“政策之窗”,议题就会提上政策议程从而政策就会发生变迁。其中,政策流中的政策建议需要具备“技术上可行”和“价值(政治)上可接受”两个基本条件。“技术上可行”是指政策方案在法律、行政、财政和具体操作上可实施;“价值(政治)上可可接受”是指政策方案符合既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文化。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政策流”才能与其它源流交汇并促进“政策之窗”的开启。但中国本土的案例反驳了“政策流”的标准要求,证明在中国政治体制下即使“技术不可行”也可以开启“政策之窗”。典型的案例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中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4]。法学学者提出十分激进的“宪法审查”政策方案当时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如果按照金登的“多源流”理论,“政策流”中的政策方案“技术不可行”就不符合“政策之窗”开启的基本条件。然而,2003年6月,国务院很快就以《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取代了实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不仅开启了“政策之窗”,而且实现政策的重大变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多源流”理论源于美国的分权制衡和“否决”体制,政策要出台必须要闯过重重“否决点”,这就要求任何政策方案必须在各种“技术”细节上具有高度的实施可行性,才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成为正式政策或改革政策。但是我国是党领导下的权力集中体制,越是重大问题和“棘手”的问题,越可能从常规程处理序“转移”到高层或顶层决策机构中去“特殊”处理,也就越有可能实现重大变迁。“孙志刚”事件中法学学者提出的“宪法审查”的“技术不可行”的政策方案就是一个重大而又“棘手”的问题,因而问题迅速进入了党和国家的最高决策层。很快,国务院就“自行”宣布废止“收容遣送”制度,并出台“救助”制度。这说明在我国政治体制下,如果是“价值(政治)上可接受”但“技术上不可行”的政策方案,反而可能会开启“政策之窗”。对于这种方式的教学,首先要向学生客观地讲述“多源流”理论的背景和基本内容,然后让学生思考并举例说明在中国是否适用,接着详细地向学生讲述“孙志刚”事件和“收容遣送”制度废除的来龙去脉,引导学生对照“多源流”理论思考这个案例中的差异及其原因,最后进行总结和点评。这种教学不仅不至于让学生将“多源流”理论生搬硬套在中国的政策实践上,而且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
(三)“本土实践——本土理论”式教学近年来,还有一些研究尝试完全基于中国本土的政策实践和政策案例提出本土化的政策理论。任课教师要充分吸收这些成果,将其设计成“本土实践——本土理论”式教学。典型的代表是陈玲提出的“制度——精英”双层决策模型和王绍光提出的“共识型”决策模型,这两个政策决策模型都是基于本土的重大政策案例而提出的。陈玲基于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政策变迁与重大决策过程的分析,提出我国公共政策决策是在“制度”和“精英”两个渠道交互影响下达成“共识”的过程。正式制度层面上形成“政策舞台”,政策问题自下而上按既定程序进入决策层;同时由“人际关系”构成的非正式制度则形成“协商网络”,政策问题自上而下在各类精英之间寻求“共识”;“政策舞台”和“协商网络”两个渠道相互作用,达成并扩散“共识”,就可以完成公共政策的制定。同样,王绍光和樊鹏基于我国“新医改”政策决策过程的分析提出中国式“共识型”决策模式,这种决策模式由“开门”型参与结构和“磨合”型互动机制两个维度构成,多元主体参与和多渠道协商沟通形成中国公共政策决策的基本过程。这两个理论不仅是本土的,而且所依据的事实是学生有所了解的。在讲述的时候可以完全抛弃教材上充斥的西方政策过程理论,首先细致地向学生介绍案例,之后让学生讨论并从中自己概括案例中所蕴含的政策制定方式,然后再完整讲述研究者提出的理论本身,加深学生对中国政策制定过程特征的理解。最后,还可以鼓励和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人际关系”、“协商政治”等标志性的本土元素是如何体现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问题,激发学生以此去观察和分析其它的政策制定事件。除此之外,还有关于中国“政策试验”的研究,其独特的政策过程直接挑战了“阶段启发法”,这也是政策过程理论教学本土化的可用内容。
《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2日颁布实施,四个月后的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暂停执行该政策,一年后的2002年6月23日国务院决定,停止在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这一政策被正式终结,创造了共和国公共政策由实施到终结的最短时间纪录。这一政策实施的后果也远远超出了当初管理层的预期,那么,它究竟出了什么新问题,新问题的症结又何在?笔者从公共政策学的角度重新考察这一典型案例后认为,正是由于“国有股减持”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政策主体的不完全、政策新问题的模糊和政策客体利益的被公然侵犯以及政策环境的不成熟等促使该项公共政策迅速走向终结。一、“国有股减持”的公共政策实质《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共包括16条。诚如这一政策的标题所言,“国有股减持”的政策目的是为“筹集社会保障资金”而来,更进一步是为“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和“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从这种表述中可以看出管理层赋予“国有股减持”的重要的经济社会功能,而且,这一功能的发挥具有覆盖全社会的性质,显而易见,这是一项重大的公共政策。同时,这一政策也具备了公共政策通常所具有的典型特征,即公共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办法》一文是由财政部拟订并经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因而是合法的政府决定,体现了政府调节经济社会的意志。《办法》又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因而具有权威性。从这一政策功能的对象分析,“国有股减持”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对证券市场的所有参和者都将产生影响,具有广泛的公共性特征。比如《办法》中的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减持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是指向社会公众及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共投资者转让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下同)国有股的行为。”[1]再比如《办法》中的第5条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1]所引用条文中的“社会公众”、“公共投资者”、“公开募股”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字眼标识出这一政策的公共性含义。二、“国有股减持”的公共政策系统分析依据公共政策学的理论框架,公共政策系统主要由系统的主体、系统的客体和系统环境三者所构成。系统的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参和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监督、调整和终结的个人、团体或机构等;系统的客体是指公共政策的功能对象,主要包括需要解决的社会新问题和公共政策影响到的社会成员,在社会成员当中,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机构、团体等法人;而系统环境指的是影响公共政策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一切外部条件的总和,包括自然环境、经济社会环境、政治文化环境、现实中的各种制度布置以及国际环境等。(一)政策主体分析我国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1]的原则。因此,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国务院是唯一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人。该《办法》所指“国有股减持”事实上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让渡行为,国务院作为这一公共政策的行为主体是不言而喻的,而且这一《办法》的制定、实施等过程都是经由国务院这一最高行政当局确认的,这就更凸显了国务院的政策主体性质。但是,新问题的复杂性在于,除了少数特大型的中心直属企业外,国有资产通常都是由国务院授权分级实施管理的。财政部(含国资委)集中了全国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能,通常所谓的部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也都是从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意义上来界说的。因此,在中国,各相关部委、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或多或少拥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能,而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则由经过授权的企业具体运作。这样,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是由一系列长长的委托—链条所构成。因此,除国务院以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身份自然成为这一公共政策的行为主体外,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以及拥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者也理应成为这一公共政策的行为主体。然而,该《办法》基本上是由财政部一家行为主体起草并报国务院批准的,它主要体现的是国有资产管理者之一的财政部的利益,而其他行为主体由于不能参和到《办法》的起草工作,其利益诉求在《办法》里难以得到合理表达。因此,本来应该经由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产生的《办法》却仅仅代表了某一部门的一孔之见,该《办法》的实施效果也就可想而知。一句话,政策主体的缺失是这一政策短命的根本原因。(二)政策客体分析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出台都是为解决社会上的某一公共新问题而来,就“国有股减持”这一政策而言,新问题似乎是明确的和清楚的,即“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和“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对于前者,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变卖国有资产来弥补社保资金的缺口,开拓新的筹资渠道,似乎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想选择,但是,新问题的关键在于,证券市场的参和者是一个特定的群体,《办法》中的欲取之“民”和社保资金的受益者即欲用之于“民”是两个不同的群体,这种大规模的“转移支付”理所当然引起数千万投资者的惊惶失措。对于后者,投资者参和证券市场不但付出了高昂的交易成本(中国是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中国证券市场在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少得可怜(事实上的负回报)。据统计,截至2003年底,国家从证券市场收取的印花税高达2100亿元,而上市公司对广大投资者的分红仅仅是600亿元(未扣除20的红利税)[2]。这已经是最大限度“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而社保资金的缺口也开始打起股民的注重,还美其名曰“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投资者怎能不“用脚投票”呢?因此,这一公共政策所界定的新问题不仅具有相当大的模糊性,而且带有某种程度的欺骗性。一句话,这一公共政策是“和民争利”的政策。就这一政策所功能的社会成员来说,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证券市场上的各类投资者,如散户、券商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另一类是含有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从理论上分析,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们同上市公司的利益相一致,但由于国有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而证券市场上经常发生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主要是国有控股股东的“一股独大”地位造成的。因此,通过减持国有股,使股权进一步分散化,将逐步削弱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优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长远看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市场的运行和此恰恰相反,这不难理解。对上市公司来说,国有股权的出让是在不危机其控股地位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减持国有股所得收入充作社保资金,上市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者不能从减持中得到任何收益,因此,它没有积极性去推动这一政策的实施。从黔轮胎和中国嘉陵国有股减持试点的不了了之即可看出这一点。而对广大投资者而言,他们首先选择“减持”手中的股票同样是理性的,因为无论是否“采取市场定价方式”减持国有股,面对占市场总股本三分之二以上的非流通股即将进入市场流通,在没有新的大规模的资金介入的前提下,原有市场的供求均衡由于供方的增加而被打破,整个市场价值中枢的下移是必然的,而让投资者以现有流通股价的所谓“市价”为那些非流通股买单更近乎巧取豪夺,市场的疯狂下跌也就在所难免。(三)政策环境分析从管理层选择《办法》出台的背景分析,看得出是煞费苦心的。2001年6月,我国股市正处于1999年“5•19”行情以来的高位。从财政部的角度考虑,在这个时候实施“国有股减持”的政策,国有资产肯定能卖个好价钱,既能多筹集些社保资金,又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使国家利益最大化。但是,这仅仅是财政部的一相情愿,证券市场以加速下跌往返应这种“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并最终使该政策迅速流产。这充分表明,当时的政策环境并不成熟。其原因在于:其一,是由我国证券市场所固有的深刻矛盾决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之初的错误定位,即服务于国企改革而不是通过证券市场发现价格,实现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因此,在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上,不是按照国际惯例而是极富中国特色:即股东身份化,同股不同权。同一公司不仅有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还有H股、B股等,而且国有股和法人股不答应上市流通。因此,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并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可以这样认为,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价格被完全扭曲的市场。因此,所谓的按“市场定价方式”减持国有股从理论上就是不成立的。这样一来,新问题就不在于是否应该减持国有股以及何时减持国有股,而在于扎扎实实进行我国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构造。比如,确立某一个时间点,在此之后,所有新的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实行全流通(目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中所谓的“新老划断”即是此意),而不是让“非流通”新问题越积累越多从而成为尾大不掉之势,更不应该急于将国有资产变现来强制使其实现“价值回归”,因为这是对二级市场的参和者极不负责的做法。其二,是由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本质决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初始的错误定位,在这样一个价格被总体扭曲的市场上进行股票的买卖活动,根本上就是一种投机行为,吴敬琏先生2001年初有关股票市场是一个“大赌场”的论断言之凿凿。因此,在投机之风最为盛行(网络泡沫,“庄家”充斥)的2001年6月,管理层不是去加强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抑制疯狂的投机行为,而是趁机抛出“国有股减持”这一重大公共政策,意图高位变现国有资产“和民争利”,就带有明显的国家机会主义性质,数千万市场参和者当然不会买账。其三,政策环境的不成熟还表现在这一公共政策的形成不是由各相关利益主、客体充分协商,讨价还价的产物,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垄断的结果。前面已经论及,《办法》一文是国务院委托财政部起草的,财政部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者,负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任,因此,对财政部而言,国有资产卖的价位越高越好,即实现其部门利益的最大化,《办法》一文充分反映了这一点。但是,关键新问题在于,“国有股减持”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涉及到千千万万市场参和者的利益,《办法》一文反映不出他们的利益取向,显然是“一叶障目,不见森林”,这一政策遭到抵制也就顺理成章。另外,前期“国有股减持”在黔轮胎和中国嘉陵上试点的不成功也表明政策环境的欠成熟。三、结论综上所述,由于“国有股减持”这一公共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对其他政策主体利益的漠视和缺少政策客体的公众参和以及政策环境的不成熟,最终导致了该项公共政策的彻底失败,不仅严重损害了市场参和各方的利益,也大大降低了管理层的公信力,是一个多方共输的政策结局。其中最核心的新问题是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单边主义”行为。从2001年10月22日该政策被暂停执行到2002年6月23日该政策被正式终结,其间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尽管管理层公开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有关“国有股减持”的方案(其中不乏优秀者),但是管理层始终未能对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正,这种“不作为”在使该项政策被完全终结的同时,也错过了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基础性制度构造的良好契机。目前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则是我国证券市场在相当程度上被“推倒重来”的结果。“国有股减持”作为当时市场参和各方的“集体记忆”为我们今后诸多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一面鲜活的教材。参考文献:[1]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蔡慎坤.中国股市走近生死边缘亟待真正的推倒和重来[N].证券导报,2005-01-31.
一、《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中引入参与式教学法的可行性分析
上世纪50年代一些英国社会学方面的专家在第三世界一些国家进行国际援研究过程中,所总结出来的一套社会学培训方法,这种方法强调受训者的主动参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种方法在西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中逐渐普及。随后,这种方法在被引入到我国的高校教学中,并逐渐受到高校教育工作者的重视。目前,参与式教学,包括标准的参与式教学与在传统教学方法中增加参与式元素两种方式。标准的参与式教学法,通过一套标准化的操作流程,促使教师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进行充分地沟通和互动,这种教学过程通常是:在开始时学习者配对互相介绍;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学者经常要提出问题让学生回答;在每节小讲课后,学生要进行分组活动,活动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用绘画、编故事、戏剧小品表演、辩论赛以及按照教学者要求制订研究计划或实施计划等生动活泼且形象直观的形式。这种参与式教学法,比较适合《公共政策学》等理论因素较少而更注重实际操作经验的课程。相比较而言,大多数大学教育课程中需有较多的理论学习内容,因此,不便也不必采用标准的参与式教学模式,但可以在课堂教学基础上加入一些参与式教学元素来提高教学效果,如基于网络的个别化教学、分组活动、基于行动研究的参与式教学、以问题为中心的参与式教学以及多种形式的灵活运用。
二、《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活动形式
遗忘是大学生知识学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如何及时地回顾和总结有助于大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与提高,教师在每一章节讲解结束后,通常会安排一定的时间对本章节的内容进行复习回顾。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这一任务主要是由教师来完成的,包括课程课件的准备和讲解等。笔者在《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中为了能促使学生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学》课程的教学活动,将《公共政策学》课程每一章节的总结任务交给学生完成。《公共政策学》课程进行之初,在绪论中对《公共政策学》课程主要内容进行简介,然后再要求学生根自己的兴趣自愿报名,对某一章节的课程进行总结,每一章节只安排一名学生。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在期末评定成绩时,根据学生完成情况给予一定的加分。在具体进行时,总结的内容由学生自己完成,但由教师把关。《公共政策学》课程每一章节内容授课完成后,学生上讲台以教师身份对本章内容的进行总结。进行总结的学生讲述课程进行情况,可向其他学生提问及要求其他学生上讲台互动等。教师则站在旁边进行观察,对学生总结过程中出现的知识点遗漏或误解等进行及时更正。学生总结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的表现进行点评和指导,包括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讲演技巧等。在学生总结活动进行过程中,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大都表现非常积极,也对课程内容进行了较好的回顾。学生制作的课件,内容生动有趣,反映了同龄人的思考和认识模式,在某些方面甚至可以说优于教师自己制作的课件。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还对《公共政策学》课程教学内容进行适当扩展,启发了其他同学甚至教师的思路,促进了学生进行课外自我延伸式学习。在得到总结机会的学生进行课程总结时,课堂气氛相对于老师主讲时,更为活跃。台上台下的互动比较多,讲者与听者都在这种互动中收获了不少。总之,通过参与式教学形式,确实调动了学生学习积极性,使他们主动地汲取《公共政策学》课程知识,能够深入认真地思考和总结《公共政策学》课程,并在此过程中体会到学习《公共政策学》课程的乐趣。此外,学生在如何面对公众进行演讲等方面也得到了较好的锻炼。应该说,学生是参与式教学活动形式中受益最大的群体。对于其他没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而言,由于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总结时体现了同龄人的思维,所举的例子也比较贴近他们的生活,因此也加深和巩固了他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同时,教师的点评也有助于学生从别人的讲演中学习,从而提高自己的讲演能力。教师通过参与式教学可以了解学生的思维特点和感兴趣的内容,从而在安排《公共政策学》课程内容和调整讲课方式时能更好地适应学生的特点。
三、《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效果调查
为了更科学地评价《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的优劣,笔者在课程结束时就学生在经历《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过程中的感受对他们进行了匿名问卷调查。问卷调查表内容分为客观选择和主观判断两个部分。与《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相关的主要是客观选择部分,从多个不同侧面请学生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进行客观评价,包括教师与学生总结的区别、总的评价、活动中的心理变化等;主观判断主要用于收集学生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的总体评价和建议,但在主观判断中,学生们对《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形式也谈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从115名学生中回收有效调查表共98份,对其中的客观评价结果进行了统计,得到学生对每个方面问题的选择比例。对于“如何看待老师安排同学在每章结束后进行小结的这种教学方法”,有56.7%的同学选择“很好”。由数据可知,大多数同学对于这种教学形式是认可和喜爱的。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总体上,有57.7%的同学认为这种教学方法很好;其次,有73.6%的同学认为如果上台总结,自己的收获会很大;最后,认为这种方法对解决自己在学习过程中的疑问与不足有帮助的学生比例达88.3%。但结果也表明,这种方式对于上台总结的同学会有更多收获,但对于未作总结的同学来说,收获则不够大。这反映出学生总结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把握不够,需要经过更多锻炼,也说明在活动形式上还要进行改进和完善,以便坐在台下的学生也能有更多的收获。从老师和学生讲解的区别来看,大多数学生听讲时的心理状态不受学生和教师身份变换的影响;而听讲状态的改变则因人而异,呈现出均衡分布。总的来看,这些数据说明上述教学形式值得肯定,但还需进一步完善,这在后面的主观判断题中也有体现。在主观判断题中,很多参与总结的同学谈出了自己对总结的看法,一致的意见是总结花时间多,但对于课程知识的掌握、自己的心理素质、演讲能力等都大有裨益。因此,也有学生建议应让更多的同学得到锻炼,比如让多人同时准备总结,在实际讲解之前从中选择最好的上台去讲。
四、结语
根据《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学习状态的观察以及课程结束后的教学效果调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公共政策学》课程参与式教学法能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学习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巩固学习的成果,特别适合于有成熟思维的大学生,在大学教育中可大力提倡和普及参与式教学法;应根据《公共政策学》课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参与式教学模式和元素,既可以是标准的参与式教学法,也可以是一种或多种参与式教学元素的灵活运用。参与式教学法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教师的教育理念的教师是否愿意并且能够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以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其中;让学生进行《公共政策学》课程每章节课程内容的总结,是一种有效的参与式教学手段。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学生都认为《公共政策学》参与式教学活动形式对自己的学习有帮助,有机会参与总结的学生收获更大,在学习方面和个人讲演能力及综合素质方面都有所提高。
摘 要:在“营销功能扩大化”和新公共管理运动思潮的影响下,运用“营销”的理念和方法改进公共服务成为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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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治理的本质涉及到大学权力的运行问题,而公共政策也蕴含着权力的配置问题。从公共政策的视角出发来探讨大学治理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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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互联网改变了传统模式下的公共政策,实现公共政策在体制和领域创新及解决公共政策合法性危机的同时,亦陷入了平等悖论、成本悖论、绩效悖论和稳定悖论等公共政策困境。本文冲破了传统公共政策理论研究互联网自身固有缺陷的藩篱,分析造成互联网时代公共政策理论困境的根本原因,以期扫除互联网时代公共政策的发展道路的重重障碍。
关键词:互联网;公共政策;影响因素
科学技术作为一种革命性力量,历来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主要动力,被誉为:"当前信息技术核心和标志"的互联网因其革命性的特质,势必会成为公共政策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颠覆传统理念,赋予公共政策互以联网时代的全新内涵。
一、互联网时代公共政策的理论创新
(一)互联网时代公共政策的体制创新
多元化的社会价值体系和社会价值观念不仅主导我们的社会生活,亦对多元主体和多元价值体系之社会格局下的公共政策提出了协调与平衡包括经济与政治、中央与地方、整体与局部、政府与公众、长远与近期、效率与公平等各种社会关系的新要求,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广泛渗透推动了包括文化创新、信息系统创新和组织创新在内的全新公共政策体制。
任何一项政策的制定本质上都是具有一定政策文化背景的人的社会文化活动,而一项公共政策文化,必然受到相应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公共特性",互联网在公共政策领域的应用对体现"公共特性"政策文化的创立、贯彻和更新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开阔公众视野、拓宽信息渠道、提供参与机会、激发并增强公众对公共政策的关心程度和自主意识--不仅沟通了政府与公众、完善了政策过程,使公共政策更具科学性和合法性,破除了"经验型"政策文化的局限性,更真正实现了由"个人封闭型"向"公众参与型"政策文化的转变。
信息是公共政策的基础,公共政策是否合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可供决策者使用的信息系统状况。互联网在公共政策领域的英语、更新和完善了公共政策信息输入、传递、加工、选择和反馈系统,是决定者及时顺利获取信息,更好分析使用信息并提高政策方案的有效性。
【摘要】所谓公共政策学指的是对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的学科。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是以本国或本地区的公共政策为基础的,要想做好公共政策学的研究就一定要将其实现本土化。但是奈夜现阶段公共政策学的研究情况看,我国公共政策学本土化发展情况并不乐观。因此,本文将对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进行分析,找出本土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希望以此推动我国公共政策学本土化的发展。
【关键词】公共政策学;本土化;困境与出路
前言
作为社会学科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的公共政策学,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受到我国各个领域的广泛关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公共政策学依然沿用西方公共政策学的思维模式,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知识体系以及独立的学科地位。这就要求我国的相关学者必须加快对我国公共政策学本土化建设的步伐,要清楚的分析出我国公共政策学本土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能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以促进我国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发展。
一、公共政策学本土化概述
公共政策学又称政策科学或政策分析。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西方的学者首先提出的,它的提出可以成为西方社会学科中的一次革命。公共政策学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公共部门的管理问题,公共政策学包含了法学、经济学、工商管理学以及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社会学科的内容,然后将这些内容加以整合,成为一个全系的、能够为公共部门的管理提供一个系统的知识框架,迎合了当代公共部门的发展需要。
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是指将公共政策学与我国的公共政策向结合,立足于我国的实际,符合我国的国情,从而将公共政策学的相关知识体系转变为带有我国特色的,而不是带有西方色彩的公共政策学。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将公共政策学引进中国以来,虽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是我国的公共政策学却没有实现本土化发展,公共政策学的理论体系、知识框架仍然是西方的理论模式,没有根据中国的具体实际对其进行发展,所以目前公共政策学的本土化是当代学者所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公共政策学本土化的困境
摘要:民族地区公共政策执行研究对于拓展我国政策执行研究领域、强化政策执行研究的本土化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解决执行问题的对策、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特殊性、民族地区政策执行力、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研究视角及理论工具的应用等方面对民族地区公共政策执行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并指出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研究需要从民族特色、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及研究的规范性等方面加以提升。
关键词: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研究述评
公共政策的执行是一种为了实现政策目标,把政策内容转化为政策现实的动态优化过程。政策执行的研究发轫于1973年美国学者Jeffrey L. Pressman和Aron B. Wildavsky对“伟大计划”在奥克兰市执行失败的研究。我国公共政策的研究在1990年前后开始关注政策执行领域,至今已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但是整体上来看对欠发达地区尤其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研究比较薄弱。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民族地区作为我国行政区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公共政策执行的效果直接关涉到民族团结和政治稳定。从理论上说,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研究,不仅拓展了执行研究的范围,并且有利于执行研究的本土化和多样化。对于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执行,学者们进行了相关探讨,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本文对其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述并简要评价。
一、民族地区政策执行中的影响因素研究
针对民族地区公共政策执行失灵的现象,学者从不同方面探寻其形成原因。 一是执行主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周平提出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的能力和素质是影响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策执行的根本性因素。林聪将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进一步细化,将其定位在政策执行主体的政治态度、行为习惯和利益需求等方面。李安辉、雷振扬认为民族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明确主体、某些行政执法主体缺乏立性、执行主体之间缺乏协调和沟通。二是政策制定对政策执行的影响。郑宝华以云南省屏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政策制定和实施为例,发现民族地区保护区政策的制定与现实偏差是导致政策执行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马德君、谢辛以“家电下乡为例”,认为政策制定没有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的差异性,从而影响了政策执行效果。三是目标群体对政策执行的影响。田恒、唐兴军认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定向就业执行偏差的原因有政策目标群体偏好的变化等。郑宝华认为云南省屏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政策的执行没有反映社区的需求,从而导致了目标群体与执行主体间的关系对立。来仪认为,民族与地区意识的觉醒,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方式变迁等对甘孜州“天然保护林”工程的有效执行产生了重要影响。四是不同利益主体间冲突的影响。邹荣、苏洪爱认为民族政策执行中存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来仪认为甘孜州“天然保护林”工程的执行中多元利益相关者之间需要协调,这些都成为政策执行的阻滞因素。五是政策执行过程的影响。政策执行过程的影响因素有:政策执行中宣传不到位;政策执行资源不足;信息沟通不足;执行监督不足。
二、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对策研究
针对民族地区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学者提出了应对的策略。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升执行主体的素质。刘小楠提出要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人才干部队伍建设;钟红艳、周叮波对滇黔桂边民族地区重大水资源开发移民政策执行研究后认为必须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李安辉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政策执行研究中认为要重视基层干部的培养,打造具有终生学习理念、 与时俱进的执行团队。左小麟从公共危机政策执行角度提出主体创新是政策有效执行的决定因素之一。二是加强政策执行中的制度构建。周平认为提高政策执行效果,要建立政策公布制度、政策执行中的责任制、政策执行的定期检查制度。刘小楠提出为避免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政策执行失效应完善各项社会监督制度;三是正确处理执行中的各种关系。李安辉在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政策执行中提出应正确处理执行机构与目标群体的关系以及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李晓昀认为民族自治地方政策执行中处理好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应协调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协调集权与分权、保障自治权的可操作性等。四是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执行程序;运用现代化的政策工具。
三、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特殊性研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传播方式已成为公众表达民意、参与政治生活以及进行舆论监督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发生的与网络舆论相关的一系列事件表明,网络舆论对我国公共政策制定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公民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新途径。但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存在一些不利影响,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应正确利用网络舆论。
关键词:网络舆论政策制定影响。
近年来,被称为“第四媒体”的网络迅速崛起,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共政策制定除借助于传统的信息收集外,越来越受网络的影响,网络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新途径。
一、网络舆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新途径。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逐渐出现了一些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如:选举、决策听证、公众咨询、政治结社、、协商对话等方式,同时,从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看,立法听证会、行政听证会、政策研讨会等,对公民直接参与政策制定过程以及扩大政策议题来源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经传统途径进行沟通的方式虽然对公众的政治参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致使有些严肃的、重大的、反映社会主流思想的内容往往没有机会成为议题,阻碍了政府对民意的了解。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政府对信息化的大力推动,近年来,中国网民数量逐年递增,“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也是政府了解民情民意的聚集地。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成为民众表达情绪、发表观点的重要平台,逐渐形成了颇具影响力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使得民众一定程度上掌握了对公共政策的话语权,在公共政策制定方面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公民通过BBS、新闻跟贴、网上签名、网上论坛、专题讨论、网上征询意见、网上民意调查、网上议政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网民与政府官员进行在线交流,通过网络投票、网上建议征集参与政策制定。今年两会前夕,总理走进中国政府网、新华网直接问政于民,表明互联网已经成为民意的直通车。网络舆论与传统途径相比有很多优势,比如网络信息一经便能得到快速的传播,增强了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有利于吸引政府的注意力,同时网络的交互性也有利于促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从而使政府透过网络舆论更加准确地了解民意。网络舆论在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一个新途径。
二、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双重影响。
自2003年孙志刚事件引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除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后,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和作用开始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