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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论文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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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公共政策论文

摘要:公民参与在公共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中,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真正贯彻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原则,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以实现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中的意义是极其重大而深远的。公民参与也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真正的民主,需要通过‘公民不断的参与’,方能领略什么是民主,在心理上融会和建立民主作风,在行为上获取民主办事的技巧和方法,这样才可以保证社会运作是真正由人民主宰。”

关键词:公民参与;公共政策;民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的迅速发展,公共政策已经成为政府调控现代市场经济和进行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然而,由于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务的复杂等因素,公共政策往往并不像人们所想象和期望的那样有效。为了制定出科学、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人们不断地从多方视角、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探讨及实践。本文从“公民参与”视角出发,从原因和背景、功能、争议及存在问题和对策几个方面论述了公共政策中的公民参与,以期为公民参与乃至政策科学的发展“添一把薪”。

一、公民参与的原因及背景解析

1.公共政策的整个运行过程都以社会民众为基础

首先,政策的需求信息来自社会民众或团体(利益集团)。任何一项政策的实际需求总是来自社会的实际需要,代表公众实际利益和要求的政策总是从民间社会首先萌发。且任何公共政策总是涉及广大民众的,公共政策应是以保护他们的起码利益为目的的。其次,民众也是公共政策运行的主体,公共政策的执行常常需要施政者与影响对象之间的密切合作。如果后者是被动的、消极的,那么政策的效果会大打折扣或成本大增。政策制定者也只有在充分考虑到政策相对人的态度、利益得失,才能够制定出最符合社会需要、最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公共政策。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公民参与的发展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唤起公众的参与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深刻性、广泛性、艰巨性都表明,它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投入,广泛参与。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公众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参与条件、参与渠道,社会公众才会真正树立起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动起人们的政治热情。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激发公众的政治参与愿望。市场经济体制的构筑过程也就是利益关系不断调整的过程,公民在争取自己的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求过问和参与与自己利益关系密切的公共政策过程,甚至就某些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向政府讨价还价,施加压力。再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为公民参与提供条件,如产权保证、物质和必要的设备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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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政策制定论文

一、政府危机管理与公共政策概述

(一)政府危机管理。“政府危机管理是指在政府管理国家事务中,针对突然发生的如地震、流行病、经济波动、恐怖活动等对社会公共生活与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组织相关力量在监测、预警、干预或控制以及消解危机性事件的生成、演进与影响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和措施。”[1]危机管理不仅强调对危机反应的管理,还包括对事前预防和事后恢复的管理。它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是针对潜在的或当前的危机,在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的控制行动,以期有效的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

(二)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公共政策是目的性很强的活动,它是为解决某一具体政策问题而制定的,必须付诸实施。

(三)政府危机管理与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决策者以一定的理论原理和价值观念为指导,对已确认的政策问题进行科学策划、统筹安排、做出对策,使其转化为行为规范的过程。政府危机管理是针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它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危机,恢复社会稳定。在政府危机管理中,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及其良好绩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有效处理危机。

二、当前我国政府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

早在2003年SARS之后,中国就在加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明确我国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这次雪灾所暴露出的问题表明,目前我国的应急体制并不乐观,在面对复合性突发事件时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政府危机管理机制不完善

政府危机管理机制包括预警预防、应急反应、评估恢复三个阶段的机制,其中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是两项最基本的制度。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预警机制和预测机制,不能将危机的前期控制过程纳入各级政府长远的战略目标、规划与日常管理中,危机的信息预警能力不足,以致政府处理危机事件时比较被动。另外,对危机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也不能完全适应危机管理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应急反应迟缓,跨部门协调动员机制不顺畅。在各级政府之间应急管理职责的划分、应急响应过程中条块部门的衔接配合等方面,还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尚未完全形成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分级响应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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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内容公共政策论文

一、当前公共政策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公共政策教学必须遵循和体现以上所阐释的公共政策的学科性质和特点。但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公共政策学的教学综合性不强。公共政策的教学没有充分整合各种学科知识,利用政治学、法学、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公共政策进行全面系统地教学。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政策学的教材内容综合性不强。从当前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政策学教材来看,绝大多数教材的综合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教材内容偏向政治学,侧重从政治系统、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政治统治等方面讲解公共政策。把公共政策学编写成为了政治政策学。有的教材内容偏向行政管理学,侧重从政府职能、行政体制、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效率等方面编写教材,把公共政策学编写成为了行政决策学。大多数的教材没有把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历史学等的内容有机整合到公共政策的内容中去,对公共政策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二是公共政策学的课堂教学综合性不够。从授课教师来看,绝大多数的教师是行政管理、政治学或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出身的,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但对于公共政策涉及到的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知识却知之甚少,在教学过程中对公共政策知识的讲解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目前,全国只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等极少数大学有专业培养公共政策学的博士学位授予点。公共政策学的专业人才非常稀少,大多数的授课教师往往是在自学公共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缺乏专业训练和学习。因此,绝大多数的公共政策学授课教师往往把公共政策学有意无意地讲授成为了政治政策学或行政决策学。三是公共政策学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学不仅要培养学生学习掌握知识的能力、思维判断能力、理性反思能力、洞察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还要培养学生的理论批判能力、决策能力、创造能力、道德能力和公共精神、公共责任感等。但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向学生灌输公共政策学的有关知识,注重考查学生的记忆知识的能力,没有充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功能。

第二,公共政策学的教学实践性不突出。这主要表现在:首先,课堂教学中缺乏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中,绝大多数教师把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简化为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又把案例教学简化为举例子,用例子来论证说明公共政策知识理论。有的老师根本不知道案例教学的实质和宗旨,也没有真正掌握案例教学的方法,无法把真正的案例教学法贯彻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去。其次,公共政策教学与社会实际生活联系薄弱。在公共政策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往往照本宣科,完全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讲授,没有把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策实践问题融入到教学之中进行分析讲解,使政策科学理论与现实政策实践相脱离。同时,也使学生片面地感觉到公共政策实践离自己很遥远,只是极少数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事情,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再次,公共政策教学实践实习环节缺失。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计划安排中,没有教学实践的环节。既没有聘请党政部门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学生进行定期教学,也没有安排学生到党政部门进行考察调研或实习,学生缺乏对政策实践活动的切身真实体验,对公共政策实践活动存在着神秘感。

第三,公共政策学的教学活动不重视公共性价值取向的强调与培育。公共政策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其公共性,缺失了公共性的政策就是非公共政策,是私人政策。这种轻忽公共性价值取向教育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教学中强调公共政策工具理性,忽视公共政策的价值理性,即注重向学生传授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等方法的传授,而对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等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取向的揭示和强调欠缺。其二,有的教师缺失公共精神,也缺乏批判反思意识能力,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也就不可能向学生强调和灌输这些价值理念。例如,有的教师缺乏平等、公正、民主等意识和精神,有的教师甚至向学生有意无意地灌输等级观念、官本位思想等,使学生的价值观受到误导。缺失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政策教学,使学生无法领悟和掌握公共政策学科最根本最重要的宗旨和精髓,也失去了公共政策教育的终极目的。

第四,公共政策学的教学科学性不足、艺术性缺失。在公共政策学科学性教育方面,有的教师缺乏对公共政策的研究,对公共政策基本规律的领会把握不够深刻、准确,在课堂上只能照本宣科,更谈不上通过教学向学生灌输公共政策过程中的科学追求与科学精神,甚至有的教师有意无意地向学生灌输一些有悖科学真理的迷信思想观念,使学生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迷失了方向。在公共政策学的教学计划安排上,许多学校都存在着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的问题,大多数专业把公共政策课程安排在大二上学期,这与该课程的学科性质特点不相符合。同时,公共政策的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不科学,没有围绕学生能力培养需要进行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重教学评价的形式,轻教学评价的实质。

现行的学校教学评价中,常常忽视了它的教育与发展,片面重视其管理,使教学评价难以发挥其基本的功能。在公共政策教学科学性缺失的同时,对公共政策教学艺术性也缺乏基本的关照与兼顾。在现行的公共政策教材中,绝大多数教材都没有涉及到对公共政策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的探讨,没有介绍政策主体的情感、意志、偏好、个性等非理性因素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公共政策的课堂教学中,大多数的教师也就没有向学生讲授相关的内容,使学生所掌握的公共政策知识体系存在残缺。

第五,公共政策学教学对当前中国现实社会公共问题关注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公共政策的教学过程中,没有注重中国特色的政策实践活动,也没有应用普遍性的政策原理来深入分析中国的实际政策问题。有的教材虽然尝试提出了中国公共政策的决策模型,但却与实际的决策相差万里,是学者们模仿西方的决策模型,坐在书斋里臆想出的东西,这些所谓决策模型理论让人如坠云雾。另一方面,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没有结合现实的政策问题。在我国,区域差距极大,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区域发展极不平衡,政策问题的现实差异突出。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各地区的教学内容和课堂教学并没有与所在区域的现实政策问题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讲解,因此,难以使学生把公共政策与自己生活、学习的区域生态政策环境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学习、体验,从而更好地掌握和领悟公共政策的基本原理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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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制定研究论文

摘要:政策制定作为政策过程的首要环节,是政策科学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政策的成败与否。本文通过讨论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冲突,对比分析了他们彼此的关系以及对政策制定过程的影响,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对此问题的一些新认识。

关键词:公共政策制定理性非理性

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是决策者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对影响政策问题的复杂环境,信息等客观因素进行加工、分类、整合、处理,并最终形成政策的过程,而不是全然由决策者拍脑袋决定,因此,政策制定过程是一种理性选择占主导地位的行为过程。但是,由于在现实中,政策制定中常常会受到许多不确定因素的严重干扰,并且由于决策者自身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导致政策制定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非理性属性。尽管一些学者曾尖锐的批评过政府选择行为的非理性,但是由于政策科学的发展,越来越趋向于接受新制度经济学和非主流经济学的方法论,主张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研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等问题。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管理大师德鲁克曾说过这样一段话:“在我所遇到过的卓有成效的经理们之中,有些人运用逻辑和推理,而另一些人主要依赖于预见和直觉。既有轻而易举就做出决定之人,也不乏每当移动一步就备受烦恼之苦者。”这段话表明,管理是人的一种双重能量的活动,既有理性成分又有非理性成分。

(一)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

在英语里,理性有rationality和reason两种表达。前者一般指心智上控制调节行为和抽象思维的一般能力,而后者一般是狭隘地指进行推理的能力。理性,可以直观地理解成为人的行为类型,此类型的特点是以逻辑推理方式来观察事情。如果从字面意思去解释,理性,具有以清晰的思维逻辑为基础,通过深思熟虑,冷静理智,不轻易显露主观感情等特点。理通常是指人们在某些理性因素作用下进行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是在冷静、客观的前提下提出的。提出有限理性学说的西蒙认为,理性的概念应分为经济学讨论的实质理性和心理学所讨论的过程理性,“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人总是达成按照给定效用函数来说客观或实质最优的决策。认知心里学的理性人所作的是根据现有知识和手段来说,以过程上合理的方式来作出他或她的决策”。本文谈及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的理性是指决策者对政策问题发挥充分的认知,其政策形成主要依靠分析、判断、处理等方法。理性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体现为技术、实证、推理、理智、逻辑性等方面,大多与方法、手段、目的相连。

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理性通常由下列因素及其过程使然:(1)决策者能较为全面地搜集和掌握的信息资料;(2)在政策效力方面,决策者能够准确评估政策所产生的效应;(3)经济学家和统计部门所提供的理论和数据支持(4)政府能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以形成对政策的比较方案,从而在理论和实证资料的支持下有根据地说明甲方案优于乙方案或乙方案胜于丙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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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伦理发展论文

摘要:公共政策是为公共所作的政策安排,公共政策必须体现公共性、公正性、合法性的伦理诉求。公共政策必须从公共利益出发,为公共利益而作。公共利益的诉求体现了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公正性、合法性,因而是公共政策伦理精神的基础。

关键词: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公共性;合法性;公正性

公共政策是政府或者公共权威为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管理而制定和实施的公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活动策略的总和。正如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所说:“‘公共政策’的意思与其字面意思相同,即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主体,为了公共目标,利用公共权力所制定与实施的总体性的策略选择,公共政策必须具有公共性。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公共政策又是一种权威的价值分配,它具有极强的公共权威性的普遍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强制性、导向性、管理性、调控性与分配性的功能。公共政策凭借着公共权力的使用,对社会资源与价值进行配制,而且要求社会成员服从其利益选择与利益分配。政治权力的使用必须证明其正当性,这是民主社会对政治权力使用的伦理要求。公共政策是政治权力使用的主要方面,与其他方面的政治权力运用一样,这种强制性必须获得人民的赞同,经过合法性的检验,否则就不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公共政策又必须具有合法性。所以,民主社会公共政策应当具有公共性与合法性的伦理精神,正是这两种伦理精神才彰显出公共政策的民主性。

一、公共政策应有的伦理精神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共政策所以是公共政策,就因公共性而成为公共的政策。对于公共政策公共性的概念分析,研究者们进行了很多的阐述,这些阐述也极有建树。在此我们试图从伦理精神的角度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说明。作为伦理精神的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公共政策是对公共生活需要的回应。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主体所作出的政治性的抉择,但是这种抉择并不是随意而作出的,而是政府对公共问题的自觉回应。所谓问题就是主体对客体的期望与现实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导致了主体的不满,因此想努力对其进行改造。一个社会存在很多问题,社会公众也有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都希望得到满足。但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进入公共政策议程,必须通过政府政策进行解决。公共政策只局限于,而且应当局限于公共问题的解决。“当问题超出了当事人,其影响波及到不直接相关群体时,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而公共权力机构活动应当限制在其正当的范围之内。对于只涉及到个体或相对较小范围内的组织的问题,公共权力是不应当通过政策的方式解决,否则就是越权,影响社会自治,而对于那些影响公共生活应当由公共权力通过政策方式进行解决的问题,如果不通过政策的途径加以解决,那么政府就是缺乏回应性,是无能的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最为致命的错误就是为解决一个错误的问题进行决策。”公共政策自开始就立足于公共生活,立足于回应公众的要求。对公共生活的回应决定了公共政策的基本属性,也是其公共性之伦理精神的根源。正如有学者所说,“政策绝不能仅仅理解成官方声称的目标,而且还包括广阔范围内的所有参与者之间被模式化了的行为方式,这样人们才能够了解将要发生的事情。”公共政策是对行为方式的建构,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不仅建构了公共问题,建构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而且建构了在公共问题中参与政策的各方的权利与责任。

其次,公共政策是公共意志的表达与结晶。由于现实中公民参与政策的能力与积极性的局限性、也由于现实决策制度的局限性,现实公共政策制定都是政策精英所制定的,由少部分精英对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这看起是一个“民主的悖论”问题。这一民主的悖论只有通过公共论坛予以解决和消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涉及多数人的事务必须由社会的多数人共同同意,国家只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公共权力,这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人民原则决定了公共政策必定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与结晶。“一个好的公共政策是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的产物,它不是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合成,”民主社会的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众的利益要求。政治精英、“政策企业家”对公共政策进行决策何以合乎民主的要求?答案就在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民主程序之中。公共政策是在公共领域中通过公共讨论而制定出来的。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应当有权参与公共政策,民主的政府有责任通过公共媒体与其它的手段,让所有公民都参与到政策的讨论中,通过民主的公共论坛,使得公民的不同意见得到充分合理的表达,最后通过公民的理性商谈达成对政策的共识。民主的公共论坛在公共政策过程之中起着决定的作用。公共利益是一个难以明确的概念,什么样的利益需要才是公共利益的要求,这一问题的解决只有在公共论坛之中,通过平等公民的理性商谈达成共识。任何政府的臆想性与强制性的要求都不会与公共利益要求相一致的。民主的公共论坛发挥着桥梁性的作用,它沟通政府与公民,使得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平等的协商与理性的对话,而且还承担着公共批判的作用,使得不同的价值得到理性的评判,以最终决定何种利益是最迫切需要的,最合乎公共利益的要求。政治精英与“政策企业家”在政策过程中的职责就在于汇总民意的工具性责任,而不得代民做主。只要公共意志自始至终都得到合理的尊重,公民在政策程序其民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民主的悖论”才最后被消除。公共政策是多数人的政策,应当表达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要求,也应当使少数人的合理利益得到满足。如果公共政策只是反应那些在某些方面居于控制地位的集团与少数利益群体的利益,公共就偏离了其公共性要求,其公共性的伦理精神就要被丧失。

最后,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现代社会从本质而言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因此公正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伦理要求与伦理精神。“政府存在一个主要理由就是确保所有的个人都能得到保护,以免受有权势的个人或集团的强制。”现代政府是社会公正的主要维护者,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也由此得到辩护。公共政策是政府活动的最主要方式,因此必须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公共政策的公正包括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从实质公正而言,公共政策应当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一是公正无偏的原则,公平地对待任何一个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应当尊重他们合理的利益要求,如果因公共需要而对某些人利益进行限制,必须是正当而慎审的;二是公民受益原则,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最终受益者最终都是公民,政府与国家不应当与民争利;三是劣势群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共政策在利益的选择与利益的综合过程中,要对那些处于社会劣势的弱势群体有意识地偏向,使政策的最终结果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的考虑与安排;四是分配普遍原则,公共政策的利益安排要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重视,而不是仅仅只照顾部分人的利益,特别是在社会资源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少数人的利益。总而言之,公共政策通过提取性、分配性、管制性与象征,为公众提供福利、安全、秩序与自由,这是公共政策的根本使命。只有完成了这一使命,公共政策才算是承诺了对社会公正的伦理要求。从程序公正而言,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原则,保护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与批评权。民主社会允许也应当允许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之中,他们有权发表他们的观点,而且他们的观点也有应当被政府重视的权利。他们应当可以通过意见表达机制,将自己正当合理的利益要求整合到政策之中。政府有责任通过合法的公共媒介,使公民的政策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密室谋划、暗箱操作”而形成的政策只是官僚个别的意志表现,而不是公共的民意表达,因而也不合公共政策的伦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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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困境研究论文

摘要:[HJ*2]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一直被视为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并且正在成为公共政策研究的重要领域。而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经常受到各种问题的困扰,从而使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公共政策主体的自利性和公共性之间的矛盾问题、公共政策目标的虚无性和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问题、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和公共性之间的冲突问题以及公共政策价值中效率和公平的两难选择问题。科学梳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公共性困境,有助于加快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进程。

关键词:公共政策;公共性;政府;利益

Abstract:Publicityhasbeenregardingasanessentialattributeandalsoanimportantdomainofthepublicpolicy.However,thestudyonitwasoftenpuzzledbyvariousproblemsandthenforcedtofacemanychallengestoputitfallsintoanawkwardposition.Theproblemsincludetheconflictbetweenthepublicpolicythatitinvolvesitsowninterestsrequiredanditspublicity,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indefinitetargetofpublicpolicyanditspublicity,thediscrepancybetweenthesubjectivityinpublicpolicyformulatinganditspublicityandthedilemmawheretheefficiencyandfairnessisoftenhardtobecompromisedoneachotherinpublicpolicyformulated.Alltheseimplythattoreasonoutwhatcausesthepublicitytofallintoanawkwardpositioninthestudyonpublicpolicyisofimportanceandhelpfultoformulatingpublicpolicymorescientificallyanddemocratically.

Keywords:publicpolicy;publicity;government;interest

公共政策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1],其本质属性是公共性。公共政策应该遵循如下公共性原则:第一,公有性原则,即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第二,公治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第三,公享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适用于其所要调整的所有对象[2];第四,公平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维护社会公平;第五,公益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第六,公开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3]。但是,当我们对公共政策进行深入考察时却发现,公共政策时常表现出与公共性相违背的特性,这便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对这些困境进行科学梳理,将有助于理顺公共政策研究的思路,探明公共政策失效的症结,进而加快我国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进程。具体而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困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的个体和团体。其中,广义的政府(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法定产生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体。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政府是广大社会公众权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与准确是一种固有的天赋,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然而,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由于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实上,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权等。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府管理工作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专门化的工作,政府组织的自利性就越来越突出。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国政府的规模扩大化、部门支出的增长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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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M公共政策发展论文

摘要:从公共行政途径变迁的视角,论述了NPM的产生、特征与趋势。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了NPM理念下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与监控的重要转型,并且对此进行了价值反思。

关键词:NPM;公共政策;政府理论

Abstract:Fromtheangleofpublicadministrativepathevolution,thispaperexpoundstheemergence,characteristicsandtrendsofNewPublicManagement(NPM),onthebasisofthis,makesdetailedexplanationoftheimportanttransitionofthemaking,enforcement,evaluationandsupervisionofpublicpolicyintheperspectiveofNPM,andmakesvaluereflectionforthis.

Keywords:NPM;publicpolicy;governmentaltheory

一、变革与回应

纵观美国的行政思想史,历来存在着主义和管理主义的两种基本倾向。主义关注社会公正、民主和回应性;而管理主义更聚焦效率准则。两种倾向相互斗争、相互影响,形成了波澜壮阔的公共行政研究和实践途径的变迁历程。而NPM(新公共管理或被称为新管理主义)的产生、逐步实行正是公共部门管理理论与实践对这种变革的自我回应。

(一)变革:公共行政古典途径的式微与公共行政实践途径的演化

公共部门行政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经历了从古典学派研究途径的式微到管理途径和政策途径再到新公共行政的历史沿革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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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探究论文

一、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的个体和团体。其中,广义的政府(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法定产生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体。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政府是广大社会公众权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与准确是一种固有的天赋,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然而,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由于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实上,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权等。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府管理工作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专门化的工作,政府组织的自利性就越来越突出。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国政府的规模扩大化、部门支出的增长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行为。

从理论上讲,公共政策是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产生的,公共性是其逻辑起点;公共政策又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共性是其价值终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以公共性作为其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作为公共政策主体构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体现。然而,为什么现实中的公共政策却存在着与公共性相抵触的自利性呢?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是无法对此问题作出科学解答的。于是,政策主体理论上的公共性和现实中的自利性之间的冲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公共政策目标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标是指公共政策主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自身需要和社会提供的可能而设想出的一种希望状态。依据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则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标应该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

关于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实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的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理解为一种合法利益、正当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个别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或与多数派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视为与个别人物、个别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多数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竞争过程或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之间以及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结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社会上实际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标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1951)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该定理阐释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和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该定理指出:试图找出一套规则或程序,从一定的社会情况下的个人选择顺序中推导出符合某些理性条件的社会选择顺序,一般是办不到的。阿罗证明,简单加法不足以在个人偏好中排出一个一致的共同次序,这些个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因此,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作为公共政策根本目标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公共性,这显然是和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们不认同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从学术界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定义的争论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员来说难于把握,它对于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来说更难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要求将公共利益视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标,而公共利益本身却是模糊不清、飘忽不定的。可以想见,在没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条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现实中,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仅仅是他们自己观念领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员个人价值观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主观性和狭隘性。同样,在既没有证明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又不能科学界定其内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员又如何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虚无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构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理论难题,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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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研究论文

一、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的个体和团体。其中,广义的政府(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法定产生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体。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政府是广大社会公众权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与准确是一种固有的天赋,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然而,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由于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实上,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权等。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府管理工作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专门化的工作,政府组织的自利性就越来越突出。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国政府的规模扩大化、部门支出的增长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行为。

从理论上讲,公共政策是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产生的,公共性是其逻辑起点;公共政策又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共性是其价值终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以公共性作为其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作为公共政策主体构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体现。然而,为什么现实中的公共政策却存在着与公共性相抵触的自利性呢?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是无法对此问题作出科学解答的。于是,政策主体理论上的公共性和现实中的自利性之间的冲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公共政策目标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标是指公共政策主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自身需要和社会提供的可能而设想出的一种希望状态。依据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则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标应该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

关于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实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的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理解为一种合法利益、正当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个别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或与多数派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视为与个别人物、个别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多数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竞争过程或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之间以及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结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社会上实际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标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1951)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该定理阐释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和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该定理指出:试图找出一套规则或程序,从一定的社会情况下的个人选择顺序中推导出符合某些理性条件的社会选择顺序,一般是办不到的。阿罗证明,简单加法不足以在个人偏好中排出一个一致的共同次序,这些个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因此,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作为公共政策根本目标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公共性,这显然是和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们不认同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从学术界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定义的争论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员来说难于把握,它对于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来说更难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要求将公共利益视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标,而公共利益本身却是模糊不清、飘忽不定的。可以想见,在没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条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现实中,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仅仅是他们自己观念领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员个人价值观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主观性和狭隘性。同样,在既没有证明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又不能科学界定其内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员又如何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虚无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构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理论难题,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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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导向未来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公共”原则的内涵;当代公共政策分析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公共政策分析应如何体现“公共”原则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据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共性、政策问题范围取向的公共性、公共政策分析理念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公共政策分析过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公共政策分析模型对“公共”原则的偏离、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必须反映“公共”原则、公共政策分析的主体必须遵循“公共”原则、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平目标必须体现“立体”要求等,具体请详见。

内容提要:“公共’原则有着特殊的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内涵。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过程、公平目标及其模型等方面还存在若干违背“公共”原则的现实缺陷。必须使“公共”原则在公共政策分析的理念上得到反映,主体上得到遵循,公平目标的“立体”性上得到体现,内容上得到落实,才能确保相应的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美国公共政策学者斯图亚持·尼古认为,公共政策分析就是根据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在各种备选的公共政策中确定何种政策将最有效地实现一套既定目标的过程。这一分析过程,是政府“政策主张的先决条件”,亦即政府决策、主张及其实施的前提,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的性质。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能力的发展;是指既实现人类经济发展的目标,又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并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地发展。笔者认为,尽管不是每个具体而微的政策问题都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关,但至少从宏观而言,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共”原则,才能使公共政策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共”原则的内涵

我国台湾学者张世贤、陈恒均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用来“处理或解决公共问题或公共目标”的。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也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可见,“公共”指向的目的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公共政策分析只有遵循“公共”原则,才能真正体现这一本质属性。这里所谓“公共”原则,一是指政策问题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原则。公共利益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系统。各利益主体间的此得彼失,影响着公共利益的实现,甚至影响着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作为“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机构”,在借助政策手段行使公共权力、承担公共责任、解决公共问题的过程中,必须谋取公共利益,而不能在私人领域侵犯私权,或为少数人甚至政府自己谋取私利。“公共”原则要求,要以公共利益的实现问题为纲领性的政策问题进行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能够更有效地约束、引导各社会主体,包括政府自己在公共领域内以其秩序化的活动增进公共利益,并“中立”地使之为现实和未来的各社会主体所平等分享。

二是指政策目标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代际目标的实现为原则。从一个历史过程来看,“公共”原则要求,通过公共政策分析,使政府决策得以把政府的行为目标,规范、约束在既立足当代人的利益要求,又确保未来人可发展的基本条件的取向上。唯有如此,才能体现政府行为在代际之间的公共性、公平性,而不是偏执于当代的自私性、狭隘性。“发展才是硬道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只有当代和未来连续、不间断的发展,即持续发展,才能真正确保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这种代内和代际的持续发展,是当代人和未来人公共利益的根本体现。因此,从另一角度也同样可以说,以代际目标为取向的公共政策分析,同样是在公共利益实现意义上的“公共”原则的体现。

三是指政策问题范围取向的公共性,即在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中坚持以整个发展系统全面、协调的发展为原则。根据前面的结论,持续发展问题也应该是当代政府纲领性的政策问题。持续发展是整个发展系统内各因素的全面、协调发展。目前,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着持续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正是由于当代政府违背“公共”原则,默许甚至鼓励人们对公共资源“各取所需”式的无节制开采与利用,才造成了发展系统内部各因素之间,尤其是人与资源、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失调,使符合持续发展需要的公共资源的供给呈现出间隙性,甚至短缺或中断。因此,从政策问题认定的范围来看,“公共”原则就是要求政府就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的有序而系统的解决,既尊重人类的利益,又尊重自然界的利益;既尊重当代人的利益,又着重作为利益主体目前尚还缺位的未来人的利益。

还需提及,如上所述,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并’原则,实际上已内在地与持续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了。可持续发展既是一种持续发展的状态,又是当代人类在发展问题上的一种价值取向。可持续发展问题与公共政策分析中的“公共”原则之间,是内在相连的。可持续发展理应成为人们透视公共政策分析的“公共”原则的基本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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