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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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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行政中的行政伦理

摘要:随着西方公共行政思想和理论的引入,颠覆和改变传统中国几千年来的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圈方式的行政伦理,对当下中国行政伦理形成巨大冲击和改变,为了梳理现代社会的行政伦理思想,结合中国本土化的行政思想,重新拾回根植于中国社会土壤传统又符合现代时代气息的行政伦理。公共行政伦理包括公平正义、责任意识、协调与利益整合、服务精神等伦理精神。

关键词:公共行政 行政伦理 组织和个人

1.公共行政伦理的来源和涵义

公共行政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是一舶来词汇。最早的文官出现在英国,叫做“宫廷的仆人”。以“仆人”定位公务员,明确为谁服务的问题之后,便有一个更需明晰的问题――在为主人服务的时候,需要秉承哪些服务理念,遵循哪些行为规范。此时,行政伦理以一个职业伦理的形象展现出来。与此同时,“为谁服务”的问题则体现出行政伦理的价值角度。

公共行政伦理,指的是“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共行政主体为确保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和民主性而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政策制定、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总体伦理准则和规范,以及所应确立和坚持的道德价值取向”。[1]公共行政伦理体现的是一种行政精神,是公务行政中正义、奉献、责任、利他的精神和品德的具体表现。

公共行政的作为一种管理实践,它的核心内核为职业价值取向,最初出发点的层面上解决行为的动机和理想;更外一层表现为公务员的职业精神,如公仆精神,奉献精神,服从精神等;进一步外化为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而具体到公务员的工作上表现为公务员某一职业行为。因此,做一件事情的动机是最行动最根本的初始起点,同样,研究公共行政的初衷和行政理念是非常具有价值的。正如著名哲学家康德曾指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随之而来的结果所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意图所构成。重要的是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因为一件事情是对的去做这件事情,而并不是由于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去做它”。

2.公共行政伦理的品质

公共行政伦理的品质并非一种强制行约束规范,也不是伴随公共行政发展的社会历史性价值追求,而是从公共行政诞生伊始,公共行政伦理的品质就天然内生于公共行政的本质。公共行政的伦理品质包括公平正义、责任意识、协调与利益整合、服务精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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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管理的伦理基础探究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2

摘要:重视效率而忽视伦理是当前公共行政管理学界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特点对行政管理学自身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公共行政管理主要是面向公众的,应该坚持公正、对公众负责、正义等。所以,要改进公共行政管理,就应该对其中的伦理基础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伦理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 伦理基础 研究

当今时代,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上难免会出现很多不正常、不和谐的因素,这就需要有与之对应的价值尺度进行引导。公共行政管理在其中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并不是最终目的,实行行政管理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传达人民的呼声。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只重视效率而忽视伦理的问题日益凸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管理的发展。要加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重视对其伦理基础的研究。

一、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伦理

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并不只具有技术性,所有的管理过程中都蕴含着价值观念和伦理观念,所以公共行政管理不仅是一种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应该体现一定的伦理结构。所谓公共伦理指的是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其核心是公共理性,公共伦理对公民的精神建设与道德取向具有决定作用。

公共行政管理既属于结构的范畴,也属于道德的范畴。有学者甚至认为制度本身应该属于一种道德观念。也有学者认为,国家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推动美好生活,所以其行为肯定要关注道德层面。由此可见,公共行政管理总是与“公共”二字联系在一起。在“公共”范围中,公共的利益是核心,所以公共行政管理应该时刻关注公共利益。

二、公共行政管理应坚持的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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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行政伦理冲突及其解决途径

摘要:典型的公共行政伦理冲突包括:角色冲突、权力冲突、利益冲突、价值冲突以及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冲突。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我国的行政伦理冲突日渐增长,本文通过对行政伦理冲突进行分析,得出了行政伦理制度化等解决我国伦理冲突的现实途径。

关键字:行政伦理冲突 冲突解决 伦理制度化

一、公共行政伦理冲突概述

所谓行政伦理冲突,是指公共行政人员面对同一种情况,意识到不同伦理准则提出了两个或多个不同的要求,公共行政人员不能同时遵守这些要求,必须在其中做出选择。遵守了其中一种要求,就意味着违背了其他的要求,无论做什么样的选择,都将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它使公共行政人员处于进退两难之中。妥善处理行政伦理冲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公共行政的伦理冲突场景

(一) 角色冲突场景

角色冲突是公共行政伦理冲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面对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行政人员的个人理性会驱使他们假借政府行为保护和增进个人利益,摒弃公共精神,超越伦理底线。政府在公共行政中也会面临角色冲突。一方面,在国家权力系统内,地方政府既应服从上级政府,又要执行地方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另一方面,在行政领域内,一个具体的行政机关可能既有自己的上级机关又有自己的下级机关,对于部门机关来说,它还同时是本级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就是说,相互冲突的角色给政府或者政府部门设定了完全不同的行为要求。

(二) 权力冲突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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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行政伦理与道德的提升

摘要: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是政府合法性的真正来源,也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的社会资本。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公职人员的不道德行为不仅亵渎了公民的信任,导致政府威信的下降,也侵蚀了社会资本,导致公民对政府官员产生“信任赤字”,严重者甚至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在此背景下,通过强调公务行政的伦理责任,提升公务人员的伦理道德就成为推进公共行政的一个显著特征和趋势。

关键词:公共行政;行政责任;官纪;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6-0145-02

为加强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制度建设,引导公职人员严格自律,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伦理法》,详细规定了政府一定官职以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建立了独立检察官等机构督促法律的落实;1989年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把《政府伦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工作人员,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伦理标准。[1]此外,OECD国家也致力于公共道德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许多国家亦有公务员伦理的法律。

公共行政学术史学家沃尔多认为,公共行政在其最初的十年中为了寻求效率而只关心技术问题和科学问题,回避了价值和道德问题,这样做既是不现实也是不适当的。行政学家罗伯特·登哈特认为公共管理不仅关乎专业技术,也重视公共服务的道德追求。

在当今公共行政领域,充满了暧昧的伦理环境,道德的言论越来越少,我们既缺乏一致认同的道德准则,也缺乏对道德追求的关注。社会学家涂尔干曾言:“假如没有目标的话,即使我们大步迈向前去,亦将无所寸进。”面对21世纪,我们面临着道德秩序重建的严峻挑战。[2]23

一、行政伦理的涵义

公共行政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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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伦理视角下的公共政策执行力

前言:公共政策执行中需以人为本,实现公益至上;需公平公正,体现伦理责任。但实践中的公共政策执行存在着选择性执行;“对抗”歪曲执行及象征性不作为等问题。因此,提升公共政策的执行力应在源头上确保公共政策制定时的利益均衡,应采取适当执行策略,加强内外监督及对政策执行者的道德素养和服务能力教育。

一、公共政策执行力的公共伦理价值分析

1.公共政策执行需以人为本,实现公益至上

公共政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问题,以人为本就是要满足人的根本利益需求,保障人的各项权利运行,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这也是公共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公共伦理核心价值。为此,在公共政策执行中要体现出人在社会发展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要体现出人既是公共政策的出发点,也是公共政策的归宿。正如康德所言:“人本身就是目的”。因此,公共政策的执行应尊重人的意愿,实现人的利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如住房、看病、教育等,只有人民满意,公共政策的执行才是有效的。[1]

公益至上是政府组织在执行公共政策时能有效地约束、引导各社会主体,使各社会主体能够平等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因此,公共政策在执行中应处理好各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如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即公共政策在执行中不能将一定团体的直接利益冠以公众利益的名义,不能在反映一定团体的直接利益时,损害其他团体的间接利益;利益和代价,即利益的获取是否与所付出的代价成正比,这实际就是效率问题,政府作为人民的人,其资产和支出均来自于人民,因此,政府在公共政策执行中也应追求利益最大代价最小。总之,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公益至上就是要保证社会发展的成果为社会全体人民所同享。[2]

2.公共政策执行需公平公正,体现伦理责任

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公平公正要求公民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上受到平等对待,公共政策的执行要尽可能地增进全体公民的福利待遇。平等对待具体落实到公共政策执行中的分配领域中指价值分配结果的均等无差,如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在一视同仁,各得其所得的同时,给予最少受惠者以适当的利益补偿。增进全体公民的福利待遇,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公平公正就是让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协调,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因此,公共政策在执行中应公平公正地分配各社会主体的利益,使各社会主体的利益获得都能建立在被广泛认可的基础上,引导各社会主体都能按照公平公正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采取行动。

责任是对政府组织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的限制,“行政执行的根本目的是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实现公共利益,因而必须对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公民负责”[3]强调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伦理责任对于有效和正确的执行公共政策,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公共政策执行中体现伦理责任可使公共政策执行人员增强决策的风险意识,注重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讲究政策执行的实际效能,使公共政策能行之有效的付诸实践,并能在出现问题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使之更加慎重的执行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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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伦理视角下的中国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

摘 要:公务员是公共管理的主体、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塑造与服务型政府相适应的行政人格,不仅是政府改革的价值诉求,而且是提高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的现实选择。本文立足于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背景,从公共伦理的视角出发,探讨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梳理不同社会治理模式下行政人格的主要特征及我国公务员行政人格的现状与成因,进而提出和阐述了公务员行政人格塑造的途径。

关键词:公共伦理;公务员;行政人格;道德经济人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04-05

一、引言

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公务员录用人员不断增加(见表1),公务员行政伦理失范、行政人格异化现象比较严重,政府职能面临巨大挑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能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需要塑造和完善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员的行政人格。行政人格的研究实质上是公共行政中人的行为研究。威尔逊(Woodrow Wilson)[1]、古德诺(Goodnow)[2]的“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将行政人定位为行政意志的纯粹执行者。随后,一些学者加入了行政组织中人或人格的讨论。如韦伯(Max Weber)认为行政人员具有工具理性和非人格化;[3]达尔(Robert A. Dahl)指出公共行政学的创立须对人的行为进行科学研究;[4]库珀(Terry L. Cooper)认为公务员的道德品质是行政机构有效运转的必备条件;[5]弗雷德里克森(H. G. Frederickson)指出公共行政需构建公务员遵循的价值规范与伦理准则,保证政府治理的有效性。[6]国外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对行政人格的进一步研究具有借鉴作用。

在国内,学者们从心理学[7]、法学[8]、伦理学[9]、公共行政学[10]等视角对行政人格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与特征、行政人格的类型与要素、行政人格的影响因素与现状、行政人格的完善途径等,但其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公共行政学发展和逻辑演进到公共管理阶段,越来越涉及到行政价值问题,提出了对政府进行伦理思考与道德定位。公共伦理学的产生和形成,是公共行政学发展的逻辑必然,是与公共管理范式相适应、相匹配的学科拓展。本文拟立足于正在形成的公共管理范式,从公共伦理的角度探讨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及其塑造途径。

二、公务员行政人格的内涵与特征

1.行政人格的内涵。行政人格在学术界是一个比较新鲜的学术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解释,目前尚无统一的定论。心理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统一的结构性自我”,法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有存在价值的自我”,伦理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崇高的自我”,哲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有自由价值的自我”,社会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持久的自我”,公共行政学角度的行政人格强调公务员“公共服务的自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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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行政美德伦理与治理有效性的思考

[摘 要] 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美德伦理以公共行政人员的性格特质为讨论和论证焦点,透过理论研讨、案例分析、历史回顾、框架搭建等多种路径,论证美德之于公共行政的特殊重要性,在过去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得到了令人瞩目的发展。结合我国悠久而深厚的德性伦理传统,实现儒家美德伦理与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美德伦理具体内涵的对接,尤其是强调“正义”之德作为公共治理有效性的根基,并重申结合美德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行使,将为治理的有效性提供丰厚的美德和人格支撑,并对我国治理理念和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 公共治理;有效性;公共行政;性格特质;美德伦理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1-0055-05

治理和善治是当代西方政治学和公共行政理论发展逻辑中的必然一环,是在克服传统官僚制危机的过程中孕育出来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它们既是当代西方公共行革的时代需要,也是西方传统文化和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现代产物,代表了人类未来政治发展的方向。然而,我国尚处于转型时期,现阶段的“治理”依然以“政府”为主导,以提升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水平为追求方向。本文拟从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美德伦理的缘起、发展线索和主要关注点入手,探讨公共行政美德伦理的主张如何能够在(当前我国)公共治理及其有效性中发挥其特殊的功能。

一、 公共行政美德伦理产生的背景

公共行政伦理在当代西方的产生和发展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从最初的解决个别伦理问题,到探讨政策的伦理标准,再到为公共行政建立整合的伦理基础;从早期的引进伦理推理的演绎式的原则运用,到后来挖掘公共行政人员的美德和道德人格资源作为公共行政规范伦理的基础,无不是回应公共行政实践需要的产物,亦映射着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和一般伦理学的最新发展。

长期以来,规范伦理学理论,无论是以功利主义为代表的目的论,还是以康德为代表的义务论,均偏向于以规则伦理为中心,倾注热情于证明行为的准则,论证行为的正当性标准,而不是探讨行为主体内在的品格,致使美德的地位在伦理学体系中不断衰落。同时,现代生活的特有节奏和生活方式,亦严重冲击美德的地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现代组织在规模上的庞大和结构上的极度复杂(例如现代科层制),使得严格遵循组织规则和制度本身成了“美德”,人们也不得不越来越依赖这些看起来比较“可靠”、“理性”、“易于操作”的组织规则和制度,而少诉诸组织内部成员(哪怕是领导者)的品德和人格,提倡美德看起来与正统的管理理论背道而驰。正如美国行政学者哈特所言,“首先,美德不允许对其原则作任何妥协,而管理的正统则将伦理视作组织成功的工具;其次,美德要求认真的学习和精深的(intensive)思考,而管理传统则将伦理降低到对伦理问题作出快速和轻而易举的处理的平台;第三,美德将人的生活品质置于组织成功之上,而管理传统则颠倒这个次序。”[1]美德和道德榜样作用的大幅度失落,必然导致公众缺乏对领导者的信任及对服务的满意度。

规则伦理存在许多值得诟病的地方,自然引起伦理学界的不满。学者们认为它将伦理学变成了法律和认知科学,把伦理变成冷冰冰、硬邦邦的“法律式”规则。伦理学家安斯库姆于1958年首先发难,指出“义务和责任的概念——亦即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的概念——和道德上的对错概念,还有‘应当’的道德意义……都该被丢弃。”[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它们虽然都诉诸某种“理性”,但这些理性都不过是“认知理性”,而不是一种“实践理性”;此外,这类伦理理论无法处理复杂的历史、文化及诸多的个性特征,全然撇开人的特殊规定(例如感情、社群等等),把道德变成公式的做法,显然过于简单而不可信。自此以后,强调道德行为者身上的道德敏感性(sensitivity)和感知力(perception)、正确地、精细地而真实地设想和描述其处境,并针对具体情形所进行的道德判断和行为的能力的美德伦理学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加之实践中不断有声音呼吁要重估美德,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途径,美德伦理学的发展一度呈蓬勃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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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公共行政伦理建设

摘 要:社会管理创新在重视公民社会的培育、强调公民参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形成多中心治理格局等变革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公共行政的伦理建设,贯彻民主、责任、透明公开、公平正义的行政伦理理念。本文旨在揭示社会管理创新的特征与价值的基础上,从行政伦理建设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对创新社会管理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公共行政伦理 以人为本

1.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是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能,强化社会管理职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社会管理创新是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体制变革,也包括与此相联系的政府职能转变等制度与体制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不仅是政府的职能,也是社会的需求。社会管理是政府与社会共同的任务,需要将管理和服务有机结合。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社会管理的实质说到底是权力与权利如何合理配置运作和博弈的过程。因此作为权力的实施者,公共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对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影响。

2.创新社会管理的行政伦理诉求

行政伦理作为指导和影响行政行为的重要因素,在创新社会管理、改革社会体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帕克所说,任何一套制度背后都有一套价值体系。维系一个社会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往往是人们内心的价值积淀。[1]

对于伦理价值的作用,库珀认为:“我们信仰什么和我们对这些信仰又有什么样的感觉,都影响了我们的性格形成;反过来,这些性格塑造了我们的行为方式。价值观控制了人类行为,它是‘指导人类行为的准则或标准尺度’。”[2]由此可见,行政伦理对指导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行政人员的伦理价值观影响甚至决定着管理的绩效和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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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内涵、特点及功能

[摘 要]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是责任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和判断公共行政责任的中介和桥梁。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是全社会判断公共行政责任的公共理性,是公务员系统的组织机构及其公务员与公民个人的互动结果,是一种软性约束,具有引导人们审视和判断公共行政责任的导向功能,约束公共行政主体活动及其公务员职务行为的功能,以及稳定社会和巩固执政权的重要功能。

[关键词]公共行政;责任伦理;角色;判断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4-0063-03

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是现代责任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探讨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内涵、特点及功能,对于公务员充分理解和把握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要义,用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指导公共行政工作,实现公共行政责任,以及实现对公共行政系统的内外监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特点

公共行政责任伦理作为责任伦理的重要内容,因公共行政主体所担当的特定角色而表现出了其独特之处。

(一)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是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1]225从公共行政责任伦理形成的过程中看,它是由公民个人理性和公务员系统的组织机构及其公务员的公共行政理性出发,基于公民个人对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认知和公务员系统的组织机构及其公务员对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理解,普遍形成的公民个人和公务员系统的组织机构及其公务员,即全社会,对判断公共行政责任的原则、理由和判断的逻辑过程,以及对这些判断的原则、理由和逻辑过程的应用和实现的共识。这些判断原则、理由和逻辑过程既不完全是从公民个人理性出发而得来的,也不完全是从公务员系统的组织机构及其公务员的公共行政理性出发得来的,而是既包括公民个人在宪法共识的基础之上所达成的判断公共行政责任的共识,又包括公务员系统的组织机构及其公务员在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现有政体框架下所形成的共识,这实际上就是“以每一个人都认为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他人能够接受的方式去产生这种支配他们自己的公民理想,而这种理想又反过来得到各理性个人认肯的完备性学说的支持”[1]231的过程。可以说,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是包括公务员系统的组织机构及其公务员在内的全社会关于公共行政责任的公共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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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共行政主观责任引发的对责任伦理的思考

公共行政责任是构成行政伦理学的关键概念,它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个方面,其中主观责任是客观责任的现实中介。主观责任对某人或某事负责的情感和信仰是在社会化过程中产生的,他们是价值观、态度和信念的表现。其卓越的履行能给行政人一种成就感、愉悦感和幸福感。在此层面上,主观责任体现为一种责任伦理的理念。

公共行政 主观责任 责任伦理

一、公共行政责任研究的主观责任阈限及导致的责任伦理的追问〖HT〗

任何责任都是主观属性与客观属性的统一,从其特点来看,一方面,任何责任都是一种社会意识,他首先具有主观性的特征。面对责任,人们既可以承担,亦可以推卸,其关键在于人的选择,人们对责任的认同即主观责任意识。从责任的主观属性角度来研究公共行政责任常常是西方行政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在行政科学发展的历史上,早期的两位学者卡尔・弗瑞德里奇和芬纳关于主观责任表述为,忠诚、良心以及认同,它是行政人员对责任的感受,主观责任的实现源于行政人员的内趋力,即行政人员的责任伦理自主性。

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是对公共行政责任的伦理考量和道德追问,是公共行政人员价值观、态度和信念的集中表现,是对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要求的内化而形成的行政品格和行为自觉,是从深层伦理角度对公共行政实践的认知和把握。公共行政责任伦理要求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无条件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没有什么“为了……所以要负责任”的逻辑。在中国历史上,范仲淹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都是行政责任伦理精神的生动写照。

二、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确立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1.理论依据:权责统一

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所以理所当然应该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并以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公民福祉为宗旨。正如潘恩所说:“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取的权力都是篡夺,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因此,作为权力的受托者、人的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应当明确:不是人民为了政府而存在,而是政府为了人民而存在。人民是权利主体与权力的委托者,自己只是权力的受托者与人。人民授予政府及公共行政人员多少权力,相应的也就赋予相等的责任,这就是权责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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