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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整改报告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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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稳定和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指导、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全校各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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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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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卫生监督考核方案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为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卫生监督及协管网络,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功能,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方式,扩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结合区(开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目标

通过对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区、镇、村三级卫生监督及协管网络,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方式。

指导和督促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充分发挥项目经费使用效率,认真履行卫生监督协管职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逐步实现“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目标。

二、考核方式

卫生监督所具体实施卫生监督协管绩效考评,考核分季度、年度进行。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和座谈等方式,并结合工作督查,对照考核标准量化评分,累计得出各协管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及实际拨付经费额度,报区卫生局审定。

三、考核内容

重点围绕协管服务覆盖面、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群众满意度开展考评,审查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机构工作台账,对其完成的预定服务任务和临时工作任务情况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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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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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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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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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

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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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1、市卫生局。负责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组织、督导、考核工作,基妇处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的日常工作。局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基妇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疾监处—预防接种、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爱卫办—健康教育,协助卫生监督协管。应急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规财处—资金管理。办公室—宣传报道。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老年人保健、预防接种、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3、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2个项目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4、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食品安全、公共场所等信息报告,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报告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5、市第四人民医院。协助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项目的业务培训,现场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6、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结合各地实际,明确分工,确保项目任务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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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十三

为加强我镇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管理工作,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改善城乡居民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全镇人民生活质量,优化投资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xx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全面推进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工作方案》和《xx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城乡清洁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xx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本出发点,全民动员、参与,全面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彻底改变我镇城乡环境卫生与容貌秩序管理面貌,不断提高城乡的文明程度和居民的文明素质,推动我镇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经过一段时间集中整治和管理,实现“经营入室,车停有序、广告规范、地面清洁、工地不乱、绿化成荫、交通顺畅”七大目标,形成环境优美的人居环境。

三、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镇委、镇政府决定成立x镇实施“城乡清洁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名单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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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开展民生管理发展总结

一、主要工作

(一)关注民生办实事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有力有序有效。建立了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加强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体系。组建传染病疫情预警信息网络,开展处置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我市累计报告甲乙类传染病15种2507例,比去年同期下降1.88%;丙类传染病6种2610例,比去年上升17.41%。一是全力抗击甲型H1N1流感疫情。高度重视,及早部署,科学应对,严抓落实,对照应急预案,层层组织培训,全面督查落实医疗机构防治措施,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及时向市公共卫生委员会、市政府和市委常务会议汇报,同时,广泛宣传教育,协调相关部门单位,群防群控抗击疫情。目前,我市共报告确诊病例1例,累计隔离观察密切接触者22名,预防服药2名,一般接触者健康监测85名,处置可疑报告事件4起,接听社会咨询电话1000余条。二是手足口病防控纳入我市重点传染病常态化管理。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一个关键”的防控策略,将早期发现并救治重症患儿作为重点对象和关键目标,加强人员培训,严密监测,规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社区重点随访,积极开展健康宣教。累计报告病例627例,无重症和死亡病例报告。三是霍乱、伤寒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防控平稳,无肠道类传染病暴发疫情。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治,深入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讲活动,加大检测力度。免费治疗新发结核病涂阳病人317人。继续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流脑、乙脑等新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启动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管理,前5个月共接种19.5万人次。开展乙肝、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2、农民健康工程实施服务为民。一是新农合工作再创亮点。新农合政策不断完善,均筹资标准不断提高,参保群众报销比例和报销水平大幅提高。2009年度全市97.4万人参保,参保率达99.1%,参保人数连续两年居浙江省县市首位。截止6月底,共有37.96万人次享受到新农合政策的实惠,累计报销新农合基金8337.73万元,基金使用率61.15%。同时,不断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了从村到省五级联网实时结报,5月中旬实现了在省人民医院住院直接刷卡报销。全市16镇(街道)138家村级医疗机构已开通门诊刷卡报销。中央电视台大型文献记录片《辉煌60年》摄制组专门到我市拍摄农医保工作。二是农民健康体检有序规范开展。启动第二轮体检工作,应检55.6万人,累计已完成26.7万人,疾病检出率32.8%。进一步健全体检管理制度,加强体检单位和人员资格督查,落实体检医生责任追究制。及时开展体检对象追踪服务和健康干预。三是城乡公共卫生服务质量逐步提高。推行社区责任团队服务制度,组建了80个社区责任团队,成员由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组成,实行团队长划片分区负责制。开展团队长、疾控、妇幼保健医师、卫生监督协管员、责任医师等分类分层培训会,有效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3、推进居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出台《温岭市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2009-2011)》,到2011年,我市要实现“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工作网络覆盖率100%;建立市、镇、村三级培训制度,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培训率达100%;建立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讲师团,巡讲活动以村(社区)为单位覆盖率100%。目前,我市已建立健康素养监测机构和监测评价体系,开展了公众健康素养项目干预及监测调查,分发《居民健康知识读本》每户一册,开展公民健康素养知识巡讲和健康“五送”服务活动,提高公民健康素养水平。

市政府实事工程之一“关爱女性健康——粉红丝带”行动顺利开展。由政府买单为群众购买健康,主要对象为我市户籍且40周岁以上的妇女免费普查包括乳腺钼靶摄影检查、乳腺外科触诊和B超检查和妇科检查等价值200元的项目。普查活动按照16个镇、街道“定时定片”进行,主要通过当地政府妇联组织,向各村居、企业、学校等单位妇女发放检查卡,凭卡在市二院检查。市政府将补贴500万元用于检查费用,其余费用由市二院直接减免。普查活动为时两年,到2011年5月底结束。到6月底,已检查妇女人数2017人,今年预计3.5万人将成为受惠对象。

4、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监管,全面整治小餐饮、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餐饮单位,督查整治全市小型餐饮单位和食堂1335家,其中无证经整改合格发证185家,取缔无证476户次。严把食品安全关,确保春节、“两考”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的食品卫生安全。全面实施校园卫生健康行动,建立健全食品定点采购配送制度和索证索票验收台帐制度,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督促指导落实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措施。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和“五常法”管理,207家新批餐饮单位实施量化分级评审,开展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卫生法制意识和卫生水平。

(二)科学发展求实学明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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