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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精选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工程造价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管理”二字表明造价活动不仅仅是工程量、工程价格的确定过程,而且需要以此为出发点运用科学技术原理与经济法律等管理手段,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指导与控制。这就要求造价从业人员应是具备工程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知识,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素质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为促进国内建设市场更为健康、规范的发展,各项管理制度、法规和政策相继出台。但从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现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在适应国内外巨大、复杂的有形建设市场方面,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差距。通过分析,本文认为最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无健全的市场运行、管理机制;二是缺人才。

二、市场运行、管理机制不健全

工程造价行业即为一个大的市场,市场是造价管理施展抱负的土壤,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造价工程师能够全方位、全过程实施造价管理的健全市场运行、管理机制,具体表现在:

1、工程造价活动介入太晚,服务面偏窄,未能起到全过程的管控作用。在项目投资决策阶段,重行政轻经济,最后进行投资决策的往往是不懂造价与投资控制的行政人员,尤其是国有资产变现更为突出。在设计阶段,重工程轻经济,设计人员节约造价的设计成果得不到应有奖励反而要承担风险,大大挫伤了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在设计中形成了只求安全不问造价的现象。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定位,造价师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体,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活动空间应最大,但是在造价控制最为重要的投资决策与设计阶段却没有形成造价咨询的市场需求,工程造价活动介入基本在设计图纸完成之后,按图算量,按量估价,依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

2、执业资格制度不完善。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发达国家的工程造价管理行业发展历史长,管理手段更先进、成熟,造价工程师拥有更完善的认证、考核及继续教育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的造价人员只要通过国家的统一考试,注册之后就可以拥有造价工程师资格。而四门统考的科目侧重“背功”重于“能力”,并不能真正检测和考核造价师的真正水平。由于考试的入门门槛低,许多从未从事过造价管理工作的考生靠死记硬背也能通过考试,实际上他们并不具有相应的执业能力。另外,考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将其租赁给需要评级的造价咨询机构,有证不岗的现象严重,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的整体水平。

3、服务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相继实施使中国的建筑市场越来越规范。但是工程造价管理作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部分却少有相应的法律支撑。许多重要概念界定不清,缺乏量化参考。比如《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何谓不低于成本价呢?是指不低于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呢?再有,利润与成本的比例应该如何处理才能称之为合理最低标价呢?

4、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造价咨询机构管理机制缺位。政府部门提出了宏观的造价管理要求,在具体落实和实施方面却少有关注。同时,行业主管部门缺乏对造价工程师的分级管理,继续教育流于形式,使造价工程师们长期处于散兵游勇的状态,先进的经验难以积累,缺乏交流学习的信息平台。另外,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发展缓慢,提供的服务单一、狭小,滞后于其功能要求。

5、忽视工程造价项目库的组建。造价工程师在其职业生涯所参与的建筑工程项目是极其有限的,先进的经验是在长期摸索中甚至要付出高昂代价才能获得的,如果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不能得到积累和推广对工程造价管理行业的发展是一种损失。香港工料测量师协会在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中,具体做法是参考过去类似项目,根据经验来确定工程的造价。实践表明,他们的做法是非常成功的。相对于中国的造价管理协会,我们的缺点恰恰是缺乏丰富的可以为造价人员共享的历史数据。

三、从业人员素质低,缺乏精英人才

工程造价管理专业人才作为工程造价行业的中坚力量,是制约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的又一重要因素。

1、造价工程师队伍缺乏具有综合能力的精英人才。我国为数众多的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良莠不齐,执业能力普遍偏低。现行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注重对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考核,缺乏执业能力的评定。既是代表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人才最高水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也有名不副实之嫌。

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思想实际上是工程造价的纵向变化的跟踪,它要求从业人员了解经济、设计、工程、合同、法律等全方面的知识。而我们的造价师一般只具备工程计量与计价知识,欠缺经济、法律、工程技术等综合知识,尤其专业英语的硬伤又阻断了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通路。

2、知识结构难以应对国际化与信息化的挑战。计算机网络技术在工程管理行业的广泛应用,开始实现了工程造价管理网络化、虚拟化。另外,工程造价管理软件也开始被大量使用,这充分表明未来的工程造价管理将是依靠电脑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信息化管理。我国“入世”以后允许境外独资企业在我国设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国外的造价工程师和工料测量师,将与我国的造价工程师处在同一市场竞争环境中。来自国际同行与信息化的竞争暴露出了我国造价工程师的硬伤。

四、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我国实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还处在初期阶段,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需要在不断探索中发展。来自各方的障碍、尤其是体制缺陷是需要在不断改进中完善的,改革的关键就是发现工程造价管理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1、遵循市场规律,树立造价工程师的专业地位。工程造价管理的涵义,一方面是包括投资管理体制、项目融资、工程经济、工程财务、建设项目管理、经济法律法规、工程合同管理在内的对项目工程全方位、多角度的全过程管理;另一方面则强调它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虽然在建设项目的初级阶段并非没有对造价管理的需求,但业主需要造价工程师运用初步估算的方法计算出工程的大致成本,进而对项目投资有一个初步了解。在初步设计阶段,造价工程师需要不断地向设计师提供有关成本方面的建议,同时对不同施工方法进行成本比较,必要时还要在制定成本规划的同时进行价值分析。另外,随着生命周期成本概念的广泛使用,造价工程师还要考虑到维修、运行成本等。

2、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的创新运作。要实现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业主需要认识到造价工程师管理活动提前介入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但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机构不能把希望寄托于服务对象的自觉觉醒上。遵循旧模式很难适应如今激烈竞争和快速发展的社会。作为市场经济中活跃的一分子,作为服务行业,造价咨询机构应该注重自身的营销推广,建立多元化的盈利模式,用专业技能以及实际成果来赢得市场的先机。

3、行业主管部门应拓宽盈利渠道。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最显而易见的作用便是组织一年一度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众多考生的报名费带来了可观收益,而宽松的报名审查同时也降低了造价工程师的门槛,使得滥竽充数的考生出现。这并不是说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成为非盈利组织;相反的,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应该拓宽盈利渠道,在日常管理和运行活动中更具有活力。第一,组建信息共享的造价项目库,项目库单靠几个造价工程师或者一两个单位是无法完成的,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站在全行业的高度积累和收集资料却是可行的,并可以通过实现资源与信息的共享来取得收益;第二,定时组织同行交流会,改变造价工程师们闭门造车的现状,及时进行经验交流;第三,改革继续教育制度,现今推行的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制度流于形式而且一刀切,如果能根据不同标准,将继续教育的内容多样化,以供不同的学员进行选择学习更加事半功倍。尤其对精英人才的培养,管理协会应牵头与国际同行的交流切磋,借鉴和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第四,实行造价师分类管理,可设立会员制度,真正将造价工程师的能力从级别上加以体现,级别高的会员代表造价工程师高水准的专业形象。

五、结语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八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模式

一、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管理模式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竞争力的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市场越发的火热。随之而来的是竞争力强的企业掌握着市场主动权,而实力较弱的企业只能一再舍弃自身利益,接受原本难以接受的招标条件,给自身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十分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这样一来,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就被打破了,使得市场无法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因此,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管理模式就变得非常有必要了。只有有一个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管理模式,才可以让建筑业正常有序地发展,进而保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使我国的建筑事业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困难

虽然我国建设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管理模式上已经有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仍然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现实中,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中显示出了很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造成造价管理困难

我国的工程建设市场供求并不平衡,这就使得市场出现了竞争不规范的情况,进而使合理定价无法有效地实行。不仅如此,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施工队伍越来越多,竞争力越来越大,这进一步使供求不平衡的现状更加恶化。很多竞争力较小的企业为了得到施工的任务,只得接受苛刻的招标条件,如降低工程造价、垫资施工、缩短工期、肢解发包等等。这些企业只能着眼于眼前,不能顾及未来的发展,这样一来,使得建筑市场的秩序被严重扰乱了。加上企业的利润小,根本没有能力和精力去更新改造自身,这对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极大的麻烦。而国家在这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建筑市场上竞争中的不规范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二)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对造价管理缺乏有效的手段

我国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是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这两种方式要求政府要有有效的管理手段,但是在现实中,随着建设工程总量的不断增长以及工程难度的提高,使得政府部门必须不断改进消耗量和价格信息,以此来满足市场的需要。如此一来,政府的大量精力就不得不放在这一方面,进而大大降低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的宏观调控。

不仅如此,政府对工程造价是以直接管理为主,一些干预手段也对建筑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由于定额计价方式的存在,还会导致建筑市场造价管理相关主体出现寻租等现象破坏市场秩序,这对建筑市场的竞争体系的建立是十分不利的。

(三)设计、施工等单位管理不到位,使造价管理工作难以有序开展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业主与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往往缺乏统一的造价目标,彼此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重点是监督建筑的进度与质量,在对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上没有力度,使得工程的造价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而一些施工单位在接受原本难以接受的招标后,就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手段。这些手段对正常的工程造价管理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也会使在招标投标中的行为有增多的可能性。对造价管理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

(四)对建设单位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发展至今,我国的建筑业已经有了长远的进步,相关的管理制度也进一步完善。但是,目前我国对建设单位仍然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这使得一些建筑企业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一些不规范的手段,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如今,我国的投资体制还不完善,责任机制还不健全,负责工程发包和工程款支配的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关系和约束机制。当市场出现供求失衡的情况时,建设单位就会居于市场主导地位,对建筑市场的正常合理发展带来了很不利的因素。可以说,建筑市场能否规范运行,直接取决于建设单位的行为是否规范。

然而,在一些建设单位中,其管理人员并没有必要的专业素质,使得建设工程不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有的建设单位甚至无故不履行合同,随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给建筑市场的发展带来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正常运转。

三、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改革建议

客观地说,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仍在不断地探索,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体制缺陷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因此,基于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对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的良好发展,完善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管理模式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具体说来,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一)建立公平竞争的服务市场环境

建立公平竞争的服务市场环境,可以使建筑市场正常运转,从而使工程造价管理更加规范。而想要建立公平竞争的服务市场环境,就需要政府部门转变自己的智能,精简管理部门比如撤销一些从事咨询服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减少政府的不必要干预,要进一步遵循市场规律,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以此来维护市场规则。政府部门还应该加大对市场运行的条件和资格、市场主客体的行为方式及活动规范性的行为约束力度,从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细化工程报价工作

通过细化工程报价,实现逐步逐项详细报价,可以使施工单位更加重视并分析项目的成本状况,从而提高自身工程造价管理水平,进而促进我国的造价管理制度的完善。

(三)加强对施工各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工程建设阶段,各个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各阶段的造价控制。为此相关单位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定,将对造价控制规范化、制度化,要对工程的材料设备价格、运输价格等各个环节的造价进行严格地控制,并将其记录下来。这样一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部门就可以更好地管理工程造价了。

(四)加强对工程造价师的市场准入的考核力度和市场审查力度

工程造价师对建筑企业的工程造价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政府约束建筑企业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对工程造价师的市场准入和审查力度。以此来提高工程造价师对企业造价管理的效率,使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有效率,从而提高建设企业的造价管理水平。

四、结论:

工程造价管理关系到建设单位的发展,关系到我国建筑业的进步,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还不完善,使得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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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东文,宋宏业.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J].松辽学刊(自然科学版),2002.

[3]赵丁星;石化工程中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标准规范分析[J];中国石油和化工标准与质量;2011年06期

[4]王鑫;马国辉;杨亚彬;电网工程造价管理体系改革的难点分析及改进建议[A];电网工程造价管理优秀论文[C];2011年.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第十四条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6年7月1日起施行。*0年1月25日建设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造价咨询服务业发展,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部令第1*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经编制、审核、批准签发等工作程序。各程序应由具有资格的相关专业人员担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证后生效。该流程文字资料应和咨询成果文件一并存档。

第四条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公正、诚信、独立、客观地开展造价咨询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委托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全市造价咨询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务操作

第六条造价咨询企业应收集和整理下列资料:

㈠类似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和参数;

㈡同期项目所在地的人工、机械和材料市场价格,特别是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价格;

㈢同期有关设备、构配件、成品或半成品市场价格,运输、仓储等费用行情;

㈣同期有关进口关税、保险费率、汇率和银行贷款利率等情况;

㈤同期类似项目的设计、供货、施工合同价格和结算价格;

㈥委托人按约定提供的项目相关技术经济文件;

㈦同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和经济政策变化或调整情况;

㈧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概算

㈠概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设计方案估算内。

㈡概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批准的设计方案及估算;

2.各类设计文件:

⑴初步设计总说明及各专业设计说明;

⑵初步设计图纸;

⑶工料规范说明。

3.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概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概算;

2.对初步设计提出调整和优化的意见和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概算编制方法,并根据评审和设计修改意见调整概算。

㈣咨询人在概算调整后应编制完整的设计概算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总概算表或概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表;

6.单位工程概算表;

7.工程量和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9.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概算表;

10.分年度投资和资金流量汇总表。

第八条预算

㈠预算编制应控制在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㈡预算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3.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预算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设计施工图编制预算;

2.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

㈣咨询人在调整预算后应编制完整的施工图预算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总预算表或预算汇总表;

5.单项工程综合预算书和各专业单位工程预算汇总表;

6.建安工程费等单位工程预算书及费用汇总;

7.工、料数量汇总表;

8.主要建筑安装材料耗用表。

第九条工程量清单

㈠工程量清单编制应首先完成如下工作:

1.收集有关招标项目造价基础资料;

2.了解建设项目的现场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情况;

3.熟悉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并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技术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确定编制范围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2.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其内容为:

1.封面;

2.总说明;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4.措施项目清单;

5.其他项目清单;

6.主要材料(设备)清单。

第十条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

㈠最高限价不应超过已批准的计划投资额。

㈡预算控制价编制应收集和按约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资料:

1.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文件:

2.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3.施工图设计项目一览表、各专业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和工料规范;

4.第六条所列相关资料。

㈢预算控制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预算控制价;

2.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预算控制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预算控制价。

㈣咨询人在调整预算控制价后应编制完整的预算控制价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计算表;

13.最高限价确定表。

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报价

㈠工程量清单报价应按以下依据进行编制: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2.国家、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3.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4.图纸、变更;

5.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

6.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7.企业定额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依据;

8.其他相关资料。

㈡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步骤和内容应包括:

1.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设计施工图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2.应对设计施工图提出调整和修改的意见或建议;

3.出席相关会议,介绍说明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方法,并根据会议决定内容或设计修改意见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

㈢咨询人在调整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后应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其内容为:

1.封面及目录;

2.扉页:包括项目编制单位的行政及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单位资质证书编号等。要求专业证章、签字齐全;

3.编制说明;

4.工程项目总价表;

5.单项工程费汇总表和各专业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㈠咨询人应做好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和价款增减计算审核工作。

㈡审核工作前,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变更资料。其内容为:

1.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提供的变更图纸及说明;

3.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

4.工程变更价款申请程序和时效。

㈢咨询人收到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审核。工程变更在确认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咨询人可予以提醒。

㈣工程变更引发的价款变更申请,咨询人应根据发承包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发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咨询人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2)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3)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价格,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3.如果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发生变化,该材料(设备)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均应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

㈠咨询人应收集并验证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内容应包括:

1.招标文件;

2.总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3.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文件;

4.设计变更图纸及说明;

5.工程签证单;

6.工程竣工图纸;

7.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8.涉及工程造价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主要材料汇总表;

10.发包人供料、设备明细表;

11.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12.工程的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13.工程质量计划目标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4.其它有关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㈡咨询人收到工程竣工结算申请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工程索赔款等做出最终审核,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竣工日期、质量等级和批准概算等;

2.工程项目涉及的设计人、施工总承包人、主要专业分包人和施工监理人的单位名称;

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依据、分析结果及其审核意见;

4.竣工结算书与审核结算书对比表(限政府投资项目);

5.《工程造价审定单》(见附样5)。

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四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必须与委托人签订由市造价站监印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标的、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咨询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编制咨询规划和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加盖咨询成果专用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概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唐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市造价站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唐执业。

第十九条外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唐开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按《唐山市外埠进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市建设局[2006]122号)规定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进唐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参照执行《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服务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完成咨询业务后30日内,应按《唐山市工程造价咨询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市建设局[2002]117号)进行咨询成果文件备案。不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相关计价规范性文件、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将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四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咨询行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核准事实,取得证据,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8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1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号)第20条进行处罚:

(一)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二)有意抬高或压低预算控制价幅度超过5%;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法律法规方面

1.1加强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关系是有高层到低层,相对稳定性也是逐渐减弱。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条款应当尽量出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面的文件内容应当加强宏观的指导性。力求法律层次分明,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均衡。低一级层面的规定应当以高一级层面的规定为基础,具体条款的来源应当明确鲜明,使得法律体系的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1.2完善立法程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程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主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而不是简单的为解决问题,颁布针对性地文件。即将法律颁布前的后台工作做足,一方面提高法律条款的应用范围,另一方面加强法律的稳定性。这种立法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立法程序,改变目前出现问题就颁布相关文件解决问题,问题多了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现状。

2.政府监管方面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提高政策法律体系中政府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改善。

2.1逐步放开具体造价管理活动

政府对于具体的造价管理活动干预应当以间接方式为主,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对于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造价管理活动,尽量由相关单位以合同等方式解决。区别政府工程与非政府工程分别管理。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操作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则应完全放开,视其为普通的市场交易活动,仅在安全、环境等方面给与关注。

2.2重视法律法规的补缺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层面的文件较少,部门规章层面文件凌乱冗杂的局面,政府应当加强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研究,改变目前我国法律少、行政法规缺、部门规章乱而多的局面。组织相关的研究机构深入问题出现的第一线,剖析问题背后的法律渊源,补充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相关规定。

2.3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部门规章多而杂,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尽管近期出现了几部委联合相关文件的情况,表明了政府改革的态度,但是各部门分别颁布的规章仍然有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形成部门颁布规章之前,能够送往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制度,保证部门规章层面的一致性。

3.行业协会方面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行业协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法制建设上来了。因此,完善我国与造价相关的政策法律体系,同样应当注重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解决目前我国政策法律的许多问题都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3.1重视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的立法参与

政府部门中应设有专门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并与行业协会建立联合研究机制,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通过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学会,让行业协会培养大批既懂法律又懂造价专业知识的人员,鼓励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同时在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在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绝大多数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一些专业性不是很强的规范与标准。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以选择遵守的,各参与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选择执行,还有部分是指导性质的,仅供参考而已。由此再次验证了培育行业协会的重要性。

此外,我国政府在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理顺现有的关系,明确各类人士的权、责、利以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明确外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专业人士在进驻中国市场的资质要求及如何与国内同类企业和专业人士进行资质互认问题。

3.2建立高度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和学会以开展学术交流为主的现状,逐步完善行业协会和学会的各项职能,并通过协会规章,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行业自律”,代替政府实现对行业的微观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管理工作重点上注重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树立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信用风险意识。

3.3加强协会自身制度建设

协会应加大个人会员的比重,并将个人会员根据资质背景的不同分成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三类。协会和学会除了具有目前开展学术交流、定期出版刊物、实行继续教育等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职能:对专业人士资质审查的职能、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职能、制定有关合同文本和技术标准的职能、建立对高校专业教育评估的职能、制定行为规范约束会员行为、与其他国家行业协会建立资格互认等。

4.投资体制方面

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资体制可看出,各国都很重视市场机制在建设工程投资中的作用,并且在积极倡导各种性质的资金投向建设工程。

这不但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能够引入投资主体的自主投资控制机制,提高投资效率。而从我国的现状看,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特征的投资体制,排斥市场机制,非政府资本要参与工程建设也受到各种阻碍。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的出现、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工程主要由政府出资的自然垄断属性应当逐步弱化,各种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的门槛应当降低,因此为了改善建设工程的投资体制,从源头上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各投资主体的角色,提高投资效率。政府投资为主要向市场投资为主转变,即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开辟多条投资渠道,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机制,加强市场机制对于建设工程投资的调节作用,从而使投资主体,管理主体以及建设主体主动的控制工程造价。政府则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建设工程投资环境,以利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5.结论

通过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来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水平的做法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应验。而目前我国的投资体制现状是老牌国企对于许多行业的投资都有垄断获准垄断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许多建设工程投资还是望而却步的。这就导致市场主体的单一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政府管理方面应当适当的扶持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他们会相互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努力改善管理方法,这都将会有利于社会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具体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者为部分业绩好,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优惠等,鼓励其参与建设工程投资。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也给部分老牌国有企业一定的竞争压力,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科]

【参考文献】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合同模式;工程造价

中图分类号:FO 文献标识码: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实质上就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件。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1工程项目合同模式及在工程中的应用

总价合同模式适用于设计图纸齐全、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非常明确的项目。其优点是方便对工程管理,合同签订后管理人员的主要精力就可以主要用在质量管理上,可减少工程变更,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缺点是招投标周期长,在可竞争不充分时工程造价偏高。

单价合模式适用于施工图不完整或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不太明确的工程项目。其优点是招投标周期相对比较短,在没有准确的工程量情况下,可以避免合同各方承担大的风险,缺点是合同签订时可能留下了大的回旋余地,使得承包商容易找到提高工程造价的要求。

成本加酬金合同模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完全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用于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由于这种模式的合同一方面发包方对造价不能实施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太感兴趣,使得该种模式的合同使用范围极有限。

2合同管理过程对工程造价的控制

毫无疑问,根据工程特点选择合同模式,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已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在合同管理的过程当中,造价的控制管理不能就止中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认真审核工程预结算,剔除其中多算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不切合实际的签证,不合理的技术措施等增加的费用,使预结算真正体现工程实际造价,这是控制工程造价不可忽视的环节。

工程变更一定是真正发生了在原设计或原招标文件中所没有的工程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是承包人自己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要正确计算因工程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变化,防止在工程变更中以小充大,高估冒算。工程变更的资料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在施工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工程变更资料办理的时间限制,程序和违约责任,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办理变更资料,将会损害承发包双方的利益,带来的纠纷,造成合同管理的难度。应杜绝事后签证和竣工验收时集中办理签证签字手续的现象。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记录等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及时是非常必要的。

3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合同管理是施工单位即承包商与业主和监理的唯一纽带,施工合同的组成主要有招标文件、投标书、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双方认可的资料等。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的变更、设计补充、工程延期、费用索赔、工程的分包转让、合同双方的违约、争端与中裁等进行管理。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

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是紧密联系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合同管理必将使工程造价得到最佳控制,提高资金利用率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理念,让我们共同努力把合同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 史育红.从合同管理的角度看控制工程造价. 中北大学审计处 山西太原 【期刊】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06-30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法律法规方面

健全的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律环境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是市场机制有序运行的根本保证。加强法律环境建设,建立相对完善的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有效的造价管理的基础。

1.1加强法律法规的层次性

法律层面、行政法规层面、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关系是有高层到低层,相对稳定性也是逐渐减弱。针对具体问题的法律条款应当尽量出现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法律层面的文件内容应当加强宏观的指导性。力求法律层次分明,不同层次之间相互均衡。低一级层面的规定应当以高一级层面的规定为基础,具体条款的来源应当明确鲜明,使得法律体系的更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1.2完善立法程序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发现,其在立法程序上多是采用由上及下的方式。在市场运行和行业的管理活动出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时,立法机构主要研究法理方面的问题,将问题的偶然性与必然性相结合,制定高级别的法律条款指导低级别规定的颁布。而不是简单的为解决问题,颁布针对性地文件。即将法律颁布前的后台工作做足,一方面提高法律条款的应用范围,另一方面加强法律的稳定性。这种立法程序值得我们借鉴。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相关的立法程序,改变目前出现问题就颁布相关文件解决问题,问题多了直接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现状。

2.政府监管方面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出发,提高政策法律体系中政府的工作效率,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着手改善。

2.1逐步放开具体造价管理活动

政府对于具体的造价管理活动干预应当以间接方式为主,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对于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造价管理活动,尽量由相关单位以合同等方式解决。区别政府工程与非政府工程分别管理。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操作程序,明确管理责任。对于非政府投资的工程则应完全放开,视其为普通的市场交易活动,仅在安全、环境等方面给与关注。

2.2重视法律法规的补缺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各级法律法规的研究工作。针对目前我国行政法规层面的文件较少,部门规章层面文件凌乱冗杂的局面,政府应当加强不同层面法律法规的研究,改变目前我国法律少、行政法规缺、部门规章乱而多的局面。组织相关的研究机构深入问题出现的第一线,剖析问题背后的法律渊源,补充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的相关规定。

2.3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部门规章多而杂,是我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的显著特点。尽管近期出现了几部委联合相关文件的情况,表明了政府改革的态度,但是各部门分别颁布的规章仍然有冲突的现象,因此应当建立部门之间的联络机制。形成部门颁布规章之前,能够送往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评议制度,保证部门规章层面的一致性。

3.行业协会方面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行业协会越来越多的参与到法制建设上来了。因此,完善我国与造价相关的政策法律体系,同样应当注重行业协会的发展壮大。解决目前我国政策法律的许多问题都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3.1重视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员的立法参与

政府部门中应设有专门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并与行业协会建立联合研究机制,加强立法理论的研究。通过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和学会,让行业协会培养大批既懂法律又懂造价专业知识的人员,鼓励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同时在制定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应该尽量让行业协会或专业人士去完成。在此可以借鉴英国的立法经验,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绝大多数由政府委托建筑业行业协会或学会编制,政府部门设立的行业法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一些专业性不是很强的规范与标准。这些技术规范与标准有些是必须遵守的,有些是可以选择遵守的,各参与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条件选择执行,还有部分是指导性质的,仅供参考而已。由此再次验证了培育行业协会的重要性。

此外,我国政府在修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理顺现有的关系,明确各类人士的权、责、利以外,还要充分认识到加入WTO对我国的影响,明确外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咨询专业人士在进驻中国市场的资质要求及如何与国内同类企业和专业人士进行资质互认问题。

3.2建立高度的行业自律机制

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和学会以开展学术交流为主的现状,逐步完善行业协会和学会的各项职能,并通过协会规章,规范会员的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才能实现真正的“行业自律”,代替政府实现对行业的微观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对于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管理工作重点上注重个人执业资格的管理,树立执业人员的责任意识,信用风险意识。

3.3加强协会自身制度建设

协会应加大个人会员的比重,并将个人会员根据资质背景的不同分成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资深会员三类。协会和学会除了具有目前开展学术交流、定期出版刊物、实行继续教育等功能外,还应具备以下职能:对专业人士资质审查的职能、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职能、制定有关合同文本和技术标准的职能、建立对高校专业教育评估的职能、制定行为规范约束会员行为、与其他国家行业协会建立资格互认等。

4.投资体制方面

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投资体制可看出,各国都很重视市场机制在建设工程投资中的作用,并且在积极倡导各种性质的资金投向建设工程。这不但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更能够引入投资主体的自主投资控制机制,提高投资效率。而从我国的现状看,以政府主导为主要特征的投资体制,排斥市场机制,非政府资本要参与工程建设也受到各种阻碍。随着建设工程领域新技术的出现、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工程主要由政府出资的自然垄断属性应当逐步弱化,各种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的门槛应当降低,因此为了改善建设工程的投资体制,从源头上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有效的管理,应当进一步明确政府以及各投资主体的角色,提高投资效率。政府投资为主要向市场投资为主转变,即建立多元投资主体,开辟多条投资渠道,创新投资方式和投资机制,加强市场机制对于建设工程投资的调节作用,从而使投资主体,管理主体以及建设主体主动的控制工程造价。政府则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推动投资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建设工程投资环境,以利于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5.结论

通过改善市场竞争环境,来提高建设工程投资管理水平的做法已被许多发达国家所应验。而目前我国的投资体制现状是老牌国企对于许多行业的投资都有垄断获准垄断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对于许多建设工程投资还是望而却步的。这就导致市场主体的单一性,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因此,政府管理方面应当适当的扶持中小企业。由于这些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他们会相互借鉴经验、吸取教训,努力改善管理方法,这都将会有利于社会投资管理效率的提高。具体可以在税收方面给与一定的优惠政策,或者为部分业绩好,管理水平高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优惠等,鼓励其参与建设工程投资。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实力,另一方面也给部分老牌国有企业一定的竞争压力,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及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间所需的全部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与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估算指标和概算指标;

(二)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与单位估价表;

(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四)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

(五)工程造价指数;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七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补充项目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

第九条建设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应当分别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建设工程需要招标投标的,还应当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

第十条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建设工期、估算指标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二条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设计图纸、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三条招标标底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招标文件、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市场价格编制。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费用定额、市场价格等,结合企业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对工期和质量的要求编制。

第十五条工程结算应当根据竣工图纸、合同、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六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可以采用定额计价办法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第十七条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照统一基价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和取费程序计算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的计价办法。

第十八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计价办法。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技术资料、计价规定以及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具体情况等编制。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50%以上,或者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金额虽不足50%但国有资金投资者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其工程合同价和工程结算书,应当在发包与承包双方签章后1个月内书面告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发包与承包双方对建设工程的工程结算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单位有编制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单位没有编制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招标机构编制。

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二十二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发、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

(二)转让中介业务的;

(三)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工程造价制度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成本管理;造价;问题;措施

一、房屋建筑的工程造价成本控制

在房屋建筑的施工中的成本控制主要是针对其中的一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相应控制进行的从整体上把握其他的控制原则。这样,保证最终的控制流程,毕业论文并把整体的控制要素进行相应的分析与调控,保证在整体的房屋建筑工程上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控制,利用工程造价的成本控制,减少消耗,保障整体的利益整合。在工程造价管理上有些工程的调控原则的分析不一致,各个部门划分的职能与责任不清晰导致项目的开支的数额以及利用度不合理造成的一些资金的浪费。为了实现在资金控制上的全面性,需要在整体上加强对质量的调控工作,这样能从整体上控制费用的变动,从成本控制上来加强整体的控制意识,附加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去。

另外,从整体上加强员工的整体素质化管理,保证降低成本的最低绝对数,实现相对的节约,从经济效益出发,来取得更大的成果。

二、建筑工程造价成本管理中的问题

1.造价管理认识上存在问题

由于施工造价管理中对于成本的管理相应都存在一定的误区,不仅是在加强成本管控的一方面,还是在整体的成本调控上,各个部门的相区别而导致的。管钱的只负责账目,材料采购部只是对材料的购买使用负责,不负责钱的问题,这样在表面上,大家各部门分工较为合理,但从整体上来控制成本的管理责任并不在各个部门之中。企业不仅要自爱施工的各个工序上来调整部门之间的关联性,还要全面的改善各部门员工的责任意识,达到分工协作,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才是最重要的。

2.在成本预算上缺乏分析与控制

就目前来看,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都没有对成本进行分析,往往在施工前做简单的预算,在施工的进行中缺很少对成本的核算标注清楚,在工程完工后,又急着到下一项的施工,因此,成本的分析以及价格的控制是一笔糊涂账。施工企业的盈亏状况以及钱到底用到哪了,都缺乏一定的成本分析资料作为依据,因此,也无法对下一个项目的造价控制给予帮助。

3.造价管理缺乏体制化

不少的成本核算都是在施工进入到首位阶段才进行的核算,而在体制管控上缺乏科学的责权结合的整体费用,这也在制约当前建筑工程行业的整体发展速度。若是一直没有明确的体制化管理的控制分析,来确保工程的整体的调整,将工程造价的程序明确化,从而在根本上提供企业的整体的施工控制效益。

4.检验审核能力薄弱

对于整体的成本控制,主要是从施工成本控制中的成本管理建筑工程管理论文的效果来确定的。若在材料采购上加强企业的整体的财务管理,并对施工中的消耗进行控制与调整,尤其是材料的“跑、冒、滴、漏”现象严重的,都要及时的进行制止,保证材料的整体性管控。材料机械的运用过程中的材料的整体消耗以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物资调动的口供纸都是针对工程的造价管理中所涉及到的东西,因此,加强造价的审核与控制,将造价行业的发展更加美好。

三、改善造价控制的有效措施

1.加强造价管控的分析

在建筑工程中,对于企业的整体调控都是依据企业的相应的控制进行的。根据项目的招投标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硕士论文范文保证企业的整体的调控分析,最终将企业的成本的小号的目标防治在所有的计划之上,都以完成企业的整体规划的目标为宜。加强整体的规划,造价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控与分析,完善资金来源,保证建筑施工的整体的资金消耗有所依据。

2.完善造价细则

从整体上要加强造价管理目标的调整与控制,完善成本管理体系,最终保证成本控制的只能怪题的调整工作的进行。根据工程的施工特点,从施工技术以及施工定额核算进行相应的调整,把握实施中的其他一些管理制度的细则,从施工技术设计进行分析,最终结合先进的技术调整工作进行控制,合理的安排施工方案的工序进行程度,这样工程造价的整体的实施性都会以一种整体方式进行施工性调整。

3.坚持计划性调整工作的实施

强化定额控制,按照科学的生产方式进行调整,避免因为工程成本的制约而出现认为的失控。在工程杂家管理中由于施工中的每一项都要进行考虑,最终保证资金的整体调控的分析,做好工种的分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质量,减少工资最终达到减低劳动成本的需要。从根本上减少资金的消耗,来提高工程造价的有效性。运用有效地体制而对施工的造价管理进行相应的调整,执行一些关于公路造价管控的体制,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依据,因此,加强施工组织内部的整体调控措施,并将整体的资金控制情况,最终将整体的资金控制调整好,改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4.加强资金的流向控制分析

在施工结束后,对于企业的整体调整工作进行相应的分析,保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款的回收,对于企业的整体的调控进行相应的控制分析,最终保证企业的整体控制。将账目表以及项目成本计划表进行统和的分析,最终达到调整企业的工程造价的管理的一系列费用控制。在加强施工的整体的企业调整进行分析,最终防治施工企业内部的费用实施工作的汇总,从整体上加强造价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5.加强造价的审核

工作施工企业的造价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设计的方面比较多,不同的项目管理对于造价的管控要求也不一样,所以在激烈的竞争中,如何把握造价管理队伍的控制,是一项艰巨的事情。对于造价工作进行相应的审核,保证造价的整体的调整性。

四、结语

综上,加强建筑施工的造价管理工作,不仅仅要在施工中的质量、人员、费用以及其他的调整性工作的实施进行分析,还要将造价管控工作进行相应的管控,最终能完善建筑施工的费用整体性实施。

参考文献

[1]刘泳,郝光普,陈铁军.如何控制建筑造价[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