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程安全履职总结

工程安全履职总结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之使命思考

2011年6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健全保障公正执法的长效机制,在梳理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2005年版的《检察实务手册》进行了修订,其中第十四章第一节“司法警察工作·职责范围”首次正式将“保障执行公务的检察官人身安全”纳为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责之一。此项履职内容的增加,不仅让上海市司法警察拓展该项履职执行有据,也给全体司法警察带来了一个新的课题思考——在新形势下,针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司法警察该如何同步创新,如何真正担负起保障检察权顺利实施的重要使命。

一、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之词义界定

在我们梳理收集的工作总结类、领导讲话类、经验交流类等文字材料中,对该项工作有多种提法。比如深圳市检察机关把“保护检察官开展调查活动及出庭的人身安全” 作为司法警察十项职责之一;河南省汝阳县检察院在《司法警察随庭保护公诉人实施办法》中规定了“随庭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5]高检政发第116号明确了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等等。为保证语言的严谨性、行文的严密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该项工作做规范的词义界定。在权衡上述多种提法的利弊,我们认为“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涵盖较为全面。理由如下:

(一)“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就是保护所有正在执行检察公务人员的安全

翻查《辞海》、《新华字典》等文字工具书,“保护”与“保障”同义,但“保护”多用于“人”,而“保障”多用于“物”;“执行公务”与“履职”近意,但“履职”二字更为言简意赅;“人身安全”的范畴略狭于“安全”,狭义理解的“人身安全”,通常仅指身体发肤无损。而检察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谩骂、侮辱、恫吓等精神威胁也未占少数,我们认为此类意义上的安全亦属司法警察保护范畴。同时,根据法警工作不断拓展和创新的趋势,若将字意界定过死、不留后续发展空间,亦不利于该项工作的成熟和完善。

(二)“保护检察官履职安全”之“检察官”在此作广义理解

新形势下,面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更高要求,检察人员除原有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办事员序列,新增了检察辅助文员等。根据工作实际,检察权的实施虽由检察官主导(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但书记员、办事员及检察辅助文员等未进检察官序列的人员所起的辅助作用也不容小觑,许多检察官履职的现场都由他们充当配角,若出现暴力抗法、人身攻击等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应对上述人员实施同一的保护安全措施。

(三)“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和“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安全”不宜并列称谓

全文阅读

施工员履职检查通告

为促进施工、监理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治理项目备案人员与现场实际管理人员不一致和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履责的问题,根据《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检查,落实企业在施工现场建立相对稳定的项目部,项目施工、监理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增强企业对项目的管理实效;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使从业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我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组织

(一)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检查项目的抽选、具体检查、检查情况汇总、起草检查通报,由区质安站、区招标办、区交易分中心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组成。

(二)检查时间

年6月1日至年12月31日。

全文阅读

田庄煤矿安全生产的作用

一、创新履职薄提升田庄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

1.强化自我管理,健全安全生产体系首先,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关键在于落实安全责任。为此,煤矿企业必须强化履职簿的创新与落实。履职簿要求对领导安排的“重点工作”要写清具体工作内容、目标要求、完成时间。实行“自我约束的安全生产模式”,将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职工身上,增强职工安全生产自控能力,努力构建“个人带动整体”的安全生产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田庄煤矿安全平稳发展。其次,还应该完善履职簿内容,提高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安全生产,必须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履职簿管理。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全面参与,在现有的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中,从领导到基层工人都要抓好履职簿管理工作,实现在“生产中管理,在管理中生产”管理方式。

2.落实安全预防,务实安全管理只有把安全预防和管理渗透到煤矿每一个角落,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第一,由于煤矿生产工作环境复杂,加之大多数矿上职工来自农村,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知识法规了解肤浅等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只有时刻紧记“安全”,把预防工作做好,并且落到实处,才能避免煤矿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最终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第二,要抓好安全生产就必须务实。任何不务实的作风思想都是不可取的。安全上一时疏忽不仅会危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效率,影响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导致煤矿企业或个人付出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履职簿的人员,煤矿将会给予不同层次的人群不同程度的处罚方式。因此,煤矿安全生产及履职簿工作,只有一点点地日常积累,常抓不懈,才能够做到让安全渐渐入耳入脑人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3.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职责首先,作为煤矿企业的一名职工,其安全生产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自觉地完成履职簿的各项任务抓好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之间的关系,明确“安全是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相互关系,它们之间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忽视安全,就必然会导致事故的发生,如果只讲安全而不顾生产就失去了安全生产的真正意义。其次,矿工要对履职簿提出建议或意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知识讲座,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一旦发现不安全隐患应该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汇报,以确保煤矿生产工作安全顺利开展。最后,明确职责,由检查部门每周对各专业副总、单位负责人履职簿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考核规定人员在调度会通报,并在大屏幕进行公示。同时,还应每月对履职簿开展一次评比,将填写规范、内容丰富、字迹工整的公开展示,年终开展总评进行奖励。

二、结束语

煤矿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当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遵守履职簿的前提下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工作中每一名安全管理人员都充分发挥了自身的作用,认真负责的履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以严谨的工作态度狠抓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做到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争取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做出应有的贡献。只有如此,我们的安全生产才会有可靠的保证。

作者:张淑美王兴存单位:山东能源临沂矿业集团田庄煤矿

全文阅读

浅析和谐推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

摘要: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主要组织者,其充分履行职责、和谐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对顺利进行工程建设至关重要;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对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人从事多年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作为建设单位和谐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应主要作好以下工作。

关键词:和谐工程管理

一、基本思路

工程项目管理既是运用系统的理论和方法,对工程项目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专业化活动。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明确项目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落实考核和评价项目管理成果的机制;坚持创新,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改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管理组织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其承担职责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的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的建立应遵循的原则有:组织结构科学合理、有明确的管理目标和责任制度、组织成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保持相对稳定,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组织应确定各相关项目管理组织的职责、权利和应承担的风险,组织管理层应按项目管理目标对项目进行协调和综合管理。组织管理层的项目管理活动应符合: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实施计划管理,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对项目管理层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服务。

项目组织应树立项目团队意识,应满足的要求有:围绕项目目标而形成和谐一致、高效运行的项目团队;建立协同工作的管理机制和工作模式;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和各方共享的信息工作平台,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和有效地传递;应有明确的目标、合理的运行程序和完善的工作制度;应注重管理绩效,有效发挥个体成员的积极性,并充分利用成员集体的协作成果;公司领导应对项目团队建设负责,培育团队精神,定期评估团队运作绩效,有效发挥和调动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在实践中,建设单位由副总经理牵头分管工程施工组织和工程质量监控,由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现场建设管理工作。工程施工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管理,组织并落实工程施工组织、施工技术方案、测量与计量等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分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组织并落实工程质量方针和目标、质量控制和改进、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实行责任分解管理。

全文阅读

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的分析

摘要:《刑法》408条之一的规定,是指具有行使食品监管权力的行为人在行使权力时超出权力边界,或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规定行使其食品监管职责;是指在履行食品监管职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食品监管职责行为;但罪状中的具体内容仍需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

关键词:;;犯罪结果

《刑法》408条之一的规定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活动法律规制的进步,体现出国家对食品市场秩序的重视。这一立法表明我国人民大众食品安全权利的刑法保护得到加强。但鉴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方面内容的复杂性,对其仍需从刑法理论上进行厘清和探讨。食品监管渎职罪包括食品监管和食品监管两种表现形式。要准确把握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特征,必须正确理解食品监管过程中行为和行为。另外,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对其结果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

一、对“”的理解

对“”行为的解释,法学理论有很多不同看法。笔者的观点是,第一步必须准确地界定“滥用”和“职权”的准确内涵。所谓“滥”就是不加以限制或超过限度,而“用”在此处应解释为行使或使用。“滥用”的意思应解释为超过限度或不加节制地行使。“职权”一般解释为职务权力,但此处则偏向于一种责任,可以解释为依照法律国家赋予的一种行政权力。因此,“”可解释为:具有行使特定国家权力的行为人在行使其权力时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力边界,或在其行使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行使其职务权力。总而言之,“”的行为模式包括超越权利范围和违反法律程序行使职务权力两种。至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不作为是否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当今刑法学界仍存在两种完全对立的态度。笔者对这个问题持否定态度,履行职务过程中的不作为不应被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行为。理由有三:首先,“”的文字含义是,只有客观上有所作为了才会存在滥用的可能,只是越过范围使用或者违背规范的程序和程度使用。如果将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作为或根本没有使用职务权力归属于,与的具体含义不符;其次,履行职务过程中,不管是刻意的不作为,或非故意的不作为,都是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若将履行职务不作为作为“”的表现形式就不合理。最后,行政司法实践过程中,行政不作为案件是独立于案件之外的,二者不但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评价时争议的焦点不同,在最后判罚结果上也存在差别。因此,履行职务的不作为不能视为行为。具体到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监管者的“”,食品监管行为表现为:第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监管人员超过限度,或不加节制地使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超出法律规定管理范围之外的食品安全监管事务越权监管,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出职务权力范围对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作出处理,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监管人员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但在行使食品监管职权时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尺度进行监管,即违法处理,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食品经营者具有严重的违法经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还帮助其逃脱处罚或予以轻罚,导致《刑法》第408条之一所规定的严重后果的发生。

二、对“”的理解

是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没有尽到职责义务,没有履行或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行为。没有履行是指行为人有履行职责且具有履行的能力,但违背职责义务而没有履行;没有正确履行,是指行为人有义务且有能力履行职责,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草率粗心,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不同的职权,同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位或条件不同,所肩负的职责也不一定相同。行为有各种不同表现。具体到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的“”行为表现为:第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管职责内有足够能力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且客观条件也能履行职责,但其并未对食品安全履行监管职责(即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没有对其职责范围之内的食品经营者具有严重的违法经营的行为进行检查,放任有毒有害食品经营活动的进行,从而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第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放任了违法经营活动(没有认真履行)。比如,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管者在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查处中马虎大意,未尽到注意义务查出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刑法》408条之一规定后果的发生。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如下:第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过度或不加节制地使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超出法律规定管理其职权范围之外食品安全监管事务;第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但在行使监管职权范围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和尺度进行监管;第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监管者在监管职责内有足够能力履行监管职务,但并未履行;第四,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管人员违反其职责义务规定,粗心大意、马虎草率。但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限于此,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后,相关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真实、不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造成新的危害结果,也是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行为表现形式。

三、对食品监管渎职罪客观结果的理解和适用

全文阅读

应对安监尽职免责作出明晰规定

2015年11月24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进入三审,鉴于目前重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并强化监管职责,对于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尽职免责”相关条款,三审稿予以了删除。重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介绍,重庆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在实践中确实存在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生产降低标准、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在上位法、其他省区市地方立法都未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尽职免责写入法规,可能产生社会误读、放松监管等负面影响,因此将二审稿中争议较大的“尽职免责”相关条款予以删除。

重庆市对于尽职免责的这一立法动向,引起广大安监人员的普遍关注。尤其是2015年12月底接连发生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滑坡等一系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既暴露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牢固、不扎实的深层次问题;也反映了岁末年初一些企业赶工期、抢任务意愿强烈,是事故多发易发的关键时期。各地安监人在这一高压态势下,基本上是刚开展完上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又纷纷马不停蹄杀“回马枪”、深入一线进行隐患排查回头看,面对基层防不胜防的一个个监管盲区、一个个管理漏洞,安监人真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周而复始连轴转。说句公道话,绝大多数安监人面对自身肩负的职责,每一年、每个月、每一天都是这样度过的。安监人每天面对如此大的工作压力并不觉得苦,但从权责对等的角度说,对尽职免责在法律法规中作出明晰规定,这也应是安监工作人员享有的权利。如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9号)。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为切实保护安全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行政责任的以下六种情形:因不可抗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开工手续擅自施工发生安全事故的;已责令并督促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整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拒不整改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因建设工程责任主体采取隐瞒、欺骗等行为,致使无法正确履行监管责任的;因建设工程中止或者终止,停止安全监督后发生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人员已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履行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可以有“尽职免责”,安全生产监管怎么就不能有呢?近些年来,在一些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出现了对当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责任追究过程中“一概而论”的现象,只要出现生产安全事故,当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就脱离不了干系,轻重都要被“打板子”,这与依法治安原则不相符。

关于尽职免责的规定,并不是无法可寻。早在2012年年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也提出,坚持权责一致、有错必纠和依法履职、尽职免责相结合,明确对已经按照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履行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依法免予追究执法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中,虽然没有对尽职免责以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但也有迹可循。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很明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按计划进行,在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要看其是否严格按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履行了相应职责。如安全监管工作按监管执法计划进行,制度规范、程序完善、尽职有痕、履职到位,就应“尽职免责”。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就是对“事故处理总得有人负责”的否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这一规定无论是从认定行为还是从追究责任角度看,是实行“过错问责”的,不是“无过错问责”。实行“过错问责”,放弃“无过错问责”,就应当实行“尽职免责”。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全面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文阅读

紧扣“四点”着力推进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

摘 要:办案工作区是办案工作区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接待有关知情人员,获取视听资料的专门工作区。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硬件建设、规范化管理、服务作用、综合效能等四个方面的剖析,对如何推进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紧扣“四点”;推进;规范化

办案工作区是由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用于自侦案件的讯问、询问、辨认,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专门场所。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和省院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以更好地服务检察办案为目标,坚持“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高质量服务”的原则,紧扣“四点”,着力推进了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的做法是:

一、把握立足点,办案工作区硬件建设迈上新台阶。

我们从充分保障办案安全的角度出发,利用高检院《规定》颁布的有利时机,有效推动了办案工作区的硬件建设。

一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规定》下发后,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规定》精神,大家一致认为办案工作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和自身监督的重要载体,是检察机关文明办案、安全办案的重要途径,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保障。检察长指示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建设”,把高检院《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好,使办案工作区的改建和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同时,院成立了以主管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工作区改建领导小组,法警部门为牵头单位,行装部门、技术部门协调配合,抓好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是抓好落实,措施到位。工作在于抓具体,一具体就突破,一具体就深入,一具体就落实。首先,大队组织全体法警对《规定》进行了系统学习,并逐款逐条进行了详细解读,将条款细化,制成图表,找出办案工作区需要改建的地方,确保不漏项、不缺项。其次,成立一个考察组,到周边各县、区院参观学习,及时调整方案。

三是注重细节,责任到位。在设备的选择上严格把关,充分考察,优中选优;在设备的安装上细致周全,即要求美观又不能存在安全隐患;在施工中,每天都要对施工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在工程验收中,不放过每一个细节,如软包是否有折皱、桌椅是否有棱角、开关是否有防护、电源是否有外露等等。目前,我院按照《规定》要求,先后投资14余万对办案工作区进行了改建、扩建和美化。

全文阅读

立足实际 创新思路探索加强人民银行县支行建设的途径

近年来,各县支行按照“定位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运转协调”的总体要求,立足现有条件,结合自身实际,在加强县支行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努力提高县支行履职效能、转变履职方式,促进了县支行在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现有条件下,县支行有效履职的方法和手段

一是以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扎实做好县支行工作。当前,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尽管面临诸多问题,但是人民银行县支行仍然具有许多优势,也是其他单位和部门所不具备的。基层行都立足实际,积极进取,在风险防范、工作机制、优质服务、内部管理、等方面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基层行各项工作,以各项工作的高质量促进高效履职。

二是在货币信贷管理方面,依托各级党委、政府认真抓好货币信贷政策贯彻实施,提高货币信贷政策实施效果。近年来,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人民银行各级行认真履行货币信贷管理职责,加强组织推动,开展银企对接合作,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肯定。特别是开展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增强了银行业的服务理念,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人民银行基层行更好地履行职责。

三是加强探索创新,推动基层行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维护金融稳定、征信管理、反洗钱等职责。当前,基层行大力探索,积极做实金融稳定、征信管理、反洗钱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抓手,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特别是反洗钱和征信管理涉及面广,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人民银行基层行包括县支行积极探索,从加强检查督促、实施处理处罚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了反洗钱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是认真做好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夯实工作基础。当前,中央银行诸多新系统运行后,作为远程终端的县级支行面对业务缩减,职能进一步弱化的现象。但人民银行基层行还是从实际出发,坚持按照一级财政、一级国库的原则,认真做好县支行经理国库工作,为地方党委、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做好服务,也为履行其他职责提供了支撑。

二、县支行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矛盾

一是职责与权限不对等。职责较重、责任较大,但是权限较少、手段缺乏。依据现有的职责分工,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是人民银行的重要职责,但人民银行基层行缺少必要的履职手段,职责与权限严重不对等,不利于基层行履行职责,更不利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全文阅读

江宁路街道:代表联络工作注重夯基础找办法抓规范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各社区(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建设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新突破。其中,江宁路社区(街道)结合工作实际,在发挥联络室总揽作用方面,夯实基础、创新方法、规范运作,通过良好的履职环境、切实的服务保障、扎实的自身建设,不断完善联络室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夯实基础,做好代表履职环境建设工作

多形式增强代表履职能力。今年新补选的代表较多,协助常委会抓好新代表的履职学习,是联络室的重要任务。为此,联络室除安排代表参加静安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履职学习外,还逐一与新代表进行沟通,告知代表履职的有关注意事项,组织新老代表座谈交流,让新代表分享履职经验、尽快进入角色。

多渠道激发代表履职热情。联络室主任定期带队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关心代表的工作和生活,协调解决代表单位与周边环境矛盾等问题,做到社区为代表服务,增强了代表对社区的归属感;加强对代表履职事迹的宣传,利用《家在江宁》杂志、社区报、有线台等平台对代表履职典型事迹应报尽报;积极推进代表述职工作,今年联络室共组织了4场“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有8位代表就“如何当好群众代言人”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使用好代表履职情况信息库,以信息平台记录代表履职痕迹,拓展代表履职反馈渠道,增强代表责任意识。

多方位提升代表履职成效。为确保代表书面意见和各类建议的办理效果,联络室多方位做好支撑。对今年代表提出的51件书面意见和建议一一进行登记,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实时向代表反馈;根据代表意愿,积极搭建平台,约请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代表恳谈,促成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协助代表向群众告知办理结果,进行必要解释或说明。例如,今月7月份,代表提交的“关于在我区试行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时结算的意见和建议”,被静安区民政局研究采纳,有力推动了全区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实时结算问题的解决,受益面近两千户低保家庭。

创新方法,做好代表闭会期间履职保障工作

一是认真组织代表专题调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联络室围绕社区集中反映的老龄服务、城区管理等2个热点难点问题,组织26位代表深入实际开展调研。调研期间,联络室牵头成立调研项目领导组和保障组,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分析、方案设计、工委联络、实地视察、专题访谈,问卷调查等相关准备。通过代表的深入调研,形成了内容丰富、对策详尽、质量较高的调研报告,对进一步推动社区服务和管理效能的提升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是努力丰富代表汇集民意渠道。今年组织了75人次市、区人大代表集中深入居民区倾听社情民意;依托居民区人大代表联系点,以季度通报形式,将居民区动态筛选梳理后提供给代表;邀请代表参加街道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12位代表参与街道接待;及时向代表寄送区和街道工作信息资料等,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和发表审议意见提供了重要依据。

全文阅读

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及《赣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分类及内容

(一)、范围:本方案用于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未纳入市安委会的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统称被考核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考核。

本方案所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人,包括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指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指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分管工作范围涉及安全生产其他分管负责人。

(二)、分类:根据被考核单位职能及对安全生产履职要求不同的情况,按区别对待、分类考核原则,将被考核单位划分为辖区管理、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和协助管理等四种类型。具体分类为:

1、辖区管理类。具体包括:全市21个乡(镇、街道)和参照考核的__、__2个工业管理区。

2、监督管理类。具体包括: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经贸委、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农机局、地矿局、水利局、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局、工商局、林业局、旅游局、房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文化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公路养护公司、地方海事处。

3、部门管理类。具体包括: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民政局、教育局、物资局、粮食局、商业局、二轻局、外贸局、广电局、体育局、农业局、果业局、畜牧水产局、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火车站。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