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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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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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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修改分析论文

一、关于本条例主旨的修正问题

“重在发展,强调服务”作为本条例的主旨,我认为不很完整。我们不仅要突出发展,增加就业,强调服务,便捷创业,还要适当监管,规范行为。由于个体总量庞大,必要的监管是必须的,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经营,保障税收征管。在条例中对必要的行为要进行法律规制。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前置许可的问题

虽然国家和各省、市近年来都相继出台了大量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文件,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市场主体一样,国家对其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但是现实是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问题的关键是绝大多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的是保民生的经营活动,大多是居民服务业居民零售业。大量的登记前置许可不无阻止了这一庞大的特殊经营者的快速准入,增大了个体经营成本和社会总成本。为了增加各种弱势群体的就业和激励创业,通过保就业,促进保民生,从而达到保稳定,从根本上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经济总量的稳步增长,建议借鉴海南模式。《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实行直接核准登记制,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委托辖区工商所核准登记。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首次在立法的层面上,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直接核准登记制,这个对中小企业的制度设计,我认为当然适用比中小企业还小的个体工商户。建议在《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除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涉安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将其直接核准登记制的制度设计纳入正在征求意见的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彻底解决平等准入而难平等、公平待遇而难公平的现实。这才是真正降低个体工商户的准入门槛的关键之所在。

三、个体执照有效期限的问题

国家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批程序(试行)》(个字[1988]第8号)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应办理重新登记:(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方;(二)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三)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和第十五条“凡重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程序中有关开业登记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规定了重新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其后有关规范性性文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为4年,期满应重新登记。以后有关文件均肯定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的规定。国家总局2004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总局令第13号),没有重新登记程序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没有经营期限这一登记事项,但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自始就将执照有效期作为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结合个体工夫数量庞大、行政机关监管成本的要求,还是很有必要在立法中,在采用直接核准制情形下,让个体工商户的执照有效期浮出水面,正式规制在行政法规中,符合对这一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行政成本的经济分析。

四、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的问题

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问题,争议也由来已久。《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在立法语言上使用了个体经济组织这一概念。《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二十七)完善企业组织制度。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这一法规性文件明确了建立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制度。《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及社会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对企业概念进行了扩大性解释,个体工商户也是企业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成都市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组织)登记适用本办法。”,个体工商户时一种组织形式,并且也包含在企业这一组织形式之中。综述上述诸法,把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制企业的特殊组织形式,也有合理的一面,为今后立法规制提供法理上的根据。此问题说这么多的目的,就是建议在立法时,就个体工商户这个承担无限责任的主体在与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时,在法条上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不宜逆向转换。五、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领取个体工商户执照数量有无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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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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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待中国经济的未来

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个体工商户条例(草案)》。草案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申请设立者身份的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服务措施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行为规范等。

新条例的看点主要在以下几方面。旧条例规定了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而新条例完全放松了准入限制,只要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申请个体工商户。旧条例规定雇佣八个以上员工,就必须注册为企业,新条例对雇工数量不再进行限制。在新条例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另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大大放宽。

这一系列改变,无疑将让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环境变得大为宽松。在改革开放的历史上,“个体户”曾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现在许多声名遐迩的大型民营企业,当初就是起步于“个体户”。浙江义乌的小商品市场现在闻名全国,全国各地的商品都集中到义乌进行交易,而后销售到全国和世界各地。义乌仅仅只是一个县级市,资源禀赋稀缺,在这块土地上产生出世界级的交易中心无疑是一个经济奇迹。然而,这个经济奇迹就是由一批起步于摆摊设点、走乡串户的小个体户创造的。

对中国这样一个后发经济体来说,个体性商业活动的充分扩展对经济发展的意义至关重大。较之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最根本的优越性在于,个体的分散经营分散决策能有效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现代社会,人们的偏好趋于多元化,大型企业和计划决策很难满足这种多元化的偏好,分散经营分散决策的好处就在于能充分发挥每个个体的信息优势,让经济资源能够被有效动员起来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这就是经济发展的真义所在。故而,“个体户”并不仅仅只是国民经济的一个补充性元素,而是经济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但事实上,个体经营户由于经营空间的逼仄,以及资金、经营制度等方面的劣势,在与大型企业进行竞争时,天然就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如在企业制度上,注册为企业的工商主体只须根据注册资本数量来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企业体制上的一个巨大进步,极大地减少了企业经营的风险。但个体工商户事实上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须以全部身家作为无限的风险抵押,如果一旦经营不善,就要承担可无限追溯的责任。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一种不平等制度,极大地加剧了个体户的经营风险。是否可能对个体户在登记注册时,也引入一个类似于企业一样的“注册资金”制度,让个体户能以“注册资金”数量来承担有限责任,这有待在未来的管理过程中进行探索。

除了在制度上为个体户提供宽松的经营环境之外,在我国个体户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这就是对个体户的日常管理也应该尽可能地宽松化。这些年不断传出街头摊贩遭遇粗暴管理的消息,新条例的颁布,让街头摊贩有望获得一个合法的身份,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另外,在个体户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总是要面临资金瓶颈的。这些年来,政府高度重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问题至今还是没有完全解决。对此,新条例也相应地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各地政府为个体户融资提供支持,这有待各地因地制宜地出台具体的支持性政策。

目前社会就业压力非常大,拓宽个体户的经营空间,将能够极大地缓解就业压力,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今天的个体户,也许可能就是明天的跨国企业,类似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善待个体户,就是善待中国经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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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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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个体户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在年老时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

从事或者参与个体经营,但已享受其他法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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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第三条、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应当积极反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意见、建议及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依法生产经营、缴纳税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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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经济地域环境下农户就业类型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获得的很大的经营自,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的就业类型。然而农户就业类型的选择受到各方面的因素影响的,本文将着重分析经济地理因素对农户就业类型选择的影响。文中用到的数据是花旗银行2009年关于农村金融的调研数据,涉及到云南省、湖南省和黑龙江省的九个县1951户的数据。本文根据农户的主要收入来源将农户类型分成三种,分别是务农农户、务工农户、自营工商户。表1则是三个省就各项不同类型农户的分布情况。样本选取的九个县分别来自于云南省、湖南省和黑龙江省,三个省份在地理位置上有着很大的差别,所处的经济地理环境也不同。从表1中可以观察出,三个省九个县的农户类型比例是有差别的,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云南省的务农户比例仅次于黑龙江省,高于湖南省,而云南省的务工户比例仅次于湖南省,高于黑龙江省,自营工商业户除了嵩明县以外,其他两县自营工商户比例很低。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彝良县和南涧县是农业县又是贫困县,所以两县的务农比例很高,又因为彝良县临近铁路,所以务工的比例会高于南涧县,嵩明县的自营工商户和务工农户比例较高,有可能是因为嵩明县是昆明的近郊县,打工机会多,市场经济比较发达。

二、不同类型农户的总体特征

本部分将从九个县不同类型农户的分布情况、收入情况、土地经营规模以及农户自身情况几个方面,分析不同就业类型农户的总体特征。(上面表中去掉了样本数据中收入最多的5%和收入最少的5%的农户,共去掉147户。)比较不同就业类型的农户的收入,从表2中可以看到,除了黑龙江省的东宁县,其他各县的务工农户的每年户均收入均高于务农户和自营工商户的户均收入。黑龙江省的龙江县和东宁县除外,务农户的年均收入都低于其他两种类型的农户的户均收入。从表3中可以观察到,务农户的人均耕地面积最大,务工农户的人均耕地面积最小。农村的劳动力主要分布在农业生产和外出务工两个方面,自营工商所占用的农村劳动力非常有限。当农户的耕地面积较小是,农业生产给农户带来的收入不足以满足农户的需求时,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就会把多余的劳动力和生产要素投入到农业生产以外的活动中,以寻求给家庭带来更高的收入。这时过多的农业生产劳动力的流向有两个方向,一是外出务工,二是从事自营工商业,然而,一个农户变成务工农户往往要比变成自营工商业户要容易。因为一个农户是否成为自营工商户往往要和当地的经济环境和农户自身的资金有很大的关系。而一个农户是否成为务工农户和家庭的劳动力数量关系比较密切。所以农户家庭人均耕地的面积对于农户选择成为务农户有正向的作用,对于农户选择成为务工户有反向的作用。

三、不同经济地理环境下农户就业类型选择

农户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所处环境的经济发展、资源禀赋、交通条件、文化意识及市场发育等方面,进而对农户的就业类型有着深远的影响。从调研的数据来看,在不同的经济地理环境下,农户就业类型的分布比例是有差异的,因此在对农户进行整体分析后,本部分将按照不同的经济地理指标对农户的就则选择进行分析和探讨。

1.不同地形条件下农户就业类型农户所在村的地形地势影响到农户的就业类型,如表6所示,平原地区务农类型的农户最多,而务工类型的农户最少,这可能是因为平原地区人均耕地面积较大,丘陵和山地地区的耕地面积相对较小,见表7,而且在平原地区从事农业生产较其他两种地区要相对简单,容易进行机械化生产,所以平原地区务农类型的农户最多;丘陵地区的务工类型的农户最多,一方面是因为丘陵地区人均耕地面积比平原地区少,会有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是由于丘陵地区的交通比山地地区的要发达(见表4),方便农户外出打工,所以丘陵地区的务工类型的农户最多。

2.不同区位下农户就业类型差异比较。本部分将从农户所在村庄的区位入手,对农户的就业类型选择进行分析。样本中对农户村庄的位置有两种划分,一种是农户所在村庄是否是城市郊区,另一种是农户所在村庄是否镇政府所在地,虽然有两种划分方式,但是都反映了农户所在地区的通达程度。城市郊区和正政府所在地往往经济发达,交通条件好,与外界联系比较密切,下面的表3.10和表3.11是对不同区位农户就业类型的描述。城市郊区和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与其他村庄相比,经济较发达,交通比较便利,城郊自营工商业类型的农户的比例为37.24%,明显高于非城市郊区的24.35%,城市郊区的务农户和务工户的比例要低于非城市郊区。农户所在村庄是否镇政府所在地,对农户的就业类型的选择也有一定的影响,镇政府所在地的农户选择自营工商业的农户比例为33.91%,高于其他地区的23.50%,而镇政府所在地的农户选择务农和务工的比例要低于其他地区,尤其是务农户的比例,所在村庄为镇政府的农户选择务农的比例仅为29.43%,而其他非镇政府所在地的农户选择务农的比例高达38.18%。从上面的观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农户所在地区的通达程度会影响到农户就业类型的选择,尤其是对自营工商业和务农的选择影响明显,分别有正向和反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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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保障城镇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职工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由国家、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财政、税务、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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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

(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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