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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私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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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公私合作PPP立法模式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韩国逐步将公私合作(PPP)中的BOT模式应用于高速公路、桥梁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随后,韩国继续引入BTL模式,用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当中,进一步扩大了社会资本可进入的公共领域。这一做法在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体系改革进程中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但也产生了很多问题。为将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固化,也为避免问题的重复出现,韩国于2005年前后开始起草、制定、审议并通过了“PPP法案”,该法案经过数次修改,带动相关立法,业已发展成为符合韩国具体国情的公私合作(PPP)法律体系。本文依托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公开的统计数据,对韩国PPP刚性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介绍,力求为我国PPP立法与实践提供助力。

一、韩国PPP立法与修订进程

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作为1998年韩国PPP法案第23-1条设定的PPP主管机关,最初名为“韩国私人基础设施投资中心”,(PrivateInfrastructureInvestmentCenterofKorea,PICOK),全面负责本国公私合作(PPP)制度的具体实施事宜。随后,根据新出台的“PPP法案”,该中心更名为“韩国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ublicandPrivateInfrastructureInvestmentManagementCenterofKorea,PIMAC),成为该国战略与发展部下辖的全面统筹公私合作基础设施投资的公共组织。2在公私合作(PPP)专门立法出台前,韩国相关部门主要依据综合性法律规范调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的相关事宜。但是,综合性法律规范对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提供公共基础设施的保障作用并不明显,导致社会资本进入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体系的兴趣不高。1994年,韩国出台了首部PPP法案——《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投资法》(ActonPromotionofPrivateCapitalintoSocialOverheadCapitalInvestment.ActNo.4773)。该法案的颁布,标志着诸如《高速公路法》(TollRoadAct)、《铁路建设法》(RailroadConstructionAct)、港口法(HarborAct)等综合立法不再适用于PPP项目。《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投资法》对公私合作(PPP)制度的适用情形、社会资本准入程序、投资回报机制、公共采购等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1998年,该法经过修订后被更名为《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法》(ActonPrivateInvestmentInInfrastructure,ActNo.5624),增加了效力优先要件,并放宽了社会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的限制;2005年,韩国对该法案进行再次修改,将其更名为《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ActonPrivateParticipationinInfrastructure,ActNo.7386),进一步拓宽了公私合作(PPP)制度的适用范围。具体而言,韩国PPP初期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基础设施领域,但在2005年PPP法案修改之后,PPP项目的潜在规模已经覆盖到所有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基础设施,例如,学校、医疗设备、文娱和体育中心以及公共住房。1依据PPP法案及其执行条例,PPP项目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类型有16个领域共计48种。

二、韩国PPP立法框架

通过多年的PPP立法实践,韩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公私合作PPP立法框架,我们称之为“齿轮传动结构”。具体而言,韩国总结PPP运行中的经验教训,于2011年由战略与财政部(MinistryofStrategyandFinance)制定《公私合作PPP项目基本计划》(BasicPlanfor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rojects,No.2011-60),下文简称《基本计划》。这一政策文件将之前PPP相关法案和政府相关部门政令中的精华尽收其中,它一方面将原来散见于法律、法规、政令等刚性制度中的核心事项集中于一处,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各制度间的互补与融合。同时,该政策可以运用其灵活性的特点,调整因实事变更而产生的不合理因素,并将变更情势通过该政策的内部结构传导到行政部门的令状中,由其先对法律中的执行部分做部门修改和补充,而后通过立法机构对相关法律中的实质问题做出修正,从而形成一整套高效的PPP立法模式。1《基本计划》(BPPPP)中所集合的刚性制度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ActonPPPinInfrastructure)、《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的执行令》(总统令)(EnforcementDecreeoftheActonPPP)、《特许经营协议中的BTO标准》(BTOStandardConcessionAgreement)、《公共财政中的BTO标准》(BTOStandardFinancialModel)。此外,依据基础设施具体门类、与《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相关联的法案和金融机构三类标准,《基本计划》(BPPPP)还整合了众多的法律,具体法律2如下表所示:

三、韩国PPP立法的主要内容——以《公私合作PPP项目基本计划》为线索

如前所述,韩国PPP立法模式以财政部制定的《公私合作PPP项目基本计划》(BPPPP)为核心,即以政策的调整带动法律的不断完善。而《基本计划》的主要内容实集诸法精髓之大成。因此,我们将以《基本计划》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为分析框架,力求覆盖韩国PPP立法中的主要制度。1《基本计划》(BPPPP)的制度框架依据PPP项目的不同特征构建而成。依据发起者的类别不同,《基本计划》(BPPPP)将PPP项目主要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政府公开招标项目”(SolicitedProjects)和“企业自提项目”(UnsolicitedProjects)。前者“政府公开招标项目”是指由政府发现潜在的PPP项目并且主动寻找特许经营者,后者“企业自提项目”是指企业可以向政府提议开发那些有较高市场需求却因为政府预算限制而被搁置的项目。2《基本计划》(BPPPP)中对PPP实施的流程做出详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韩国1994年出台的《促进私人资本参与社会间接资本投资法》明确规定,PPP模式下包括BTO、BOT和BOO三种模式,并规定交通、供水等与国计民生相关的10个非经营性重要领域必须采用BTO模式,对燃气、公交等18个经营性强的领域可以使用BOT或BOO模式。这种限制导致韩国PPP项目推进困难。1998年修改后的《基础设施公私伙伴关系法》废除了在某些领域强制使用BTO模式的规定;2005年再次修改的《民间参与基础设施法》开始引入BTL模式。此后,韩国的PPP项目逐渐增加。在BTL(Build-Transfer-Lease)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回报主要依赖于政府的公共财政予以支付。在项目完成之后,公共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将转移至政府。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存续期间负责全过程运营,并依据公共产业与服务具体绩效从政府处获得报酬(租金和执行成本)。1BTL(BuildTransfer-Lease)模式主要适用于学校、住房、污水管道等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社会资本方而言,项目风险较低,回报率也相对较低。BTL项目的具体流程如表2所示:

(一)公开招标(SolicitedProjects)与企业自提(UnsolicitedProjects)项目认定。《基本计划》(BPPPP)第1章第5条分3款1对公开招标项目的认定做出了基础性规定:(1)原则上,如果主管机关认为,运用PPP模式实施一项对国家政策贯彻有重要意义的工程会提升效率,那么该机关应当预先制定计划,并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开展该项目;(2)公开招标项目应当满足PPP项目的一般要件。另外,还应满足如下特殊要件:第一,该项目应在《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ActonPPPinInfrastructure)第2条第1款和《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的执行令》(总统令)(EnforcementDecreeof_theActonPPP)第1和第2条列举的设施条目范畴内;第二,该项目应遵守与基础设施相关的中长期计划和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优先命令;(3)如果主管机关在项目可行性预研阶段发现该项目有实施传统政府公共财政型项目的可能,该机关应运用PPP项目的物有所值预先检测方式审查该项目是否可以公开招标项目形式开展。《基本计划》(BPPPP)第1章第6条2对企业自提项目的认定要件做出概括性阐述。依照《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ActonPPPinInfrastructure)第9条,企业自提项目应由私人部门提出申请,主管机关根据《法案》第4和第5条的规定以及公私基础设施投资管理中心(PIMAC)的审查意见对该申请进行认定,以决定是否应以PPP项目模式实施。在认定PPP项目时,主管机关还应考虑以下要件:第一,主管机关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确保国家经济平稳运行的有效性;第二,私人部门的方案或私人部门主动融资方案(PFI)与传统政府公共财政型项目相比,应起到减轻政府负担和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作用。因PPP项目总成本涉及到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比值以确定是否物有所值(VFM),所以通常情况下,项目成本总量不能变更,但也有例外。《基础设施公私合作法案的执行令》(总统令)(EnforcementDecreeoftheActonPPP)第22条第2款3对该例外事项做出规定:因专管机关要求、有关法案、下位法规或不可抗力而使得项目计划发生改变,从而对项目总成本不得不做出变更。但这种变更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与特许协议执行时建筑成本的变更无关的其他成本的溯及既往的变更须禁止;二是成本增加和减少的依据应事先在特许协议中载明。此外,对特许经营权人的补偿方式可采用调整用户使用费或政府财政支持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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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创业扶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xx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关于印发xx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细则(暂行)的通知》、《xx省工商局xx个私协会关于贯彻落实xx省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及相关规定,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我局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是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开展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就是要积极引导包括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复转军人、失业人员等人员自主创业,鼓励扶持他们以创业促进就业,扩张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这对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局鼓励创业“贷免扶补”工作既要围绕党政中心、贴近实际工作,又要以此契机树立新时期服务型工商的崭新形象。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货免扶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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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保障房私募债发行

【摘要】私募债为保障房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本文从私募债立项、申请及注册发行等方面进行分析如何更好做好保障房私募债发行。

【关键词】保障房 私募债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危旧房及棚户区改造房构成。保障房建设资金缺口大、融资渠道窄成为制约保障房建设进度的主要因素。私募债为保障房融资提供了新的渠道,为了让私募债充分发挥帮助保障房融资的作用,本文以成都保障房私募债发行为案例研究如何做好保障房私募债发行。

一、私募债特点

私募债是指企业在银行间市场上以非公开方式向少数投资人发行的仅限定在定向投资者之间流通的债务融资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为贯彻落实中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要求,委托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专门设计了用于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保障房私募债产品,并就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制定了私募债发行的政策。与传统融资渠道相比,私募债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的一种创新型直接融资工具,私募债券优点:(一)发行规模不受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限制。(二)发债资金可灵活使用,可对保障房建设、棚改及拆迁安置房小区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三)私募债并不挤占银行的信贷额度,银行参与积极性高。(四)信息披露没有公开发行债券要求那么严格,只要向定向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即可。

二、私募债项目立项阶段

项目立项阶段要确定私募债发行主体、发债规模和债券承销商。因为私募债属于非公开定向发行产品交易流动性较弱,投资群体较为局限,主承销商要求较高,已经从事过私募债发行的银行会有一定的承销能力。成房置业首期注册发行50亿元私募债由建设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平安银行为联席主承销商,承销比例为6:4。

以成都为例,发行主体方面成都就进行了结构调整,成都市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系由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立项和统筹融资,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系事业单位,主体上不符合发债资格,因此需要进行股权结构调整,按照从事2011年至2013年经适房、限价房的成都成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房置业)股权按照事业单位的审批程序调整到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名下,调整后成房置业成为成都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全资子公司。完成了股权结构调整后要以成房置业作为私募债发行主体现有资产规模水平远远达不到私募债发行主体资格要求,需要对成房置业进行注资,同时无偿划转成房置业实物资产用于增加净资产,使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和所有者权益达到私募债发行的必要条件。完成股权结构调整和资产注入后需要对发债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需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报告符合发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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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A股私募基金及其组织形式的特色分析

摘要:本文从A股私募基金的生存特征出发,详细讨论了A股私募基金群落与海外私募基金在定义上的不同之处,并把中国特色的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归纳为私募和证券投资基金这两个基本性质。本文把主要的A股私募基金类型分为民间灰色私募和官方合规私募两大类,并对两大类A股私募基金的主要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归纳为具体的七种形式,并对各自运作模式与A股公募基金相对比的不同之处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根据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特征和组织形式的特点,从组织形式类别、客户构成、投资者资格、管理人资格和收益分配等五个角度总结了A股私募基金的差异性特征。

关键词:A股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私募;对冲基金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2-0030-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2.07

说到私募基金,势必要先提起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各地区有不同的称谓,美国称之为“共同基金(Mutual Fund)”,英国和香港地区称之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之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等。但总体而言,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没有太多的异议,一般都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通过资产组合进行的证券投资方式”[1]。关于基金的分类,按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规模可变动情况可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按基金的投资标的可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诸如此类的划分,其中并未有“私募基金”这一类别。因此“私募基金”这一词汇,似乎是中国内地的首创。因此,如果要分析私募基金,还是需要从“私募”这一词汇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A股私募基金的定义及特征

A股私募基金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基金,其生存特征与以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存在形式的海外私募基金有着明显的差异。

(一)私募的定义

所谓“私募”,内地一般把私募(Private Placement)对应于公募(Public Offering),即在证券发行方法上的差别。比如,在股票公开发行方式中,目前我国A股股份公司主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两大类,即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而如果是定向发行,则是向某些特定对象直接洽谈发行条件和其他事宜。这种方式称之为“私募发行”或“私下发行”。证券的发行可以有公募和私募之分,而作为投资品种之一的基金发行如果也延用这一标准,势必也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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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因2014年《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契约型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已经成为一个业内人士交头讨论的热点词汇,2014年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3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私募投资基金在中国发展的20余年以来,受限于国内政策环境和立法传统的影响,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伙型基金占据绝对的数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以来,有限合伙型基金因其较低的税负和较灵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场的青睐。但2014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下称“国发62号文”)逐渐发力,过往各个地方政府给予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处境,契约型基金这一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发展得较为成熟的组织形式,也应《私募监管办法》的正名,开始被广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热议。

1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

从法律上,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需要遵守《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监管办法》为重。

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法》第二条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是不包含在内的,但《私募监管办法》明确了自身是根据《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监管办法》的直接约束时,实务当中通常借鉴或参照《基金法》的相关要求。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契约型基金的募集设立至少有如下几点要求。

1.1 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监管办法》第二章及其他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材料,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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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私有林健康发展论文

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林业的发展也不例外。德国是世界林业发达国家,也是林业法律相对完备的国家。2000年,德国森林面积1074万公顷,覆盖率30.7%,森林平均蓄积量高达每公顷270立方米,居欧洲国家之首。德国私有林在其森林中所占比重很大,老州(指原西德的11个州)的为45.5%,新州(原东德的5个州)的为49.1%,有45万户私有林经营者,平均经营面积5公顷。在不同林业所有制中,以私有林经营状况最好,这与德国拥有保障私有林发展的健全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德国1975年实施的《联邦森林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其既定目标为:保护、可持续经营并扩大森林资源,以发挥森林的经济、环境、生态和休憩功能;推广林业并促进林业部门发展;协调公共利益与林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联邦森林法》,为了保持森林的公益功能,国家确定了保护林,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约束,保护林彻底禁止皆伐。被划为保护林或游憩林的森林,要在州政府公报和当地媒体上公布。私有林地或由法人团体所有的林地在被确定为保护林或休憩林时,如果能维护林地的可持续经营,则林主有权获得对于造成额外费用和相关收入损失的补偿。

私有林经营要符合州林业部门制定的森林经营计划。《联邦森林法》要求各州对森林进行“正确的、可持续的、符合特定地点中预定经营目标的”经营管理。黑森州森林法要求按照“已被确定的生态经济实践的良好做法”对森林进行“可持续的、合适的、符合管理计划的”经营管理。森林经营计划包含长期、中期和年度计划。基本计划适用于各所有权类型的森林,但计划强度和决策程度会因不同的财产规模而有所区别。所有经营计划都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正式认可,计划书由州林业部门中有资格的人员或林业专家制订。

私有林主可以在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独立管理其财产。目前,德国商业性森林经营者(即营林技术服务的提供者)所发挥的作用很有限。从2002年起,如果能够雇佣足够的合格人员,林主团体(或法人林主)可自由独立地管理和经营各自的森林,但仍受到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黑森州森林集团由环境部赞助主办,负有为私有林主提供技术、咨询支持和补助金管理的义务。州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森林经理活动并有效执法。

为保证利益相关者的参与,《黑森州森林法》有关于林业董事会构成的详细规定在州一级,林业董事会由来自国有林、法人团体拥有的森林和私有林的代表组成,由总预算资助。除了州林业董事会以外,每个区林务办事处也要成立地方林业董事会,其构成必须反映各个林务办事处主管地区的所有权类型的比例。同样,地方林业董事会必须包括工人代表。

德国宪法明确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规定私有者有使用其财产并履行公共责任——社会责任的义务;除非出于公众利益,否则不可随意征用私有财产。私有者有权对任何侵害其财产权的行为提出控诉。但是,德国的林主必须允许公众进入其林区进行休憩,并接受指定“保护林”或“休憩林”的相关限制条件。私有林所有者有决定经营目标和优先权的自由,但要遵守基本的管理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联邦森林法》规定,必须为森林保护、森林可持续经营及相关投资提供公共支持。私有林经营的公共支持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专家意见和指导,技术支持或代表所有者开展经营;二是为了缓解私有林规模小、分散、基础设施不足等影响,促进多种形式的协作和联合经营;三是资金筹集。德国的私有林大部分都规模小而分散,是林业部门公共支持的主要对象。黑森州林业局可免费向私有林主提供以下支持:专家指导,技术支持,以及应用研究。根据林主的请求,在交纳服务费的情况下,还可提供进一步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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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新加坡之留学篇

新加坡自然资源短缺,要维持社会发展,有赖于人力资源的开发,所以特别重视教育,每年均以高达国民生产总值3-4%的经费发展教育事业。新加坡素以办学认真、学术成就卓越而享有盛名,她培养出的学生,以竞争能力强和拓展能力高而活跃在世界各国的各种专业领域中。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表示,美国的教育受到了来自新加坡的挑战,这是对新加坡教育水平极大的褒奖。

新加坡卓越的教育吸引了大量的国际留学生,2007年赴新留学的人数达到了10万左右,其中来自中国的学生占了三成。那么,新加坡的教育究竟是怎样的状况,留学新加坡有怎样的优势呢?本文带您走进新加坡的教育,一探究竟。

新加坡教育综述

新加坡人必须接受至少十年以上的常规教育,其中包括六年的小学和四至五年的中学教育,之后,他们可以进入初级学院或大学预科班(学制两年),也可进入政府的专业学校(如师范、医护等,学制三年),或者是直接进入学制三年的理工学院,而那些想直接接受专职技术教育的学生则可以报读工艺教育学院;初级学院或理工学院毕业后,学生可考入新加坡最高学府一新加坡国立大学和南洋理工大学学习,也可转去其它国家继续深造。所有的政府或政府赞助的学校都必须按照新加坡教育部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方法来授课。

小学头四年一律课程统一,四年后实行分流。分流是以学生的语文能力而分为三种不同课程,为的是让学生能以自己的进度学习,使其潜质获得充分发挥。小一到小四是奠基阶段,宗旨是给学童在英文、母语和数学三方面打好稳固的基础。主要修读科目有英文、母语和数学。平均来说,在四年里有33%的时间用于英文的学习,27%用于学习母语,另20%用来学习数学,其余是美术、手工、音乐和体育等科目。小五和小六是定向阶段,学童将被分配入三种主要语文源流中的一种。每一种源流的课程将使学童能配合中学教育的课程,学童在修完小六后参加小六离校考试。新加坡现行的小学教学制度有利于学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新加坡在教导学生掌握数学的技巧与方法尤其出色,不少外国学校都借鉴新加坡的教学方法。

学生通过小学离校会考者可以升上中一,中学又分特别班、快捷班和普通班三种课程。前两种课程学生可在中学第四年参加普通教育文凭“普通”水准会考。普通班学生成绩好的可在中学第五年参加这项考试。特别班以第一语文水准教授英文和母语,只收小学离校会考成绩优异者,每年约有5%的小学毕业生选读特别班。小学毕业生有一半以上升入快捷班,38%升上入普通班。两班学生读的母语只是第二语文水准而已,约有75%普通班的学生参加普通教育文凭“N”水准会考取得令人满意的成绩而升上中五。

“卓越教育架构”提供优质留学生活

为加强对留学生的保护,新加坡政府积极构建“卓越教育架构”,力推多项学生利益保护计划,特别是对私立院校进行了严格认证,通过一连串品质鉴定标准,为表现良好的私立院校贴上“品质保证”的标签,可以预见,在构建“卓越教育架构”的进程中,新加坡政府将在教育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使各国的留学生能在新加坡享受到更为优质的留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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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职院校企合作人才协同培养的思考

摘 要: 协同创新是在新的机制下,突破各种障碍,使不同的创新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要素,最后达到创新的目的。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系“健身私人教练”校企育人平台的成功尝试,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文章就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协同创新对学校与企业的长效发展影响作了系统分析,对阳江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系“健身私人教练”校企育人平台成果进行了全面的阐释,以期为各学校进一步推荐人才培养协调创新和深化产学研结合供理论依据与实践参考。

关键词: 阳江职院 校企合作 人才培养 协同创新

一、协同创新的内涵

协同创新思想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创新研究领域出现的协同理论,它强调创新主体之间互动连接和集体创新,以协同创新方式促进创新活动的开展。德国学者赫尔曼・哈肯于1971年最早提出“协同”的概念,它是指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相互协调、合作或同步的联合作用及集体行为,结果是产生宏观尺度上的结构和功能[1]。

2011年4月,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别强调,我国高校要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积极推动协同创新”。教育部制定了推进校企合作的“2011计划”,并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对“协同创新”计划做出了详细部署和详细描述了“协同创新”的战略。协同创新的总的战略意图是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来引领创新潮流,从而在新的机制下,突破各种障碍,使不同的创新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要素,最后达到创新的目的。对于高等教育机构,尤其是高等职业教育学校而言,推进“协同创新”,就是要加强“校企合作”[2]。

2012年2月18日,我国创新人才教育研究会首次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召开会议,会议主题为:“积极推进协同创新,联合培养创新人才。”这意味着大学尝试考虑将人才培养和协同创新结合起来,主要运作形式即是产学研协同创新。也就是说,协同创新从一个微观的组织或系统内转到社会宏观系统,才可能产生“产学研”这一协同创新形式,协同创新也从组织内移至组织外。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认识,协同创新既有微观的组织内部的,也有宏观的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也就是组织外部的协同创新[3]。

二、阳江职院人才协同创新培养的思路分析

协同创新是指围绕创新目标,多主体、多因素共同协作、相互补充、配合协作,阳江职业技术学院,秉持“崇德、远志、精艺、博才”的校训,努力探索校企合作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深化产学研结合,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之路的同时,办学活力与整体实力得到了同步提升,相对于以前的创新,协同创新,是一种更为复杂的组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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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流动人口服务汇报

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基本国策和构建“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的要求,配合区人口局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履行职责,提升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将我们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局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为保证流动育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全面开展,我局成立了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中长期工作计划,每年与各基层工商所签订年度《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当年的工作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全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做到了“六有三主动”,即:有人管、有人抓、有责任、有目标、有督察、有落实,主动介入、主动履职、主动服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

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普及力度。一是摘录计划生育法规的相关条款,印制《育龄流动人口经商计划生育政策须知》2000余份,在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和办照、验照、年检过程中,向流动育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分发,让他们懂法律、知政策、明事理,增强主动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识。二是结合“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广大执法人员深入生产经营户特别是流动人口当中,与他们面对面交流谈心,了解情况,近距离宣传计生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三是各工商所在辖区人口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利用黑板报、广播、简报、横幅、标语、固定宣传栏等形式,在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的同时,宣传了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四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注母亲、关爱女孩、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活动5次,累计帮扶特殊困难家庭78户(次)。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一是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前宣传计生政策、登记后及时造册管理,由各工商所负责,在15天内要求该经营户提交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查验盖章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育龄流动人口台帐,定期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反馈有关情况。实现了流动人口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进一步强化了监管力度。二是对未按时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补办,期间实行“定期提示制”,由辖区工商所监管人员跟踪落实,督促其尽快办理并备案,及时通报辖区属地计生部门。三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日常监管职责,积极配合计生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服务,做到底子清、情况明。近3年来,我局累计查、验流动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887份,信息通报率和反馈率都达100%。四是继续加强对流动育龄人口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流动人口无照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加强对计生用品零售市场和计划生育广告的管理,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和违法虚假广告,查处率达98%。五是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助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主,依法督促及时采取节育措施;配合人口公安部门做好城镇出租房的管理,同房屋出租户及时签定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有力的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四、强化优质服务,为流动育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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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失败的原因探析

摘要:2008年11月20日,阿根廷参议院投票通过阿政府提交的将私人养老金国有化的议案。至此,阿根廷政府实施了14年之久的养老金私有化改革宣告失败。本文回顾了阿根廷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的历史背景,简要介绍了阿根廷的私人养老金制度,并对其改革失败原因进行初步分析。

关键词:阿根廷;养老金;私有化

一、阿根廷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的历史背景

阿根廷的养老金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904年,阿根廷政府就建立了面向全体公务员的养老金计划。在此之后40多年,众多养老金计划陆续推出,但是覆盖范围却十分有限。到20世纪40年代中期,只有7%的劳动者被纳入到各种养老金计划。到60年代中期,由于缴费水平和退休年龄没有明显变化,阿根廷政府为了解决养老金计划所面临的财务困境,将先前已经存在的众多养老金计划整合为三种(第一种面向公务员及自雇人员;第二种面向手工业者和商人;第三种面向其他职业者),雇员的退休年龄也有所提高(男雇员为60岁;女雇员为55岁),养老金的缴费率达到20%(雇员5%;雇主15%)。

到20世纪80年代,阿根廷养老金计划的财政赤字不断增长,加之失业率的不断上升和退休人口的赡养率不断下降(从80年代的2.5:1下降到90年代的1.5:1),使得养老金计划在财政收支上更加艰难。而此时拉美地区爆发的债务危机和经济危机导致的通货膨胀使职工的养老金不断贬值,各方面的压力迫使阿根廷政府必须对原有的养老金制度进行改革。

二、阿根廷养老金私有化改革的基本内容

阿根廷议会于1994年通过了《一体化养老金法》(SIJP),对原有的养老金计划进行改革,改革后的养老金制度采用混合型养老金计划以取代原有的PAYG养老金计划。与智利的激进式改革相比,阿根廷的养老金计划改革幅度较小,改革方式比较温和。改革后的养老金制度采用两支柱的框架结构,第一支柱保留了原有的PAYG养老金计划,但是对其中的一些参数进行了改革;第二支柱则仿照智利模式,采用私营部门管理的养老金计划。在对“中人”的补偿问题上,阿根廷政府引入了过渡性养老金,用于补偿在旧制度下有缴费记录的雇员。

(一)、阿根廷养老金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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