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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愿承担责任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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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保密承诺书

领导干部保密承诺书(一)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国家秘密载体;

四、未经原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原单位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

五、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服从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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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承诺书

担保贷款承诺书(一)

_____信用社:

我系_____(保证人),每月工资额_____元,工资由_____(银行),本人自愿为_____(借款人)以每月工资_____作为向贵社借款本金_____元及利息的还款来源。

担保人承诺:在贷款未偿清前,以本人的工资作为清偿借款人本息来源归还贷款本息,直至偿清为止;如担保人因工作调动等其他原因更换工资存折及卡或工资转由单位自发的,担保人将委托工资的金融机构或担保人单位代扣工资继续偿还贷款本息;如贷款未偿清前,担保人擅自向工资的金融机构挂失担保人工资存折及卡,逃避清偿义务的,贵社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本人涉嫌诈骗信贷资金行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同意贵社把本人工资担保贷款的有关情况告知本人所在单位。

特此承诺!

承诺人(借款人):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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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人的次生风险探析

2012年是票据市场不平静的一年,无论是央行、银监会的核查监管力度,银行的贴现规模,还是票据诈骗案件爆发的数量与手段,无不异于往年。随着杭州、昆明、山东等地票据大案频发,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面临的“空转”风险、假票诈骗、变造诈骗、恶意公示催告、贴现交易诈骗及非法票据贴现等案件迅速增加。为此,银监会于2012年10月紧急下发《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统一授信管理,要科学核定客户票据业务授信规模,防止签发超过企业授信限额的票据,防范各种“倒票”违规行为,将票据“空转”、挪用保证金、假票诈骗、变造票诈骗、非法票据贴现等,列为打击重点。

本文票据权利人,是指现有持票人,也包括现有票据背书人(即曾经持票人、票据债权人)。票据权利人的次生风险,是指票据当事人因票据本身风险或票据前、后手风险行为所引发、派生出来的第二次风险或灾难。此类次生风险,大多属于票据当事人意志之外且不可预见、不可回避、不可避免的被动风险责任。根据现行《票据法》规定,次生风险对票据权利人尤其是票据背书人损害极大,对票据市场危害极大。探讨次生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经济价值。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票据权利人面临如下的主要次生风险。

承担高成本融资的风险

承担高成本融资的风险,主要是指持票人使用票据进行融资时,同现金交易的债权人相比,要承担更高的持票成本和融资成本的情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持票人只要使用票据进行贴现、质押贷款等融资时,就必须向金融机构或贷款人支付贴现利息或贷款利息。这如同说收款人无论收到多少金额,只要票据未到期而又急需用钱时财富即打折扣,票面金额必然贬值缩水,而不问持票人是否愿意,这无疑增加了收款持票人的持票成本和融资成本,是对持票人的变相掠夺。

有学者认为,商品买卖,票据交易,均是市场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不存在显失公平,也不存在掠夺财产,这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航空机票打折,典型的市场行为,能说打折不公平而强制不准打折,并要求乘客退票吗?问题的关键在于市场行为要有度,超过一定限度,法律对愿打者和愿挨者都会进行干预。例如,愿打者打伤愿挨者,一般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愿打者打死愿挨者,肯定要承担刑事责任,这里的法律限度就是不得造成愿挨者的人身伤害,超过这一限度,愿打愿挨的意思自治无效,愿打者必须担责。再说机票打折,是让利于民赋予乘客权利的市场民事行为,该市场行为符合社会公德受法律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授予对方权利,但是不可单方增加对方的义务,这是我国和当代国际民商法的一条基本通用原则,机票打折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票据贴现及质押融资,不同于机票打折,他是出票人单方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义务或负担,同我国和国际民商原则相背离。因此说,《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规定不合理。

丧失票据抗辩权的风险

丧失票据抗辩权的风险,主要是指票据前手即使与直接后手完成公平合理的合法交易,当被间接后手追索时,还必须得承担票据付款义务,而丧失票据抗辩权的情形。《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这即是说,不管出现何种情况,票据前手对后手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并丧失票据抗辩权,而不问票据前手是否存在过失和错误。而我国《合同法》针对多重连环交易合同则认定,每一次合同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合同交易的前手可以用自己与直接交易对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合同交易的间接后手,不因自己直接交易对手的违约而承担对间接后手的责任,可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比票据法合理公平得多。

承担票据被伪造变造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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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不是医院的“免责书”

2007年11月21日,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事件:湖南籍男子肖志军因为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结果延误妻子的剖腹产手术,最终导致22岁的妻子和胎儿双双死亡。这起事件发生后立即在全社会引起巨大反响。

无独有偶,日前,在某医院也发生了一起类似事件:老王的孙子患了急性阑尾炎,需要做手术。术前,医生和老王谈了各种术中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老王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同意手术”。老王一看上面罗列了十多种手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和危险,每种情况都有可能致人死亡,而且还多是“患者同意,一旦发生与医生、医院无关”的条款。这让老王感到非常生气和无奈,这个字签还是不签让老王犹豫不决,甚至影响了手术时机。

手术同意书是现代医疗制度中医患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书,手术前主刀医生都要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危险,并列出一份文书,让患者或家属签名同意,然后才能实施手术。但如今,一部分医务人员把手术同意书作为免除责任的“护身符”,无论大小手术,尽量多列手术风险。也有一些患者或家属认为这是一种承诺书,签了字,出现所列举的危险,医院便不负责任,因此签字前顾虑重重。更有人认为这是医院乘人之危签订的霸王合同或生死合同。

其实,手术同意书并不是医院的“免责书”。尽管在发生相关医疗纠纷后几乎所有的医疗单位在法庭上都要提到:术前患者家属已签字同意,表明医院已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是,法律并不承认其中许多“与医院无关”的提法。

我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主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因此,手术同意书属于病历文件,是术前医生和患者的谈话记录,不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文书。因此,医院并不能据此免除相应责任。术前医生要求签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医院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法定形式,按照国家规定,医院如果不做是违法的,但是签署手术同意书并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理由。如果手术中发生手术同意书事先告知的不良后果,通常情况下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来定夺。经过鉴定,如果是由医院的过错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或者是由于医学发展的局限性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以及紧急避险造成的伤害,医院则不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所以,手术同意书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院方“护身符”,是医生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患者和家属不要被医院的“手术同意书”吓倒,只要了解手术的必要性,并且权衡利弊,确需手术时“该签字时就签字”,千万不要因此而延误了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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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承诺书

银行贷款承诺书(一)

_____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贵司与_____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了编号为_____字第_____号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合同》”),并根据上述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借款人发放了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的贷款,期限_____天,贷款利率为_______/年。

2、借款人为我行优质授信客户,我行已为其核定了合格有效的授信额度。该授信得到了我行总行批准。经由借款人申请,我行愿意为《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并承诺按照上述《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或支付本息及其他费用向你方提供如下郑重承诺:

一、在上述《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存续期间,我行将比照自营贷款的标准对《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开展持续的贷后管理。

二、在上述《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与贵司约定的贷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日)若借款人仍存在应付未付的信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我行自愿并确保在贷款到期日当天无条件为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以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为对价,受让该债权,并将向贵司指定账户支付应付款项,具体金额以贵司书面通知载明的金额为准;否则,我行将自愿按照逾期金额每日0.05%的标准向贵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借款人在上述《贷款合同》中的义务承担无条件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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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连带责任保证书范文

xxx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兹有xxx(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署了《反担保合同》,承贵公司接受委托为其提供 万元贷款担保,大写人民币: 万圆整,为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本人愿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为债务人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同意对《反担保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补、补充条款中债务人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未按《反担保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贵公司损失的,本人保证在收到贵公司索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贵公司。

二、本人用于清偿债务人债务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及财产转让所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取得的收益以及因商标、专利等专有权所取得的许可使用费及转让费等。

2、本人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设备、土地使用权、承包承租经营权等财产和权益。

三、本保证书是不可撤销的,出现下列情况,无论是否征得本人同意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皆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及继续履行:

1、本保证书所涉及的任何一方中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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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法律问题实证分析

摘要:我国虽然没有在法律中规定自甘风险,司法实践中却已经有对自甘风险的运用。为了使该类案件的适用不再混乱,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自甘风险。从真实案例出发,选取了38个案件,比较分析其适用的肯定判例和否定判例,总结自甘风险适用的领域和条件,明确了自甘风险在竞技体育领域、自助游领域和交通领域的适用。

关键词:自甘风险;实证分析;适用条件

中图分类号: D913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6)02-0025-07

一、问题之提出

自甘风险在我国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但却没有在我国得到深入发展。《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侵权行为编》在第1625条中对自甘风险已经有规定,受害人同意加害人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自愿承担危险及相应后果的,加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关于自甘风险的判例,却由于没有法律规定,造成了判决上的混乱,因此在立法中规定自甘风险极为必要。本文从中国法律文书网和《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一书中搜集到了38个自甘风险的案例,按照不同领域对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况进行分类并加以分析(表1)。

从表1可以发现:自甘风险主要是在交通领域、体育比赛领域和自助游领域这三个领域适用;合同领域虽然也有适用,但是合同领域的自甘风险涉及的是财产损失,本文想主要探讨涉及人身损害方面适用的自甘风险,因此将研究方向限定于交通领域、体育比赛领域和自助游领域三个领域。

二、关于自甘风险的司法判例

司法实践中由于适用自甘风险并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法官的裁量就出现了很多不同,甚至是相同的案件也会出现支持与不支持两种判决,并且适用的法律依据也不同,这造成了司法实践领域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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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保证制度的思考

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审理中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保证的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调解规定》)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为履行调解协议设定担保,一旦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产生,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或者担保物,两者相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保证的制度可谓初现端倪。

从法理上讲,虽然人民法院解决的是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但案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应当有权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为诉讼当事人担保,只要这种担保是不违法的,都应当允许。从司法实践上讲,两个规定均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化解,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可以广泛适用。但由此也引发一些问题,在理论层面和司法实践层面难以统一或解决,如为当事人提供保证的案外人的法律地位、保证的性质等等。在此,笔者拟对这一制度作几点思考,以求抛砖引玉,唤起理论界的深入探讨和立法机关的广泛思考。

一、发生在审理期间的案外人为当事人提供的保证,其性质是执行担保还是民事担保?

笔者认为,关于审判中保证人对当事人的保证,其性质应属执行担保而不属民事担保(即受担保法调节的担保),其理由如下:1、产生的根据不同。案件审理中案外人为当事人保证系根据《执行规定》和《调解规定》产生,而民商事担保依据担保法等实体法产生。2、担保的目的不同。审判中案外人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的执行,而民商事担保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民事活动中主合同的履行。3、发生的时间不同。案外人的担保发生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而民事担保发生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合同签订时。4、担保的期限不同。审理中案外人担保的期限应当至案件执行完毕前,而民事担保的期限则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5、抗辩权不同。审理中案外人担保因为适用《执行规定》和《调解规定》,担保人不完全享有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如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无效抗辩、保证期间抗辩、先诉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只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就应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6、担保权益实现途径不同。审理中案外人担保权益的实现是由人民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的,而民事担保权益的实现,当事人可以自己协商解决,也可通过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实现。

二、审理期间案外人作为保证人的担保责任是在法律文书中确认,还是在执行中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在法律文书中确认,保证人的主体地位怎么确认?

《执行规定》和《调解规定》对案外人作为保证人的规定虽然是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却与审判工作密切有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可借此规定执行,但对保证人的资格应严格审查,保证人应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并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妥。其保证的方式可灵活掌握,一是可由案外人提供书面保证,二是可记入庭审笔录。根据两个规定的意思理解,人民法院可在审判法律文书中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可不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由审判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未确定保证人责任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一旦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执行法官则应当裁定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并由其在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从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诉讼效能出发,保证人的责任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较好。

关于保证人的主体地位的确定问题,由于其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根据现有的法律无法对保证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审判法律文书中无法将保证人列为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若要在审判法律文书中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建议在法律文书中在作为被保证人的当事人后另起一栏写明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在事实部分对保证人的保证事实予以叙述,在判决或调解书的主文中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明确。这样做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既符合事实、符合《执行规定》和《调解规定》的精神,也便于执行。

三、在司法实践中对《执行规定》85条是否可作宽泛的掌握以便于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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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承诺书范文

公司员工入职承诺书范文

本人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部门任职_____岗位,为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入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可查的,这些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各项专业证书、照片、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如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发现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欺诈成分的,本人同意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与任何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没有处理完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承诺不属实,则本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权随时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

三、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舞弊,不泄露和探听薪资,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六、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侵占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财物、不贪占、无故损毁公司财物,对与本人发生的相关业务经费,愿意接受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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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函

什么是反担保函?担保函是怎样的?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反担保(Counter Guarantee)是指由反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要求向担保人开立书面反担保文件,承诺当担保人在申请人违约后作出赔偿,且申请人不能向担保人提供补偿时,由反担保人提供补偿,并赔偿担保人的一切损失。

反担保函范文1

致:

因 (以下简称保函申请人)与贵行已签订或即将签订《出具保函协议书》(编号: ),约定由贵行为其提供以 为受益人,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 ,我单位接受保函申请人的请求,愿意就贵行为保函申请人在《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债务向贵行提供如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的债务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保证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本保证期间内当贵行之保函受益人向贵行主张担保债权,并由贵行依据保函赔付后,贵行即可直接要求我单位履行代偿责任,我单位将自贵行要求之日起 十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行支付本反担保函保证范围内贵行要求代偿的金额。

我单位确认,当保函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行对《出具保函协议书》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贵行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单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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