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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土地转让合同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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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的编制

摘要: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应按照“编报规范、依据充分,经济合理、技术先进,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中,还不止于此,所以可以说,也是一个较为大型的工程,在本文中,介绍了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的编制方法与原则。 关键词: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编制过程 1 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依据 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上级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转让申请的批复;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地现状分析报告;政府制定并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土地或房地产专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书;土地置换小组研究确定的转让底价等资料。 2 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置换小组和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转让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竞价转让文件,它是竞价人编制竞价申请、竞价报价书及现场竞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转让土地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转让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地块现状说明、规划设计条件、合同条件、附件等。 2.1 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主要是对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控制性规划指标,参加竞价人的法律条件,竞价文件购买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日期,竞价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竞价转让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竞价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具体内容涵盖为:地块编号、土地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转让年限。 2.2 竞价须知。 竞价须知是对竞价转让的法律依据、竞价人资质与合格条件要求、竞价申请和报价应提交的具体文件和要求等进行具体的规定和详细说明,具体如下: ①法律法规。对竞价转让开展的合法性和国家相关的法律规范依据进行说明,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竞价转让应当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②竞价人资质条件要求。此项应具体的对竞价申请人的资质等级、银行存款数额、注册资金、财务状况、技术要求及人员要求等进行详细说明,并对竞价人申请竞价应提交的资信材料予以明确。 同时,详尽说明对竞价人资格预审的方法、时间和具体要求,还应说明是否接受联合报名等内容。 ③竞价申请、报价和保证金要求。一是详尽的说明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的编制格式和要求,并附竞价申请书和竞价报价书范本。二是说明应缴纳的竞价保证金数额,对竞价申请书、报价和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说明。三是对无效竞价申请、无效报价书和不按规定提交竞价保证金的情况进行说明,并说明其相应的处理方式。 2.3 合同条件。 竞价转让合同是现场竞价转让成功后,转让人约束受让人的关键性条文,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准确、详细,是关系到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合同价款能否如期支付,能否维护转让单位利益的关键。竞价转让合同格式应参照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合同范本,最终以转让单位和竞价受让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2.4 附件。 为了使竞价人对竞价情况详细、深入的了解,以便于竞价人研究、分析报价,同时规范竞价人上报材料的规范性,竞价文件应当把竞价申请书、竞价报价书、竞价报价单、规划设计条件(文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确认书(范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范本)、规划用地范围图及有关附图、技术规范、技术资料等作为附属性文件编入竞价文件。 3 竞价文件编制注意问题及对策 3.1 竞价文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文件格式不规范、文件内容前后矛盾、文件内容不全、文件的个别规定有待改进等。 3.2 编制好竞价文件的对策。 ①竞价文件应具有针对性。竞价文件的编制应针对竞价转让的土地现状、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价款支付时间和比例等进行详细说明,让竞价人了解竞价的具体情况和要求。 ②竞价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竞价文件应说明竞价申请编制要求和资格预审要求。让竞价人不但了解竞价要求,而且这些要求是竞价单位通过实施能够实现的。竞价文件应明确地告诉竞价单位要怎样的资质等级、多少资金储备、如何参与竞价、如何报价等。使竞价人清楚竞价规则,按照要求参与竞价。 ③竞价文件内容应具有全面性。为实现竞价文件内容全面,根据地方和军队土地转让竞价经验充实竞价文件,多了解地

方和军内土地竞价转让时竞价文件存在的不足,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对策并编入竞价文件,以防止今后重现;尽量把可能发生的情况考虑周全,特别是价款支付的时间和比例 ④价款支付时间的明确性。竞价转让是否能取得圆满成功,最终取决于竞价转让合同能否顺利执行至终止。竞价转让的合同价款金额较为庞大,竞价人往往是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因此必须写明分期的阶段和时间及金额等内容。在竞价文件的合同范本中应对土地转让价款的支付金额和时间进行详细明确,避免双方出现纠纷。同时,应当对合同价款不能如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进行详细的明确。 论文网在线:www.lunwenwang.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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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相关知识

(接上期)

5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解读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要坚持农户自愿的原则,并经过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签订流转合同。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征地补偿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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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多转”纠纷中的土地使用权该归谁?

2002年7月12日,孙某与建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孙某替建材公司向信达公司偿还30万元,建材公司将其名下的A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孙某。之后孙某如约按建材公司提供的账户转账30万给信达公司,并在A土地上大量垫土并建造了围墙等。但之后建材公司未向孙某交付该块土地,亦未为孙某办理相应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此后孙某多次要求建材公司办理A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但建材公司一直未予办理。2005年6月,建材公司将A土地交给马某开发,与之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为此孙某以建材公司违约为由,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履行将A土地的使用权过户至原告名下的义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经对该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者与受让方对转让土地的相关内容进行商定后,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关系才可成立。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已形成土地转让合同关系,但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只能够证明,原告按照被告指定的账户代被告偿还信达公司30万元债务及原告在争议的土地上实施了建围墙、垫土的事实。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代偿的30万元系土地转让费,亦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过协商,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事实。

由于原、被告之间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事宜并未协商一致,签订土地转让协议,现被告亦不同意将争议的土地转让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办理土地转让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中典型的一地多转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第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第二,该土地的使用权权属应归谁。对上述问题律师将结合以上意见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

我国实行严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制度。《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本案中原、被告并未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也未进行过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使用权属登记。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代偿的30万元系土地转让费,双方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过协商,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事实。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户手续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这里笔者想多提一点的是,如果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经签订了书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那么该案的判决结果又该如何?

《最高院关于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虽然原被告并未实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生效。由此可知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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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土地资源和地产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变更土地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上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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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变更土地登记若干制度

一、变更土地登记的范围和分类

初始土地登记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分割、合并、终止,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除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应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分为:

1.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3.更名登记

4.更址登记

5.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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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的编制

摘要: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应按照“编报规范、依据充分,经济合理、技术先进,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中,还不止于此,所以可以说,也是一个较为大型的工程,在本文中,介绍了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的编制方法与原则。

关键词: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编制过程

1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依据

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上级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转让申请的批复;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地现状分析报告;政府制定并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土地或房地产专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书;土地置换小组研究确定的转让底价等资料。

2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置换小组和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转让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竞价转让文件,它是竞价人编制竞价申请、竞价报价书及现场竞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转让土地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转让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地块现状说明、规划设计条件、合同条件、附件等。

2.1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主要是对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控制性规划指标,参加竞价人的法律条件,竞价文件购买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日期,竞价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竞价转让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竞价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具体内容涵盖为:地块编号、土地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转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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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事务律师职能浅谈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的包括在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数额巨大,关系到当事人重大的权益、审查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了解受让方受让的目的,明确其受让后做何用途、调查该土地使用权的现状,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律师在房地产销售法律事务中的工作、审查待售商品房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起草商品房销售合同、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房地产抵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工作、主合同就是作为从合同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合同如贷款合同等,具体请详见。

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主要的包括在房地产的开发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务。律师服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进行法律咨询、起草与审要合同、参加重要的商务谈判、对委托人就重大的经营决策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进行资信调查、提供律师见证、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与保护以及调解、仲裁与诉讼的等。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由于房地产法律事务所涉及的标的数额巨大,关系到当事人重大的权益,而且与较多的法律关系相关联,因此对律师的素质要求较高。通常情况下,人们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销售、购买、租赁、抵押、转让、税务、行政复议以及管理等法律行为只有聘请律师提供帮助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很难甚至不可能取得良好的效果。以下,仅简单地介绍一下众多而复杂的房地产法律事务中几种重要的律师业务,以便使大家对房地产法律事务有个大概的了解,预防和减少有关诉讼。

第一,律师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事务中的主要工作。律师既可转让方,也可受让方。主要的业务有一,审查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该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条件和期限;二,了解受让方受让的目的,明确其受让后做何用途,是否符合规划目标;三,调查该土地使用权的现状,委托评估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如了解转让方是否交清土地出让金,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委托评估师进行作价;四,参加土地使用权转让谈判,起草转让合同。在起草转让合同时,主要的应注意明确转让土地的位置、面积、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价格、剩余使用年限、转移登记等条款;五,接受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资料,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第二,律师在房地产销售法律事务中的工作。此项业务包括房地产的预售和销售两个方面。律师的参与,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帮助开发商顺利经营、保障其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将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主要的工作有一,审查待售商品房项目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协助开发商申办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预售商品房的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是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是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是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了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需准备的文件:一是开发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规划、用地、施工等批准文件;三是已投入工程总投资25%以上资金的证明文件等。二,起草商品房销售合同,谈判签约,见证签约行为并将所签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三,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买卖双方进行房地产过户交易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房地产权属证(如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纳税凭证,买卖合同等。

第三,房地产抵押法律事务中的律师工作。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以自身合法所有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在不转移占有的条件下向抵押权人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实现其债权的一种物权担保方式。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律师的主要工作有一,审查主合同。主合同就是作为从合同的房地产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合同如贷款合同。二,检查所抵押的房地产的现状。如房地产所处的位置,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有无及其合法性,是否在该房地产上已设其他权利,是否存在争议或被司法机关查封等。三,参加当事人的谈判并起草房地产抵押合同。四,办理抵押登记。这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有:当事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书,抵押合同,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房地产价值的资料等。五,抵押权的行使和削灭。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主债务或死亡又无承担义务的人等情况出现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折价、变卖等方式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抵押权因主合同或抵押合同期满而抵押权人不主张权利等原因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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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地权益书在海南房地产证券化过程中的实践

[摘要] 换地权益书是海南房地产市场复兴中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其产生于特定的背景之下。所以换地权益书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这也决定了其特定的使用范围。

[关键词] 换地权益书 特点 适用范围

一、换地权益书产生的历史背景

1998年底,当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容基视察海南时提出要将处理积压房地产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求海南省进行处理积压房地产的试点。随后,海南省、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了专门的工作小组,提出了解决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形成了《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提出了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的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和相关的政策措施。1999年7月以来,海南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坚持以盘活金融资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研究制定了《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等十多个政策法规,为促进闲置土地的流转提供法律依据。根据1999年12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海南省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知道,该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没有规定动工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当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土地。对于闲置土地可以通过有偿收回和无偿收回,《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闲置土地的无偿收回,“依法应当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不得核发或者变相核发换地权益书”,《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三条了闲置土地的有偿收回“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其中对于闲置土地的有偿收回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在我国关于土地制度的相关规定上还是第一例,所以说在海南房地产处置过程中,闲置土地的换地权益书处置方式受到广泛关注,可以说是不动产使用制度的一大创新,其对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同样也是将接受历史的考验。如果能够使得其健康发展,将有可能为我国其它地方这一问题产生积极影响,提供宝贵经验。所以,《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由此不难发现换地权益书所承载的历史重任。

二、换地权益书概述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凭该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由此可见,换地权益书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债权凭证,换地权益书持有人在一定条件下以换地权益书从政府换回等价土地权益的法定权利,为债权人,政府负有一定条件下按照换地权益书面值支付换地权益人土地权益的法定义务,为债务人。他使政府以负债的方式收回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但他是以债权凭证换取土地使用人的物权凭证,因而他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凭证,这种债权债务的产生具有法定的强制性,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换地权益书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二是土地权益的数量是法定机构(各级房地产估价鉴定委员会)按照法定条件、程序确定的,而非协议确定的。省级人民政府对土地权益人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最终裁决权;三是换地权益书依法可以在海南流通转让,四是换地权益书的流转价格受到政府行政行为的限制。产生于特殊社会背景,试图发挥特殊功能,并将产生对未来土地制度产生特别意义的换地权益书除了具有一般债券的特征,比如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换地权益书更具有以下独特的特点:

1.换地权益书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产物。《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以及《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海南20世纪90年代经济过热和房地产泡沫所遗留的历史难题,而采取强有力的政府行为试图恢复原有的土地状况,通过这一做法为海南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换地权益书主要适用于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

2.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换地权益书作为海南省“处置停缓建”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他的产生到具体实践,海南省政府始终扮演着主要的角色,可以说,换地权益书完全是一项出于政府利益考虑的制度设计,兼有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第六条规定“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产生于海南这一特定环境的换地权益书,从一开始就与海南各级政府密切相互联系,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而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坚持效率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国家、个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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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编制原则

摘要: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应按照“编报规范、依据充分,经济合理、技术先进,重点突出、兼顾一般”的原则,但是在实际中,还不止于此,所以可以说,也是一个较为大型的工程,在本文中,介绍了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的编制方法与原则。

关键词:土地竞价;转让文件;编制过程

1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依据

编制土地竞价转让文件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上级土地主管机关对土地转让申请的批复;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提供的土地现状分析报告;政府制定并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土地或房地产专职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书;土地置换小组研究确定的转让底价等资料。

2竞价转让文件编制的主要内容

土地置换小组和土地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转让土地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竞价转让文件,它是竞价人编制竞价申请、竞价报价书及现场竞价的依据,因此应当包括转让土地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转让文件通常主要包括:竞价公告、竞价须知、竞价规则、地块现状说明、规划设计条件、合同条件、附件等。

2.1竞价公告。

竞价公告主要是对转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控制性规划指标,参加竞价人的法律条件,竞价文件购买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日期,竞价申请书的提交截止时间,竞价转让联系方式和地址等进行详细的说明。其中,竞价转让地块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具体内容涵盖为:地块编号、土地位置、总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土地用途、规划指标、转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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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是转包还是转让

吴正莲(女)系黑龙江省延寿县农民,在国家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期间,吴正莲与其丈夫杨刚在村里取得承包24亩土地的承包权。1990年,杨刚病故。其后,吴正莲由于家庭缺少劳动力,无力耕种土地,于1997年4月11日将该土地有偿转让给同村村民杨富林耕种。1998年1月1日村委会为杨富林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104340266)。1998年3月7日,该地区开始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此次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争议土地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名字登记为杨刚,并写明吴正莲将该土地转包给杨富林耕种,有效期为1998年3月7日至2027年12月31日。该合同签定后,报到镇土地经营管理站备案。2004年3月25日,因国家给予的农业土地补贴由谁领取问题,吴正莲与杨富林产生争议,吴正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该案审理中,经庭审质证,镇人民政府、镇土地经营管理站、镇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证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签订争议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时将承包人误写为杨刚的名字,事实上应写为杨刚的妻子吴正莲的名字。虽然误写为杨刚的名字,但实际上就是分给吴正莲一家人的土地,认为合同是有效合同,并经镇土地经营管理站签证。

村委会证明村民委员会于1998年3月向杨富林颁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编号104340266),有效期限至2027年。但这是第一次土地承包期间颁发的,而实际上在第二次土地承包期间,争议土地的承包人实际上是吴正莲一家人,有土地承包合同为证。

对于本案如何处理,合议庭形成了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吴正莲的丈夫杨刚于1990年已经病故。1998年在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上登记承包人杨刚的名字,不是杨刚本人亲笔书写,据此,该合同不符合合同构成要件,是村委会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杨富林于1998年1月已经取得了村委会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104340266),而从定义上来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这种经营权证从其作用上看,一经获得即受到法律的物权性保护。因此,张某是争议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依法应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主体是家庭承包。本案中杨刚虽病故,但妻、子尚在,家庭主体尚存。吴正莲作为丧偶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吴正莲所持有的合同虽然登记的是其已故丈夫杨刚的名字,但代表的是整个家庭。吴正莲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享有争议土地的承包权。

笔者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吴正莲是不是承包主体,二是杨富林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否有效。

一、吴正莲是不是合法的承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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