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个人签订责任书

个人签订责任书范文精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十篇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主持词

同志们: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会,主要是贯彻落实上级的相关精神,对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全镇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扎实有效,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出席和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各管区主任、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辖区内所有农资经营店负责人、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全体成员。

今天会议的内容非常重要,为了保证质量和效果,希望大家保持好会场秩序,关闭手机,不要在会场吸烟,严禁中途退场。下面正式开会。

会议进行第一项:签订责任书。

请各管区主任依次上台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会议进行第二项:请袁镇长讲话。

刚才,镇政府与各管区分别签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袁镇长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希望大家按照会议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务必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全文阅读

适用二倍工资罚则的特殊问题研究

【摘 要】 本文针对四种特殊情形,探讨了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问题。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存在瑕疵;劳动者原因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出现这四种情形的原因复杂,导致二倍工资罚则在司法适用中仍存在较多分歧,建议尽快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统一。

【关键词】 二倍工资罚则;特殊情形;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二是用人单位本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法律规定明确,但现实情况比较复杂,二倍工资罚则在司法实际适用中呈现出诸多特殊情况。

一、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按我国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后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阶段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通说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该种情形不属于应当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的法律范畴,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属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订立应当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的范畴。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已经是对用人单位满一年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如果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且签约率较低的一般是中小企业,无限期扩大二倍工资的责任会给中小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仲裁委和法院也仅支持支付最多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即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当日,认为用人单位承担十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责任已经起到了惩罚的作用,达到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如果无限期的适用,势必会对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本文认为,此种情形是否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在理论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从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确定状态,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是一种法律拟制形态,双方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双方的劳动关系都很难证明,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已失去了应有之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时面临风险,不能仅考虑到增加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而将劳动者合法权益置于不顾。其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就已经面临承担二倍工资责任的法律风险,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性质更加恶劣,造成的危害更大,仅仅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明显偏轻,根据“举重明轻”的法律原则,此种情形应当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再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也很明确,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也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用单一旦拒签,就应适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签的二倍工资罚则。支持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的主张,势必会使用人单位满一年后拒签的法律责任处于空白状态,是对规范劳动力市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无视和侵害。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中均无明确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何确定?是否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可以适用二倍工资罚则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三条也支持了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观点。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乌鲁木齐中院在审理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的二审上诉案件时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本文认为,续订劳动合同与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是有区别的,续订劳动合同是在双方原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若劳动者无变更权利义务要求,即视为双方对于原有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认同,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就仅仅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延续,即使未及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以明确。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也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三、劳动合同存在瑕疵

全文阅读

全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主持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县委政府决定召开全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主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入分析当前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春节期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好转。

今天参加主会场会议的有: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县委政法委、县法院、检察院、局主要领导。各乡镇副科级以上领导、涉安涉稳站所负责人在各乡镇分会场参加会议。

今天的会议共有四项议程:一是请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进行安排布置;二是请县人民政府县长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三是请县委顾书记作重要讲话;四是请县长与各位副县长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下面,逐项进行。

会议第一项:请各位副县长就分管的安全工作作安排。发言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首先,请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__同志对分管的安全工作作安排;

…… ……

全文阅读

应强化安全责任书的执行力

签订安全责任书是基层安全管理的常用手段之一。新年伊始,一些单位都采用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级干部和各岗位职工的安全责任,以求通过责任书的形式落实制度,规范管理,促使每一名干部职工在安全工作中能够尽职尽责,推进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 然而,少数单位在签订安全责任书时较真劲不足,严肃性不够,满足于走过场,做样子,对责任书的内容没有根据责任者的安全职责和岗位特点进行设立,不同岗位、不同单位的责任书内容大同小异,有的甚至把往年的责任书或者他人的责任书拿来改改时间、地点与名称,照搬照抄,管理岗位与操作岗位的责任书相似,管生产与管经营的领导责任书相同,使得责任书的内容没有针对性,缺乏有效的操作性。

除了内容设置上不够严谨规范以外,再就是对责任书的兑现执行不得力,有的责任书签完后就束之高阁,日常工作中根本不按照责任书去履行,管理部门也不按照责任书对责任人进行考核兑现,签订责任书与日常管理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产生两张皮现象,责任书成了一纸空文,根本不具有任何约束力。

安全工作是一项科学、严肃、细致的工作,涉及到企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每一名责任者的尽职尽责,需要广大干部职工的齐心协力,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失误,任何一个岗位的职责不到位,都可能酿成巨大的事故灾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必须以极其认真的态度签订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根据不同岗位、不同人员、不同工种的工作特点和安全责任大小,区别设立责任书内容,做到权责对等。对于已经签订的责任书,要通过不同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发动大家共同监督责任书的执行。在责任书的履行过程中,要通过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保证责任书能够执行到位。同时,要加大对责任书履行情况的考核兑现力度,严格按照责任书设定的奖惩办法予以兑现,该奖励的奖励,该处罚的处罚,说到做到,不放空炮,切实防止责任书流于形式的现象,不断增强责任书的刚性约束力,以此促进各岗位安全职责的全面落实。(编辑/游振云)

全文阅读

工商管理承诺书签订项目策划方案

今后新上岗和离岗的人员,必须在上岗和离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的不得上岗或办理离岗手续。县局将加强对保密承诺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形式主义、走过场,对违反保密承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县工商局根据《关于在全县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的通知》高保发〔〕3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系统保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签订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办公室、人事政工科、财务装备科和监察室工作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之前,全县工商系统在工作中已经或可能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县局将对其进行保密教育。

二、脱密管理。

已过脱密期的可不再签订。离岗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时,3年内离岗且未过脱密期的要补签保密承诺书。应确定脱密期限。脱密期限由县局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脱密期内,县局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人员择业采取限制措施。人员调入党政军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脱密期保密监管由调入单位负责;其他情况均由县局负责。

三、承诺内容。

结合工商系统实际确定,保密承诺内容原则上依据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保密承诺书样本。按照同等密级文件管理。承诺书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特殊情况确需代签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后果一律由代签人员承担。

四、考核管理。

全文阅读

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先进单位工作进行动员主持词

创建省文明城市先进单位动员大会主持词

同志们:

今天,市委、市政府在这里隆重召开大会,对我市创建__省文明城市先进单位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参加今天会议的有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市文明委全体成员,市创建__省文明城市指挥部全体成员,春城街道党政两套班子领导成员、街道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居委会全体干部、在市区的村委会全体干部,各镇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市直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省、阳江市驻我市各单位分管党务或精神文明的领导,社区居民代表,窗口行业代表,青年志愿者代表共800多人。今天的会议议程有三项:第一项议程是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创建__省文明城市指挥部副总指挥同志对我市如何开展创建__省文明城市先进单位作工作部署;第二项议程是市创建__省文明城市指挥部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创建责任书;第三项议程是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创建__省文明城市指挥部总指挥周乐荣同志作动员报告。

一、下面先进行大会第一项议程,请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市创建__省文明城市指挥部副总指挥谭碧容同志对我市如何开展创建__省文明城市先进单位作工作部署。

二、下面进行大会第二项议程,市创建__省文明城市指挥部与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由于时间关系,会上只请6个单位作为代表上台签订责任书,其它责任单位另行安排时间签订。下面请市委副书记、市创建__省文明城市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赵才勇同志代表市创建__省文明城市指挥部与创建责任签订责任书。分三批进行:

1、先请市建设局局长同志、市公安局局长同志上台签订责任书;

2、请市教育局局长同志、市文体局局长同志上台签订责任书;

3、请市交通局副局长同志、春城街道工委书记同志上台签订责任书。

全文阅读

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的几点思考

【摘 要】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如“双倍工资”的性质,在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问题上,法学界认识各有不同,文章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浅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以上争议的认识。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大幅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其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二倍工资”)制度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处理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如何理解、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的“双倍工资”制度,在“双倍工资”的性质,如何计算仲裁时效,“双倍工资”是否有上限,“双倍工资”的归责原则等法学界众说纷纭,认识各有不同,类似案件各地方仲裁、判决结果截然不同。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分析,谈谈对八十二条适用中几点争议的认识。

一、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被法学界通称为“双倍工资”或“二倍工资”条款,但对“双倍工资”的性质,却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仅仅是向劳动者加倍支付工 资,加倍支付的工资并不具有赔偿金的性质,而是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有人认为:“双倍工资”条款在用语上使用了“工资”这一概念,但却属于法律责任一章,增加的一倍“工资”不是劳动报酬,而是一种惩罚性赔偿。王全兴教授将“双倍工资”作了细分,他认为“第一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第二倍工资”则是与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应的损害赔偿,具有制裁性,属于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双倍工资”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由用人单位在已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基础上,再向劳动者支付一倍工资的惩罚性民事赔偿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惩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双倍工资”应作为一个整体的概念,不宜再细分“第一倍工资”,“第二倍工资”。第八十二条的“工资”仅是一种赔付标准,不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不宜作为劳动报酬理解。

二、“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当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时,将不可避免的遇到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各地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对仲裁时效的认识因人而异,同一省(市)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适用无一致的认识,以致同一案件在仲裁委员会、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的裁判结果截然不同,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全文阅读

乡森林防火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为认真做好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完善和巩固近几年来__乡森林防火工作所取得的好成绩,有效地保护全乡现有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关心、指导下,通过全乡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的共同努力,__乡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取得了无森林火情、火警、无卫星热点的优异成绩,现将__乡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自检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为使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得到巩固、完善和提高,我乡于2015年12月1日成立了由乡长任所长、分管副乡长任副所长、乡直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__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并于2015年12月10日召开全乡森林防火工作专题会议,安排部署2016年森林防火工作。乡人民政府组建了1支由乡直机关站所职工50人组成的应急扑火队、1支由10人组成的专职扑火队,各村委会组建了1支由村组干部、民兵40-50人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对各类专兼职、义务扑火队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专业培训,为快速安全扑火打下良好的基础。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火意识,强化火源管理,是我乡森林防火的重点,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全乡大力普及宣传护林防火知识和扑救技术,充分利用标语、户主责任书、令等形式进行宣传,中小学校开设防火知识课程,分别召开了乡、村两级森林防火专题会议。制定了森林防火的各项制度,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体系,乡政府与各村委会签订了2016年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11份,与乡中心学校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13份;与驻林区经营、施工等相关单位层层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书2份;与各林区学校教员签订森林防火责任制共13份;各村委会与各农户签订了6000份森林防火责任承诺保证书;对“五种人”和“五员”管理有登记,并落实监护责任,共签订了放牧人员责任书301份,签订了五种人监护责任书46份;对__境内240个大小__实行族长负责制。全乡共发放护林防火户主责任书6000份;张贴《__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15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100份,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光碟13个;书写高标准防火宣传标语10条,大字标语85条,发放《__省护林员应知应会手册》30本,《__省扑火队员应知应会手册》11本。广播宣传森林防火160余次,上街宣传30次;全乡各村委会开展宣传检查120余次,检查林护人员在岗在位90余次。乡村两级共召开森林防火专题会议30次,村社领导深入农户宣传教育1260余人次,在乡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还划拨了5万元作为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真正做到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深入、广泛、家喻户晓。

我乡于2015年12月10日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时,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各项工作任务,明确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具体措施责任,明确村委会总支书记、主任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林管员、护林员为直接责任人,并与各村委会签订了森林防火目标责任状,纳入村委会综合责任制考核,与林区经营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收缴森林防火保证金,与林管员、护林员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和考核管理办法,真正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山头、地块。

乡党政领导轮流带值班,指挥所成员单位带车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做好登记记录。各村委会实行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挂牌轮流24小时值班制度。

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乡党委、政府始终把森林防火工作当作重点工作来抓紧抓实,在森林防火期,通过全乡干部群众以及战斗在一线的林业工作人员以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公而忘私的精神,确保了全乡未发生森林火,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促进林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2016年的森林防火工作经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对照《__县年度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评分表》认真考评,我乡自评分为100分。

全文阅读

关于国际工程招标中合同成立时间的研究

内容提要 在国际工程招标中,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以及要求书面形式往往是为了解决合同的证据问题,因此,即使招标投标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不意味着合同应当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中标后无论是中标承包商还是业主,如果拒签合同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键词 国际工程 招标 合同成立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工程项目招标中,有时会出现中标的承包商拒绝签订合同,也有的项目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此时,拒签合同的承包商和业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了问题。具体情况包括:有的项目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招标人是否有权要求中标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有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金额,低于因拒签合同给项目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是否有权继续追究赔偿责任?即使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没收中标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应当基于什么责任?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论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还是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或者追究中标承包商的其他责任,都应当有理论研究的支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确立国际工程招标中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 招标过程中各阶段性质分析

招标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三个阶段,其中确定中标人的标志是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而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完成,有的合同订立,在要约前可能还有要约邀请阶段。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其次,招标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某些主要条件,比如说价格,这些条件有待于投标人提出。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招标行为一般没有合同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招标人为了实现招标采购的效率和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合同约束力。

全文阅读

预约合同性质及定金责任探究

【摘 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合同的合同。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我国2013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首次提到了预约合同,但缺乏对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并非所有的认购书、意向书均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与之对应的本约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也是互相独立的合同。定金规则在预约合同中的适用必须根据实际中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关键词】预约合同;本约合同;商品房认购协议定金

在生活中小到外出吃饭预定桌子,大到买房签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我们签订的预约合同无处不在十分普遍。但是我国法律对于预约合同的重视程度显然欠缺,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才首次提到了“预约合同”,认为预约合同包括了约定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再加上200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违反商品房认购协议等的定金责任,以及第5条关于商品房认购协议等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即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也不过三个条款。对于如何认定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均未作具体规定。

一、何谓预约合同

有关于预约合同的定义,不同法系不同学者的定义均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预约是不受约束的协议,大陆法系国家认为预约合同是独立于本约而存在的合同。我国学者对于预约的定义也不一样,总的来说,笔者认为,预约合同应是当事人双方预先约定在将来某一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合同。而将来在某一期限内要订立的合同就是本约合同。换言之,预约合同就是在订立本约合同前的磋商阶段签订的一份具有促进和保障双方当事人继续就本约合同达成合意的合同。

实践中在交易前的磋商阶段当事人双方可能会签订预订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无论这份协议被如何命名,这些协议只要具备了预约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预约合同。笔者认为预约合同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就预约合同的最终目的来看,必须包含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而不能简单只有继续磋商的目的,并且要在预约合同中明确表达出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订立了预约合同就必须签订本约合同,两者还是有本质区别的。第二,既然预约合同要明确订立本约合同的目的,那么预约合同的内容就包括了双方当事人不单要负有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磋商义务,还负有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并且预约合同的内容要确定,根据《合同法》总则中的规定合同内容必须具备当事人及标的,在预约合同中还需要具备在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大部分的预约合同都会约定定金,如果当事人均同意约定定金表明双方已经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虽然不能说没有约定定金的协议就不是预约合同,但是有约定定金担保在未来签订本约合同的协议就能判断其是预约合同。第四,预约合同要受到《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如有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具备预约条件的意向书、备忘录等则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有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

关于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关系,学界已经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总结来说主要有:第一,“合同更新说”。此观点认为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本约合同的签订更新了预约合同。合同更新即以新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代替旧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旧的债权债务。但是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并不是新的合同关系代替旧的合同关系,而是本约合同的签订标志着预约合同的合同目的得到实现,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发生更替。也有人认为,此观点要区分预约与预约合同,无合同形式的预约才适用合同更新说,要式预约合同则是独立的合同。第二是“同一合同说”这种观点认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不是两个合同,预约合同只是框架性的合同,具体合同在本约合同确定后才确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模糊了预约合同的立约目的,预约合同的缔约目的是要订立本约合同,双方的合意是将来签订本约。而本约合同的目的则是要确定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者目的并不一致。其次,两者因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也不同。预约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是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不需要确立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本约合同内容是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可约定的范围较预约合同大。可以说,预约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本约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再者,若违反了预约合同并不会出现承担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情形,因为其一,违反了预约合同意味着本约合同不能签订,即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不存在,故没有承担本约违约责任一说;其二,在双方约定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时也不可能出现预约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履行签订某合同的义务”。由此可证,“同一合同说”并不合理。第三是“两个合同说”我国学者大多持此观点。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确立了预约合同这一概念,由上文论述可知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无论是在合同目的还是合同的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区别,这恰好也证明了预约合同具有独立性。虽然它与本约合同有密切的联系,是在本约合同的磋商阶段所订立的合同,但是预约合同的独立性表明了其与本约合同是两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合同。

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