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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申请书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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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姓名的自由决定权

【摘要】姓名权是人格权利的一种,当前阶段我国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姓名权法,但是姓名权争端的案件在实务中常有发生。民法典规定了公民具有姓名的自由决定,使用和变更权利,在公民的私权和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公权冲突的时候,是该权衡这两者的权益大小进行取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更改名字,哪些情况下禁止更改名字,我国法律没有翔实的规定。笔者引用案例,论述争议,同时援引台湾地区有关姓名权的规定,建议大陆地区完善姓名权法规,从而减少实务中的争论。

【关键词】姓名权;私法;功法;冲突;台湾地区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04-02

姓名的自我决定权是指在姓名的设定和变更方面,姓名权人具有自由决定权,任何第三者都不得非法干预。这其中包括了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和维持自己的姓名权力和自由更改姓名的权力。

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有《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姓名权的纠纷方面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有赵c案:赵志荣的儿子自从出生就使用赵c一名,2006年8月份,在贵州读大学的赵c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江边派出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因公安部规定名字中不能有c而被拒绝,同时要改名字。2007年7月6日,赵c向鹰潭市公安局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原有名字。赵c认为其名字简单好用,使用了20多年,自己所有的档案关系都是赵c,要改名的话牵涉太多。同时他认为,公安机关在其出生的时候把赵c的户口和第一代身份证都办了,那为什么现在又要求其修改名字。

这个案件的主要的焦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那么什么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呢?国家没有规定哪些数字符号是标准的,每个人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都有自己的看法。反观台湾地区,民国98年7月8日颁布的姓名条例的第2条规定: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使用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如果大陆地区对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有详尽的规定,争论将会消失。

案件的第二个焦点是私法是否应该让位于公法。月湖区公安分局指出,被上诉人申请使用外文(英文)字母或汉语拼音作为其名,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规定,也是给国家和社会管理秩序带来损害的行为。英文字母作为一种外文字母,并没有依法取得较其他外文字母更高的法律地位或等同于规范汉字的法律地位。反对这一观点,赵c已经使用名字达二十余年,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也没有对公安机关的管理造成扰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赵c重新录入系统对管理系统造成妨碍,那其应该罗列出有哪些具体妨碍,而不能用描述性陈述“给社会管理秩序带来损害”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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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捷申请“电子专利”

作为一个发明人,在电子专利申请过程中从委托专利人到自行撰写申请文件、再到运用“电子专利”网上申请,我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在此将其叙述,与大家共享。

尽管用中国知识产权局开发的“电子申请客户端”替代以往的书面申请有众多先进性,但在进行“电子申请”操作时仍存在一些繁杂的地方,本人经过实践发现有使“电子申请客户端”运行更为方便快捷的方法。

首先,我们有必要简述“电子申请专利”的操作程序。

点击“电子申请客户端”,出现一个界面,在左上角出现“新申请文件制作(N)”,点击后,出现一个下拉菜单,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也可以在下面的“申请专利”点击右侧一个“小三角”,同样出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然后点出其中一个,如发明专利,这时就会出现一个新的界面“电子申请编辑器”,在左上方的“文档”上选择“增加”,即可增加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等,在左下方的“附加文档”上选择“增加”,也可增加请求提前公布声明、费用减缓请求书等。将这些文档逐个填写后并按“保存”,就会在“电子申请客房端”左方的菜单栏“草稿箱—新申请”内出现该专利,这时,你就可以进行“签名”并“发送”了——这样,一个专利“电子申请”的步骤就完成了。

但是,这里仍存在着以下繁杂的程序:

1.申请一个新的专利,点击 “电子申请编辑器”界面时,都要重复选择同样的文档,如发明专利,在“文档”上要点击“增加”按键,增加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等;在“附加文档”上增加请求提前公布声明、费用减缓请求书等。

2.这些文件中有几个文件都要重复填写同样的数据,如发明专利请求书要填写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的姓名、地址、电话、信箱等并签名,请求提前公布声明要填写申请人并签名,费用减缓请求书要填写姓名、年收入并签名。这样一来,也就不可避免出现漏填或误填的情况。

能否像word操作一样建立一个模版呢?将一些必要的格式和必需的数据事先输入好并保存起来,即制成模版了,以后,不断地“复制”与“粘贴”,制成N份,再在每份上填写不同的数据即可。例如对于人员登记表,绘制好表格,输入“姓名、年龄、性别”等,制成模版,以后这一模版就可以复制N份了,每份再根据“姓名、年龄、性别”等填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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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机关股权登记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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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

(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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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工各类申请书

__x有限(责任)公司:

本人改制前已经与原__x公司签定了内退协议,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及《__x公司改制方案》和《__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特申请继续内退,同意接受《__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中内退人员的相关规定,保证服从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请审查批准为感。

附: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电话号码

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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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导航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人应当先缴纳备案费,然后在网上填写申请备案信息。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权利人获得海关主动保护的前提条件,目前知识产权备案申请已改为通过新改造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办理。权利人现在可以利用备案系统自行提交及维护备案申请,并可查询海关总署审核备案申请的情况。此外,该系统还提供了查询他人知识产权备案情况的功能。

登录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的知识产权专栏www.customs.省略/ipr即可看到该备案系统。该系统分为注册、备案、缴费、查询四部分。

注册信息要准确

首次通过备案系统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应当先注册为系统用户。仅需查询他人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情况的,无需注册。

填写注册信息时应格外注意以下项目:

申请人名称/姓名:填写《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登记等文件记载的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申请人英文名称:(只限外国申请人)填写《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和著作权登记等权利证明上所记载的权利人的英文名称或者姓名。权利证明未记载英文名称或者姓名的,填写权利人身份证明所使用的英文名称或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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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河”遭抢注的法律拷问

原名凌解放的二月河是我国著名的历史小说作家。2009年11月,河南省平顶山两名市民将“二月河及ERYUEHE”和“二月河开凌解放”申请注册商标,二月河委托有关单位提出异议。2012年2月底,国家商标局作出了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二月河”遭抢注

2009年11月底的一天,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通过商标监控发现,平顶山两名市民分别注册了“二月河及ERYUEHE”“二月河开凌解放”两个商标,服务内容为:饭店、快餐店、咖啡馆、酒吧、茶馆、旅馆等。

二月河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这是恶意注册,是不道德的。如果商标注册成功,饭店经营中一旦出现质量等问题,会给他本人的名誉带来巨大损失。他在声明中说:“作为在社会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我本人对社会上有些人反复拿我的笔名‘二月河’,在啤酒、饭店等类别上抢注商标,感到非常反感、气愤和无奈。假如这些商标注册得到授权,消费者可能会产生误解,这对我本人的名誉权、文学创作、艺术声誉是一种严重伤害。”声明中说,这种恶意抢注损害了河南文化形象并侵害了长江文艺出版社的权益。

二月河原名凌解放,是蜚声海内外的历史小说作家,其代表作是被改编为电视连续剧的清代“帝王系列”历史小说。二月河的主要著作、众所周知的“落霞三部曲”的版权,被其授予湖北长汀文艺出版社。

二月河在委托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撰写的商标异议书中认为:任何人都享有自己的姓名权,包括本名和笔名。二月河名字的由来是:他在1985年撰写《康熙大帝》这部小说,描写的是300年以前的历史故事,南于本名叫凌解放,太现代化了,和小说的内容不能很好地协调,所以起了“二月河”这个笔名,意为二月的黄河冰凌解冻,向下游奔流。

2009年12月9日,二月河委托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以及湖北长江文艺出版社处理遭抢注商标事宜。此案成为该协会成立以来的维权第一案。

律师秦三宽认为,二月河是笔名,凌解放是本名,这两者构成了姓名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其中就包括有姓名权,申请商标注册时,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就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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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制作依据】

再审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而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以期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发现法院裁判确有错误时,只能通过或申诉制度加以纠正,而不能依法申请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如果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虽已生效,但属于法定不准提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不能靠用强制的方法使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的男女再结合在一起。况且,进行再审,还可能出现再审判决与现实婚姻等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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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有权更改孩子姓氏吗?

张律师您好:

我的妻子余某是再婚者。五年前,她嫁给同村青年高某并生有一子,取名高峰。在高峰两岁时,高某不幸遇车祸身亡。去年2月,余某带着小高峰嫁给了我。婚后,我在各个方面对余某及其孩子都不错,尤其把小高峰视同己出,邻居都夸我对她娘俩好。由于我没有生育能力,我想让小高峰随我姓李,没料到妻子坚决不同意。我想,既然孩子亲热地喊我爸爸,为啥不能跟我姓呢?请问,我可以强行将孩子改随我姓吗?李 立

解答:有关子女随父亲姓还是随母亲姓的纠纷,日常生活中多有出现。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该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孩子的姓氏还应由孩子的父母协商共同确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强行变更。

有关姓名问题读者提问:

孩子未满18岁可以随意改名吗?

解答:公民有权依自己的意愿对已登记的姓名进行更改,但应注意遵守一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不允许随意变更。对此,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8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笔名、艺名等非正式的姓名,其变更不受限制。改个名字似乎只是个人的事儿,其实他牵涉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如:户籍身份证、银行账户、人事档案、房屋产权等都要随之变更,也会给公安机关的工作和诉讼活动等带来一定影响。所以实践中,如申请更改姓名时带有不正当理由,例如:因迷信要求改名,判过刑要求改名,为逃避诉讼或公安侦查要求改名等,公安机关一般不予批准变更申请。

我长大了,现在不满意自己的名字,请问我能自己更改吗?

解答:命名权是指公民选择特定文字作为自己姓名的权利。享有命名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公民决定自己的名字以具备意思能力为前提。子女出生时,通常由其父母或其他长辈为其起名字,是父母实施亲权的行为,而不是子女自我命名权的转移。父母基于亲权而子女行使自我命名权可能出现违背孩子本人意愿的情况,所以在子女成年后即具备识别能力时可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享有姓名变更的自由权。同时,公民也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艺名、笔名、别名等其他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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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名人姓名商标被抢注引发的法律思考

[摘要]近年来,体育界名人姓名被企业作为商标抢注使用在相关体育产品上的案例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文章通过从民法意义分析体育名人享有的姓名权的属性,结合我国现阶段体育名人商标注册状况进行探讨,并根据商标法相关制度,提出体育名人解决类似问题的维权对策,并对我国生产体育产品的企业的长远发展指明方向。

[关键词]体育名人;姓名权;商标抢注

[DOI]10.13939/ki.zgsc.2016.22.280

近年来,我国体育界名人官司不断,姚明状告“姚明一代”、美国篮球飞人迈克尔・乔丹状告“中国乔丹体育”,越来越多的中国体育相关企业以体育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其生产的体育产品上,通过借助名人效应达到吸引眼球提高销量的目的。本文试从商标法相关制度出发,对这一现象进行法律分析。

1 体育名人姓名权与注册商标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我国体育名人姓名作为商标始于“李宁”牌,被称为“体操王子”的著名运动员李宁在1988年汉城奥运会退役后,进入商业界,1989年正式注册“李宁”相关商标,开始了“李宁”品牌运动服装、运动鞋的生产经营。不少运动员退役后选择以自己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在体育产业上延伸其姓名具有的光环。如“乒乓女皇”邓亚萍1998年在清华大学经管学院读书时即取得在“乒乓球台、体育活动器械等”类别上使用的“邓亚萍”的注册商标,篮球运动员易建联出名之后即成立了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2005年在“运动鞋”类别上取得了“易建联(yi jian lian)”的注册商标。

2 体育名人姓名商标被抢注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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