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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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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 7期

我会不断回忆起那个夏天,细节在回忆之中具不可考。

入目总归是一片纯色。先是黑,黑蒙蒙地不见空隙,接着是绛紫,紫了以后发红、铁锈红暗下去又变芥末黄。拧成一股之后光影交错,迷离扭曲。到了最后竟是白,金灿灿的阳光铺天盖地地挥洒下来,天地间是一片白花花的耀眼。我喜欢用色彩来描述一个事件,这种叙事总是显得格外温情。可惜色彩是流动的,它变幻再变幻,永远不受我的控制。于是,唯一不变的只剩下温度,那个黏湿厚重的夏天,终于开始渐渐变得具体起来。

高考结束之后我玩了快两个月,整日里的状态就是四脚朝天地疯跑,谁也别妄图让我再回到桌子前坐上两个小时。玩到最后觉得实在没有什么好玩了,才猛然想起有一件人生必做的大事还没有干――打工。

我加入到“考后余生联盟”这个群的时候已经到了晚期,整个暑假还剩下不到一个月。这是一个给准大学生提供家教信息的民间组织,我悔悟得太晚,只分到最后一点残羹冷炙。

我的学生是一个叫姜叠溪的准高三女生,在我接手之前已经换了三个小老师,理由只有三个字――“不满意”。似乎是个狠角色,直到我站在人家的家门口,还是紧张地做了10分钟的深呼吸才敢抬手敲门。

进门的时候我先是不着痕迹地打量了下客厅,很老式的装修,墙壁上虽然贴了墙纸,但是水泥地上没有任何铺设。家具也简单,客厅里一把黑沙发和一张四方木质饭桌都已经显得老旧,哎等等,没有空调怎么连风扇也没有,这样的家庭条件还请家教?我才从空调车里下来,不大会工夫已经感到整个人燥热得厉害。

是姜父开的门,他喊了一声,姜叠溪才慢慢从自己的房间走出来。是一个剪短发的女生,个子不高但是极瘦,因为是单眼皮,她一眼向我扫过来的时候我感到有一阵寒光刮过。好吧,我承认其实还是因为第一次上门做家教太紧张了。

姜父说,卧室有空调,要不去卧室?我还没反应过来呢,姜叠溪就答,外面挺好的,桌子大。我连声应,挺好的挺好的。额头上汗已经顺势滑了下来,我默念,叠溪叠溪,这名字多温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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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者的福音——《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施行

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25条,自之日起施行。

该《办法》一出台,即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有关人士表示,该《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了工会的监督职能。

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该《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对于温度上下限,该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该《办法》还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在高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该《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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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中暑可申请工伤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等4部委日前联合修订已实施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并公示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根据新《办法》,气温超过40℃将停止户外作业,高温中暑也有望列入工伤,以保护劳动者安全。

高温保护惠及所有行业

依据新办法,高温保护将适用于所有行业。老《办法》根据当时的社会经济主体构成规定,防暑降温措施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等。新《办法》则明确,高温劳动保护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安监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对用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工会组织也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问题严重的将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气温超35℃即高温

新《办法》对何为高温天气进行了明确界定,即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依据新《办法》,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须调整劳动者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安排室外作业不得超过5小时,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须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者加班。安监部门表示,只有用人单位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或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及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才能安排必要的高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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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对工人肾功能的影响

摘要:目的 探讨高温作业对作业工人肾功能的影响程度。方法 选取天津市某企业从事高温作业在岗工人318人,无高温接触史在岗工人224人的血肌酐(Cr)、血尿素氮(BUN)及尿β2微球蛋白(β2MG)测定结果进行分析。结果 随着高温作业工人作业工龄增加、所处现场室内外温差及高温危害程度的增加尿常规检查异常检出率增加。结论 高温作业对人体肾功能有一定影响,应定期查体,监测肾功能,同时,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对高温作业人员采取相关劳动保护,保护工人身体健康。

关键词:高温作业;尿常规;肾功能

高温是生产环境中常见的职业危害,能引起热射病等疾病,而且可以引起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紊乱。为了探讨高温对工人肾功能的影响,本文就天津市某企业高温作业人员的血肌酐(Cr)、血尿素氮(BUN)及尿β2微球蛋白(β2MG)测定结果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天津市某企业从事高温作业在岗工人318人,均为男性,年龄为21~52岁,平均年龄(36.7±7.2)岁,高温接触工龄3~30年,平均工龄(13.3±5.9)年,为高温接触组。另外选择无高温接触史在岗工人224人,年龄为20~54岁,均为男性,平均年龄(37.1±7.4)岁,高温接触工龄2~29年,平均工龄(14.0±6.3)年,为对照组。两组工人年龄、工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1.2.1工人工作场所高温检测 高温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依据GBZ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标准进行评价。

1.2.2 Cr、BUN及β2MG的测定 空腹8h后抽取静脉血2ml,采用日产702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Cr及BUN。同时留取晨尿中段尿2ml,采用西门子-德灵BN特定蛋白分析仪检测β2MG。分别测定接触组及对照组上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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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高温作业者撑起“遮阳伞”

近日烈日炎炎,全国大部分地区被高温覆盖。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出台,至此,暂行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终迎立法。

新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工会监督职能:“只要严格执行,必将从源头上减少高温造成的职业危害”。

近年来,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工作时中暑乃至死亡事件时有发生。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已无法发挥有效作用。国家四部委调研显示,各地普遍存在对高温天气界定不清、高温补贴较低或难以落实、适用范围过窄、有关部门职责不明、劳动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有关人士表示,新办法解决了“老问题”,明确界定了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呈现四大亮点。

亮点一:高温条件下对劳动禁忌标定清晰“界线”。

高温下的“烤”问:李女士来太原打工已经有些年头了,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在小区里干了4年的保洁员。每天早上6点半到10点半,她都要踩着三轮车,将小区里所有垃圾箱的垃圾一趟趟转运到垃圾站。然后顶着太阳骑车回到距离小区2公里的出租房里。下午1点到5点,她还要冒着烈日再回到小区将整个院子的边边角角打扫干净。李大姐告诉记者:“3年多了,我每天都是这么干,没有防暑降温费,也没有加班费,我已结婚一年多,现在怀孕三个月了,要是让公司领导知道,还怕人家不要我呢。”

新办法规定: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另外,新办法也指出所谓的“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亮点二:扩大了保护范围。

高温下的“烤”问:快递员小李在太原市一家快递公司送快递已经两年多了,每年夏天,都要顶着太阳奔波在大街小巷。这两天气温升高,让他热得感觉有点力不从心。但是他告诉记者说,每天的工作量是一点也不能减少的,少送一个件就会直接影响收入,本来挣得就不多。谈起防暑降温费的事儿,小李说:“我们的工资就是固定工资加提成,防暑降温措施、防暑降温费什么的,一概没有。跟老板谈条件,没准还被炒了鱿鱼呢!现在招工容易,老板不怕找不到人干活。对于我们来说,防暑降温费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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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天气作业具体含义是什么

问:湖北叶晓东

——听说国家出台了防暑降温的有关规定,请问里面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具体含义指的是什么呀?

适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答:

文件规定:“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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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中暑的预防与现场处置

高温作业引发的中暑,是我国规定的职业病之一。为预防中暑,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就要了解高温作业中暑的原因及症状,以加强相应的防暑管理措施,并掌握中暑患者的现场处置原则。

因高温作业引发的中暑,是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规定的职业病之一。GBZ 41-2002《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规定,职业性中暑是在高温作业环境下,由于热平衡和(或)水盐代谢紊乱而引起的以中枢神经系统和(或)心血管障碍为主要表现的急性疾病。

原因及症状

在炎热的夏季或初秋,高温、高湿、强热辐射天气加上高温作业环境,可造成人体的体温调节、水盐代谢、循环系统、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等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当人们的身体无法及时补偿液体并适当地降温时,高温引起的不适或症状就会出现。当一个人的体温迅速升高时,过高的体温便有可能损害大脑及其他重要器官。

在高温环境中,很多因素可影响体温的自我调节。当空气湿度较高时,会阻止汗液的正常蒸发,从而妨碍身体迅速释放热量。其他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年龄、肥胖、发热、脱水、晒伤及饮酒等。此外,睡眠不足、过度劳累、精神紧张也是中暑的常见诱因。而年老体弱者,以及慢性病患者最易中暑。同时应注意,在高温天气里进行重体力劳动或剧烈的体育运动,即使是健康的年轻人也可能发生高温中暑,甚至死亡。

根据高温引起作业人员中暑的不适或疾病,按严重程度的轻重,中暑的主要表现症状如下:

中暑先兆

中暑先兆(观察对象)是指在高温作业场所劳动一定时间后,出现头昏、头痛、口渴、多汗、全身疲乏、心悸、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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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高温作业人员患病状况调查

代谢综合征(metabolic syndrome,MS)是导致心脑血管病(CVD)的危险因素,目前已成为学者共同关注的热点。既往研究表明,焦化作业等职业因素可导致MS 患病率升高,是 MS 发病的危险因素[1]。陈晓辉等[2]研究显示,年龄、高尿酸血症、缺乏运动、高血压家族史、体质指数(BMI)、饮酒、腰臀比(WHR)及吸烟是钢铁行业工人MS的独立危险因素。而高温危害因素是否与 MS 发病有关,目前报道尚少。现对某炼钢企业高温作业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探讨其职业因素与 MS 患病的关系,为职业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方法,于 2008 年抽取广州市某钢铁集团工作人员作为调查对象,资料完整者4 163人,其中,高温作业工人 1 542 人,其中,男性1 482人,女性 60人;年龄 20~60 岁,平均年龄(39.5±9.5)岁。非高温作业工人 2 621 人,其中,男性 2 216人,女性 405 人;平均年龄(39.7±10.3)岁。

1.2方法

1.2.1 问卷调查 内容包括一般情况、生活行为习惯、疾病史、家族史等。

1.2.2 体格检查 由经过培训并认证合格的调查员采用标准技术方法进行血压、心率及人体测量,包括身高、体重、腰围、臀围。BMI=体重/身高2(kg/m2),WHR=腰围(cm)/臀围(cm)。

1.2.3实验室指标 清晨采集被调查者的空腹(抽血前至少禁食 10 h)静脉血标本,检测血糖、血脂、尿酸(UA)等生化指标。

1.2.4 MS 的诊断 采用国际糖尿病联盟(IDF)2005年 4 月提出的 MS 诊断标准[3]进行 MS 的诊断,中心性肥胖(以腰围进行判断:男≥90 cm,女≥80 cm),合并以下 4 项指标中任意 2 项:(1)甘油三酯(TG)水平升高:>1.7 mmol/L,或已接受相应治疗;(2)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水平降低:男性<1.03 mmol/L,女性<1.29 mmol/L,或已接受相应治疗;(3)血压升高:收缩压≥130 mm Hg 或舒张压≥85 mm Hg,或已接受相应治疗或此前已诊断高血压;(4)空腹血糖(FPG)升高:FPG≥5.6 mmol/L,或此前已诊断 2 型糖尿病或已接受相应治疗。MS 相关患病因素的诊断标准:高尿酸血症:以 UA≥420 μmol/L 为升高;WHR 以男>0.90,女>0.85为升高;吸烟指数:支/d×吸烟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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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高温下作业你有“特权”

入夏气温持续升高,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对保护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做了明确规定,但有些用人单位往往漠视这些规定,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以下几个案例,对广大在烈日下辛勤工作的农民工朋友依法维权会有所启示。

1缺乏保障,可拒绝上班

案例:2011年8月中旬的一天,室外最高温度已达37℃,从事室外作业的李康向公司负责人提出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等的要求,但公司负责人没有同意,为此李康便拒绝上班。之后公司以李康在工作期间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决定解除与李康的劳动合同。李康不服,向法院,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公司的决定。

说法:《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鉴于在高温下工作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性,因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品。同时,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有权拒绝执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劳动者有权拒绝,且不能视为违反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处罚员工。

2高温作业,可索要高温津贴

案例:2011年8月底,连续一个月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路明等员工发现,公司支付的报酬中没有高温津贴,便要求公司补发,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的理由是每天已经向员工提供了充足的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这些费用应冲抵高温津贴。对于公司的说法路明等人不服,到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说法: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即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以货币的形式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至于防暑用品、药物和饮料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防暑降温费针对的是所有暑期在岗的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对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的补偿。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有权领取高温津贴,同时也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只是防暑降温费既可以用现金支付,也可以发放物品代替。

3缩短工时,不可以降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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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作业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在高气温或同时存在高湿度或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通称为高温作业。高温作业按其气象条件的特点可分为下列三个基本类型:

高温强辐射作业,如:冶金工业的炼焦、炼铁、炼钢、轧钢等车间;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锻造、热处理等车间;陶瓷、玻璃、搪瓷、砖瓦等工业的炉窑车间;火力发电厂和轮船上的锅炉等。这类生产场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的热源,如:冶炼炉、加热炉、窑炉、锅炉、被加热的物体(铁水、钢水、钢锭)等,能通过传导、对流、辐射散热,使周围物体和空气温度升高;周围物体被加热后,又可成为二次热辐射源,且由于热辐射面扩大,使气温更高。在这类作业环境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热,即对流热(被加热了的空气)和辐射热(热源及二次热源)。对流热只作用于人的体表,但通过血液循环使全身加热。辐射热除作用于人的体表外,还作用于深部组织,因而加热作用更快更强。这类作业的气象特点是气温高、热辐射强度大,而相对湿度多较低,形成干热环境。人在此环境下劳动时会大量出汗,如通风不良。则汗液难于蒸发,就可能因蒸发散热困难而发生蓄热和过热。  高温高湿作业,其气象特点是气温、湿度均高,而辐射强度不大。高湿度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水蒸气或生产上要求车间内保持较高的相对湿度所致。例如:印染、缫丝、造纸等工业中液体加热或蒸煮时,车间气温可达35℃以上,相对湿度常高达90%以上;潮湿的深矿井内气温可达30~C以上,相对湿度可达95%以上,如通风不良就形成高温、高湿和低气流的不良气象条件,即湿热环境。人在此环境下劳动,即使气温不很高,但由于蒸发散热更为困难,故虽大量出汗也不能发挥有效的散热作用,易导致体内热蓄积或水、电解质平衡失调,从而发生中暑。

夏季露天作业。如:农业、建筑、搬运等劳动的高温和热辐射主要来源是太阳辐射。夏季露天劳动时还受地表和周围物体二次辐射源的附加热作用。露天作业中的热辐射强度虽较高温车间为低,但其作用的持续时间较长,且头颅常受到阳光直接照射,加之中午前后气温升高,此时如劳动强度过大,则人体极易因过度蓄热而中暑。此外,夏天在田间劳动时,因高大密植的农作物遮挡了气流,常因无风而感到闷热不适。如不采取防暑措施,也易发生中署。

高温可使作业工人感到热、头晕、心慌、烦、渴、无力、疲倦等不适感,可出现一系列生理功能的改变,主要表现在:

1、体温调节障碍,由于体内蓄热,体温升高。

2、大量水盐丧失,可引起水盐代谢平衡紊乱,导致体内酸碱平衡和渗透压失调。

3、心律脉搏加快,皮肤血管扩张及血管紧张度增加,加重心脏负担,血压下降。但重体力劳动时,血压也可能增加。  4、消化道贫血,唾液、胃液分泌减少,胃液酸度减低,淀粉活性下降。胃肠蠕动减慢,造成消化不良和其他胃肠道疾病增加。  5、高温条件下若水盐供应不足可使尿浓缩,增加肾脏负担,有时可见到肾功能不全,尿中出现蛋白、红细胞等。

6、神经系统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注意力和肌肉的工作能力、动作的准确性和协调性及反应速度的降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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