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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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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监管问题探讨

【摘要】 一直以来,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问题较为严重。由于高收入者的所得形式主要是财产性、经营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税源监控的难度大,极易通过收入福利化、费用化以及账外支付等方式逃税。同时,现金的大量使用也为逃税提供了便利。应采取切实的措施,包括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监控,完善个人信息资料,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加大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力度等。

【关键词】 高收入者 个人所得税 监管

众所周知,与许多国家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高收入阶层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60%以上来自于工薪阶层。这与经济学中的“二八定律”(20%的高收入者缴纳80%的个人所得税)相去甚远。因此,如何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监管与征收,提高其在个税收入中的比重,一直是我国税收征管的难题。201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要求税务部门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个人所得税占GDP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偏低

马斯格雷夫研究认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GDP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GDP呈正相关。2001年,我国人均GDP、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工资薪金税占个税的比重分别为1000美元、6.6%、4.1%;2009年这三项指标分别为3600美元、6.4%、63%。分析这三项指标的前后变化,可以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与GDP的关系与马斯格雷夫的研究结论严重背离,且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也大大低于许多国家(如表1)。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着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漏洞明显。

2、高收入者对个税增长的边际贡献率较低

我国个人所得税增长迅速,收入从2000年的660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3722亿元,增长4.6倍。但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一直徘徊在6%~7%之间,增长速度与其他税相比表现并不出色(如图1)。据研究,我国高收入者的收入形式主要是财产性收入,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从2005年开始,我国内地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一直保持在20%以上,2007年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更是达到了56.2%,大大超过了工资性收入增幅。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高收入者的个税远未实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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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调查与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朝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市场机制在收入分配领域日益发挥基础性调节作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断趋向合理,居民收入较快发展增长,总体上有但也要看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着相当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1.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多本账、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收入。一些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低估固有资产等手段,化公为私。利用代币购物券发放补贴、奖励期权和股份、小金库发放奖金、给个人买保险、公款负担个人费用、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大量现金交易等,私营业主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借款方式转移为个人收入。金融、保险、电信等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额外收入,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个人收入,形成不合理的高收入。

2.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腐败和违法现象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销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非法交易、贪污受贿或的现象存在,成为各种黑色收入的主要来源。

3.垄断和其它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存在,以及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挫折,这必然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4.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如现金管理偏松,经济生活存在大量现金流通和交易;信用制度还不发达,大部分居民没有运用信用制度的习惯,等等。

5.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6.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实行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优点是便于征收,适应当前税收管理水平,但容易产生分解收入少纳个人所得税的漏洞,自行申报纳税面也过窄,等等。

7.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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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及其对策

摘要: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正面临着重大变革,强化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再度成为热门话题和今后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从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出发,分析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成因,提出了加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009-02

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的实行,地税部门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监管不断加强,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不可否认,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准确稽核高收入群体个人收入,避免国家税款流失,已成为中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中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显示,1994―2004年间,全国个人所得税年平均增幅高达48%,远远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均7%~8%的增长率。2005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突破 20万亿元,共完成 2 093.91亿元,比上年增长20.5%,增收356.6亿元;2006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 600元后,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仍保持17.1%的增长,达到2 452亿元;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创新高,达到3 185亿元,增长29.9%,增加733亿元。个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由1994年的1.6%迅速提升至2007年的6.44%,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可见,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大量流失也是不争的事实,其中,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情况尤为突出。从2005 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收入比重看,工薪所得税占54 176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占1 412 % ,两者合计占68 196 %; 企事业单位承包、劳务报酬等其他项目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约占3 141 %。这就意味着大部分非工薪的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没有足额缴上来。

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一)分类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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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法制完善

【摘要】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正面临重大改革,如何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的法制完善再度成为热点话题。对此,本人认为应从建立诚信纳税的法制理念、完善税收征管相关立法、建立高效个人收入监控机制以及向严管重罚的执法模式过渡四个方面予以法制完善。

【关键词】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制完善

一、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1、高收入阶层之含义分析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从税源上看,其中达到一定高度的收入标准的纳税群体即为高收入阶层,而此外则为一般工薪阶层。目前高收入的含义大致有两种,一是年薪属于高收入的水平,二是收入多元化所形成的高收入,即既有业内收入,又有业外收入,既有固定收入,又有流动性收入。

2、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之意义

其一,用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阶层进行重点调节,是我国当前社会收入分配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的高低差距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容易引起社会心态的不平衡,影响稳定的局面。因此,运用税收政策来调节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保持合适的收入级差,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二,个人财富积累比重严重倾斜,需要运用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悬殊,必然导致财富积累的差异;而对个人财富积累比重的严重失衡,则应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重心放在高收入阶层,使社会财富分配和积累控制在合理和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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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新变化的效用分析

【摘 要】 “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提出下一个五年工作的中心是扩大内需,调整居民收入公平分配,保障居民收入合理增长。而作为政策调整的主要杠杆——个人所得税成为政府决策、居民个人以及各类专家学者关注的重点。文章针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制度的新变化,指出其在调整居民收入差距中的效用。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效用; 居民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从1978年至2010年,农民人均收入由134元增长到5 919元,增长了44倍;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343元增长到19 109元,增长了近56倍。尽管居民收入水平纵向增长迅速,但城乡差距也由原来的209增长到13 190元,增长了63.11倍。个人所得税作为国际通行的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个人收入分配有着决定性影响,对调节收入公平分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也加剧了我国的社会矛盾,一些低收入群体甚至出现了“仇富心理”,这些都成为社会潜在的不安因素,这就要求中国政府必须采用相应的政策进行再分配活动,调整居民收入差距。

一、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新变化

随着社会收入结构的变化,目前工薪阶层的纳税比重占个人所得税总额比例趋于增大,个人所得税调整频频“触痛”工薪阶层的神经。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始终贯彻“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通过采用累进税率、对超高劳务报酬加成征收、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要求自行纳税申报等方式,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近两年来,我国频繁调整个人所得说的免征额:2006年1月1日,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 600元;2008年3月1日,再次提高到2 000元;2011年9月1日,提高到3 500元,且工资薪金的税率也从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现在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1。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原理

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对初次分配后的低收人群不征或少征个人所得税以维持其收入水平;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对高收入人群征收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得税使其收入水平下降,从而使得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对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来讲,主要调节因素如下:

(一)免征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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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承担着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职能。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依据的是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9月开始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大大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税收负担。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实际税负

中图分类号:D922.2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77-03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税种,是以个人的所得多少作为负担税收能力的标准。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总额征税,采用累进税率,体现所得税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80年开始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多次提高工资、薪金的扣除额,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居民的税收负担,其中,2006年规定免征额为1600元,2008年免征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就是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阶层的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个人所得税法还将工薪所得税率由原来的9级累进税率改为7级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原来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使绝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纳税人在享受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减轻税负。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纳税期限也由7天改为15天,方便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纳税申报,从而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

二、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已经有30多年的时间,虽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税务部门征管力度的加强,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 但是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小,所以在税制结构中所占份额也小。表1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水平。

为了便于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下面图1是税收收入增长率Y和个人所得税增长率X的趋势图;图2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比重的变化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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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摘 要: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一直处于不公平的状态,而且呈现出日趋扩大的态势。我国通过征收累进税率制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但其结果并不乐观,并且收入分配的差距甚至反向扩大了。这是由于累进税率制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作用逐渐淡化,已经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作用。单一制个人所得税可以降低富人的税率,减小富人的避税动机,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更多地补给穷人,从而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累进税;单一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5-0052-02

个人所得税是收入分配调节中的最终环节。在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日趋增大、贫富分化严重的环境下,利用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公平的政策性工具,是实现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最重要的税种。

一、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及收入分配现状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最能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在我国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累进税率,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对低收入者少征税,从而达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的。然而,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这违背了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初衷。个人所得税制度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它没有真正发挥通过征税来缩小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和贫富差距的功能。收入最低、财富拥有量最少的工薪阶层却构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工资和薪金成为了个人所得税的主体。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有以下几点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2)扩大聚财渠道,增加财政收入;(3)增强纳税意识,树立义务观念。自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又增加了财政收入。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运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没有明显的效果。现阶段我国以3 5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但3 500元对于一般的民众来说,已经是很容易就能够达到的数字。而且,这个数字已经无法很好地满足人们生活的开支,在无法满足自身正常开支的情况下,还要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人们的心里会产生不满情绪。现阶段我国监督部门的监管不力,也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降低。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一般是由单位代扣代缴,而那些高收入者却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少报漏报收入,从而避税。这种现象导致了“富人越富,穷人越难富”。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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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调整

【背景链接】

正在制定中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令个人所得税调整再次成为关注的热点。北京市政协建议,应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广东将向中央申请建立与地区物价水平、通胀系数相挂钩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浮动机制,提高广东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在15日的搜狐经济学人月度论坛上,多位财税专家建议,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未必需要提高,但应与家庭整体负担和物价指数变化挂钩,决策层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扩大纳税群体。专家同时也指出,目前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极为有限,需从税制上加以完善。

【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趋明显。税收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筹集收入,二是调节收入分配。但尴尬的是,对于个税征收来说,两个功能基本上都没有表现出来。

第一,个人所得税收入不高,2014年个税收入占总税收的比重为7.13%,此后一直徘徊不前,而2014年则下降至6.26%。

第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很少,在全国7.8亿从业人口中,只有60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占从业人口的7.7%,在我国全部人口中有12.7亿左右的中低收入群体不纳个税。从这个角度说,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不合时宜。从世界各国个税征收情况看,还应降低个税免征额。因此,如果说降低个税免征额不现实的话,同样提高个税免征额也不现实。

第三,个人所得税征收不合情不合理,应改为向家庭征收。目前设定的个税起征点为2014元,在物价较高的北京、上海、广东等地有损害中低收入人群利益的现象。比如,在这些地方的一个三口之家,如果只有2014元收入,而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对一家的生活影响很大,即使是家庭收入达到4000元,在物价和房供的压力下,生活也很艰难。因此,应及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避免个税征收伤及低收入家庭。这是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

第四,与个人所得税收入相比,高收入群体大量避税逃税,更让税务部门和税法税制“无地自容”。如,一些有钱的老板和高收入的演艺人员,都有避税逃税的行为。这种现象,不仅影响国家税收,还影响分配的公平公正,甚至影响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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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对实现税收公平有重大影响力的税种,已经成为我国财税收入的重要税源。调节收入分配、追求公平原则是个税改革研究的重点与核心,一直是各国个税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历经多次个税改革,特别是2006年的个税改革和2008年、2011年个税的微调在理论和实践上得到进一步优化和改进,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个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彰显公平与效率的关键问题。本文基于公平视角,对个税改革作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收入分配 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受经济改革初期倡导“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以及经济体制弊端形成行业垄断的影响,特别是腐败、现象形成的权贵资本的“寻租行为”,造成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经济改革和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在各国税收理论和实践中,一直被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工具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虽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对照其应实现的改革目标及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应承担的角色,仍有不少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按照个税改革理论与实践,解读“公平原则”

所谓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解读:

一是纵向的公平。个税从“量入为出”(即“能量负担”)的原则出发实现纵向公平,个税设计的初衷绝不是“劫富济贫”,而是“减贫负、养中收、促富税”。具体来说就是减轻贫困阶层的税收负担,扩大税基;培养中等收入阶层,提高税基;促使富裕阶层依法诚信纳税,而不是课以重税,来保护税基;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其税收负担理应不能相同,以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二是横向的公平。看似相同的个人收入,实际存在很大的个人生计支出差异、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行业差异,采用统一标准征税显失公平,只有在税制设计上充分考虑这些差异因素,再以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收出发,才能实现横向的公平。对高收入群体税制设计,必须分别从两方面着眼:一方面,只有鼓励合法致富,增加社会财富,才能使改善弱势群体的经济资源增加。否则,一味地“劫富济贫”,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增长。另一方面,对高收入群体受征管条件等诸多因素限制,致使个税收入造成损失,在税制设计上应予以改革和完善,才能真正体现税负公平。

二、我国个税税收现状及个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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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优税收与分配公正

政策制定者当然不能期望最优税收理论的研究者告诉他们在哪个收入水平采用多少税率。最优税收模型作为一个简化的模型,所反映的是最优税收政策安排的框架。

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1936年生于苏格兰的明尼加夫,与亚当・斯密是同乡,激励理论的奠基者,因在信息经济学理论领域做出了重大贡献而获得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有没有十全十美的所得税政策?应该是高收入者的税率高,还是低收入者的税率高?如何准确识别征税对象?有没有一个能促进社会健康发展或能将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控制到最小的税收政策?经济学家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莫里斯就是其中之一。

在经济学中,税收理论有三大支柱。第一大支柱是剑桥学派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Pigou)的“庇古税”,主张使用税收的方法迫使人们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环境污染税。第二大支柱是另一位剑桥学派经济学拉姆齐(Frank Ramsey)提出的“拉姆齐法则”,主张在政府不能征收定额税的前提下,效率损失最小的条件是不同需求弹性的商品的边际税收负担相等。第三大支柱就是莫里斯提出的“最优所得税理论”。最优税收政策必须考虑到公平与效率这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最优税率实际上取决于效率和公平这两个因素的相对重要程度。

莫里斯在模型中得出的一般结果包括:(1)边际税率应在0与1之间;(2)有最高所得的个人的边际税率为0;(3)如果具有最低所得的个人按最优状态工作,则他们面临的边际税率应当为0。毫无疑问,第二点结论是最令人感到惊奇的。莫里斯说:“我必须承认,我预期对所得税的分析结果是支持高税率的,但结果恰恰相反。”

这一和直觉相反的结论的重要性在于,它表明最优税收函数不可能是累进性的,相反可能是接近线性的。如果每个人的边际税率均为50%,并获得1万英镑的免税额度,则收入为1万英镑的人群不用交所得税,收入为2万英镑的人群的平均税率为25%,收入为100万英镑的人群的平均税率为49.5%。这就促使政府重新审视利用累进所得税制来实现再分配的做法。要使得低收入者的社会福利函数最大化,未必需要通过对高收入者课重税才能实现。亦或者说,让高收入者承担过高的边际税率,对高收入者的激励将下降,其结果可能使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也下降;而让较低收入人群承担高一点的边际税率,反而会激励低收入者工作的积极性。

莫里斯还在信息经济学的研究基础上验证了上述结论。政府通常对个人能力并不了解,只能根据收入征税,但如果对高收入人群征收高额的所得税,有能力的人就会假装能力很低,从而使自己得到好处。因此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需要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最优税收体制。

基于对激励的认识,莫里斯对再分配问题做了更为理性的阐述。人们可能对再分配的意义有所疑问,但粗略来看,他们仍有足够理由认为从富人向穷人转移财富是一种进步。他表示,这不是一个受欢迎的政策,如果推行完美的平等政策,工作的激励就会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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