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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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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建设

摘要:档案法治建设至关重要。如何正确认识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发现档案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到对策,是文章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档案;法治建设;执法度;宣传

1加强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而档案法治化建设始终处于国家的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发展应该得到各种保障,最根本的是要有法律保障。有了法律保障,人们就能依法办事,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使长期困扰档案事业的人、财、物等问题从根本上得到地解决,从而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和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档案建设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在对加强档案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广大人民群众的档案意识,提高大家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有利于将档案工作融入到各单位、各部门的各项工作中去,特别是融入到当地法治建设等重要工作中去,更好地为当地,本单位、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和发展服好务;有利于档案服务功能的实现、档案资源整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的开发利用,更好地使档案、档案工作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因此,充分认识档案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做《档案法》的宣传员和守护者,真正做到懂法、用法、执法、守法,理论联系实际,对我们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2当前档案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社会档案意识薄弱

档案法治化建设要想实现健康发展,只有得到领导部门的大力重视与支持才能促进档案法治化建设的成功。但档案工作在一个单位当中不可能占据核心地位,因此领导部门不能对档案工作给予较大的重视。具体表现在:作为领导者不设立档案部门,不重视人、财、物的投入,不关心档案人员的政治进步和生活待遇;作为档案工作者,不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重视档案法规的宣传,不重视档案的保护,不认真执行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作为社会成员,档案法治观念淡薄,不知道公民在档案事务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2.2档案执法力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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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为加大对全区违法建设行为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力度,保障全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层层建立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责任制,全面加大全区控制和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力度,有效遏制全区违法建设的蔓延,逐步拆除全区范围内违法违章建筑,基本杜绝全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以块为主、部门配合的原则。控制违法建设行为的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和管委会。由区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协助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打击和处置。

2、目标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以各街道、乡、管委会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增长量(面积)进行定量考核。控制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落实到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责任部门。

3、奖优惩劣、责任追究的原则。年终对控制违法建设行为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控制违法建设行为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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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局法治建设措施

根据区委区政府《“法治”建设纲要》的要求,区政府法制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结合全区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区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推进“法治”建设迈上新台阶。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培训和信息调研,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坚持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定领导学法计划,2个月组织1次集体学法,其中,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不少于2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和管理。做好新增行政执法人员办证、培训考试、采集信息、审核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做到培训达标、考试合格、办证严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各行政执法机关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学法不少于80学时,其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干部集中学法不少于40学时。建立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各级各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两年要进行一次法律知识测试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并将测试和考察情况作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之一。加强依法行政信息调研工作。在区政府《政务信息》刊物继续开设“依法行政专刊”,每月编发2期以上,并择机组织开展依法行政信息调研竞赛活动。

二是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行政决策规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权限、程序、时限、决定及公布形式作出规定并对外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除依法保密或情况紧急外,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适当形式反馈或者公布。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要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

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度。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下载。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区政府法制局要对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的规范性文件自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镇政府和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在自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局备案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区政府法制局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每年组织检查一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年后,负责实施的部门要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认真调研、总结和评估。区政府法制局每两年要对已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组织进行一次清理。编撰《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四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不断扩大实施领域,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重点镇和中心镇延伸。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程序意识,从建立行政执法登记制度入手,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要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依托办公自动化设施,研究开发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把细化后的行政执法标准、程序和评分标准等各个方面的数据录入系统信息库。要加强行政执法投诉网络建设,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和文书,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案、调查、决定、处理等制度,加强对行政程序和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使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备案审查制度,改进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渠道,变书面报送备案为网上报送备案,制定网上报送备案格式文本和程序,对备案事项网上进行审查,定期汇总,及时提出问题、意见和建议。

五是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实行行政复议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拓宽行政复议受理渠道。简化申请手续,建立行政复议“网上申请”机制,方便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提起行政复议;开辟“行政复议绿色通道”,对于当事人通过邮政渠道提起行政复议的,邮政部门免收邮费。探索行政复议下移的有效途径,在镇、街道、中心社区、中心村推行设立行政复议受理点工作。依法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手段查明事实。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现行政复议工作体制、机制的全面提升。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和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是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行政服务中心体系建设。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保密审查、信息协调、信息公开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推进办事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性公共服务统一平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稳步推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探索推行建设项目“联审统收”。建设项目“联审统收”,就是实行“联合审批、统一收费”。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抓住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被确定为全省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的契机,成立服务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各项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审批中心自身建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加强与监察部门的配合协作,加大对入驻部门、综合代办部门、自设大厅单位以及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监管力度。规范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要达到“五个统一”的建设标准。要将便民服务中心建设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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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研究

摘要: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是我国的建设领域中的一项重大变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我国的各项事业得到了全面的提升。在现代化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制度的建设显得十分重要。现阶段我国的工程监理建设法制建设工作任然不够规范,使其成为了现代建筑行业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本文主要对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进行了分析,希望为我国的工程监理工作开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

我国从1988年开始推进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国家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也逐渐的规范化。但由于整体的发展时间不够厂,再加上我国的建设行业环境问题影响,导致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中的法律制度发展受到了阻碍,并呈现出了一定的问题。下面将对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1理念认识不足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是国家所实行的强制监理。当前阶段社会中很多的业主对于监理工作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委托监理知识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工作,保证所有的工作能顺利的进行。在这样的思想环境影响下,一方面在招标过程中会出现故意压低工程监理收费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委托方请了监理以后,会要求监理对工程的质量来负起全部责任[1]。可以说业主无论是对监理的性质还是监理工作的运行程序等方面都存在着认识不清的问题,甚至在正常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会过分的干预监理工作,促使其无法正确的来按照标准规定进行工程监理,从而导致工程的质量也难以得到根本性的保障。作为承包商多数是不认可这种监理方式的,大多数会存在抵触的心理,因此导致监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重重的阻碍。此外,部分项目建设的法人会对监理工作的开展存在思想上的片面性,只要求监理工作为工程的质量做出保障,而对于管理和进度等方面却严格的控制着权利,不让监理单位参与其中。事实上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点都是建设中的重点部分,仅仅控制一个方面是很难产生真正的作用的。更何况监理机构会在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压力,造成实权丧失问题,更加难以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1.2相关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不够完善

我国当前阶段的建立法制体系是不够健全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虽然近年来也在不断的出台一些法律和法规对建筑工程进行控制,但事实上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有着较强的随意性,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由于法律建设上的漏洞问题,再加上执法的不严格性。导致很多地方开始建立起相关的保护性政策,以及地方条纹等,与国家规定和法律之间形成了对抗性,从而导致相关的法制建设难以发挥实效[2]。因此可以说大往前法律体系的不规范和建设不全面是导致国家统一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导致建筑领域出现腐败现象的主要因素,一定要及时的对此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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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制建设

摘要:论述了中国建造工程监理法制建造在监理法令法规系统、监理教学系统、监理管理机制等方面获得前进;指出了中国现有监理法令、法规在监理商场机制、监理法令责任准则等方面还很不健全,还没构成一个完好的建造工程监理法令法规系统;提出了要从规范建造工程商场主体行动,保护建造工程监理商场秩序,加强建造工程监理商场宏观调控,完善建造工程监理法令监督管理准则等方面来规范中国的建造工程监理商场,从而为建造工程监理准则顺利运转提供杰出法制环境。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法制建设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法制建设尚存不足

1、建设工程监理制理念有待强化

中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国家实行强行监理。社会上很多业主对监理知道不清,托付监理仅仅为了敷衍查看。一些业主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一方面在投标过程中明投暗定、躲避监督、恣意压低工程监理的收费。另一方面,在托付监理后又认为请了监理,质量就必定没疑问,监理应对工程质量全权负责。业主对监理的性质、运作程序及作业方法都不明白,对监理组织恣意指使或挑剔,过多地干涉监理人员作业,使其不能正常地依照有关监理规则去行使其功能,从而无法有用地依照监理程序、监理方案开展作业。

2、建设工程监理制法令系统没有健全

中国现有的监理法制还很不健全,没构成一个完好的系统。即便己经出台并施行了的一些法令、法规的可操作性也较差,随意性大,存在较大的法令缝隙。一些主要的法令、法规跟不上开展需求,对建造范畴内从事新式作业,如工程咨询、工程监理等人员有关的养老稳妥、赋闲稳妥、医疗稳妥和城镇居民最低日子保证等方面的法令、法规缺少操作根据,极大地阻止了建造范畴内的各项改革进程。建造范畴与其它范畴内的标准商场主体竞赛行动相关的法令法规,如《报价法》、《反不正当竞赛法》等的衔接程度低。因为法规不健全,更有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各地便从各自的利益与需求动身,又拟定了一些当地维护性质政策、条文等当地性法规,直接与国家一些法规相对立,构成了新的当地割据。所以,立法不标准,执法不严格,是政府、出资、公司各方违法违规行动屡禁不止的缘由,并使得修建范畴当地维护、职业维护壁垒盛行,修建范畴变成最大的糜烂滋生地。

3、监理商场机制发育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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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法制建设

一、内部控制与企业法制环境

在企业中,《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是企业在日常运转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十分明确的指出了,企业的内部控制目标是什么,其中“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基础,是企业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目标,这是企业必须遵循的标准,同时也是企业发展中内部控制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无论是各种活动,都应当建立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之上,这也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与此同时,企业也要制定出最低的行为准则,用以要求员工。在企业内部,会分为许多部门,或者是一个公司拥有多个子单位,这些部门或者是子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一般也会有不同的规范和要求,这些规范要求需要建立在国家法律的大环境之下,必须首先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接着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规章的制定,这样才能让企业正常运转,保证企业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上来看,即使从整体上来说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仍然没有完全实现法治化,可是,现在已经出台的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十分明显的在鼓励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进行企业的经营活动。从根本意义上讲,法律法规的意义就在于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让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安全,降低企业的法律成本,也就是说,企业法制环境的建设,实际上等同于内部控制法制建设。内部控制的意义在于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各个部门和各个环节中进行控制,维护企业的发展,这种活动不仅仅是从公司利益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为公司的建设不断出力,更是在法制建设的角度上将企业合法化,有效的规避了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

二、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

在对我国现在的法制建设现状进行研究之前,我们可以将视线转移到十几年前,看看1998年,我国企业法制建设的状态。在1998年,李祖荣曾经对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批评,并指出,我国企业法制建设中,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差,企业与企业之间缺少良性竞争,不乏竞争的现象过于泛滥,甚至存在大量商业欺诈的现象。品牌意识淡薄,忽视专利,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合同也总是出现问题,商业侵权、劳动诉讼、经济犯罪更是在经济市场中随处可见。如果这些描述还不能直观的表现出当时的法制建设状况,那么,用数据来表达似乎更加的直观。截止到2004年年底,法律纠纷案就已经高达146起。波及中央企业113家,涉案金额高达199亿元,而究其原因,为何我国出现这样的市场现象,其来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来源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人员本身的素质不够,没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意识,在进行合同签订等活动的时候,由于自己本身没有对于相关知识的充分了解,在进行这些活动的时候,也缺少法律意识,这就导致经营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的履行方式以及文书的范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不仅如此,在合同审查上,这部分经营管理人员也不是十分认真,不仅不认真的核对责任条款,甚至还有的凭借着人情关系进行口头合同,这为企业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不仅没有明确好自身的责任,甚至对整个企业的未来都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第二,来源于法制部门在机构设置上的不完善,许多法律人员由于不完善的机构设置,无法接入企业的经营决策的过程,就算企业在进行这些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相关的法律人员由于没有一个审查环节,也无法进行干预,企业也因此在无形之中残余了许许多多的经济风险。并且,法制部门在服务职能上有所欠缺,各部门人员职能分工都不明确,在解决企业的法律问题时,不能有针对性的对企业问题进行解决,解决的效率也很低,解决的质量也不高。这种情况使得法制部门不能够及时的对企业进行援助,企业仍然承担着一定的诉讼风险。第三,来源于企业对于自己权益的忽视,许多国有企业在面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纠纷的时候,都是进行协商解决,但是,就算协商成功了,合同损失仍然存在。所以,国有企业必须重视起自己合同中的权利,才能尽可能的保证企业本身,也就是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这些问题虽然都是十几年前提出的,但是实际上,这些问题拿到今天的市场中,仍然存在,并且改善的幅度并不大,这些问题出现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出现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各个问题之中,影响法制环境的完善建设。但是,随着内部控制开始参与进企业的经营活动之中,企业开始逐渐感受到了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约束和影响,很大程度上为企业规避了法律风险。

三、内部控制法制建设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之中,要进行内部控制法制建设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一些没有上市的公司和中小企业在这方面已是十分薄弱,并且法制环境的建设也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这些中小企业在接受的过程中是很困难的,但是在将来,如果这些企业不能够正确认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就一定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付出惨重的代价。这就如同一个人为自己的车买保险一样,大量的车险和商业险让许多司机十分难以接受,但是一旦这辆车出现了问题,只有这些保险才能够保证车主的损失最小化,保险的重要性也就立刻凸显了出来。可是,这种“沉没成本”总是被企业经营者忽视,他们宁愿将这些原本应当用于进行法制建设的成本作为“机会成本”进行对于商业项目的投资,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侥幸心理的体现,可能一时看来可以为企业增加收入,但是从长久发展的角度来看,对于企业有着毁灭性的影响。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采用温和的方式将内控建设进行法制化的实现,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建立起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原本内部职责不明确的现象进行彻底的终结,将法制意识传递到每一名员工的心中,建立起总法律顾问制度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地位,让企业能够做到依法治理,完善好企业内部控制,让企业本身的综合管理能力得到提升,进而做好内部控制法制建设。第二,在法制建设方面投入大量的资金,加大成本,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要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和法律审查,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做到清晰的将经营活动与工作人员相联系,做到奖惩分明。尤其是一些原本对于法制建设不是十分重视的企业,更是应当进行引导,让这部分企业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从而加大法制建设的成本。第三,企业可以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CSA,调动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全部参与进内部控制的评估当中,激发起员工的积极性,让所有的员工都能够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主动地参与进企业的管理之中,更好的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的总结与评价对企业起到了一个总结全文的作用,它帮助企业找出企业内部的矛盾,也帮助计划法案的拟定。内部控制总结是通过一系列的真实的报告与数据经过专业人员的研究与讨论得出企业在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可以知道企业在某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等等。在进行总结和评价之前,要确保数据的真实和完整,需要各个部门统一合作,相互信任才可完成。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是在总结之后才可操作,并给出相应的评价。实际上,企业存在的许多问题,不管是法律风险还是其他,其本质上都是来源于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而企业内部控制的问题实际上离不开企业当中的每一名员工,所以,鼓励全员都使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加强员工内部控制意识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效率的重要举措。

四、结论

内部控制法制建设已经成为了现如今企业长久发展的必然措施,我国在内部控制法制建设上仍然处于发展阶段,在执行上也是强制的,虽然内部控制法制建设的优势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内部控制法制建设能够在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之下不断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也会逐渐的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完善法制环境建设,真正做到市场环境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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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档案法制建设滞后

社会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因此法治建设应该紧跟时代潮流,做出相应的调整。我国的档案法治建设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执法程序上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比较典型的是档案法规内容的缺失,如随着社会人口流动加剧,人事档案的转移和保管也会发生频繁的变更,但是法治建设显然不能对其各项流程进行有效的保障,导致目前“弃档”现象非常严重。此外,社会多元化发展催生了很多的新生档案机构,档案法规对其显示出较小的约束能力。再有就是相关法规的匮乏使执法部门在处理不和谐的档案活动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档案管理执法不严现象的蔓延。

二、完善我国档案法制建设的改进措施

1.增强社会档案法制建设意识。一直以来,档案管理和法制建设都被认为是凌驾于普通大众生活之上的活动,因此档案管理质量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因此应将档案法制思想普及到民众中作为完善法制体系的基础。在具体实施环节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是加强宣传,通过调动多方面的资源,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媒介将档案法制建设的意义灌输到社会大众特别是档案管理专业人群中;其次要积极树立科学的档案价值观,对于档案的实用价值和理论价值都要予以重新的定位,让人们关注到档案法制建设与人民生活紧密相连;最后要积极引导档案法制建设学术研究,鼓励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市场化。

2.健全档案法律法规体系。要从两个方面抓起,即国家档案法律和地方档案法规。国家档案法律具有统领地位,能够指导地方法规的建设和实施。要以《档案法》为中心,对现今我国档案管理出现的实际问题和突出现象进行解析,并参考国外先进档案法制建设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并能够指导我国档案管理长期发展的法律体系。地方法规要能够突出地方特色,对国家法律进行适当的补充和延伸。两者相互配合能够极大地促进我国档案事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3.规范执法程序和监督网络。严格的监督和执法体系是档案法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档案执法受到国家法律权利的保护,是一种非常严肃的工作,但是现今执法过程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的真实效力大打折扣。基于此,必须对执法程度进行标准化操作,并通过多元化的执法手段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如可以采用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等方式拓宽档案执法的渠道。此外,加强社会监督、机构内部控制等都有利于档案法制体系的良性运行。

依法管档既是我国档案管理的现实需求,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发展环境日益复杂的新时期,必须注重法律在档案管理中的有效性,加强法制建设与我国社会实际的紧密联系,使档案管理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动力。

作者:林源单位:吉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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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法制建设思考

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阶段,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大发展的速度。依法治档,是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档,才能保证城建档案的接收、管理和利用有效。加快城建档案的法制化建设进程,促进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强化执法力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依法治档成为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贯彻落实依法治档的工作要求,大胆创新,加大档案执法力度,用法律法规来保障城建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就是依法治档。城建档案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从“立法、执法、监督”三个环节入手,才能适应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建设,创造了城建档案工作的外部环境

城建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的一部分,同时又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部分。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一要参照《档案法》。因为《档案法》规定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就是指导和监督,其中监督就是执法。二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因为在《规划法》中涉及到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城建档案资料。依据《档案法》《规划法》,国家住建部颁布了《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城建档案馆要做到依法治档,必须用足这些政策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这一系列的法规和规章,明确了城建档案事业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具体操作规范,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将城建档案的管理纳入了城市建设法规系列,推进了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志着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为城建档案事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城建档案接收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城建档案在城市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是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的。根据《规定》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规范》中规定了城建档案归档文件及其质量要求,对归档内容、归档文件范围、质量要求、立卷的原则、方法、编制、整理,还有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制定了详细的国家标准。依据《规定》《规范》的要求,城建档案设有18个大类、102个属类。城建档案馆档案工作人员通过努力,尽量建立健全档案门类,丰富馆藏,可是存在接收渠道不畅通、接收难的问题,使有些大类档案至今还是空白或少之又少。只有疏通档案接收渠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渐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符合质量要求的馆藏体系,才能使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

二、依法治档,严格执法

城建档案馆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永久保存城市重要城建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研究、利用城建档案的中心,是为城市积累和贮存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档案法》赋予了档案部门监督职能,有法可依,但是关键在于实施和监督。可是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是很顺利。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形成的工程技术档案要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而在城市建设中形成各种专业的工程档案,按照城建档案分类大纲要求,分为18大类,可是我馆自上世纪80年代建馆以来现存的档案大类,其中城市建设管理类、工业建筑类、民用建筑类居多,市政工程类近两年在领导与相关部门的疏通下陆续进馆,城市规划类和公用设施类都数量有限,交通运输类、名胜古迹园林绿化类、城市科研类、人防军事类、声像类等大类档案很少,甚至有的大类还是空白,如水利防灾类、工程设计类、地下管线类,这些档案大多数保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我们城建档案馆现存档案门类不齐全、结构不合理、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自建馆以来,形成了以提供利用为重心,业务指导为中心,重服务轻监督,重指导轻执法的工作方式。指导和监督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指导、监督的力度不够,要依法治档,杜绝违反档案工作法规的事,及时补救。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取得相关部门、领导的支持与配合,严格监督,才能出效益、出质量。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又有执法监督的职能,同时又是一项专业技术活动。城建档案的业务指导是一种法定的档案行政活动,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指导活动。有关档案工作和城市建设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档案法》、《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都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依据,城建档案馆是城建档案业务指导的主体。如何依法治档,发挥依法治档的能动性,有效地执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只有提高城建档案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通过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介宣传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及城建档案的社会价值,领导带头学法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依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督,促进城建档案执法

在城建档案法制建设中,依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有效地实施监督,可以减少违法行为。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完善、制约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保证执法权力依法行使。如何能有效实施执法监督机制?一要健全组织,依法行政的水平与部分领导执法队伍素质密切联系在一起。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把依靠政策管理转变到依靠法律法规管理。二要学习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执法队伍的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我馆的执法队伍有具有专业职称的工作人员,参加城建档案执法人员培训,取得执法人员执法证,持证上岗。他们不仅仅是城建档案工作者同时还是执法者。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及执法水平。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档案法律法规,在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外,还必须学习掌握其他法律知识,如《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和处罚尺度,做到执法工作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社会的监督。三要加强城建档案执法检查,通过纠错提高各参建单位的城建档案意识。用法来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归档是否规范,否则责令整改,直至顺利移交进馆。这样,执法检查对提高参建各单位的档案意识和重视程度起到积极的作用,推动城建档案的收集工作。调动大家积极学法、遵法,才能创造依法治档的良好环境。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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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设计控制方法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设计造价控制

论文摘要:本文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失控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在设计阶段有效控制造价的方法。

1引言

工程顶目的投资控制与管理,应当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我国的工程建设长期以来单凭概预算人员,单纯地从财务角度审核费用开支,实践证明,这难以有效地控制造价。工程投资的控制关键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做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总投资的关键在于设计阶段。本文首先对设计阶段工程造价失控的原因进行分析,之后对如何在设计阶段有效控制造价进行了论述。

2设计阶段工程造价失控的原因

2.1初步设计阶段造成的工程造价失控

主要表现在前期可行性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就仓促上马,使实施的某些技术方案缺乏科学论证,设计变更多,漏项严重,使项目开工前工程造价控制就失控,造价超支严重。

2.2技术设计阶段造成工程造价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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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制建设

编者按:本文从统计对象“私有”化;统计范围宽泛化;违法行为政绩化;违法后果隐蔽化;执法力度软弱化这几方面对统计执法进行阐述,本文对统计执法的研究有参考价值。

一、统计对象“私有”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进程不断加快,公有制经济不断减少,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加,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更为突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没有民营经济就没有亮点。所以各级党委、政府为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制定出了许许多多的优惠政策,这对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条件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他们的不断涌现也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然而,这部分企业不仅几乎覆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而且其中的大部分统计基础工作十分薄弱,统计法制意识十分淡薄,与以往的国有企业相比较,他们总认为企业是“自己”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可以,给国家交税也应该。怎么还要提供什么统计数字,好象这不是他们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统计范围宽泛化。正因为各种社会现象、经济成分竞相涌现,统计方法制度的滞后性也在所难免。统计部门完成国家统一的调查任务已面临许多困难,但还不得不尽力完成突出地方特色的各种调查任务,由于受其决策短期性、多变性的影响,使得统计范围不仅宽泛而且很不稳定,正准备统计时去找它它又已不存在了,相应的方法制度也五花八门、变化无常,缺乏科学性、系统性,还很难跟得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也很难用统计法规进行规范和管理,客观上增加了统计工作依法管理的难度。

三、违法行为政绩化。《统计法》与其他很多法律法规比较起来,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与政绩密切相关。所以有“官出数字、数字出官,层层加水、水到渠成”等流行语。统计数据本应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下而上逐级汇总而得,或由统计部门按一定的科学方法调查推算而得,统计、调查多少就是多少,实事求是是统计工作的生命。但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统计数据要由各级党政领导审核签字方可上报,更有甚者还有从上而下层层下达统计数据的怪现象。领导关心重视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这也是统计工作发展的重要保证。关键是不能让这种关心走了样、变了味。政绩数字大都为事关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数据,理应纳入统计法规规范和管理的重点,但正因为它与领导的荣辱升迁挂起了钩,所以也就成为了领导特别关心的数据,而这种关心还往往被“为了部门和地区的利益”所美化,他不是关心其真实性,而是关心其实用性,要对这些数据进行统计执法,其难度也是相当大的。

四、违法后果隐蔽化。这也是统计法规的一大特点。与杀人放火、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妇女等等诸多违法犯罪活动比较起来,违反统计法的后果再严重,也难于与前面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后果那样能引起领导重视、社会关注、公众愤慨,他不仅不会使哪个个人、家庭受到任何直接、间接的什么损失,更不可能产生不怎么怎么样就不足以平民愤、就有人要上访不休、就有领导会座不住、就有媒体会闲不住等一系列轰动效应。而且绝大部分时候还可能会给违法者个人、部门、地区带来可观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何乐而不为呢?违反统计法规的直接后果对国民经济正常发展、公平竞争、掌握实情、科学决策等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犹如磨刀之石,不见其损,日有所亏。可以说是一只悄无声息的温柔杀手,但人们却乐意地与它友好相处,甚至呵护有加。这就使统计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十分脆弱,这也许是统计法规的“先天不足”,从而增大统计执法的难度,但愿我们再不要重蹈“谎言误中国”的覆辙!

五、执法力度软弱化。正因为受上面这些方面因素的影响,使统计执法的力度显得相当软弱。一是执法手段落后、投入不足、力量薄弱。没有条件和精力在分布广泛的起报单位中开展强有力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和大规模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二是统计违法者至少是应该负主要责任者都是各部门的领导,有的甚至是能够领导统计部门的领导,具体经办人一般没有违法的直接动因和必要,这自然是统计执法的一道难于突破的铜墙铁壁。三是对在当地有名气的单位查处难。因为他们确实对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甚至能够左右一个地区或者一级政府的经济形势,自然也对一个地区的统计数据有决定性的作用,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也是非常正常和应该的。但就是这一关注,他们就有了牢固的关系网,就成了龙头老大,就成了地方的重点保护对象,这种保护往往不是用政策法规来保护,而是要让政策法规在他们面前打些折扣,当然也可以说是解放思想、灵活运用政策法律,这就得靠你自己去揣摸,因为人人都在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如果这些企业有什么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你要对他执法就得格外小心谨慎,这也许该算作中国特色吧。所以,统计执法往往在选择对象、内容上都要慎重考虑。四是纳入目标考核的数据,要对其进行执法检查特别困难,这就无需赘述。

当然,统计执法绝对不是以“执罚”和找问题为目的,通过统计执法理顺工作关系、增强法制意识、规范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树立依法统计的观念,这才是统计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主要任务。统计工作者在依法加强统计管理的同时,对那些为了谋求个人和小集团的荣誉和利益而视统计法规为儿戏,无中生有、任意捏造、按需报数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处罚也是必不可少的,更是《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和统计执法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和使命。

统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这些诸多难处也只是个别现象,当然也是很正常的。任何事情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都应该一分为二,这才符合唯物辨证法的观点。关键是我们要充分认识其危害性,要敢于拿起统计法律这个有力武器,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和历史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大胆地向一切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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