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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理论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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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转移理论

服务贸易比重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为贸易强国的重要标志。它与一国的服务业发展水平存在着密切的依赖关系。一般而言,一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可用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来衡量。据有关资料统计,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60%—70%,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45%—55%,而我国在2005年这一比重仅为39%。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长期低于发展中国的平均水平。新疆作为我国的一个省,一直以来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重点扶贫的省区之一,这一比例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05年,新疆的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只有36.3%,而且服务贸易发展很不平衡,大都以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为主,而技术、资本密集型的服务贸易所占比重较低。对此,我们要积极抓住国际服务业加快转移的重要机遇,并应用服务贸易的构成与发展的有关理论,对新疆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进行推理分析,从而探讨新疆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重点,为今后更快更好地发展新疆服务贸易指明道路。

一、服务业的分类

任何一个经济体系都包括商品和服务两个部分,如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分类成为困扰经济学界的难题。1975年,两位美国经济学家根据联合国产业分类标准对商品和服务产业进行了分类。他们认为一个除去公共服务的经济体系所提供的服务共有三种,一是消费者最终服务,即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的,满足其最终需求的服务;二是生产者中间服务,即生产者在市场上购买的,被企业用作生产商品或其他服务的中间服务;三是分配服务,即消费者和生产者为了获得商品和销售商品而购买的服务。在上述的服务分类中,消费者最终服务是服务业的最基础、最原始部门,它的发生与发展取决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对消费的需求程度。生产者中间服务则依赖于制造业的发展水平和生产分工程度。严格意义上说,分配服务不是一个独立的服务领域,因为可以将其中消费者获得商品和生产者提供商品的服务分别划归消费者和生产者服务范畴,所以可以认为,将服务业分为消费性和生产业两大类具有一定的科学含义

二、从服务贸易转移理论来看新疆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随着服务业日益成为产业进步的标志,服务贸易增长速度超过商品贸易的增长,西方理论界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关注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在此笔者想通过目前国际上关于服务贸易形成和发展的有关理论,来表明新疆发展服务贸易趋势。

(一)梯度推移理论与新疆服务贸易发展

梯度推移理论是指在一个大区域范围内,由于地理环境、发展条件、自然资源、历史基础等原因,社会与经济技术的发展在区际之间总是不平衡的,客观上存在着经济技术梯度。当然,有梯度就必然会有空间的梯度推移,使生产力从高梯度发达地区向低梯度落后地区转移,从而逐步缩小地区间差距,实现一国的经济分布的相对均衡。从一个国家或区域内部来说,生产力水平的高低不仅体现在物质产品生产能力上,也体现在服务产品的生产和服务业发展水平上。如在生产力水平上,我国的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从东部到西部呈现递减的阶梯层次,与之相对应的是物质产品和服务产品生产力水平上的差异,服务业的发展水平也呈现递减的阶梯水平。另外,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服务业的分工深度。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农业自然经济条件下,消费业强烈地依赖着农业生产活动而存在。新疆作为生产力水平较低的以农业为主的西部省份之一,消费业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将成为新疆发展服务业的主流。

(二)产业结构变迁理论与新疆服务贸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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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贸易理论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适应性分析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量逐渐增加,服务贸易逐步引起经济学者的重视。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的研究开始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经济学家开始了传统贸易理论在国际服务贸易中适应性的研究。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对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普遍影响作用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比较优势理论 要素禀赋论 国际服务贸易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量不断增加,服务贸易开始引起经济学家们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签订《服务贸易总协定》明确服务贸易的定义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服务贸易正式被纳入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中。

1、 比较优势理论不适用于服务贸易的观点

由于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建立在货物贸易基础上的比较优势理论在应用于服务贸易领域时,存在着诸多疑虑。

首先,对国际服务贸易的贸易壁垒较多。服务贸易的无形性导致服务贸易不能依赖关税政策进行管制。因此国际服务贸易以非关税壁垒为主,而这些非关税贸易壁垒在大多数情况下有表现为一国政府对服务业进行管制的各种措施,如对专业服务行业的资格认证和许可条件。服务业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因此政府必须对服务业加强管制,防止损害贸易自由化的收入。

第二,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的要素跨国流动。在服务贸易交易的过程中,无论是过境交付,商业存在还是消费或人员移动,都要涉及到生产要素的流动。而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采用静态分析方法,在构建模型时,一般都假设生产要素都不能跨国流动,因此,传统比较优势理论中“生产要素不能跨国流动”的假设并不适用。

第三,服务的生产效率难以计量。传统比较优势理论侧重比较两国的生产效率。在衡量货物贸易中,货物的生产效率仅由生产方确定,与消费者的效用没有直接联系。但由于服务是生产与消费同时存在的,所以服务贸易的效率不仅仅由服务的提供者决定,而且受消费者的效用高低的影响。而消费者效用的大小难以度量,因此服务的生产效率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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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理论发展研究述评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服务贸易研究逐渐引起经济学家的重视。学者们尝试着在不同的分析框架下和不同的研究角度对服务贸易理论进行研究。到目前为止,业已形成对现实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服务贸易 理论 述评

20世纪70年代以来,服务贸易研究逐渐引起经济学家们的重视。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服务贸易才正式被纳入到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中。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研究虽然仍未能建立起像货物贸易理论那样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但也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学者们不断尝试着在不同的分析框架下和不同的研究角度对服务贸易理论进行研究。到目前为止,业已形成对现实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

一、传统贸易理论分析框架内的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传统贸易理论分析框架内的服务贸易理论研究,是对比较优势理论是否适用于服务贸易所展开的研究。国际学术界对此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比较优势理论完全适用于服务贸易;一种观点是比较优势理论完全不适用于服务贸易;第三种观点是比较优势理论不完全适用于服务贸易,即:承认比较优势理论基本适用于服务贸易,同时也承认由于服务贸易独有的特性,比较优势理论在解释服务贸易时存有缺陷,主张对比较优势理论进行修正,在此基础上再用于解释服务贸易,以便使其更加贴近现实,更具有说服力。总的来说,第三种观点得到国际学术界较多的认同。其代表性观点有:Deardorf(1985) 率先对标准的H-O模型中个别要素作了改变,成功解释了服务贸易是如何遵循比较优势原则的。Sampson & Snape(1985)在放松标准的H-O模型中两国生产要素不能移动的假设的前提下,得出传统贸易理论是适用于解释服务贸易的。Tucher & Sundberg(1988)主张在运用传统贸易理论分析服务贸易时,要更多关注相关市场结构和需求特征,这样就可以圆满地解释服务贸易,并可以获得拓展传统比较优势理论的空间。Burgess(1990)在对标准的H-O-S模型进行简单修正的基础上,也得到了解释服务贸易的一般模型。

二、新贸易理论分析框架内的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Deardorf等人在传统贸易理论分析框架内对服务贸易理论的研究,在解释服务贸易时会遇到困难,因为服务贸易比货物贸易更具有不完全竞争的特点,服务部门的产业内贸易水平很高。为克服传统贸易理论分析框架内的服务贸易理论出现的各种问题,经济学家开始在新贸易理论分析框架内即产业内贸易理论分析框架内对服务贸易理论展开研究,其代表性观点有:Markusen(1989)从服务部门内部专业化角度,讨论生产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特征的差异性或专业化中间产品的贸易,指出,在生产者服务贸易中,对于初始的固定成本,实际提供的服务成本比较低,导致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和国际分工的发展,并得出生产者服务贸易优于单纯的最终产品贸易。Francois(1990)则从服务部门外部专业化角度,讨论服务在协调和联结专业化中间生产者过程中的作用,指出,生产者服务贸易对于国家间相互依存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生产者服务贸易,有助于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高专业化水平。

三、“新新贸易理论”分析框架内的服务贸易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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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理论探究

摘 要:传统产业内贸易理论在对服务产业的解释中均有所体现,使得从资源禀赋、产品性质(包括资本密集型产品、劳动密集型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等)、消费者需求、规模经济、产品差异性(包括同质产品的差异化以及异质产品的差异化)等方面来解释产业内贸易现象的传统产业内贸易理论同样适用于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分析。

关键词:产业内贸易;新贸易理论;要素禀赋理论;新张伯伦模型

中图分类号:F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8-0268-03

服务业产业内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段时期内既进口又出口服务产品的经济现象。在服务业产业内贸易可能成为未来主流贸易的趋势下,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丰富。对中国学者关于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学术成果进行梳理,发现对于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研究还大多集中在在利用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总体描述性研究(崔日明,2008),或者对影响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因素进行分析(姜颖,2007),或者研究服务业产业内贸易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效应(任靓,2009)。本文致力于对服务业产业内贸易的理论内涵进行探究,在对传统产业内贸易理论进行梳理的前提下,探究传统的、适用于制成品的产业内贸易理论为什么能适用于解释服务业产业内贸易。

一、传统产业内贸易理论概述

H-O提出的要素禀赋理论能够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间贸易,但产业内贸易现象的出现对该理论提出了挑战。20世纪70年代末,以法尔维(R.E.Falvey)和克鲁格曼(PaulR.Krugman)为代表的一批经济学家提出了以规模经济、需求偏好相似和不完全竞争等假设为基础的“新贸易理论”,致力于解释产业内贸易。

(一)新H-O模型

新H-O模型是在原有的H-O模型基础上经过充实而建立起来的,相关观点最早由法尔维在研究垂直差异产品的产业内贸易时提出,后来进一步体现在法尔维和基尔茨考斯基(H.Kierzkowski)共同提出的模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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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合作的理论研究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并在多方面展开贸易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中国与东盟拥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两个巨大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并且双方在吸引投资、促进双方服务项目发展等方面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政策,有利于服务贸易的合作发展。此外有力的地理位置优势,有利于双方展开服务贸易并不断扩大合作规模。本文通过对影响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额度相关因素的分析,确定了各个因素与服务贸易相关性,并提出了促进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进一步合作的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随着中国与东盟双方经济的不断发展,贸易往来频繁,双方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中,服务贸易领域是中国与东盟经贸往来的重要一方面,双方该领域合作不断深入,贸易额不断上升,在许多领域中国与东盟已经成为彼此重要的出口服务对象,因此,积极发展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合作有利于双方经济的发展和服务贸易产业结构的升级。2007年1月双方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60多个服务部门相互做出了高水平的市场开发承诺,有力地促进了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的发展。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为双方进一步经贸往来、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开展服务贸易活动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文献综述

关于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合作,国内许多学者也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邹春萌(2008)对中国和东盟服务贸易竞争力、中国与东盟重点服务部门竞争力进行了分析,得出双方的服务贸易自由将加强服务贸易的合作。王粤(2005)描述了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合作的现状与问题,分析了东盟国家的服务贸易政策,提出中国要抓住机遇,让服务业走出去。霍伟东和轩文娟(2008)提出中国与东盟贸易发展应积极推进服务贸易方面的发展,大力促进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运输、金融、保险等重点出口部门,继续扩大旅游、运输等传统劳动力密集的行业的出口,在与东盟合作取得双赢的同时,逐步形成自然具有行业竞争力的产业体系,并使自身服务贸易出口结构得以改善。高绵、肖琼和林珊(2010)描述了中国和东盟五国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并且以TN指数的变化为标准对双方的服务贸易竞争力进行了分析,得出中国与东盟各自服务贸易竞争力都在不断提升,但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结论。王娟(2008)分析了促进和制约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发展的因素,并相应的发展对策。

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合作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比较优势理论。比较优势理论是指双方生产并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发展在立足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双方优势,进行服务贸易。中国与东盟在服务贸易领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和互补性,这给予了双方巨大的合作空间。从中国目前的服务业资源来看,在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方面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中国人口数量多,劳动力充足,在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方面能够运用人口数量多的优势,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形成优势。此外,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经济发展迅速,技术、制度等方面较领先,中国可引进和学习相关先进技术,带动中国制造业等方面的发展。

第二,资源禀赋理论。中国和东盟在旅游资源上各有资源禀赋优势,中国具悠久的历史文化、优美的自然风光和特有的人文景观世界闻名,许多著名旅游经济吸引众多东盟游客来游览。而东盟国家则有神秘的热带雨林、迷人的岛屿风光和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让人体验不同的风土人情和欣赏美丽的风景,吸引众多游客前往。此外,可利用泰国、越南、菲律宾、印度尼西亚等国的资源优势,投资能源开发型服务项目。资源禀赋的不同是中国与东盟各国服务贸易产生的理论基础之一,也是双方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同时也促进了双方在服务贸易方面合作的机会和交流发展。

第三,规模经济理论。中国与东盟服务贸易市场都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中国与东盟部分国家的服务贸易行业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状态,存在巨大的商机。此外,双方都拥有一批优秀的本地企业,发展平稳,运营状况良好,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营业额度随之增加,当本地市场饱和度不断增加的时候,考虑转战国外市场,东盟国家具有地理位置优势,文化程度相似,利于企业的跨国发展,因此各国企业可充分利用本身资源扩大市场规模,实现规模经济,从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中,获取经济利益。规模经济理论是各国企业走出国门实现国际化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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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竞争法完善管理论文

内容提要:作者分析了GATS协议中与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有关的条款,指出服务贸易领域履行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和难度;并对我国在服务贸易中存在的非公平竞争问题进行分析,建议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建立和完善竞争法制。

关键词:GATS,服务贸易,公平竞争,竞争法

GATS是服务贸易领域第一个多边协议,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之一。根据GATS的规定,国际服务业必将进入逐步自由化阶段。GATS协议有三方面构成:第一是GATS文本,这是一个总则方面的内容,包括适用服务、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第二是有关服务贸易附件;第三是各成员提交的承诺表,即成员方对具体义务的承诺。本文从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的角度,分析GATS协议中涉及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公平竞争原则,并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法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一、GATS协议中与竞争有关的规则

从GATS文本及其附件来看,涉及竞争政策与竞争规则的条款主要有:

1、GATS第1条“范围和定义”。GATS的适用范围是指,各成员方的中央或地方机构或这些政府机构授权的非政府机构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并且协定所述的服务是指,除为行使政府职能而提供的服务之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这里,GATS所约束的不仅是成员国全国性的,或中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包括“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授予行使权力的非政府团体”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将非政府机构包括在GATS的适用范围,显然不同与GATT只约束政府行为的规定。这种扩大使影响服务贸易领域的国内法律和政策更为复杂,这意味着成员方应通过相关竞争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获得政府或当局授权的非政府机构不从事违反GATS的反竞争活动。如违反GATS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等规则而歧视或排除其他成员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竞争。

2、GATS第2条和GATS第3条的规定。即约束所有成员方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规则和透明度规则。这二条的基本精神是,任何成员方引入、修改或实施影响服务贸易的竞争政策,无论其形式为法律、法规、一般适用的司法或行政措施,都必须履行这两条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义务。在GATS框架中,第一部分条款的标题是“普遍义务与纪律”(GeneralObligationsandDisciplines),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都被列入普遍应遵守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还规定了一些豁免性或例外性的规定,凡是成员国列出的“免除最惠国义务清单”的措施,都属于“合法的例外”,不属于违法公平竞争的歧视性规定。此外,有关透明度的规定,除了第3条一般原则性规定以外,还在其他一些条款中作了具体规定。如,第4条第2款对发达国家建立“联系站”的要求;第5条第7款对经济一体化成员方提供协议的要求;第7条第4款对成员方提供有关承认学历、资格和证书方面信息的要求;第8条第3、4款对成员方在具体承诺服务领域实施垄断权时,要求其在3个月前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以及第9条第2款要求成员方提供与限制性贸易惯例有关的、公开的、非机密性的资料,等等。

3、GATS第6条“国内法规”。与GATT相比,第6条的规定是一项新的内容,即它要求成员方“应保证:对已作出承诺的服务门类,以合理、客观与公正不偏的方式实施普遍适用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所有措施”(第1款)。为此,各成员方应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及有关程序,使受影响的服务提供人及时获得司法或行政救济。强调“国内法规”是因为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不同,其阻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主要障碍是各国的“法规”,而不是“关税”。这些法规不仅包括了有关的贸易法规和贸易政策,而且还包括了与贸易密切相关的竞争法规和竞争政策。有理由认为,政府行为对服务贸易造成的扭曲比货物贸易要大得多。因此,GATS中的这条新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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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价值工程理论在服务贸易行业的应用

价值工程理论(以下简称VE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中国以来,在工程技术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探索研究,笔者认为:VE理论亦可应用于服务贸易行业。

服务贸易与VE理论

在世贸组织(WTO)多边谈判中,服务贸易(Service Trade)是一项重要内容。中国已加入WTO,服务贸易领域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在市场竞争面前,服务提供商究竟应该制定什么样的定价策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才算“最优”?笔者认为:最适合特定服务消费者的服务,才是最优服务。即:“最适服务”(Favorite Service)便是“最优服务”(Best Service);而最优服务不一定是最适服务。

“最适服务”可借助VE理论进行评价。若分别以成本(Cost)、功能(Function)表示服务价格和服务功能,用价值(Value)表示“最适服务”,则根据消费意愿或消费者心理,Cost越小、Function越大,则Value越大;相反,则Value越小。三者的关系可简单地表述为Value=Function/Cost(以下简写为V=F/C),即VE理论的基本公式。

服务贸易分类及其功能描述

服务贸易的分类方法很多。其中,WTO提出了以部门为中心的服务贸易分类方法,把它分为12大类:商业,包括专业性(含咨询)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等;通讯服务,主要包括邮电服务、信使服务、电信服务、视听服务等;建筑服务;销售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及社会服务;旅游及相关服务;文化、娱乐及体育服务;交通运输服务;其他服务。

在VE理论的应用中,上述12类服务贸易及其功能均需层层分解和细化。所谓服务贸易的功能,要么是给服务消费者提供智力、体力上的支持,要么是给服务消费者带来物质、金钱上的利益或精神上的享受。以“(7)金融服务”为例,它可细分为银行服务、保险服务、信托服务、证券服务、其他服务。其中,“银行服务”可细分为公司金融服务、零售银行服务、一体化服务;而“零售银行服务”又可细分为柜面服务、电话银行服务、网上银行服务、银行卡服务。单就“金融服务”大类中处于第四层次的“银行卡服务”而言,它具有存现、取现、转帐、消费结算、消费信用及其他增值服务功能。由此可见,服务贸易分类越细,其功能描述越容易具体化。

服务贸易的F值量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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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服务贸易与制成品贸易互动性相关理论分析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服务贸易理论相对于货物贸易理论来说尚处于探讨和争议阶段。对生产者服务的研究是近年来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基于货物贸易理论总结了服务贸易理论的一些观点,提出了生产者服务贸易和制成品贸易互动性的相关理论,在这些理论基础上得出了发展国际贸易的启示。

关键词:生产者服务贸易 成品贸易 互动性 理论

严格来说,国际服务贸易并没有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服务贸易发展实践却又需要服务贸易理论的诞生,建立相对完整的服务贸易理论体系,因此理论界存在着两者选择:一种通行的研究方法是将传统商品贸易理论加以扩展,使之适用于对服务贸易的解释。但是由于服务贸易实践与商品贸易理论中很多前提假设显著相悖,因此,理论家们又面临对传统商品贸易理论不断修正的尴尬。而另一方面,与商品生产不同,无论是从生产要素投入还是生产过程来看,各类服务业表现出明显不同的生产函数类型,因此出现传统商品贸易理论只能解释部分服务贸易行业的局限性。

服务贸易理论的“比较优势学说”

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说认为,各国应该按照专业分工的原则生产和出口本国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绝对劣势的产品,其结果对贸易双方均有利。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论认为,每个国家都应该根据“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的原则生产本国条件比较优越、成本比较低廉的产品,并用以与其他国家交换本国需要的、生产成本较高的产品。与商品贸易同理,通过出口其生产率较高的服务,进口其生产率相对较低的服务,可以使参与贸易的每个国家都从中获益。H-O理论则认为,由于不同国家或区域的诸如劳动力、资本、土地(供应状况)等生产要素禀赋存在着差异,因而导致生产成本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应该集中生产并出口本国要素丰裕产品,而进口要素相对短缺的商品。按照H-O理论,一个国家的比较要素服务优势,表现为密集使用其禀赋相对丰裕的生产要素的服务,通过出口密集使用其禀赋相对丰裕的生产要素的服务和进口密集使用其禀赋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的服务以从中获得利益。

以美国经济学家G•菲科特克蒂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认为比较优势说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原因是服务与商品相比,有自己的特点。而以哈佛大学著名国际经济学家理查德•库伯为代表的很多西方学者认为,作为一种简单思想,比较优势是普遍适用的。如果承认比较优势原理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必然要承认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是必然的选择。但不同类型的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有不同的主张。由于发达国家在服务产业拥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他们一方面极力扩大高科技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另一方面又阻止发展中国家有优势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使发达国家最能从国际服务贸易中获得比较利益,因此发达国家倾向于承认比较成本理论在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性。而发展中国家却否定其适用性,因为他们不愿在新的分工结构下仍然处于从属地位。

比较优势的深邃博大的思想对于服务贸易仍然具有指导意义的,只是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需要作一些必要的修正。Deardoorf(1985)从比较优势说用于服务贸易的局限性入手,在标准的H-O模型框架下放松假设,允许要素在国家间流动并可以从国外购买要素服务,成功地解释了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原则。生产要素优势为服务贸易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如天然良港对于国际运输;自然风光对于国际旅游;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对于劳务输出;历史形成的金融中心对于国际金融服务等。拥有这些提供服务的必要条件优势,就可以使得服务成本较低。但与商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不再依赖自然资源、资本等要素,而是更多依赖于人本身的特征及相关的文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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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下的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探究

摘 要:联合国贸发会议报告称,自开始记录以来,2015年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增长的比重首次超过商品。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对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国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2016年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了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哈尔滨等5个国家级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重点对服务贸易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便利化等八个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探索。试点地区不但要加大力度积极宣传、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要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即由服务外包扩大到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其他服务行业。根据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我国服务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的合理性,并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分析相关企业的调研问卷和税收数据,探究服务贸易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优惠政策实际享受效果,以及享受政策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并从税收角度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马克思;服务贸易;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076-03

联合国贸发会议了2015年《贸易政策重要数据及趋势》报告,报告中指出越来越多的贸易协定不仅涵盖货物贸易,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其规则也超越了相互关税减让。自开始记录以来,2015年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增长的比重首次超过商品。在当前的国际背景下,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对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优化对外贸易结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

马克思的国际贸易理论包含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的内容。

(一)自由贸易政策

在《关于自由贸易的演说》中,马克思解释了资本主义自由贸易的定义:在现代的社会条件下,自由贸易就是资本的自由。也明确指出了自由贸易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性,那就是:“只有实行自由贸易,蒸汽机、电力、机器的巨大生产力才能够充分地发展。”[1]同时,他还指出,自由贸易可以促进消解保护关税制度,导致商品价格降低,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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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技术应对理论思考

一、贸易技术壁垒(TBT)充分体现了技术标准与条例作用的双重性

“贸易技术壁垒(TechnicalBarriersToTrade-TBT)”一词,正式出现于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中。所谓贸易技术壁垒是指那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确定商品的某些特性的规定、标准和法规,以及旨在检验商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确定商品质量及其适应性能的认证、审批和实验程序所形成的贸易障碍。简言之,就是由国与国之间对产(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其实际的法规、技术标准、制度和检验制度带来的差异所形成的贸易壁垒,称之为贸易技术壁垒,这是贸易中最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

在国际贸易中,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例的本意,或是确保国际交易中货物质量的一致性,减少由进出口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服务引发的争端,或是保护消费安全,维护各国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从GATT到WTO,一直在努力使各成员国的产品标准国际化、统一化,减少和取消贸易技术壁垒。但是,基于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的贸易扭曲依然存在,而且越来越呈现出覆盖率高、冲击力强、手段隐蔽和复杂化的趋势,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从而使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例具有促进与扭曲世界贸易发展的两种截然相反的作用,呈现出双重性的特点。正如国际标准化组织出版的《标准化的目的和原理》一书中指出:这种贸易的技术壁垒是国际贸易保护的最好庇护所,是调节当今国际贸易的杠杆。形成贸易障碍的技术壁垒扭曲了技术规则的本来面目,使原本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有利手段变成了阻碍国际贸易正常进行的有效手段。

一方面,贸易壁垒的整体发展趋势使这种双重性越来越显现出来。自从1948年GATT生效以来,经过一次次的多边贸易谈判,关税壁垒已经得到很大的遏制和削弱,相形之下,各国更注重采用各种“披着合法外衣”的非关税壁垒,尤其是复杂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度,以及名目繁多的进出口商品包装、标志、检验和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构成了更为隐蔽、更难对付的贸易技术壁垒,成为国际贸易新的障碍。近几年来,随着技术密集型产品占世界贸易额的比例进一步上升,高灵敏检测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对商品选择性的增强,贸易技术壁垒占贸易壁垒的比例呈现出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已经达到80%,其二重性也相应的越来越明显。

另一方面,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本身的特性使其作用具有二重性。其一,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之所以能够构成贸易壁垒,是由于他们往往被以歧视的方式对进出口产品实施,既对进口产品提出特别的技术要求。其二,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都是各国自己制定的,由此产生的国与国之间技术条例和技术标准的种种差异导致了贸易的障碍。其三,与这种规格、标准相伴随的检测、检验手续也是技术条例与标准构成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进口国采用复杂的、旷日持久的技术检验、调查、取证、裁定等程序往往使商品的销售和成本大大增加,往往会延误交货期或者错过季节,从而失去市常

二、TBT的“典范”——美国TBT体系

美国是世界第一贸易强国,也是各种贸易壁垒(如贸易地位限制、关税配额、数量限制、反倾销、技术性贸易措施、政府采购限制等)最繁多、体系最复杂的国家。

1.美国TBT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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