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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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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保险附加合同

第一条附加条款的订立

本“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之效力经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在主合同有效期间且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本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下者,可向本公司申领“提前给付保险金”,但申领以一次为限。

“提前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以申请当时主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50%为限,且同一被保险人依各保险合同所申领的“提前给付保险金”总额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本公司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各项保险给付、保险单现金价值及续期保险费均按“提前给付保险金”与当年度疾病身故保险金的比例相应减少,该减少部分视为效力终止。

第三条“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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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租房合同时如何写附加条件

问:租房支付押金应注意点什么?

答:客户租房首先要支付租金以及押金,押金主要是用于抵充承租人应当承担但尚未交付的相关费用。押金究竟支付多少可以参考以下几种状况,包括租期长短、房屋装修程度、家具家电数量和价值等因素。目前市场上常规按“付三押一”标准支付押金,指的是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期支付,同时支付一个月租金数额的押金。承租人究竟付多少押多少均由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关键是一旦协商成功就应以书面形式写下来。承租人还必须在合同上写上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违约责任,可以银行划账方式直接划入房东名下,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问:租赁期间房东把房屋抵押出去,该合同有效吗?

答:根据规定,出租的房屋可以进行出卖或者抵押,这种抵押行为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赁期间内若房东将房屋抵押出去,承租人可以继续住在那里,出租人同时可以继续收取租金。若房东因不能偿还债务等原因而将房屋变卖,承租人可以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继续住在房子里。

问:双方租房合同期已满但尚未续约,房****然涨价对吗?

答:按照有关规定,房东这种要求没什么不妥。租赁合同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约的认定为“不定期合同”,也就是说双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不用承担任何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房东有权不再续约并要求客户搬走。不过,之前他必须提前通知客户,让客户有一个月左右时间寻找房子。

问:租房签合同时如何写附加条件?

答:首先设定一些自己能够接受和不能接受的条件,然后再同房东商议,争取写入合同附加条件中。可以考虑以下一些条件,如喜欢安静的,看房子周边有没有铁道、高架和建筑工地等噪音大的设施;喜欢太阳光的,看房屋是否朝南;喜欢舒适点的,看厨卫装修是否达到你的标准等等。同时再看固定设施,如马桶、热水器、炉灶、抽油烟机、下水道、门窗等是否能正常运转,这些都可以作为附加条件同房东约定。必须注意的是,定金最好在签好合同并写上附加条件之后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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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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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沸石对重金属离子Ni2+、Pb2+、Cu2+的吸附性能

摘要:利用合成沸石吸附混合重金Ni2+、Pb2+、Cu2+,考察吸附剂量、初始pH、反应时间对其竞争吸附效果的影响,探讨沸石吸附等温线和吸附动力学。结果表明,吸附剂量、初始pH、反应时间对沸石吸附Ni2+、Pb2+、Cu2+的吸附效果影响较大。随着沸石投加量增大,其对Ni2+、Pb2+、Cu2+的吸附去除率逐渐上升,而单位质量吸附剂对3种重金属饱和吸附量呈下降趋势。沸石对3种重金属离子的竞争吸附去除顺序为Pb>Cu>Ni。初始pH为强酸性环境不利于Ni2+、Pb2+、Cu2+吸附,其吸附去除率均低于20%;不同初始pH,沸石对Pb2+吸附效果最好。随着反应时间延长,沸石对Ni2+、Pb2+、Cu2+吸附去除率逐步提高;不同反应时间下,沸石对3种重金属的吸附去除顺序不变。沸石吸附Ni2+与Cu2+的过程符合Freundlich吸附等温式,对Pb2+的吸附过程符合Langmuir吸附等温式。准二级吸附动力学方程能够描述沸石对Ni2+、Pb2+、Cu2+的吸附行为。

关键词:粉煤灰;重金属;沸石;竞争吸附

中图分类号:X52;X7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6)24-6413-05

粉煤灰是一种工业废渣,可用于土壤治理、水泥添加剂及生产建筑用砖,但由于工业用煤量巨大,大量煤灰难以处理,造成大量堆积、占用土地、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同时,粉煤灰主要由硅、铝氧化物和其他金属氧化物组成,具有较大的比表面积和固体吸附剂性能[1,2]。近年来,大量重金属污染物排向环境中,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3-6]。已有研究表明,粉煤灰及其合成材料对水中重金属离子具有较好的去除能力[6,7]。本研究利用粉煤灰合成的沸石为吸附材料吸附混合重金属Ni2+、Pb2+与Cu2+,考察沸石投加量、初始pH、反应时间等影响因素对合成沸石吸附混合重金属离子Ni2+、Pb2+与Cu2+的竞争吸附效果。同时对吸附数据进行拟合,探讨合成沸石材料吸附Ni2+、Pb2+与Cu2+的吸附等温线与吸附动力学方程。

1 材料与方法

1.1 材料

粉煤灰样品取自江苏太仓协鑫发电厂,主要化学成分包括SiO2 51.06%(质量分数,下同)、Al2O3 32.36%、Fe2O3 4.68%、CaO 2.91%、TiO2 1.17%、MgO 0.90%。

THZ-82型恒温振荡器(金坛市顺华仪器有限公司),PHS-3C型pH计酸度计(上海雷磁仪器厂),AA240DUO型原子吸收光谱仪(美国安捷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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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活性炭对烟气的研讨

本文作者:解晓翠 常纪恒 于川芳 石中金 安 毅 王 廷 刘翠芬 单位: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 黑龙江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活性炭作为一种多孔性材料,具有比表面积大、孔隙结构发达等特点,是一种优良的吸附剂。由于其具有疏水性,无毒、无臭,生产工艺成熟,价格相对低廉,已成为烟草行业应用最多的滤嘴添加剂。活性炭对卷烟烟气的作用主要与活性炭的吸附特性有关。吸附理论研究从不同角度已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吸附模型。关于碳质材料的吸附,报道较多的有Freundlich模型、Temkin模型、Langmuir模型和D-R模型等[1-5],其中后两者因为模型中吸附常数物理意义较明确,而受到人们的偏爱。卷烟烟气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混合体系,活性炭对烟气的吸附受众多因素的影响,如活性炭的孔隙结构特性、化合物的性质及化合物之间的竞争吸附等。吸附效率与这些影响因素间的解析关系国内尚未见报道。为此,通过测定不同结构的活性炭对烟气羰基物的吸附效率及纯丙酮气体在活性炭上的吸附特性,从吸附拟合精度及吸附热角度对Langmuir模型和D-R模型进行比较,旨在探讨活性炭的结构及被吸附化合物性质对吸附效率的影响,为指导特定结构的、高选择性的烟用活性炭生产提供理论依据。

1材料、仪器与方法

1.1材料和仪器编号为1#~5#的5种结构特性不同的烟用椰壳基活性炭(南京正森化工实验有限公司),活性炭结构参数见文献[6];烤烟型卷烟(哈尔滨卷烟厂);乙腈(色谱纯,Dikmapure);丙酮(AR,沈阳天罡化学试剂厂);高氯酸(AR,天津市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吡啶(AR,天津市科密欧化学试剂有限公司);2,4-二硝基苯肼(AR,上海山浦化工有限公司);甲醛、乙醛、丙酮、丙烯醛、丙醛、巴豆醛和2-丁酮的2,4-二硝基苯腙衍生化合物(纯度均大于97%,TCI公司);ASAP2020全自动比表面积及物理吸附仪(美国Micromeritics公司);CPA225D电子天平(感量0.0001g,德国Sartorius公司);SM450直线型吸烟机(英国Cerulean公司);SGL-1多功能调速多用振荡器(江苏金坛市金城国胜实验仪器厂);Agilent1200高效液相色谱仪(美国Agilent公司)。

1.2方法

1.2.1卷烟的制备与抽吸将卷烟滤嘴中的醋酸纤维棒抽出,截成两段,准确称取15,30,45,60mg活性炭样品,用导槽加入到两段醋纤棒之间的空腔中,调节空腔大小,确保活性炭将空腔填满。对照卷烟与样品卷烟的区别在于对照烟空腔内不加活性炭。将组装后的卷烟在温度(22±1)℃和相对湿度(60±2)%的恒温恒湿室内平衡48h,经重量和吸阻挑选后,参照YC/T254—2008测定烟气中的羰基化合物,计算活性炭的吸附效率。

1.2.2丙酮在活性炭上的吸附采用质量法测定丙酮在不同活性炭及不同平衡温度(293,308和323K)下的吸附等温线,实验装置如图1所示[7]。在系统抽真空的同时,对活性炭加热,使其脱附;脱附结束后,注入丙酮蒸气,控制一定的压力,待丙酮在活性炭上吸附达平衡后,读出吸附压力和吸附剂质量;改变吸附压力,重复上述实验,得到不同压力下丙酮在活性炭上的平衡吸附量。

2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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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

【摘 要】 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44号)有相关规定。但该规定并不妥当。在移转占有以前而为之添附的,出质人以添附物为出质,善意之质权人可以取得质权,且该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在移转占有之后而为添附情形,质权人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之全部或份额;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而为添附,该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原动产出质物的等价补偿金。

【关键词】 动产质权 添附物 善意取得 损害赔偿

所谓添附(Accessio)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1]添附是附和、混合、加工的统称,添附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重要的方法和制度。就担保物权而言,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关乎后位担保权人以及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就动产质权而言,添附情形下质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关乎添附第三人的利益。据此,在动产质权添附的情形下,有如下问题值得考量: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如何,是否与抵押权及于添附物的效力一致,此其一;添附情形下,动产质权效力是否按附合、混合、加工后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配置,此其二;动产添附时,质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此其三。故而,上述这些涉及各方当事人权益损丧的问题,是适用担保法应当阐明的问题。

1 我国关于动产质权对添附物效力的立法与实践

对于担保物权效力是否及于标的物的效力问题,现仅有法释〔2000〕44号对此作了规定,依据其第62条以及第96条规定,抵押物以及动产质物得为其各自对应的抵押权和动产质权效力之所及,笔者因本文仅讨论动产质权,故对抵押权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不予阐释。因从法释〔2000〕44号第96条规定,动产质押相关规则类比适用第62条规定,故可简单导出:动产质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动产质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动产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动产质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依此司法解释可知,对于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问题,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作出的考虑,主要体现在:其一,准用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范围的确定,以担保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为中心予以区分,即对于添附物的归属分为出质人单独享有、与第三人共有、第三人所有三种情形;其二,该规定的适用建立在添附物所有权归属明确的前提之下,也即适用该规定确定对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的效力,必须先明确动产因附合、混合、加工后添附物的归属;其三,依此规定理解,如添附物为第三人所有时,出质人得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请求对方返还或赔偿损失,质权的效力则及于所返还的不当得利或赔偿金,[3]由此可知这一规定仅限于质押财产移转占有之后的情形,尚不及于移转占有之前得为添附的情形。有鉴于上述考虑的情形,笔者作出如下的分析:

(1)应当明确的是,尽管许多学者主张在我国物权法中应当确立添附制度,但是,在现行立法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还是其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添附物的归属问题,没有确立明晰的添附制度。于此背景下,在担保法适用的过程中,法释〔2000〕44号通过区分出质人单独享有、与第三人共有、第三人所有三种情形这一途径,以此对添附情形下的动产质权及于标的物效力予以确定。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该条处理动产质权标的物效力范围的问题,建立在明确因附和、混合以及加工后添附物归属前提之下的,然而,我国当前立法没有明确添附制度,添附物归属的请求权基础尚不明确,于此背景之下以此为前提,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2)法释〔2000〕44号区分了出质人单独享有、与第三人共有、第三人所有三种情形,但是该规定在逻辑上看似周延,但与其他相关法条的适用与衔接是否合适,是否存在冲突呢?笔者认为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1)对于动产在移转占有之前,也即在质权设立前而为添附的情形下,出质人将其与第三人之物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形成的添附物出质给质权人,例如甲将其所有物A与第三人乙所有物B添附,形成新的添附物C,甲将新物C出质给善意之债权人丙,于此情形,依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首先应当确定C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此忽略对前述(1)问题的考虑,该添附物C最终存在由甲单独所有、甲乙共有、乙所有三种情形,那么,倘若C物归乙所有,甲只是基于合法占有而将之出质于债权人丙,依法释〔2000〕44号之规定,出于对第三人利益的考虑,该质权效力仅及于补偿金,此时,应当理解质权设立之时,质权人期待的担保利益应是及于添附物C上,以A价值为限,通过补偿金这一救济方式对于质权人而言,则存在风险,难以全面保障质权人的利益,此其一;其二,依据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依此善意取得质权,此时则存在请求权基础规范的冲突,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完全依据法释〔2000〕44号之规定处理不尽合理;2)对于动产在移转占有之后,也即在质权设立后而为添附时,基于质权人对动产质物的占有,添附多存在于质权人参与、或移转占有的情形中,那么,该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效力范围如何确定呢?例如,债务人甲将其所有的动产A出质于债权人乙,乙将其合法占有的质物A与第三人丙所有物B为添附,形成新的添附物C,此时,倘使乙未征得甲同意而为添附时,而依法释〔2000〕44号之规定,不论其添附是否征得出质人同意,一概基于所有权归属,来确定动产质权及于添附物的范围,在质权人恶意添附之时,对出质人甲利益的保护则存在风险,质权人与出质人的权益难能实现平衡。3)在2所述例子前提下,倘使乙征得甲同意,如若添附后新物C的经济价值若低于动产质物A的经济价值,造成价值减损,此时,倘若基于法释〔2000〕44号之规定效力及于补偿金或者是份额,未免有对在先担保权人、一般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之风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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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摘要:合同法的现代化和附随义务本身的缺陷要求我国合同附随义务法定化,我国合同附随义务法定化理论上有利于合同法理论的完善与健全,实践中加大了对交易秩序保护的力度。我国合同附随义务虽然已规定在成文法中,但是其却未形成一项完整的制度。针对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缺陷,立法中可设定一个规定附随义务的抽象条款,提高附随义务的法律效力,允许法官在个案中自由裁量。

关键词:附随义务;立法缺陷;自由裁量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47-01

一、我国合同附随义务的立法缺陷

附随义务的最大特点是以社会权利为本位用强行性义务来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由于附随义务的出现较晚,其仍然存在诸多的缺陷。从我国合同法有关附随义务的规定中,不难发现有以下缺憾:

首先,主要是列举性规定,不够全面、不够概括,没有从附随义务的共性出发作出附随义务的原则性规定。就附随义务的不确定性而言,其会使司法实践在确定附随义务时,找不到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造成司法不统一、不严密;而从附随义务的优势来讲,其会妨碍附随义务柔性、灵活性优势的发挥,限制了附随义务的能力,也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举一反三;再者鉴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列举穷尽附随义务,反而产生很多法律漏洞。

其次,附随义务违约形态及责任认定等具体条款的不明确,不足已为各种违反附随义务中的受损方提供充分的救济。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没有完整健全的责任体系,受损害方在对方违反了附随义务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行使其救济权利。

再次,不利于保障法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我国目前法官培养渠道的不统一、地域辽阔、各地习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决定了对各种附随义务的认识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出现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各地法院审理的结果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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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性钠基膨润土对煤矿废水中Cr(Ⅵ)的吸附研究

摘要:模拟Na-膨润土对煤矿废水中Cr(Ⅵ)的吸附实验,并对吸附剂分别进行焙烧改性和酸化改性,探究不同改性方法对Cr(Ⅵ)的去除影响。结果表明,Na-膨润土对Cr(VI)的最佳吸附条件为吸附剂投加量1g、Cr(Ⅵ)溶液初始浓度10mg·L-1、pH值为1和振荡吸附时间2h;焙烧改性后的Na-膨润土对Cr(VI)的吸附率均优于原土,以300℃对Na-膨润土焙烧2h时吸附率最高;焙烧改性后,Cr(VI)溶液pH值偏向中性时,吸附率升高,利于实际工业污水处理;酸化改性后的Na-膨润土对Cr(VI)的吸附率均较原土有一定提高,且随酸化浓度的增大呈先增大后趋于平缓的趋势,当酸化浓度为4.0 mol·L-1时,吸附率达到最大。

关键词:钠基膨润土;改性;Cr(Ⅵ);吸附

重金属元素铬生物毒性显著,生活饮用水中铬含量不得超过0.05 mg·L-1[1],过量摄入铬化合物则会引起呼吸道疾病、肠胃疾病,并引起肺癌和消化道癌等,以Cr(Ⅵ)毒性最大[2]。含Cr(Ⅵ)废水主要源自冶金及矿石开采等行业[3],如何高效去除矿山废水中的Cr(Ⅵ)成为工业废水处理的重点和难点。有研究表明,吸附法不仅能高效去除重金属,更利于重要贵金属的回收,是处理含重金属废水的常用方法[4-5]。膨润土作为以蒙脱石为主要物相组成的粘土矿物,因其吸附表面积大、负电荷性等常用作吸附剂,改性处理更能提高其对重金属离子的吸附能力[6],但不同的改性方法对废水中Cr(VI)的去除效果不一致[7-9]。本探究探讨Na-膨润土的最佳吸附条件,进而比较不同改性方法对Cr(VI)去除率的影响。

1实验部分

1.1实验材料及仪器

本实验所用膨润土为来自某矿的钠基膨润土(Na-膨润土),含铬试剂为K2Cr2O7(分析纯),沉淀剂NaCl(分析纯),1 mol·L-1 NaOH溶液和1 mol·L-1 HCl溶液。所用仪器有聚乙烯离心管、SHA-B恒温振荡器、低速大容量离心机、BS-210S电子天平、SA-720酸度计、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Ⅶ-176马弗炉、766-3远红外快速干燥箱、无油活塞式真空泵等。实验所用水均为蒸馏水。 1.2 实验部分

1.2.1 Cr(Ⅵ)标准曲线的绘制

1.2.2 吸附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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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固体吸附式制冷技术的研究与进展

摘要:指出了太阳能吸附式制冷是极具发展前途的绿色环保、节能的制冷技术,为当前制冷技术研究中的热点和焦点。综合介绍了太阳能固体吸附式制冷技术的原理、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的措施,并对其应用前景作了分析和展望。

关键词:太阳能;固体吸附式制冷;应用

收稿日期:2011-08-26

作者简介:刘家林(1985―),男,河南南阳人,上海海事大学商船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TK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9-0188-04

1 引言

随着能源和环境问题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开始在世界能源供应结构中占据一席之地,受到各国政府的广泛重视。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成为世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21世纪能源开发的基本选择。

太阳能固体吸附式制冷技术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太阳能是一种环境友好、可再生的能源;太阳能制冷技术使用无氟工质,能吸收太阳辐射,减弱热岛效应也满足环保的要求;太阳能固体吸附式制冷具有结构简单、初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无运动部件、噪音小、寿命长且能适用于振动或旋转等场所的优点。而且,太阳能在时间和地域上的分布特征与制冷空调的用能特征具有高度的匹配性,因此,利用太阳热能驱动的固体吸附式制冷技术的研究具有极大的潜力和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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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剂应用于环境治理论文

1吸附剂在气体处理中的应用

在环境治理中,吸附剂主要应用在液体处理中,但是由于其良好的吸附性能,在气体处理中也得到良好应用,其中,以气体净化和气体分离中的应用最为广泛。

1.1吸附剂在气体净化中的应用

气体净化中,吸附剂利用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表面活性基团来实现对气体中污染物离子的吸附,蔡道飞等以正己烷和正庚烷为吸附质,研究了活性炭孔结构对其吸附性能的影响。结果表明,活性炭的比表面积和孔容是其吸附性能主要影响因素。目前工业上投入使用较多的气体净化吸附剂主要有活性炭、分子筛、硅胶等。吸附剂的比表面积越大、表面活性基团越丰富,吸附效果越好,如唐炬等利用活性氧化铝和kdhF-03型分子筛吸附剂吸附由局部放电下SF6产生的SO2F2,研究发现比表面积较大(450m2/g)、活性基团较为丰富的kdhF-03型分子筛吸附剂的吸附效果大大优于比表面积较小(300m2/g),表面活性基团相对贫乏的活性炭。吸附剂改性不仅可以改善其对废气的处理效果,而且还可以提高对废气中污染离子的吸附选择性。詹鼎昌等研究发现预处理后的活性炭可以净化苯、汽油、酒精等各种有机气体,用碱性物质处理后的活性炭可以净化各种刺激性气体和酸性气体,如氯气、光气、硫酸雾等,用硫酸铜溶液浸过的活性炭可以净化氨、硫化氢等窒息性气体。高阳等选取5A沸石分子筛作为脱碳吸附材料,发现其对CO2及CH4单组分有较好的吸附效果。改性吸附剂以其良好的吸附性能拓展了其应用领域,如岳龙清等利用六亚甲基四胺改性活性炭,发现改性活性炭对具有放射性的甲基碘的吸附效率达94.82%,说明改性活性炭可用于对放射性离子的吸附,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吸附剂的改性是吸附剂在废气净化应用中的重要研究方向。

1.2吸附剂在气体分离中的应用

吸附剂因含活性基团的不同而对不同气体具有吸附选择性,同时在合适条件下,对所吸附气体发生解吸作用,因此其被广泛的应用于实际生产的混合气体分离中,而吸附分离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气体分离技术。目前,吸附剂广泛应用于N2和CH4的分离、CO2的捕捉以及天然气脱硫等,如杨海燕研究发现13X分子筛对CH4与CO2的分离能力优于活性炭,但活性炭的再生耗能降低潜力大,这为沼气吸附去除CO2提供了依据,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和环境效益。

2结束语

综上所述,吸附剂广泛的应用在环境污染治理当中,效果良好,针对吸附剂的应用现状,特作以下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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