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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耕复垦工作整改方案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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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置换管理通知

名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置换办法》)实施以来,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努力下,建设用地置换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耕地保护和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了城乡土地利用结构,缓解了建设用地需求矛盾,推进了新农村建设。但目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前期工作不够细致和扎实,土地复垦进展缓慢、标准不高、质量偏低,少数地方拆迁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等。为进一步推进并规范建设用地置换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置换实行一次报批分步实施,确保拆迁安置和复垦工作落实到位。

从20**年起,报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项目,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实施。即先下达实施土地复垦方案批准文件,涉及新增安置用地的,同时同意先行使用安置用地。各地接到批文后,要迅速组织拟置换区的拆迁复垦和村庄搬迁。在安置用地全部确定、拆迁补偿费用全部到位、拆迁工作全部结束、土地整理复垦工作开始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现场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省厅。经省厅核查符合规定的,印发建设用地置换批复,由各地按规定实施征地和供地。

二、确保置换项目耕地面积有所增加,促进耕地保护。

各地上报的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置换项目,在拟定土地置换方案时,要保证置换项目区内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扣除建设占用耕地后,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被占用耕地面积的5%。凡达不到要求的,将相应核减被置换耕地面积。经验收整理复垦的耕地质量应不低于被置换耕地,新增耕地可以纳入储备库,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依法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或土地复垦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置换项目单位要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土地置换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确定的拆迁和征地补偿标准,支付补偿费用,严禁拖欠、截留。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补偿费用支付到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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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复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镇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工作,着实破解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矛盾,促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__镇新增耕地工作方案》如下:

按照县人民办公室关于对耕地保护专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针对__年度__县黄渠桥土地整理项目(星火村五队项目区),新增的140亩耕地仍未耕种,土地现状为盐碱地,属于未达标新增耕地。按照通知要求,对项目区内未达标的新增耕地进行土壤改良,提升地力。

(一)积极落实整改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充分认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要落实经营主体,明确耕种责任,4月底前完成农作物种植,顺利通过国家审计署复核验收。

(二)提高依法用地意识

通过宣传科学发展、保护耕地,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广大干部群众保护耕地的意识,特别是土地开发复垦新增耕地,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的意识。

(三)全面实施土地整治工程

积极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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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欢迎大家阅读!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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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发展垦造耕地意见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0号)和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林资〔2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垦造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实现本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自*年我市加强造地改田工作以来,垦造的耕地基本满足了耕地占补的需要,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重点项目与地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同时我市适宜开发成耕地的后备资源日趋缺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推进垦造耕地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垦造耕地的目的和条件

垦造耕地的目的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采用工程技术和人工作业等方式,将盐碱地、滩涂、荒草地、溪滩地等未利用土地,以及废弃园地、低丘缓坡宜农林地,开垦成水田旱地,种植粮食作物。

垦造耕地的条件是要求山区坡度小于25度,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且连片面积25亩以上。平原地区连片面积要达50亩以上。

三、垦造耕地项目报批程序

(一)村委会作为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凡涉及林地的,在报批之前必须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温州市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产茂盛成片的林地不能开发为耕地。开垦5-25坡度的荒坡地,且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必须向水利部门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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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建设用地复垦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建设用地复垦是指农村宅基地、废弃工矿企业用地及其他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行为。

第二条为深入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52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复垦周转指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1〕2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中心村镇建设、村庄整治及下山脱贫工作相结合,切实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和农民居住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发展粮食生产能力。

第四条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当超前,科学编制村庄布局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以规划统揽全局,指导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带动农村社区发展。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建设用地复垦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复垦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安排和项目立项报批、工程设计、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筹措与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水利、农业、林业、财政、规划建设、统计、审计、监察、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具体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另行发文确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实施建设用地复垦的主体,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是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复垦资源调查,项目所涉及的拆迁补偿与安置、土地调整、政策处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现场管理与监督、调处。

第二章项目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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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复垦土地重复开发指导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当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也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按照“选址合理、设计科学、实施到位、验收严格”的总体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创新开发模式等措施,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的原则,结合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资源潜力调查基础上,科学规划,明确开发复垦重点区域,通过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使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质量明显提高,从而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有效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完善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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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垦整顿工作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和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建设用地供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市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加快标准农田建设,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了全市耕地占补平衡。但是,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是当前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主要途径,也是加强耕地保护的有效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职责,狠抓落实,按照“选址合理、设计科学、实施到位、验收严格”的总体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理清思路,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财政投入、创新开发模式等措施,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总体目标。按照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并重的原则,结合市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资源潜力调查基础上,科学规划,明确开发复垦重点区域,通过加大投入,加快推进,使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质量明显提高,从而切实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有效缓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矛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三、完善政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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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加强垦造耕地发展意见

为切实保护耕地,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20号)和省林业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林资〔20*〕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垦造耕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垦造耕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实现本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自*年我市加强造地改田工作以来,垦造的耕地基本满足了耕地占补的需要,但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国家重点项目与地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求不断增大,同时我市适宜开发成耕地的后备资源日趋缺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任务更加艰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进一步推进垦造耕地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二、垦造耕地的目的和条件

垦造耕地的目的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采用工程技术和人工作业等方式,将盐碱地、滩涂、荒草地、溪滩地等未利用土地,以及废弃园地、低丘缓坡宜农林地,开垦成水田旱地,种植粮食作物。

垦造耕地的条件是要求山区坡度小于25度,土层厚度30厘米以上,且连片面积25亩以上。平原地区连片面积要达50亩以上。

三、垦造耕地项目报批程序

(一)村委会作为业主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凡涉及林地的,在报批之前必须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坡度25度以上的林地,*市级以上重点公益林,省级以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含自然保护小区),有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的林地,以及生产茂盛成片的林地不能开发为耕地。开垦5-25坡度的荒坡地,且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必须向水利部门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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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办法将出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土地复垦和竣工验收工作,促进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3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12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统筹城乡发展试验区土地复垦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政〔〕22号)等文件要求,按照“积极探索,敢于创,大胆实践,先行先试”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分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土地复垦验收(简称复垦验收)和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竣工验收(简称竣工验收)。

复垦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过程中,对拆旧区内成片复垦面积10亩(含)以上,或虽低于10亩,但属于独立的拆旧复垦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的单项验收。

竣工验收,是指增减挂钩项目区规划实施完成后,对拆旧建、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进行的整体验收。

第四条复垦验收和竣工验收,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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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我省土地整治情况的调研报告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听取和审议我省土地整治情况报告的工作安排,省人大环资委制定了监督工作实施方案,7月中旬听取了省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 8月中旬由常委会程渭山副主任带队,组织3个调研组,赴杭州、嘉兴、金华、台州等4市7县(市、区)调研,听取了各地的情况汇报并实地考察了土地整治项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土地整治工作的基本成效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把土地整治作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耕地保护、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重要手段,不断加大资金投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农用地整治和城镇村建设用地整治,保护了耕地资源,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资源需求,促进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一)农用地整治稳步推进。始终把垦造耕地作为国土资源开发保护的重点内容,2008年实施“百万”造地保障五年工程,共垦造耕地113.83万亩,其中低丘缓坡开发74.7万亩、滩涂围垦造地14.83万亩、建设用地复垦15.33万亩、土地整理8.97万亩,超额完成106万亩的目标任务。2013年启动的“812”土地整治工程计划5年再垦造耕地80万亩。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护,先后组织实施以吨粮生产能力为目标、以地力培育为重点的“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推广冬绿肥及商品有机肥促进土壤有机质提升,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改善耕地配套基础设施,构建耕地质量管理体系及评价技术体系。近4年共启动实施220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地力培育,累计完成地力培育1617.4万亩次,已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342.86万亩。大力推进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争取金衢丽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建设用地指标16.33万亩、甬台温建设用围填海指标12.5万亩、舟山群岛新区陆海统筹建设用地指标12万亩,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

(二)建设用地整治有序开展。争取部省合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编制省、市、县、乡四级土地整治规划,出台政策措施,规范项目立项审查、实施管理和验收,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设置向中心村培育、“空心村”复垦和下山搬迁倾斜。截止2012年底,累计启动1326个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使用增减挂钩周转指标12.17万亩,计划搬迁农户20万户,拆旧12.6万亩,可复垦耕地12.2万亩,可安排建新13.8万亩;目前已完成26个项目验收,复垦耕地0.655万亩,建新0.72万亩。推进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完成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中心镇中心村规划的编制实施,优化全省城乡空间布局,全面部署“三改一拆”行动,推动城镇空间发展转型升级,启动实施“亩产倍增”行动计划,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表土剥离再利用试点,加快废弃矿山复垦。2011年全省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面积121.37平方米,接近规划控制值,2012年亩均建设用地GDP产出19.6万元,比2010年增长23%,2013年上半年累计拆除违章建筑5665万平方米、“三改”建筑面积4081万平方米,三年任务有望两年完成。

(三)整治资金投入持续加大。近两年,全省(不含宁波)共计投入土地整治资金159.9亿元,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7.5亿元、耕地开垦费38.6亿元、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10亿元、土地指标有偿调剂收入36.6亿元、其他财政性资金22.5亿元、引导社会资金投入12.2亿元、其他资金2.5亿元,资金投入逐年加大。省财政优化支出结构,突出扶持重点,安排“百万”造地保障工程资金15.9亿元、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专项资金4.6亿元、基本农田建设保护资金11.5亿元,提高省统筹补充耕地补助标准至5万元/亩。各级财政出台政策,提高开发造地补助标准,加大耕地质量提升工程补助力度,推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启动实施,保障土地整治项目顺利进行。出台造地改田资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资金等财政管理办法,鼓励资金整合平台建设,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管理,强化监管验收,不断提高土地整治资金使用效益。

(四)体制机制建设日趋规范。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分工,严格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选址方案评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加强垦造耕地项目及标准农田占补置换监管,实行“占一补一、先补后占”,落实项目挂钩制度,严格补充耕地验收,连续17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管理,从严控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和规模,按照封闭运行、规范管理、结果可控的要求,合理设置建新、拆旧项目区,确保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加强项目报备,督促增减挂钩指标及时归还。建立土地权属调整机制,按照确权优先的原则,理清土地整治范围内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明晰界址和权属,设立协调机构,公开公平公正地制订调整方案,项目实施后及时办理土地确权、变更登记手续。注重维护群众权益,合理制订农房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和项目公示制度,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立项、实施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听取群众意见,土地调整互换取得农民同意。

二、土地整治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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